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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为满足本省对粮食、棉花和其他农产品的基本需求而划定并特殊保护的农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基本农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保证农业用地,兼顾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原则,根据当地的土地资源、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制定措施保持基本农田面积的稳定。
第四条 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当保持在人均1.1亩以上。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部门编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统一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农田按土地质量等级和综合生产能力划分为三级:
(一)高产稳产农田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中产农田为二级基本农田;
(三)一般农田为三级基本农田。
第五条 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水利、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协同土地管理和农业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农业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水利、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应当逐块定位、划界,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建立档案,并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所需经费,从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列支。
第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培肥地力、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和等级的活动。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做好基本农田的土壤营养诊断、肥力测定、配方施肥等服务工作。
第八条 使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兴修农田水利、改良土壤、保持水土、提高地力的义务。
对破坏耕地和掠夺性经营等造成基本农田地力下降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对保护基本农田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非农业基本建设一般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占用面积,可以利用三级基本农田的,不得占用二级基本农田,除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一级基本农田。
占用三级、二级基本农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凡可能对基本农田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其污染防治方案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的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资金和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的,不准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基本建设,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用地单位还应当开发同等面积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开发基本农田确实没有条件的,应当缴纳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
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标准:
(一)三级基本农田缴纳征占土地实际价格的30%至60%;
(二)二级基本农田缴纳征占土地实际价格的60%至80%;
(三)一级基本农田缴纳征占土地实际价格的80%至100%。
不能开发同等面积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又不缴纳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占用基本农田中的菜田,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同等面积和质量的基本农田或者缴纳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的,免缴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缴,县留用70%,上交市(地区)20%,上交省10%;计划单列的县级市留用70%,上交省30%。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由土地管理部门商农业、水利等部门统筹安排,必须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开发和改造,不得挪用。
挪用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的,必须全部退回挪用款额,并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至15元罚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对拒绝、阻碍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键词:农田保护;土地发展;基本农田;经济补偿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号称“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制度》、《禁止破坏和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制度》、《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政策,保护了大量高产优质农田区,改善了占用耕地现象,在农田水利建设及中低产地的改造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我国目前农田保护补偿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1农田规划的方法不够科学
农田规划保护应该针对质量高、产量大的那一部分耕地,对于存在严重水土流失风险的陡坡耕地,或是土坯层非常浅薄的耕地、遭受严重污染的耕地等,都不应划入耕地保护区,更不应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域范畴。
在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都明确指出所保护的基本农田是根据科学合理划定、针对优质耕地的保护,需要将基本农田保护当成主要的规划目标,严格把握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还要控制好质量要求及其数量指标。对于那部分生态适宜性和经济适宜性都很低的,产量不稳定且退化严重又影响生态环境的耕地,应该退耕,恢复林草植被。
至于如何界定优质耕地的范围,笔者建议可将以下区域的耕地考虑在内:集中连片的耕地;城乡结合部交界处的各种农用地,包括花卉苗木地、果园、出产能力高的平原耕地,以及各高速交通主干道沿线的农用地等。但是当前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方法仍然沿用着计划经济时期的传统模式,把地方经济建设摆在第一位,而将基本农田规划在经济建设需求范围外的耕地,舍近求远、存劣去优的现象普遍存在。
1.2农田保护缺乏真正的执行主体
在理论上,农民日夜耕种以此养家糊口,应当视农田耕地为其生存的保障,尽力保护耕地。但在事实上,目前农业生产效益低,广大农民心中已逐渐形成“保护子孙田”与“保护贫穷”的落后心态,由此对于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并不高。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耕地负有管理义务,农民集体对耕地享有所有权,但目前这种农村集体组织早已不复存在,法律赋予的权利亦无法实现。
由此可见,政府、村民、村委会都没能成为耕地真正主体,尽管法律年年疾呼要保护耕地,但因鞭长莫及而收效甚微。
1.3保护农田所带来的机会成本无法均摊
在社会享受保护基本农田所产生的种种好处的同时,应当对此支付相应补偿。但基本农田的使用者、所有者并没能实现非农化带来的土地增值,他们放弃了农田发展权,社会却没有对他们所放弃的农田发展权作出替代补偿,导致保护成本全由他们自行承担,这无疑严重打击了基本农田保护的有效性,也是保护农田的执行主体缺乏的根本原因。
1.4农田占有补偿方案有失公允
《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多少基本农田就必须对此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面积不会减少。
但是,法律与实际操作过程仍存在相当大的赶超空间。实践中,对于质量相当的标准并无可操作性的硬性指标,“占优补劣”已成为普遍现象,比如,在占用位于高速公路附近的优质农田后,用于补偿给农田所有者的却是那些地处偏远、土质贫瘠的耕地。整体上看,农田的数量没有变,但质量却大大降低了,从而导致农田总生产力的降低,与最初农田保护占补平衡的要求背道而驰,同时对农田所有者也是有失公允的。
2、开展农田保护补偿工作的有效途径
2.1构建基本农田保护的补偿机制,实现农地的发展权补偿
针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侵害农地发展权的问题,基本农田保护机制应当具有外部生态效益性质,应当为受保护的基本农田所有者提供生态效益补偿和农业支持。即以“谁破坏谁付费”的原则,向造成基本农田生态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征税,建立生态破坏者与保护者对称索赔机制。虽说我国现行法律中仅有规定资源税、消费税,但环境部门可以通过征收排污费、环境税等方式向排污破坏者征收补偿费,用以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补偿基本农田保护者。
2.2完善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的配套政策
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的共同目标,基本农田的保护只是依靠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是不够的,还需要在很多方面共同努力,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来协助完成。笔者通过多次走访基层农村与农户交流,对完善农田保护补偿机制提以下建议:加大宣传保护基本农田的理念,与全社会形成保护共识;提高基本农田规划的科学性,确保基本农田保护的可操作性,比如优先将生产条件好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确保现场与图纸一致;扩大政府建设资金的投入,使农民在经营基本农田中的经济收益实现实质性突破,比如政府补偿的方式可多样化,选择与水利、农业先进技术推广项目结合等措施。
2.3针对基本农田补偿方式的创新建议
笔者认为,由于多数农民不善于理财,在农田补偿款的管理与使用方面,应当站在保护农田所有者的利益角度出发,作以下方面引导:
其一,对于按年度征收的资金,比如建设用地的税收,可按年度以合理的比例向基本农田所有者发放补偿。
其二,对于一次性支付的资金,如征地补偿、安置费等,可由村委组织设置专门的账户统一管理,抽出部分作为村委专项社会保障基金,余下部分全部分发给农田所有者。
参考文献:
[1]唐健.基本农田保护问题与对策[J].中国土地,2004(7):24-28.
[2]陈关球,周丙娟,邓爱珍.当前农户耕地保护积极性的现状分析与思考[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1)114-118
基本农田是我国18.5亿亩耕地中的精华,是保证我国粮食安全的红色警戒线,是我们的保命田,我们必须采用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来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人民生活的生命线。
一、新时期基本农田保护的意义
我国拥有13亿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仅为1.38亩,占世界平均水平的40%,而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我国的人均耕地在未来相当的时期内还会进一步减少。
1.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耕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的必然要求,是对新农村建设最大的支持。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为全面加强农村生产力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2.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随着农业和农村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随着城乡二元结构长期积累和各种深层次矛盾的凸现,“三农”问题越来越突出。在现阶段,耕地仍然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的推进需要一个历史过程,因此,对大多数农民来讲,目前还离不开农业生产,离不开农村生活,离不开耕地。故此,加大基本农田保护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耕地对农村的稳定作用,农村的稳定来自于农民的稳定,农民的稳定又来源于农业的稳定。土地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性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大问题,保护好耕地,等于为农村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农田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
1.基本农田的耕地质量不断下降,生产水平低下
我国地域辽阔,由于自然条件所影响,耕地质量表现以中等为主,中低产田所占比例超占60%近年来,耕地质量有不断下降的趋势,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国有5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序存在环境恶化和地力下降问题,
2.耕地后备资源严重缺乏,基本农田增加缺乏后续保障
据统计,我国耕地后备资源仅为5403公顷即使全部开发成耕地,人均增加耕地也不足0.1亩,而且建国以来,经过长期开发,剩余的后备耕地资源大多为质量差,开发难度大的土地。后备资源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分布在干旱缺水,交通不便的新疆、内蒙古、宁夏和低洼易涝的三江平原、松嫩平原以及沿海滩涂
三、对策建议
加强新时期的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可以从制度、经济、法律、生态和技术等多角度、多层面采取相应的措施。总体来说,要把治标和治本有机结合起来,要在科学发展关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有效协调的长效机制。
1.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制度
立法是有效划定、监测和管理基本农田的法律保障,国外基本农田保护的成功经验都是把立法做为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从基本农田保护技术规范到管理措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加拿大的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通过立法,健立农业保护区,保护耕地,该省早在1973年就成立了农业用地委员会,制订了《农业用地委员会法》、《农业用地法》并建立了农业保护区,将占全省土地总面积5%的470平方公里农用地及可耕地纳入了农业保护区,并对保护区内土地的使用和保护以法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农业用地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执法与管理机构。《农业用地法》规定,保护区内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如果要划出保护区或改为非农用途,必须经农业委员会批准;各级政府在制定当地规划及法规时必须考虑土地保护的重要性,支持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避开良田,如无法避开,也要在设计和建造时将其对农业生产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2.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强化制度的执政与监督
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任期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要建立健全省、地市、县、乡、村五级主要领导任期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的“一票否决制”,通过签订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权利与义务,将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的责任落实到位,并列入考核指标体系中。
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各乡镇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显要位置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图,保护制度责任单位等内容在标志牌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杜绝“占优补劣”现象的发生,尤其是在进行“基本农田异地补充,异地有偿代保”时,必须保证新补充耕地与被占用的基本农田在数量、质量、区位和生态上都达到大致相当的程度。
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常动态管理,要应用已有的基本农田信息数据库,建立基本农田统计台帐、完善基本农田登记和日常管理制度,要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相结合,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基本农田动态监测网,并应用先进技术手段(如航空、卫星遥感测绘)进行基本农田,动态监测的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特别是要加强土地变更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测系统,准确把握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3.全方位,多渠道等筹措资金,建立全国范围的基本农田保护和开发基金,加大保护基本农田
制定基本农田保护的优先优惠政策,形成基本逐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基本逐田保护是对优质耕地的特殊保护基本逐田保护区的农民因此而丧失一些发展机会,因此国家应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实施一系列的优先优惠经济政策,弥补当地农民的机会成本,调动地方农民保护基本逐田的内在经济动力。一是国家可以将政府贷款、资源保护工程、农业科技攻关项目等有助于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二是各级政府将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三是各级政府每年给予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一定的经济补偿;四是国家给予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依法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三项费用的力度,并在全国范围内统筹使用。可鼓励和指引各级政府、单位和农户对其管理和经营的基本农田增加资金、劳力投入,改善基本农田的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产出率,政府可整合现有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低产田改造资金和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等多渠道的资金,进行集中使用,重点投入,以扩大资金投入的规模效益,并形成良性循环机制。
4.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审查,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加强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法律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及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得报批用地。不得批准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工程临时用地。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加强基本农田的社会监督。依法批准或经法定程序通过调整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规范基本农田补划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要先补划后报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对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验收,保证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到地块,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平衡,防止占优补劣。占用前要将耕作层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并要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为全面做好我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近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遏制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耕地,维护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各村要成立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设一名土地管理协管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深入宣传国家的土地政策,从严把好土地“闸门”,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意识,不折不扣地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各村要建立土地巡查制度,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违法用地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国土管理部门,最大限度地控制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镇政府每月定期召开由土地管理协管员参加的土地管理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通报情况,分析当前形式,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土地政策
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的管理,严格禁止采取以租代征得方式出(转)让集体土地;严禁以签订种植、养殖土地承包合同为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设;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承包土地上挖沙、取土、堆放沙石、废弃建筑物,固体垃圾等;对有违法建设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三、严格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要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到保护基本农田“五步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四、严肃法纪、依法问责
为加强土地隔离力度,镇政府制定土地巡查制度,设专人进行巡查。对有重大违法占地案件的村,除进行通报批评外,将给予相关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村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行为不制止或隐瞒不报的,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采取“以租带征”等方式进行非农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三百四十二条、四百一十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基本农田;基准农田;耕地保护规模
中图分类号:S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2-0067-2
1 基准农田的概念和作用
1.1 耕地保护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
耕地保护包含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在数量方面要做到不减少,在质量方面要达到不降低,以此保障耕地的生产能力不减退。为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从根本上实现总量上和质量上的综合平衡指标,可以通过“基准农田”指标的落实和保护措施运用,最大限度实现耕地生产能力的保障,为经济的协调、全面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方法。
1.2 基准农田的概念
耕地总量,主要包括耕地的数量、耕地的质量和耕地产出水平等,为了从真正意义上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实现对耕地的保护,确保粮食安全,以最终的粮食产出水平补充反映其产出的质量水平,我们采用了“基准农田”这一测算和计量方法,用公式形式表示:“基准农田”数=该地块实际产出水平×该地块面积/标准产量水平。因此,若将农田的粮食产出数量予以计算和确定,就可以倒推出基准农田的数量,也就等于是以确定粮食的预估产出量。以“基准农田”方式测算和计量的结果,可参考用于预测和推算补充耕地的数量,即根据基准农田的产能与补充耕地的比例,确定补充耕地应增加或应减少的数量。
2 保护规模预测
2.1 基准农田测算
在确定“基准农田”的概念基础上,我们进一步研究一下基准农田保护规模的预测方法,进而明确以“基准农田”为预测和计量方法推算出的基本农田保护规模。基准农田的预测和计量,是根据规划期间的人口数以及人均粮食消费量和粮食自给率等为基数,综合推算出对于粮食的需求量,并以此为基数结合粮食实播单产、粮食实际播种面积比重以及粮食作物复种指数等条件,最后推算出“基准农田”面积。该测算方法可以用公式表示为:粮食种植面积=(人均粮食消费水平×人口×粮食自给率)/预测期粮食作物标准单产水平;基准农田面积=粮食耕种面积/(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比重×农作物复种指数)
2.2 有关预测指标
在以基准农田为预测和计算的方法中,涉及有关指标的确定及其计算。
2.2.1 粮食作物标准单产水平的确定 根据1996-2005年间的粮食生产数据进行平均计算和确定,经过计算其每公顷产量平均约为8223kg,因此,确定取值8220kg/hm2。
2.2.2 人均粮食消费水平和粮食自给率的确定 梅河口为全国商品粮基地县,粮食年产量在50万t以上,根据历年粮食总产量与人口的比值,可以得到人均粮食消费水平约为797kg/人•年。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要求,根据国家统计局提出的我国粮食消费标准和农业部等有关部门的研究,2010年我国全面达到小康水平的人均粮食需求量为每人每年420kg,2030年人均粮食需求量为440kg/人•年。2020年采用430kg/人•年的标准。根据该市历年实际的人均粮食消费水平和确定的2010年43kg/人•年的比值计算,该市的粮食自给率较高,皆达到100%以上,对2020年全市粮食自给率取值确定为1.29。
2.2.3 粮食作物播种 面积比重和复种指数预测复种指数设定为1,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比重根据历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比重,确定平均值为0.923。
2.3 基准农田保护目标预测
将上述各项指标代入公式后,可预测出粮食耕种面积和基准农田保护面积。计算得出,粮食耕种面积约为80892hm2,基准农田保护面积约为87640hm2。
3 基准农田保护目标的确定
3.1 基准农田需求面积的确定
按照基准农田的定义和上述计算方法,在标准产量确定为8220kg/hm2时,测算出2020年基准农田需求面积约为87640hm2,即只有保持这样数量的的基准农田,才会保障该地区的粮食供给,也会确保该地区的粮食安全。
3.2 法律规定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省、市、区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该区域现有耕地面积的80%”,因此,以梅河口市2005年耕地面积总数为基数,来计算出其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下限,即耕地面积总数99622.85hm2×80%=79698.28hm2。
3.3 基准农田保护面积的确定
通过以上计算和预测,将2020年基准农田规划指标确定为约87640hm2。该指标大大高于了依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农田数量79698.28hm2下限,达到了法定要求,同时,从基准农田的数量上又比照2005年的基本农田有所减少,为地方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伸缩空间,还能保障粮食产出的数量以满足人们的需要。另外,结合国家在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政策上越来越重视、越来越严格,以“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等有力和有效的措施保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尽管随着梅河口市经济建设快速增长中会出现一定情况的占用基本农田情况,但从总体上不会产生根本影响。因此将2020年基准农田规划指标确定为约87640hm2,既切合实际,又符合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科学性。
4 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测算,以梅河口现有和历史基本农田状况和数据为基础,特别是运用了“基准农田”测算和计量方法,对基本农田保护的规模进行了预测,为梅河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基本数据,对梅河口市未来实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对确保该地区内耕地总量实现动态平衡,以及粮食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S].199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S].1989,12.
[3]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S].2002.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S].2009,1.
[5] 通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S].200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