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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运输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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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运输计划

垃圾运输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 Flash技术;高中体育;教学资源

中图分类号:G633.9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16)21-0043-02

在我国长期传统的体育教学中,教师往往采用“课上讲一讲,学生学一学,操场练一练”的教学模式,它倡导的是通过教师的言传身教、学生的复习巩固来掌握体育课堂的动作要领。信息时代倡导的是充分利用多种信息化手段来服务于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而Flash技术通过插入文字、声音、图像、动画和视频等多种表现方式,能够将高中体育课堂的教学内容进行立体展示,也能够将课前、课中和课后的教学任务进行有机整合。因此,在高中体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利用Flash技术,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成为广大高中体育教师的教学共识。

1 高中体育教师运用Flash技术面临的问题

高中体育教师受到传统教育多年,运用Flash技术时感觉非常吃力。在教学实践过程中,教师需要克服传统教学束缚、Flash制作要求高与课件内容匮乏等诸多问题。具体地讲,高中体育Flash教学存在以下不足。

传统教学观念陈旧 目前高中体育教师很大一部分是从师范毕业的,或者是从专业体校毕业的,他们在学习阶段接受的都是传统的“以练代学”的教学模式,而体育专业的限制使得他们得不到更多相关理论的教学培训。这就造成一些教师体育教学理念落后陈旧,课堂教学停留在体育知识的宣导和体育动作的重复,不会或者不愿意进行Flash技术教学。这也造成高中体育课堂教学成为教师的一言堂,教师很难通过Flash辅助教学来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课堂教学也很难达到直观生动,学生学习效率非常低[1]。

Flash演示平台非常落后 目前,我国的中学中在大力倡导和加强多媒体平台建设。但是需要正视的是,我国中学课堂的多媒体平台还大多集中在电脑和投影仪外设上,学校不愿意在Flash制作方面进行过多的投入。因此,教学用电脑大多是小屏幕的液晶显示器,电脑配置比较低,当视频比较大或者Flash课件比较大的时候,运行起来就比较难。而且投影仪的幕布比较小,分辨率比较低,会造成投影效果不佳。在班级进行Flash课件操作,较远位置的学生学习和操作起来非常费力,Flash技术辅助高中体育课堂教学效果有限。

Flash课件内容匮乏 在高中体育课堂教学过程中,丰富多彩的Flash课件是教学成败的关键。高中体育教师需要充分掌握课堂教学内容,深入了解学生的生活习惯和学习习惯,将课堂教学内容和Flash课件进行充分结合,才能制作出迎合学生学习兴趣的Flash课件。在莱山第一中学往往把Flash课件的开发重点放在数理化等考试重点学科上,对于体育Flash课件的开发重视度不够,体育Flash课件非常匮乏。此外,高中体育教师自身的体育理论水平有限,对于高中体育课堂内容不能充分把握,也是造成高中体育Flash课件内容匮乏的一个重要原因。

2 Flash技术在高中体育教学中的优化措施

在高中体育课堂教学中,利用Flash技术有利于活跃课堂教学氛围,充分调动学生的多重感官,充分熏陶学生的审美情操,提高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

利用Flash优化课堂教学氛围 高中课堂中Flash技术的广泛运用,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教学氛围,激发课堂教学的原始动力。高中体育理论知识十分抽象,教学课本中的技术动作、教学材料非常空洞,学生单纯依靠教师的口传身教很难达到理解掌握;而课堂实践操作课对动作要领和学生的技术动作要求较高,学生很难做到动作到位[2]。教师通过Flash课件操作,可以将复杂的体育技术动作进行分解和细化,通过生动详细的动画进行细致展现,将枯燥的课堂教学转变成愉快的课堂分享。

比如在v解篮球三步上篮的技术动作时,教师就可以利用Flash技术制作三步上篮的动画,通过控制播放速度,将上篮动作做到每一步的分解;再通过播放篮球运动员的上篮视频,就可以在学生心中产生动作记忆,而赏心悦目的篮球视频可以引起学生的学习共鸣,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同时活跃了课堂教学氛围,引导学生积极学习和模仿,较快掌握篮球上篮的动作要领。

利用Flash技术调动多重感官感受 高中体育课堂教学的重点是培养学生的体育专业知识、体育运动技能和锻炼身体素质,在此过程中,教学的难点是培养学生的体育运动技能。通过Flash技术能够将体育运动技能的动作要领进行充分展示,能够充分调动眼睛、耳朵等多重感官感受,能够将体育运动技能形成感官记忆,从而指导学生掌握各种基本的体育运动动作,引导学生进行科学合理的锻炼,从而掌握专业的体育知识,进行科学有效的体育锻炼。

比如在教学仰卧起坐时,首先,教师可以利用Flash课件将体育运动动作进行分解展示,通过课件录制好示范的分解动作,将其分解为“仰卧―双腿抬高―保持膝关节和髋关节成直角―双手交叉―收缩腹肌―上身抬起―缓慢下放―肩胛骨轻触地面―重复下一个动作”,再加上旁白,就可以利用听觉和视觉来引导学生掌握正确的体育动作,将课堂教学做到细致分解。其次,教师可以利用Flash技术做到讲练结合、实践操作。利用Flash技术可以将仰卧起坐动作的理论和实践操作结合起来,引导学生操作完整的动作,从而加强学生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动手和动脑能力。

利用Flash技术提高学生的审美情操 高中体育课堂教学除了锻炼学生的身体素质和体育技能外,还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任,因此,在课堂教学中应该充分倡导和加强对于学生审美情操的培养。高中体育课堂教学内容应该充分围绕挖掘课堂教学美的内涵,用课堂教学的美去引起学生产生共鸣,去发现专业之美、学习之美和生活之美。利用Flash技术,教师能够选择悠扬、明快的乐曲去营造课堂教学之美,引导学生去发现课堂教学内容之美、生活之美[3]。

比如在教学拳类运动的时候,教师就可以利用Flash课件制作一些拳类的动作视频,选取轻松、愉悦的乐曲作为背景音乐,将拳类运动中的自然协调、机敏灵动和和谐自然之美进行充分展示,也能让学生充分感受拳类运动的律动之美,在运动中提高审美情操。在进行中长跑的课堂教学时,可以利用Flas播放我国马家军在奥运会上英姿飒爽的场景,激发学生激情澎湃的斗志,而领奖时《义勇军进行曲》的播放更会激发学生浓烈的爱国主义情操[4]。

3 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各级中小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投入,为教育走向现代化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促进了Flash技术在高中课堂中的推广与使用。在这种大好形势下,从事高中体育教学的每一位教师一定要顺应时代的发展,深入挖掘课堂教学内容,了解学生的学习需求,将Flash技术充分融入课堂教学的每一个环节,充分展现Flash技术的教学魅力。

参考文献

[1]徐海林,刘玉梅.浅谈Flas在体育科普教育中的应用[J].教育教学论坛,2014(48):186-187.

[2]侯涛.Flas在体育教育运用的可行性及优势[J].鸭绿江月刊,2016(3).

垃圾运输计划范文第2篇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容部门、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条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市容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拆迁许可证;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计划处置外运量、土方工程计划施工工期);

(三)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资料。

市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文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与所在区市容部门(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应当硬化,配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运输。

第九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二)有已安装符合标准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车辆核定总载重量不少于80吨;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十条 市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颁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

市市容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及已登记的车辆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向市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市市容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应当记载建筑工地名称、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行驶的路线和时间、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

(二)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遗撒、泄漏;

(三)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四)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的建设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容、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市市容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市市容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利用的信息。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居民因装饰、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并在市容部门核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市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使用未经登记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处以每车1000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随车携带单车运输证的,处以每车100元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化运输的,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xx年8月1日的《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0号)同时废止。

再生技术可使建筑垃圾零浪费我国目前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已经有了一定的技术基础,无论是实验室的研究还是市场应用都有了一定成果。

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粉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垃圾运输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区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市容环境整洁卫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管理及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是指房屋装饰装修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市政道路以及其它建设项目在建的施工场所;建筑垃圾是指城市建设过程中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商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部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工商、环保、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以及城关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县住建部门做好城区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县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城区工程施工、城市建设情况。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计划。

第四条建筑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统一管理,谁承担处置”及“分类收集。循环利用”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的责任。县住建部门应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文明工地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建筑工地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应设围挡墙封闭作业。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围挡墙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彩色喷塑压型钢板或砌体等硬化材料,围挡墙高度:城区主要道路段不低于2.5米。采用彩绘等形式进行美化、亮化,并及时清除围挡墙面上的非法小广告和其他污染物。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及废弃物、杂物飘散。施工中产生的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防止市政设施、绿化设施遭到破环。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河道。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工地内设置硬化的运输车辆清洗场所。对驶出建筑施工工地的车辆要逐车清扫车厢框、冲洗车轮,并设置相应的污水沉降池。做到净车上路。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九条施工停工后应进行必要的维护。围挡在未完工前不得拆除。工程完工后,停工期间工地出入口应设置围挡并保持附近卫生整洁。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拆除围挡、安全防护设施和其它临时设施,并及时将工地及四周垃圾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三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十条凡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含拆除)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垃圾统一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向县交警和住建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应当在开工前7日内。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方可进行建筑垃圾运输。

第十二条承担建筑垃圾清运或将建筑垃圾异地回填的单位或个人。县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应当向县交警和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凡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县交警和城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申请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对符合条件的应于3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原因。禁止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公安、交警、住建等部门应当联合审查。责令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核发上述证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处置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需分批排放的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临时变更排放处置计划的应补报调整后的排放处置计划;还应在每批排放前7日内申报排放处置计划。

二)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资料。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按照交警、住建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得出现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等现象,不得超出核准范围、重量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按有关规定向住建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因建设等特殊需要。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区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县住建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住建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监察部门责令纠正,必须符合规定及要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给予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围挡和其它临时环卫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停工整改,或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停工整改。

第二十五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县住建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罚没财物应当上缴财政。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垃圾运输计划范文第4篇

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垃圾处置工作。提升群众幸福指数,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总体目标,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规划,明确重点,强化措施,逐步建立“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输、市(区域)集中处置”农村垃圾收集处置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农村垃圾处置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优美宜居的乡村环境。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置率达到%以上。工作目标:力争用年时间(-年)各县(市、区)建立起完善的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输、市(区域)集中处置”农村垃圾收集处置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编制农村垃圾处置专项规划

科学编制农村垃圾处置专项规划,各县(市、区)要根据乡村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合理布局垃圾处置场、垃圾中转站和村庄的垃圾收集房(池)规划要立足当前,注重久远,一次设计,分步实施。各县(市、区)规划工作要在年月下旬完成,月底前报市城乡建设委备案。

二)加快推进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新增垃圾处置场和垃圾中转站建设。3年内,1.加快新增垃圾处置场和垃圾中转站的建设步伐。各县(市、区)要依照农村垃圾处置专项规划。要新建1-3座区域性的大型垃圾处置场,实现农村垃圾区域集中处置;鼓励远离市垃圾处置场的镇建设模块化垃圾处置设施,以镇为单位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

推进现有市级垃圾处置场改造续建,2.扩建现有市级垃圾处置场。要充分挖掘现有市级垃圾处置场的潜力。扩大市级垃圾处置场处理能力。

要对各自现有的过渡性垃圾处置场进行防渗漏、残液无害化处置等改造升级,3.改造升级过渡性垃圾处置场。远离市级垃圾处置场且不具备建设模块化垃圾处置场的镇。初步实现无害化处置。

本着住户就近方便、便于运输的原则进行设置。垃圾收集房(垃圾池)原则上要封闭,4.加快村庄垃圾房(池)建设。村庄的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房(垃圾池)要依照村庄规划。现有的露天垃圾池要进行封闭改造。鼓励有条件的镇村按照10户一个垃圾桶的规范设置垃圾桶,实现垃圾桶装化。

三)建立完善的垃圾收集运输体系

负责镇域的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成立市级环卫公司,1.加快建立镇级专业环卫管理队伍。要以镇为单位组织专业环卫队伍。实现市域范围的垃圾统一收集清运。

要优先选用压缩车,2.加快垃圾运输车辆的配置。各镇要依照行政村基本覆盖的要求配置垃圾运输车辆。方便桶车对接,压缩式运输车原则上按10-15个村一台配置。同时各镇要充分挖掘已有摆臂式垃圾运输车辆的潜力,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减少运输本钱。

四)建立健全村级保洁机制

配备保洁人员和必要的工具。要建立农村保洁经费来源的渠道,建立村级保洁队伍和运行管理机制。村庄原则上按照每100户1人的规范。确保村庄保洁人员工资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快村庄保洁制度建设,要把专业保洁和“户前三包”包清扫、包分类、包送到垃圾收集点)相结合,把突出整治和日常保洁相结合,通过宣传引导、村规民约、检查督导,建立农村地区环境卫生保洁长效机制。

五)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

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各县(市、区)要依照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原则。研究探索垃圾分类处置的有效途径。从垃圾产生的源头抓起,以农户为责任主体,依照垃圾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对易降解的有机垃圾,村庄可建沤肥池或进沼气池处置后返田;有价值的回收物由保洁员进行统一回收;建筑垃圾铺路填坑;其它垃圾进入垃圾处置系统。今年各市要选择1-2个镇开展垃圾进行分类试点工作,幼稚后全面推广。

三、保证措施

联席会议由市分管领导任召集人,

一)加强领导。建立市农村垃圾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为成员单位,定期研究相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农村垃圾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全市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各县(市、区)要在年月底前,制定农村垃圾处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城乡建设委。

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要按照“各级财政补一点、镇办村居筹一点、受益群众出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方法。不时完善投入保证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资金对农村垃圾处置工作的投入力度,市财政从年起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垃圾处置进行补助(补助方法由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同时,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建设、镇级垃圾运输车的运营和村庄保洁人员的工资补助。要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依照“谁投入、谁经营、谁收益”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农村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要充分发挥农民在环境整治中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鼓励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参与村庄环卫设施建设,提高美化家园的自觉性和主动意识。

垃圾运输计划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阳、玉海、锦湖、东山、上望、潘岱等6个街道(包括安阳新区、瑞祥新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及塘下、莘塍、汀田、陶山、碧山、湖岭、飞云、仙降、马屿、曹村、龙湖、平阳坑等12个建制镇区域内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单位、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政园林部门是我市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的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房管、水利、港航、海事、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市政园林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管道排放等单位,应当向市政园林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凡从事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的运输单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准运证》,实行一车(船)一证制,管道排放实行一工地一证制。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单位、管道排放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的方式、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管道排放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扩初设计及必要施工图纸;

3.具有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合法的水路运输相关证件(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舶船员应持有齐全有效的证书等),合法的管道排放许可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管道)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船舶具备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其中车辆同时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分类运输设备。

第九条市政园林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泥浆排入江河、湖泊、山塘、水库等,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水利部门有其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三条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需要处置的,应到所在的物业服务单位申报,并交纳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清运费。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应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按照物业服务单位指定的地点堆放。由物业服务单位向市政园林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计划(包括堆放地点名称、垃圾种类、运输时间与路线、处置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单位名称等),办理处置核准手续,签订《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环卫保洁协议》,并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条件的单位及时清运。

除前款规定之外,没有物业服务单位区域的居民需处置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按上款规定直接到市政园林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行业标准,将建筑工地施工及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过程中环境卫生的管理纳入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同时要求施工单位要有专项消纳泥浆处理方案,并将泥浆消纳处理方案作为办理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内容。所有建筑工地开工前,必须与规划建设部门签订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责任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并按照市政园林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对建筑工地的泥浆必须设置沉淀排放设施,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清除,杜绝随意排放。对暂时不能运出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必须采取集中堆放、压实、绿网覆盖等有效措施,减少泥土时间和面积。闲置6个月以上的现场空地,必须进行永久性绿化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进行封闭施工,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铺设强度为C20、厚度不小于15厘米的混凝土路面,并在工地内配备相应的车辆除泥、除尘措施,车辆经过处理后方可上路。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要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及工程渣土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建筑泥浆)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八条处置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时,应当随车(船)携带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并置于明显位置,接受监督检查,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建筑泥浆)。

第十九条承担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政园林部门核准的时间(车运时间原则限定在每晚21时至次日早晨5时)、路线、处置地点运输,未经批准,严禁在其他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泥浆)。

(二)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不得丢弃、遗撒,严禁乱运、乱倒。

(三)处置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单位在清运时间内,应当自行或采取其他方式做好车辆(船)沿途运行线路的污染清理、保洁工作。

第二十条市政园林部门要统一规划设置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场地,加强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场地的管理。

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除安排建设调用外,一律运送到统一设置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筑泥浆)。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设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个人)要向市政园林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政园林部门统一安排调度,禁止私自调用。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应当执行收费制度,具体见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市政园林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市政园林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