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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主要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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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主要优势

劳务派遣的主要优势范文第1篇

[关键词]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 逆向派遣

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最先起源于日本、美国。九十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务派遣作为我国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劳务派遣迅速发展,这对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跨省市有序流动,满足企业不同类型人员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劳务派遣的现状及利弊分析

劳务派遣是专门的劳务派遣机构通过将员工派送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进行的劳务活动。雇佣关系与劳动使用关系分离是其一大特点,一方只招人不用人,另一方只用人不招人,双方通过“劳务协议”的方式确立派遣和用人关系。劳务派遣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又与劳务承包不同。在这种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只要支付雇用工人的工资,而其他的包括社保、辞退赔偿等各项责任可以全部转嫁到劳务派遣公司身上。派遣劳动有两种形式,一是雇用型派遣,即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派遣公司的员工,不断地被派往公司的客户单位,为其提供劳动。二是登记型派遣,即劳动者不是派遣公司的正式员工,但登记在册,当有合适工作,被公司派往客户单位时,按用人单位的使用时间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的优势:一是可以降低用人成本支出,且用工灵活,可随时雇用合格的劳动力。二是人力资源管理更加便捷,用人单位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机制十分灵活。三是可以减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资纠纷。四是保证了劳资双方在遵守《劳动法》的前提下实现了用工受法律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了保障。五是可以转移企业的管理风险。

正是由于上述优势所在,劳务派遣近年来迅速兴起,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开展了劳务派遣。采用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的主要是电信、银行、邮政、医院、饭店、铁路运输等服务性行业,以及建筑业和制造业的一些部门。在外资企业、优势企业和国有大企业,劳务派遣尤其受到欢迎。 除了异地派遣之外,各地在家政服务、清洁、安保等行业也存在着大量的劳务派遣。

不可否认的是,劳务派遣虽然发展快速,潜力巨大,但同时由于缺乏规范,在运作过程中暴露出了种种问题。更有甚者,一些企业采用“逆向劳务派遣”逃避法律责任。所谓“逆向劳务派遣”,即劳动者已经在用工单位上班,和用工单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然而用工单位强迫这些工人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再派回原单位上班。这一来一去,企业负担轻了,员工合法权益却受到了损害。其主要弊端表现如下:第一、劳动不稳定性。劳务派遣只是短期的或临时的受派,雇佣缺乏稳定性,对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具有负面影响。第二、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签订存在缺陷。有些未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动合同,另外有些劳务派遣协议及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过于简单、不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第三,逐利行为导致派遣公司的价值取向,尤其在社会保险问题上。有的派遣公司为了迎合用工单位,不惜牺牲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险种不全、低水平参加,有的根本就不参加社会保险。第四,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借劳务派遣的名义,大规模裁员。第五,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极不成熟,存在调整对象范围过窄、调整内容不全面等问题。第六,员工结构不合理。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劳务型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大量向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的企业派遣“低价”劳务人员,造成这些企业用人结构出现正式员工少、劳务人员多的不正常现象。第七,同工不同酬。有些用人单位把劳务人员与在编人员进行严格划分,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往往低于同岗位的在编人员待遇,甚至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奖金和福利等。第八,劳务派遣作为特殊的用工形式,尤其是异地派遣,派遣员工的工资水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争议裁决的依据标准是按照派出地还是按派入地不够明确。第九、工会的保障问题。派遣单位雇佣的劳动者,其工作场所不确定且分散在各处,派遣劳动者之间很难相互熟悉,很难有凝聚力,更不用说组织工会了。在受派单位又是短期的工作,很难加入受派单位的工会。当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缺少工会为其维权。

二、完善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的路径探析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有很大的生存空间,应在适当限制的基础上规范发展。尽管劳务派遣存在着许多问题,但它毕竟是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一种用工方式,而且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我们应尊重现实生活的需要,以法律加以规范,使其有序发展。如不进行规范,就有可能出现用人单位扩大使用派遣劳动者,也会产生大量的“血汗工厂”,用人单位之间相互推卸责任,规避劳动法义务的现象。劳务派遣关建系复杂,涉及内容较多,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改善劳动派遣关系调整的现状,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化。

(一)尽快制定并完善劳务派遣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实现。

面对劳务派遣复杂的法律关系构造,而对实践中形式各异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经验,调研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存在的问题,对劳务派遣进行专门立法。内容包括:1、严格劳务派遣组织市场准入条件,对其资格认定及设立程序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2、明确劳务派遣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规模和条件,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工。3、明确三个合同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协议应当具备的条款,防止因内容的不完备而出现的法律纠纷。4、建立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组织在员工遭受意外风险时的责任义务进行界定,对用人单位、派遣组织不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加惩处。

(二)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

派遣公司的实力和信誉对劳务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关重要,因而应当对派遣公司的资格实行严格管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宜采许可制,由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审批,以严格控制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后,由工商行政部门予以登记注册,方可营业。对其组织形式应限于法人,规定注册资本必须实缴,在不同地区或不同行业,根据劳务市场的发展状况,省级劳务派遣的监管部门可以提高对劳务派遣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对劳务派遣公司设立人的资格进行严格限制,对于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应完全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由于派遣劳动会造成雇佣的不安定,为减少此种不安定性对派遣员工利益的损害,应当使派遣公司每月提出专门经费供派遣员工教育训练之用,以提升派遣员工的工作技能与受雇机会。杜绝用工单位的自设派遣。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对于派遣员工的教育训练费用在立法中做出较明确的规定。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建立职工名册,如实记载被派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尤其是有关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的基本情况。健全劳务派遣协议的管理制度,劳务派遣协议管理制度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应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管。

(三)明确劳务派遣的行业范围及最长时间限制。

劳务派遣对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有负面影响,全面开放派遣行业势必会对传统劳动力市场带来冲击,因而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职业不稳定情况。因此,对派遣行业作适度的限制是必要的。在国外,人力派遣应用领域主要有:不需要特殊技能的基层工作,如保安、家政、清洁工等;需要高度独立专业知识的工作,如会计,医疗服务等。日本采用列举许可行业制,劳务派遣法中列举了26种可以劳务派遣的行业。基于已有的经验,劳务派遣的行业不能太宽泛也不能太窄,鉴于我国目前的情况,宜在《劳动合同法》中“三性原则”(临时性、辅和可替代性)采取明确列举加限制性规定的方式对劳务派遣加以限定,可考虑在保安、家政、清洁工和特定专业技术人员的派遣中,规定禁止性的行业,如建筑业等重体力劳动的行业不宜适用劳务派遣。

(四)明确劳务派遣雇主的责任。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作为共同雇主的,劳动法对其责任总额的配置应当大致相当于标准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由派遣单位承担派遣劳动者的培训、支付报酬、社会保险的缴纳,由受派单位承担劳动的管理与支配,承担劳动保护、安全卫生义务,承担平等待遇、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等的各种劳动保护义务。其他事项可由派遣单位与受派单位约定,约定不明的承担连带责任。

(五)确立同等保护原则。派遣劳动者与正职劳动者之间适用平等对待原则,以免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在要派企业或单位进行劳动期间,享受与要派企业固定员工相同的工时、工资、劳动纪律及其他劳动条件待遇。另外,还应规定派遣劳动采用三重书面合同的订立形式;规定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对派遣公司派遣服务费的限定。同时,对违约责任及补偿条款的规定等也应该予以考虑。

以上是笔者对劳务派遣中碰到一些问题的初步思考。劳务派遣立法的目的应在于规范劳务派遣的发展,而不是限制劳务派遣的发展。制度是有成本的,不良的制度只会增加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阻碍经济的发展。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还存在很多缺陷应在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郑津津:《派遣劳动之法律关系与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载《中正大学法学集刊》第246页。

[2]林嘉主编:《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224页。

[3]董保华:《论劳动力派遣中的理论问题》,载董保华主编:《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292-294页。

[4]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7月版,第191页。

劳务派遣的主要优势范文第2篇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优势;劳务派遣立法与司法解释;市场潜力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特征与内涵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筛选用工单位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并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特别的就业形式,是正规就业的必要补充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与派遣单位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

(二)劳务派遣的特征

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务派遣单位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有两个最大的特点,劳动者是派遣单位的员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不同;派遣单位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因此,在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只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直接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而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他们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是一种有偿使用劳务的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的市场作用

(一)劳务派遣的积极作用

劳务派遣是劳务经济的一种形式,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从我国的实践看,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务派遣使流动就业组织化,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2、使灵活就业组织化,有利于解决供需错位问题,降低风险。

3、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劳务派遣在我国的特殊作用之一在于,它被作为一种利用现有资源,把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组织起来进行创业和就业的行动,促进了体制内就业机制的转换。

4、提高用工效率。除此以外,劳务派遣在调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功能、吸纳就业的潜力以及促进劳动力的流动方面同样绽放出了夺目的光彩。劳务派遣是企业的一种正常存在的、有效率的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是“三赢”模式

劳务派遣型用工,通过《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保障,体现出其独特效应。其“三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新型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平台和资源优势,为派遣员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广阔的职业选择。

2、节省用工单位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如场地租用费、广告费等;同时也避免用工单位因自行招进不符合要求人员而造成损失。

3、节省用工单位劳动力使用和管理成本;用工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适时要求派遣单位增减派员,有利于用工单位用工的灵活性;也可使用工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

4、劳务派遣单位在向用工单位派遣员工的过程中,培养和打造了自身员工的队伍,也创造了新的就业岗位;而且,在此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也获取了利润。

同时,劳务派遣对促进派遣员工就业、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派遣员工的后顾之忧等,均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

由此可见,劳务派遣实际上是用人、用工和劳动者都得利的“三赢”模式。而在三方获益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效益。

三、我国的劳动派遣

(一)我国劳务派遣产生的历史背景

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在我国最早出现在改革开放之初,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北京市在1999年初为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北京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将下岗职工组织起来,通过劳务输出的方式实现再就业。这是我国最早实行劳务派遣的城市。据了解,不到1年时间,北京市就建立劳务派遣企业近百家。而如今劳务派遣在《劳动合同法》范围下,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用人需求,组织社会法定年龄内的劳动者从事社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负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事行政、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系列管理。与当时历史背景下的劳务派遣,又有了长足的进展。

(二)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

目前,包括劳务派遣在内的劳务经济是我国的一个新的商机,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快速发展、潜力巨大、竞争激烈和缺乏规范。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如下:

1、主要行业。采用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的行业主要是服务业、制造业、建筑业等,如大型超市、保安、电信、银行、饭店、医院、邮政、电力、铁路运输等服务性行业,以及建筑业和制造业的一些部门中辅助岗位,包括世界500强的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上都接受与采纳了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2、派遣对象。劳务派遣的对象:以城镇失业人员、外来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专门人才为主。

3、经营单位。经营劳务派遣的单位,以各种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同时也存在部分劳动部门下属的职业介绍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制而成的劳务派遣公司。

(三)劳务派遣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劳务派遣业仍然处于发展阶段,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已经进入政府政策的视野。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劳务派遣在运作中,暴露出以下的问题:

1、滞后的司法解释给市场带来的影响。(1)工作岗位不明确带来的影响。由于《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务派遣已经在劳动力市场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运作,而且,派遣的工作岗位涉及面铺得比较广。《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虽然明确了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但具体哪些岗位可认定为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却没有明确的说法。为此,许多劳务派遣单位,包括用工单位,在涉及用工岗位方面,对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问题,比较敏感,或多或少的受到了束缚,等待《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观望心态较为严重。由于这方面的问题,对近期劳务派遣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障碍。(2)临时性期限不确定带来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在劳务派遣实际运作过程中,用工单位使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期限往往比较短,若按《劳动合同法》又必须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限无法确定。遇到这种情况,无论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会感到进退两难,无所适从。

2、违规操作现象缺乏监管。在众多的劳务派遣单位中,确切的说是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中,存在着部分违规操作的现象。另外,在一些地区,有相当一部分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中介,也混杂在劳务派遣单位中,严重地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尽管政府有关部门对此现象进行了整顿和打击。但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管行政措施,这种现象至今屡禁不绝。

除了以上问题之外,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基础建设、制度建设、信息建设、服务意识、服务质量等管理问题。

四、对发展劳务派遣的建议与展望

(一)对发展劳动派遣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尚处于初起发展阶段,规模和数量还有限,从需求来看,仍然有较大的发展潜力。虽然,在发展中,劳务派遣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但是,更主要的还是法律规章不完善、政府政策缺位,造成劳务派遣业缺乏规范、发展缺乏保障的问题。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扶植,使劳务派遣更好地服务社会。

1、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劳务派遣。可在立法与司法解释层面上加以考虑:(1)明确同工同酬的制度,确认在同等条件下的工资待遇不应差距过大,以使部分用人单位想通过劳务派遣来区别对待劳动者,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无从实施。(2)明确劳务派遣的临时性、替代性、辅的内涵,对于适用劳务派遣的岗位进行界定。防止目前无论是何种岗位都存在劳务派遣的现象,也不让《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三性”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3)明确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标准,加强监管力度。很多劳务派遣的企业敢于悖法而行,就是因为相关的违法后果没有明确界定,相关的行政机关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不够明确;从而产生了“即便是违法,也没有后果”的尴尬局面。所以明确赋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权利与标准,并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后果进一步确定将是当务之急。(4)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在履行三方关系的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各自拥有怎样的权利与承担怎样的义务方面,《劳动合同法》仅仅指明了连带责任,没有进一步细致的说明。而在实务当中,往往就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问题会发生很多的纠纷与争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相互推诿,劳动者的权利主张对象难以确定。如何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这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扶持与政府部门从事劳务派遣的限制。一方面有的放矢地扶持一批公益性劳务派遣组织,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吸纳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就业的特殊渠道,并给予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限制政府部门从事劳务派遣方面的业务。这样增加了就业机会,也为劳动监察部门的严格执法减少了客观阻力。

3、对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在劳动力市场管制放开的情况下,对不同就业形式采取不同的社会保险政策。政策对劳务派遣具有重要影响。劳动立法、劳动制度和政策对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高,对非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低,劳动力市场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就会越多。因此,主张对于劳务派遣的劳动者,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式职工正常缴费,临时劳务派遣人员参照其他规定缴费。针对流动就业者的情况,应该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账户。

4、加强对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包括派遣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单位。可考虑通过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专管员、督导员进行劳动法律政策培训,使其持证上岗的方式,让其担当一部分监督职能,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劳务派遣发展的展望

我国拥有13亿人口,是一个巨大的劳动力市场。然而,当前针对这一资源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却相对落后。我国的劳动力资源综合开发工作,要立足于国情,正确分析我国劳动力资源组成结构和分化。针对不同层次,不同教育程度的劳动力资源进行相应的研究开发工作。培育劳动力资源基地,创建劳动力资源品牌。将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市场需求紧密联系起来。构建安全、诚信、高效的资源交流和管理平台。

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市场前景广阔、潜力巨大。在政府部门的关心下,规范整顿劳务派遣市场,打造专业性的劳动力资源综合开发的产业链,充分发挥其综合优势,使劳动力资源富余的地区与劳动力资源贫乏的地区,得到合理的调配,甚至可以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打进国际市场,让劳动力资源得到最大最充分的利用。

参考文献:

1、董保华.劳动力派遣[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2、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劳务派遣的主要优势范文第3篇

从实践角度来看,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具有的减少摩擦性失业、调剂劳动力供求、提供专业人力资源服务等优势,这决定了劳务派遣存在的社会价值,同时其潜藏的风险又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用工单位应辩证看待劳务派遣,既要充分利用劳务派遣的优势,又要正视劳务派遣用工隐含的风险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合理合法地规范用工管理,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

劳务派遣概述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派遣机构(劳务公司)与被派遣劳工(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而劳动者本人又与实际用工单位不成立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也只指挥管理他的从事劳动,但并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新型劳动用工形式。

可见,劳务派遣中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基于劳动合同而形成的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是基于劳务派遣协议所形成的劳务上的合作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并没有法律关系,双方之间是基于劳务派遣所形成的劳务关系。

从劳务派遣的内涵来看,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相比,劳务派遣最显著的特征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具体而言就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并不实际地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但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环境分析

(一)外部因素

1、党和政府的重视。党和政府把促进农民工就业,视为构建和谐社会和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相继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对促进农民工就业起到了较好的保障作用。

2、经济形势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农村剩余劳动力必将向城镇特别是区域经济中心转移。这种劳动力跨区域流动的就业现象将长期存在,为企业灵活用工创造了积极条件。

3、法治建设的推进。随着近几年一大批劳动法规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和维权渠道,而全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推进,更使劳动力低成本时代逐渐成为“过去时”,这无疑对企业劳动用工模式提出新的对策和要求。

(二)内部因素

1、促进企业用工机制的转换。劳务派遣的进出机制比较灵活,用工效率较高,促使企业对低端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有效地控制企业员工规模,规避用工风险,使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向用工替代的模式转变,实现有劳动关系向替代劳动关系转换。

2、促进企业用工结构的调整。劳务派遣员工的年龄层次和对企业紧缺低端岗位给予顶替和补充,实现企业员工结构调整,确保企业经营发展所需的劳动力资源。

3、促进企业人工成本的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成本较低,基本上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大大降低了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比率,减少了企业管理费用。新形势对劳务派遣用工带来的深刻转变

随着今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实施,对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对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带来了深刻转变。

1、劳务派遣用工不再具有低成本优势。劳务派遣工受“同工同酬”、经济补偿等法律法规的保障和享有年休假等福利待遇。同时,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工的劳动保障予以极大的关注,特别是部分国有企业将劳务派遣工工资性收入纳入本单位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使劳务派遣用工在降低企业人工成本的优势不再拥有。

2、劳务派遣用工风险增加。有关法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只能在临时性、辅、替代性等岗位使用,“用工灵活性”将受到限制,并存在劳务派遣用工使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隐性风险,加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力度的增强,以及个别司法案例的影响,使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陡然增加。

3、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矛盾不断凸显。由于大部分劳务派遣工非本地户籍,存在地域文化差异,随着年龄的增长,劳务派遣工的婚姻、家庭、生活习惯等因素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稳定造成极大影响,人员流动性会增大,企业生产经营存在不确定因素。

前一阶段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确实是在简化用工手续和规避用工风险上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今后,企业必须对用工方式转变、用工风险管理、用工成本控制等现实问题,研究对策与措施,以期减少上述风险。企业的应对措施

那么,在当前新的劳动法律背景下,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企业应如何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有效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呢?笔者认为,应主要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1、夯实企业用工管理基础。一是建立统一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破除工资分配中的“二元”结构,将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动合同制员工纳入同一薪酬管理体系;二是探索劳务派遣员工身份转换机制,对派遣时间较长、且考核结果较好的员工逐步转为合同制员工,形成良性的晋升机制:三是通过企业民主程序,合理界定本单位适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临时性、辅和替代性等“三性”岗位。

2、选用适当的劳务派遣单位。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行政许可的资质,那么这将因为导致用工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被认定为无效,致使用工单位被认定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了直接的劳动关系,进而承受额外损失。所以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合作单位时,务必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而选择信誉良好、规模较大、实力比较雄厚的劳务派遣单位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操作层面上,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按月提供证明其已经为被派遣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支付工资的凭证,比如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网上打印件、工资领取签收单或者银行回单复印件等。

3、严控劳务派遣的岗位使用范围和用工数量。在使用劳务派遣时要严格遵守派遣用工的“三性”法律界定,依法准确框定劳务派遣的使用岗位和用工数量。对于先前已派遣的劳务用工岗位,应依法进行调整,对于历史遗留的超出“三性”岗位范畴的,要妥善处理,并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劳务派遣的主要优势范文第4篇

客运服务系统 劳务派遣 法律风险 风险控制随着国企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制度的不断发展,用工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劳务派遣开始在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市场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在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促进城乡就业结构转变、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等方面,劳务派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劳务派遣将作为一种重要的就业形式、用工形式,将继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但是,由于劳务派遣制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对劳务派遣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劳务派遣的适用性缺乏有效的约束。基于这种状况,相当多的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量的限制,减轻在直接用工形式下对员工承担的相对较多的义务,纷纷采用劳务派遣,以缓解用工量的限制和减轻成本的负担。尤其是在技术含量偏低、岗位密集的客运服务系统,劳务派遣的应用更为广泛。随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公布实施,劳务派遣者的切实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劳务派遣市场将进一步规范。在新形势下,企业如何应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优势,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在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中发挥更大作用,首先需要认真研究和处理好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一、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或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劳务派遣的形式主要有:完全派遣、转移派遣、减员派遣、试用派遣、短期派遣、项目派遣、晚间派遣、钟点派遣、双休日派遣、集体派遣等。劳务派遣具有不需要直接雇佣劳动者,规避用人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的限制,用工的自由度较大以及具有管理简便、用人机动灵活、用工成本降低的优势。但是,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实施,对劳务派遣关于“三性”的明确以及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使用工单位面临更多的用工风险,劳务派遣的生存空间受到了限制。

二、劳务派遣现状劳务派遣在我国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已在促进就业方面,在促进城乡就业结构转变、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方面,劳务派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行业主要有服务业、制造业和建筑业。客运服务系统较多采用转移派遣的形式。

三、劳务派遣的风险分析及控制(一)来自劳务派遣公司的风险及控制1、选用适当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要重视劳务派遣合作单位的选择,认真审查其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劳务派遣期限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否则,将直接导致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主体不适而无效,其最终结果是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为避免用工单位无过错情况下,因派遣单位的过错或过失被卷入纠纷,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监督的内容,主要有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这样可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连带责任。3、完善重要环节的手续。首先是在被派遣劳动者的接收手续上,应要求派遣单位提供其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原件(审核用)、写有被派遣劳动者身份信息的劳务派遣介绍信、被派遣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体检证明等材料,审核被派遣劳动者是否符合派遣岗位的任职条件。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时提前通知派遣单位,以便派遣单位及时对他们另行派遣或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其次是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保存好派遣期间被派遣劳动者的辞职书、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证据、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证据以及被派遣劳动者不胜任岗位的证据等;再次是做好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登记工作,在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前通知派遣单位,并根据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而对被派遣劳动者相应采取续用或退回派遣单位的处理措施。这是防止在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情况下,因用工单位继续留用被派遣劳动者而造成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后果的重要环节。在劳务派遣实务中,这个环节往往容易被忽略。4、有效的设计劳务派遣协议。一是有关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问题,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外,应进一步明确其他情况下的退回,包括用工单位的经营状况等因素,完善退回机制;二是应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工伤、死亡、年休假等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各自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责任;三是明确派遣的流程和各项手续,约定派遣单位应按月向用工单位提供证明其已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并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明确派遣单位在其与被派遣劳动者变更、终止、解除、延续劳动合同之前须向用工单位履行告知义务,以及违反此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四是要明确在劳务派遣协议终止、解除时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安排以及协议双方各自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责任;五是要明确原有被派遣劳动者流失或用工单位有新的劳务岗位需求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补充新的劳务工的流程和时限;六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来源、更改的流程和限制。用工单位自觉的依法履行义务,承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必不可少的。5、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为防范劳务派遣公司规避风险和推卸责任,应在劳务派遣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依法为派遣员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不得无故克扣或调低员工工资,不应强调“工资”、“代缴社会保险金”。同时,约定用工单位对以上事项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机制和法律责任。(二)来自劳务派遣工的风险及控制1、劳务派遣工工伤。按照法律规定,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中,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为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用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证劳动安全。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的,当劳务派遣工发生非用工单位尽责尽力所能避免的工伤事故,企业就可能被劳务派遣工或劳务派遣公司拖入纠纷。为避免此类风险,企业应与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伤事故的处理机制和责任的承担原则。同时,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督,确保工伤保险的落实。2、劳务派遣工违规。由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没有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无权直接要求劳务派遣工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防范劳务派遣工违规风险,一方面,企业应当在劳务派遣合同中,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动合同明确派遣员工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同时,明确约定派遣员工造成用工单位损失的,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企业应当向劳务派遣工公示本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三)劳务派遣工集体离岗的风险及控制目前,在服务性企业,劳务派遣用工量比较大且集中,一旦劳务派遣工发生集体离岗,将对企业造成重大的损失。为确保用工需求,预防劳务派遣工短期内集体离岗,企业必须要有防范预案,做好人才储备。(四)来自用工单位的风险及控制1、实务中,用工单位应避免直接将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务派遣工。若必须采用该支付方式的,应在劳务派遣合同里明确用工单位代派遣单位支付的委托关系。2、与劳务派遣工的约定,不应有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但应约定不合格劳务派遣工的退回情形。当劳务派遣工发生退回情形时,企业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至于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企业不应干预,而由劳务派遣公司自行处理。3、避免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④考勤记录;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是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五大证据”,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谨慎行使权限和履行义务,不能超越权限或者越位管理劳务派遣工,避免发生从“用工单位”变为“用人单位”的风险。(五)不规范解除合同导致的法律风险及控制一些用工单位会把原有员工与派遣员工区别对待,特别是在国有企业这种现象更为突出。原有员工往往延续“正式工”的惯性,依然享受着“铁饭碗”,而劳务派遣员工往往是动态管理,可以轻而易举地被退回。实务中,用工单位往往以无劳动关系为由,任意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由此会导致法律纠纷。(六)劳务派遣合法性的法律风险及控制一是岗位适用性的法律风险。目前,一些企业假借劳务派遣,将已在本单位工作多年的员工委托给劳务派遣单位,这些所谓派遣员工实际还是从事原来的工作,只是将劳动合同的签订改为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借劳务派遣逃避企业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并且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也做了明确规定。因此,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时,必须慎重考虑其岗位的适用性,确保用工的合法性。二是被派遣劳务工的同工同酬。同工同酬应当理解为从事相同的工作,工资及福利待遇应当大体相当。一些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工资水平与正式工工资相差较大,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待遇悬殊,身份歧视突出,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未能做到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正式工同工同酬。因此,企业要慎重设计薪酬分配体系,确保薪酬分配的合法性。

四、关于用工形式转型的思考受用工总量及工资成本的限制,客运服务系统较早的进入了劳务派遣应用行列,而且劳务派遣工占了用工总量很大比例,人们已经习惯于灵活的、流动性大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在多年的劳务派遣应用中,沉淀了一批优秀的员工,他们在技术岗位、基层管理岗位各普通的客运服务岗位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为了企业的生产技术骨干。长期广受关注的劳务派遣用工领域存在的一系列热点问题,《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回应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界定难、同工不同酬、虚假外包违法派遣等问题,并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最高比例做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企业如何适应新规定,做好自身的调整,避免法律纠纷。目前较流行的是“留一批”、“转一批”、“外包一批”、“裁一批”。“留一批”,将整体联动性较强的客运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留下来,以确保生产的延续性和有序。“转一批”,将工作表现特别优秀的在技术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基层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转为直接用工方式,作为企业生产技术骨干,继续发挥其技术特长,为企业创造更高的价值。“外包一批”,可以将非核心业务、经营相对集中的业务以及与本企业职工不存在混岗的业务,如:多经业务、洗涤业务、客运整备业务等实行外包,以适应用工编制的要求和工资总额的控制。“裁一批”,对那些闲杂冗余的岗位及人员,应予以裁减,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当然,需要做好经济补偿的准备工作。在转型过程中,通过将非核心业务和经营相对集中的业务实行外包,使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企业风险,规避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的限制。但是,在业务外包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1、业务外包发包方的问题。业务外包虽然有助于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然而,业务外包不可避免带来了如下风险与问题。一是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监管难度加大,缺乏过程管理;二是保障员工工作热情、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的难度加大;三是知识产权控制与占用的难度加大;四是对外包企业选择与控制的难度大;五是业务外包的适用范围相对受到限制,业务越复杂、业务越核心、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企业就越不可能实施外包。2、业务外包承接方的问题。一是相应行业和产品服务生产的管理经验;二是缺乏承接业务外包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及相应的资本投入;三是从事业务外包的资质。在业务外包实务中,如何处理好以上的问题,找到理想的平衡点,实现企业、劳动者双盈,构建和谐的企业文化,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课题。我国劳务派遣已走过了萌芽阶段,正步入发展、成熟期。企业应用劳务派遣用工,必须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国家的相关政策,突破用工单位三道关,即:正确理解“派遣三性”,破解“同工同酬”难题,非“派遣三性”工作岗位用工关系的处理问题。深入了解劳动力市场,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用制度说话,确保用工的合法性。这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改善了劳动关系,构建良好的企业文化,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大的活力。

参考文献:

[1]陈德喜.浅谈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劳务派遣的规范与发展.华商,2008,(2).

[2]伍奕.我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反思与重构.法治论坛,2009,(1).

[3]田小平.劳务派遣对企业的利弊分析及相应措施

[J].?商场现代化,2008,(9).

劳务派遣的主要优势范文第5篇

关键词:劳务派遣;不规范;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市场

1 “劳务派遣”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原因

劳务派遣,也叫劳动力派遣、劳动者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在我国常用的是劳务派遣。准确地说,劳务派遣,指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据有关资料表明,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最早产生于美国,随后在西欧和日本出现。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在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再就业的背景下,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我国产生并得到发展。由于农村劳动力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劳动技能水平低,加上农村信息的相对闭塞,他们自发外出就业时,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用工单位。因此,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建立劳务派遣企业,将当地富余的劳动力组织起来,由劳务派遣企业为其寻找用工单位,准对用单工单位的需要有目的进行劳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这种方式一定意义上来说,有利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在城镇,将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劳动技能以后,从事一些灵活、专业水平要求相对高一些的岗位,比如将女职工派遣到医院从事护理、月嫂岗位,男职工从事保安、园林绿化等岗位。这种方式也符合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4050”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需要。

目前,我国已经开展劳务派遣的地区主要包括: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江西、四川、湖南、东北三省等地方,并且劳务派遣在其他地区不断发展起来。劳务派遣的用工领域日趋广泛,遍及电信、银行、饭店、医院、邮政、铁路运输等服务行业,以及建筑业和制造业。可以说,无论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还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无论是外企、私企、国有特大型还是中小企业都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各种劳务派遣机构纷纷成立。甚至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也成立劳务派遣机构,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向集团内部其他单位进行劳务派遣。据报道,广州目前从事人才租赁的公司有200家以上,上海400家以上,北京仅劳动行政部门发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300家以上。全国近有5000万以上劳动力是通过劳动派遣的方式就业的。全国劳务派遣单位不少于2.6万个,其中获得有关部门审批的仅1.8万个。被派遣劳动者从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群扩大到城镇其他劳动者,甚至包括一些大中专毕业生。

劳务派遣之所以获得各方的青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对用工单位来说,一方面利用劳务派遣用工可以减少正式工的数量,把正式的高素质的员工放在公司具有核心竟争力的岗位上,特别是对那些低技能、可替代性的岗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可有效地减少因招聘、培训、解雇等带来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另一方面,有些用工单位出于解雇员工、降低员工工资、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图而乐意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第二、对劳动者而言,利用劳务派遣机构资金和信息优势,他们相比较容易获得就业机会,缩短了自已找工作的周期和减少了自已出外找工作的费用。第三、对劳务派遣机构来说,通过劳务派遣,他们可得到丰厚的利润回报。正是在各方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

2 “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它的好处在于简化了企业在用工上的管理,也便于劳动者以简便快捷的方式找到工作,有利于促进和扩大社会就业。但基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存在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的特征,以及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没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目前,劳务派遣用工在运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

(1)劳动者就业的不稳定性和就业质量下降。 一些劳动者被派遣用工单位后,用工单位随意安排超时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不按劳务派遣协议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并且用工单位可随时炒劳动者的“鱿鱼”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劳务派遣成为一些用工单位逃避责任的惯用手段。 在正常的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而在劳务派遣这种方式下用工单位却不用。而劳务派遣单位往往都是一些资金规模小,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固定资产的公司,加之管理不到位,往往没有实力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从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和劳动者之间责任难以分清。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劳务派遣适用于那些领域、那些工种?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具备那些资质?对一些劳务派遣机构坑蒙拐骗、截留工资保险费用等不当行为如何制裁?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承担那些直接责任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说法。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在职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容易被滥用,劳动者往往被这种用工方式所损害。

(4)虚假劳务派遣问题存在。虚假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已有了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却想方设法让工人与自已解除劳动合同后和“新老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把工人派回到自已的公司上班。虚假劳务派遣危害更大,首当其冲的是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大的收益者是原用人单位,它可以借此减少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成本,同时把问题和责任推给了劳务派遣机构。而一旦产生问题,劳务派遣机构往往无实力解决,甚至有的可能在收取了用工单位支付的管理费后“卷包”走人,规避责任。

3 《劳动合同法》让“劳务派遣”走向规范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合谐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填补了规范劳务派遣现象的立法空白,对整顿、规范劳务派遣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

3.1 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条件和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元。据此规定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