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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商业银行;赤道原则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0)10―0029―04
随着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政策提出和商业银行跨国经营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也越发显得重要。商业银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重要途径。鉴于此,本文试对国内外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论述进行梳理,以期为进一步深化对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推动社会责任实践奠定基础。由于相关文献较多而观点雷同也较多,本文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文献进行评述。
一、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一)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研究与实践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准确界定了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才能进行具体研究。学者们对此进行了积极探讨。
国内少数学者运用爱德华,费里曼(EdwardFreeman)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试图直接定义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比如,龚将军(2007)认为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是商业银行在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过程中,维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包括政府的利益、员工的利益、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债务人的利益、社区的利益等。贾玉琪(2007)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商业银行应同时确保金融安全,对全社会政治经济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大多数学者关注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具体的内涵,从功能、性质和对象三个方面进行界定。崔亚鸽、袁晋芳(2005)认为从功能上看,银行除具有一般的企业责任外,还要兼顾下列特殊社会责任:一是保护银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二是公平配置社会资金;三是保证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
受阿奇・卡罗尔(Archie Carroll)四层次理论影响,曹涌涛、王建萍(2008)认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按性质划分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经济责任不仅要求银行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且要求其同时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法律责任要求银行必须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在法律框架内履行其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是社会尚未明确形成法律条文但被社会所期望的责任。龚将军(2007)进一步指出这四部分责任的相互关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商业银行的基础责任,是社会对商业银行的“硬约束”: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构成商业银行的高层次责任,是社会对商业银行的“软约束”。徐君(2008)将这四部分责任进行了类似划分,分为义务性责任与权力性责任两个层次。
朱文忠(2007)提出,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按对象大致可以归纳为五大类型:对公众的社会责任、对客户的社会责任、对员工(管理层和职工)的社会责任、对供应商和小型竞争者,以及对投资者(所有权人和债权人)的社会责任。龚将军(2007)则把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对股东的责任、对政府的责任、对员工的责任、对金融消费者的责任、对债务人的责任、对社区的责任等六个部分。
2009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该指引所称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为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与慈善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至少应包括:1,经济责任。在遵守法律条件下,营造公平、安全、稳定的行业竞争秩序。以优质的专业经营,持续为国家、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创造经济价值。2,社会责任。以符合社会道德和公益要求的经营理念为指导,积极维护消费者、员工和社区大众的社会公共利益:提倡慈善责任,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构建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3,环境责任。支持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支持社会可持续发展。
截至目前,学者们还未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给出统一定义,但都突破了股东利益至上的传统观点,认为商业银行对社会的责任不仅局限于经济责任,并从不同角度清晰地提出银行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研究方法基本上是在借鉴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的特殊性,作进一步研究。本文认为,指引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更为合适,其综合了多方理论研究成果,准确全面地指出了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为银行社会责任的评价衡量提供了统一标准。
(二)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与发展
70年代以来,国际上出现了以履行社会责任为己任的道德银行,主要为用于环境、社会、文化和扶助贫困人口项目发放贷款,例如荷兰的特里奥多斯银行和亚洲的盂加拉乡村银行。道德银行高度重视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但是未提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概念。随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全球兴起,商业银行信贷项目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和引发的社会问题,促使人们关注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此后,国外金融机构和国际组织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实践。
国内最早提出银行社会责任概念的是康国华。康国华的《刍议银行的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1995)一文第一次在国内提出银行社会责任的概念,认为银行有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水平,促进企业转制,保持社会稳定的社会责任。但其在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的背景下提出,所说的银行社会责任概念是狭义的社会责任概念,主要强调的是银行作为特殊金融企业的经济责任,没有涉及到银行的环境责任和慈善责任。之后,国内对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研究较少。近几年,随着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度日益提高以及绿色信贷概念的提出,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成为了新的研究热点。
二、国外理论研究与实践
一些国际机构和国际知名商业银行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做了深入研究与实践。这些研究实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金融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赤道原则”
金融业为制定本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进行了积极探索。2002年制定的伦敦原则和《南非金融部门》规定了金融机构在经济繁荣、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三方面的若干原则。但其国际影响力有限,没有发展为行业性标准。2002年为解决项目融资中遇到的环境与社会问题,花旗银行、荷兰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和巴克莱银行在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基础之上建立一套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
“赤道原则”,原名“格林威治原则”。2006年3月,赤道原则进行了重新修订。与原赤道原则相比,新赤道原则扩大了项目的适用范围,强调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把赤道原则由行业方法上升到行业基准的高度。赤道原则是金融业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产物,是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明确化、具体化确定了国际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的最低行业标准。
(二)积极遵循“赤道原则”
宣布遵循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纷纷按照国际社会责任标准经营业务,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将赤道原则转化为商业银行的内部行业融资指南,使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二是把赤道原则的理念全面渗透到业务发展中,把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与自身业务紧密结合:三是在商业银行内部建立环境因素分析资料库及企业社会责任系统。
参加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除定期公布财务报告外,还要对外公布企业责任报告。对外公布企业责任报告无统一格式,但披露具体详尽。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说明;既有历史性信息,又有未来计划。以花旗银行2006企业公民报告为例,报告体系包括CEO的一封信、企业公民在华旗、可持续概览、利益相关者信函、公司简介、小规模金融、行业领先实践、社区、志愿活动、员工心声、全球金融教育、小规模金融与华旗集团基金、环境、奖励与认证十四项主要内容。此外,西班牙桑坦德银行还披露当年全行纸张使用、能源消耗、排污等方面的数字与指标。
三、国内理论研究与实践
国内对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必要性的研究
曹涌涛、王建萍(2008)从历史和现实使命的角度阐述了商业银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第一、全球企业责任运动兴起,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现代企业发展的趋势。第二、商业银行的经营特殊性决定了其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和对社会经济影响具有特殊性,以及银行在发展中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要求其更加关注利益相关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第三、履行社会责任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第四、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期望商业银行把经济效益于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发挥应有的作用。
朱文忠(2008)认为国有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具有的“辐射效应”和社会责任表现具有的“带动效应”,是商业银行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表面原因。他进一步从商业时展决定论、现代公司制度本质决定论、长期股东利益论、生态环境共融论和全球化发展决定论五个方面做了深层次分析,认为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是商业银行成功的经营核心策略,有助于银行现代公司制度完善,有助于对银行股东长期利益形成有效保护,有利于为银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助于银行在国际市场树立良好公众形象、保持良好竞争优势。
陈雁(2008)从实施赤道原则与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关系的角度阐述了必要性:一是实施赤道原则是与国际金融制度接轨的必然选择。我国金融业要实现与国际接轨必须要接受赤道原则,关注投资项目环境和社会责任评估。二是实施赤道原则有助于商业银行管理环境风险。商业银行把环境和社会责任标准融入到经营管理活动中,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和监控,可以有效降低信贷风险。三是实施赤道原则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信贷资金与绿色产业的良好结合将拓宽银行的业务领域,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关于促进国内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对策建议的研究
这是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热点之一,相对于其他方面,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最多。代表性的成果有,朱文忠(2006)提出构建良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观的系统工程模型:一是修改相关立法宗旨,把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明确写入法律责任内容。二是政府通过推动建立社会稽核制度、引导媒体舆论、建立社会责任指数和国家标准等措施,推动商业银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三是发挥行业管理机构及非政府组织的督导作用。四是实现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规范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何德旭、张雪兰(2009)建议,在目前尚不完全具备实施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条件下,选用“参与+对话”机制来促使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即利益相关者参与内部治理,与全体利益相关者保持对话。具体措施是在董事会层面设立企业社会责任职能: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董事会的多样性:建立对话机制,提高利益者参与程度。
施其武、邵兵(2006)提出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实现路径:增强风险约束,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完善市场机制,提高银行资金使用效率和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优化问题银行退出通道;强化保障制度,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完善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改进激励手段,对履行社会责任的银行在业务发展上给与支持:完善调节功能,多种方式引导银行承担社会责任,
唐斌、赵洁和薛成容(2009)主要对国内金融机构如何推行赤道原则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引导和监督管理:在保持发展的前提下考虑环保问题,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赤道原则的推广实施,借鉴国际经验,坚持循序渐进的推广原则,立足国情,采用“适当偏离”的原则。二是金融机构应逐步完善内部相关体制机制:提高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并以之作为经营管理指导,加快内部制度建设,加强人才储备和培养,完善风险定义,加强风险管理,各利益相关者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黄苏华(2009)研究了我国A股银行业板块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鼓励商业银行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将信息披露纳入法制化轨道,尽快完善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立法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和时间: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内容应定量化、加强第三方审计,逐步趋同于财务报告: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发挥社会各界监督作用。
总体来看,虽然具体建议不同,但学者都一致认为促进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不可能由单一力量承担,应该由政府部门、银行自身、社会力量等多方力量共同作用。但学者对各种力量的具体作用机制如何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也未深入分析各种力量之间的相互关系。有部分学者提出促进国内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具体措施应该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与我国当前具体国情相符。
(三)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实践
相对于国外而言,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实践还是相对滞后,从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至今,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5年之前,是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阶段。这一阶段国内没有一家银行披露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只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光大银行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一些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这一阶段还停留在以公司慈善为特征的时期。第二阶段是从2006年到2008年,是我国商业银
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快速发展阶段。2006年6月23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开了我国银行业的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同年九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了《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在上市公司中率先引入社会责任机制,大推动了上市银行履行社会责任。2007年4月9日,上海银监局公布了我国首部由地方银行监管机构的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指引文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同年十月兴业银行宣布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采纳“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与此同时。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也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交通银行于2007年8月28日成立了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这是我国所有上市公司中第一家成立社会责任委员会,显示出商业银行对企业社会责任有了深刻理解。第三阶段是从2009年至今,是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正规化发展阶段,2009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走人标准化正规化。
绿色信贷是与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绿色信贷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控制自身的信贷活动,对信贷对象的经济活动产生影响,使其符合国家的环境政策。具体措施包括对污染企业和项目限制贷款额度收取高额贷款利息、对环境友好产业和项目积极提供贷款支持等。绿色信贷政策是由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于2007年7月30日联合提出的一项全新的信贷政策,其目的是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丰富,而绿色信贷仅仅涉及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环境责任,绿色信贷绝不等同于企业社会责任。也可以说,推行绿色信贷是公众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较初级阶段的要求,商业银行要全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任重道远。从最终目的和现实意义来讲,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都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有助于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其它相关研究
此外,一些学者采用调查问卷形式从实证的角度研究了某一地区金融业,尤其是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问题,比如李继军(2008)对湖南金融业践行社会责任现状特点及约束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谌争勇(2009)对益阳市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相关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
华立群和朱蓓(2009)在创建中国银行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他们在采用利益相关者模型基础上,结合中国银行业特点,确定了员工、股东、顾客、竞争者、政府和社区六个一级指标,并进一步细化为一系列二级指标,同时提出用层级分析法赋予每个指标权重,建立了一个比较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从而更好地评价银行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综合效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内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及实践相对滞后,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一些学者直接借鉴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没有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具体特征进行深入分析,不能较好说明问题:二是研究多是仅进行规范性分析,而未对问题进行全面的实证分析;三是研究角度单一,鲜有学者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评估指标以及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与业绩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四是社会责任的实践缺乏理论支持。笔者认为,应在借鉴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观点系统化,构建起整体性的理论框架。理论的发展将为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进一步指明方向。
参考文献:
[1]龚将军,《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
[2]贾玉琪,《社会责任视角下的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D],《上海交通大学》,2007,
【关键词】
社会责任报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
一、社会责任报告及其意义
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蓬勃发展,社会责任践行情况也成为企业业绩评估时的重要指标。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于2006年10月了《第三代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在这份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中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企业就其经济活动对社会特定利益群体及整体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进行沟通的过程,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综合反映。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自然地被广大企业认可作为社会责任践行情况的主要披露方式。该指南还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形式做出了原则性规范,成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形式的公认标准。
该指南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确保报告对于内部和外部相关利益者的价值:一是根据重要性相关利益者包容性、可持续发展内容以及完整性的原则确定报告的内容;二是根据平衡、可比、准确、及时、可靠以及清晰的原则来保证报告的质量;三是根据“报告指导”决定报告主体所应报告内容的边界。而该指南的“标准披露”则包括了三种不同方法:一是“战略和背景”,披露的是报告主体的整体背景和治理结构等;二是“管理方法”,披露的是报告主体如何管理特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三是“业绩指标”披露的是反映报告主体在经济、环境和社会方面表现的可比信息的指标。报告原则和指导关注的是持续发展报告的信息输入、标准披露关注的是信息的输出。
2003年6月,部分世界著名银行在华盛顿宣布制定“赤道原则”,这成为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里程碑,对全球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起到极大的示范和推动作用。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履行社会责任是商业银行提升社会形象、赢得公信力、打造品牌信誉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大多数商业银行已经迅速接受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并逐步内化到具体行动中,许多商业银行加入国际社会责任机构约束自身的经营活动并按照国际社会责任标准经营业务,而且每年对外披露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
二、国内外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比较性分析
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对社会责任关注时间早,重视程度高,相比而言,我国商业银行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责任报告的更是如此。自2006年上海浦发银行第一份国内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以来,国内许多商业银行纷纷效仿,自此,银行社会责任报告成为目前银行表达自己的重要渠道以及公众了解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情况的最主要方式。2007年开始,商业银行建立社会责任履行机制,公开社会责任报告的工作步入了加速时期。笔者选择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发展银行以及兴业银行作为代表,从其官方网站上收集并仔细分析了2012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又以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两大跨国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做参照,对国内外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差异分析,旨在找出差距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国内外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框架的差异
国外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遵循《第三代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而编制,因此它们的报告往往具有内容系统全面、结构清晰细致、特征鲜明的特点,而国内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在格式和结构上都明显套用国外银行的已有模式,内容上虽基本集中在披露对国家、客户、股东以及员工的责任和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但披露程度参差不齐,很难做到全面系统地披露。
(二)国内外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评估标准的差异
国际化的非盈利智囊团和CSR Network公司对企业社会责任评估制定相关标准。该标准是目前全球领先的社会责任报告评估标准,笔者根据其标准将国内外商业银行的报告质量进行对比:
1.利益相关者参与标准,即企业是否对那些影响利益相关者的重要事项完全理解并清晰地加以披露。国外商业银行通过详尽而又具体的方式,比如开展对话活动、进行各种形式的调查、举行研讨会等加强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交流,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还分别根据利益相关者的反馈意见列举出他们最为关心的话题并以此对自身的经营活动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而我国的建设银行在报告中也提到利益相关者参与,但只是一种概括性的阐述,没有突出重点,更无法得知今后的改进方向;工商银行也只提到与投资者和分析师的关系管,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并没有提及,而其他银行根本未提及此项内容
2.公司治理原则,在企业经营与决策形成过程中,公司治理结构是否有助于提升企业透明度和受托责任。国外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构架较完善,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组织保障,更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受托责任,并保证了社会责任与日常经营的有机结合。汇丰银行在董事会下设立了社会责任委员会,负责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计划,内容详尽,涉及多个领域并有所侧重,并指定专门的经理对报告的细节负责,跟踪计划的进展;而我国的商业银行虽设置了社会责任管理部门,但一般处于治理结构的较低层级,难以在银行决策时贯彻社会责任意识。
3.发展战略原则,即企业的发展战略在关注财务目标之外,是否聚焦于达成社会与环境目标。国外商业银行把履行社会责任上升到了企业战略的高度,使企业从战略管理中认真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各方的期望,充分考虑企业发展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统筹兼顾社会可接受性与可持续发展要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价值的综合平衡;而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全面建立起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虽制定了自身的发展战略目标,但由于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多停留在表面层次,导致银行的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行动缺乏协调。
4.业绩管理规则,除财务目标外,企业的程序标准和激励政策是否有助于完成社会与环境目标。业绩管理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主体内容,是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具体方面。国外银行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一般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多个部分,涉猎全面且有所侧重。在报告编制技术上,通过大量的图表分析,从横向和纵向比较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每部分又细分为若干子栏目,信息披露非常详尽,既有定性分析,更注重定量说明,既有历史性信息,又有前瞻性计划。相比之下我国银行社会责任报告内容的详细程度和覆盖的范围与国外银行相比都存在一定的差距。
5.独立鉴证原则,即企业是否为其社会与环境管理和报告提供了恰当的独立保证。国外银行在制作社会责任报告时,多数还是选择进行主动披露并经过外部独立的第三方予以鉴证,这不仅是企业管理者解除其受托责任的需要,更是取信于社会的需要,虽然中国建设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包括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独立鉴证报告,但大多数国内其他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并没有独立鉴证报告。
三、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披露指标内容不全面,披露预测信息不完整,披露信息缺乏可比性,回避负面信息披露这四个方面。当然这些只是表象上的缺陷,通过进一步分析我们可归纳出其深层原因:
(一)社会责任意识层面存在问题
第一,企业整体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运营理念还存在于大部分企业中,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整体较差。社会责任意识的缺乏从根本上抑制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阻碍了社会责任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利益相关者缺乏权利意识。具体到商业银行,股东、客户、政府、社区、国家、社会等利益相关者范围广泛,然而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这些主题的权利意识淡薄,在利益受损时并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权利,对银行所履行的社会责任不能给予高度重视,不利于推动相关银行积极履社会责任。
(二)社会责任法律体系不完善
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法规,不难发现,《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践行社会责任的规定只是宣示性的条款,尚停留在抽象意义的呼吁上,关于商业银行对消费者践行社会责任的内容、形式和责任都未予以明确,既没有把法律应有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发挥出来,也没能把社会责任嵌入到银行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流程中。最后,散见于政府性规章、自律性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法律层次低,内容分散琐碎,并不能系统全面地对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的落实做出规定,而且缺乏制裁性的规定,并不能起到应有的强制性作用。
(三)政府监管机制的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的是“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是,随着金融综合化经营趋势,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界限日益模糊,以机构作为监管区分的做法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要求,如银行理财产品本已具有基金的性质而非单纯的银行产品,它的推出大多是在规避现有的金融监管的前提下寻求商业银行新的利益增长点。银行理财产品往往处于证监会和银监会的监管空白或交叉区,难以统一监管标准,同时也绕开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审批备案要求。那么,由理财产品引发的纠纷将会因监管缺位而得不到妥善解决。而且,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中至今没有专门部门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事务;在监管机构内部也尚未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
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建议
(一)更新企业文化价值观
商业银行应培养“企业公民”意识,将践行社会责任目标演化成经营理念,渗透到商业银行内部治理和营业行为中。具体到对金融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方面,商业银行应将对消费者的保护纳入到自身的治理目标中。另外,商业银行还应重视客户至上的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员工队伍的素质建设,增强其对金融消费者的服务意识、安全意识,通过规范每个员工的行为使整个商业银行将社会责任纳入经营过程中。
(二)改革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
商业银行不仅需要有正确清晰的战略定位和合理高效的组织架构,而且需要在其治理结构中创造诚信负责的银行文化氛围,使社会责任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各项组织管理系统相结合。国外商业银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其高质量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条件。因此,国内商业银行也应优化股权结构,成立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计划,并指定专门的经理对报告的细节负责,跟踪计划的进展。
(三)完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银监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应根据“指南”的具体要求,结合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适时出台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南,实现国际趋同以;还应统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时间及披露形式,以便统一社会责任报告管理,也便于信息的检索与研究。商业银行自身也应提高报告编制水平,学习国外银行的成功范例,提升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此外,引入第三方独立评鉴制度,以督促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编制的规范性并提高其可信度。
(四)加强社会责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为了规范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是一项势在必行的工作。国家立法部门应该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比较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同时建立健全社会责任报告评级机制将有利于增强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积极性。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建设成果的最终评价主体实际上是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我国商业银行应在在制定社会责任政策、制度和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充分听取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按年度定期公布评比结果,便于银行间及银行内部的横向、纵向比较满足利益相关者及企业本身管理的需要。
参考文献:
[1]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金融法苑,总第75期,2008年版,第27页.
[2]郭富青.论金融消费者身份的界定与倾斜保护机制创新.长安金融法研究(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12.
[3]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2010,6:67.
[4]中国银行2012年社会责任年度报告.
[5]中国建设银行2012年社会责任年度报告.
[6]中国农业银行2012年社会责任年度报告.
关于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外延,学界多有探讨。朱慈蕴教授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的一定责任,主要是指对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住民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等。他认为法律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底线,法律责任为公司社会责任设定了最低标准;同时道德准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理想,它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而公司社会责任必须在两者的融合中落实,既离不开法律责任的“硬约束”,也离不开道德准则的“软约束气。史际春在谈到企业社会责任的时候则认为,这个概念从开始就超越了法律,属于社会自治或社会性规制的范畴。也就是说,公司社会责任指的主要是道德义务或道德领域的角色责任,这就不宜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事实上也保障不了。在这个意义上,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社会规制(social Regulation),而不是法律的调整或规制。他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在本质上是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对企业的客观要求,表现为社会对企业的期待,是企业对社会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守法、做好企业本身和对社会的道义承担。蒋建湘、周林彬、何朝丹则不约而同的认为,应通过软法的路径,将企业社会责任从道德责任引导到法律责任,或是“超越法律责任”。又有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的范图尔德教授的企业社会责任分类,代表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数个阶段――不积极型、反应型、积极型和主动互动型,等等。
二、低碳经济下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基础
《商业银行法》第34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在这种“指导”而非“命令”式的要求,既可以视为商业银行具有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空间,也可以看作国家并不放松通过相关政策指导调节经济的决心。目前看来,商业银行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的调节作用主要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在宏观上通过对贷款发放流向与数量的控制,使资金在各行业中的流转得到相应调节,影响人力资源、原材料等要素的调拨,并使之最终影响相关低碳产业中的生产要素配置,达到促进与扶持低碳产业发展的目的。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
授信制度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在确定对某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时,定性标准之即为考察相关外部经济、金融环境,包括客户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前景等。相对应地,该指引还要求商业银行业应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的要求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等等由此商业银行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政策、产业调整、国际国内金融格局的动态等等信息,从自身专业性出发全方面考察客户行业,中国银监会《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中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重点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分析,对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已列入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的企业和项目贷款,要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时调整、压缩和收回与落后产能有关的授信。经过这些分析与调整后,方做出适合的授信决策。
第二,在微观上可以调配对同产业中不同企业的授信力度,在企业群中形成科学地有计划地择优扶持,以提升企业参与低碳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并最终提升整个产业的效率。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中曾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对鼓励类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本着“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的业务”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和向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征信部门咨询以及其他适当方式,深入了解授信企业和项目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仔细分析授信企业和项目可能存在的耗能、污染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即要实现对于企业的区别对待,这种区别性地信贷控制方式,配合国家倡导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将有效地实现信贷向低碳产业转移,向低碳产业中效率高、可持续性发展能力强的企业转移。
三、低碳经济下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挑战与回应
(一)对传统社会责任的挑战
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源起于《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了商业银行是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由此商业银行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但当前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模式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与大众心理对银行的要求,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传统上商业银行对自身社会责任的认识与承担缺乏足够的高度与长远的规划,但低碳经济的实践是项长久的行动,尤其是当前《京都议定书》仍在实施的第一阶段,对于银行相应作用的发挥还没有特别紧迫的需求。当中国在2012年开始正式履行减排义务的时候,将对绿色金融环境的构建提出更高的要求。十五规划已经明确提出,单位GDP能源消耗要实现大幅度降低。
第二,商业银行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动性上仍有欠缺。传统上商业银行以在业务上不犯错误,不违反法律法规,保持稳健性等等为责任承担的方式,但这种责任承担的方式无法满足低碳经济的要求。这是一种需要从微观责任到宏观责任的认识,是从对客户对业务简单的因循规则到对整个环境保护与绿色金融保持关注的惯性,是从以自身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到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动性的转变。这些角色的调整与转换,都需要商业银行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
第三,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需要扩大。在传统上,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对客户、股东以及员工的责任上。例如对债权人(存款客户)而言,要承担能清偿债务,控制风险,保证自身安全性的责任。对债务人(贷款客户)而言,要承担关注行业与个体企业发展前景,有针对性地调节的责任。对银行员工而言,要承担尊重员工劳动权,构筑企业认同感等等责任。但在低碳经济的模式下,显然这种微观的、自身价值取向出发而形成的传统社会责任是不够的。商业银行在日常业务经营的过程中需要将眼光与视野放到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中,包括大到贷款对象业务的审核、行业前景的绿色角度考察,小到信用卡账单的发送载体选择等等,都是细微而又关键的低碳思
维体现。
(二)商业银行对挑战的回应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是银行业内第一个关于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指引。该指引第三条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是“银行业机构对其股东、员工、金融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该条第五款还具体列举这种社会责任包括“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第十到第十三条分别从商业银行对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的响应、运用信贷工具支持环保项目与推动环保意识培养、加强环境评估与风险管理等三个业务层面细化了商业银行在绿色经济、低碳经济下的行动要求。
2010年5月,银行业协会《2009年度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第五、第六部分分别是“对环保事业支持情况”、“银行业社会责任管理情况”,反映出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饯行低碳经济的众多努力。在传统业务的经营上,有招商银行制定的《绿色金融信贷政策》,提升绿色金融贷款投放比例10%以上。兴业银行制定《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政策》、《信用业务准入标准》,完善针对绿色信贷的信用审批制度等等。与2008年相比,银行业金融机构2009年新增节能环保项目贷款近5000亿元,几乎翻了两番。涉及的项目数增加3000多个,增加比例也超过100%。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层面,主要的商业银行已经建立定期社会责任报告的制度。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纷纷成立专门机构进行自身社会责任的管理,例如工商银行的“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兴业银行的“社会责任领导小组和社会责任办公室”等等,这些专门机构的设立,也反映了商业银行完善自身社会责任的努力。
这一系列的指引、意见以及商业银行自身制定的行为细则,是银行业尤其是商业银行对饯行低碳经济的有力尝试,也取得了
定的积极效应。但是对于当前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而言,最大的问题依然是缺乏专门的立法。从上海银监局到中国银监会的指引,再到银监会的相关意见,尽管关于社会责任的定义一再更新,也不断结合发展中的环境金融理念更新了社会责任的范围,但无一例外它们都缺乏法律责任的详细规定。从成本收益的角度看,商业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必将导致短期内经营成本的增加,而相反如果置社会责任于不顾,结合众多高污染企业往往是盈利大户、纳税大户等现实,商业银行向它们放开授信的严格限制,是有利于短期内实现利润,达到利益最大化的。而当前的立法对于商业银行这种低违法成本、低社会责任意识的行为却没有有力的追究途径。缺乏专门立法的另个弊端在于,商业银行的行为缺乏统
关键词:国家开发银行;环境责任;绿色金融
一、国家开发银行和商业银行在落实环保政策方面成效比较
1、落实环保政策的出发点不同
国家开发银行在我国的初始定位是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的概念是舶来品,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弥补市场缺陷,配合国家特定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实施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融资渠道所设立的银行。[1]保护环境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责任,更多的时候国家是以保护环境的“管理者”身份出现的,它制定保护环境的政策或者建立节能减排的项目,但真正要落实政策或实施项目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它的金融业务的选择更多会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发展的角度考虑,它主要是支持“两基一支”(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国家开发银行秉承其社会责任感,对于承担环境责任也是义不容辞。国家开发银行严格执行绿色信贷政策,控制贷款投向;支持产业、能源结构调整,推动流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以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开发银行不仅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环保政策,同时在2007年国家开发银行还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污染减排贷款工作方案》,以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确定的污染减排项目为工作重点,为国家“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提供融资支持。[2]商业银行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盈利性是其首要考虑的问题,往往不会选择一些投资回报率低的绿色产业,这也导致了很多商业银行往往会忽视其应承担的环境责任。
2、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程度不同
国家开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环保政策,同时积极谋求与环保部的合作。2009年国家开发银行与环境保护部签订新一轮《开发金融性合作协议》,承诺提供人民币1000亿元的融资额度,支持国家“扩内需”优先支持的环保项目,国家“十一五”和“十二五”环保重点工程等。兴业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环保先锋的代表成为我国首家采纳赤道原则的银行,其首笔适用赤道原则项目――福建华电永安发电2×300MW扩建项目正式落地。[ 3 ]虽然其实施绿色金融的目的是好的,但其项目的实施并没有和相关行政部门建立起良好的合作模式,不利于我国环保政策的整体规划。
3、队伍专业化有所差异
环保项目涉及较深层次的技术领域,发展绿色金融就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增加人才储备、加快专业化队伍建设。国家开发银行和环保部、企业在环保项目方面进行过多年合作,有丰富的项目运作经验,同时队伍相对专业,人才储备相对充足。商业银行在绿色金融这块的人才的储备和团队的专业化与国家开发银行相比还是存在差距的。
二、转制后国家开发银行仍应落实环保政策的必然性
1、目前我国履行环境责任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并不是道德家,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它们天生使命,然而让它们背负环境责任必将会增加运行成本,这是有违他们初衷的,因此,造成很多商业银行不履行环境责任。首先,一些商业银行自身利益与社会责任统筹兼顾不力。部分商业银行违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继续支持高污染、高能耗行业的发展,对信贷盲目增加不加控制,导致一些产业明显发展过热。[4]环保项目具有时间长、投资大、收益慢的特点,部分商业银行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对于符合环保政策的绿色产业和新能源项目设置过高门槛。污染企业的利润高,能够及时还款,部分商业银行的贷款总是向其倾斜,这是完全有悖于我国环保政策的。其次,商业银行承担环境责任主要是通过绿色信贷的模式,但是我们目前绿色信贷政策的操作性有待加强。由于技术原因,绿色信贷缺乏相关的规范标准,同时环保部门和商业银行还有企业之间信息沟通机制尚未建立,如何更好的操作还在摸索中。还有,绿色信贷政策的监管也未形成。目前我国关于银行业的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更多的是从银行业的经济利益出发,没有关于环境责任的内容,没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对绿色信贷政策的执行进行保障。我国商业银行在承担环境责任方面更多的是像在进行公益事业,没有将绿色信贷写入内部章程。
以上原因,并不构成商业银行不承担环境责任的借口,转制后的国家开发银行应该努力克服上述困难,坚持落实国家的环保政策。
2、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性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需要对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承担一定的义务,它是对企业营利性原则的修正。2005年10月我国修订的《公司法》在总则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与商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国家开发银行转制成为商业银行,必然也应承担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所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经营货币、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的特殊企业、既是现代经济核心和枢纽,又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杠杆。这种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应注重增强其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并充分利用其处于社会资金供应者的优势。承担起对其他社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问题上进行引导、鼓励、约束的特殊功能,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风气的形成。[5]受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国家开发银行的发展不能再停留在扮演“索取者”的角色,不断的从社会吸取财富,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才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3、履行环境责任的必然性
国家开发银行转制成为商业性银行,预示着商业性银行将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方向,它不但要承担经济责任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而且要秉承以往切实落实国家环保政策的优良传统,带领商业银行承担必要的环境责任。这不仅关系到银行业务的开展还关系到可持续的发展。它在落实环保政策方面与相关行政部门有过多次合作,签署了多份关于环保政策或项目的协议,具备专业和经验丰富的人才,对我国环境政策和银行政策也相当熟悉。对于其落实环保政策也得到了政府的引导、鼓励和支持,提供了很多便利的条件。在当前形势下,银行业在参与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自然应该将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支持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发展绿色金融,引导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6]转制后的国家开发银行必然会利用这些优势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国的环保政策,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重点扶持国家环保项目。国家开发银行在落实环保政策,加大环保项目投资方面如果能取得瞩目的成就,会使不同性质的商业银行看到绿色金融的可操作性,它们必将更多的履行环境责任,减少环境风险,也可提高它们的商业信誉。
4、存在绿色经济增长点
商业性银行落实环保政策的力度和深化环境责任的意识直接影响到整个金融业对于绿色金融理念的形成和可持续发展观的落实。国家开发银行将按照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运营,为了对股东负责,必然会更多的考虑盈利性,这时的国家开发银行可以利用自身的政策优势和资源优势,抓住绿色经济的契机,配合我国环保政策,开发绿色金融的产品,以捕捉新的市场机会,扩大利润空间,形成新的业务增资点。
三、国家开发银行落实环境法律的制度设计
1、绿色信贷制度
绿色信贷制度是银行直接承担环境责任最有效的方式,通过资金的流向来控制产业结构的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制定绿色信贷制度要从银行的审慎审核调查义务、完善的银行环境影响评价、企业环境信息对银行的披露、信贷中的公众参与四个方面进行。[7]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部门还必须将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进行细化的规定,更有利于国家开发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对政策进行落实。同时,绿色信贷制度的建立还要求国家开发银行必须尽快承诺采取赤道原则。赤道原则(EPs),赤道原则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它于2003年6月有花旗银行(Citi-group)、巴莱克银行(Barclays)、荷兰银行(ABN AMRO)和西德意志州银行(West LB)等7个国家的10家国际性大银行率先宣布实行。[8]赤道原则有一整套完整的绿色信贷程序,增加了贷款人的环境责任,必定会促使接受该原则的银行更加严格的对项目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同时还将在项目的实行中和项目实行后对其做跟踪审查。国家开发银行如果采纳赤道原则不仅有利于提高其获得和保持良好的声誉,促进市场份额,更多的参加国际间金融机构的合作,而且有利于我国环保政策的落实,加强环保力度,在公众健康、生态平衡方面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也能在同一原则下更多的与国际性银行在环保项目方面进行学习和交流,更能为我绿色信贷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保障。承诺采纳赤道原则将会是各国商业银行今后努力的方向,因此,国家开发银行也应该尽快承诺接受赤道原则,更完善的给予国家环保项目资金支持。
2、绿色基金制度
美国的超级基金是为了保护被污染土壤所设置的一个官方性质的基金,根据超级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只有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或无力或不愿承担治理费用时,超级基金才可被用来支付治理费用。[9]
国家开发银行为承担环境责任,进行体制创新,可以制订类似超级基金的制度――绿色基金制度。绿色基金主要用于两个部分,一是对于农村乡镇中小企业改善环保设备提供政策优惠的贷款,二是对于由于农村乡镇中小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主体不明确或无力承担治理费用时,支付治理费用。由于美国超级基金法是联邦政府颁布的,因此它的资金来源可以通过征收来获得。但绿色基金完全是国家开发银行设立的基金,所以它的资金来源将是三个方面:一是政府的拨款,环境保护毕竟是政府需要积极发展的公益性事业,政府的财政投入才是对于国家开发银行落实环保政策的实质支持,这也是主要的资金来源。二是通过企业的募捐,银行可利用自身的优势,对于募捐过的企业在贷款政策、贷款利率和贷款程序给予一定的支持。三是广泛吸收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募捐。有限制的允许基金的管理组织对基金进行稳定的投资,从基金的内部挖掘,解决基金自身的运营和存续问题。基金独立性的特点使得国家开发银行的绿色基金需要接受环保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其监督的范围包括基金资金的来源,每个项目资金的流向及其是否符合程序等各个方面,同时也为环保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和预警机制提供了“练习场”。 基金的设立使得国家开发银行在落实环保政策方面不仅在对环保项目的深度进行跟踪审查,更考虑到环保政策实施的广度,大大解决我国农村乡镇中小企业所造成的环境问题。
3、监督激励机制
环保政策想要真正的落实到位需要监督机制的保障和激励机制的促进。监督机制主要是指法律的约束。 中国商业银行业要履行环境责任,仅仅靠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辅助于法律的约束,只有两者适度的结合,中国商业银行业才能真正承担起履行环境责任的担子。[10]特别是国家开发银行要接受赤道原则,就更加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大其执行的力度,尤其是关于环境保护,可能还要接受更高的国际标准,譬如某一项目可能要符合美国环境标准,完善我国金融法中环境保护的内容是相当有必要的。我国应制定《国家银行开发法》将环境保护的理念贯穿全法,强调追求经济效益和承担环境责任同等重要不分先后,成为我国第一部真正的绿色金融之法,充分监督国家开发银行在践行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所要承担的义务。激励机制也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国家开发银行为了落实环保政策而实施的利润相对较小的环保项目给予政策的扶持,例如提高再贷款的额度,降低贷款的利率等等。这些措施都显示了国家对于环保产业的重视和支持。
转制后的国家开发银行更应加强社会责任感,把承担环境责任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同时在对国家开发银行进行立法中,也应把环保的理念融入其中,突出金融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国家开发银行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政策和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发扬鼓励、扶持绿色产业和传统产业绿色化的转变,带领其他商业银行认识到自身的环境责任,同时也降低和防范自身的风险,为我国环境问题的改善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国华,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的法制保障[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4 期
[2]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社会责任 2010年11月27日
[3]money.省略/10/0120/14/5TFQ408T00253G87.省略/jrpl/2008-06/20/content_3431278.htm 2010年11月30日
[ 5 ]刘志云,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兴起及其督促机制的完善[ 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 6 ]梁洋熙,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9
[7 ]陈振兴,绿色金融:我国商业银行绿色新领域[D]福建,厦门大学,2008
[ 8 ]张国华,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的法制保障[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4 期
[ 9 ]孟春阳,美国超级基金法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9.8.3-6.昆明)论文集
关键词:绿色信贷;商业银行;财务绩效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一、引言
迄今为止,对实施绿色信贷业务对财务绩效到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都没能一致的结论。下面对已有的文献进行整理,Simpson& Kohers(2002)分析了1993-1994年美国的国有银行的企业社会绩效与财务绩效的情况,发现企业承担越多的社会责任,相应的财务绩效也会越高。申晓辉(2012)主要研究了商业银行在绿色信贷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绿色声誉,通过回归模型得出商业银行绿色声誉与银行财务绩效之间的存在正相关关系。本文以16家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分析其2011年至2015年的财务数据与绿色信J之间的定量关系。
二、模型构建
1.变量设计
在此研究中将银行财务绩效作为被解释变量。本文选取净资产收益率衡量银行财务绩效的指标,指标值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
银行的绿色信贷指标,借鉴李利霞,李钢(2013)研究的做法,建立了有关绿色信贷的指标,包括商业银行内部组织的管理以及绿色信贷政策落实的情况两个一级指标,在两个一级指标下又分别建立了五个细化的二级指标,每个二级指标满足得0.1分,最后将每个上市银行的所有得分加总,即为实施绿色信贷的数值指标。具体二级指标是指是否制定绿色信贷有关的政策和规范、是否参与国际环保准则、是否形成绿色信贷责任机制、是否制定分行业指导政策、社会责任报告是否接受独立第三方鉴证、是否开发绿色投资产品、是否遵守一票否决制、是否新增绿色环保贷款项目、是否践行绿色办公、是否积极参与社会互动。
2.样本数据
截止至2015年5月中国已经在中国国内上市的银行共有16家,本文选取的样本就是这16家商业银行。本文数据来自各大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和年度报告。
3.模型构建
考虑到银行实施关于绿色信贷方面的政策产生的可能具有滞后性,本文分别前一期的绿色信贷指标来对当期的财务绩效进行分析,采用以下回归模型来考察银行绿色信贷与财务绩效间的关系:
ROE=α+β1GCRt+β2Ln(ASSET)+β3LEV+β4LDR+ε (1)
其中,ROE 表示净资产收益率;GCRt表示绿色信贷指标;Ln(ASSET)表示银行资产规模;LEV 表示银行的负债比率;LDR表示银行性质;ε为误差项。
三、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与财务绩效实证分析
利用统计软件Eviews 8分析我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2011-2015年绿色信贷对应的财务绩效间的相关性。下面本文借助Eviews 8软件对模型进行回归,结果如图1。
图1 回归结果分析
结果表明,实施绿色信贷政策与净资产收益率显著正相关,表明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显著影响银行财务绩效,且绿色信贷的政策具有滞后性。其余的控制变量对应的各个回归系数也显著,存贷比率对ROE呈现正相关关系,表明存贷比大,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越强。负债比率与 ROE呈现显著的正向影响。
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的建议
迄今为止,中国的绿色信贷政策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有的是由于企业制度不太完善,有的是银行内部原因导致,本部分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
1.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
目前,有关部门己经为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决策提供了一个环境保护信息沟通和共享的基础平台。但是这一平台只有进行实时的更新和扩大其可用信息的范围,才能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就需要国家环保部及各个地方的环保部口不断去评估企业遵守环保法律和规范的情况,并同时提高信息收集和的清晰度和透明度,及时有效地提供企业环保信息,从而降低银行收集此类信息的成本。
2.加强绿色信贷人才培养
首先,在一些商业银行的内部设立专门的绿色投融资业务部门,一方面通过高薪来引进一些对企业项目评估的金融人才,另一方面,要及时对内部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再者,一些高校可以专门设立有关绿色信贷的课程,提高大学生对绿色信贷的认识。最后,商业银行可以及时广泛地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绿色信贷的法律和法规,使更多的企业和个人能够参与到绿色信贷的业务中来,提高绿色信贷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Schuler,D.A.and M.Cording. A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Corporate Financial Performance Behavioral Model for Consumers [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006(31):540-558.
[2]申晓辉.绿色信贷、绿色声誉与银行绩效[D].南京财经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