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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撰文指出,转型期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在中国的市场化制度变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其本身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境和弊端,如:中央规制下制度创新的空间限制;[1]“公用地灾难”与统一市场的阻隔;中央与地方制度博弈目标之间的冲突;创新非均衡下制度变迁水平的区域差异等。本文主要针对地方政府制度创新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走出困境的路向选择。
一、多元产权选择与微观主体的动力激励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完善的产权制度安排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产权制度不会在自然状态下生成,需要政府的介入。政府凭借其暴力潜能和权威在全社会实现所有权,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中的交易费用;为产权的运行提供一个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利用法律和宪法制约利益集团通过重构产权实现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扼制国家权力对产权的干预。[2](P130~197)我们在考察中国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经验时,可以发现,多元产权选择是一个成功经验,如广东南海市的“五个轮子一起转”、浙江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等多元产权企业、广东顺德对企业的多元产权改造等。现在,从国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个体所有制、混合制、合伙制、国外独资和合资等等,都有应有的法律地位。哪种产权制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适合于本地的实际,都应该予以扶持和鼓励。这也是政府职责的应有之义。
当然,我们这里并不主张给予哪种产权形式以特殊政策,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履行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的职责。对于公有企业,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产权界限,实现资产管理层次化到产权配置层次化的转变。对于地方所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不适合改制的企业的资产管理,其管理模式可参考深圳的三级授权经营模式,把国有资产的最终产权与经营权分开,使国有资产的产权人格化,解决所有者虚位、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问题。为了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可以考虑在地方人大(属广义的政府范畴)设立类似于“国资委”那样的机构,作为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代表,并减少委托——链条,以便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在产权保障方面,除了中央政府应建立起完整的产权法律体系外,地方政府也应有与中央政府配套的产权监管体系,对有关的产权主体进行约束和监督。对于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可以考虑以政府主导的形式对产权进行重组,进行积极的创新和试验,甚至是“试错”。在这方面,广东顺德的经验值得参考,他们对公有企业的改制就是走产权多元化的道路,具体方式有:嫁接外资;划股出售、公私合营;分拆求活;多种形式租赁、公有民营或民有民营;企业兼并、拍卖;控股、参股;债权股份化或债务等值化改造;企业“先关后改”;公开上市;依法破产。通过改制,使产权具有可分解性(即财产权可以分解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可分散性(即企业产权股份化、多元化和社会化)和可让渡性(即产权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转让、买卖、出售、出租),满足市场经济对产权交易的要求,使得在产权市场尚未开放的情况下,实现产权制度创新的突破性进展,从而化解中央政府制度创新的规制约束。
除了对公有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之外,地方政府还应继续走增量改革之路,加强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因为,这是目前很多地方最薄弱也是最迫切需要进行制度创新的环节。
产权主要是通过降低交易费用和实现外部性的内在化而实现对经济的促进作用的。而能够实现这两大功能的产权应是那些资产能量化到个人的产权。公有企业在这一方面存在着重大的缺陷,由于资产不量化到个人,其委托—成本大,“内部人控制”使最终所有者难以实现对资产的有效监督,这是造成其经营困难的根本原因。而私有产权因资产的明晰量化和权利义务边界的确定性而产生极大的激励,它的私人收益率最接近于社会收益率,由此带来极高的生产效率。中国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自1980年以来,中国私营经济产值以平均每年71%的速度增长,到1999年6月,私营企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3%(而国有企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例则从1978年的78%下降到1999年的33%)。目前,私营经济的贡献已经接近或超过国营部门,但其所占用的国家资源比重却微乎其微,而“耗用了2/3最为稀缺的资本资源的国有经济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只占1/3。”[3]中国私营企业用非常有限的资源去高水平甚至是超常发挥其内在的潜力。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私营经济的高效率和低成本的增长并没有伴随其他制度的相应变迁,它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制度障碍。从政府方面来看,主要的问题有:(1)产权保护制度欠缺。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对私营企业合法财产和其他权益的规定比较薄弱,私营企业在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使其发展的原动力受到削弱。(2)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没有真正实现。私营企业在诸如市场准入、银行信贷、税费征收和其他社会负担等方面常常受到不公平的待遇。(3)政府运作的不规范和官员拥有太多的超经济权力,使私营企业主不得不从“寻利”转向“寻租”,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从私营企业本身来看,问题主要有产权界区不清、家族化管理、规模小、产业结构的低级化和产品结构雷同等。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产权界区不清,表现在: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主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内部自然人之间的产权界区不清;一部分私营企业,尽管其资本的形式确是私人资本,却在法律形式上戴了一顶“红帽子”;[4]一些私营企业是在没有真正的出资人的混沌状态下生成的,如负债借钱,从而造成天然的产权不清;一些私营企业主以个人的资本筹办企业,却以“合作”之类的形式注册成立公司。产权主体界区不清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利于企业的资本积累;企业法人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易于被侵害;影响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权威;造成有关人员之间的权、责、利不明确,而产生“搭便车”的道德投机。[5](P42~57)
科思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分析中,揭示了交易费用与制度形成的内在关系。他认为,企业和市场的边界是由市场的交易费用和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的相互比较来决定的。[6]但中国在向市场的过渡过程中,需要政府对市场的培育和扶持,企业与市场的交易过程多了一个政府的环节,决定了企业的交易费用必须考虑政府这一因素。柯荣住通过实地调研并运用统计模型的方法分析了企业、政府和市场三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变化,[7]认为企业的交易费用由4部分构成:企业与政府的交易费用;市场与政府的交易费用;企业内部交易费用;企业除负担第二项费用之外的交易费用。中国私营经济发展的初期,第一、二项交易费用是最重要的(这与科思的理论有所不同),是中国过渡经济时期私营经济发展中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制度问题。柯荣住进一步分析,宽松的准入政策比宽松的规制政策更有决定性作用。因为,宽松的准入政策会使私营企业更有发展的机会,而且政府也会采取与其相配套的规制政策,从而使私营企业的交易费用不断降低,提高其发展的动力。本文认为,政府在实行宽松的准入政策和规制政策的同时,还要履行其产权方面的职能和社会职能,减少企业第三项和第四项方面的交易费用,以进一步调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在私营产权激励方面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
第一,切实解决私有产权的保护问题。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从改革初期的“边际的、填补空缺”的角色发展到现在的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获得了国家的正式法律地位,可以说进入了国家的政治经济体系范畴,政府理应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实施保护。目前,在国家的物权法还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保护私有产权的制度,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这一制度需求,实现地方性制度均衡,以消除私营经济发展的心理顾虑。
十年里,曾经在生死线上苦苦挣扎的农村信用社,演绎了一出困境求生、改革崛起、昂扬奋进、追求卓越的改革发展大戏,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村金融主力军。
回望十年改革之旅,农信社管理体制、产权制度的改革,无疑是成就这段辉煌历程的核心主线和最关键因素。
体制之变:打通助推改革的管理经脉
自2003年开始的新一轮农信社改革,其起点和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省联社行业管理体制的建立和运行。构建以省联社为平台的管理体制,是2003年国务院深化农信社改革作出的重大决策。从2003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信社改革的安排,中央政府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责任移交省级政府,而省级政府又大都选择了通过组建省级联社作为指导基层农信社改革的平台,农村信用社的省联社行业管理体制由此产生。
回望我国农信社改革走过的十年历程,省联社行业管理体制的建立,对于推动农信社深化改革、防范风险、加快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省级政府推动当地农信社加快改革的平台,近年来省联社按照行业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履职要求,在促进农信社规范经营、化解历史包袱和经营风险、提升服务能力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实践证明,把法人机构建设成有独立发展能力的机构,同时发挥好省联社的系统性支持保障作用,有利于顺应我国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的发展特点,有利于满足法人机构低成本经营、高效率服务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客观需要,也有利于整合放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服务的整体力量。
然而,省联社是农村信用社改革过渡阶段的产物,这决定了其功能定位和履职方式,客观上需要根据法人机构的发展变化和需求,在改革实践中与时俱进地探索完善。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省联社管理体制显露出一些不适应改革形势的弊端。一些行政观念较强的省联社,在履职中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随着基层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初步建立,省联社管理模式与县域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改革发展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在此背景下,曾经是推动农信社改革首要力量的省联社的改革问题,被迅速提上日程。
为完善省联社行业管理体制、规范省联社的履职行为,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银监会专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省联社按照“淡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服务职能”的方向,调整履职重点、优化履职方式、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好服务作用。要求省联社按照“明确职责、规范履职、改进管理、强化服务”的思路和路径,明晰履职边界,规范履职行为,逐步将履职重点由管理向服务转变。对于县级法人农信社的管理方式要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除管理薄弱、风险较大的农信社外,应主要通过制度管理和行业审计来落实监督责任;在具体管理方式上,要改变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的方式,转向采用市场手段和经济手段的管理方式。
从我国农信社改革整体进程看,省级联社的改革恰恰是农信社改革走向深入的一种表现。这样一种表现从另一个角度表明:农信社改革越来越市场化。无论是省联社改革的酝酿,还是基层联社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归根到底都是在按照市场化的规则完善自身,寻求在市场竞争环境下良好的发展空间,而这也正是改革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
产权之变:激活发展活力的关键基因
十年的深化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以市场化、股份制为核心的改革导向的指导下,原本在发展困境中挣扎的农信社,在新的体制、机制下,发展活力被充分激发出来。而透过璀璨的改革成果和复杂的改革具体措施,我们发现,原本身陷困境的农信社能够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最大限度地释放自身的发展活力,产权制度的优化和变革是最为关键的因素。
综观新一轮改革启动前农信社存在的问题,根本原因是源于农信社产权制度的重大缺陷———产权不清、所有者缺位、法人治理无法落实。因所有者缺位而导致的农信社原有产权制度的重大缺陷,主要表现在“外部力量控制”和“内部人控制”两大方面。如果这种产权制度得不到有效改革,任何局部改革措施都难以奏效,农信社将很难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银行企业制度。只有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理顺农信社股东(社员)、农信社及其员工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建立现代银行企业制度的改革目标才有可能实现。而这也正是新一轮农信社改革中重点强调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
回顾十年来,我国农信社改革在产权制度政策安排上,经历了从合作制到股份合作制再到股份制这样一条产权设计路径。2003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针对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的问题,要求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社可分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一级法人、独立法人等组织模式……在此政策背景下,农信社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中,出现了以合作制为核心的农村信用社、以股份合作制为核心的农村合作银行以及以股份制为核心的农村商业银行等多种产权形式。
虽然产权制度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农信社的活力,然而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和外部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原本政策允许存在的合作制、股份制合作制两种产权制度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农信社转换经营机制、加快业务发展、应对市场竞争的新形势。进一步采取以股份制为核心的产权制度改革,成为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唯一符合其长远发展目标的选择。
在此背景下,2010年2月,银监会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指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信用社产权关系和制度安排上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股权类型复杂、股权结构不合理、流转机制不健全等,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转化经营机制等工作的深入推进。银监会要求农村信用社“以股份制为主导,按照股份制方向,全面改造股权关系,明确资本属性,强化股权约束”,“按照诚信、自愿、公平、公开要求实施股权转换,健全市场化的股权定价和流转机制,促进股权有序合理流转”。这标志着关于我国农信社产权制度的政策安排上出现重大转向,不再强调产权制度的多元化,而是以股份制为农信社产权改革的最终方向,我国农村信用社由此进入全面的股份制改革阶段。
关键词:低碳经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知识产权战略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15日
在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过程中,低碳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以其高效、减排、环保的特质成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一种理性取向,上至宏观,下到中观,低碳已成为衡量一国、一产业乃至一商业社会持续性发展的软指标。随着我国“建设低碳社会”发展方向的确立,低碳经济也必将是我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由之路。
然而,低碳经济对于世界各国都是一个新课题,技术也相对不成熟,特别是新能源技术,总的来说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相对于业已成熟的其他行业而言,仍有许多拓展空间。在我们当前共同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中,工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中创新驱动的转变是最重要的一个转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结构调整离不开科技创新,科技创新离不开自主知识产权,因为谁掌握了核心技术,谁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谁就掌握了市场主导权和经济高速增长的助推器。
在低碳经济领域中,我国在众多方面还缺乏核心技术,因此知识产权战略如何促进自主创新,实现低碳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化,显得尤其重要。自主知识产权成为发展低碳之路不可或缺的基石。“手握知识产权就等于手握低碳经济时展的竞争利器”。
2011年与201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指出,我国要坚定不移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同时,《报告》多次谈到“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和“知识创新”等,充分表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对于实现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由传统的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转变为主要依靠智力和知识资源,依靠创新驱动来发展经济。在这个过程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十分关键。知识产权是破解当前经济发展难题的切入点,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着力点。
一、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改造传统产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自主创新。在信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高技术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领域,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提前部署,努力创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支撑高新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围绕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控制、产品营销、企业管理、节能减排等环节,提供重点扶持、服务、引导,切实把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中心环节,用知识产权改造传统产业,加大企业自主技术的研发提升,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实现低碳经济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条件,不仅有助于选择正确的低碳技术创新方向、领域和研究开发项目,做到既避免侵犯他人权利,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还可以站在更高的起点上从事更高水平的研究开发,从而避免研究开发的低水平重复和有限资源的浪费。
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激励和保护自主创新
低碳技术的维权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厘清侵权行为与合法使用的基础上,成为权利人打击非法使用的利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逐步认识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促进科学进步、文化繁荣、经济发展和促进公平贸易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入世”之后中国对知识产权的各个主要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都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低碳技术成果的本质属性决定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研发中的利益协调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
三、健全专利产业化政策,推进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积极争取财政和科技经费支持,加大对专利技术转化的扶持力度,对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给予重点支持,促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竞争优势的专利技术产业化。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开展对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贷款担保服务,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四、完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增强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统筹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展示交易、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三大服务功能,不断推进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一站式对外服务窗口和网上服务平台建设,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技术、资源优势,以“专利信息利用试验基地”为支撑,积极培育专利信息利用试点企业,为企业提供深层次专利信息服务。大力推广企业专利数据库和专利分析系统的应用,为企业研发和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增强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完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衔接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建立健全执法协作、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机制,依法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深入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知识产权权利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防止知识产权权力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
六、强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推进科学管理机制建设
加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完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重大活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增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合力。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同时,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加强市场监管,通过政府、市场和企业共同协作来完成,分清职责,让市场去保护、去提升知识产权的价值,这才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最有效途径。
主要参考文献:
[1]高旭东.企业自主创新战略与方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所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建议。
关键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意义 组织机构 流程 问题 建议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加速的城市化不但改变着城市的面貌,也改变着原来形成的城乡关系,农村和城市之间的物流、人流、资金流的日益频繁“交流”,工业用地和城镇居民用地的大量需求,造成了农村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十分稀缺。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为农村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也对农村经济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各地政府都希望土地流转的规模进一步扩大,通过土地规模经营方式的转变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以此解决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
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意义及经验
(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农业大国,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以及充分了解和掌握各地区的土地现状及今后的发展趋势,是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必需和必要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新形势下又一轮制度性变革,其核心是归还和确立农民的土地房屋转让权,优化资源的空间配置,提高农民收入,适应城市化加速对农村资源大规模流转、积聚和集中的要求,并为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奠定可靠的基础。
(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开展经验
通过对成都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调查及分析,我觉得在以后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应该汲取以下经验:
1.设立耕保基金,为耕地保护建立“防火墙”;
2.农村土地、房屋的全面确权,包括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
3.搭建村民自主的确权平台,由村民自主协商解决确权中遇到的历史难题,也尽可能减少矛盾,做到公平公正;
4.“确实权”, 是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确权,从以台帐为基础、回避近年随人口变动不断调整承包关系的累积矛盾的“确虚权”,转向以实测面积为基础,“台帐、土地、合同、权证与耕保基金”五个一致的“确实权”,为大规模转让奠定坚实的基础;(这段话放在这里感觉上有点不是很文辞达意,因为感觉它是名词解释,如果你想放在这里,”确实权”前面就要加句话,比如是让农民保证确实权什么的话,使其符合前面所要求的汲取的经验)
5.要建立产权交易市场,促进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
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流程
总体流程如下:
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主要问题有:
(1)由于农村大量人流向城市,造成大量土地闲置,被租用或被其他人种植、交税,未及时向各部门及时上报,使土地的所有权有争议;
(2)农民个人并不拥有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手中所拥有的土地权利和权益无法从资源变成资本;
(3)农村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经济,土地、人员、资金链并没有真正的被激活;
(4)农村人口的大量流动及信息资源的更新延迟,造成部分人口户籍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对称;
(5)各市、区由于资金和资源的不同,造成各级之间的测绘资料的比例尺、坐标不统一。
由于涉及部门多,例如公安系统、农村经济发展局、国土资源局、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局、各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等各部门,其间的资源交流、更新、共享,有着不同程度的延迟和落后。通过以上的问题,我们发现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农村产权改革的难度相当大。
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过程中问题处理的建议
(一)统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所有测绘资料所属坐标系统、比例尺大小及核实标准(1:500耕地实测图或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
(二)加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所涉及到的各部门之间的资源更新、共享、交流。由统筹办牵头,各乡镇、街道办组织人员对各村(社区)的户数、人口、房屋、林权、土地台账等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调查数据力求准确、全面;
(三)加强公安系统与各乡镇、街道办的资源交流、更新、共享,使人口信息为最新、最全,防止因姓名不符、性别不符、死亡或被死亡等因素拖延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四)各乡镇、街道办根据摸底调查、台账和现场核查情况,全面清查集体土地、房屋、林权现状、权属内容、权利人等,其结果要求与总账保持一致,各类权利人与权属内容保持一致;
(五)由国土局工作人员、镇村组人员、所属权利人代表、专业测绘技术人员同时在场,涉及边界纠纷需各方权利人代表同时在场进行边界的勘测定界并签字,其结果与清理核查结果一致;
(六)处理台账、清理核查结果和勘测定界结果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最终明确权利人、权属内容、权属范围、实测数据等;
(七)对明确权属的结果进行公示;
(八)在数据入库期间,进一步的核对权利人、权属内容、权属范围、实测数据,保证台帐、土地、合同、权证与耕保基金的五个一致。
五、结束语
由于新一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数据及图件成果方面要求远远高于上一轮,同时还要求录入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在总结上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新一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为了不走弯路,有必要组建一个由试点市、区、乡镇的技术领导小组对未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区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以提高新一轮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效率、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质量。
本文在总结和剖析上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下一轮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粗浅建议,以供大家探讨。由于笔者接触规划管理面和业务水平有限,不妥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一、知识产权的传统归属:民法理论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是一种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共同作用的产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知识产品,而对知识产品进行产权上的保护,我们就必须首先承认其被权利人私有的属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律像民法一样属于私法。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明确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权,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也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民事权利的定位,这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②
(一)民法的私权属性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体现
知识产权法应隶属于私法领域,民法是私法的基础,知识产权应为民法的特别法,这是目前大陆法系的主流观点。民法分为财产法和人身法,而财产法又分为物权法和债权法,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法,财产法的一般原则和制度都适用于知识产权,但是知识产权有其特殊性,其并不隶属于物权法和债权法的范畴,它客体的非物质性又决定了其不能完全套用财产法的相关制度,应当予以特别保护,也可以认为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特殊法,民法为其提供了一般的适用和补充。③知识产权是私权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国际公约所认可:TRIPs明确要求各缔约国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英美法系国家在其指定的相关单行法中予以确认;大陆法系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多以民事特别的形式进行规制;在我国,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明确将知识产权列为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相并列的民事权利,界定了其民事权利的性质。理论界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其权利的属性应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与物权、债权无本质上的区别。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体现
基本原则是对法律的概括性规定与总结,调整方法是基本原则在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有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就对应什么样的调整方法。民法是私法的基础,代表着私法领域最为一般的规则和原则,民事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公平自愿原则都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④在知识产权贸易、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权利的运用以及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都有所体现。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体现
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之一就是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般认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智力创造成果在创造、利用、保护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其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⑤可见,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隶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一致性。
(四)民法的权利本位思想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体现
民法是权利法,强调天赋人权,以权利为核心。民法通过从法律的层面上赋予各平等主体以各种民事权利,保证其权利的有效行使,保护其不受非法的侵害。在民法的制度上设立的体系是围绕权利主体的设定、权利的客体、权利取得、权利的内容、权利的救济和权利保护的框架进行的。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也同样是依照这样的体系设立构建的。例如,我国的新著作法赋予了各权利人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专利法也增加了一些新的权利。⑥
(五)民法的法理逻辑结构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体现
民法的法理逻辑结构将民法理论与法理学上的各种法律规范有机的联系起来,该逻辑结构不仅适用于各种民事权利制度也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论中的民事法理关系、法律事实、法律责任也同样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特别是民事法理关系,构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因知识产品的发明创造的完成而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因侵犯权利人的权利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权利人以此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而侵权人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⑦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运用民法理论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能够有效地为许多疑难问题找到理论依据并有助于其顺利解决,将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纳入到民法理论体系,也有助于民法理论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二、知识产权的另类视角:经济法理论
20世纪下半叶以来,科学技术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断地提高,高新技术改变了传统的以物质消耗为基础的竞争模式,知识产权的取得已经成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甚至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竞争的重要砝码。知识产权法律的私法性质也在悄然发生变化,而且这种变化还处于不停的发展之中。如果我们依旧把知识产权当做传统意义上纯粹的民事私权来看,那么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我国必将处于不利的地位。知识产权领域渗入了许多公权力的成分这一不争的事实我们必须予以正视,因为知识产权不仅能发挥其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的私法功能,同时,其激励技术进步和促进企业以及国家的竞争力的公法功能也在不断地突出。谁掌握了知识产权谁就掌握了核心竞争力,面对知识产权的扩张和滥用,让知识产权相关制度运用经济法进行调整是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的。⑧
(一)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分析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垄断
知识产权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权利人的一种“合法垄断”,而反垄断法的立法使命就是反垄断。如何在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分界,使知识产权制度有一个合理的定位问题,是知识产权垄断控制法律思想中最先要解决的问题。
1.知识产权垄断的兴起。在人类的历史上,从市场结构来看,伴随着特权垄断逐渐隐退的是知识产权垄断在迅速兴起。这种垄断在当今的社会中已经成为市场偏离完全竞争状态的一种很重要的形式。知识产权垄断不同于传统的特权垄断,它是人们依靠自己的智力创新成果而享有的一种市场支配的权利。人们凭借着知识产权制度合法获得排他性的垄断权,早在工业革命期间,就有不少的厂商和个人借助创新活动和知识产权来获得垄断力量,英国的专利授权在工业革命期间大幅度增长,知识产权垄断已经成为企业获得租金的主要手段。知识产权垄断与反垄断的产生是有其深刻的经济学依据的。新古典主义认为,仅靠市场并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政策的作用,可以纠正市场失灵,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市场失灵现象表现的尤其突出。首先,是关于公共产品的问题。知识在本质上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出现,至少部分的实现了知识在产权上的排他性,由私人可以供应一些新知识。其次,在外部性问题上,知识领域存在着普遍的外部性,当知识的创造者不能享有知识的全部收益时,知识的外部性就显现出来,外部性的存在,会导致新知识的供应产生不足。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则降低了外部性,可以促进更多的人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新知识。再次,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知识产权资产的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这必然导致了在知识产权资产的委托和经营的过程中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就是为什么进行知识产权反垄断的重要原因之一。最后,是垄断会导致效率的损失,垄断降低了效率,这是知识产权反垄断制度的政策核心依据。⑨
2.知识产权垄断的危害。第一,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的竞争存在先天性的不足。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不让竞争对手销售与自己商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商品而拥有的一种垄断顾客的权利,这种垄断在民商法上具有其设计的合理性,但在经济法的框架下智力成果使市场明显缺乏竞争也是不争的事实。和其他的垄断者一样,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合法垄断者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必然会产生破坏市场基本公平效益的不良倾向,一是限制竞争,二是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会非常严重。获得垄断地位的权利人通过垄断协议和自己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场相关人的利益,造成市场经济运行的公平效益价值的减损是不可避免的后果。第二,知识产权垄断会对同类的自由竞争产生排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利用自己的合法垄断地位,在相应的地域和时间内控制市场的技术、资源和资金,直接严重打击了同类的竞争者,形成贸易壁垒,加大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度,公平竞争、公平经营成为一句空话。第三,知识产权垄断对消费者的福利造成巨大损害。当垄断者排斥掉大多数的竞争者后,市场为数不多的卖者就有可能控制消费者的选择,控制住市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大大消除了来自市场和消费者的双重压力,从而会大大的忽视消费者的福利,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限制了相关市场的自由竞争。
3.《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垄断的规制。我国2008年出台的《反垄断法》没有对知识产权垄断这个难题进行回避,尽管很多人看来其规定还是显得笼统与模糊,很难适应具体实践中复杂的情况,但是,本文认为,以反垄断法为代表的经济法制度把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纳入到经济法的领域中来,在肯定民商法制度下的知识产权垄断的合法性前提下,在保证私法领域不受公权力任意干涉的底线上,合理地将经济法的相关制度加入到知识产权制度的范畴之中,对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⑩
(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也已近二十年,但关于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争议至今没有停止过。在西方国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属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法。在大约一个世纪以前,国际工业产权保护的先驱们把制止不正当的竞争的法律规范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中来,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大都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不正当竞争法早已从单纯的保护竞争者的法律上升成为保护所有参与市场经济运行者的法律,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的色彩日益浓厚,甚至有人称之为“市场行为控制法”。现实生活中的不正当行为形式多样,盗用知识资产进行不正当竞争就是其中最常用的手段。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其中包括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记的行为、虚假广告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诋毁商誉的行为等四种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也同时侵犯了知识产权或他人的智力成果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经济法领域。知识产权法反映了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社会公益,但其以个体经济利益为其主要的价值取向,更深层次体现的是个人权利本位主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要求之上,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正当竞争者的利益为其主要的价值取向,更多的体现的是社会价值本位主义。当前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制度始终都在追求协调与平衡,也就是说,在保护私有和促进社会进步的二元立法机制下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可以而且应当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畴中来。11
三、知识产权性质与制度模式的再探讨
以民法为核心的传统法律部门只能在微观领域对社会经济作出调整,其自身的修正无法彻底的消除局限性。商品经济下,市场的调节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会导致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紊乱以及经济结构的严重不平衡。经济法能够从全局观念出发,实现“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全面加速我国现代化的发展。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