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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方式以收、付款人之间是否存在信用关系,可分为:一般支付结算方式(如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和信用支付结算方式。信用支付结算方式又可分为:商业信用支付结算方式(如商业承兑汇票、支票等)和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方式(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
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我们暂且可以称其是银行对企业商品交易活动过程中远期支付的商业信用行为提供信用保证的一类支付结算方式。关于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有四条限定:一是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二是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双方自愿存续远期偿付资金的商业信用行为;三是应有法规认可的权利证书;四是银行视企业的资信情况在授信限额内为其作信用保证。
现行支付结算办法中,企业可使用的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方式主要有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视出票人的资信情况在汇票上作出承兑,如出票人到期无足额资金清偿时,承兑银行应凭票无条件付款。信用证,是银行应购货人请求向销货人开立信用证作为付款保证凭证,购销双方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进行发货和结算,由开证行承担付款保证责任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一方面由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保证购货方付款;另一方面由银行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监督销货方履约,从而解除了购销双方对“交钱”、“交货”的担心。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对于持票人或受益人在票据或信用证到期之前,还可据此向银行申请贴现或议付,获取周转资金,解决急需。
从目前结算工具的使用情况看,信用支付结算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商业信用的信誉度较低,商业承兑汇票使用量很少,即使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的支票也主要作划款之用,购货则通常要先收款后提(发)货;另一方面银行出于风险考虑,对企业提供信用支付结算极为有限,难以满足企业的需要。
二、企业交易活动需要银行信用支付结算
在市场经济模式下,企业的生产交易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交钱”与“交货”无论时间还是地点都越来越多地分离进行。其原因主要有:
1、购销关系约定于生产之初。市场模式下,企业生产什么产品,生产多少,通常以购货方的订单而定,供货方则会要求对方提供付款保证。
2、付款和收款的意愿存在矛盾。为了规避风险和降低经营费用,只要有可能,通常购货方希望延迟付款,销货方则希望尽快收款或取得可信的支付保证书(如银行承兑汇票等)。
3、商品交易引起的商业信用关系增多。随着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商业信用的规模有很大增加。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期交易和记账式的商业信用,难以适应企业的商品交易活动的需要,需要使用信用支付结算工具。目前由于商业信用的信誉较差,交易双方均希望有一个可信赖的中介人来予以保证,于是企业把目光投向银行。
三、推行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可行性
企业希望提供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服务,而银行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具有其可行性,主要表现在:
1、银行具有完善的机构体系。银行机构覆盖全国各地,网点设置也较普遍;各商业银行统一执行人民银行的结算业务规定和要求,跨行之间的业务可以相互办理。因此,银行对于办理异地间企业的支付结算业务具有天然的优势和条件。
2、银行对本地企业的信誉状况较为了解。每个银行机构都有相对稳定的客户群,银行对生产经营和资信情况会经常作深入调查与评价。借助银行对本地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较为了解的优势,只要加强内部控制和事前审查,开展银行信用支付结算业务,其风险较小。
3、银行对企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从授信银行看,一方面可以动态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是否给予新的授信;另一方面,即使企业到期无力还款变为银行债务,银行除了催讨和重新安排还款计划以外,还可以采取、与同业联合制裁等手段,对企业具有较强的约束。从信用证业务看,银行还将对受益人即销货企业提交的运寄单据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销货方的履约起到约束作用。银行的这种约束力既是银行办理银行信用支付结算业务的前提和条件,又是督促企业履约付款提高商业信用信誉度的重要推动力。
四、推行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作用
我们作进一步分析还可看到:就当前经济运行的微观层面而言,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推行还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1、方便企业支付结算,降低社会交易成本。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推行和运用,可以方便企业交易活动,解除企业对拖延付款和赖账的担心,促成企业间商品交易的顺利进行,还可减除企业为了解交易对方资信情况的耗费,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2、增强企业还款约束,培育社会信用秩序。银行信用因其所处的地位和特有的功能对于商业信用有着引导和规范的作用,在结算过程中把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了对商业信用的约束。银行对某一企业进行承兑或开证授信后,企业如到期无款则由银行偿付,同时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了转换,成为该银行的债务人,本地银行对企业资信情况较为了解,可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第一,可在授信时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质)押,第二,如企业资金临时周转困难,可作债务调整,第三,可取消信贷和授信,提讼,直至披露不守信用行为,与同业联合制裁,对欠款企业施加压力,敦促还款。正因为银行可采取一般债权人所不能的强制措施,通常欠款企业会守信履约和还款。结算过程溶入银行信用既可减少无约束力的记账式商业信用,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同时可培养和规范企业的信用行为,从而促进社会信用度的提高。
3、增加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方式把商业信用关系反映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证书上,债权企业可以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向银行申请贴现和议付,从而增加企业融资渠道,并且因有银行信用作保证,一般获得资金比申请贷款要容易。银行信用的介入可以激活“一潭死水”般的商业信用,便利债权让渡,加快资金流动,这不仅可以大大提高企业资金流动速度和资金效益,而且也将有力地促进货币市场的发展。
4、扩大银行表外业务,增强银行盈利能力。银行承兑汇票和开具信用证为企业提供授信,可收取相应的手续费,这是银行表外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且授信直接伴随购货企业的再生产活动,企业偿付具有相应的实物保证,其风险较小。当然银行必须对授信企业的资信情况严格进行调查和评估,同时银行要确定单户限额和总授信限额,以防出现或有资产和风险过度,危及银行正常经营。
五、推进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对策
银行信用支付结算必须在增强安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积极推行。考虑当前的现状,可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1、统一认识,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商业银行应分析银行结算的现状,从服务于企业和服务于经济发展,从改善银行经营模式的高度来认识推进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重要性。人民银行应积极引导和推动,明确有关规定,规范银行信用支付结算业务行为。推进银行信用支付结算,要强调在统一的规定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一刀切”和“一哄而上”。商业银行内部应区分经济发达程度、管理水平和地区信誉度等情况,当地银行机构应区分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信用度,积极稳妥地推进银行信用支付结算业务。
2、把授权和贴现作为银行对企业流动资金供应的主要形式。商业银行应逐步改变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把以信用、担保、抵押贷款为主的方式改变为以承兑、开证授信、贴现为主的流动资金供应方式。这样既有利于商业信用的发展,又有利于企业多渠道筹集流动资金,增加企业还款约束,也有利于银行改变资产结构,降低经营风险,增加营业收入。
3、创建票据市场,促进资金融通。票据市场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具有企业、银行及央行共同参与、交易灵活、风险较小等特点。建立票据市场,不仅增加了企业、银行的融资渠道,改善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而且可以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规范信用行为。票据市场可以先在中心城市创建试行,形成票据转让、贴现的集中交易,同时也可逐步放开票据利率,发挥票据转让利率、贴现、再贴现利率对市场资金供应关系的影响作用,形成市场利率的传导机制。
4、改进和完善银行信用支付结算业务。推进银行信用支付结算业务,应该因地制宜,对于若干具体的规定,如收费标准、交存保证金的比例等应有一定的弹性。授信的权限不宜过度集中,应适当下放。同时,应明确授信的条件,科学评估确定企业的授信限度。此外,为了方便票据使用,可考虑允许签发带息票据。在票据签发时约定并记载票据利率。鉴于票据贴现和委托收款时存在的问题,建立开办票据回购业务,在票据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过程中允许采取票据回购方式,将票据的转让关系变为质押关系,从而减少纠纷和麻烦。当前还需研究并采取先进的防伪技术,应用于票据和信用证,从而增强防伪变造的能力。
1.大公司的优势
公司金融中介行为对大公司来说有以下两方面优势:
(1)信息获得优势。大公司可以比金融机构更经常地观察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订单及付款时间可以表明中小企业的经济状况。虽然银行也可以获得这些信息,但大公司可能更快且以更低成本得到,因为它是在日常交易中获得这些重要信息;
(2)对中小企业的控制更有效率,更容易收回贷款。因为大公司作为中小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商,可以有效控制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如果中小企业不能及时还贷,那么大公司可以通过停止供应原材料来威胁控制中小企业,迫使其及时还款,所以大公司的措施可以及时给欠款企业的生产带来损失。而同样情况下,银行则只能停止再继续贷款,但却不能迫使有问题的企业停止生产,其影响相对大公司来说要小得多。
2.中小企业的优势
公司金融中介行为对中小企业来说也有两方面优势:
(1)低成本优势。公司金融中介行为使得中小企业可以选择更灵活的支付手段,因此可以减少中小企业的预防性货币需求量,降低中小企业的现金管理成本和财务负担。公司金融中介行为还使得大公司与中小企业分割了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成本,中小企业则获得了低成本的融资。
(2)产品质量能够得到保证。公司金融中介化实际上给予了中小企业一种担保机制,若在交易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或者大公司没有履行做出的服务承诺,中小企业可以拒绝支付货款。因而,大公司通过金融中介化提供商业信用也可以被看作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自信的表现,它通过提供商业信用向中小企业传递了对产品质量自信的信号。
另外,公司金融中介化还可以使交易双方降低交易成本。因为,公司金融中介化会使得经济交易中的商品交换与货币交换在时间上相分离――货币交换可以在商品交换完成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或者在一些固定时间对期间内所发生的所有交易进行集中结算。因此,中小企业在公司金融中介化过程中获得准确的付款时间并减少了结算次数,从而能够减少对预防性资金的需求和更加有效地管理资金,节省交易费用。大公司由于获得了货款回流的准确时间,也有利于它对自身资金的管理和合理安排预防性资金,减少经营费用。
3.公司金融中介化的优势
首先,大公司作为金融中介提供的资金更适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征。因为中小企业规模比较小,融资需求基本上是总额比较小、频率比较大的流动资金,而银行的资金信贷是长期大额的资金。所以银行提供资金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不相符合,而大公司却可以提供这种特点的资金。除此之外,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贷款手续繁杂,需要资产押,而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限制,很难有合适的资产抵押。所以传统金融机构很难充分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因为大公司与相应的中小企业处于同一行业或相近行业,当行业发展比较快时,大公司资金周转也比较快,可以通过延期收款,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从而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急需的资金。另外,公司金融中介行为的非标准化合约更适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征,因为银行信贷合约作为一个标准化的合约抬高了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壁垒,因而对中小企业并不是最优的。
其次,公司金融中介化可以解决我国信贷配给不公平的现象。政府为了应对金融危机,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全国的信贷规模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扩张。2009年1-7月全国其他商业银行新增贷款2104万亿元,其中乡镇企业贷款不但没增加,反而减少了1136亿元,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仅增加了371亿元,中小企业的主要代表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的新增额仅占其他商业银行贷款增加额的118 %。这类中小企业贷款的增长率为26%,低于其他商业银行总贷款的增长率34%。上述数据说明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在金融危机中,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不但没有改善,反而恶化了,信贷配给不公平状况进一步恶化;其二,在中国,发展中小银行等中小型金融机构不能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如果采用公司金融中介化,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我国这种严重的信贷配给不公平问题。由于大公司与中小企业的经常交易,大公司可以从中小企业享受及时付款的折扣优惠,可以很快得知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避免资金损失。并且,这些信息都是交易过程中自然获得,不需要特别的方法,也不需要另外的成本来获得。同时,大公司与中小企业处于相同或相关行业,大公司也应该可以更快地获得行业发展信息,为其公司金融中介行为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三,大公司在数量上更容易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大公司与中小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是一对一的关系,大公司作为金融中介可以一对一的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而且大公司也完全有充足的资金来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在我国,银行一般贷款给大公司,所以大公司如果作为金融中介可以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大量的资金,在总量上完全可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金融危机之下,由于中小企业更难从金融市场获得资金,而大公司又有足够的资金,公司金融中介行为就自然发生了。
4.公司金融中介化的发展形势
正是因为上述优势及作用,公司金融中介化已经越来越成为中小企业的现实选择,国外经验显示公司金融中介化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公司金融中介化的形式表现为大公司对中小企业的资本提供或商品提供,也就是贸易信用的形式或卖方融资形式,而且两者经常一起出现,在大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则表现为应收账款,即向消费者提供信贷。Rajan和Zingales(1998)认为1991年美国公司总资产中18 %是应收账款。Nilsen(2002)指出在美国制造业中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的份额已经占13%,而且小公司经常运用贸易信用。在英国,据Kohler等(2000)估计,贸易信用总额已经占短期债务总额的70%,公司的信贷资产中55%是贸易信用。Atanasova和Wilson(2004)估计80%的英国公司使用贸易信用,在货币紧缩时期,贸易信用的比例还会上升。在其他国家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等,贸易信用总额超过了公司总资产的25%。
摘 要:商业信用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商业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这一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当前我国商业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是:商业信用法律体系缺位,商业信用信息系统缺失,商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缓慢,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滞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国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商业信用法律体系,推进社会公共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商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建立与完善,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关键词:商业信用 中小企业 法律体系 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充分就业和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由于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缺少担保品、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银行往往对中小企业实施信贷配给,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借到资金,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商业信用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中的作用
商业信用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商业信用相对于银行信用来说,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拥有一些独特的优势。
1.信息优势
上游企业在与下游企业交往过程中,能够高效、及时、低成本地获取客户相关信息,对客户违约可能性大小信息的了解是企业销售活动的副产品。而银行要获取这些信息,需要承受额外的信息成本。从而,当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不能向客户发放贷款时,有时上游企业却能够以商业信用的形式向客户融通资金。
2.财产挽回优势
当客户违约时,相对于银行而言,企业在处置抵押品上拥有优势。如果客户违约,企业可以索回赊销给客户的原材料。由于已经建立了产品的销售渠道,企业能够将索回的原材料轻易地低成本地以市场价格再次销售,因此企业可以将客户违约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而银行由于缺乏相应的产品销售渠道,即使它能够索回部分抵押品,变现这些产品的成本也很高。
3.降低道德风险优势
相比于银行信用而言,商业信用的提供者能够更容易地监督客户的行为、避免客户改变信贷资金的用途,从而降低客户的道德风险。由于是以商品形态而非货币形态提供信用,客户要想改变商业信用资金的用途,用于其它非生产性目的,需要变卖掉原材料,这会遭致较高的成本;另外,企业的销售人员在平常的销售活动中,与客户的联系非常密切,从而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生产活动的信息。基于以上原因,企业提供商业信用可以降低客户改变信贷资金用途的道德风险。与商业信用不同,以货币形态提供的银行信用,客户可以很容易地改变信贷资金的用途,将货币资金用于非生产性用途。要监督客户的行为,银行必须承受额外的监督成本。因此,在某些时候,由于对客户道德风险的担心,银行不愿意向客户提供信用时,企业却能够以商业信用的形式向客户提供信用。
二、当前我国商业信用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商业信用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起着独特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当前商业信用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导致这一优势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当前我国商业信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信用法律体系缺位
当前,我国商业信用制度的法律保障不健全,对失信的惩罚和债权的保护力度也不够, 成熟的市场经济,需要有完善的商业信用管理体系,政府也应通过颁布相关法律对信用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并对全社会进行信用教育。
目前,我国商业信用管理体系尚不完善,许多企业没有认识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对守信在企业生存发展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够。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规定了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商业信用相关立法仍然滞后。比如,我国目前尚缺乏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当前,没有法律明确界定哪些是企业应公开的信息,哪些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谁有进行信用惩罚的权利,谁有进入信用征信行业的资格,这些对我国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造成了不良影响。由于缺少相关的信用法律法规,致使信用信息资源的采集、评价、开发以及披露缺乏法律依据,影响信息交流公共平台的建立。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债权保护的力度比较弱。民法通则、票据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部分信用行为的债权保护提供了保证,但不能涵盖全部信用行为。比如,在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企业只有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才能破产。很多具有还款能力但不愿意偿还债务的企业,债权人不能依法申请这些企业破产,导致这些企业破产的比例很低,恶意拖欠货款的现象经常发生。
更为严重的是,在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普遍,导致对企业违背诚信的行为不能够及时地给予严厉的惩罚。
2.商业信用信息系统缺失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信用信息系统,企业的信用信息分布在税务、工商、银行等不同的机构中,只有上市公司的信用信息才向社会公开。绝大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并未向社会公开,使得在搜集企业信用方面困难极大,很难及时、全面地了解交易对手的信用信息,并且信息收集成本高昂。信用信息的缺乏,导致社会无法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更不能够对企业承担社会经济责任的能力提供基本依据。
3.商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缓慢
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有众多为商业信用提供服务的机构,如征信公司、信用评估公司和商账追收公司等,这些机构之间互相分工,能够为社会提供多种多样的信用服务。而我国目前商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严重滞后,现有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规模较小、经营分散,信用风险分析与管理技术水平参差不齐,难以满足社会对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的需求。
4.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滞后
企业在商业信用过程中,必然会面临一定的风险,这就要求企业加强对商业信用风险的管理。然而,当前我国企业对商业信用风险的管理状况不容乐观,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很少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去对商品销售、应收账款以及相关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地管理,更缺乏信用管理的基本制度,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是由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或其中一个部门来承担。这导致的结果是:职责分工不清、相互扯皮、效率低下,在某些管理方面工作不到位,甚至出现管理真空。信用管理是牵涉到销售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单独由财务部门或销售部门负责信用管理,只会导致强调财务或销售工作的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很难做到兼顾。
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对商业信用风险的评估,既进行定性分析,也进行定量分析。这些国家信用风险管理技术的提高和信用风险评估方法的改进非常迅速,很多信用风险管理的定量技术和软件已在实际管理在得到运用。而在我国,企业评估商业信用风险的能力较低,特别是很少对信用风险进行定量评估,从而造成企业在商业信用活动中的风险较高。
三、完善商业信用体系的对策
针对我国商业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一是完善商业信用法律体系;二是推进社会公共信息系统建设;三是加快商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建立与完善;四是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1.完善商业信用法律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是商业信用健康发展的基础。如果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就会增加企业的失信成本,从而从外部约束企业走向守信。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信用立法:首先要加强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监控方面的立法,明确信用记录被收集、被调用的条件,降低信用体系在运行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提高信用体系的运行效率。其次,要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法规,包括必须开放的数据源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对于向大众提供不真实数据的惩罚。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再次,要建立与界定商账追收的法律法规,包括各级工商部门开放商账追收类信用管理公司的注册,明确用法律或信用手段进行商账追收的程序与行为规定,对消费者个人及企业法人的追账手段约定。
2.推进社会公共信息系统建设
信息在现代经济中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信息经济学认为,由于信息产品的非竞争性,自由市场提供的信息产品将会少于社会对信息产品的最优需求数量。为此,政府必须对信息市场进行适度的干预。政府干预的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某些信息应该是政府来生产、提供;二是政府通过给予私人补贴的方式来鼓励私人多生产信息;三是建立信息产权的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大约60%的信用信息掌握在政府各部门手中,由于体制的原因和部门利益驱使,社会公众无法得到和利用这些信息。这不仅造成了信用信息的浪费,而且制约了商业信用活动的开展。因此,政府应尽快建立统一的、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并向全社会开放,以满足商业信用活动中各经济主体对相关信息的需求。另外,由于我国信息产权保护制度很不完善,私人缺乏生产信息的积极性,因此,应通过给予私人补贴、建立完善的信息产权保护制度等方式鼓励私人多生产信用信息,缓解商业信用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局面。
3.加快商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商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商业信用活动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健全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是完善的信用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商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严重滞后,为此,当前必须大力发展商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首要的任务是,要发展各种资信调查与信用评估公司。资信调查与信用评估公司,在严格的法律规范下,可以进行个人和企业商业信息的收集、评估和。在制度上,应保障资信调查与信用评估公司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专业工作。资信调查与信用评估公司有责任保证为咨询者开出的商业信用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其次,应允许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经营包括信用调查、商账追收和信用保险在内的商业信用管理业务,以满足企业的信用管理需要,缩短我国商业信用管理行业与国际的差距。
4.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企业应建立规范化、系统化、独立于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信用管理制度。在组织结构上,可以建立一个由相关副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的独立信用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企业全程信用管理和评估,充分协调企业财务与销售目标,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科学的风险约束机制,避免任何部门管理人员片面追求本部门利益最大化而损害企业整体利益。信用管理部门的各项职责要与财务部、采购部、销售部等部门的信用管理工作按照不同的管理目标和特点进行合理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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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交易者出于清偿债权债务、获得融资便利、降低交易成本、规避风险等诸多考虑,对金融服务的要求日趋综合化。备用信用证(StandbyLetterofCredit)这一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但在我国,备用信用证的认知度仍远不及银行保函、商业信用证等传统金融工具。鉴此,认识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及功能所在,并予以合理应用,无疑有助于企业更有效率地参与国际竞争。
一、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及其运作原理
备用信用证起源于美国。由于美国法律曾经禁止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担保业务,作为应对之举,一些商业银行即以商业信用证的派生形式——备用信用证,变相提供担保服务。其后,备用信用证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迅速演化为一种国际性的金融工具。
备用信用证的确切释义是什么?1977年,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管理委员会首次对其做出了界定:不论其名称描述如何,备用信用证是一种信用证或类似安排,构成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下列担保:
(a)偿还债务人的借款或预支给债务人款项;
(b)支付由债务人所承担的负债;
(c)对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而付款。
1983年和1993年,尽管国际商会分别将备用信用证纳入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UCP400》)和1993年修订本(《UCP500》),但其只是将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类别之一,且“只在适应范围内”予以适用。随着备用信用证的推而广之,其与商业信用证在功能上的差异日趋凸显,误解及纠纷日渐增多,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专门规范。199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9年1月1日,国际商会的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简称《ISP98》)作为专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权威国际惯例,正式生效实施。
根据《ISP98》所界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备用信用证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一是,不可撤销性(Irrevocable)。
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除非有关当事人同意或备用信用证内另有规定,开证人不得撤销或修改其在该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义务。
二是,独立性(Independent)。
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即作为一种自足文件而独立存在。其既独立于赖以开立的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约,又独立于申请人和开证人之间的开证契约关系;基础交易合约对备用信用证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开证人完全不介入基础交易的履约状况,其义务完全取决于备用信用证条款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表面上符合这些条款的规定。
三是,单据性(Documentary)。
备用信用证亦有单据要求,并且开证人付款义务的履行与否取决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备用信用证的要求。备用信用证的跟单性质和商业信用证并无二致,但后者主要用于国际贸易货款结算,其项下的单据以汇票和货运单据为主;而备用信用证则更普遍地用于国际商务担保,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以及声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明文件等非货运单据。
四是,强制性(Enforceable)。
不论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是否由申请人授权,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受益人是否收到、相信该备用信用证,只要其一经开立,即对开证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备用信用证的四个法律性质相辅相成,共同造就了这一金融产品的优异特质:“不可撤销性”锁定了开证人的责任义务,进而更有效地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独立性”传承了信用证和独立性担保的“独立”品格,赋予了其既定的法律属性:“单据性”则将开证人的义务限定于“凭单”原则的基准之上,有益于“独立性”的实施:“强制性”则是对开证人义务履行的严格规范,它与“不可撤销性”的融合充分体现了开证人责任义务的约束性和严肃性,有助于杜绝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基于这些关键的法律性质,备用信用证融合了商业信用证和独立性担保之特长,在实践中体现出独特的功能优势。
由于备用信用证“出身”于信用证家族,其业务流程基本符合信用证运作原理。
首先,开证申请人(基础交易合同的债务人)向开证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出备用信用证。
继而,开证人严格审核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能力、财务状况、交易项目的可行性与效益等重要事项,若同意受理,即开出备用信用证,并通过通知行将该备用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基础交易合同的债权人)。
再者,若开证申请人按基础交易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开证人不必因开出备用信用证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其担保责任于信用证有效期满而解除;若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备用信用证将发挥其支付担保功能。在后一种情形下,受益人可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提交汇票、申请人违约证明和索赔文件等,向开证人索赔。
再次,开证人审核并确认相关索赔文件符合备用信用证规定后,必须无条件地向受益人付款,履行其担保义务。最后,开证人对外付款后,向开证申请人索偿垫付的款项,后者有义务予以偿还。
二、备用信用证的适用领域
根据备用信用证的应用实践,《ISP98》将其划分为履约备用信用证、预付款备用信用证、招标/投标备用信用证、对开备用信用证、融资备用信用证、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保险备用信用证、商业备用信用证等8种类型,总结了备用信用证的基本功能和适用领域。
1.国际担保
资信担保(或“人”的担保)之所以在国际商务中广为应用,是因为当事人不仅可将其用作商务支付的保证手段,还可将其作为制裁违约方、保护违约受害方,进而最终促成合约履行的法律手段。作为一种具有双重性质的金融工具,备用信用证在国际工程承包、BOT项目、补偿贸易、加工贸易、国际信贷、融资租赁、保险与再保险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广泛应用,只要基础交易中的债权人认为商业合约对债务人的约束尚不够安全,即可要求债务人向一家银行申请开出以其(债权人)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用以规避风险,确保债权实现。
较之银行保函和商业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的担保功能具有独到优势。
其一,担保责任的确定性。
银行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从属性保函以基础交易合同(主合同)的存在与执行状况为生效依据,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其依附性决定了担保人不能独立地承担保证责任,而只能依据主合同条款及其主合同的执行状况来确定担保责任的范围与程度;如果主合同的债务人以各种理由对抗债权人,担保人同样可以依据该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所以对债权人而言,从属性保函担保人的付款责任是不确定的。独立性保函开出后即完全不依附于基础交易合同而独立存在,其法律效力并不受制于基础交易合同的变更、灭失以及债务人的行为,只要债权人的索赔符合保函规定的索赔条件,不论该债务人是否同意,担保人必须履行第一付款责任。所以,不同法律属性保函担保人的付款责任确定与否,对当事人的实质性影响截然不同,实践中,围绕保函法律性质及其担保人付款责任的争议事例屡见不鲜。而备用信用证以鲜明的独立性确定了其与基础交易合约之间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其付款依据是开证人不可撤销的义务以及备用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合格性,开证人的付款责任始终是肯定和明确的,这一点极有助于减少误解和争议,提高担保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其二,应用的灵活性。
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一经开立,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汇票)表面合格,开证行必须履行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多是在对债务人履约具有基本信任的基础上,将备用信用证作为风险规避的补充手段。若基础交易合约得以顺利履行,备用信用证通常“备而未用”,所以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尽管在形式上承担了独立的、不可撤销的、强制性的责任义务,但其并不一定必然地对外赔偿,事实上担负着“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备用(Standby)性”使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遭遇受益人无理或恶意索赔的几率相对较低;相应地,开证人对申请人的信用额度、开证抵押或反担保要求较之保函或商业信用证略显宽松,开证成本较低。备用信用证的“备用性”既使开证人承担的独立担保责任具有了一定弹性,又通过灵活的运作满足了国际经济交易对银行信用补充性支持的需求。实务中,“备而未用”者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占据多数。
2.国际融资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国际通行的融资工具。合理利用其融资支持功能,对于已经和将要“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拓展国际融资途径、扭转融资艰难局面,具有积极意义。
(1)融资备用信用证的应用融资备用信用证(FinancialStandby)主要支持包括偿还借款在内的付款义务的履行,广泛用于国际信贷融资安排。境外投资企业可根据所有权安排及其项目运营需要,通过融资备用信用证获得东道国的信贷资金支持。实践中,账户透支即是一种较好的筹资选择。其优势在于:借贷手续简捷,运作方便、灵活;企业可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和现金流量把握筹资的规模与期限,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闲置资金,降低融资成本,规避利率与市场风险,减少信用额度占用,改善负债结构。
银行提供账户透支便利的基本前提是第三方担保的有效性,融资备用信用证是满足这一前提的最佳选择之一。境外投资企业可要求本国银行或东道国银行开立一张以融资银行为受益人的融资备用信用证,并凭以作为不可撤销的、独立性的偿还借款的支持承诺,向该银行申请提供账户透支便利。根据融资协议,企业应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循环使用、归还银行信贷资金;如果其正常履约,融资备用信用证则“备而不用”;如果其违约,融资银行作为融资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有权凭规定单据向开证人索偿,后者有义务偿付申请人所欠透支信贷资金。由于融资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东道国商业银行,其信用度较商业受益人为高,风险相对较小,加之规范备用信用证运作的国际规则已相当完备,所以,银行通常乐于提供账户透支融资支持。在其他形式的商业信贷以及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融资中,融资备用信用证的应用也相当广泛。
(2)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的应用
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Standby)主要支持与融资备用信用证有关的基础付款义务的履行。实践中,普遍地用于商业票据融资支持。商业票据融资是国际短期资金市场最通行的直接融资方式,跨国企业因兼并、收购或其他经营活动而在短期内产生大量现金需求时,多以此解决。美国拥有全球最大的商业票据市场,投资者通常为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以及一些非盈利组织。
商业票据融资的主要特征为:
(a)票据期限短则1天,最长不超过270天,平均为20-45天,采取到期滚动
发行方式;
(b)利率一般低于LIBOR,信用风险相对较小;
(c)票据以低于票面的价格出售,到期以面值兑现,差价即为投资者所获收益。
企业利用这一融资手段的益处在于:由于利率水平低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发行主体信用度高,加之发行手续较简便,中间费用少,故筹资成本相对较低;在约定期限内,发行人可根据资金需求状况,灵活选择发行金额与发行时间,用款比较便利;成功的票据发行具有良好的广告效应,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知名度,为中、长期筹资奠定基础。
在美国短期资金及资本市场上,外国公司利用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筹资的做法颇为流行,其既可免受评估结果的限制,还避免了信用评估所必须付出的时日、费用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的披露,值得借鉴。
具体做法是:当企业以发行商业票据等方式筹资时,由一家当地银行开立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为企业提供资信担保,并承担付款责任。当债务到期时,由开证银行直接以该备用信用证项下的资金进行支付,投资者主要依据开证银行的资信等级即可对该项投资的信用风险做出判断,而无需过多考虑实际借款人的信用级别。我国企业大都对国际金融市场环境及运作规则不甚熟悉,其中很多企业又系财务报表尚未公开的非上市公司,在融资市场暂无完整的财务与资信纪录,其信用评估级别往往达不到规定要求,利用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融入资金,乃一合理尝试。
3.国际贸易结算
长期以来,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格局少有变化,信用证等传统支付方式仍居重要位置。而在国际范围内,信用证的应用率已降至不足20%,0/A(OpenAccount,赊销/记账交易)、D/A(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承兑交单)、Factoring(保付)等支付技术则大行其道,这一变化在发达国家尤为显著。可以说,信用证的问世和“独领”满足了相对封闭的特定条件下,远距离国际贸易对银行信用保障的迫切渴求,其固有弊端则在银行信用的突出优势面前被掩盖和弱化了。然而,随着世界市场的开放、国际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国际信用体系的建立以及国际贸易法律规范的完善,现代国际贸易运作的理念及实践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交易者间的时空距离大为缩短,地域因素已变得不那么重要了,债务清偿的安全性也不再是交易者选择支付条件的首要或唯一考虑,效率、成本、便捷等因素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信用证的固有缺陷因此而日益凸显,所以发生在国际支付领域中的变革与创新成为必然。其中,备用信用证的应用颇具代表性。
实践中,备用信用证通常不直接用于贸易货款和相关费用的支付,而是与O/A、D/A等商业性支付方式共同构成支付组合机制(下同)。O/A是一种简便的支付安排,出口商以记账方式允许进口商在收到货物以后的一定时期内偿付货款,其既向进口商提供了赊销便利,又承担了进口商有可能拒付货款的风险。D/A则是跟单托收中的一种交单方式,其给予了进口商未付货款即可取得单据并凭以提货的融资便利,而出口商则失去了对货权的控制,若进口商到期拒付货款,出口商也将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显然,0/A与D/A的利益天平明显倾斜于进口商。但在瞬息万变、买方市场趋势明显的竞争环境中,支付条件的优惠程度往往是决定成败的关键,因此,有经验的贸易商在利用O/A、D/A的竞争优势的同时,通过备用信用证(或出口信用保险)获得来自金融机构的风险保障,以防不测。
较之单一的商业信用证,支付组合机制体现出如下特点:
其一,兼顾了交易双方的利益。
国际贸易交易者通常根据其利益取向选择利己的国际结算方式,而结算方式的功能特性又决定了其难以同时满易各方的愿望,尤其是在使用单一结算方式的情况下,更难兼顾双方利益。商业信用证以其安全性而惠泽出口商时,其繁琐的程序、高昂的费用以及严格的开证条件,又往往令进口商苦不堪言。0/A+备用信用证、D/A+备用信用证的支付组合机制有效地融合了支付方式和风险保障的功能特长,在辅之以开证人独立的、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实用、简捷、低成本的支付运作实现货币所有权的跨国转移,双方利益得以兼顾。
其二,提高了效率。
支付条件的重要意义在于,其不仅关系到债权债务清偿的方式、时间及结果,还对交易效率产生决定性影响。在愈发注重效率的国际商务中,商业信用证的“刻板”在某些场合已不合时宜,进而影响了交易运作效率。例如,“单据性”是信用证业务的基石,“单据表面合格”及“凭单付款”的基本准则虽然保障了银行地位的独立性和付款依据的单一性,却又注定了信用证运作程序的复杂化和欠缺变通。因为,单据质量、单据流转速度、单据争议甚或单据欺诈均对其项下的货权让渡产生直接影响;尤其是在中短距离的国际贸易中,货物往往先于单据到达进口地,进口商不得不承担等待单据或者借助提货担保提前提货的费用与风险。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支付组合机制弱化了单据(尤其是货运单据)的决定性作用(如O/A项下的单据与货物由出口商一并直接转移至进口商,而不通过银行寄交;备用信用证通常不要求受益人提交货运单据),改进了单据主宰货权让渡的“凭单”模式,进而大大简化了支付程序,缩短了结算时间,提高了整体效率。此外,在国际商务纠纷中,信用证纠纷不仅占有相当比重,且大多错综复杂,解决起来颇费时日,时常延误履约,当事人利益受损。而支付组合机制运作简便,导致纷争的原由则相对单一,加之国际惯例(如《托收统一规则》、《ISP98》)的有效约束,不仅有助于减少纠纷,并且使得纠纷的处理相对简单化。
其三,降低了交易成本。
由于商业信用证业务程序复杂,多家当事银行提供了性质不一的服务,所以结算费用不菲。而支付组合机制基于简捷的支付程序,具有明显的低成本优势,因而广受采纳。
其四,实现了风险控制的组合化。
风险控制是进出口企业选择支付方式的重要因素。现实中,一些企业更多地以支付方式固有的风险倾向作为择用与否的主要依据,认为风险规避与高风险支付方式的应用是一个两难选择。如0/A、D/A广受进口商青睐,但其高风险特征又使出口商顾虑重重,在成交与风险规避的抉择中,出口商可能更倾向于
后者。事实上,即便是比较安全的支付方式(如跟单信用证),其风险保障也绝对是有限的,而且过于追求支付安全的代价很可能是效率的低下甚或商机的丧失。国际商务信用管理实践启示我们,多元化的风险控制策略较之单一支付方式更富实际效果,如出口商在借助备用信用证、出口信用保险等风险保障手段的前提下使用O/A或D/A,既有助于促销,又转嫁和规避了多重风险,且符合国际潮流。
其五,有助于诚信意识的培育。
[关键词] 金融危机 保理 信用证
一、美国金融危机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冲击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造成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市场价值下跌,给实施以市定价会计记账方法的商业银行造成了巨额的资产减记与账面亏损。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截至2008年6月30日,在美国大约8500家银行中,列入“有问题名单”的银行数量已经达到117家,达到2003年中期以来的最高值。截至1909年4月,美国的倒闭银行增至54家。据估计,未来三年美国可能有300家银行倒闭,而其他国家的银行也将受到波及。
我国是出口大国,银行的信用风险已成为我国进出口企业贸易风险防范的重点之一,依赖银行信用而存在的信用证在交易中面临的开证行破产、拖欠、拒付风险正在逐步加大。信用证是我国进出口企业目前普遍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受全球金融危机冲击,这种传统的结算方式面临颠覆。以绍兴为例,该市目前有14家外汇指定银行承接出口信用证议付业务,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共承接出口信用证议付业务1.47万笔,金额8.78亿美元,遭拒付的3798笔,拒付金额2.29亿美元,笔数拒付率高达25.8%,同比上升2个百分点。
二、信用证交易的风险和弊端加剧
1.信用证本身所自有的风险
(1)开证行信用风险。信用证虽然为银行信用,但在金融危机爆发后银行信用岌岌可危,即使是金融危机之前,银行信用也非绝对保险。并非在每个国家银行的成立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并受高标准注册资本的限制。大多数西方银行为私有银行,并非像中国的大型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为担保。因此,银行的资信对于信用证风险的大小具有很大影响。进口商有可能勾结小银行,或者伪造根本不存在的银行进行诈骗。
(2)信用证硬条款也存在风险。在信用证规定格式的硬性条款,即信用证基本要素,如受益人、有效期、装运期、交单期、议付行等,任何细微变化都可能引起单证不符。总结以往出口经验,进口商蓄意通过细微差别使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若出口商未审核出该不符点而接受信用证,进口商最后就可光明正大提出拒付;如若出口商提出要求修改信用证,进口商则以该细微不符纯属笔误为由,表示不用修改,保证不拒付。然后当进口地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进口商就以该不符点拒付,出口商最终受损。此种情况屡见不鲜。
(3)信用证软条款风险。所谓软条款即故意以隐蔽的形式在信用证中设置某些条款,使出口商很难甚至不可能做到单证一致。诸如“承运船由买方指定,船名后告”、“单据中包括经开证申请人授权代表副签的检验证书”等。如果进口商不提出修改信用证,事后将陷于被动。
2.金融危机下信用证交易的弊端进一步暴露
(1)汇率波动带来我国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的资金损失。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元持续贬值,美国对外实行弱势的汇率政策,必然也会对主要与美元挂钩的人民币汇率产生影响当前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瞬息万变,一方面我国作为进口方的商业银行在对出口方银行偿付美元后有可能因为美元的贬值在接受进口商付款赎单时获得的人民币减少;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作为出口方的议付行在对出口商议付后,得到进口方的开证行偿付美元已贬值从而造成损失。
(2)次贷危机造成进出口企业资金紧缺,加剧信用证套现。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受国际贸易市场萧条的影响,进出口商资金紧缺,套取银行资金的动机上升。金融危机爆发前期我国大宗进口的商品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市场价格连续暴跌,库存激升,由于市场的滞后性,我国贸易商却仍在做看上去亏本的买卖,进口越多,亏损越多。但在信用证到期支付之前,只要大宗商品到岸,进口商会选择以低价迅速出手回收货款,与此同时假设进口商和银行开的是六个月的信用证,而从货到岸到出售只用了一个月,这就实际上形成一大笔信用证贷款,实现外贸套现信用证套现的加剧使得银行的风险资产的比例上升,增加我国开证行的管理难度。
(3)美国金融机构信用下降,我国处于信用逆差加大我方议付行收回资金的难度。一系列美国金融机构申请破产美国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的急转直下,我国出现了信用逆差,加剧了对美贸易中使用信用证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我国的商业银行随时要面临着对方开证行延期议付或无法议付,使得我方议付行无法及时收回资金,造成资金流动的障碍。更严重的是在这轮金融风暴中以前规模大,信誉好,我国商业银行信赖的金融机构也申请了破产保护,未偿付的信用证无法得到偿付,使我国商业银行承受了巨大的损失。浙江省有近千家企业遭到美国企业拖欠货款,应收账款总额及单笔应收款一百万人民币以上的分别较以往增长了1倍和3倍。而这些拖欠债款在国际宏观经济环境恶化下将被大部分地转嫁于我国银行。
近年来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买方市场逐渐形成,赊销日益盛行。加上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得信用证的风险进一步加大。与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相比较,保理业务能为企业带来扩大销售、降低成本费用、控制风险等益处。在欧美国家国际贸易中,保理已基本取代信用证成为最主要的结算方式。然而之前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业务中,银行保理的实施环境不完善,保理业务一直没有取代信用证成为主要的国际结算方式。现今,在金融危机深化了信用证的弊端后,必将加速保理业务的发展。保理将成为未来我国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这不仅是由其自身的优越性所致,也是当今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发展的客观需求。
三、保理业务的优越性、客观需求及发展意义
1.保理业务简介。保理业务,即保付,是在以赊销为支付方式的贸易中,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信用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的贸易支付方式。保理商将负责对买方的资信进行调查,提供风险担保,并替出口商催收账款及进行有关账务管理和资金融通等,从而解除卖方的后顾之忧。
2.与信用证相比保理业务的特点和优越性
(1)增加营业额。在信用证中,虽然也可以提供一定范围的融资功能,但融资行为最多只能通过银行实现,而不是直接存在于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在保理业务中,对于进口商而言,可以给新的或现有的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O/A、D/A 付款条件,以拓展海外市场, 增加营业额。因为对于进口方而言,他可以利用 O/A、D/A 优惠付款条件, 以有限的资本, 购进更多货物,加快资金流动。在当前金融危机资金融通受阻的情况下,保理业务实际上提高了买卖双方的资本融通能力。
(2)风险保障。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风险完全由出口商自己来承担,保理业务中,本应由出口商承担的信用风险转由保理商承担,出口商得到完全的收汇保障。而进口商也可以通过公司的信誉和良好的财务表现而获得进口商的信贷, 无须抵押。这在金融危机致使银行信用恶化的今天,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移除国际贸易往来中由于资信不足原因导致的贸易障碍。
(3)简化手续,节约国际交易成本。信用证下出口方要了解对方的资信和经营状况需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获取信息,但这对与出口商来说是有困难的。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都由保理商负责, 消除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 减轻业务负担, 节约管理成本,从而扩大利润。且省却了开立信用证和处理繁杂文件的程序和费用。
3.金融危机下国际贸易对银行保理业务的迫切需求
(1)规避风险的需求。在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买家的信用风险、国家风险、银行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各种风险飙升。企业规避风险的需求也就愈为迫切。保理正是能够满足这一需求的结算方式。如在人民币升值的形势下,企业可通过保理规避汇率风险;再如进口商若因为金融危机的冲击而倒闭,企业如果采用传统信用证方式就有可能拿不到钱,但采用保理就能在出货后收取80%的货款。
(2)融资的需求。当各大银行在次贷危机爆发后遭受巨额亏损,银行开始惜贷,企业融资变得困难。加之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在大环境的影响下双双恶化,国际贸易阻滞,进出口企业资金周转明显减缓。保理业务中的融资保理为贸易融资提供了便利,满足了出口商融资的需求。对加速资金的周转起到促进作用。
(3)增强自身信用的需求。由于当前低迷的经济形势,大批企业破产倒闭,进出口双方对资信的要求也不断提升,从而增加了企业对增强自身信用的需求。保理业务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信心,满足了其对于信用的高要求,从而减少了由于不信任而导致的贸易阻滞。
4.当前金融危机下发展保理业务的意义
(1)发展保理业务,有利于在当前国际经济萧条的情况下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及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保理业务由于其具有集融资、资信调查, 货款托收于一体的功能,因此,银行保理业务的开办有利于企业降低贸易风险,集中精力于生产经营活动,从而进一步加速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2)保理业务的开办, 有利于增强我国银行的竞争实力, 适应金融对外开放的需要。近年来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以及其人民币业务的逐步开放,传统银行业务的竞争已日益激烈。而保理市场却还是一块尚待开发的处女地,其潜力巨大,前景广阔。金融危机下美元地位动摇,人民币的地位不断上升,世界货币体系或将变革,如若能抓住机遇,发展保理业务, 不仅能为我国银行业增添新的利润增长点, 而且能够锻炼人才, 积累经验, 增强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手段, 在金融市场新格局形成后占据应有的市场份额。
四、关于加速保理业务发展,促进其成为主要结算方式的建议
1.建立健全保理业务法律法规及基本业务操作规程。课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尽快制定出台保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包括制定颁布《物权法》,同时修改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业务范围,允许商业银行从事保理业务等,以弥补这一领域的法律空白,改变银行和企业在进行保理业务时无规可循的状况。
2.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政策的制定者和行业的监管者,要为金融机构进入保理市场和开展保理业务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首先要将利益驱动机制引入保理业务,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尽快放开对开展保理业务的种种限制,允许设立专业保理机构,从而扩大从事保理业务的主体。还可借鉴国外经验,引入国外保理商与中资金融机构成立合资保理公司,通过将国外保理商的成熟运营经验与国内机构对市场的精准把握相结合,加速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其次还应与其他部门合作,整顿经济秩序,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改善宏观经济环境。
3.加强对保理理论及实务操作人才的培训。如组织有关人员参加FCI保理函授课程学习及考试,邀请有关专家来企业授课,养一批具有较高英语水平及保理业务知识,熟悉国籍贸易流程,具备较强的综合财务分析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4.转变传统的贸易结算偏好,企业须积极采用保理业务替代传统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这有利于企业吸引客户,降低贸易风险加速资金周转,降低经营成本。
5.重塑社会信用,逐步放开信用评估市场,加强对信用评估机构及业务的管理,规范信用评估行为,为开展保理业务提供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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