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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纪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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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纪律教育

法制纪律教育范文第1篇

一、内容和做法

(一)深入开展廉政教育,着力解决执法不公正问题;开展勤政教育,着力解决执法不作为问题;开展法制教育,着力解决执法行为不规范问题;开展宗旨教育,着力解决执法服务不到位问题。

(二)加强学习教育,提高个人素质。针对执法方式简单、执法不文明、执法不公平公正、执法效能低下等问题,强化学习教育。1.开展政治理论教育,提高政治素养。2.开展作风建设学习会,撰写了学习心得,学习先进、剖析自己,以身边的榜样教育、鼓励队员,在全局营造了学先赶超的良好氛围。3.开展工作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能力、常用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有效锻炼办案实战能力;4.推行了先教育、再警告、后处罚的执法模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文明和谐的执法形象。

(三)完善体制机制,提升工作效率。解决突出问题,增强的工作效率。在活动中,开展广泛调查研究,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明确了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难题,狠抓工作落实,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突出问题。1.认真抓好流动摊贩、马路市场、户外广告等工作,破解城市管理脏乱差难题。2.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源头管理,积极推进历史遗留违章处置,破解违法建筑拆除难难题,充分发挥基层的教育引导和日常巡查监管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违法建设案件的发生。

二、主要成效

通过开展开展百日作风纪律教育整顿作活动,积极创新创优,工作面貌有了很大的改变。创新了工作机制,提高了服务水平,解决了许多难点问题,在全局初步形成了敬业、公平、廉洁、创新的一种执法氛围。

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意识不断增强,学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有了明显转变。1.和谐执法理念的进一步增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的执法理念牢记心中,始终把和谐执法、文明执法贯穿到工作的始终,执法工作冲突、暴力抗法明显减少。2.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过程做到有章可循,执法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执法行为更加公平公正,更加注重执法方式的转变,注重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3.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个人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大大增强,时时提醒自己的责任所在,时时注意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不敢推诿扯皮,不敢推责搪塞,对所有案件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解决”,案件办结率不断提高。4.创先争优的氛围不断浓厚,执法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拓展与完善。

三、问题和工作思路

法制纪律教育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 法律基础知识课程 教学改革

作为教育育人的高职院校,培养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培养现代化人才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近年来一再攀升的青少年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警示: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也许我们得到了比犯罪事件本身更有意义的启示,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模式到了需要改革的地步。也正是基于诸如此类现实而又重大的问题的考量,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教育教学改革。

一、法制教育要与德育相分离

我国长期以来教育实践的做法是将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而且我国教育部的相关文件也是这样规定的,法制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法制教育不能混同为道德教育,按照道德教育的模式和方法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还有可能葬送法制教育。正是受此影响,长期以来,在许多高职院校里,法制教育附属于思政教育,我们很难发现有专门的法律教研室,看到的往往是德育教研室,许多上课的法律老师,不少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从事思政教育的老师,其结果是法制教育工作很难得到切切实实的开展,在此情况下学生会有多少法律素养也就可想而知了。事实上,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均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联系上讲,两者都是为了培养适宜社会需求的合格公民;从区别上讲,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提升人的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益于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性发挥,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二、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从注重学法转变为注重用法

目前,不同类别的高职院校整齐划一地以开设一门法律基础课,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是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罗列和堆积;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生都苦不堪言。这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在法制教育的内容选择上,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不同类别的学校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业及各校的侧重点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大法的一般性普及外,还开设一些与各校专业(行业)相关、与各类学生受体相通的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贴近学生的生活,融入学生的内在性需要。

三、法制教育的教学实施方式要注重学生自主学习,提倡实践性教学

对授课老师而言,老师说课要做到观点正确、内容熟练、重点突出、口齿清晰。上课前要精心设计教案,使讲课如同演剧,能吸引学生,集中其注意力,随着课程往前进展,不断有出现,令学生动情、喝彩或自发讨论问题。这样不仅锻炼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口头表达能力、问题分析能力、临场应变能力,而且给学生提供了师生之间、同学之间交流协作的机会,有利于培养学生善于配合、敢于表现、尊重他人等道德品质。

对学生而言,高职学生一般都文化基础差,不爱学习,行为规范和自律能力差,敏感、好奇、容易冲动,同时自控力弱,缺乏足够的支配力,法制观念淡薄。面对这样的群体,法律基础课任课教师要改变学生被动接受的学习方式。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以学生为本,就是要求以学生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充实学生的生活为目的,突出学生的全面发展。以现代人的视野培养现代人,以全面发展的视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这是现代教育的基本价值。

法制纪律教育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基础”课 高职院校 教学创新

[作者简介]李守琴(1976- ),女,河南鹤壁人,河南检察职业学院社科部,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中外政治制度。(河南 郑州 451191)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30-0146-0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下简称“基础”课)是“05方案”规定的本专科层次的高校都必须开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必修课之一。该课程在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奠定坚实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提高学生自我修养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要教好这门课程,任课教师除需要具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和人格修养,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外,还必须恰当地分析学生自身的特点,积极探讨课程的教学创新,并反复验证,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尤其对于高职院校,由于其在教学资源和校园文化氛围等方面大多与本科院校有一定差距,其学生也具有不同于本科院校学生的特点,需要任课教师投入更多的精力。本文试从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入手,结合笔者的教学实践,对“基础”课的教学创新进行探索。

一、高职院校学生特点

目前高职院校的学生,年龄大多在17~23岁之间,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80后”“90后”。他们成长的环境,正是市场经济浪潮的剧烈冲击时期,他们耳闻目睹了当今世界发展所呈现的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所折射的种种社会现象,因此,相对于以往的学生来说,他们思想灵活开放,崇尚个性自由,但有时又容易对经济全球化下的多元化价值感到迷茫,容易盲从、冲动和偏激。相对于同龄的本科院校学生,他们具有以下较为明显的特点:

1.理论知识基础差,知识层次和结构参差不齐。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步入到大众化阶段,这给广大学生在选择高等教育方面提供了很大的空间。由于目前的高职院校大多由中职院校升格而成,建校时间短,师资力量及教学资源等方面相对于本科院校薄弱,加上社会上大多数人对高职院校存在偏见,由此,客观上讲,大部分学生选择高职院校实属无奈。这就造成高职院校的学生相对于本科院校及其他重点院校的学生来讲,大多成绩较差,即使有功课优秀的,也只限于某一科或个别科目,偏科现象严重,知识层次和结构不够全面。另外,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的生源渠道比较复杂,包括普通高中毕业生,还有来自中专、职业高中和部分初中毕业生。这些学生之前所接受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要求完全不同,知识层次结构参差不齐;即使同是高中毕业生,也存在文理分科的差距。任课教师要努力在如此不平衡的知识结构方面找出平衡点,选择让大多数学生都乐于接受的授课方式。

2.人文素养不够,人文涵养不足,行为习惯差。目前,我国教育在实践中远没有走出应试教育的误区,这使得学生在学习中急功近利,只关注与考试有关的科目,知识连贯性差,对知识的接受能力差且对人文素养的东西关注不够,积累不多。这种现象在高职院校的学生身上体现更为明显。另外,相对于本科生,高职院校学生不注重人文涵养的积淀,行为习惯差,主要表现在:缺少尊重他人的行为意识,以自我为中心,我行我素,没有团队意识;学习习惯差,自学能力弱,纪律性差,上课打瞌睡、玩手机、聊天等不良习惯多;自控能力差,情绪起伏较大,容易冲动,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时有发生。所以,针对高职院校的学生,不仅要注重知识传授,更要重视价值观的引导。

3.自信心不足,自卑感较重。可以说,大多数高职院校的学生选择高职院校是出于无奈的选择(因为成绩差或志愿报错最后不得不选择高职院校)。他们认为自己是高考战场上的败将,但同时又仰慕周围同学就读的名校等,常常拿来与自己就读的职业院校对比。结果,他们更觉得高职院校的校园环境和资源配置差,专注于高职院校的负面因素,更觉得前途无望,自卑心更加严重。因此,考虑到“基础”课针对大一新生的特点,任课教师应该在开学的第一学期,适时而客观地对高职院校学生给予肯定和鼓舞,激发他们追求进步的热情。

二、针对高职院校学生特点的教学创新探索

法制纪律教育范文第4篇

1定位之困——如何正确认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作为一种法学教育的特殊方法,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的法学院。该种教育方法乃是受医学教育的方法启发,在学校内部或者外部设立“法律诊所”,让学生以“实习医生”的身份接触真实社会中的当事人以及实际处理案件,指导教师则指导学生如何运用法律,如何锻炼实际工作能力,如何塑造执业理念。自2000年9月开始美国福特基金会对中国内地的一些大学进行资助,以便这些学校开设诊所课程。在诊所法律教育方法的发展如火如荼之际,我们应该思考这一教学方法在我国整个法学教育方法体系中的地位该如何正确认识?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正确认识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方法中的地位。

1.1不宜以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取代传统法律教育方法

所谓传统法律教育方法,这里主要指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在法律教育中一贯使用的讲授教学方法。在日益强调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今天,讲授教学方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有学者将讲授教学方法概括为“概念化、教条化、形式化”,注意到现在的讲授方法只是侧重对概念进行解释,对条文进行中注释,对理论进行梳理,而且很多所谓探讨过于抽象。①还有学者注意到传统方法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既是单向的,又是封闭的。缺少彼此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对于学生的评价,也限于学生是否掌握了课本知识,是否可以再考试中胜出。笔者认为,在讲授教学方法中的确存在上述问题,但同时也坚持这样的看法:即便讲授教学方法存在更多问题,诊所法律教育方法也不宜取代这一传统方法。首先,法律体系的不同,决定了我们不能盲目照搬诊所法律教育方法。作为成文法国家,通过系统的讲授教学方法对法理、法条进行最基本的学习,是法科学生得以掌握法律理论和知识的基础。如果不经过一个严格而又“枯燥”的纯粹接受过程,很难想象学生会有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法学教育有一个渐进循序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先学习和掌握法学的基本和一般理论,然后才能把它们运用到实际中去。其次,从诊所法律教育自身的具体操作而言,作为参与者的学生也应该是在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和真才实学才能胜任改种方法。美国与我国的法学教育体制不同,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本科以后的专业教育,学生大都有了一定的生活阅历和基本的理论知识,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则以直接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没有一定时间段的讲授教学,学生无法胜任诊所的任务。如有学者深刻指出,搞诊所式教学,进行会诊者应当如同参加会诊的医生一样已经是出道者,吐过汤头歌不会、诊脉技巧不通,如何会诊?因此在不具备一定的条件下的所谓的诊所教育,只能是如娃娃们的游戏。②

1.2应将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定位于实践性教学方法的一种,既注重它与其他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共同之处,也关注它与其他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区别

实践教学方法是与理论教学方法对应的一种教学方法,虽然无法而且也不应该将实践教学方法与理论教学方法绝对分开,但是二者之间的确存在不同。如果说理论教学是指通过单方面的说教完成教育的任务,则实践教学是指通过角色扮演和角色任务的完成来实现教育的任务。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最大不同在于学生的参与程度不同。而不同的实践教学方法则因角色的性质和类型有所差别,比如有时角色是模拟的,有时角色则是真实的。基于这种理解,可以认为在法学教育中,主要的实践教学方法有模拟法庭、校外实习和诊所教育三种。我们既要注重诊所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校外实习的共同性,也要关注其与其他实践性教学方法由其是校外实习的不同之处。首先,应该注意到,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实践性教学方法,具有与模拟法庭、校外实习等其他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共性,比如学生都是在一定的角色中完成自己的任务,教师都是在幕后进行指导。认识到这一点,可以使诊所法律教育更多的从模拟法庭、校外实习等相对历史悠久的实践性教学方法中汲取有关经验和教训。其次,应注意到诊所法律教育比另外两种实践教学的优势所在,总体上讲,诊所法律教育的指导教师更加固定,实践场所也更加稳定,实践时间也要相对较长,角色任务也更加充实。具体来讲就诊所法律教育较实习而言,角色的主动性明显增强。实习活动中,学生主要起协助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完成一些琐碎工作,很少能接触到案件的具体问题。而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则真正的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与名义,完整的处理某一个具体案件。与模拟法庭相比,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则在于它的稳定性。因为模拟法庭举办的次数和参与的人数都非常有限,将其设定为一门课程存在较大难度,③诊所法律教育则至少在目前很多高校中成为一门选修课程。上述区别,使得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性教学方法中获得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地位,对其内容、功能、改进的研究也有了现实意义。

2诊所法律教育内在要素的困境与出路

这里所谓的内在要素,就是指诊所法律教育的参与者即教师与学生两大要素。诊所法律教育中国化进程中,多所高校在校内或者院内设立了不同的法律诊所。回顾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发展的10余年历程,应该说经历了一个从初步引进到逐渐消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中,有些问题逐步得到解决,而有些问题自始至终未能有太大改善,这里简要从教师、学生这两大参与者角度对一些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指出完善路径。

2.1教师方面——亟待提高从事诊所法律教育教师的专业素质和参与人数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大都怀着满腔热忱投入到工作中,希冀这一方法对学生有所裨益。然而下述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首先,教师素质问题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的进一步发展。运用诊所法律教育方法的教师,其自身不仅需要较高的法学知识素养,更需要的是来自于实践的经验,能够对学生实际参与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指导和引领。而目前我国法学教师的“两极分化”的现状十分严重,即要么只注重理论研究,要么过于“务实”扎在兼职律师业务而无暇顾及教学。从我国目前开设法学专业的各大高校招聘教师的条件来看,更为侧重的是学历学位、职称、有无科研成果,至于是否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基本不再考虑之列。而在学校对教师职称的晋升方面,也几乎不把是否从事过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的业绩予以考评,不客气的讲,目前,诊所法律教育中的教师尚属于野蛮生长阶段。当然,学校这样做有其自己的苦衷,可是如此一来,会造成诊所法律教育教师对自己素质提高方面动力不足。教师虽然可能具备较高觉悟,但是毕竟也是理性人,需要来自校方的激励,如果其从事的工作仅仅对学生有益而学校并不在意,教师的工作热情与奉献程度肯定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打折。其次,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师人数问题也导致这一方法无法让广大学生受惠。诊所法律教育更强到每个教师指导的人数要少而精,而我国法学专业在各个院校的招生人数相较而言动辄百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几乎无法保证愿意参与这种方法的学生都有机会得以入选该门课程。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第一,高校应该为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比如有针对性的对这些教师进行培训和再教育。第二,应通过一定外在方式对这些教师的工作予以承认和肯定。这些教师把自己的大部分精力投入到诊所教育中,很多工作都是在幕后无形中完成,学校可以在有关考核和职称晋升中,有意识地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予以侧重。第三,可以考虑向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借入师资,即通过一定渠道吸收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兼职教授来指导法律诊所的学生,以实现师资多元化以及解决师资力量不足问题。

2.2学生方面——现有司法体制下的身份限制诊所法律教育贵在“真实”,但恰恰真实的基础在于学生必须有一个真实的介入案件的身份,而现有的司法体制还不能允许诊所的学生参与到全部的法律案件中。期间最困难的是在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因为学生往往无律师身份而无法介入。而刑事案件的审查和审判阶段虽然允许以学生以公民身份做辩护人或者人,但是从实践来看,学生能够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几率很低。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在适当的时机对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修订,将经过司法部门认证的法律诊所作为法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之一,这样一来,学生在刑事案件的审查和审判阶段作为辩护人或人也算师出有名。当然,如果能够允许学生作为执业律师的助手参与侦查阶段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等活动更为笔者所期望,但是显然因涉及刑事诉讼基本制度,所以较长时间内会有些困难。

3诊所法律教育外在因素的不足与解决

法制纪律教育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教育 高职 困境 策略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1(b)-0136-02

重视法律学科建设工作,对高职生继续加强法制教育,使高职生成长为不仅具有实用技能,而且还是懂法、守法、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利、替他人伸张正义的法律人才。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培养了大批实用型技术人才, 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在法学领域,高等职业教育同样面临着发展机遇,因为基层工作大量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懂法之人,同时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在师资、育人目标、实践教学环节等方面也面临一定的困境。为此,先调查与分析原因,然后研究解决策略非常必要。

1 面临的困境

1.1 高职生法律意识淡薄

走访调查得知,高职生在法律意识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部分高职生对于法律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小我的层面,认为个人遵纪守法,完成学习任务,顺利毕业,靠个人所学的知识技能找份工作就行了,对学法、守法、宣传法律、伸张正义、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等方面,还缺乏高度的、全方位的认识。在社会责任感与维护正义行为等方面,没有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不仅是维护自身权利的需要,更是一个当代高职生的应有之责。

1.2 人才培养目标不明晰

长期以来,高职教育以实用技能为主,在法律教育方面对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较为模糊,还处在普及法律常识的层面,法律知识的深度与广度校方没做过多要求,要求考核能达标即可,高职生学法的动力主要来源于个人的兴趣与需求。众所周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将会需要更多的法律人才。尤其是乡镇与农村基层,未来需要更多的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来服务社区,其工作内容包括普法宣传、司法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诉讼业务咨询等方面,工作性质繁杂琐碎,却又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而现实生活中,高职生毕业多深入企业生产一线,不能为基层提供法律服务,这与高职院校在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模糊有一定的关联。

1.3 教学内容单一,教学方法陈旧

长期以来,高职法律教育在课程设置方面,基本是在参照本科法律教材基础上,依据高职生的文化基础删减与整合而成。 在教学内容上依然侧重于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内容繁多庞杂,教师在有限的课时内也只能是雨水过沙滩般匆匆一遍;在知识运用方面,拓展内容中所列举的案例多年未更新,缺乏新鲜感与时代感,也未能贴近高职生的日常生活。且在培养高职生的分析与运用能力方面有一定的脱节。高职生反映,在教学方法运用上,教学模式通常是教师一人主导课堂,采用单调的宣讲方式,高职生被动地接受灌输,师生之间、高职生之间缺乏一种必要的交流与互动,课堂教学气氛不活跃,课堂动态生成无从谈起。

1.4 师资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

访谈得知,由于目前我国部分高职院校是在中专类学校或成人教育院校改建而成,师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学历需要提升。目前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师部分是由思政教师直接转行而成,知识更新力度不够。由于近年来多数职业院校的扩招,在岗教师授课任务繁重,教师疲于上课,缺乏研修机会,造成许多教师知识结构陈旧、教学方法落后、教学质量难以提高。二是具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更是寥若晨星,好在近几年大有改观。三是部分青年教师刚踏上工作岗位不久,教育教学技能需要在实践锻炼中提高,其所从事的法律专业的实践技能也明显不足,高职院校需要既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又有一定实践工作经验的教师来担此重任[1]。

1.5 高职生实训、实践条件欠缺

问卷调查发现,目前高职院校注重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与识记,但在实践环节,除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除外,都面临着无实习基地、无实训条件的境地。高职生由于缺失法律的实践与运用机会,很难提高法律意识,也难以养成依法律己、依法思考周边人群的社会行为是否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在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环境下,导致高职院校无法培养社会所需的法律人才。

2 解决策略

2.1 建立家校联合机制

高职生法律素养的提高,不仅需要校方的系统教育,同时也需要家庭教育的合力作用,来共同提升高职生的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首先,家庭的生活环境与教育方式对于高职生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父母等尊长者平时的言行举止、处事方式等都会对高职生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为此,长者在日常的生活细节上,都要注重对学生遵纪守法意识的渗透与濡化;其次,校方要继续保持与家长之间的联系,通过微信群、QQ群等媒介,让高职生的家长能够及时地了解自家孩子在学校的表现,同时,校方可从网络信息库中筛选高职生因为对个人要求不严,或因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例,发到微信群、QQ群上,对家长、高职生起到警示作用。再次,校方可利用校内局域网,开展网上法律大讲堂、心理咨询等活动,及时解答高职生家长的提问,对心理有问题的高职生及时进行心理疏导。总之,高职院校要始终秉承“以德为首、重技强能”的办学宗旨,建立家校联合机制,共同努力,依据高职生的文化基础和认知规律,科学、系统地对他们开展法制教育,让该校的毕业生既有法制精神、道德素养,又具有一专多技能,从而倍受社会各界的认可与欢迎。

2.2 树立教学新理念、明晰人才培养方向

在法律教育方面,高职院校应站在市场的角度对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审视与考量。确定清晰的人才培养方向,然后革新教学新理念、突出教学重难点内容,在制定具体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时,必须提高到“守法、遵纪、德高、技强”的维度,将高职生培养成为专业抓实、知识拓展、能力过硬的实用性技术人才。为此,高职法律教学的重点就不应该仅是理论知识的增加,应该是直接帮助高职生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让高职生在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的同时,提高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现实案例、研究社法制进程的思辨能力,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与防治观念。不仅包括掌握教材中的知识体系、学会在理解的基础上将所学的法律知识逐渐通过实践环节,来增加个人的体验,将法律知识内化为自己的一种思维方式、生活行为。逐步成长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与维护法律尊严的社会好公民[2]。

2.3 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与方法

据教师反映,绝大部分高职生能按照校方的要求,思想进步,学风端正,但有少许高职生在学习方面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缺乏自主性与自控力,再加上长期以来法律教育仍然停留在书本知识的条文中,很多高职生误认为法律教育就是公共思想道德教育的延伸,思想上也不够重视。为此,教师针对此情况,应熟谙学情,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贴近生活,多选取与时政、社会新闻热点联系紧密的背景材料,认真备课,精心导入,来提高学生听课时的注意力与学习兴趣。例如:法律条文比较枯燥,在引导学生解读完后,运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案例,教师引导高职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该案例之中所包含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现象,从而提升高职生学法的内驱力,同时也培养高职生运用法律的能力。还可以让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到法律的现实作用和社会价值,从而增强法律教育的实效性[3]。

2.4 加强师资力量建设

学生知识与技能的习得离不开教师的引导与教化,可见,师资力量与师资水平是搞好教学工作的群体与保证。为此,高职院校欲培养法律实用型人才,加强教师自身的法律素质和职业能力尤为关键。建议措施如下:一是知识需要更新与提升。校方可选派没有双师资格和实践经验的教师到实务部门进行实践锻炼,积累实践经验,提高自己的法律实践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二是要加强与法律相关部门合作,例如:鼓励和激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教师挂靠到律师事务所,增强法律执业能力,提升实践能力为教学服务。三是选派教师积极参与相关的法律调研活动,例如:法律救助热线、社区家庭冷暴力调查、农村诉讼业务代办等,以此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四是要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强校本培训工作,通过“传、帮、带”活动,形成合理的“老、中、青”比例师资梯队。五是高职教育培养人才的“双证书”要求需要“双师型”师资队伍,高职院校应鼓励并从时间、财力上支持中青年教师参加全国统一开考的各种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让更多的教师能够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以提高教师的实际操作能力,造就“双师型”教师队伍。六是聘请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的优势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到校做报告或经验交流,做教学的坚强后盾,形成优势互补[4]。

2.5 加强实践教学

教学实践证明,离开了实践,很多理论只能停留在文字的表象之上。为了提高教学的有效性,实现高职生法律素养的提高,通过运用加强实践教学的有效途径来提升高职生学法、懂法、守法与用法能力的历练。为此,在教学环节可开设形式灵活多样的实践活动,例如:模拟法庭、法庭旁听、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等。以模拟法庭教学为例,高职生在教师的组织下,合理搭配分组,由教师提供贴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综合案例,各组抽签后依据案件性质、内容,进行模拟分工,担任不同角色,肩负陈述与法庭辩论等责任,集体讨论后,分别准备就绪,在教师的引导下,高职生模拟的环境中运用所学知识与技巧,从而培养了高职生组织分析案件材料、法律文书写作、驾驭诉讼程序等各方面的I务能力,并且有利于培养高职生的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此外,还有法律援助、见习法庭、实习等形式的实训课程,都有利于高职生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社会普法现状,使高职生改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通过系统的实践训练提升自我,达到能够熟悉和运用程序法、实体法,而且模拟过程使其对法律专业能力、业务素质有新的认识,可以全方位培养和提升高职法律学生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5]。

参考文献

[1] 金川,郑艳.高职法律教育的困境与出路[J].职教通讯,2007(9):71-73.

[2] 王少云.对深化高职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几点思索[J].辽宁高职学报,2003,12(6):58-59.

[3] 谢俊.刍议高职院校实施法律教育的重要性[J].法制与社会,2010,12(下):223-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