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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CDIO;项目式教学
CDIO在中国还属于比较新兴的模式,经过实践证明,引入该模式的课程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拉近学校和企业的距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终生学习能力以及团队合作能力等。
一、基本概念及研究现状
CDIO是近年来国际工程教育改革的最新成果,是由麻省理工学院和瑞典皇家工学院等四所大学共同创立的工程教育改革模式。CDIO的四个字母分别是构思(conceive),设计(de
sign),实现(implement),运作(operate)。项目教学法是一个由学员组成的小组有一项确定的工作,他们自己计划并且完成工作。结束时应当有一个正确的结果。 项目教学法一般按照以下五个教学阶段进行:明确项目任务、制定计划、实施计划、检查评估和归档或应用。《旅游市场营销学》是旅游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对于集实践性、应用性和可操作性于一身的课程来说,要求既能让学生掌握知识的内涵又能学而不死、学而能用。旅游市场营销学课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实践性较强的内容,如旅游市场调查与预测、市场环境分析等其教学体系应该有所创新。旅游市场营销学实践教学的创新还处于探索阶段,有部分学者对旅游市场营销学的实践性教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张红英提出实训内容将从调研、旅游市场定位,到旅游营销策略等各个环节串起来,以让学生对旅游市场营销有个整体、清晰的认识,提高学生动手和就业能力(2008);刘焱认为模拟实践教学——创设情景,重视案例分析的选择与运用,通过角色扮演与理论学习相结合等方面进行设计和把握,提高教学效果(2009)。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对旅游市场营销学项目式教学的研究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不是很多,尚处于起步阶段,本课题旨在运用CDIO理念,运用项目式教学将旅游市场营销学打造成精品课程,为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打好基础,做出贡献。
二、运用CDIO研究项目式教学体系的意义
(1)丰富教学手段,提升教学质量。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实现教育目的、完成教学任务而采用的相互作用的手段和一整套工作方式。项目式教学与实践性教学环节相结合,是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必由之路。运用CDIO教育理念,借助于项目教学法,利用信息技术下旅游市场营销学的教改成果,进行推广,利用学院的实训基地的优势资源,结合研究旅游市场营销学课程注重实践性教学的特点,力求使旅游市场营销学从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到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全面优化,创精品课程,培养我校旅游管理专业高素质人才。(2)依托学校资源,拓展学生视野。立足于江苏科技大学南徐学院设施齐全的实训中心,借助于旅游市场营销学教学资源的网上开放,改革课堂教学,建设旅游市场营销学精品课程,通过项目式教学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是高等学校教育的特点,是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重要途径,把项目教学贯穿到整个教学过程中,为学生走上工作岗位,提高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打下良好的基础。(3)加强项目式教学,全面提升学生素质。通过实训中心的实践和网上教学资源的可获得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事业心、使命感和务实精神,在学院实训中心的实践锻炼中,运用一个个项目,把所学理论知识融入到各个项目中,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消化和吸收起到很好的效果。(4)拓展学习渠道,提高就业技能。有利于打破课堂教学的自我封闭模式,使学生进入社会的大课堂,学到许多从书本上,课堂里学不到的东西,有利于开拓学生的视野,扩大其知识面,从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让学生参加适当的项目训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分析能力,缩短从学校向社会过渡的时间,顺利地完成由学校向社会的过渡。
三、基于CDIO的项目式教学体系的构建
(1)设计和制定一个项目的工作任务。项目教学法的关键,是设计和制定一个项目的工作任务,在选项目之前,学生先分组。如何捕捉市场动向和行业动向,围绕旅游行业的时代特点,结合旅游市场营销的理论,通常由教师提出一个或几个项目任务设想,然后学生一起讨论,最终确定项目的目标和任务。(2)指导学生制定项目计划。完成项目要求每个项目小组制定计划,应规定出在一定时间内本项目所要完成的目标、任务和应达到要求。并且任务和要求应该具体明确,有的还要定出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以及完成该项目采取措施、策略。措施和方法主要指达到既定目标需要采取什么手段,动员哪些力量与资源,创造什么条件,排除哪些困难等。总之,要根据客观条件,统筹安排,将“怎么做”写得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教师在需要的情况下向学生提供建议,即学生在做不下去情况下,否则计划阶段由学生独立完成,同时,本项目组成员应该明确分工。(3)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学生确定各自在小组中的分工以及小组成员合作的形式,然后按照已确立的工作步骤和程序工作。由学生在众多的计划中选择一个最好决策,学生要创造性地、独立地、自我承担责任地解决问题。在此阶段,教师担任辅助作用,遇到具体困难可以给学生提供帮助,目的是培养学生在获取信息以及计划的基础上对决策进行调查、实验、研究,同进也促进学生的团队能力和自我检查能力。(4)建立基于过程的评价体系。该课程摒弃传统的学业评价规范与方法,引入CDIO模型的学业评价方法,改革课程的评价体系。具体的做法是分阶段按课题任务、进度的评价方式进行,在每一个评价阶段都能明确个人或小组完成的内容、分析不足的方面、制定改进的方案等。在学习过程中就给予学生评价,并获得相应反馈。同时在评价时要把项目实施的主体——“学生”纳入到评分过程中来,这样有利于他们从全局性的角度而不是以个人得分高低的角度去看待学习。此外,来自酒店或旅行社的兼职教师能够从企业的眼光真正从过程化的角度来对学生进行评价。
四、实施的思路
(1)走校企合作道路,更好的实践CDIO模式。利用旅游专业多年来和高星级酒店建立的合作关系聘请校外专家为课程的兼职教师,把企业的文化理念或者旅游企业的工作流程教给学生;或者邀请专家为学生开设讲座,介绍课程技能在社会上的需求,让酒店专家参与到课程的教学中。此外,聘请酒店营销专家担任导师,一方面可以将自己酒店的项目交由学生开发;另一方面学生的能力会有很大的提高,实现双赢。这样可以加强学生的实战性学习,在教学中更好地实践CDIO模式。(2)建设课程网络平台。项目教学法是基于“行动导向”来驱动教学活动。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老师是教学活动的设计者、引导者。在教学活动中,要求学生有目的、主动、积极地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构建自己的知识,训练自己的职业能力。在项目教学法的项目任务实施环节,要求学生在项目任务分析的基础上按照设置好的工作方案同学们开始分工协作共同完成任务。在实现项目任务过程中,学生需要储备充足的相关知识,学生会通过多种途径去获取知识,为便于学生对知识的获取,要注重课程教学资源与课程教学平台的建设。把项目教学法所需要的基础知识、案例、课件、教学录像等教学资源建设成课程网页,为学生提供自主学习的网络平台,让学生自己学习查找。共享的资源为学生知识的获取提供很好的途径,满足在项目任务实施中的知识的储备,为技能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
论文摘要 我国法律对于“体罚”的规定原则、模糊、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教师在执行学校的纪律时很容易触犯法律的底线,也不符合教育学的规律,最终也不易达到教育的目的。法律对于体罚的明确、细致的规定能够使体罚得到良好的执行,并且通过用法律的程序控制体罚的过程,用法律的后果强化体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能够最大限度的执行学校纪律,实施体罚这一教育措施,达到教育的目的。体罚应当考虑的因素有体罚是否是出于教育目的、学生的个性特征、体罚是否会造成严重后果。体罚应当坚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比例原则。对于超出体罚的教育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论文关键词 体罚 法律规制 法律责任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直接或间接的惩罚,造成一般身体损伤甚至是身体疼痛等生理和心理的痛楚,通过惩罚达到教育之目的的行为。古今中外,都有体罚学生的现象。体罚只能是为了教育的目的。控制体罚使其达到教育的目的是人类的一种共识,通过法律对体罚进行控制是现代社会一种最为理性的方式。
一、问题的提出
《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体罚是教育的一部分,教育学生不能严重损害学生的身体、自由和人格尊严,但是对学生身体轻微甚至无碍的的伤害是教育活动的一部分,是学生受教育活动的天然容忍义务。体罚是学校的教育措施和秩序保障措施。目前法律对于“体罚”的规定原则、模糊、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引发了很多问题。首先,法律对于何为体罚行为并未作出规定,法律的不确定性给教师执行学校纪律带来了很大的空间,在执行学校纪律时很容易触及法律的底线,这对教师和学生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其次,立法禁止体罚学生,但是对体罚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种一刀切的方式,使得教师在执行学校纪律时无所适从,符合教育学规律的并不会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能够促进学生人格完善和学习进步的教育措施,在法律不确定性和教师对法律的不当理解的情况下,因噎废食的挫伤了教师执行学校纪律的有效性,违背了教育学的规律。第三,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也曾说过,“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对学生施以体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塑造学生独立和坚强的性格,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尊严感。因此,法律上对于体罚行为的模糊性禁止的处理,使得教师在执行学校纪律时投鼠忌器,损害了教育的完整性和目的性,不利于塑造学生的人格。
二、体罚在法律上的界定
《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那么何种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体罚行为,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是何种关系。笔者认为,体罚行为分为轻微体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体罚行为。轻微体罚行为是指以教育为目的,在正常学生和社会公众的心理预期之内可以接受的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伤害但并不损害人格尊严的体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体罚行为是指违背教育学和心理学规律,超出教育目的和社会公众心理预期的,给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伤害并损及人格尊严的体罚行为。体罚是通常的一般的体罚,不会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的、显然的伤害。而变相体罚是指教师通过其他手段变相的达到体罚学生的目的。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是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这应当是法律应当禁止的行为。
从禁止体罚的相关规定来看,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分为“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人格尊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于体罚行为不应当一律禁止,对于一般的、不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没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轻微体罚行为是教育学上的应该容忍的行为。对于侮辱人格尊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残忍的、过分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体罚行为应当禁止。
教育是一种专业行为,教师相比立法者更加了解教育学的规律,立法者釜底抽薪式的全面禁止体罚显然是对教育学规律的不尊重。笔者认为,法律应当对体罚作出明确的、更加细致的规定,并且赋予法院审查体罚行为合法性的权利,让法官能动的进行体罚行为的规制。对于体罚行为的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能够尊重教师作为专业教育者的尊重,也能使得体罚行为达到其应有的目的。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控制体罚行为过程的合法性,通过司法救济机制从结果上控制体罚行为,如此,体罚行为才能在法律的保护下,符合并达到教育的目的。
三、对体罚行为的法律规制
法律是现代社会良性发展的调节器,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已经是“全方位、无死角”的。法律对教育的控制是在法治国家体现的尤为明显。例如,美国公立教育的法律控制权在各州,法律控制体现在学生的入学、课程、学生的宪法权利、纪律以及教师的雇佣等几乎所有的方面。涉及体罚学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曾表态:“在公立学校中使用体罚处分既不违背宪法第八修正案‘政府机构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惩罚’的规定,也不违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正当程序原则。”因此,体罚是教育活动的一种“不可缺少”的部分,通过法律控制体罚行为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笔者以为,对体罚行为的过程和结果是法律控制两个重要方面。要判断教师对学生体罚的正当性,需要考虑“学生的年龄、成熟程度及以往的行为表现、违纪行为的特征、教师实施体罚所使用的工具、对被体罚学生造成持久性伤害的证据、教师对学生采取体罚处分的动机”。
(一)体罚学生应当考虑的因素
1.教育目的。教师对学生的体罚首先必须是无恶意的,教师是教育者,学生的天职是学习。学校是一个需要规章和纪律的场所,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是为了促进学生独立人格的发展和维持学校的纪律以及客观秩序,而非存在对学生的“报复”、“发泄”以及“震慑”。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判断一个体罚处分是否正当的标准就是“实施该处分是否是出于某种恶意或残忍的动机”。所以,体罚学生应当以教育为目的,以教育目的之外的任何体罚行为都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伤害。
2.学生个人因素。学生的年龄、家庭状况、成熟程度、以往的行为表现等学生个人因素是体罚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学生的培养是一个培养个性的过程,“因材施教”是教育学的基本特征。同样,学生在触犯纪律时,应当考虑学生触犯纪律的原因、学生的性格、平时表现、触犯纪律是否具有偶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再作出体罚的决定,如此才能保障体罚学生符合教育学的规律并达到教育的目的。
3.体罚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通常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有罚站、罚跑、打手心、打屁股、罚抄等。对于学生的体罚的正当性体现在不能触及法律的底线,突破了法律的底线,教师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例如,对于学生身体的“打击”不能给学生的身体和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对于学生的罚站不能时间太长,不能曝晒的情况下罚站,罚跑不能超出学生身体的可承受度,罚抄不能使学生感到是在体力劳动,否则将不能达到体罚的教育目的,给学生造成严重伤害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体罚时教师应当根据自己的体罚行为估计体罚的后果,使体罚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还能达到教育的目的。不造成严重的后果的体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侮辱学生人格尊严,造成严重后果的体罚行为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时,应当考虑体罚是否符合教育目的、学生的个人情况是否适合体罚、体罚是否会造成严重后果等,考虑了这些因素之后再实施体罚,方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体罚学生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
1.正当程序原则。教师在对学生施以体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所违反的“规章和纪律”,这是学生在收到不利处分时应当享有的知情权,也是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在体罚之前,应当给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这样才能让学生“心服口服”,同时也避免了教师对学生的“误伤”。在美国,有的州的体罚由校长或副校长来执行。在我国,有的学校有德育老师,可以探索体罚行为由德育老师来执行的模式。德育老师来执行体罚,既符合自然公正原则,也能避免老师对学生的恶意和报复。虽然“在体罚学生前,学区管理者不得不遵循繁琐的审批程序,则体罚的目的性将会减弱”,但是正当程序的合理使用,可以使教育目的得到最大的保护。为了避免程序的过于繁琐挫伤了体罚的有效性和目的性,可以对不同的体罚行为设定不同的程序,使程序的正当性与体罚的目的性相一致,在使用正当程序的过程中,避免让程序性消解了目的性。
2.比例原则。笔者所指的比例原则是指教师在体罚学生时,应当对目的和手段进行适当的衡量,确保体罚的手段和目的之间达到适当的平衡。通常学生的一个轻微过失,不能对学生进行较重的体罚。例如,学生未完成作业、做错题、写错字,可以罚抄,但是不能给予罚站的体罚。一个学生写错字、没有完成作业,抄写五遍已经能够让学生记住这个错别字的正确写法,督促完成作业也能达到完成作业的目的,但是对学生罚站和罚跑圈的手段就与完成作业的教育目的显得明显不当。因此,在教师体罚学生时,应当考虑体罚所要实现的目的与体罚的手段之间是否是适当的平衡,是否存在手段和目的的不当联结。只有要实现的教育目的和实施体罚的手段之间有适当的平衡,使用此种手段才能达到体罚的教育目的。
(三)体罚的法律责任
体罚行为违背其应当坚持的原则,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侵犯学生的权利,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民事责任。《教育法》第42条规定了学校、教师侵犯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受教育者可以提起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教师实施体罚行为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学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学生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教育法》第37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关键词]幼儿园常规教育;纪律;秩序;自由;社会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08)05-0024-03
幼儿园常规是幼儿在幼儿园一日生活各个环节中应该遵守的基本规则。大致包含三方面内容:各类活动和休息的时间安排。一日生活各个环节的制度,幼儿基本的行为规范。幼儿园常规教育的目的是帮助幼儿在了解幼儿园常规的基础上学会自我控制。
对于刚入园的幼儿来说,班级是其人生中加入的第一个正式的社会组织。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它有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组织秩序。幼儿一旦进入班级生活。就从自然式的家庭生活中走出来,开始接受群体生活规范的约束。我们知道,幼儿期是个体个性形成的重要时期,帮助幼儿在这个个体社会化的初级阶段逐步认识、理解和掌握常规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它能够帮助幼儿适应幼儿园环境和集体生活,使班级形成良好的秩序。
一、幼儿园常规教育的某些现状及分析
常规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但是在实践中,常规教育却常常被异化,这一现象已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笔者拟从常规教育的目的、实施常规教育的手段以及途径三个方面对幼儿园常规教育的某些现状进行分析。
(一)常规教育的目的
就幼儿园常规而言,卫生常规、行为习惯常规和学习活动常规较受关注。卫生常规可以细化为进餐常规、喝水常规、盥洗常规、卫生常识等;行为习惯常规可以细化为入园常规、礼貌常规、坐姿常规、午睡常规、上下楼梯常规、散步常规等:学习活动常规可以细化为教学活动常规、晨运及早操常规、游乐场常规、沙池常规、体能游戏常规等。常规教育的目的是帮助幼儿学习在集体中生活,发展幼儿的自理和自律能力。
然而。在实践中有的教师却异化了常规教育的目的。例如,幼儿园规定幼儿在进餐时要保持安静,不挑食、不剩饭,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但有的教师片面地理解常规的内容,为了不使幼儿剩饭菜,他们会强制要求幼儿吃下所有饭菜。由此,有的幼儿不得不合泪吞下所有饭菜。虽然从表面上看幼儿确实吃完了饭。但幼儿是在不愉快的情绪下吃完的,这对幼儿的身心健康很难说是有益处的,也很难说能促使幼儿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又如,幼儿园午睡常规的出发点是保障幼儿的睡眠时间。但幼儿之间个体差异很大,有的幼儿很难入睡,午睡对他们来说是一种煎熬。但是,许多教师为了方便管理,要求所有幼儿必须午睡,即使睡不着也必须躺在床上,不能进行其他活动。再如,有的教师为了让幼儿达到常规的要求。给幼儿增加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常规要求幼儿在活动室里活动时要轻声说话,不要乱扔玩具,于是,有教师为了营造一种“安静有序”的教学环境,强制要求幼儿遵守他制定的补充“规则”――禁止操作部件细小、不易收拾或容易发出响声的玩具。
上述现象表明,教师把常规视作一种强制性的标准了,为了达到这一标准而对幼儿进行严格的“管理”。于是常规教育便成了教师对幼儿进行严格控制的过程。
(二)实施常规教育的手段
幼儿一入园就进入了常规教育的“视野”。教师常常需要借助各种管理技术来规范幼儿的行为,以帮助幼儿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也保证幼儿园正常的保教秩序。
念儿歌是幼儿园常规教育中常用的手段之一,其基本方法是让幼儿反复诵读有关儿歌,让幼儿在潜移默化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幼儿通常都很喜欢诵读具有音乐韵律的儿歌,因此教师经常借助儿歌对幼儿进行常规教育。如:“卷起两个小袖口,轻轻拧开水龙头,我把小手伸出来,洗洗我的一双手……”又如:“小手拍拍放枕边。身体转向右侧卧。风不吹,树不摇,幼儿园里静悄悄。我是一个乖宝宝。规规矩矩睡午觉。”简单的规则,合辙的韵律,再加上朗朗上口的词句,能有效代替教师苦口婆心的说教,增加常规教育的趣味性。幼儿也会因为常规教育过程中良好的情绪而抑制了行为受限制引起的不快,在不知不觉中理解和接受常规。
虽然念儿歌是实施常规教育的有效手段,但是有些教师不恰当地运用这种教育手段,使得儿歌也成了对幼儿的一种约束。例如,有些教师常常把常规教育当作一个独立的教育内容来传授,在集体教学活动时专门抽出时间来教这些儿歌,让幼儿机械地反复诵记。希望幼儿能够通过诵记的方法记住这些常规,并在一日生活中遵守这些常规。而当幼儿违反了某些常规时。教师又会要求幼儿重新诵记这类儿歌。甚至对幼儿进行反复的训诫和说教。事实上。常规教育应该选择合适的时机,无论是洗手歌还是午睡歌都应该在幼儿的活动到达这一环节时自然地进行,使幼儿能在当前的活动中贯彻实施,在不知不觉中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
(三)实施常规教育的途径
正如福柯所讲:“纪律的第一个重大运作就是制定活动表,把无益和有益的乌合之众变成有秩序的群体。”制定生活制度就是对幼儿一日生活中各主要环节的时间和顺序作出安排,将幼儿在园生活细致地划分为不同的时间段,并依据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及劳逸结合等原则,作出合适的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中所有的环节及其时间都应该是经过精心安排的,这种安排使得常规教育也有效地“进驻”到幼儿生活的各个环节,因此,制定合理的生活制度是实施常规教育的有效途径。
合理的生活制度为幼儿园教师保育、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依据,保证了幼儿良好的作息规律,有利于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时间感、秩序感。然而,教师在执行生活制度的过程中却存在一些误区,使得常规教育无法产生应有的作用。
例如,幼儿常常被教师牵着鼻子走,不知道自己接下来要做什么,只是盲目跟着教师转。只知道“老师要我这样做。大家都是这样做的”。
又如,一日生活中的环节太多,环节之间过渡太快、太突然。有些教师对过渡环节的组织不太重视,形式较为生硬、死板,当幼儿达不到教师的要求时。个别教师还采取强制或恐吓的方法。午睡起床时间,有的幼儿没有睡醒,还想继续睡,教师就板起面孔说:“快点起床了。再不起床下午就不准回家了。”于是,幼儿只好被迫进入教师要求的活动状态。
再如,一日生活中存在过多的限制和统一的管理。集体活动时间远远多于个体自由活动时间。教师总是要求全体幼儿在同一时间做同一件事,在午睡时间所有幼儿必须午睡,即使睡不着也要躺在床上;先拿到食物的幼儿必须等到教师统一号令才可以开始吃饭,等等。其实类似上述的做法并非常规教育的本意,也不利于幼儿从道德的他律阶段过渡到自律阶段,从而形成积极主动的纪律意识。
二、常规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幼儿内在的自由
常规教育的目的是促进幼儿的社会化。使他们更加健康快乐地生活。然而在异化了的常规教育中。教师采取的是“防范式”的教育手段,以“高控制”求得表面上的井然有序。因此,常规教育常常陷入这样的怪圈:高控制形成幼儿对教师的高依赖。这种高依赖反过来影响幼儿的自主性和规则意识的形成。最终导致幼儿缺乏对行为的自我管理意识和能力,而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教师对幼儿的控制。幼儿园的常规教育反而限制了幼儿的发展。为此,我们应该正本清源,还常规教育以应有的作用。
(一)避免给幼儿强加不必要的规则
蒙台梭利指出:“我们应该尊重儿童早期的个性表现,避免抑制孩子们的自发活动,避免蛮横无理地强加各种任务,加重孩子们的负担。”
真正有利于促进幼儿自由发展的常规教育是在教师的民主而不是强制的方式下实现的。教师不能为了求得表面上的安静,为了方便自己的管理,而给幼儿制定一些不必要的规则。不必要的规则对幼儿来说无疑是一种限制。它不利于提高幼儿的自制能力,也不利于幼儿由他律向自律的发展。我们要促使幼儿形成内在的纪律意识。而不是屈从于外在的控制。因此,教师在安排幼儿的一日生活时应减少不必要的常规,避免过多的限制和统一的管理,提供“有准备的环境”,让幼儿体会规则带来的和谐和自由。
(二)形成积极主动的纪律意识
早在20世纪初,蒙台梭利就阐明了“以儿童自由为基础”的纪律观,即纪律是通过自由获得的。她指出,“当一个人称他为自己的主人。在需要遵从某些生活准则时,他能够节制自己的行为。我们就可称他是守纪律的人”;“这种纪律蕴含着与旧时代那种绝对的、不容讨论的、高压下的‘不许动’截然不同的教育原则”;“教师的任务在于使孩子不要混淆好与不动,也不要混淆坏与活动”:“我们的目的是建立积极的纪律而不是建立静止不动的纪律、被动的纪律、屈从的纪律”。
关键词: 自由 教育 自我实现
自由是人类通过实践全面实现生命本质的最高目标,教育是以人为对象的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二者之间必然息息相关。而在讨论自由与教育的问题上,主要有两个研究方向,一是自由教育,从内容上讲,是与实用教育相对的概念,不具有实用性或职业性,也叫文雅教育或博雅教育;从形式上讲,是指学生在学习中不受到强制或强迫,自己做主。另一个是教育自由,它专指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应享有的自由。这其实是将自由理解为在学生在教育中的权利,而直接将自由与权利画等号是片面的。所以,本文先将自由定义为一个抽象概念,通过对抽象概念的解释,得到教育中自由的一般涵义。同时,本文将对自由与教育的过程和价值分别进行探讨,是对它们之间互为目的手段的进一步说明。
一、自由的涵义
自由本身是一个充满歧义的概念,但无论哪种理解,都可以对其共性进行一般抽象,然后将其还原到各种具体的自由当中以检验其是否具有普遍解释力。所以,可以将自由定义为,主体在免受外部非正当强制的条件下,通过认识必然性克服障碍或限制而实现自我的状态。
首先,自由是指主体的自由,而不是人的自由。主体和人的涵义是不同的,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其中社会属性才是人的本质属性,只具有自然属性的人是本能的人。本能的人的活动是本能性的,他没有把自己同自然界区分开来,与外部环境浑然一体,而非独立的存在,也就没有自由的问题。只有人自觉地将自己视作区别于自然的独立的存在时,才有主客体之间的分裂。凡是主体均具备三种品质:自主性、自觉性、自愿性。自主就是自己做自己的主人、不受他人摆布或命令;自觉就是具有理性思考和理性判断的能力;自愿就是形成并表达意志的能力。自由是主体的自由,主体是自由的载体,没有主体也就无所谓自由。
其次,免受非正当的强制,而不能说免受一切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强制是实现自由所必须克服的,因为强制使人处于非自由状态;但自由需要强制,因为克服强制的过程同时是另一个强制的过程,所以自由并非完全拒斥强制,也不存在绝对无强制的自由。所以强制有正当与非正当之分,它们之间的界限就是法律。因为,自由在社会领域中表现为一种权利体系,这种权利体系需要得到一定的社会关系的认可,认可本身就是有界限的。只有当自由不会破坏既定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时候,才是被认可的自由。自由被认可和不被认可的界限是通过社会所制定的法律和纪律体现出来的。而法律也正是以强制降低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强制为手段,确保所有人都免受非正当的强制。另外,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推进及社会关系的不断合理化,自由的界限也在发生变化,这并非自由的界限的生成或消亡,而是不断的合理化。自由权利的不断实现,实际上是法律规定的自由界限的不断合理化。法律一方面规定着自由的界限,另一方面是在保障每个社会成员自由权利的实现,可以说,自由是法律所追求的最重要价值之一。
再次,主体必须正确认识客观必然性。人们在历史和社会活动中都要受客观规律必然性的约束,人们既不能创造更不能消灭客观规律,只能认识和利用。要发展人的自由,就必须努力把握自然和社会历史的规律,才能在实践活动中不盲目,恩格斯说:“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由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由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1]主体对必然性的认识不但十分必要,而且认识得越透彻就越自由。但认识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在于认识必然性是为在此基础上追求自由幸福的生活。
最后,自由是实现自我,是实践的活动。人的活动有明确目的,外部障碍是达到目的的阻碍,外在障碍只能通过实践活动克服,这个过程既是人对自我的实现和超越,又是自由本身的实现。人类在自然领域中获得主体自由的途径,是变革自然界的生产劳动;在社会领域中获得主体自由的途径,是变革社会结构体系的社会活动。自由不是头脑里的幻想,是现实的实践活动。人类从来不是依靠臆想追求自由幸福的生活的,自由也不是一个只能供人沉湎的美好遐想,自由实现的根本途径只能是通过实践,而教育则是自由实现的条件,只有接受教育才能使人类获得人的属性,有了自由的可能性。所以说,教育是自由的条件,自由是教化的价值。而在探讨自由与教育时,也应分为两部分,在教育过程中实现的自由及作为教育的终极目标的自由。
二、教育过程中的自由
讨论教育过程中的自由,其根据在于,事物产生的结果,必然有一定规律性的发展过程。也就是说,实现终极目标是教育预期产生的结果,这个结果固然重要,但在实现这个结果的教育过程中,势必会表现出一些可以导出这个结果的必然,如果我们可以将之认识利用起来,那么势必会成为一种自觉的力量。所以,要实现教育的终极目标,就要抓住教育过程当中闪现的有助益实现自我的一切自由因子,才有可能获得期许的未来。
教育的自由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生与老师的关系是否平等。学生是主体,老师是主导,这是极为普遍的说法,但这种说法看似同时兼顾了学生与老师,实际上不但默许了老师主导的地位凌驾于学生主体地位之上,成为传统师生关系的延续;而且忽视教学活动的形式、目的、对象、内容的千变万化,简单将学生和老师限定在主体和主导的地位上是片面的。就像在儿童做游戏、进行绘画等创造性学习活动时,老师不能是主体更不能是主导,否则,也很难说是在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了。说明将“学生是主体,老师是主导”置于完整的教育过程中,适用性十分有限。再换个角度思考问题,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整个受教育生涯中都是岿然不动的吗?答案必然是否定的。因为学生的知识相对于老师来讲,是贫乏的,老师是知识的占有者,即便是“倾囊相授”,怎么“倾”如何“授”的决定权也在老师手里。正是由于难以两头兼顾,所以教育中主客体的划分一直是众说纷纭的问题。而根据生成论的观点,事物是在现实展开的运动发展过程中形成自身或品性的,而不是以既定或预成的品性或模式规定事物的存在或发展的。由此可以肯定教育本身及人的存在与发展是一个不断发生、生成、演化的过程,那么不论是过程、目的、方法还是这其中人的体验、状态,都不是既定预成的,而是处于动态的生成当中。也就是说,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交往,也在教育过程的发生中随之演化。这意味着我们不能将师生关系的问题简单解释为对立的主客体之间的认识和改造,而应将老师和学生视为两个独立个体,他们在共同的活动中以主体身份而并列,老师和学生分别以各自已有的现实经验为基础,以知识为载体的人与人之间深层次的互动和交流。将师生关系看成是一个不断生成的过程,不但将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重新由“掌握知识”回归到“人”上,真正关注当下的生活,而且,这种互动的教育活动有助于培养学生自主选择的能力,这才是意义之所在。
其次,自由是相对限制而言的,法律通过一定程度的限制而成就自由。纪律和规范就是教育中的法律,它们意味着秩序,合理的纪律和规范是自由的前提和基础。教育过程中的自由和纪律是对立统一的,诚然纪律是一种对自由的约束,但自由并不是拒斥所有的纪律,只是反对不必要的、专制的纪律,而合理的纪律则是教育中所必需的。正是因为有纪律的约束,每一个学生才能够自由地学习,而不被其他同学或老师肆意干涉。所以,在教育中强调对纪律的遵守,不是对学生的束缚而是解放,不是剥夺学生的自由而是保障,不是忽视学生主体性而是帮助学生成为真正的主体。纪律的约束不但没有违背学生是学习的主人这一原则,而恰恰是以“每一个学生都是学习的主人”为其价值取向。纪律就是对教育中不符合基本原则的行为最基本的约束,它是为了维持教育中各种关系和秩序所必需的,那种以为自由就是随心所欲、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观点,在任何实践中都是行不通的。所以,对教育纪律捍卫和遵守,不但保证了教育活动的有序进行,而且是保证学生在教育中获得自由的必要前提。
自由在教育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体现是,学生的学习应当是以自主性、自觉性、自愿性为特征的自由的学习。其中,自觉性是以学生的自我意识为基础,不但能自为地意识到学习活动的作用,也能自为地对待自己的学习活动,使之从属于自己的目的。自觉性落实在行动上主要表现为学习活动的自主性,而自主性贯穿于学习的全过程,它既表现为自主的选择学习或学习内容,又表现为在一定程度上对自己的学习进行自控与校正,从而自己成为学习的主人,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学习方法、学习目的,自由自觉地支配自己的学习。但是,自主选择并不等于盲目选择,而是在老师的帮助、引导下,双方互动完成的。自愿性表明了学生对自己意志的服从,这种服从既不是受制于外在的压力,又非本能或冲动所驱使。
综合来说,教育过程中的自由就是,学生在纪律的约束和保障下,在老师的帮助与师生互动交流中,自主自觉地设定学习目标、展开学习活动,最后达到目标。
三、教育的自由价值
人是自由的存在,但并非所有人都能意识到并追求自由的实现。而教育对人的启蒙在于,唤醒了人对自我的意识,使人认识到人作为人的意义;教育赋予了人以个性,认识到自己是不可被取代的独一无二的存在。人的自由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生成的,教育就是不断打破已有生成,把人引向更高层次的未成,在这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当中,人认识到人的自由生活是自己努力克服障碍和争取的结果,也认识到人是可以通过对自身不断的超越而完成对自己的解放的。当一个人在活动中自由地发挥其内在的创造力,将实现目的的活动作为他的自我实现,从而将可能的自由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自由,他才是真正占有了人的自由的本质。而教育的意义就在于教育这个有着无限可能和创造的人,将其可能的自由发展为自由的本质,引导其由自在的存在走向自为的存在。
体现在社会领域中的自由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权利体系,并通过政治、法律、道德等方式予以确认和保障,而这些应然形态的自由只有具备了必要的物质和文化条件,才能转换为实然形态的自由。其中,教育就是在为自由的实现提供文化条件。这是因为,当人们试图在社会活动中行使社会自由权利时,其自身就要具备一定的文化教育水平,不论是经济自由、政治自由还是思想文化自由,都对基础的教育水平和最基本的文化知识结构有共同要求。这里并不是说只有接受教育才能获得社会权利,不具备任何知识或文化的人同样享有这些权利,但在实际行使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更多障碍。正是教育,法律所规定的自由才未成为一纸空文。
自古以来,教育便以“使人向善”为目的,所谓“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向善”不仅包含人们的希望,而且体现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实际上,价值取向是教不会的,因为它无法通过灌输获得,它只能通过个体的自我发展、自我建构而获得,这意味着一个人具备了真正的主体性,成为一个自律的人,这就是教育的最高境界――自我教育,“教是为了不教”的深刻内涵也在于此。而马克思的自由观是建立在实践活动基础之上的,追求人的本质的自由自觉的活动,自由是人的实践活动不断拓展的过程,也是实践努力的方向,即自由是一种价值取向,价值取向只能通过自我教育获得。那么,自由也将通过教育成为人们的价值取向并世代相传。这无疑是在养成民族自由的性格,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教育的自由价值体现在个体、社会及整个民族。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1995:67,(第1卷).
[2]海耶克.到奴役之路[M].台北:桂冠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0:19.
[3]石中英.自由教育三题[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3,12(1).
开学第一课主题班会活动策划案【一】
为保证师生能快速恢复学习状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提高师生的纪律和安全意识,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经校行政会研究决定,将今年秋季“开学第一课”确定为“纪律安全教育课”,在各班集中进行教育。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活动组织
组 长:xx
副组长:xx、xx、xx、xx、xx
成 员:xx、xx、xx、xx、xx各年级主任、各班主任。
二、活动内容
1、纪律教育:学习《和县二中学生一日常规》、《和县二中学生仪表行为规则》、《和县二中学生纪律常规》和《和县二中安全防范“十不”》
2、安全教育:防溺水教育、防雷击教育、防踩踏教育、活动安全、消防安全、心理健康、课间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
三、教育形式:
主题班会、讲座。
四、活动时间:XX年9月1日
五、活动要求
1、新学期开学之际,既是师生纪律和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学校纪律和安全管理比较薄弱的关节点,又是加强纪律和安全教育、强化纪律和安全管理的有利契机。各班主任要充分认识利用这一契机强化安全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抓住时机,周密安排,严密组织,切实把“开学第一课——纪律安全教育”上好,以激发学习兴趣为目的,为新学期快速进入正常状态打牢基础。
2、精心组织。各班对“开学第一课”的具体时间、内容、形式、组织管理等做出周密安排,制定出具体可行的班级活动组织方案,确保活动覆盖到每一名学生,确保整个活动的有序进行。
3、加强督查。政教处要对各班开展“开学第一课——纪律安全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活动开展情况及时上报县教育局教育股。
4、各班主任于9月7日前须将《***班开学第一课组织方案》或者《***班纪律安全课教案》上交政教处。
开学第一课主题班会活动策划案【二】
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安全、好习惯教育主题,对学生进行安全、习惯养成教育、拒绝零食等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学习文明行为,聆听好习惯故事,了解零食的危害,高度树立安全意识,从一开学就使学生认识到安全、好习惯的重要性,并能全身心地投入到每天的学习生活中。
活动对象:全体学生。
活动时间:2019年9月8日上午。
活动准备:好习惯养成、《吃零食的危害》等。 活动过程:
主题一:安全教育
一、用电安全
现代家庭,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中的电器也越来越多,给我们学习、生活带来了好多方便及乐趣。但是,如果我们没有掌握一定的用电知识,不注意用电安全,就会很危险。所以,我们不要出于好奇,自行拆卸、维修电器,不要私自拉或乱接电线和随意拆装电器。使用和操作电器要注意不能湿水,一旦电器出现故障,应立即截断电源。
二、防火安全
1、提出问题讨论:
如果你发生火灾或看到邻居有火灾怎么做?(学生各自发表意见,说做法,对正确的肯定。)
2、根据讨论,向学生补充一些防火知识。
首先:自己不能玩火。其次:发现火灾要想办法自救。再次:要知道报火警电话:119。还要注意有电的要及时切断电源,同时要听从救火组织统一安排。
三、防溺水
结合现实生活中因游泳、玩水等引发的溺水事故,结合我们这些地方的天气和地域情况,要求学生不能私自到河滩、水库等危险地方游泳,即使是在游泳池也必须有大人陪同和严守规则。同时,发现有溺水事件发生要及时报告大人,不能自行下河、水库等救人,因为你们还不具有救人的能力。
主题二:好习惯知多少
(1)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就应该做到:热爱祖国,升国旗奏国歌时自觉肃立;
(2)文明礼貌,微笑待人;
(3)学会尊重,耐心听他人说话;
(4)保护隐私,别人的东西不乱动;
(5)利人利己,用过的东西放回原处;
(6)诚实守信,说了就要努力做;
(7)待人友善,观看比赛文明喝彩;
(8)遵守规则,上下楼梯靠右行;
(9)勤奋自强,天天锻炼身体;
(10)环保卫生,干干净净迎接每一天;
(11)勤俭节约,不乱花零钱;
(12)爱读书的习惯
主题三:观看中央电视台播放的开学第一课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