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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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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制度

企业经营制度范文第1篇

一、我国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度

我国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制度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经营者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者管理业绩确定和发放其年度工资收入的分配制度。年薪制度可以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收益。

基本年薪主要根据企业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风险等因素确定;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经济增加值,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盈利性指标,以及充分反映行业特点的风险控制指标。

二、国外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制度

发达国家一般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实行年薪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企业主管、总律师和首席经济专家等。一些国家的企业除了在高级管理人员中实行年薪制外,还在中级管理人员即企业的部门经理中实行年薪制。

年薪制指的是在企业内部对企业高管人员包括高级经理等以年度为单位发放薪资。年薪一般有两个部分构成,分别是:基本薪资和风险薪金。基本薪资即通常所说的工资,而奖金、股票以及股票期权等这类不固定的报酬为风险收入。这些收入项目中薪资以及奖金属于短期激励而根据股票和股权期相关特点,可将其化为长期激励部分。但实际上经营者的收入来源不仅是年薪另外还有:预支养老金、福利津贴和职位消费。经营者的这些报酬统称“经理报酬”。在经理报酬中,基薪是固定收入,但随市场竞争条件、生活费用、经营者的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进行调整;风险收入与效益挂钩;预支年休金、福利津贴和职位消费与经营者的贡献无关。

从美、德、日三国的企业看,经营者报酬基本包括了上述几个部分,但是彼此也有很大的差别:在美国的企业中,经营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于股票期权,因为在美国公司的主要股东多数是机构投资者,股东的利润来源于股票收益,因此他们强调的是提高股票的价值,所以创造了股票期权的薪金制度,从而加强经营者的收入与股票收益之间联系;德国的情况却相反,他们企业经营者几乎没有股票期权,他们的收入主要由基薪会让预支年休金构成,并且预支年休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以及所在企业共同承担的,这跟他们的国情有一定的相关性,并且他们的经济学家认为利润不是反应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因此在企业中经营者的年薪中基薪的比重比较大,并且中初级管理人员的薪资结构中固定部分是远远超过与浮动部分的;在日本经营者的收入报酬特点在于奖金以及职位消费数额高于其他国家水平,因为日本推行的是“年序列工资制”,强调工资对员工的激励作用,通过浮动收入中的奖金去影响经营者的工作积极性。各国的报酬性质特点不仅与 企业的制度有关而且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着一定的联系。简言之,美国企业主要是股份制企业,激励经营者一般采取股票期权方式;德国企业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激励经营者一般采取养老金预支方式;日本企业主要是家族式企业,逐渐演变为财团式企业,激励经营者一般采取职务消费方式。

西方国家享受的职位消费于经营者的贡献没有很大的关系,并且这类消费会被计入到经营成本之中,并且是属于税前分享部分。尤其在美国企业经营者的职位消费的种类很多,并且职位越高,消费水平也越高。让他们的职位消费主要有以下三大种类:一是企业为经营者提供良好舒适的办公环境,比如说专用停车场、私人司机、豪华办公室;二是企业为经营者提供外部的娱乐性消费服务,例如提供免费旅游、为其办理健身俱乐部会员、办理协会会员等等;三是提供经营者的金融类的服务,例如提供低息贷款的机会、免费金融产品理财咨询、税收补助、合理使用企业内部财产的权利、提供低价豪华住宅购买机会等。在日本部分公司的经营者职位消费数可高达10万美元以上不等,其中提供给他们的交际费用占大部分。欧洲很多国际以及日本,经营者大部分都是使用公司专用车,并且还未经营者的家属提供免费度假费用。

发达国家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由董事会决定,职业经理人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经理人员的报酬水平。在董事会内部会成立一个报酬委员会,委员会的人员多是商界上比较有名望有着较高的影响力的,他们共同决定着企业经营者的薪资报酬。但是他们绝不是只是在内部讨论然后盖棺定论,公司总裁会邀请相关咨询公司了解其他行业对经营者分配的工资结构信息,了解不同规模企业、工作绩效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委员会根据搜集来的信息以及对企业利润情况确定经营者的薪资结构的水平。但是特殊行业领域中的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由国家政府规定,这样的情况并不多,因为这些行业多为国有大型企业,这些企业主要是集中在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行业中,比如说,航天、煤炭、电力、水利等。在法国就有这样的情况,涉及到国有大型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长任聘,但是经理的工资确实由财政部统一发放,且没有统一的标准。

企业的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的相关因素有很多,主要有企业规模、企业绩效以及行业区别,其中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比如说在行业区别中德国同等规模大小的企业中零售也以及机械制造业的经营者年薪比酿造业的水平高出很多。

三、国外职业经理人年薪收入结构和股票期权

国外职业经理人年薪收入结构和具体项目:

基本薪金:年度基本工资,指经常性收入,如13个月的薪金或假期津贴和其他常规

报酬:和工作不相关的奖金或者盈利提成

浮动奖金:根据个人绩效所得奖金

公司补贴:法定的社会保障补贴、福利还有降职补偿金

公司自愿补贴:公司自身设计的员工退休计划、管理者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其他公司自愿提供的补贴和福利

特殊津贴:员工年度免费健康检查、公车、增补休假、房补等津贴的现金价值

长期性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股票购买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赠与

在上述经营者年薪收入中,股票期权是具有很强激励作用的一种收入制度。股票期权是企业置产所有者对经营者实行的一种长期激励的报酬制度,标准的股票期权是指经营者享有在与企业资产所有者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为4年左右,预先确定经营者购买本公司的企业股票数量以及股票的价格。在约定的时间期限内,企业经营者购买预先确定的等量股票以及价格,当企业股票价格有上涨之后,经营则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后抛售股票,因为购进和售出股票的价值有变动,经营者主要从中获取差价利润。最早提出以股票期权作为经营者的薪资的国家是美国,美国企业经理报酬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形式是股票期权。据调查,美国35%的大型公司总裁持有的股票期权总额相当于其薪金的4倍。但有潜在危机,公司经理人员从股市上获得的大量股票收入与他们的经营业绩不符,泡沫经济一旦破灭,公司必将调整现行的经理报酬制度。日本的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每年支付的股利是股票票面价值的10%~15%,即使公司暂时发生亏损,也维持在这一水平上。这种与市场竞争分离的收益方式并没有损害股东的投资利益,据青木昌彦计算,日本个人股东的税后实际市场收益率在以往20年内约平均12%,一般不低于欧美国家公司的市场收益率。美国前任总统布什曾经率美国汽车工业的CEO巨头们赴日本考察,有趣的是,美方经理关心的是自己的薪水待遇,而日方经理关心的是企业的市场份额,并且日本经理所获得的平均报酬是美国经理的平均报酬的1/3。报道传回美国,引发了美国经理年薪制改革,股票期权更加规范,激励功能更强。

自20世纪80年代起至今,美国的大多数公司都实行了这种报酬制度,对比原来的薪金和奖金收入年薪结构,这种报酬制度能够让经营者从中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随着股票期权的奖励制度不断的发展,如今在一些企业中实行的股票期权的措施更加灵活。比如说有些公司推出的“完成即兑”的措施,具体执行内容为,经营者以比较低的价格购进公司的股票期权,如果在规定期限内,经营者完成了公司股票增值的目标,经营者便可将股票抛售,从中获取购进和售出的股票差价。另外也有实行“高价买进”措施的,在这项制度中,经营者

以高于当时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期权,而股票价格只有涨到高于购买股票期权的价格时,经营者才有利可图。由于实行股票期权的办法可以促使经营者关心本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经营者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结合得更加紧密,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各类企业都纷纷引入这一制度。据资料显示,全球排名前500家的大工业企业中,至少有近90%的企业对经营者实行了股票期权制度。

四、我国年薪制度与国外年薪制度相比较的结论

在西方国家经营者年薪收入中,股票期权占全部年薪收入的50%~70%左右,基本年薪只占到20%~30%左右;而我国经营者年薪收入中,股票期权仅占20%~30%左右,更多的收入是基本年薪。由此可以得出我国企业年薪制度存在很多问题:

总体水平偏低,激励力度不够。因为我国经营者的工资实行制度为企业普通职工工资的倍数,一般情况下经营者的工资为普通职工的工资的4倍作用。相关调查显示:部分企业的经营者年薪制度之下的收入比承包制低,甚至很多经营者的收入还不如普通职工的收入。

企业工资“大锅饭”的现象仍然存在。经营者的年薪收入与企业的行业、规模以及效益的相关性不大,并且不同级别的经营者的收入相差不大。

激励形式比较单一。除了年薪制外的其他一些激励手段,如退休金计划、医疗保险、职务补贴等没有真正成为激励手段。

(作者单位: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

企业经营制度范文第2篇

一、企业经营范围的概念和性质

经营范围,亦称营业范围,是指由企业章程规定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在国外的公司法律制度中亦称为企业法人的目的范围。我国目前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的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民法通则》第42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由此可见,企业经营范围不仅是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事项之一,是企业开展具体经营活动的依据和规范,也是法人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和法人内部自律性管理所遵循的依据。

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的性质,学界大致有四种观点:一是权利能力限制说。认为经营范围是对于法人活动范围的限制,也就是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法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应该说主张经营范围是对法人主体一切商事活动的完全赋权,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一律视为无效法律行为。二是行为能力限制说。认为经营范围不是对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而是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只是其行为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超出经营范围的活动为效力待定,如果事后经修改章程取得行为能力,则该行为可以因补正而具有完全效力。三是内部责任说。认为经营范围是法人内部关系的准则,仅为股东限制董事或经理人滥用权利、追究董事或经理人责任。以及要求责任人赔偿公司损失的依据。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对外当然有效,而不论相对人为善意或非善意。四是代表权限制说。认为经营范围不过是划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权的范围,而这种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人超出经营范围以外的行为属于超越代表权的行为,应为效力待定,存在予以追认的可能性。

我们认为,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民事权利能力的一部分,但不是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全部。商事活动中,企业作为商事主体,需要自主选择从事经营活动,而国家从实施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等方面考虑,为这种经营活动划定了边界,这就是经营范围。企业经营范围对内规定经营管理者的权力边界,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对外则是企业作出的某种声明或承诺,它使交易相对人因知晓企业的经营范围而获得与之进行交易的便利,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其效力视情况而定。

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法律效力和主要功能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对商事登记进行统一立法,经营范围登记的效力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大致有许可主义、公示主义(亦称“抗辩主义”)和折衷主义三种观点。

许可主义认为经营范围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企业的一种赋权行为,未登记,不生效。其主要依据是《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而《行政许可法》明确将企业登记纳入调整范围,经营范围作为法定的企业登记事项。自然具有许可性质。公示主义认为“登记”为行政机关利用其公信力,向不特定对象公开企业相关信息,以维护交易安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主义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观点。折衷主义认为“登记”兼有许可与公示两种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其主要依据是《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

我们认为。我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现实状况应为折衷主义,即企业的经营范围由投资人在制定企业章程时加以约定,但同时又被作为法定登记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查核准: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改革方向则是公示主义。基于这一思路,研究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方向。确立和保留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应发挥如下四种功能:

一是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和决策参考。通过经营范围登记,政府可以对相关行业发展施以影响和控制,落实国家行业准入政策;通过相关统计分析,可以掌握市场主体的数量、资本在各行业的分布情况,了解行业发展形势和资本进出动态,修订完善产业政策,有效实施宏观经济调控。

二是维护交易安全。通过企业登记信息公开、营业执照记载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企业的经营范围,方便判断交易对象的资格和履约能力,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

三是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在股权的高度分散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日益分离的情况下,使投资人知晓并确保其投资用于其成立公司的目的范围,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经营管理者则据此对股东做出承诺,确保股东的投资将用于章程约定的经营项目。

四是方便国家税收征管。登记机关通过经营范围登记确定企业的经营项目,税务机关则据此确定征税科目,从而明确具体的征税对象、范围和幅度,保证国家税收征管的有效实施。

三、现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的主要弊端

现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许可主义色彩和由此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存在三大主要弊端。

一是章程规定与登记确认之间存在矛盾,影响企业意思自治和经营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范围的选择和确定属于投资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然,其前提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规定),这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面主导和安排有着本质的区别。基于这一价值判断,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2条首次将公司的经营范围的决定权交给了股东,即由公司章程规定,这无疑是立法朝着市场规则迈出的重要一步。但该条又同时规定公司经营范围应当依法登记和变更登记,体现了立法者的谨慎和矛盾,带有明显的“转轨”痕迹。

这一制度设计看似兼顾了企业意思自治和政府有效管制两大目标价值,实则使权利(权力)归属不清。依法登记作为必要条件,使股东自治权不能完全落到实处,必须经过与行政机关的谈判沟通过程,其权利实现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行政人员的素质和当地依法行政的水平。而章程规定又使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模糊不清、似是而非。

同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情况瞬息万变,需要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迅速判断、迅速决策和迅速实施。而登

记程序从咨询、材料准备、提出申请到作出登记决定,在各环节高效顺畅的情况下,至少也需要一周甚至更长时间。完全可能使那些循规蹈矩的企业错失商机。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一般超范围经营的处理作出了较为宽松、温和的规定,既可以看作是对《公司法》第12条的应和,也可以理解为是对上述制度缺陷的补救和矫正。

二是企业设立登记与特定行业许可实施顺序颠倒,妨碍了企业设立行为。在正常的企业设立过程中,投资人在制订章程、缴付出资、建立组织机构之后,需要先取得主体资格。解除验资专户的资金冻结,征用土地、建设厂房、购买设备、招聘人员,开展各项筹备活动。另一方面,行业许可部门也需要根据申请人的资金、场地、设备设施、人员资格等实际情况,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科学合理地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因此在逻辑上。应当是企业取得主体资格在前,行政机关准予行业许可在后。但现行的行业许可多数为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要求相关企业在设立登记前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否则不予登记,即“许可在前,登记在后”。这一制度安排明显存在逻辑问题,也给企业的设立行为制造了不少障碍。《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工商部门与质检部门围绕食品生产许可是否前置的问题。争论十分激烈,尽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援用旧例,最终支持了工商部门的意见,但质检部门的许多观点不无道理。

三是经营范围登记有许可之名、无许可之实,工商部门登记管理权责失衡。无法加以引导和规范的无照经营主要有两大成因:一是从事特定行业的申请人无法取得前置许可(或不具备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起码条件,或因取得前置许可成本过高);二是经营场所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前者由来已久,与现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相生相伴:后者则是近年来城市大规模征地拆迁和国家对“住改商”的一系列限制性政策所造成的。数量上前者居多,是产生无照经营的首要原因。

无照经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挑战国家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秩序,当然不能坐视不管,必须依法查处,问题是应该由准来查处?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先把经营范围登记的本质和无照经营的成因弄清楚。《行政许可法》把企业登记规定为一类行政许可,但经营范围登记并不具有“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属性,企业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由前置许可部门审查批准,企业登记机关依“葫芦画瓢”核定相关经营范围,不能视为“二次许可”:一般经营项目由登记机关依照章程、合伙协议予以登记,只在文字表述上进行规范。对这两类经营项目,登记机关都无需也无权进行实质意义上的许可审批。既然如此,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和《行政许可法》的“谁许可、谁监管”的立法精神,对未经批准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理应由前置许可部门进行查处,无需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才应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但多年来企业登记与特定行业许可“挂钩”的制度安排,使原本的“无证”经营变成了“无照”经营,原本理所当然由前置许可部门承担的监管取缔责任也因此变得模糊不清。再加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在监管责任划分上模棱两可,一些领导和司法、监察部门片面理解,不问成因地把所有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责任归于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承担了不应承担的巨大责任和风险。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引发许多深层次矛盾的根源,其结果是,工商部门在登记上成为前置许可部门的“看门人”。在监管上成为前置许可部门的“打工仔”,在问责时成为前置许可部门的“替罪羊”。另一方面,由于有权无责,一些许可部门“只许可、不监管”,不能主动地、因地制宜地采取降低门槛、提高效率、减轻负担、改善服务等办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引导规范。这个问题无疑是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中,工商部门最关心、最现实、最利益攸关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触及,研究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就不完整。

此外,现行经营范围登记制度还存在若干技术性问题,如:不同类型企业超范围经营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同,造成不同市场主体的待遇不公平: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梳理形成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未适时更新,也未依法正式公布,个别项目(如环保)是否前置许可存在争议,登记人员审查把关存在风险隐患:2004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滞后于经济发展。参考作用下降,部分新兴行业核定用语不统一、不规范:许可经营项目标注有效期和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导致多次变更,加重了企业和登记机关的负担;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分段核定的模式不能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影响行业统计准确性等等。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登记机关依法登记、规范登记。

四、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各地工商部门立足当地实际,基于自身的理解和思考,在改革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方面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创造出一些新鲜经验,获得了一些有益启示,但由于种种局限,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北京中关村的“三句话”模式,其实质是放弃了经营范围登记,过于超前;一些地方通过个案或普惠政策形式,试行“筹建登记”、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两分离”制度,缓解了工商登记与行业许可的前后置矛盾,但由于法律支撑不足,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一些地方工商部门促成当地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划分无照经营监管责任,但协调成本较高,各地党政领导认识不统一。相关部门反应强烈,全面推广的难度越来越大。

我们认为,在找到更有效、行政成本更低的办法之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还有保留的必要,但必须加以改革。这种改革应当是立法层面、制度性的创新,而不是技术层面的调整和细枝末节的修补:应当是站在建立完善统一规范大市场的高度统筹考虑,而不是寄望于地方各自为政的变通和突破。在指导思想和设计理念上,应当旗帜鲜明地确立公示主义原则,摒弃和修正带有许可色彩的各种制度安排。据此。提出如下两策供参考:

一是将企业登记与行业许可彻底“脱钩”,突出经营范围登记的公示作用。在立法上,明确企业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未经依法登记和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在登记实践中,明确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和必要的用语规范外,登记机关忠实记载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在规则上,明确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由企业自行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经批准方可从事该项业务:许可经营项目申报审批的时间根据企业自愿和有关行业许可的特殊规定,既可以是在企业登记之前,也可以在企业登记之后。在技术上。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防止交易对象误认,可以将登记事项由

“经营范围”改为“申报经营范围”;还可以根据企业是否取得特定行业许可的情况,在该项目后加注“(已经许可)”或“(未经许可)”字样;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的,可以在企业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后1~6个月内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等等。

企业经营制度范文第3篇

我国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企业的长足发展,出台了新的会计制度。由于我国旧的会计制度不能适应现行的经济状况,因此财政部决定新的会计制度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使会计制度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政策规定,上市公司要统一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对于其他企业则是鼓励执行。新的会计制度与国际上的一些权威财务报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新的会计制度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但是也可能给企业的业绩带来许多的影响。文章结合具体的会计新制度对企业的一些影响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新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经营管理;经营业绩

新的会计制度增加了许多旧的会计制度所没有的内容,使得新的会计制度更加具有活力。新的会计制度将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在国内发展,甚至是国际发展。新的会计制度对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非常有利的,除此之外还能使企业更加标准化和规范化。对于企业来讲,这肯定是有利于发展的。除此之外,新的会计制度还能促进企业改进经营策略,加大科技研究,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同时,新企业会计制度也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了一些挑战,对企业自身的素质和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将有更高地要求。

一、新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经营管理业绩的一些影响

1.企业的利润受到新的会计制度的影响。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对企业的一些业务处理方式的不同,将给企业的利润带来比较大的影响。首先是影响企业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按照以前的会计制度这部分盈利是计算在当期下利润之中。新的会计制度实施后,这部分股利是用来充当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不是投资收益。在新的会计制度下,短期的投资股利给企业带来的利润直接下降。其次,摊费用同样影响企业的利润。在新的会计制度下,企业的成本不能留待以后进行摊销,必须是一次性进行摊销。这样使得企业的利润还没有进账就已经提前影响到了。最后,补价也是影响企业利润一大因素。旧的会计制度不会影响企业的入账价值,但是新的会计制度就不同了。新的会计制度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入账价值,甚至还可能降低企业的利润空间。

2.企业的经营业绩也受到债务重组的影响。新的会计制度下,债务重组问题也是企业所要面临的。新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超出债务人所付对价公允价值的那部分确认为当前损益。在旧的会计制度下,当前损益是利润来源。在新的会计制度下,这些都不再是利润的来源了,相反,这个制度还会影响企业的利润。由于这个制度的出台,短期内企业的利润可能受到影响,这样对企业发展也会是一个挑战,需要企业去克服。

3.企业开发新产品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旧的会计制度下,多家对企业的专利和商标的保护不够,使得企业对专利的认识不强。旧的会计制度将影响企业积极性的发挥以及创造性的体现。新的会计制度的实施,国家通过制度和法律等多种途径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维护,从而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新的会计制度使得企业间的竞争更加激烈,这样企业就会有动力去研发新的产品,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同时还能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现代经济中,科技实力是很重要的,因此,企业需要加大科研来参与竞争。

4.不一样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对企业的经营业绩的影响。新的会计制下,企业的税收问题改变了。新的会计政策下的税收和以前有很大的不同。新的会计制度的税收更加合理,它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适应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是推崇这一制度的。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税收有很大的关系,旧的会计制度下,企业的税收比较多并且程序相对复杂。新的会计制度则不同,它将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将大大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得企业的利润增加。更加方便合理的税收程序,提高了企业的效率,进而增加企业的收益,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5.收入确认标准的变更对企业的影响。新的会计制度要求下,因为收入确认标准的变化,将使得一些上市公司调整其收入结构。这一变更将致使企业的虚拟收入情况有所减缓,自然而然企业的实际收入将变得更加真实可靠。在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中,有一部分公司明知无力承担全额购买企业的责任,但是依然确认收入,这样造成虚假收入。上市公司的这种行为,短期将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但是,长期下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将会出现泡沫,虚拟经济成分太多,将直接影响我国的经济形势。新的会计制度将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减少经济泡沫的产生,充实我国实体经济。同时,对于企业而言,只是短期不利。

二、新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应当如何面对机遇和挑战

1.政策机遇。新的会计制度的实施,许多企业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发展。新的制度将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对于这样的扶持,企业是欣然接受的。对于国家而言,企业发展了,我国的经济就增加了许多的积极因素。这样新企业会计制度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的繁荣。

2.发展机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得到世界其他国家的认可和好评。现在的国际环境也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现在贸易壁垒不断减少,各国的对外贸易也越来越规范,这都是企业发展的良机。在国内,国家也做出积极的努力来发展我国的经济和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好的环境。我国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进出口贸易发达,这些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条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个发展时期将持续下去。目前,我国经济的增长速度处于全球领先水平。面对这样的好时机,企业要以一种更加积极的心态去把握好这个发展机遇。

3.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新的会计制度的不良影响。由于新的会计制度是新生事物,没有时间基础,初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部分负面影响。为了减少利益受损,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努力:(1)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和控制。一个企业就像一台机器,企业的内部就像是发动机,只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好了,企业才能有效运转。新的会计制度下企业存在降价和跌价的可能性,这都是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对企业的库存进行了要求。企业不能库存太多,每个企业和行业都有一定量的库存要求。面对这些情况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价格机制,减少风险的危害。企业账目要清晰、透明。新的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要及时出台外欠款清理办法,并且要按照这个办法严格执行。账目问题关系重大,影响着企业的发展。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清理欠款的办法。这样企业才能加快周转,提高效率。同时不会导致社会信用缺失,还能起到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2)加强企业管理,使企业运转效率良好。新的会计制度的出台,企业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因此,企业提高行政运作效率,克服新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新的会计制度的发展也要依赖于企业的不断发展,需要企业提供一个好的环境和平台。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相互关联的联系了。反过来,新的会计制度的更好实施和推行也将为企业发展带来更多的机遇。(3)积极培养优秀会计工作者,提高企业软实力。新企业会计制度下,一个企业的会计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了解国家的新的会计制度有赖于会计工作者的努力。只有他们的知识水平和技能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才会更大。这才不会使得一个企业由于会计工作者的水平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4)尽快适应新的会计制度,使它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新的会计制度的实施,一方面给企业带来了更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将面临更加严格的要求。这需要企业认清实际情况,顺应经济发展潮流,迎接挑战,使得企业发展壮大。

三、结语

企业经营制度范文第4篇

一、建立与完善企业经营者监督与约束机制的必要性

我国对经营者的监督与约束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和事后审计来进行,对经营者实行的是软约束,其约束力弱,发现查处概率小,容易造成经营者犯罪,使道德风险增加。如在对经营者监督与约束薄弱的国有企业,就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约束主体社会化。国企公司不仅有上级主管部门作为投资人代表监督和约束经营者行为,在外部有审计、税务、工商、计委、纪检委、监察部门、组织部、人事部、大型国企工委等众多的党政部门监督和约束经营者行为,在内部还有董事会、监事会、党委、工会、职代会、员工等对经营者的监督与约束,使经营者周围草木皆兵,极易产生经营者逆反心理,产生不规范的经济行为。二是监督约束对象扩大化。法人代表、经理、党委书记和工会主席都被纳入经营者监督与约束范围,将经营者、管理者、党务工作者和员工代表混为一谈。三是监管原则绝对化。对经营者过于求全责备,要求经营者为人处世必须尽善尽美,不仅有悖常理,而且实践中把道德水准置于经营能力之上,也有违委托一一关系下经营者产生的一般特征。四是监督与约束形式简单化。经营者的监督与约束过于偏好行政约束、道德约束,忽视正当的自我约束、财产约束,注重“人”的监管,忽视制度和环境的约束。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所受行政干预在逐渐减少,两权分离后,如何保证国企由合格经营者来经营管理,如何保证经营者能维护企业财产的完整性,如何减少经营者偷懒和渎职行为等等,是国企公司在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和必须去面对的问题。因此,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营者监督与约束机制是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客观要求。

1.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一个经济实体,最终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完善的监管机制能建立与市场经济相符合的治理结构,从而有效地解决国有资产的流失,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使之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企业。

2.完善的经营者监督与约束机制,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无限活力。经理人市场的建立,不仅能克服“内部人控制”现象,更有利于促进经营者的职业化进程,最终使经营者成长步入良性健康的循环轨道。

3.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企业在市场运作中必须循“规”蹈“矩”。企业经营者是市场经济的主角、企业的生命支柱,也是一个

国家整体经济竞争力的灵魂,完善的经营者监督与约束机制能够加速经济乃至社会的法制化进程,使经营者个人作为企业一种积极的力量融入社会中,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下的社会效益。

二、建立与完善企业经营者监督与约束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企业内部对经营者的监督与约束体制

1。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基本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前,应把握的重点是:理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三个层次关系;落实独立董事制度;适当增加董事会成员的外派比例,主要从专家、学者等知名人士中聘请;董事、经理、财务人员不得互相兼任;处理好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的关系。

2.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考核与评价。对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考核与评价要有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即以收益率为核心,同时选择反映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等方面的指标,构成评价指标体系的第一个层次; 以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为评价指标体系的第二个层次。评价方式可采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具有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成立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也可采用由评价机构成立联合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直接实施评价。

3.完善对企业经营者的财务监督与约束体系。建立财务总监委派制,即所有者通过财务总监来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与约束,可以避免由于会计数据失真造成审计不可靠。完善对企业经营者的审计制度,形成由政府审计、社会审计、企业内部审计构成的完整的、多层次的审计体系。

(二)建立企业外部对经营者的监督与约束体制

1。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与约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在经营者的监督与约束中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因此通过资本市场、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可从外部对经营者造成压力,起到监督与约束作用。

2.运用法制体系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与约束。国家应尽快立法,将企业经营者的任职资格、产生程序、任免方式、任职期限、评价标准及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做到责、权、利相对称,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通过新闻舆论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与约束。社会评价应成为经营者的一种工作和生活的需要。建立社会评价系统并使之有效地运作,能使有才华和勤奋的经理们得到工作和生活上的满足,同时对意图损害股东利益的经营者形成精神压力,从而达到监督与约束的目的。

(三)企业经营者监督与约束体制的配套措施

1。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者的选聘制度。要逐步引入市场机制,从市场中选拔人才。对国企现行的“行政式”选拔机制要尽快废除,否则将成为遏制国企发展的瓶颈。

企业经营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性质;政府干预;经营绩效

中图分类号:F830.5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2.02.022

一、引 言

随着我国建设创新型社会的推进以及产业重组和产业升级的加快,企业融资困难日益成为一个焦点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不仅包括投资于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VC),而且还包括投资传统产业的成长投资和收购投资,作为集合财富投资的工具,其不仅给投资企业注入发展所需资金,同时还带来相关的管理经验和客户网络,而近几年国内资本市场的大扩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很快上市,使其在较短时间内就获得了巨额收益,更使得私募股权投资成为一个热点问题,甚至国内有全民PE的倾向。在这一背景下,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支持企业公司治理能否带来企业业绩的提升,企业的不同性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如何,无疑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话题。

二、文献回顾

自1946年世界第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美国研究开发公司成立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有60多年的历史。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协会(BVCA)认为它是为一个生命周期内的未被公开报价的公司,提供在不同阶段,从创始期到扩展期,同时也包括部分或者整个成立的公司中的管理层购出和管理层购入所需要的中长期权益融资。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隐蔽性”特征,长期以来国外对其研究也不多,但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欧美等洲际私募股权投资协会的完善和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开上市,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研究逐步成为一个热点。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标的公司(或称支持企业或组合公司)的公司治理方面,Paul Rogers等人在研究了2 000例私募股权投资案例的基础上,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优秀企业的成功主要在于他们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范以及企业内在的文化因素[1]。而R Milson、M Ward通过研究发现有经验的和成功记录的管理层、私募股权投资参与公司董事会、资本结构比率、透明度、治理政策和管理层或CEO权益参与率是评价组合公司治理水平的主要指标[2]。Jo-Ann Suchard则通过对澳大利亚552家VC支持的IPO样本研究发现,风险投资通过其关系网络、招聘专家、聘请有行业经验的独立董事等方式有助于改善支持企业的治理水平[3]。而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影响支持企业绩效的原因方面, Stefano Caselli发现与非独立董事对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中独立董事的存在对支持公司绩效没有什么影响[4]。Thillai Rajan则认为风险投资中普通合伙人的经验有助于提高支持的绩效[5]。而Gennaro Bernile发现风险投资最优组合公司结构、创业家、风险投资效率、成功项目价值和初始投资规模等指标与风险投资最优规模有关[6]。Rajarishi Nahata则发现由知名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退出更容易,进入公开市场更快,IPO时资产运行效率更高,而且发现风险投资IPO资本化水平与其筛选项目和监控标的企业经验有关[7]。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标的企业绩效的具体影响方面,Clas Bergstrm、Daniel Nilsson、Marcus Wahlberg侧度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的收购投资支持企业IPO的长期绩效问题,结果发现与非私募股权投资支持企业相比,私募股权投资支持企业具有较低的低估效应,而且IPO规模越大,这种低估效应越小。而从长期来看支持企业业绩差异较大[8]。而Rayda Silva Rosa却发现在奥地利IPO市场中,风险投资支持企业与非风险投资支持企业在IPO抑价方面没有统计上的显著性差异,而且发现无论是风险投资支持企业还是非风险投资支持企业在上市两年后市场价格并未有抑价效果[9]。Peggy M Lee研究表明风险投资支持的IPO上市第一天的市场回报远高于非风险投资支持企业,同时风险投资支持企业低估现象导致大量资金涌入风险投资行业[10]。Douglas Cumming却发现基金规模与标的企业估值呈现出U型关系,而基金规模与VC退出的绩效呈现倒U型关系[11]。

在我国,随着凯雷投资收购徐工机械以及摩根斯坦利投资蒙牛乳业获得550%的收益率,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一个热点,而《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以及保险资金可以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和《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指引》的推出,更加剧了这种热情。但在2009年之前,国内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主要采取描述性和理论性的分析。周丹研究发现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必要性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降低交易成本,分散投资风险,克服信息不对称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更为复杂的委托―问题[12]。在我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体应采取哪种组织方式上,李建华认为由于信托制度与私募股权市场内在的关联性,采取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是建立中国私募股权市场的有效路径[13]。但李建伟不同意这一观点,他认为为了配合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推出,采取合伙制模式发展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具有制度的优势[14]。从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模式来看,吴继忠认为可以分为黑石投资、欧洲3i集团和KKR模式,他们在公司治理,最终管理者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以及上市主体股价的波动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15]。2009年后,随着中小板上市企业数量的增多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放性的增强,国内开始初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问题采用多样本实证研究,但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比较困难,因此目前为止进行这类研究的文献并不多,丁响在以香港上市的国内企业为样本,利用二元选择模型与截面回归模型分析私募股权资本退出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相关关系,实证表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有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中顺利退出[16]。 而向群在采取中小板数据的研究中,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助于提升公司价值和公司绩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行为带来公司融资结构的优化[17]。朱静在同时控制了公司规模和财务杠杆度后,私募股权投资与公司价值和公司经营绩效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18]。

从上述研究状况来看,国内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常必要,而且紧迫,同时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支持企业、影响企业性质和经营绩效方面研究不多,而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标的的选择能力,而且有利于改善支持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因此很值得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三、研究假设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同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参与支持企业公司治理,但所支持的企业其管理层群体看重薪酬和在职消费,他们更关注企业规模的扩张,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主要在于IPO上市退出,因而他们更看重影响股价的每股收益因素的提升,从而使其关注企业股本不要过度扩张,同时经营绩效得到改善。由于目标不一致,双方会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支持企业参与度越深,则企业的战略目标则偏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向,在一定业绩范围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倾向于经营业绩的改善,但超过一定的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驱使支持企业更关注资本市场,同时将对管理层具体经营支持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从而最终影响经营业绩的改善。因此我们得出:

假设1:私募股权投资家对于支持企业参与度越深,公司绩效将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中,控股股东的不同性质将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同影响。作为国有性质的控股股东,一方面是企业的所有者,另一方面,它又保持着浓厚的政治色彩,这注定了它在努力帮助企业创造价值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一定的行政使命。当某个政治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国有性质的控股股东往往就会优先考虑前者。同时国有性质的控股股东并不是一个“人格化”的主体,存在所有者缺位现象,从而造成国有控股性质企业委托问题比非国有性质企业严重,因此我们得出:

假设2: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中,国有控股性质企业经营绩效劣于非国有控股企业。

在国内无论是国有控股性质公司还是非国有控股性质公司,都存在政府干预,只是程度不同。政府干预企业主要在于实现某些社会目标、提升政府官员自身政绩以及寻租等动机,但无论是哪种动机,和企业经营的目标是存在冲突的,而且这种冲突越大,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程度就越深,因此我们得出:

假设3:政府干预度越大,则企业经营绩效就越差。

四、实证研究

研究样本数据来自投中集团披露的2009年12月31日之前融资事件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其中剔除上市时间较早,无法找到招股章程的公司以及审计报告缺失或审计意见为“带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公司。经过筛选,共得到样本公司数量44个。其中国有股东控股的14家,非国有股东控股的30家。

模型设计如下:

式中:NP为因变量净利润,用以衡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经营绩效,一般净利润越高,表明企业经营绩效越好。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度指标为自变量,共有三个子指标组成,BP指董事会成员占比,这一指标表示在标的公司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派驻的董事人数与标的公司董事会总人数的比值,他表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支持企业公司治理的参与度水平。APP指在支持企业中,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股份与所有创始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而MPP指最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股与最大创始股东持股比例,即标的公司中占比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权与占比最大的创始股东所持股权的比值。

Sh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控股股东性质,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国有控股股东性质的特殊性,其行为也较其他性质股东行为有很大不同,我们把PE支持企业的控股股东分为国有与非国有两大类来进行研究,国有控股股东标记为1,非国有控股股东标记为0。

Gov指自变量政府干预系数,指标设计主要参考了《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9年报告》中编制的中国各地区“政府与市场关系”得分,该变量的取值范围为0-10,取值越大,政府的干预程度越低。

Size指控制变量企业规模变量,该变量等于年初公司资产和年末资产的平均值,然后再取自然对数。

Gro指控制变量公司成长性,本文以净利润增长率来表示公司的成长性,即以本年净利润跟上年净利润的差值与上年净利润的比来确定。一般来说,公司的成长性越好,它所拥有的投资机会也越多,则对于公司的绩效也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具体分析如下。

1.描述性分析,见表1、表2。

从表1可以看出,在净利润方面,从2004年到2009年样本净利润均值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但与此同时样本间净利润水平的标准差也呈现逐年拉大的趋势。这说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参与有利于公司经营业绩的改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不同企业的影响水平不同。

在具体到主要的参数上,从表2可以看出,虽然MPP和APP水平最大值分别达到了1.29和1.93,这说明在支持企业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占股份比例远高于创业者持股比例,但在董事会中,并没有体现资本意志原则,私募股权投资激进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最多也只是达到30%水平。而从干预水平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政府干预度最小为5.07,最大为10.65,均值达到9.5779的较高水平,这说明政府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的干预水平较低。在企业规模指标中,样本数据的最小值6.10,最大值11.90,均值为8.139 0;样本企业的成长性差异也较大,其标准差达到34.606 36水平。

2.假设检验。

根据构造的回归方程,采用SPSS17.0进行多元统计分析处理后,则发现该回归模型中R平方与调整R平方分别为0.557与0.545,具有一定的解释性。见表3。

从表4可以看出董事会占比(BP),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所有创始股东股权比(APP),政府干预系数(Gov)没能进入该模型。假设3不成立,假设1部分不成立。这三个变量没有进入回归方程可能的原因是,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属于新兴事物,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很不成熟,除了对支持企业输入资金外,参与公司治理及为支持企业提供相关的管理经验方面非常欠缺,而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不了中国具体国情,因此董事会占比和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所有创始股东股权占比较高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经营绩效并不显著。而且正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刚刚起步,监管部门对其监管政策不到位,国内还没有一套完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因此政府对其干预程度不大,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处于自由发展阶段,因而政府干预度对支持企业绩效影响不明显。

虽然在PE参与度指标中,董事会占比,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所有创始股东股权占比两个子指标没有进入模型,但最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股与最大创始股东持股比例进入模型,并呈负相关关系,这进一步说明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不成熟,当其控制了支持企业后,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只输入资金,对于企业管理并不熟悉,而且具有管理能力的创始股东管理层持股较少,出现机会主义倾向的概率较大,从而使得支持企业经营绩效反而下滑,因此假设1部分成立。

企业性质变量进入了回归方程,但与假设相反,国有控股性质的支持企业绩效反而优于非国有控股支持企业,可能的原因是虽然国有控股企业要担负更多的非经济目标,但同时国有控股身份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好处,当国有控股性质企业获得额外好处多与额外的非经济目标责任时,就会出现国有控股的支持企业经营绩效优于非国有控股性质企业的现象。

控制变量企业规模和成长性也进入了模型,且均呈现正相关关系,这与常理相符。

五、讨 论

企业经营绩效影响因素众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也不例外,在现有的研究中,由于我国私慕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时间不长,我们选取2009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样本仅有44家,样本规模相对较小,但随着我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进一步的研究无疑可以扩大样本规模。同时目前的研究采取的是诸多单因素独立的多元回归,将研究中诸多单因素进行聚类分析和因子分析,如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度指标中,可以将董事会成员占比,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股份与所有创始股东持有股份比例,最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股与最大创始股东持股比例打包成为一个综合指标,同时对支持企业的性质中增加企业经营年限、企业高管特征等变量形成一个综合指标,无疑将使研究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推进,而进一步增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性质综合指标将使未来研究更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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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vate Equity Fund Participation,Company Character and Management Performance

WU Ji-zhong,XIE Jing-jing

(Management School,Shangha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hanghai 200093,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