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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2007年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都提出,要继续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改革试点区域的福建省,林业产业化发展已具雏形,取得了初步成效。2003年,福建省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了集体林地、林木产权,将集体林地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解决了集体经营时山林产权不清、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调动了林地经营者尤其是农民经营林地的积极性,提高了林业的产出水平,木、竹产品供给增加,带动了林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当地出现了林业产业化发展的雏形。对改革后涌现出来的林业加工企业的研究,一方面能看出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绩,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当地林业的产业化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研究的问题及数据来源
本文将通过对木、竹加工企业的现状分析和研究,探寻企业和林农之间的联系,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促进当地林业的产业化发展。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福建省的永安市就一直是全国和福建省的集体林产权改革试点,南平的邵武市在2004年被福建省林业厅确定为全省林业改革与发展综合试验区示范点,改革实施的时间相对较早,因此被笔者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为了对比,还选择了改革实施相对较晚的南平市光泽县进行调查。2005-2006年,笔者通过问卷和访谈对40家企业进行详细调查,其中永安市17家,邵武市12家,光泽县11家。
三、林业加工企业状况
(一)样本市(县)木、竹加工企业概况。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后,三市(县)的木、竹加工企业数量显著增加。其中,永安市的竹加工业发展尤其迅速,竹胶板、竹地板生产从无到有,2003年,竹地板年产能力达44万平方米,初步形成了全省竹材人造板生产中心,竹胶板年产能力4万立方米。截至2006年10月,永安市各类木、竹加工企业数量上升为214家。2005年,永安市林业产业总产值达130.4亿元,同比增长16.7%。
2000年后,邵武市共建成竹木加工企业235家,其中,木制品加工企业121家,竹产品加工企业114家,竹笋加工企业14家。200多家企业中,有规模以上企业27家。木制品加工企业只有4家成立于2003年之前,其余都是2003年之后新建成的,仅2005年后成立的就有52家,占新建木加工企业总数的43%。114家竹制品加工企业中,100家成立于2003年之后,仅2005年之后成立的有68家,占新建竹加工企业总数的60%。邵武市由于原有工业基础很好,这些企业中有很多是引进的大型木竹加工企业,其中龙头企业18家。目前邵武市已经初步形成了人造板产业集群、木制品加工产业集群、浆造纸产业集群和笋竹制品产业集群的四大产业集群雏形。2005年,林业产业已经成为该市的主导产业之一。
光泽县的木、竹加工企业由改革前的121家增加到改革后的204家,4年间增加了69%。
(二)样本企业情况
1.基本情况。永安市的17家样本企业都是1997年之后注册成立的,其中,2003年后注册成立的有7家。注册资本最多的1018万元,最少的20万元;年销售额最大的4000万元,主营产品是胶合板。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有6家,总资产100万元以下的有2家。有10家企业是重点龙头企业,其中省级3家、市级7家。有6家企业的产品销往国外,其余绝大部分销往省外。永安市在上世纪90代中期就进行了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因此,木、竹加工企业的兴起也相对较早。
邵武市的12样本家企业全部成立于2000年之后,其中2003年后注册成立的有7家。2005年,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有两家;12家企业总资产规模都在300万元以上,总资产超过千万元的有3家,占总数的25%。其中总资产最大的一家为4.05亿元,2005年销售收入1亿元,产销率达到100%,该企业有15家分厂,主营产品是建筑模板和化工产品。邵武市的这些企业规模普遍大于永安市,有5家重点龙头企业,其中一家为省级、3家为市级龙头企业。有6家企业产品销往省外,但没有销往国外的产品。
光泽县的11家样本企业中,有6家成立于2003年之后。注册资本最大的为1500万元,是生产中密度纤维板的股份公司,2005年销售收入为9311.17万元,2004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企业总资产最大的一家为6000万元,最小的仅有3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4家,占总数的36%,100万元以下的1家。有3家企业是重点龙头企业,其中省级的1家、县级的2家。有6家企业的产品销往国外,其他销往省外或本省。
总体来看,样本企业数量多但质量不高。从样本企业注册时间看,多数在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和明晰产权改革之后,可见,木、竹加工企业的大量出现和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有着内在的联系,改革使初级林产品增加,推动了加工企业的发展,出现了林业初级生产和加工业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但从样本企业和实地考察情况看,多数企业生产规模偏小,缺乏对林业产业链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
2.企业职工情况
(1)职工构成。调查数据显示,企业多数位于乡、村境内,企业职工也多来自所在地乡镇。永安市的17家企业有16家地处村和乡(镇),邵武市的12家企业有一半位于村和乡(镇)附近,光泽县的11家企业有7家位于村和乡(镇)附近,4家在县城及附近。企业一半以上的员工都是本乡人,其中光泽县的企业中,本乡人比例最高,超过了80%。可见,由于这些企业整体规模不大,因此,吸纳能力还很有限。
(2)职工工资。调查数据显示,多数企业工人的平均工资处于600-1000元之间。按月均工资800元计算,一人一年可得工资收入0.96万元,全部样本企业一年职工总工资额为7908万元,按企业中本乡职工占60%的比例算,来自本乡职工所得工资收入总额为4745万多元。
3.企业原料来源以及和林农的联系。企业和林农的联系比较松散。调查结果表明,通过市场购买和从农民处非合同收购是企业获得原料的主要方式,此外,永安市的企业获得原料的主要方式还有企业自建基地和从参股林场购买,只有4家企业和农民之间有合同约束,合同覆盖农户最多的有6个村,企业之所以通过合同购买原料是为了“确保供应数量和质量”。邵武市和光泽县的企业各有一家有自建基地,都没有和农民通过合同方式收购原料的。
少数企业为农户提供种苗、资金、技术指导等服务。永安市有一家企业按市场价为农民提供种苗,有5家企业虽然没有和林农签订合同,但为林农提供垫付生产资金、毛竹收购款、机械设备和生活急需资金等服务,条件是生产的毛竹和木材要全部卖给厂家,垫付资金从货款中扣除。只有1家企业和农户合资造林,企业出资比例为80%-100%,农户主要提供劳动力,获得工资收入及以后的砍伐收益分成。邵武市的企业中,有2家企业为农户代垫生产费用,在收购林产品时进行抵扣。有2家企业只是提前向农户预付定金,不提供林业生产的其他服务。光泽县有3家企业为林农提供栽培、防治病虫害的技术指导和进行林木抚育,并为林农垫付短缺资金,其回收方式分别是产出结算时抵扣和五五分成,对农户没有其他附带条件,农户会主动把林产品销售给该企业。这3家企业中,还有2家在村民筹资困难时帮助其申请贷款和向农户提供预借款。
可见,目前企业和农户间没有正式的、有法律效力的合约关系。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内和长期交易关系中,企业和农户之间形成了一些非正式、双方互相认可的约定,如企业帮助林农解决生产技术、资金等方面的问题,而林农主动将自己的林产品卖给这些企业,这些关系的维持主要靠相互信任和道德、习俗的约束,而不是依靠正规的法律、法规等制度约束。调查发现,当地原料基本能满足企业所需,即使需要从外地调入,其调入比例也较小,供需相对比较均衡,因此,在原料供应不紧缺的情况下,企业基本可以通过市场获得原料;而林农也不需担心林产品的销路,可以通过市场进行销售。
4.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企业的发展往往和政府的产业政策、扶持措施等密切相关。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各级政府常会为企业提供一些政策支持、税收优惠及其他帮助。调查中了解到,“政府的态度”、“对项目的重视”和“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等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反映了政府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永安市和邵武市企业获得的政府政策支持较多,各有9家和7家企业获得过政策支持。永安市的企业获得的支持最多,分别是“土地取得”、“财政贴息”和“税费优惠”,其他还有“政府帮助协调各种问题”和“提供服务、提高手续审批效率”等。邵武市的企业获得的政府支持主要在土地取得和税费优惠方面,光泽县的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税费优惠上。三地政府都没有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直接投资方面的支持,永安市有一家企业获得了政府组织原料方面提供的帮助。
对“企业需要政府做些什么”,三地企业最希望的都是“税收优惠”,其次是“信贷扶持”。企业还希望政府在“协调企业和林农、铁路运输部门等的各种关系,搭建信息平台,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企业建立生产基地”等方面给予帮助。
5.企业对经营环境的评价。良好的经营环境是吸引企业投资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从企业的评价看,多数企业对目前的经营环境比较满意。
总体看,永安市的企业对经营环境的满意度高于邵武市和光泽县,光泽县的企业满意度是三地中最低的。永安市的企业对基础设施、交通、审批手续和权益保障方面的总体满意度最高,但对企业需求是否得到满足的评价最低,多数企业都认为其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对税收的满意度也较低。邵武市的企业对交通和权益保障的评价最高,对审批手续和税收的满意度最低,25%的企业对税收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光泽县的企业对纠纷解决的满意度最高,一是出现纠纷的情况较少,二是对纠纷出现后的解决比较满意,但对交通和公平竞争、需求满足程度的评价比较低。
四、主要结论
1.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后林产品加工企业数量明显增加,但规模偏小,对产业带动力不足。调查中看到有些企业就是3、5个人合伙建起来的小加工厂,从事初级木、竹加工,技术简单,设备简陋,生产力水平很低。这种小厂遍地开花的现象既浪费资源,又影响环境,还会导致企业之间的竞争增强,不利于产业发展。
2.企业和农户没有形成紧密的利益联合体。在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供需双方面临的市场风险相对较小,交易额也不够大,对约束交易双方行为的正式制度的需求相对较低,但随着产业发展水平的提高,交易量的增加,企业需要充足的原料保证,农户也需要稳定的产品销路时,企业和农户间的依赖性就会增强,从而会产生对正式合约的需求。
3.企业对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作用有限。由于企业规模小,因此对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的带动作用有限,当地木、竹加工企业还远未形成带动农民增收的重要力量。
4.政府扶持和帮助对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新建木、竹加工企业都不同程度获得了政府的政策扶持、税收优惠、信息服务和维持市场环境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但是,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企业来说,还需要政府进一步在降低税费、给予信贷帮助、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有更多作为。
五、对策建议
1.促进资源向优质企业集中,形成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林业产业化是林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实现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要素重新组合的最好形式,是各国林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张强,2004)。要发展现代林业,就必须培养有带动力的林业企业。从目前的情况看,当地的林业发展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只是具备了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但还远未实现产业化。相关部门要因势利导,引导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源向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的企业流动,培育有产业带动力的企业,增强林业产业化发展的动力。
2.加强企业和林农之间的资金、技术、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合作,逐渐构建顺畅的产、加、销体系。通过契约形式将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商连接起来,一方面通过资金、技术合作,减轻农户生产中的各种约束,降低初级林产品生产者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确保初级林产品的收益;另一方面,确保加工企业可以获得充足的原料供给,降低企业的原料约束。同时,企业通过提高创新能力,开拓更大市场,带动林业生产,形成良性互动的林业发展机制。
3.林业的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要发挥适当的作用。一方面,要正确引导、扶持帮助,做好服务,另一方面,又不能行政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为促进林业加工企业的发展,政府还需要在为企业提供高效行政服务、提供各种技术、市场信息、协调理顺各方关系等方面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尽量满足企业公平竞争、发展和扩大生产等的需要,既不要优先照顾本地企业,也不要为了吸引外来资本而只给引进企业优惠。另外,市场是产业化真正的“龙头”(丁力,2001),政府不能为了发展产业化而超越当地林业的发展阶段,人为构建产业化链条,而应该以市场为导向,引导产业化的发展。
4.进一步改进税收办法,提高对企业的激励。虽然各地都已经进行了木、竹税费改革,但从企业发展所处的阶段看,目前的税费水平仍然偏高。为了鼓励企业发展,要进一步改革木、竹加工企业的税费征收标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起到有效连接农户和市场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村集体 经济组织 产权制度 改革
[中图分类号] F321.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10-0027-02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土地已经不再是农民唯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农民已不再以务农为就业,农民也不再以农村为居住地。农民脱离土地,进厂打工,进城务工异地务工就业。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土地不断规模化集中经营,土地流转。沪郊农村土地消耗不断增加,农村土地不断被征用,村集体积存了大量的集体资产,这些资产大多以货币形式积留在村、镇账户上,有的城镇化比较完善的地区,将这些资金转化成了固定资产,进行出租,这些资产随房地产的升值,村集体资产也在不断壮大,集体收入又也在不断增加。提升新型城镇化水平,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的收入,各地都在因地制宜、农民自愿、政府指导的原则下,探索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的改革。在农业发展规划区内的村,也在进行着以“明晰镇村级集体资产产权,规范集体资产管理,提高公益效率为重点的改革,以“专业合作”、“股份合作”诠释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但是在沪郊经济发达地区,只有少数次中心城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了改革,大多数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还处于清产核资、农龄统计的前期准备阶段,仍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实质性的产权制度改革。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维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为农民创造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让农民成为拥有薪金、租金、股金、养老金的“四金”农民。(半月谈2012.3期)。是什么原因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难以进行?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难点及成因
1.改制过程中现行体制的制约
在现行的体制下,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存在很多制约。比如工商登记。在现行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可以按照市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工商登记,而以全部现金、或部分现金和资产组建的社区股份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的尚未进行,同是将农村土地资源以入股的形式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也未进行探索。还有税收。本身股份制改革后,可供股份制改革的资产总量不大,农民股份不多,优质资产更少,农民的收益很有限,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再加之现行的税制,新经济组织大多是实体经济组织,还要缴纳所得税(营改增),城市维护建设税,农民所持股份分红部分还要缴纳20%的红利税。各种手续费。产权制度改革后,大多成立了新型的经济组织,新经济组织名称变更,按规定需缴纳资产额的3%的契税和0.5%的手续费。
2.土地规划制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小
2.1农用地收益有限。农村有大量的集体用地,按现有的政策划分,农村集体用地可以分2大类,一是农用地和非农用地;非农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公益事业用地、宅基地。现在农村集体土地中,农用地90%以上已经进入流转,土地流转费用尽管在不断增长,但增长速度比较缓慢,2012年,土地流转费用每亩已经增加到750――800元。以农用地入股为主的村股份合作社,由于农村经营管理人才的严重缺乏,农业结构调整进程缓慢,尽管经过近年的大力扶持,农产品品牌和农业龙头企业有所发展,但带动效应还不明显。所以农用地经营的收益增长是有限的,净收益增长也受到限制。由于农用地经营管理的成本大,土地入股之后,农民的收益达不到入股之前土地流转报酬。
2.2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越来越难。受土地红线的限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几乎是不可能。非农用地采用占补平衡制度,可开垦的资源已经殆尽,非农投资项目越来越少。土地作为一次性资源,是一个恒定值,一个增多,另一个必然就减少。非农建设用地增多了,就意味着农用地减少。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来源也就固定资产租赁收益、土地租金收益、招商引资返税、政府转移支付和其他收益。这几项收入变动很小,很难找到新的收入增长点,村集体可支配收入增长缓慢。由于农村社会管理任务逐年加重,村民物质文化的需求越来越高,社会管理成本不断上升,村级负担逐年加大。村集体收益大多用于弥补社会管理费用的不足,很难用于扩大集体资产投资。
3.村集体资产的总量小,吸引力不大
3.1村集体资产总量小,股改后每股所占均值不大。村级集体资产总量决定处置的方式,而从现状看,由于金山历史上属于农业大区,村办集体企业不发达,固定资产规模比较小,再经过上个世纪90年代2次大规模企业转制(92~94年和97~99年),村办企业大部分以卖断所有权的形式转制,村集体固定资产所剩无几。即使有的村征地前有一定量的集体资产,但因在城镇规划建设、工业园区规划建设中的土地征用中,也都拆迁,这些拆迁补偿款没有继续投资,大量现金长期放在账面上。现行的建设用地公开招拍挂政策,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预留村集体建设用地,征地村再投资土地优惠、税收优惠等政策,现在回过头来再投资,成本很大,同时地处远郊的区县,除投资厂房出租外,其他投资渠道不多。因此处置后,农民所占股份会很少,股权分红对提高农民收入的贡献率将十分有限,吸引力不强。
3.2产权难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模糊。比如村级道路征地补偿金,因历史跨度比较大,投资主体多元,是属于村集体所有还是镇集体所有?各说不一。包括农田基本设施等等。
3.3缺乏相关经营人才,保值增值难度大,。由于村级集体资产大多是不动产,不外乎厂房、仓库和土地等,类型有限,要想有效盘活操作难度较大,更为关键的是缺少相关人才。现在参与经营管理的多数村干部普遍缺乏经营意识和才能,缺乏长远发展眼光和创业精神。从目前农村经济条件看,也很难吸引农村专业经纪人、专业技术人才和懂市场、会经营、素质高的管理型人才。
4.主观局限,基层干部不愿改
包括几个层面的认识,首先是区、镇两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是否统一,是否愿意投入一定的人、财、物、来推进这个事情,从目前情况看,区(县)级层面问题不是很大。二是最大的阻力来自于乡镇层面,这涉及到很多现实利益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大家不敢碰,不敢揭盖子,怕担责任担风险,希望安于现状。三是有些群众对改革认识还不够,希望现金分配,对集体资产公司化股份化合作化运作不放心,怕公司被少数人操纵,得不到长期有保障的收益。
二、加快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对策思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是城镇化进程中城乡统筹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员合法利益的有效手段。通过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破除过去农民群众对集体资产抽象所有、共同共有、实际上却很难保障应得利益的体制怪圈,形成了农民真正所有、人人按份享有的良性局面,使农民真正成为村集体经济的主人。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集体资产营运机制和保护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
1.加大宣传教育,提升认识。
加大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让基层干部充分认识到,做好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创新发展能力,加速农民向市民转型,有利于创新发展环境;加速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 有利于创新发展模式,加速农村管理体制向城市管理体制转型;有利于维护绝大多数村民利益,集体利益平等分享”,对有条件的村抓紧着手,在试点的基础上,本着“一村一案”区别对待的原则,政府做好统筹规划,加大改制村社区公共管理经费投入,加快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的改革。
2.区分职责,共同推进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的改革
2.1村(社)抓基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必须做到家底清楚、产权明晰、责任到人,重点是“一清、两建、三确权”。一清,即清产核资。对集体所有的账面有价资产,账外资源性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对不良资产严格按程序核销,对违法违规流失的资产依法依规追缴,摸清核准集体资产家底,交给村民评议,做到账实、账账、账表、账证、证证“五相符”,资产财务明细和债权债务明细“两清晰”。两建,即建立集体资产明细账、资源性资产登记簿。清产核资结束后,对集体资产分别建立明细账,包括集体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资产、有价资产等;对登记未进入账内的机动地、四荒地、多经地等资源资产建立登记簿。三确权,即确定产权、股权、经营权。对清查核定的集体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报批,颁发产权证书;召开村民大会议定配股方案,将经营性资产按方案配股到人,成立股份合作社并颁发股权证书;确定资产经营权,将不同类型资产以租赁、入股、承包等方式明确到责任人。
2.2镇抓规范。着眼规范管理,促进集体资产运行“由地下向公开、由无序向有序、由分散向集中、由行政手段向市场运作”转变。一是搭建平台。以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财政所)为依托,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所。主要职能是宣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收集公布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开展集体资产产权、经营权交易。二是完善制度。产权交易所制定了产权交易配套制度、产权评估制度等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与交易制度,拟定《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评估流程》、《农村集体资产添置流程》等工作流程。三是规范操作。交易集体资产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其他项目承包经营权,由村民代表、村民理财小组全程参与、全程监督。集体资产添置处理实行“三不受理、三不办理”,即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所没有村民主理财小组意见的不受理,未经村民代会代表讨论通过的不受理,未经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准同意的不受理;没有评估报告的不办理,没有公开招标的不办理,信息没有公开的不办理。四是配套服务。围绕开展清产核资、业务培训、产权交易、信息沟通等重点环节,完善服务方式。
2.3区级抓监管。一是建立土地流转监管系统。区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心,实行区、镇、村三级联网,畅通信息共享、工作沟通的高效机制。二是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监管体系。坚持早介入、早控制、早调处,村建调处小组,各村支书任组长,治保主任具体抓;镇经管站有专门人员负责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二是不断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集体资产产权评估、离任干部及经济效益审计、集体资产年度审验、每月资产产权变动情况报告等制度。
3.拓宽渠道,搭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平台
发展村级经济,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区位特点、功能定位、发展水平和资源条件,搭好发展平台,优化配置各类资源,实行差别化发展。
3.1盘活资产,努力增加租赁收入。租赁收入是村级经营收入的重要来源,具有稳定性好、收益高的特点。对合并村的闲置村部、原村办企业的厂房设施、村民小组的空置仓库晒场等,经过修理翻建和改造扩建,可以扩大存量规模,提高使用效率,培育收入来源。加大农村公益性资产市场化运作的步伐,尽可能地转化成经营性资产;优化资产结构,尽可能把二产资产向三产转化;稳妥运作集体积累资金,鼓励其投入不动产,允许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运作,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3.2扩充总量,积极整合社会资本。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后,广泛吸纳区域成员、资本参与,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打造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管理有效”的全新运作平台。
3.3集中资金,向园区和城区发展。集中资金、集中开发,利用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等优势,成立镇村联合集体资产运作公司,走集约之路,尽可能地把各村资金集中起来,在集建区内,进行固定资产;利用城区建设集中,商业、其他服务业集聚等优势,在条件较好、人气较集中、有发展潜力的地段,积极参与建设或购置房产,以获取租金收益。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流转;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30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土地产权是指权利人在其权利存在的土地上,为实现其利用土地的目的,分别依法行使其权利时对土地的用益、流转、管理权。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关系到我国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和农民的切身利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三农”问题渐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问题。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是通过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完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和保障机制,重构农村产权组织。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现实问题
1.所有权主体虚置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对“农民集体”的含义却没有明确的界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小组和村委会都不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在实践中,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及一些集体经济组织成为集体土地的实际支配者,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成为集体土地征收、流转、经营中最大的受益者,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已经被虚置。
2.所有权的不对等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相比,虽都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但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实践中是一种受到严格限制的权利,国家对其用途、流转、处置等进行严格管制,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缺失。各级集体组织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真正主体,只是国家所有权的人。实际所有权与法律所有权完全不一致,违背了所有权平等的要求。
3.农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不清
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农户通过承包,取得了对土地的经营权和部分收益权,但基于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并未给农户,而这种集体与农户之间的承包经营权性质究竟是什么,至今没有定论,扭曲了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土地权益配置关系,无法体现农户对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权益要求,阻碍土地作为一种资产参与市场化配置的效率。
4.土地流转制度存在缺陷
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在实践中,没有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对流转客体、流转性质、流转种类进行规范,形成流转障碍:一是将承包合同定位成债券合同,承包经营权人在转包土地时需经发包人同意;二是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可抵押。不可抵押就限制了集体土地的资产属性。
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措施
学界提出了改革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思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方面,第一是集体土地国有化;第二是农村土地私有化;第三是实行农村土地国家、集体和农户三级所有或集体与农户私人所有并存;第四是保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行土地制度改革。目前,国有化、私有化在我国都是不可行的,进行相应的改革是一种可行途径。
1.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
确权是基础,流转是目的,只有明晰了产权,才能使农村土地和房屋的流转更加规范、有效。明晰所有权主体,确定使用权,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1)完善法律,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哪一级集体所有,以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问题。(2)基于承包经营权开展农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到户工作,赋予农民更加完整的权益,为集体土地合理有效流转和高效配置奠定基础。
2.规范、创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形式
农村土地使用权确定和流转登记应尽快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使用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收益分配机制,明确集体在补偿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和参考依据。完善集体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由村集体办理农转用手续并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依法流转给相关企业,政府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应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以单位面积出价最高者为受让标准,而以项目好、能优化农民资产、能带动农民致富为主要受让依据,做好项目盈利性、持久性、风险性的评估,在土地流转收益中仅收取一定的配套费用。其他土地流转收益大部分给予集体或农户,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获取稳定收益。
3.建立新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商品化,使集体土地使用权逐步按市场规则运行。做好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两项工作:一是制定土地使用权流通市场规则,由国土管理部门对土地市场进行管理;二是要限制土地兼并。通过提高土地合作税和土地增值归公的办法,避免土地投资商从地租和地价增涨中攫取暴利。搞活集体农用地市场。由于目前农村经济飞速发展和小城镇改造步伐加快,部分农用地承包权人弃田经商或外出打工,许多地方出现农用地长期闲置抛荒的现象,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反租倒包”的现象。对此,政府只能正确引导,不能简单扼杀或一棍打死。通过引导和疏通土地使用权流通渠道,使农民和集体能够同时得到经济利益。操作上,可以将闲置土地通过一定方式储备起来,并定期对社会土地储备信息,采取转包、租赁经营、返租倒包、股份合作、土地银行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吸引本地和外地经营者从事农地经营。
三、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许多配套措施保障实现。(1)强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建立符合现阶段农村土地发展形式的治理机制,加快推进村级综合配套改革。这也是村务管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民主的需要。如我国多地农村形成了以村民议事会为决策机构,村委会为公共事业服务单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的新格局。(2)创立耕地保护机制。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实行耕地分级保护,通过设立耕地保护基金,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3)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农村资金需求特征的组织体系,服务体系,担保体系,保险体系和信用体系,拓宽农业农村直接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民间资金和社会资金进入农业农村,实现产权与资本的有机结合(通过产改,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予国有土地同等权利,顺利实现产权资本化)。(4)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如成立综合性的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将产权的流转整合到一个交易平台办理。(5)创新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担保机制,以降低农村土地产权流转风险。(6)完善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工作,为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制化。
四、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切实解决好“三农”的需要,加快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就是要求政府切实以监管者和服务者做好本职工作,立足长远,调整产业结构,不争利。就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后,使农民在土地征用或征收后,集体、农户经济都得到稳定发展,集体经济能为农户提供生产、生活上的保障,农户在生活水平上有提高,持久生计上有保障,综合素质上不断提高,形成社会基层良好的运行秩序,对促进城市化进程和农民城市化夯实经济基础和文化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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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郎东岗.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途径[J].北京农业,2012,10.
[4]唐黎标.试论我国农村走向[J].上海农村经济,2012,9.
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农村改革工作开展以来,草场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开展和落实。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主要方法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草场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召开全乡动员会并成立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政府乡长任担任组长,负责统筹领导全乡农村改革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农经站,由农经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制定了《草场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和《草场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工作任务、和操作流程。各村还相应成立议事小组,选派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的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大力宣传,广泛动员。为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尽量少走弯路,提高工作实效,赢得广大农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多次邀请县农经局相关领导来对我乡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向全乡村民发放《致广大农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权颁证工作的一封信》和《致广大村民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公开信》,做到家喻户晓让群众充分了解农村改革工作的意义和目的。
二、工作完成情况
按照省、市、县要求,我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现已基本完成,现主要是扫尾完善,截止目前,全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工作完成权属调查个5个行政村,完成合同签订5个村,全乡5个行政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均已入库。承包方调查表、地块调查表、归户表、合同、申请书等归档资料已全部完成归档,颁证工作正在进行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通过对6个自然村的“三资”进行清查后,通过公示后,现已全部录入全国清产核资数据库。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的虚拟所有权
Abstract: in the reference related research achievements and according with our current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of the specific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specific operational foundation, propose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conception, in response to the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existing problems.
Keywords: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the land of virtual ownership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下存在的问题
1.1 农户对土地的预期不足
对预期净收益的顾虑不能形成有效的农业投入和积累机制,影响土地产出效益。继续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使农民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享有更多的权利,但就目前国情来看,农民从未真正享有土地处分权。促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特别是要将处分权赋予农户,实际上就是承认农民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这是促进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有效途径。
1.2土地使用权属不充分,无法实现有效的土地流转
2002年据农业部有关部门的统计,以各种形式流动使用权的耕地约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 ~6%,且多数发生在沿海发达省市,内地流转的耕地仅占承包地的1% ~2%,可见我国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发展依然十分缓慢。对此问题孙瑞玲从我国农地流转现状、主要障碍因素和具体的政策建议3个方面对我国农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从目前的数据看,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大部分发生在工业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业发展的弱势产业性和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性。
农地流转缺乏流转主体且农地使用权不具有物权性是现阶段农地使用权流转不充分的重要原因。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保障因素正开始得到削弱,而其作为生产因素的趋势则日趋明朗,如何实现农地做为生产要素的转变,使市场在土地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将是这一时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上看,农民还没有拥有完整的农地使用权。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让渡,而不具备完整农地使用权势必会阻碍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目前,在山东、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实行有所扩展的股份合作制,即农民将农地的使用权入股,将土地折股分配给农民个体拥有,社区实行土地的统一规划和统一开发利用。农地使用权入股,实质上等于确认和强化了农户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同时,农民以土地的使用权的转移获取相应的收益,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土地使用权物权性质的的一种体现。针对农地使用权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特性,许多学者提出了独到的见解,都十分重视农地使用权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构建。
农地产权界定不清,农民土地遭不公正侵占
现行农地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缺陷是产权主体界定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但究竟是属于全村农民集体所有,还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界定不清楚。根据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观点,产权的界定不清,势必会在经济过程中加大交易成本,出现外部性和“搭便车”的现象,目前导致的严重后果就是农民土地遭到不公正的“圈占”。陆迁等对此问题从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不公平、征地后的安置措施不妥当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而细致的研究。在此应当看到当产权主体界定不清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得到产权主体的有效约束,即使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界定能够明确的界定“集体”,就目前我国松散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占统治地位的“官本位思想”影响,集体依然不可能成为农民权益的有效保护人,能够有效保护农民利益的产权主体只能是农民自己。
2、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构建
2.1构建原则
2.1.1农民享有集体所有土地被占用后的所有权补偿。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集体土地被征用后,作为集体一员的农民理应享有集体所有土地被占用后的所有权补偿。现行法律对被征用的农村土地也只是对地力、地上作物和失地人口的安置给予补偿,即只承认了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存在,而否认了土地所有权作为独立财产权利的存在。
2.1.2构建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促进农地的有效流转,需在国家深化对农地流转的宏观调控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农地使用权的物权化特性使农村土地由农村保障因素向生产要素转变,同时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权利,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以促进农户对承包土地进行合理的预期和投资,防止对土地的过度开发和过度开垦。
2.1.3农民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主体。要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尤其在国家和城市圈占农民土地的过程中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使农民失去土地可以得到有效的补偿,同时对失地农民的生活给予相应的保障。由于目前我国缺乏真正维护农民利益的利益体,所以真正能够有效维护农民自身利益的只能是农民本身。当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的情况下,农民维护自己的土地权利存在着“一人出力,大家收益”的情况,即存在“搭便车”的情况,且农民维权名不正言不顺,因为归根到底农户也只是拥有使用权而已。而当土地所有权内化给了每个农户时,一旦土地被占用,农民会为自己的利益而与之谈判,以寻求利益最大化。
2.2构建方案
新产权方案的中心任务是要表明产权的内容如何以特定的和可预期的方式来影响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本着上文所述的构建原则,在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基础上,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3个层次进行分析,并以土地的虚拟所有权将这3个层次进行连接贯通,以应对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下存在的问题。
第一个层次,对农村土地所有权进行两个层次的拆分,一是现实所有权即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一是土地的虚拟所有权,之所以称之为土地的虚拟所有权是因为这是一个在正常阶段存在但却虚拟的权利。虚拟的土地所有权是农民获得物权化的土地承包权的依据,也是农民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获得收益的依据。在土地承包期内,当农民土地遭到政府征占或是因城市扩建而面临被侵占时,土地的虚拟所有权即转化为农民所有,农民作为维护自己利益的真正主体,且由于此时农民拥有实际的土地所有权,农民便可以真正的维护自己利益,第二个层次,构建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将处分权赋予农户,这不仅有利于减少土地产权关系中的不稳定因素,促进农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提高农地的利用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国家对农民土地利益的保护,第三个层次,构建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加快土地由农民的生活保障要素向生产要素转变,强化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农民拥有完整的农地使用权。
其中,第一个层次是构建后两个层次的基础,土地的虚拟所有权是农民获得物权化的土地承包权的依据,也是农民以土地使用权流转获得收益的依据,第二个层次又是第三个层析的基础,即农民在从集体那里承包土地时若不能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那么构建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并以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获取收益也就难以实现。所以3个层次是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的,而其中贯通它们的主线就是土地的虚拟所有权。
3结语
当农民土地面临被占时,农民和土地实际征用者在土地转让价格的确定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何确立有效的土地转让价格以做到既能有效的保护农民的利益又不使价格脱离土地价值而呈现一种虚高的状态,这就需要市场在土地的转让中起基础性作用,由此可见,虚拟土地所有权的构建和物权化的农地使用权是相辅相成的。制度的构建须遵循有利于提高效率,符合现行的意识形的法律制度做出修改,在此引用资本论中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论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映经济基础,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因此,在经济基础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相应的调整做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也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根本。
参考文献:
[1]李艳: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广东农业科学,2009年,第6期。
[2]张毓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与思考,理论与现代化,201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