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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要素;利得;损失
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新准则,意味着我国会计模式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然而,我国会计要素的分类和定义与美国会计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差异。本文旨在通过理性地分析会计要素的含义及分类方法,对新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是否存在单独设置为会计要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出有益的探讨。以期对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提供一些参考。
一、会计要素含义与基本特征
我国会计学界的会计对象论认为,会计对象是企业经济活动中的资金运动,任何运动都有“相对静止”和“显著变动”两个状态。静止对应着时点,运动对应着时期。从时点和时期两个角度分析资金运动的结果便是会计要素体系的存量要素和流量要素,因此会计要素就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我们看《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会计要素是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所确定的财务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可见对象理论的研究成果已经在新准则中得到体现。
按照这个逻辑,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化,那么会计要素整体必须能够完全反映会计对象。也即反映企业的全部资金运动。我们称之为会计要素的“穷尽性”。这是从会计要素整体特征的角度来看。如果从单独的会计要素角度看,会计要素必须满足“最高概括性”和“富于信息含量”两个特征。“最高概括性”指的是,作为会计要素,必须是具备相同经济特征的经济事项所体现的资金状态的最高层次概括。例如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它们具备相同经济特征,都是在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两者所体现的资金流入可以概括为主营业务收入,再加上其他具备同样经济特征的资金流入,所有这些资金流入可以概括为“收入”。收入作为会计要素满足了所有同样性质的资金流八的最高层次概括的特征。同样可以分析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它们都满足这个必要非充分的特征条件。“富于信息含量”是指,作为会计要素本身,必须是一个对信息使用者有用,被广泛关注和重视的一个词,它或者性质特殊,或者金额巨大,或者发生频率大。比如权益,它虽然可以由资产和负债相互抵减而得到,但是对于企业的投资者而言,这类信息恰恰是最重要的。投资者最关心的莫过于在一定期间内其产权是否变动、变动多少和变动原因,因此权益是一个“富于信息含量”的要素,各国的会计准则都把权益作为重要的会计要素单独设置。以上两个特征共同构成了会计要素的充分必要条件。
二、FASB的会计要素设置
我们知道,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主要是基于资产负债观的,在资产负债观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资产,什么是负债;然后由一项资产或负债是否变动,变动额多少去追溯变动的原因,是否来自于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如果不是,那么这项变动必定是全面收益:既而全面收益的原因,是否源于我们所说的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呢?
由此,FASB设置了十大会计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业主投资、派给业主款、全面收益、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图1是这十大会计要素的逻辑结构。
FASB的十大会计要素无论是在信息分类上还是在概念内容上都比较完善。但是,FASB的要素设置也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它也存在缺陷。从逻辑学的角度看,如果设置全面收益要素。那么就不能再将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设置为与其同一层次的要素,因为事实上它们是全面收益的组成部分。在逻辑学里,分类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分类的各个子项应当互不相容。所以合理可行的办法是,设置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四个收益表要素,而将全面收益作为一个重要的报表项目在财务报表例报相关准则中加以规范。
三、我国会计要素的改进
我国新会计准则中把会计要素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资产负债表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个分类与国际上各准则制定机构基本一致,只是美国FASB将“权益”要素进一步分解为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两个分要素;第二类是收益表要素,包括收入、费用、利润,这与国际上各分类情况存在一定差异。随着会计环境的发展和企业经济业务的丰富,我国现行收益表所提供的信息含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会计要素的缺陷主要体现在收益表要素的设置上。本文认为,应该把“利得”和“损失”单独设置为会计要素,与收入、费用一起构成收益表的四大要素。
首先,根据我国传统的会计对象理论,既然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很自然地会计要素就必须能够概括企业资金运动的全部。目前的会计准则单单设置收入、费用两个要素,而且收入和费用定义在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上。导致了企业的非日常经济活动在会计要素层面上没有得到反映。因此,从会计要素的含义来看,把利得和损失增加为会计要素是必要的,这样使得会计要素体系满足了我们前面所述的“穷尽性”要求。
其次,以资产负债观下的收入和利得为例(费用和损失同理)。收入反映了企业经常事项的资金流入,而利得反映偶发事项的资金流入。经常事项和偶发事项是两类经济特征截然不同的事项,比如销售商品和捐赠收入,两种所得都使净资产增加,但销售构成企业主要的经常性营业活动,具有持续再生的性质,可以作为对未来预测的基础;而捐赠所得不具有持续再生的性质,因而其预测价值不大。很显然这两类事项要在财务报表中分开反映,若是混淆。就不利于投资人的决策,不利于公正评价企业经营者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而利得正是偶发事项引起的资金流入的最高层次概括,它满足了作为会计要素“最高概括性”的这个先决条件。
再次,虽然理论上,我们可以定义广义的收入(包括利得)和广义的费用(包括损失),但是在实务中,采用广义的收入和费用并不适用。原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不少企业的利得和损失项目业务十分频繁而且数额巨大,占净利润的比重相当可观。利得和损失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很大的经济意义,有时候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决定着企业的生存。相应地,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这部分信息的详细度和准确度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在客观上提出了把利得、损失单独作为会计要素的要求。另外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健全,很多上市公司为了获得IPO资格或为了避免被ST、PT,往往会进行“盈余管理”来粉饰其经营业绩,而操纵利得和损失便是他们的主要手段。对投资者来说。这往往是一个陷阱,比如“变脸效应”。因此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企业的利得和损失,甚至有些时候,相比收入和费用他们更关注利得和损失。这使得利得和损失满足了作为会计要素的“富于信息含量”这个特征,因此我们应该把利得和损失作为单独的会计要素,以体现它们的重要性和地位。
最后,近几年来,全面收益报表的呼声越来越高,并且已经在
一些国家得到应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不断变化,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使得全面收益报告的会计环境日益成熟。从新准则体现出的资产负债观中可看出,我国新准则虽未正式提出全面收益的概念,但正逐渐引入全面收益的观点。新准则规定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列示的信息项目有:净利润、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等。这些项目就是未来全面收益报告的组成项目,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可谓是全面收益报告的雏形。对于能够熟练编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会计人员,改编全面收益报告的要求不会有太大的困难,这使得全面收益报告的应用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而在全面收益报告下,设置利得和损失会计要素就显得是自然而然的事。
如前面所述,如果我们设置了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四个要素,则不宜再设置“全面收益”要素。因此,我们可以连同利润一起,把利润和全面收益作为两个重要的报表项目在财务报表例报相关准则中加以规范。全面收益表线下项目的利得和损失反映企业的非日常活动损益,而利润则全部体现在全面收益表的线上项目,即利润只反映企业的日常活动损益。这样,我们保留了传统会计等式:收入-费用=利润。由此。“灰色区域”问题也可以得到解决。因为全面收益表的存在,已确认已实现和已确认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不必分开进入不同的报表,它们可并列存在于全面收益表中。
总结来说,我们的建议是:保留“收入”、“费用”两个要素及其定义;增设“利得”、“损失”两个要素;取消“利润”要素,把“利润”和“全面收益”作为两个单独的概念,在财务报表列报中加以规范。这样的要素设置使得会计要素能够全面反映会计对象,而且比较好地贯彻了资产负债观,也克服了FASB关于全面收益要素的逻辑错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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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会计要素与财务报告[c]大连:大连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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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葛家澍,叶丰澄,徐跃,如何评价美国FASB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会计研究,2005(04)82-87
(一)会计报表的意义
会计报表是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定期编制的、总括反映会计主体一定期间的财务状况及其变动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报告文件。编制会计报表,是会计核算的一种专门。
在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中,通过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等会计核算方法,对会计主体所发生的各种业务,已经进行了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但是,这些日常核算资料比较庞杂、分散、不能集中、概括、相互联系地反映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的全貌。因此,不便于理解和利用,很难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等有关方面了解该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也难于满足会计主体内部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更不能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为了增强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很有必要定期地将日常核算资料进行分类、汇总,按照一定的要求和格式编制会计报表,、综合、清晰明了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及其变动以及经营成果。会计报表是提供会计住处的重要手段,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资料,既是投资者、债权人等报表使用者进行投资和信贷决策等活动的依据,也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的重要经济信息来源。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
不同性质的会计主体,由于会计核算的具体和经济管理的要求不同,其会计报表的种类也不尽相同。对而言,可按照以下不同的标准将会计报表划分成不同的类别。
1、按照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可将其分为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会计报表,如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反映企业业务收支情况的会计报表,如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
2、按照会计报表的编报日期,可将其分为定期报表和不定期报表。定期报表是按固定日期编制的会计报表,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和月份会计报表。
3、按照会计报表的用途,可将其分为主要会计报表和附属会计报表。主要会计报表又称主表,是指总括反映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表,其反映的内容比较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全面情况,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附属会计报表又称附表,是指补充分说明主表中某些项目详细情况的报表,如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和应交增值明细表等。
4、按照会计报表反映的资金运动状态,可将其分为静态报表和动态报表。静态报表是指反映企业资金运动处于某一相对静止状态情况的会计报表,如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资产负债表。动态报表是指反映企业资金运动状况的会计报表,如反映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情况的损益表、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化情况的现金流量表等。
5、按会计报表编制单位,可将其分为单位会计报表和汇总会计报表。单位会计报表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根据本企业的账簿和有关核算资料编制的会计报表。汇总会计报表是指按照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企业的单位会计报表和汇总单位本身的会计报表汇总编制而成的报表,汇总会计报表是用来总括反映一个部门或一个地区的综合经济情况。
6、按会计报表编制主体,可将其分为个别会计表和合并会计报表。这种划分是在企业对外单位进行投资的情况下,基于特殊的财务关系而形成的。
7、按照会计报表的报送对象,可将其分为对外会计报表和对内会计报表。对外会计报表又称统一会计报表或财务会计报表。对内会计报表是指在财务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不能全部满足本企业经营管理需要的情况下,为了满足企业最高管理层进行经济预测和决策需要而编制的,向企业最高管理层提供的会计报表。
二、编制会计报表的目的和要求
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目的,在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企业外部有关方面提供企业有关财务状况及其变动和经营成果等方面的会计信息,以便于他们作出合理的决策。
(1)通过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可以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全面、系统、总括地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和经营成果,以及企业执行国家财政、税收、、价格等有关方针、政策情况,以便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搞好经济预测和决策。
(2)通过会计报表报提供的信息,可以使企业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获利能力,并以此为根据作为合理的投资决策;可以使债权人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以作为对企业合理投资、放贷的重要决策依据;还可以使银行了解企业对借款的使用情况和借款物资的保证程度,以监督企业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按期归还借款的本息。
(3)通过会计报表报提供的信息,可以使财政税务机关了解企业对有关财经纪律和法规的遵守情况,应交税利指标的完成情况,以便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和税务管理。
(4)通过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可以使审计机构查明企业各项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会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公正表达某特定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是否贯彻执行了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合同等,以实施有效的审计监督。
(5)通过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可以使证券管理部门掌握企业分行股票和债券等情况,以便据此加强管理。
(6)通过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可以使国家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了解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所需要的资料,并结合其它信息进行综合平衡,调整和制度经济计划,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
为了保证会计报表的质量,发挥会计报表的作用,企业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三、会计报表准则简要介绍
我国截止到1996年底了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会计报表项目有五个,它们是资产负债表准则、损益表准则、现金流量表准则、合并会计报表准则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到为止,已经正式出台并施行的会计报表准则有现金流量表准则和资产负债表后发生的事项准则,下面将对每一个准则项目做简要的介绍。
(一)资产负债表准则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一般是企业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报表。它是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等式按照一定的编制要求编制而成的。通过资产负债表,可以了解企业在某一特殊性定日期所拥有或控制的资源及其构成、所承担的债务责任以及投资者所拥有的权益情况;评价企业的受理能力和负债能力;考察企业资本的保全和增值情况;研讨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财务实力;预测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变动趋势等等。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负债表(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对外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应提供的资料,其他国家和地区大都没有单独制定资产负债表准则。本章的第二节将把我国的上述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以及美、日、英、法等国家的相关准则进行比较。
(二)损益表准则
损益表又称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利润(亏损)实现情况的报表。在损益表中,将一个会计期间内的营业收入与同一会计期的营业成本进行配比,求出该会计期间的净利润(亏损),因此,损益表所提供的各项指标是企业一定时期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通过损益表可以了解企业某一新时期实现净利润或发生亏损情况;企业利润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评价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盈利趋势。
除我国以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单独设立损益表准则,我国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损益表(征求意见稿)》规范了企业向外报送损益表所需提供的资本。本章第三节将其与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30号意见书“经营成果的报告”和国际会计准则、德国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进行对比。
(三)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以现金为基础编制的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内现金的流入和流出,表明企业获得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动态情况。其主要作用如下:
(1)提供企业的现金流量信息,从而对企业整体财务状况作出客观评价。
(2)它是在以营运资金为基础编制的财务状况变动表基础上起来的,提供了新的信息。
(3)通过现金流量表,不权可以了解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还可以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情况。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已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出台并施行。为规范企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及其应提供的信息,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极大的作和。本章第四节将对该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95号、英国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澳大利亚和香港的相关准则进行对比。
(四)合并会计报表准则
合并会计报表最早出现于美国。在1888年,美国的新泽西州公司法中就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有所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一些企业发展成为跨越国界的大型跨国公司。企业集团的最高管理当局为了解控股集团整体经营情况,就需将控股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合并,通过编制合并报表提供反映控股集团经营情况的综合信息。
合并会计报表是以整个企业集团为主体,以组成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抵消企业集团内部会计事项以个别会计报表的,合并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数额而编制的会计报表。与个别会计报表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
(1)其所反映的内容是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对象是由若干个法人组成的会计主体,而非主体。
(2)合并会计报表仅由企业集团中对其他企业有控制权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编制。
(3)合并会计报表以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
(4)其编制方法独特,一般须编制抵消分录,运用合并工作底稿等一些特殊的报表编制方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对企业集团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进行了规范。本章的第五节将对我国该项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以及美、英、法、日、德等国家的会计准则的相关部分进行详尽的比较。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警察,在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疑问。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3.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4.《独立审计准则》的地位。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
5.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因为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人员认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三。相应的解决思路
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应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
(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尽量协调、反映,使我国目前的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完善,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2.大行业宣传和行业处罚,树立严格执业的观念。
目前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中,有很大部分是和注册会计师本身法律意识淡薄,不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执业有关。因此,中注协应努力宣传按《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的重要性,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应严格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作者:陈益龙 天津财经学院MBA生毕业
联系电话:0592-2067746,2066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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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业成本法与新会计准则理念的衔接
作业成本法(Activity-Based Costing,简称ABC)是美国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所创建的,它是以作业为管理基础,把企业消耗的资源按资源动因分配给作业以及把作业收集的作业成本按作业动因分配到成本对象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从管理的角度看,作业是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各个工序和环节;从作业成本计算的角度看,作业是基于一定目的、以人为主体、消耗一定资源的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企业每完成一项作业都要消耗一定的资源,而作业的产出又会形成一定的价值,转移到下一项作业,按此逐步转移,直到产品最终提供给企业外部的顾客。因此,企业的生产过程就是作业消耗资源和产品消耗作业的过程,同时又是价值的形成过程。然而,并非所有的作业都是价值增值作业。作业成本法管理的目标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消除低增值成本或使之达到最小;二是引入效率与效果,从而使经营过程中展开的增值活动衔接顺畅,以改善产出;三是发现造成问题的根源并加以改正;四是根除由不合理的假设与错误的成本分配造成的扭曲。作业成本法能够提高成本信息对决策的有用性,有效提高成本信息的质量。
我国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其主要创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着眼于提高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二是着眼于促进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三是着眼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与价值相关的信号;四是着眼于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五是着眼于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六是着眼于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新会计准则明确提出,会计目标在反映企业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同时,应当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会计目标的调整体现出会计理念的转变。企业的目标是生存、发展和获利,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最高管理层必须追求企业资源长期成果的最大化,这就要求企业最高管理层更加关注企业未来的发展;更加关注企业所面临的机会和风险;更加关注企业资产的质量和运营效率。
由此可知,作业成本法与新会计准则二者在理念上是一致的。实施作业成本管理,一方面可以压缩作业的资源投入,提高作业效率;另一方面,可以把资源用在最有利可图的地方,优化资源配置;新会计准则强调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经济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同时,作业成本法是一种先进的成本计算与管理方法,能够推进企业自主创新与技术升级,为企业决策提供更为相关的成本信息,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作业成本法的应用状况及主要制约因素
(一)作业成本法的应用状况
作业成本法是在先进制造企业中产生并取得显着成效的,但是它并不仅仅适用于先进制造企业。在西方发达国家,应用作业成本法的企业分布在各行各业,不仅有制造业,还有一些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商品批发及零售公司、医院等。美国管理会计学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在调查、了解美国企业实施作业成本管理的情况。有关研究数据表明,实施和采纳作业成本管理的企业从1991年的11%显着增加到1993年的36%,1996年上升到49%,20世纪90年代后期评定并采用作业成本管理的企业比例超过80%,10年间增长了近8倍。这些企业将作业成本管理用于战略决策和作业分析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引进作业成本法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就开始探索其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问题。近年来,对作业成本法的研究也成为我国会计学界的热门课题之一。国内许多企业已经认识到作业成本法不仅能为企业提供更为相关的产品成本信息、准确对外报价,更重要的是能为公司战略战术和日常经营提供决策支持。我国已有少数企业在尝试作业成本法,目前主要在金融业和邮电业,制造业中较少,仅有如西安农业机械厂和许继电气等。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作业成本法在我国尚未得到广泛应用。
(二)作业成本法实施的主要制约因素
关于作业成本法实施中的制约因素,业界已探讨得比较全面。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传统的成本核算观念难以突破
一般企业现有的成本核算主要是为财务会计服务的,财务会计的一些准则制约了成本核算体系的改进。传统的观念会制约作业成本法的实施。
2.采用作业成本法的全局意识难以确立
实施作业成本法时,企业所有的部门都要参与,关系难以协调,全局意识难以确立。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丁金斌认为,作业成本计算法难以实施的真正原因是企业成员的行为影响,有五个难题需要解决:管理者是否实施作业成本法的决策难题;作业成本法设计团队成员的行为取向难题;作业执行人的行为难题;处理部门之间关系的难题;决定作业成本法实施主导部门的难题。每一新事物的出现都会面临各种阻力,作业成本法在企业实施中也会遇到障碍,其决定因素在于企业的管理者是否对作业成本法有足够的理解和坚定的决心。
3.作业成本法需要庞大的信息数量,而且成本动因难以确定
实施作业成本法需要的信息量和信息的详细程度远大于传统成本计算系统,需要建立起一套信息处理和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作业中心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以保证有效地提供作业中心真实的成本数据资料。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所花费的成本相当大,对于打算应用作业成本法的企业是很大的负担,使作业成本法的普及应用受到影响。同时,由于企业的作业往往是多种多样的,但成本动因不容易明确定义,因而作业成本的确认和成本动因的选择难免会带有管理当局的主观性和一定程序的武断性,可能导致产品成本的不真实而产生相反的效果。
4.企业管理和会计人员素质难以适应作业成本法的要求
从我国会计的发展来看,会计制度在会计实务中占主导地位,企业财会人员习惯于按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采用固定的模式来进行会计处理,缺乏职业判断能力,既掌握会计专业知识,又懂相应的管理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少之又少。而作业成本法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成本计算方法,它不仅需要现代化手段的技术支持,更需要高素质的会计人员。
三、依托新会计准则理念,推行作业成本法
(一)借新会计准则出台的契机,实施作业成本法
新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一种新的会计理念,与实施作业成本法的理念不谋而合。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相比有较大的变化,要求企业原有的会计系统做出调整,借此机会实施作业成本法可以减少许多障碍。
新准则对我国会计理论与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必须转变观念,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以制度为主体的会计核算体系是规则导向的方法体系,会计人员只需按章操作即可完成会计核算工作。而新准则是以原则导向为主体的会计核算体系,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职业判断能力,因此会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的素质。同时,企业应该强化职业渗透,培养复合型人才,为顺利实施作业成本法提供人员基础。
(二)统一思想,树立作业成本管理理念,摆脱传统成本观念的束缚
实施作业成本管理是对传统成本观念的突破,其关键不在于建立统一的作业成本计算系统来取代原有的会计核算系统,而是要树立作业成本管理理念。也就是说,实施作业成本法首先是一种观念的创新,新会计准则也体现了这一点,新会计准则传递了一种新的会计理念。实施作业成本法必须在企业内部从上到下形成共识,特别是要取得企业最高层领导的认可和支持,消除实施过程中各种人为因素的阻力,以促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环境审计;政府环境审计准则;设想
十多年来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尝试和成效,为开展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基础。其中,环境审计是审计学科在可持续发展背景下开辟的新领域。环境审计是审计主体对审计客体履行环境责任的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效率性、经济性等进行的审查、监控和鉴证活动。通过环境审计,能更好地揭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无效、低效行为,促使被审计单位承担环境责任,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由于环境审计的迅猛发展,对于环境审计准则的研究也已在世界各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理论界、实务界、政府部门等相关各方在环境审计准则研究方面均作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进展,各种类似于环境审计准则的标准、准则等已在不同范围内得到执行和采用。
一、国际上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制定概况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等国的企业开始进行内部环境审计。进入20世纪90年代,西方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完善了环境法规,强化了环境会计准则和环境审计准则,并在一定范围内试验环境审计业务。
1992年,英国标准协会(the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e)制定了全球第一个环境管理体系标准BS7750。欧盟(European Union)则于1993年了另一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环境管理及审核体系(EMAS)。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在1995年第15界大会上专门讨论了环境审计,并分别于2001年、2004年制定了《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指南》以及《环境审计与常规审计》,其中《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指南》对环境审计准则有比较成熟的阐述,其从基本原理、基本准则、实务准则和报告准则四个方面阐述了29条审计准则在环境审计中的运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于1993年10月成立了ISO/TC207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正式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和措施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其制定的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系列主要包括:环境审核指南――通用原则、环境审核指南――审核程序――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环境审核指南――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三个部分。该标准是目前环境审计规范中最全面和操作性最强的准则,也是世界范围内应用最广的标准。此外,从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来看, 荷兰、加拿大、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政府都在积极开展环境审计,探索环境审计工作的规范化。
总体来看,目前国际上对环境审计准则的研究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相关的标准(准则)也相对完善,尤其是INTOSAI制定的《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指南》和ISO制定的与环境审计方面有关的三个标准均表现出较强的操作性。而我国在对环境审计准则研究上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环境审计准则的研究还刚刚起步,对环境审计准则的研究尚未得以系统化,迄今未形成一个系统的环境审计准则研究框架,国内环境审计落后于国际环境审计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制定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理论和现实价值
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完善是一国政府环境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具体来讲,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我国环境审计体系的重要基础
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应当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与环境有关的会计准则共同起到贯彻环保法规的作用,而国家环保法规又是国家政策的具体体现。在上述四个相关体系中,企业环境评价体系已显雏形;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虽然存在许多不足,但毕竟初步建立,例如我国新颁布实施的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专门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开展环境审计进行了规范;环境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也已经零散地分布于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之中。然而,作为环保法规主要贯彻者的政府审计准则尚处于空白状态,这应是我国整个环境审计体系的一大缺陷。
(二)实现环境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前提条件
从现在的情况看,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建设落后于环境审计实务的开展。具体来说,政府审计机构已经开展了多项具有环境审计性质的审计实践活动(如林业生态建设资金审计调查、46个重点城市排污费审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审计、退耕还林试点工程资金审计等。在此期间也草拟过近似于环境审计准则的文件如《重点区域水环境审计规范操作指南》等),但最终并未形成一个比较规范化的环境审计准则或指南,长期这样下去,极易使环境审计实务孤军深入,难以得到有效的基础支持。
(三)明确环境审计责任的重要途径
在环境审计中,环境管理和环境会计责任与环境审计责任是不同的,可以通过制定准则的方式,在准则中明确规定审计机构的环境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环境管理和环境会计责任。环境审计发挥着对环境信息合力保证的作用,环境审计人员对这种保证要承担特定的审计责任,而不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申明书承担环境会计责任。同时,环境审计准则还需要规定解除环境审计责任的最低要求,规定环境审计人员违反准则后的法律责任。因此,环境审计准则既可以保护环境审计人员、解除其审计责任,又能够确定其应承担的环境审计责任。
(四)开展环境审计实务的客观需要
政府环境审计准则作为政府环境审计理论与实践的核心环节,在环境审计运行体系中应起到巨大作用。环境问题正在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作为社会“经济警察”的审计,有义务担当起治理环境的责任,而且审计质量的高低、审计责任的界定、审计机关和公众的沟通,以及内部管理的完善与否都有赖于健全、切实有效的环境审计准则的支持。然而目前,由于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缺位,造成政府环境审计理论与实践相互脱节,审计人员在进行环境审计时无据可循,久而久之,不仅会增加环境工作的随意性、工作量与风险,同时也使环境审计不能深入开展。
(五)积极应对国际审计界的压力、提高我国审计机关国际地位的有效方式
国内环境审计落后于国际环境审计是不争的事实。具体来说,西方国家(如荷兰、加拿大、美国等)早在20世纪70年代即开展了具有环境审计性质的审计业务,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也于1992年成立了环境审计委员会并在1995年第15界大会上专门讨论了环境审计,2001年(INTOSAI)印发了《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指南》,该指南对政府环境审计准则有比较成熟的阐述,其从基本原理、基本准则、实务准则和报告准则四个方面,阐述了29条审计准则在环境审计中的运用。我国最高审计机构作为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一员,在国际审计界有着较为成熟行为规范的情况下,最有效的做法即形成有效的行为规范,亦即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同时,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对于推动国际环境审计准则的改善也会起到应有的作用,并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审计机关在国际审计组织中的地位。
三、制定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应当着重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把握好前瞻性
目前我国环境审计的实践是在环境会计尚未完善的基础上展开的,因此环境审计的对象、范围以及研究内容明显涵盖过小。所以,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研究和制定应具有前瞻性,不仅要对目前进行的环境审计活动进行规范,也要对目前没有进行而在将来会开展的环境审计活动进行规范。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环境审计的功能,并引导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组织能够积极参与到环境审计实践中。
(二)考虑到综合性与具体性
综合性是指在涉及环境审计基本准则时,应综合考虑国家环境审计、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和企业内部环境审计的共性,从而提出能兼顾三者的基本准则;具体性是指今后在制定具体准则时,要充分考虑政府环境审计、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和企业内部环境审计的个性,分别制定与三者有关的具体准则和职业规范指南。
(三)要具有可操作性
一定程度上讲,环境审计准则是用来联系环境审计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桥梁,它既是环境审计理论研究的成果,又是环境审计实践的直接指南,因此环境审计准则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在借鉴国外理论研究成果时,必须考虑我国的环境保护状况、相关法规以及审计人员的现有素质等因素,再就是要考虑我国环境事项、环境保护投资、相关环境项目的特点。
(四)注意划分层次性
环境审计准则与其它基本审计准则体系是一样的,具有明显的层次性。笔者认为,政府环境审计准则体系的内容应该包括框架体系和要素体系两大部分,并且每个部分都有自己严密的层次性。从框架体系来看,政府环境审计准则体系应该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以及职业规范指南三个部分;从要素体系来看,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应该包括审计主体要素、审计行为要素、审计报告要素和审计技术要素等。
(五)积极实现与国际接轨和体现中国特色二者相统一
为与国际接轨,便于国际间相互认可,我国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应当符合国际标准的基本要求,按国际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然而,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虽然与其它国家的环境保护工作有不少共同点,但也有自己的特点,应把中国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与国际标准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审计准则,就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包括《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等审计方面的法律规范以及《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四、制定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理论框架的初步设想
政府环境审计准则是规范政府审计人员具体执业行为的技术性规范,未来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体系应以国家审计准则、ISO14000系列标准及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从内容上看,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应主要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执业规范指南等。政府环境审计基本准则是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政府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所作的具体规范,它是政府环境审计具体准则和执业规范的制定依据;政府环境审计具体准则指对政府审计人员如何计划审计工作、获取审计证据,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等方面所作的具体规范;政府环境审计执业规范指南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操作规程和方法,为国家审计机关及人员从事专门环境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如图1所示,未来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体系的层次有三:一是环境审计基本准则;二是环境审计具体准则,三是政府环境审计执业规范指南。其基本设计思路如下:
(一)分类制定政府环境审计准则
按照业务类型的不同,分别制定环境财务审计准则、环境合规性审计准则和环境绩效审计准则等。不同业务的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均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规范指南三个层次。在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中,具体而言,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可以专业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的方式颁布,这样既符合目前我国环境审计组织形式,又可以使环境审计工作的规范具有针对性。
(二)优先制定政府环境财务审计准则和环境合规性审计准则
首先,由于我国目前的环境审计主要是由政府审计为主导,相关的理论、技术方法和经验相对成熟和完善,而社会环境审计和企业内部环境审计发展则相对滞后;其次,由于环境审计标准和技术等条件的制约,我国环境审计实务目前主要以合规性审计和财务性审计为主要方式,较少涉及环境绩效审计。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在对这些现存准则修订、补充的基础上,优先考虑政府环境财务审计准则和环境合规性审计准则的制定问题,待时机成熟时再考虑制定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和内部环境审计准则,这样才能更加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更好地指导环境审计工作。
(三)积极探索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准则
环境绩效审计是政府环境审计未来业务的发展方向。考虑到开展环境绩效审计的需要,我们可以先行考虑成立“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准则研究”的专家小组,以便进行各种设计与论证工作。其任务有二:一是研究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基本准则的设计与制定问题;二是待条件成熟时,再系统研究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具体准则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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