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范文第1篇

劳动保障监察,是规范劳资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体制内途径。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观点,劳动保障监察定位应是“社会警察”。在当前劳资天平失衡、劳资矛盾高企,以及地方政府公司化倾向的背景下,劳动监察工作量不断增加,劳动监察的工作强度不断加大。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劳动监察队伍却很薄弱。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2.3万名,与劳动者数量的大致比例是1:20000,而世界通行的经验比例是1:8000。“小马拉大车”、“刀尖上跳舞”是对目前劳动监察现状的形象描绘。强化劳动执法,硬化政府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以视为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加速转型可走的一步胜棋。“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曾明确提出,“要加强劳动执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权益。”为弥补监察人员不足的短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年来在全国60个城市开展了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试点。即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数量,以街乡或社区为基础,划分若干网格,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协管员,“责任到人”,并将数据信息实现网络化互通,以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的信息化、执法规范化、监管一体化。

案例内容

近年来,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加强队伍建设、创新监察体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切实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权益。3月28日召开的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暨两网化建设推进会透露,目前,该省省、市、县和乡镇(街道)均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兼职监察员5200余人,成为全国首个实现劳动监察城乡全覆盖的省份。

侵犯农民工权益罚当其过

2007年发生的“黑砖窑”事件暴露出山西农村存在的非法生产、非法用工问题。为了维护农民工权益,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7月1日施行)。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条例规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监控制度,并设定法律责任。针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克扣或拖欠工资、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侵犯农民工人身自由、不履行职业培训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条例力求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罚当其过、制裁有力。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中更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谁用工谁缴费,明确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为应对欠薪突发事件,2009年,山西制定下发了《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处置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了突发事件处理的领导责任、承办部门分工和具体责任人,并按突发事件的等级及时上报情况。为加强工资支付监控,全省各级人社部门普遍建立了工资支付月报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网格化监察的原则,将行政区域内的全部用人单位纳入网格,每一个网格都明确了监管责任人及责任分管领导。2010年11月底,山西开展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过程中,全省各级充分发挥“12333”劳动保障投诉举报热线的作用,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有欠必追”,要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要“快立、快查、快处”。

“两网化”建设力促监察全覆盖

从2007年开始,山西就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劳动保障网格化监察和网络化管理制度。2009年,又进一步加强了三个层面的组织建设,即:加强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形成对城乡劳动用工全方位的监管格局;监督检查的触角向行政村延伸,劳动用工较多、较复杂的地方,聘用一定数量的劳动保障联络员,形成以专职劳动监察员为主体、劳动监察联络员为辅的执法网络。与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维权、法律援助、执法监察方面形成合作机制,使劳动监察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及时查处,实现劳动监察工作全覆盖。

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山西省共处理劳动监察案件5.6万件,结案率达95%以上。今年6月1日起,该省还将就工资支付和社保情况进行专项执法大检查。同时,建立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黑名单”和社会公布制度,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

相关链接

北京将超时加班纳入劳动监察范围

3月30日,北京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将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六城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全覆盖,依据用人单位的数量和监管难度,按地域划分为若干网格,每一网格配备一定数量的监察工作人员,实时掌握网格内各企业的用工行为。按照要求,城区的“网格”年内将铺展至每个社区,覆盖每一家用人单位。随着原人事局和劳动保障局合并,劳动监察机构的执法范围扩大,机关事业单位也被纳入在内。这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劳动者如遇到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问题,也可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今年,北京劳动监察机构将继续重点监察六方面问题,包括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劳务派遣公司管理混乱、人力资源市场非法职业中介活动等。

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范文第2篇

一、领导重视

,在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立足全面,依法行政,依靠法制推动各项工作,特别是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对依法行政工作非常重视。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后召开的第一次党组会,就听取了法制工作汇报,在日常工作中,厅党组始终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带动全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主要领导同志经常过问法制工作情况,已经逐步形成依靠法制推进整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成效检查检验法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1月,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更名并调整组成人员名单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及时成立了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长郭俊民、党组书记刘应堂任组长,其他有关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综合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职责。办公室设在厅法规处。领导小组的成立,为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措施得力

(一)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行政执法人员能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能否得到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取得良好成效。一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在厅机关每年举办4—6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讲堂活动,在全厅开展全员培训。由厅领导和有关处室处长登台宣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要求全厅干部职工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严格执行。起,每年举办两期人事、劳动保障局长培训班,加强对基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律宣传教育。二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举办依法行政培训班,加强对基层业务骨干和一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每年将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轮训一遍。,《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后,在安阳、开封、济源连续举办4期专题培训班和法律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得从事执法工作。三是建立和完善法律知识考核制度。对新录用公务员和拟提拔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测验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定期在全厅开展法律知识考试。1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行了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厅领导和全厅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了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立法和对规范性文件管理。

一是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要求,不断探索地方立法工作的新思路和新办法,认真筛选立法项目,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对每一个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立法 计划的立法项目,都成立以厅长、党组书记为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厅长任副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坚持走群众路线,不断拓宽民主立法渠道,保证广大职工群众、用人单位积极有序的参与立法活动。在起草《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等法规时,在多次召开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论证会的基础上,还将条例草案在“省劳动保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农民工的意见。此举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各界给予了高度评价,中央和省内各大新闻媒体都做了报道。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上也对率先制定《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给予充分肯定。二是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是政府部门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做好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工作,认真落实《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10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工作的通知》,加大了备案审查工作力度,要求各处室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工作,所有准备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先送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规处审查后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稿纸》“法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凡未经法规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厅领导不予签发。并规定文件自之日起10日内由起草处室将规范性文件相关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报厅法规处,由法规处在5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在厅网站上予以公布。三是逐步建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3年内进行一次评估,规范性文件2年内进行一次评估。10月,组织全省对10月出台的《省工伤保险条例》和1月出台的《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评估和检查活动,通过评估和检查,发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根据有关要求,每5年组织一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了厅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对直接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8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一是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后,整合了原有的劳动保障监察力量,成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局,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制度,明确了行政处罚实施范围,规范了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事项、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完善了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了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和权限,要求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二是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了防止执法不公和权力滥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有行政处罚项目的37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认真梳理,制定出台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省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四项配套制度,于8月1日开始实施。三是加强领导,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立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厅长、党组书记任组长,有关分管厅领导为副组长,6个综合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有关处室指定1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具体负责,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对执法依据进行了认真梳理,共梳理出行政执法行为74项,其中行政许可10项,行政处罚33项,行政确认16项,行政征收4项,行政给付3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8项。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对有关处室在考评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一些企事业单位提出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在整改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不掩盖、不护短的原则,依法进行核实、整改。真正做到发现问题,认真改进,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四)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和行政争议。

一是逐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仲裁制度。加大了调解仲裁案件受理力度,办案质量明显提高。、连续两年全省处理案件超过2万件,调解结案率50%以上,法定时效内结案率达94%。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逐步推进。全省共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80个,人事仲裁机构177个。注重预防和化解,调解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7600件,占案件总数的41.6%,有力促进了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建设。二是简化案件受理程序,积极受理复议案件。注重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把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简化办案程序、加强实地调查、公开听证、引入专家咨询机制、运用调解和解结案,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工作新机制,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69件,其中省厅直接办理50件。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行政应诉工作是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应诉行政案件189起,省厅直接应诉行政案件4起。在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过程中,积极出庭,按时作出行政诉讼答辩状和提供相关证据、依据。

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范文第3篇

“创新”是在20世纪70年代的后半期成为一个家喻户晓的名词,像《商业周刊》这类杂志,以“美国创新的衰竭”,“创新的消失”为标题的报道就代表了人们在1973年以后所发展起来的新认识:技术变化,尤其是当它体现于新产品之中时,就不能将它再视若当然了。更为一般地,出现了对新古典理论在论述创新现象上失误的批评。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开始关注“创新”这一概念。

约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区分了“发明”与“创新”这两个概念。作为一个经济学家,他并不觉得发明的作用特别重要,“只要它们不被实施,发明在经济上就是不相干的”。照熊彼特的说法就是:我们包括了对新产品的采用,这甚至可作为标准情形。已投入使用的商品生产中所发生的技术变化,新市场或供给来源的开辟,工作的泰罗化,原材料的改进,新的商业组织的创立——简而言之,在经济生活领域所从事的任何“不同事情”——都是我们创新一词所指的例子。而奈尔逊和温特将创新理解为“现有决策规则的变化”。奈斯特龙更进一步:“一些不连续的变化——即公司活动中的一些突然的根本变动——在这里被称为创新。”西蒙·库兹涅茨将创新定义为:“为达到一个有用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种新方法”。

熊彼特的经济发展理论在某种程度也是创新理论,它揭示了创新的重要作用。本质和影响。其主要内容是:(1)创新是开动资本主义引擎和保持其转动的基本推动力。(2)创新本质上是一种不连续的现象:它们以群聚方式出现。(3)经济发展是一个周期性的进程:“周期‘波动’实质上是竞争型资本主义的‘进步’形式。”(4)创新具有不同的影响,这就是同时存在不同长度周期的原因。

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创新的缺乏是我们经济问题的根源。当前,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农村经济制度创新的缺乏。要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就必须进行农村经济制度的创新,政府在制度创新中应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即林毅夫所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2制度创新理论的主要内容

制度创新理论的提出者是美国经济学家D.C.诺斯。L.E.戴维斯。R.汤玛斯。1970年和1971年,诺斯和汤玛斯合作,在《经济史评论》上发表了《西方世界成长的经济评论》和《庄园制度的兴衰:一个理论模式》两篇论文。其中心论点是: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而这种制度的产生是有代价的,除非它所带来的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否则它不会出现。

制度创新理论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1)制度创新及其与技术创新的相似性

制度创新是指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既有相似性,也有不同之处。

二者的相似性是:技术创新经常是技术上一种新发明的结果,而制度创新也往往是制度上的一种新发明的结果;技术创新往往需要在已知的几种可供选择的可能性之中进行选择,制度创新也是如此;正如一个行业的技术创新可能引起另外一些行业的技术创新一样,一个行业中的制度创新也可能引起其他行业的制度创新。

二者的不同之处是,制度创新的时间不取决于物质资本寿命的长短,而技术创新的时间则依赖于此。

(2)促成或推迟制度创新的诸因素

第一,市场规模的变动能够改变制度方面一定安排的收益和成本,获得情报的成本和排斥局外企业的成本,并不随着交易额的增加而同比增加。第二,生产技术的发展能够改变现存制度条件下成本和收益之比,从而引起对制度创新的需求。第三,由于一定的社会集团对自己收入的预期发生变化,从而引起他们对现存制度条件下成本和收益之比的看法作普遍的修正。

(3)制度创新过程

第一步:“第一行动集团”的形成。它是指在决策方面支配着制度创新过程的一个决策单位,它预见到潜在的利润的存在,并认识到只要进行制度创新,就可以得到潜在的利润。

第二步:“第一行动集团”提出制度创新方案。

第三步:“第一行动集团”对实现之后纯收益为正数的几种制度创新方案进行筛选,标准是利润最大化原则。

第四步:“第二行动集团”的形成。这是在制度创新过程中,为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预期纯收益而建立的决策单位。制度创新实现后,二者可能进行追加的收益再分配。

第五步:“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共同努力,使制度创新得以实现。

在经过上述这些步骤使制度创新实现后,这时就出现了制度均衡的局面。制度均衡是指外界已不存在可以通过制度创新而获得潜在利益的机会,也就没有制度创新的可能性。但是,制度均衡不是永久不变的。当生产技术方面的变化或者制度方面出现新的发明,或者发生新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方式,再或者法律和政治情况的变化而使社会政治环境发生变化,制度均衡就会被打破。

(4)三级制度创新的比较

制度创新可以在三级水平上进行,即个人创新。团体创新和政府创新。由政府机构来创新有一系列优越性,特别是在以下四种情况下:一是政府机构发展得比较完善,但私人市场未得到充分发展。二是如果外界潜在利润的获得受到私人财产权的阻碍,那么就必须依靠政府的强制力量。三是如果制度创新实行后所获得的利益归于全体成员,那么任何个别成员都不愿意承担这笔制度创新的费用,这样的制度创新只能由政府机构来进行。四是在涉及居民收入再分配的情况下,需要伴有强制性措施的创新,以政府机构来进行最为适宜。

(5)制度创新的趋势

诺斯和戴维斯根据三级制度创新的比较,得出结论:在美国,各行各业都呈现出这一趋势,即由政府机构进行的制度创新变得越来越重要,从而整个经济越来越走向“混合经济”。制度创新的主体有三类:个人。自愿联合团体和政府,而本文中所提到的制度创新主体特指政府,也就是说,政府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应当担负起重要的责任。制度创新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作为政策制订者的各级政府与作为制度需求者的农民之间反复博弈的过程。对于农民而言,他们对于每一种制度以及每一种利益格局都是从容忍到不能容忍,终究有一个转折点导致制度创新。据有关学者的测算,当城乡收入差距再次扩大到1978年的水平时,即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农民人均收入的3.6倍时,制度创新或者制度变革的临界点就到来了(蔡昉,2003)。在笔者看来,与其坐等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进而导致制度创新,不如主动采取措施,适时进行必要的制度变革。

3制度创新是增加我国农民收入的治本之策

(1)稳步推进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

关于是否取消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以及如何改革这一制度,大多数人认为应该尽快取消户籍制度,但也有不同的声音。陆学艺认为,户籍制度一定要改,迟改不如早改。Whaley&Zhang(2004)在假设户籍制度是劳动力迁移的唯一障碍的条件下,通过一项模拟表明,一旦取消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对于劳动力迁移的障碍,现有的收入不平等则会全部消失。世界银行(2004)的一项模拟也表明,在今后能把农业劳动力转移出1%。5%和10%的假设下,全部国内生产总值将分别提高0.7个。3.3个和6.4个百分点。此外,也有人主张户籍制度的改革应渐进有序(傅勇,2005)。

目前,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农村人口非农化和城镇化的壁垒。所以,要突破横亘在城乡之间的户口藩篱,就必须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按照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础,突破传统的“农业”。“非农业”的户籍管理模式,建立新的适应城乡人口有序流动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循序渐进,选择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在改革户籍制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人口非农化和城镇化进程,使农村人口不断向小城镇和城市转移和集聚,逐步实现农村大多数人口居住在小城镇和中小城市,减少现有农户和自然村落,从而大幅度减少直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数量。在此基础上,相应大幅度增加留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力的人均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量,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优化农业产量与成本的关系,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经济效益,并较快提高农民的收入。总之,只有农民合理有序地转移出去了,人多地少的矛盾才能克服,农业生产率才能提高,农民收入才能增加。

(2)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的农村土地制度

关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学术界有以下五种观点:一是“私有化”:应该立即实行农地私有化,推动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二是“维持现状”:应当稳定现有的农村承包制几十年不变,有学者甚至主张“重建农地自耕农所有制”。三是“国有化”:废除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四是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三元所有制”,即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原来集体的耕地。林果园地。公用的其他场地为集体所有,宅基地。农户长期经营的口粮田。自留地。自留山等为个人所有。五是实行国家。个人“复合所有制”,即实行农地社会(国家)占有基础上的农民(农户)个人所有制。

笔者的观点是,必须根据变化了的环境和条件,适时探索土地制度改革的新路径。土地制度的创新也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开展。

首先,应明确构建以村为农地产权主体的农地产权制度。在现行的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制中,由村民委员会来代表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职能,既合理又合法。

其次,应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现行的征地制度缺乏对农民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农民失去土地后无法利用过低的补偿去生活。就业。强制性征地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政府对土地的征用,也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方式,实行“阳光作业”;应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将土地的市场价格作为对农民征地后的补偿依据;应以征地安置费和土地征用后的增值收益作为主要资金来源,来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就业。

最后,要用法律法规引导土地制度创新。法制化应逐渐成为农地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方向,这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维系社会公正的必然选择。当前,最重要的是完善最直接影响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的三部法律法规,即《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此外,应抓紧时机促使《物权法》的出台。

(3)彻底改变城乡有别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要改变农民的负担和收入现状,就应逐步改变城乡有别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让公共财政尽早覆盖到农村地区。

一要理性理解农民。认识农业。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而事实证明,在市场经济下,农业是个弱质产业,农民是个弱势群体。因此,应尽快结束长期以来通过“剪刀差”和近年来通过“征地”等形式剥夺农民。向非农产业大量转移农业资源或剩余的农业负保护状态,而逐步转入工业反哺农业和对农民的正保护状态。这种“转入”的最有效途径,就是较大幅度地增加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

二要切实加大对农村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主要是水利。土壤和生态建设。

三要加大农业科技投入,促进农业的持续技术进步,要重视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与运用,重点加强节水技术。优质新品种选育。农产品深加工及其贮运技术等的推广;同时,要建立农产品流通的基础设施和市场网络,扩大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网,形成从中央到地方适应农业市场化要求的现代化信息传播系统。

四要增加对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的投入,加快实行免费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并把已经出台的政策落到实处。要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认真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要从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出发,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农村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及比例,切实改变以往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责任层层下推而无法落实的状况。同时,建立专项基础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重点解决农村中小学办学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突出困难。此外,应该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对于进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也应给予高度的重视,赋予农民工子女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受教育权利。

五要建立切合农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应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社会多方筹资,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所提供的保障水平必须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六要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法律保障。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大事,需要有专门的《农民权益保护法》作保障。鉴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受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保护,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应当侧重于保护农民在经济上的其他合法权益,主要是规范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劳动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并为农民的社会保障提供法律基础。农村的基本公共产品的供给要逐步通过立法,使之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此外,必须做到“有法必依”,因为“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影响更为恶劣。

三农问题是一个宏观性的问题,它具有一定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它更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软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只是浮在表面上的问题,而要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就应该对现存的制约农民增收的制度进行创新。制度创新就是改革,坚持制度创新也就是坚持改革。对于中国而言,解决了农业和农村问题,实现了农民收入的稳步增长和城乡的协调发展,至少就解决了中国问题的一大半。中国三农问题的顺利解决必将对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解决其农业和农村问题起到重要的示范和借鉴作

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个体户;老工业基地社会;新二元社会结构;生存型经济

[中图分类号]C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3-0056-03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个体户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直接产物以新生结构性要素身份加入到社会结构中来。个体户的出现不仅导致原有社会结构产生极大分化,还促进新型社会结构空间的重新整合。个体经济在为社会发展带来实惠的同时,又曾因其产生的非常规化而受到过社会的责难。于是,这一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群体越来越成为研究者的关注焦点。

1992年,时宪民在收集大量文献和实证材料基础上,依据北京西城区个体户十年发展过程中在行为模式、利益关系、归属意识、生活方式以及价值取向等方面表现出的不同特点,对个体户的身份类别进行分析,指出个体户的出现对社会结构的变迁产生深刻影响。个体户是城市改革的第一批受益者,也是城市社会分化的第一个启动点[1]。此后,时宪民又从社会学理论视角对个体户在城市社会结构分化及整合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进行理论分析,个体户的发展在对国营部门造成冲击的同时,加速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化,影响城市基层社区政府的行为方式。[2]

2003年,符平对20年来我国个体户的整体发展状况作出学理分析,指出当前我国个体户呈现发展速度快、经济和社会效益巨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等特点。预测今后的个体户发展竞争将日趋加剧,农民比例暂时减少的同时下岗职工所占比例会继续增长。并指出历经20年的发展,个体户阶层内部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中间大两头小的“纺锤型结构”[3]。

自20世纪70年代末,个体户产生至今已有近30年的发展历程,在个体户群体历经前十年的黄金发展时期,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的经济转型与体制改革的加速阶段,个体户的发展又会表现出什么样的态势呢

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区域性的大规模失业现象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后果。依托老工业基地体制变革背景下产生的个体户必然具有明显的区域及结构性特征。本文采用实践调查与文献资料相结合的方法,以老工业基地的个体户为研究对象,回顾20年来沈阳市个体经济的发展历程,展现个体户的生存现状,揭示个体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特征。

二、沈阳市个体户的发展历程

同全国其他地区相同,沈阳市个体经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中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据调查,沈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于1982年,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全市个协组织逐步建立,协会工作稳步前进。截至2006年,沈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拥有会员23万户、65万人,建有190个基层分会,遍布全市13个区、县(市)及21个行业。另有数据显示,1985年,沈阳市个体户从业户数67,950户,从业人数105,042人,年营业额达77,583万元,从业范围遍布商业、社会服务业、娱乐服务业、饮食业、修理业等各项生产服务行业[4]。直至20世纪90年代初,个体户数量及资金额一直稳定增长。

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老工业基地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对象,一些资源耗尽、发展萎缩的大工厂、老企业纷纷停产倒闭,大批下岗工人涌向社会。为了解决不断严峻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沈阳市工商局先后出台了扶持下岗失业职工、特困户、残疾人再就业,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等一系列政策,全市各级个协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能人授课,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提高生产技能、指导经营经验等,多项措施的推广使沈阳市的个体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1999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在确保个体经济充分发展的同时,维护个体户的生产、经营等多项权益。此时,老工业基地的个体经济迎来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性进展。

在老工业基地,其个体经济在发展中呈现的趋势特征主要表现如下:

1.总体发展速度快但近期呈收缩状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沈阳市个体户的从业户数、从业人数及经营额均处于直线增长阶段,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个体户的从业户数增长显著,至1996年,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历史最高水平,全市个体工商户197,433户,从业人数324,653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7.4%和20.1%;注册资金39.5亿元,比上年增长68.3%;实现产值57.8亿元,营业额398.3亿元,比上年增长53.1%和45.7%[5]。此后几年,个体户从业户数一直处于增长状态,至2001年再创新高,从业户数及人数分别达到220,744户和714,445人。至此,沈阳市个体经济历经了快速膨胀期之后,其发展态势逐渐呈缩小趋势。至2006年,个体经济从业户数及人数有所回落,分别为191,639户和539,252人,但营业额基本保持与2001年水平相等。

2.行业范围由窄变宽。综观沈阳市个体户从业的行业范围有较明显的变化趋势。自20世纪80年代起,个体经济所涉范围较为集中,大多分布于日用百货及服装、干鲜果品、烟酒食杂、蔬菜及豆制品等商业经营、修理业、餐馆业及社会服务业等,其中以日常杂货零售商业为主导产业。然而,历经初步发展与尝试性改革,至20世纪90年代,个体户从业行业范围逐渐呈分化趋势。一方面,传统的商业、修理业等行业的从业户数渐为减少,例如,从1985年至1990年,从事日用百货及服装销售业的个体户由10,776户减少至8,517户;另一方面,同样为传统的餐饮业、社会服务业等行业从业户数却逐年递增,以社会服务业为例,1985年,从事此行业的个体户为4,518户,至1991年则增加为19,313户。与此同时,在传统的个体行业发展处于饱和状态之时,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新兴行业日渐兴起,娱乐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交通及运输行业、建筑业等个体经营者日渐增多,尤其是在2000年以后,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高科技产品的突破性运用,诸如房地产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以及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等行业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一些从事个体经营者也纷纷在此社会变革的机遇转折中寻求谋生的新途径,致使个体经营范围有了扩张性的变化。

三、沈阳市个体户的结构性特征

辽宁作为全国最早建立起来的老工业基地,国有大中型企业多,产业工人数量多,其产业结构及劳动力结构严重失衡。20世纪90年代以后,逐渐深化,以市场为核心,“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为标志的体制改革率先在老工业基地国有大中型企业内部推行。伴随结构的调整,失业、下岗以及下岗工人的再就业问题已然成为社会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此时,个体经济是老工业基地国有经济、民营经济以及私营经济等下岗失业群体再就业的主要形式。老工业基地体制变革背景下产生的个体户必然与其他地区的个体户在群体特征、思想观念、自我认同、社会态度以及行为选择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域性及结构性特征。

1.“后发外生型”[6]发展模式。沈阳市个体户创办及发展阶段大多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这直接决定其特殊的“后发外生型”发展模式。首先,就全国范围的个体户发展看,在二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中,从1980年起的前十年是个体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改革开放的第一批富裕者和受益者大多产生于这一时段,且多集中于南方沿海地区;相对而言,沈阳市个体户的出现时间较晚,属于后发型个体经济。而且,沈阳市个体经济更多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位制组织模式被迫退出市场的外在经济环境因素变更情况下被迫产生的。与改革初期相比,此时社会经济状况的基本特点是:经济增长逐渐变成不创造就业机会的增长[7],社会经济由生活必需品时代转入耐用消费品时代[8],居民购买力增长日趋缓慢,农村消费受到抑制,而个体经济之间的竞争更趋强烈。于是,“后发外生型”发展模式的个体户由于错过了个体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其成员构成大多处于社会的中下阶层,而较少有进入上层私营经济的机遇与资本。就其经济状况而言,老工业基地的个体户群体大多属于“纺锤型结构”中数量较大的中间及下层群体。

2.弱势群体构成。据调查,沈阳市个体户主要由4类人群构成:下岗失业工人、外来进城务工农民、离退休人员和新失业群体成员,且以前两类成员为主体,这直接决定了沈阳市个体户的弱势发展基础。首先,下岗失业人员年龄偏大,通常在40岁以上,文化水平较低,技术掌握有限,受“社会机制失灵”造成的“人力资本失灵”因素制约[9],下岗失业群体再就业过程中,多数只能选择资金需求量小、技术含量低、年龄限制不严格的小型个体商业、服务性行业。其次,进城务工农民无资金积累,无技术储备,社会交际范围狭窄等劣势特征使其更处于个体户群体的最下层。再次,新失业群体由于其年龄偏小、生活方式较时尚且掌握一定的专业技术,在从事个体经营时,经营项目大多是社会上新近产生的、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相关的行业,例如时尚饰品店、时尚化妆品店、电脑配件店、淘吧、水吧等。由于从事的多是商业服务性行业,大多数个体户的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较大,平均从早上6点一直工作至晚上10点,一年四季很少有休息日。

由于错过个体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沈阳市个体户从业范围通常限定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较少,经营风险小,收益相对较为低下的服务性行业。以所调查的话吧、水吧为例,尽管作为新兴服务行业,但由于成本低廉、竞争激烈、获取利润空间不大等因素制约,从业人员仅能维持基本温饱,而无获取极大利润的可能。一些从业多年的老个体户也不得不感慨,现在的生意越来越不好做。

3.服务性价值取向。据有学者研究指出,个体户价值观最突出特点是“挣钱意识强烈,为了赚到更多的钱,甚至不择手段;在生活方式上,则崇尚现实的生活享受,这在客观上加速了社会的世俗化过程,并造成了现实社会的道德失范”[10]。在个体户发展的初期阶段确是如此,但在20世纪90年代个体户发展进入回落阶段后,此种价值观逐渐转变。据笔者访谈了解,现在的个体户因受到私营企业或本群体内部排斥挤压、社会竞争激烈、社会监督及规范制度完善等多重因素影响,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从业的根本是“诚信为本”、“人脉很重要”、强调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正如一位经营粮油副食品的个体户说,“现在做买卖得服务要好,你要一次给他缺斤少两,他不满意了,那人家以后就不来你这了,宁可多走几步到大超市了”。此时,为了赢取更多的消费者,个体户想方设法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程序,增强服务水平,甚至是不惜提高成本代价,力争与群体外部社会因素相抗衡。

4.夹缝中生存的尴尬社会定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体经济通常受到较为严格的管制,甚至是毫无发展空间;在外向性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体制改革为个体经济的生存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使个体经济蓬勃发展,个体户群体不断扩大。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化发展过程中,在东北老工业基地逐渐形成了市场化的社会机制和传统计划体制的社会机制相持和并列共存的“新二元社会”结构[11]。在这种社会结构支配下,个体户始终是一群游离于社会结构边缘的特殊群体。从个体户的构成主体来看,一方面,由下岗职工构成的个体户群体从原有社会结构中分离出来,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被原有社会结构所排斥而处于社会结构的边缘地带。另一方面,由进城农民工构成的个体户群体又长期处于体制外的无制约状态,他们大多以市场经济为导向,自主建构经营模式,缺少体制制度的引导与规划。与此同时,随着传统双轨制的取消,流通领域已完成利润平均化,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外来资本侵入国内,在自由公平原则指导下,市场环境的变化对经营者的素质要求日益提高,社会服务业的供给和需求日益技术化和时尚化。在政策和信贷资金扶持下参与商业服务业的大企业联手压制小规模个体经济的发展,一些大型连锁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大型服装城及连锁快餐店等以大规模集中采购、统一规划的发展策略无情地挤压和抢占了零散的个体经济发展空间,使原本处于劣势的个体经济更难以与其对抗。于是,在少数个体户丧失生存空间的同时,大多数个体户仅能维持基本生存,其向上发展的流动几率大大降低。

此外,从事流动零售业和服务业的个体经济在为市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城市环境的污染与治理问题。在现代城市文明建设中,个体经济再度成为城市文化建设工程的牺牲品,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出于管理方便,也倾向于控制个体经济的发展规模。此时,个体经济一方面受原有社会结构排斥而处于边缘状态,另一方面,受城市文明建设过程中政策制度的强力挤压,存在于社会结构与政策制度双重压制的夹缝状态使个体户的生存空间愈发紧缩。

综上可见,20世纪90年代,当全国范围内的个体户数量达到高峰甚至是渐显衰落时期,老工业基地的个体经济刚刚起步。历经二十余年的发展,沈阳市的个体经济由发展迅速到呈现萎缩趋势,个体经营范围由传统行业向现代服务业转换。在颇受限制的外在环境与自身发展劣势的内在因素双重作用下,老工业基地社会的个体经济在迎来机遇与春天的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的制约与风险。从发展时间和发展原因看,后发外生型发展模式制约了个体经济的深入发展;从个体户的社会地位看,沈阳市个体户处于体制结构排斥、现实政策制度压制的尴尬夹缝状态当中。体制结构的排斥与政策制度的挤压成为扼制个体户发展的双重蔽障,双重蔽障的同时作用使个体户陷入发展空间狭小的夹缝状态。在这种双层夹缝状态中,老工业基地的个体户远不是改革之初在经济上处于强势地位的极大受益者,而大多属于仅能维持温饱、维持基本生计的生存型经济。

参考文献:

[1][10]时宪民.北京市个体户的发展历程及类别分化――北京西城区个体户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1992,(5).

[2]时宪民.个体户发展的社会学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1993,(2).

[3]符平.我国个体户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J].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3).

[4]沈阳经济统计年鉴1988[C].中国统计出版社,1988.453.

[5]沈阳年鉴1997[C]中国统计局出版,1997.385.

[6]孙立平.后发外生型现代化模式剖析[J].中国社会科学,1991,(2).

[7]王绍光.开放与不平等:中国能否补偿加入WTO的受损者[C],武昌:“当代中国社会分化与政策选择――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2.

[8]孙立平.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新趋势[C].武昌:“当代中国社会分化与政策选择――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