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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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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西部;生态补偿机制;对策

1.建立西部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西部地区是全国的“百水之源”,风沙源头,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同时西部地区也是贫困人口最多的欠发达地区。西部地区主要依靠当地的资源优势来发展经济,但“限制与禁止开发”使得“靠山吃山”的西部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西部一方面要保护环境,另一方面要解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问题,西部陷入“要温饱还是要环保”的两难抉择。西部地区在环境保护和资源输出方面为东部做了很多贡献,由于没有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东部发达地区无偿享受了环境保护的好处,使得西部许多地区陷入“贫困―人口增长―环境退化―更加贫困"的恶性循环中。因此,需要建立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寻求东部经济资本和西部生态资本的平衡,实现东西部人民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的平衡,保护西部地区丰富的、多样性的生态资源,发展西部地区经济。

2.西部生态补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西部生态补偿的现状

目前西部地区在建的国家重点生态治理工程已达7项,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三北”(东北、西北、华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环京津地区防沙治沙工程、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工程、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等。仅2000―2005年,中央政府累计对西部地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和京津风沙源治理五大生态建设工程投资总额高达1220多亿元。[1]对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三峡库区、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塔里木河综合治理、中心城市污染治理等工程投资450多亿元。这些措施对于保护植被、减少水土流失和改善整个西部的自然生态都具有重要意义,对加快西部经济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措施实施几年后,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由于禁止砍伐天然林、退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自然保护区等,使得森工企业纷纷转产或破产,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农民收入下降、农户生产生活困难,保护区内与保护区外的关系紧张、矛盾尖锐、摩擦冲突频繁,而工业化带来的环境污染、资源滥采滥伐明显增加。

2.2 西部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2.2.1 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首先,目前我国生态补偿方面的立法远远落后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实践,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生态补偿的法律。关于生态补偿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有关自然资源及环境保护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中。例如,《防沙治沙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矿产资源发》、《土地管理法》、《退耕还林条例》、《水利产业政策》、《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等。[2]一些新的生态问题和生态保护的方法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其次,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刚性比较强,导致其适应比较差,尤其是关于西部生态保护建设与生态补偿缺乏专门或针对性的规划与立法。最后,部分地方生态补偿方面的规定相对模糊,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例如,很多条例仅仅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应当给予补偿,却没有说明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方法。

2.2.2 补偿标准“一刀切”,补偿不足与过度补偿并存

“一刀切”的补偿政策,导致政策实施脱离实际。受土地条件和经营管理方式等的影响,在同一个生态类型区内,农户间收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例如,我国的退耕还林(草)项目,国家无偿向退耕农户提供补助,但是仅仅将补偿标准区分为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两个标准。实际上在每一个大的区域内耕地质量有很大的差异,有的地方的耕地产量还没有政府的退耕还林补贴高,那么他们就想尽办法把这些耕地列入退耕还林范围内,有的耕地产量要高于政府对退耕还林的补贴,那么这些耕地就很难实现退耕,这都不利于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根据一项陕西、甘肃和四川的农户调查数据显示,部分农户获得的补偿低于退耕前的收益,净损失最高达3033元/hm2;而部分补偿却高于农户的收益,最高水平为1619元/hm2。[3]这种不考虑区域差异笼统确定补偿标准的方式不符合我国补偿区类型多样性的实际情况,难以反映农户的真实损失,容易导致“过度补偿”、“低补偿”和“踩空”现象,从而难以有限资金的充分利用。

2.2.3 补偿方式单一化,导致生态保护缺乏可持续性

生态补偿的方式有多种,有现金补偿、实物补偿、技术和智力补偿、政策补偿等。目前西部生态补偿主要采取的是现金补偿和实物补偿的方式。例如,退耕还林的补偿就是采用现金补偿和实物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西部生态建设取得良好效果一方面有赖于精心组织治理和恢复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项目,另一方面需要改变当地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包括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的再生能源、提供非农就业机会等。如果不致力通过补偿调整西部地区经济产业结构、改善人民生产和生活方式,以减轻生态环境压力,所有的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都难以真正奏效。[4]

3.完善西部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

3.1 建立健全西部生态补偿的立法体系

西部生态补偿的立法体系应以西部生态环境现状为前提,以《宪法》中关于资源环境的规定为基础,以系统性、完整性、协调性为原则。首先,制定环境资源综合调整法,从整体上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综合管理、保护,强调环境生态功能的保护、恢复和整治。其次,制定西部区域生态环境法,从西部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的要求出发,由滋补地区立法机关协作制定,针对带有区域性、联合性和共同性的生态问题进行管理。例如,可以制定《区域开发环境保护法》、《流域管理法》、《自然保护区法》等。最后,制定《西部生态补偿条例》。该条例的制定可以借鉴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工作的经验和西部地区的实践情况,在条例中可以对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目的、原则、具体制度、标准、程序、途径等以及补偿的主体、对象、范围、方式、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3.2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确定生态补偿的标准

当前西部生态补偿的标准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退耕者直接的经济损失,另一部分是生态建设所投入的成本。但是目前生态建设投入成本的补偿是由自上而下的方式确定的,没有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因此需要与自下而上的方式结合来确定。具体来讲就是政府从宏观上划定生态建设区域范围,然后根据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来确定一个大体的补偿标准范围,然后由地方政府或生态建设者自己提出生态建设申请,在这个申请中至少应该包括补偿标准、补偿年限、补偿方式、生态建设的规划等内容,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如何符合国家生态建设的宏观政策就与其签订合同,进行生态建设;否则拒绝与其签订合同。[5]

3.3 采用多样化的补偿方式

从长远来看,可以采用多种补偿方式,除现金和实物补偿外还可以采用技术补偿、智力补偿、政策补偿等,采取最适合当地实际需求的补偿方式,在促进生态建设的同时提高被补偿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将“输血式”补偿变为“造血式”补偿。在技术补偿方面,可以介绍一些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来提高西部地区农村的自我发展能力;在智力补偿方面,主要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其他方式提高他们的生产能力,特别是提高他们采用新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的能力,以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作物产量。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对一些年轻劳动力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在城市的就业能力。在政策补偿方面,国家可以实施更加有利于西部地区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国家可以建立绿色税收制度,通过对开发者征收生态补偿税,讲企业的外部不经济行为内在化;国家也可以从国民经济中按照现行生态环境损失提取一定的补偿金作为生态补偿专项基金。西部煤、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和坑口电厂、水电站的建设,给东部及其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效益,但是西部的生态环境缺遭到了相应的破坏。西部所付出的生态代价都应该从其所提供的资源、能源、环境的价格中体现出来。据专家测算,如果在西部输出的每立方米天然气中增加3%的生态补偿费,每度电增加0.5分生态补偿费,则每年可为西部地区筹措约13.5亿生态补偿资金。[6]

3.4 建立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从国外对生态服务功能购买的实践看,政府为主导和市场为主导的方式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两者相互配合,共同推动补偿机制的运行。政府主导的补偿模式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来解决市场上难以解决的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市场运作的补偿模式是指对产权关系比较明确的生态补偿类型进行补偿,是在没有任何管理动机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从目前我国西部生态补偿的现状和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在生态补偿过程中仍然发挥着主要作用。但是,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付费;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我们也应该积极探索利用市场交易方式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服务提供者和生态服务购买者之间建立长效机制。[7]因此,在西部生态补偿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政府和市场互补的原则,在完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环境税收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例如,通过着重培育资源市场,开放生产要素市场,使资源和环境资本化,具体来讲,通过资源环境的价格来真实的反映他们的稀缺程度;通过积极探索资源使用权、排污权交易、生态环境产权等市场化的补偿模式,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环境补偿,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生态利益共享及相关责任分担机制。

参考文献

[1]王越.西部大开发呼唤建立生态补偿机制[EB/OL].重庆市农业局公众信息网站,2007-03-15.

[2]吕志祥,刘嘉尧.西部生态补偿制度缺失及重构[J].商业研究,2009(11).

[3]赵翠薇,王世杰.生态补偿效益、标准――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地理研究,2010(04).

[4]刘燕,李育江等.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资金补偿方式[J].西北农林学院学报,2008,23(3).

[5]牛述芳,李长亮.浅析西部生态补偿的问题及对策[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

[6]李宁,丁四保.我国建立和完善区际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度建设初探[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01).

[7]杜继丰,刘小玲.对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思考[J].生态经济(学术版),2010(01).

基金项目:西安翻译学院(11B23)“我国西部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作者简介: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流域 生态环境 补偿机制

一、生态补偿机制及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内涵

生态补偿是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而采取的措施。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是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调整各相关方的利益关系而采取的措施。

(一)生态补偿和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的概念十分宽泛,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理解,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认识:

(1)自然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最初源于自然生态补偿,《环境科学大辞典》将自然生态补偿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部落或者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自然生态补偿强调的是生态系统内部补偿。

(2)生态系统补偿。是对生态环境本身、生态环境价值或生态服务功能的补偿,侧重于从生态学角度对生态补偿的一种直观解释,它考虑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通过人工治理措施恢复自然界的生态能力;强调的是对生态系统的补偿,不包括对环境资源保护作出贡献者的经济补偿。

(3)生态保护的经济手段。生态补偿是将生态保护行为外部性内部化,是对行为或利益主体的补偿。侧重于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生态补偿更深层次的认识,它重点考虑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对提供生态服务、保护生态环境的人给予补偿。它是实践工作中制定生态补偿政策的重点。

国内学者在研究生态补偿时习惯将其译成英文“Ecological Compensation”,而国外学者常使用“Payment for Ecological Services”或者“Payment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即生态服务付费或环境服务付费。从术语的使用就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生态补偿的认识和侧重点的不同。补偿(Compensation)强调的是受益方从道义上对付出方的回报。付费(Payment)则强调双方地位平等,通过契约或市场交换,一方获得生态产品,另一方则获得了相应的报酬。

综合国内学者的研究,我们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通过调整保护或损害生态环境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将生态保护中的外部性成本内部化,从而调动保护者的积极性。根据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所提供生态服务价值,由受益主体向生态保护者进行补偿。一般而言,生态补偿是对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补偿,不包括环境保护补偿。

生态补偿机制是指调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相关方利益关系的一系列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的总和,主要是对生态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内容、补偿标准等作出制度性安排。其实质是利益调整,通过对生态建设和保护中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协调,达到既保护好生态环境、又协调好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二)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是指以保护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促进人与水生态和谐为目的,通过调整流域水生态受益者与保护者、破坏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将流域水生态保护中的外部性成本内部化,从而调动保护者的积极性,约束破坏者的行为。流域生态环境补偿包括生态和环境服务受益者向保护者的补偿,也包括破坏者向受害者的补偿。流域生态环境补偿包括流域生态补偿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补偿。

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指为维护和改善流域水生态服务功能,根据流域生态保护和恢复成本、发展机会成本、水生态服务价值,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调整水生态受益者同保护者、破坏者同受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其本质是调整流域相关主体水生态利益及其经济利益的关系,激励对水生态保护,约束对水生态破坏和过度利用水资源的行为。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包括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和流域环境补偿机制。

二、建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

研究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需要从理论上厘清为什么要进行补偿、如何进行补偿和如何确定补偿标准等问题。建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和生态资本理论。

1、公共产品理论

按照微观经济学,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水资源及其所提供的水生态服务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其使用具有非竞争性,往往导致过度使用,最终导致水资源短缺,水生态破坏,出现全体用水户利益受损的“公地悲剧”。建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就是通过支付补偿金的方式,利用制度设计来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提供,从而避免水资源和水环境利用中“公地的悲剧”,减少“搭便车”现象的发生。因此,公共产品理论解决了为什么要进行流域生态环境补偿的问题。

2、外部性理论

环境资源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所形成的外部成本,二是生态环境保护所产生的外部效益。前者导致因资源开发产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但这部分成本没有纳入经营者的生产成本;后者所产生的生态效益被其他个体无偿享用。古典经济学家庇古认为,当社会边际成本收益与私人资本边际成本收益背离时,难以靠合约规定的补偿办法解决,表现为市场失灵,必须依靠外部力量,即通过政府干预加以解决。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与补贴等经济手段使边际税率(边际补贴)等于外部成本(边际外部收益),使外部性“内部化”。罗纳斯・科斯的产权交易理论则认为,外部性问题的实质在于双方产权界定不清,在产权明晰和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外部性问题可以通过市场解决。由于水的流动性,使得上下游水事活动具有高度关联性,对水资源的不同利用方式都会产生外部效应。不论是正的外部效益还是负外部效应,都会导致私人边际效应成本和社会边际效应成本发生偏离,进而导致资源配置扭曲。既然水资源利用存在外部效应,就需要建立补偿机制来消除外部效应的影响。

3、生态资本理论

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整个环境都是资源,都具有价值,其价值大小受稀缺程度和开发利用条件的影响。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自然资源和环境也是资产,作为自然资本向社会提供其独特的生态服务,这种生态服务的提供也应得到相应的资本权益。因此,利用生态环境资源也应支付相应的费用,从经济上建立保护生态环境的机制。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资源和环境有

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它的建立要求生产者、开发者、经营者改变水资源及水生态是公共物品无需付费的观念,要求全社会认同水生态功能的价值。

(二)法规和政策依据

我国资源与环境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均有涉及生态补偿的内容。

1、已有法律法规中有关生态环境补偿的规定

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以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均从不同的角度对水资源有偿使用、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收费、水环境保护补偿和生态建设补偿等制度作出了规定,为我国建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如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中央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增加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逐步使当地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各地区要切实承担对所辖地区环境质量的责任,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提出,“落实流域治理目标责任制和省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要明确生态补偿责任主体,确定生态补偿的对象、范围。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者要承担环境外部成本,履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赔偿相关损失,支付占用环境容量的费用;生态保护的受益者有责任向生态保护者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用”。

此外,部分省区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生态补偿的相关政策。如浙江作为全国第一个全面推进生态补偿实践的省份,在2005年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在省域范围内实施生态补偿的框架和思路。辽宁制定了《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及补偿办法》,探索了流域上下游间水环境污染的赔偿标准。山东、河北、江苏、福建等地也出台了流域水环境补偿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三、京冀间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框架

海河流域总面积31.8万平方公里,包括海河、滦河和徒骇马颊河三大水系、七大河系、10条骨干河流,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内蒙古和辽宁8省(区)。区内经济发达,大中城市众多,包括北京、天津等26个地级以上城市。流域人口和GDP分别占全国的10%和15%,但水资源量只占全国的1.3%。水资源过度开发,水生态环境呈持续恶化趋势,省际间因争水、水污染引发的冲突时有发生。

(一)京冀间水缘关系及面临的主要水生态问题

1、跨京冀河流概况

北京从东到西分布有蓟运河、潮白河、北运河、永定河和大清河五大水系,除北运河上游的温榆河发源于北京市的军都山外,其他四大水系均自河北流入。官厅水库和密云水库是北京市的重要水源地,官厅水库位于永定河上,密云水库位于潮白河上,两库上游流域面积的42%和75%在河北境内。

2、面临的水生态问题

河北省的张家口、承德两市是北京市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地。自1999年华北地区进入连续干旱枯水年以来,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等问题日趋明显。主要表现在:上下游用水矛盾突出,官厅、密云入库水量明显减少;官厅水库入库水质下降;水源区生态保护与地区发展矛盾突出。

(二)京冀间生态补偿实践情况

近10年来,为了补偿河北省相关地区因保护水源经济发展受限的损失,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官厅、密云水库上游地区的生态建设、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等给予了大力支持。北京市也通过省际间的合作,对张承两市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给予补偿,增强水源区生态保护力度和发展能力。

1、以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生态补偿

国家在水源区实施了《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等工程。此外,还有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国家支持项目。

2、京冀间合作共建的生态环境补偿

北京市围绕农业节水、水环境治理、水源涵养林建设等,与张家口和承德两市进行合作共建和实施生态环境补偿。2005年,北京市与张家口市、承德市分别组建了水资源环境治理合作协调小组,制定了《北京市与周边地区水资源环境治理合作资金管理办法》,确定从2005年到2009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支持张承两地相关区县水资源保护。2006年10月,北京市与河北省政府签署了《加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备忘录》,确立包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九个方面的合作项目。2006年开始在潮白河流域实施“稻改旱”工程,在张家口市赤城县实施“稻改旱”1.74万亩,北京市按照每年每亩450元标准,补偿“稻改旱”农民收益损失。2007-2008年,连续在张家口市的赤城县和承德市的丰宁、滦平县实施“稻改旱”10.3万亩,2008年的补偿标准由每亩450元提高到每亩550元,并增加每亩10元的管理费用。

3、生态环境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无论是以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生态补偿,还是京冀间合作共建的生态环境补偿,都存在一些需要深入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流域生态环境补偿缺少法律支撑。有些重要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补偿的规定不到位或过于原则,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但至今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二是国家投资的生态建设项目,缺乏部门协调和长效机制。国家对官厅、密云水库上游区实施的生态补偿,主要通过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实施,不能构成相互协调、相互支撑的补偿体系。三是京冀间的合作机制有待完善。由于京冀间生态环境补偿还没有建立责权利统一的长效补偿机制,实施的水资源和水环境补偿项目达不到预期目标时,难以追究相关者的责任。四是补偿方式较为单一。在官厅、密云水库上游实施的生态补偿,主要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北京市有部分财政支持。这种完全依靠财政补偿的方式,没有全面体现“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

(三)京冀间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框架

针对京冀间存在的水资源和水环境问题,海河流域京冀间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框架包括: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省际间水资源利用补偿、省际间水环境保护补偿(图1)。

(四)京冀间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分析

根据永定河和潮白河流域的特点,在京冀间应重点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水资源利用补偿机制和水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分析如下:

1、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是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由国家和北京市政府向密云、官厅水库水源保护区提供水源涵养、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成本和管护费用补偿的制度安排。

(1)补偿主体与补偿对象。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偿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考虑历史上的多种因素,对官厅、密云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的生态补偿主体是国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北京市政府也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由于水源保护区的各项保护措施主要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保护区内各级地方政府应是主要补偿对象。

(2)补偿内容和补偿标准。①对实施生态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工程的投入和管护费用的补偿。补偿标准按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成本和管护费用确定。②对由于水源保护的要求,保护区内经济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至第五十九条限制产业发展规定,给保护区所造成的机会成本损失。

(3)补偿资金筹集。①通过税收政策改革筹集补偿资金。国家开征水源生态补偿附加税,征收办法可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基础上增加水源生态补偿附加税,建议税率为5‰,在国家公共支出中专用于生态补偿。②用水企业和个人承担。在水费中增加水源生态保护费项目,建议每立方米征收0.1元。

(4)建立水源保护区补偿机制的必要条件,按《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2、京冀间水资源利用补偿机制

北京、河北山水相连,水缘关系极为密切。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水资源利用补偿机制。

(1)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情况一:当河北省通过各项节约用水措施,将节约的水量供给北京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参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行有偿转让,北京市按供水数量对河北省相关地区支付补偿费用。补偿主体是北京市政府,补偿对象是上游转让节约水量的河北省相关地方政府。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情况二:当河北省未按国务院有关水量分配文件中规定的出境水量向下游地区供水时,河北省相关地区应向北京市补偿由于减少了供水量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主体是河北省政府或上游地区相关地方政府,补偿对象为北京市政府。具体补偿标准可由相关地方政府协商确定。

(2)补偿方式和补偿资金筹措。京冀间水资源利用补偿,主要通过省、市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也可以由用水户承担。

(3)建立水资源利用补偿机制的必要条件。省际间建立水资源利用补偿机制前提是以有法律效力的水量分配方案作为依据,2007年国务院批准的《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国函[2007]135号)和国务院批复实施的《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中潮白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是建立京冀间水资源利用补偿机制的依据。

3、京冀间水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京冀间水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由京冀间政府就水环境保护作出的制度安排。

(1)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由于上游水质不达标或水污染事故给下游地区造成经济损失时,河北省相关地区对下游北京市予以必要的经济补偿。如有明确的污染主体,由污染责任主体负责支付经济补偿;如难以区分责任主体时,则由河北省有关地方政府作为补偿主体承担补偿责任。补偿对象是北京市有关地方政府、企业或个人。省界断面污染物超标,补偿标准可参照“河北子牙河流域水环境污染补偿”测算;当上游发生水污染事故给下游地区造成经济损失时,有关责任主体应根据经济损失评估报告,与补偿对象协商补偿额。

(2)补偿方式和补偿资金筹集。当上游地区补偿主体和下游地区补偿对象都是地方政府时,通过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进行补偿;当上游地区补偿主体是企业或个人,下游地区受偿对象是地方政府、企业或个人时,按双方协商的补偿数额,直接向补偿对象支付补偿金。

(3)建立跨省区水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的必要条件。一是要明晰省界断面水体质量标准和保护的法律责任。二是要建立健全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管制度。明确海委水资源保护局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能,建立河流跨界断面水量、水质监测、监管制度,定期省界断面水量、水质信息,为跨界河流水环境保护补偿提供依据。

四、建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环境补偿尚处于探索阶段,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生态补偿政策,具体建议如下:

(一)加快生态环境补偿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立和有关生态环境补偿政策的实施都需要国家或地方立法的刚性约束。虽然我国资源、环境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在一些法律和政策文件中对生态保护和建设补偿有所涉及,但多数为原则性规定,难以具体指导实践。生态环境补偿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需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生态环境补偿的原则、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等,以利于消除生态环境补偿中存在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的弊端。考虑到生态环境补偿工作的急切性和法律出台需要一定的程序,建议先以国务院名义下发关于开展生态环境补偿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明确生态环境补偿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需要加快开展生态环境补偿的领域和地区。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实践经验总结,力争早日出台《生态环境补偿管理条例》。就流域而言,在《流域法》出台之前,先制定《流域生态环境补偿办法》。与此同时,抓紧研究制定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如何进行排污权和水资源使用权交

易的法律规定,促进生态环境补偿市场化。

(二)完善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财政政策

在现阶段,应发挥财政政策在生态环境补偿中的重要作用。

(1)将生态保护的发展机会成本作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的因素。在中央和省级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中,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大江大河源头因保护生态环境而造成的财政减收,作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一个因素考虑。

(2)建立不同层次的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政府是生态环境补偿的重要主体,对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立负主要责任,但政府可使用的资金有限,而生态环境补偿对资金的需求量又很大。因此,需要建立不同层次的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保证生态环境补偿工作的正常进行。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国家、省、地、县分别从各自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以及从征收的水资源费、排污费和水费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设立专户管理。国家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跨省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江大河源头区、国家级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建设补偿。省级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所辖区内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级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建设补偿,以及对上游地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补偿。地市级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所辖区内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级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补偿,以及对市域上游地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补偿。县级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所辖区内跨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补偿,以及对县域上游地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补偿。逐步建立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审计和相应的奖惩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激励和引导作用。

(三)构建流域生态环境补偿协商合作机制

建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不仅是一种利益协调机制,更需要一个利益协调平台,让利益相关者平等协商。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等七大流域均有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可以作为建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协调机构,组织流域内水资源补偿、水环境补偿等事宜的协商和谈判。加强流域上下游区域经济合作,扶持上中游地区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鼓励下游受益区企业到上游区发展环保事业等。

(四)积极推进市场化流域生态环境补偿

在保护方和受益方明确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流域生态环境补偿中的重要作用。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和排污权交易是流域生态环境补偿市场化的重要手段。在水量分配明晰、排污权初次分配有偿使用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流域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和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逐步形成上下游间水资源有偿使用市场转换和排污权交易机制,通过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使水资源合理配置、水环境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①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组:《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②万本太等:《走向实践的生态补偿》,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③张询书:《试论政府主导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广州环境科学》2008年第2期。

④周映华:《流域生态环境补偿的困境与出路》,《公共管理学报》2008年第2期。

⑤张郁:《我国跨流域调水工程中的生态补偿问题》,《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⑥陈兆开等:《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问题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年第3期。

⑦张炳淳:《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分析》,《河北学刊》2008年第1期。

⑧李文国等:《生态补偿机制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及中国的研究现状》,《渤海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⑨王伟中:《我国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经济观察》2008年第6期。

⑩宋秀清:《论京津与承德滦、潮河流域生态与水资源补偿机制的建立》,《河北水利》2006年第5期。

(11)王青云:《关于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宏观经济研究》2008年第7期。

(12)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张承地区水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的汇报提纲》,2008年9月。

(13)周大杰等:《流域水资源管理中的生态补偿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14)李克国:《对生态补偿政策的几点思考》,《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15)李磊:《我国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探讨》,《软科学》2007年第3期。

(16)杨道波:《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法律问题研究》,《环境科学与技术》2006年第9期。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 生态补偿 影响因素 模式

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旅游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旅游资源,具有很强的旅游发展优势和潜力,江西已经明确提出要把鄱阳湖生态旅游区建设成为国际有影响、国内知名的生态旅游示范区。然而,旅游活动的开展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旅游资源不合理的开发加重了资源供需的失衡,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质量不容乐观,生态环境保护成本不断增加。因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旅游开发中的生态补偿是一项亟需进行的工作,这不仅关系到当前旅游开发的合理性,也关系到未来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对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旅游经济的良性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旅游生态补偿影响因素

旅游生态补偿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生态环境系统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只有明确了哪些是主要影响因素,才能有针对性地研究生态补偿模式及制定生态补偿对策。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旅游生态补偿主要影响因素如下:

(一)意识因素

旅游生态补偿是一项社会性工作,需要依靠整个社会的力量,其中,广大民众对于生态补偿的认识程度与接受程度将直接影响生态补偿的成效。而事实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民众的环境意识还比较低,在他们心中,仍然认为旅游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受这种观念影响,旅游经营者“高消耗、高产出、高污染”的生产方式及游客“多占用、高消费”的消费方式层出不穷,导致环境资源遭到破坏和浪费,生态系统失衡。对于生态补偿,民众更是知之甚少,这给旅游生态补偿模式的建立带来很大的障碍,也成为生态补偿工作开展的阻力。

(二)技术因素

生态补偿中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难点。通常来说,生态补偿是经济性的,必须在旅游资源的价值中充分考虑旅游资源的固有利用价值与生态环境价值,以及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劳动投入。在旅游开发过程中,拥有优质的旅游资源是提高景区旅游价值、获得旅游收益的保障,而旅游资源的生态价值是多少、旅游资源的优劣和区位的不同是否会形成不同的价值、生态补偿费用多少、不同的资源占用者如何分摊这些费用、补偿期限多久、这些都是进行生态补偿需要的数据。但是目前,我国对于生态价值的评估还没有一个较好的标准和评估方法,生态价值本身难以量化和货币化,给生态补偿的定量分析设置了障碍。

(三)法律因素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进行生态补偿的基础,环境政策的实施、生态项目的建设、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都必须以法律为保障。目前,我国已有的相关法律不能满足当前生态补偿工作的需要,如《环境保护法》偏重于污染防治,没有考虑对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所产生的正外部性进行补偿,新《刑法》对破坏自然资源罪的规定欠缺生态效益考虑;而《森林法》、《水土保持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生态补偿来说较为零散。可以说,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缺乏全面专业的相关法规,致使旅游生态补偿工作无法可依,无据可循。

(四)管理体制因素

旅游开发涉及规划开发者、经营者、政府部门、旅游者及当地居民等多个利益相关主体,而政府部门又涉及旅游局、财政局、环保局、发改委、文化局等,各主体间利益的协调及牵制非常复杂。在旅游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方面,则面临多重监管且力度不够的局面,各部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横向管理体制不健全,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及统一的程序和方法,无法协调需要跨部门及跨地区进行的工作,结果往往是各利益主体之间不断地进行利益博弈,陷入无休止的谈判僵局,这对构建旅游生态补偿模式无疑是巨大的障碍。

(五)资金因素

实现生态保护和生态改善目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生态补偿资金仍然以政府财政支持为主。在资金从上级部门往下级部门转移过程中,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都可能会出现层层截留的现象,到最后环节,资金已经不足以完成原计划所需,使生态补偿目标的实现受到限制。另外,生态补偿资金的多少仍受到补偿方对生态价值的度量及相互协商的效果,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的局限及金额供应上的不足,阻碍了生态补偿的进程。

三、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旅游生态补偿模式

生态补偿的基本思路是:在明确生态补偿目的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确定合适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并建立起生态补偿保障体系以确保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和运行。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要对生态补偿实施效果进行客观评估,将评估结果进行反馈,以对生态补偿实施过程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下三个方面是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的着重点:

(一)确定具体的补偿主体、补偿对象

旅游生态补偿首先要解决谁补偿和谁获补偿的问题,即明确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旅行社、景区开发商、饭店旅馆、交通运营、娱乐场所及购物商场等依托旅游资源获得丰厚的利益,他们都无偿使用了旅游资源,应该成为旅游生态补偿中的补偿主体。而由于旅行社是直接将游客和旅游资源联系在一起的桥梁,因此应成为最直接的补偿主体。旅游生态补偿的受偿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做出贡献者,一类是为保护旅游资源其原本利益受到损害者。他们都为生态环境做了付出,如景区内居民因为旅游开发而要保护生态环境,就需要放弃开山砍伐的生活方式,这对他们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而是需要获得生态补偿的对象。

(二)确定补偿标准

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目前没有统一的方法,出于不同的角度,补偿标准的认定和评估不同。一是根据旅游服务价值确定补偿标准,对旅游资源生态环境系统的服务价值进行市场评估,但因为旅游服务价值体系涉及因素较多,评估较难,这种方法适用范围有限。二是根据保护旅游资源所花费的成本及所受到的损失确定补偿标准,在旅游资源保护过程中花费了多少人力物力财力,受到的损失既有直接的损失,也有放弃发展机会形成的间接损失,这种方法现实中使用较多。三是根据旅游资源生态足迹确定补偿标准,分析生态系统产品和服务在不同人群的分配和占用情况,以刻画社会与生态系统间的相互作用关系,生态足迹主要以模型来核算。四是根据补偿方的支付意愿和受偿方的接受意愿确定补偿标准,这体现了公众参与,有利于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但补偿多少取决于双方的谈判效果。

(三)确定补偿方式

一是资金补偿,常见的有补偿金、生态保护基金、税费减免、捐赠、低息贷款等。资金补偿是最直接的补偿方式,是旅游业拿出资金对上游生态保护产业进行的补偿。其好处在于将资金直接运用于生态保护活动当中,能在短期内取得效果,但缺陷在于资金补偿容易发生资金发放不到位、层层卡扣、挪为它用的情况,这都会影响到补偿的效果。

二是实物补偿,如建设生态保护设施或治污设施、修建公路、配置防污器材等。实物补偿能弥补资金补偿的缺陷,使受偿者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能帮助上游产业减少成本,为其提供了生态保护的便利。

三是精神补偿,如表彰嘉奖、推荐就业、免费旅游、技术培训等。这种补偿方式虽然不能即刻起效,但却给生态保护者一种精神安慰和勉励,可以作为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的补充,以激励他们继续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胡孝平,基于旅游产业发展视角的生态补偿模式创新研

究[J].江苏商论,2011(4).

[2]苏明,刘军民.创新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甘肃模式[J].

环境经济,2013(7).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制度构建

一、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

流域水生态补偿机制是指为改善和恢复流域生态系统服务相关功能功能,促进水环境的不断好转,由流域水环境权威机构或上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协调上中下游水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相关制度安排。流域水生态补偿机制要求整个社会认同生态功能的价值,使水资源的各个利益相关人认识到水资源是公共物品无需付费的观念是不合理的,促使人们由“谁污染谁治理”的理念向“谁受益谁付费”理念的转变。通过经济手段使生态意识深人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环节,提高人们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并转化为人们有意识的自觉行动。

广义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包括跨领域水污染补偿机制。狭义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则专指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指对为保护和恢复水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补偿。

二、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理论分析

(一)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涉及的问题。(1)生态补偿制度缺位。目前已经成型的《生态补偿条例》将填补这方面的空白,但仍有许多不足需要我们加以关注。具体来说有财政转移支付也很少考虑环境因素,理权不统一,流域补偿制度不健全。另外,相关农户、企业、居民生态意识薄弱也是造成制度缺位的重要原因。(2)生态补偿的支付手段单一。生态补偿的支付主要通过扣缴财政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补偿给地方政府,但是地方政府对资金的利用效率很低,从而使生态补偿效果差。(3)生态补偿没有统一标准。不同的地区生态补偿方式也不同,流域相关利益者通过对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等要素进行相互权衡对比最后得出最终的模式方案。

(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国内研究分析。构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需要我们解解决补偿谁、补偿什么和补偿多少的问题。相关部门要用环境产权理论为依据,并且以“谁保护谁受益“为原则来确定补偿标准。(1)补偿对象的确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流域生态补偿也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持才可能持续,它是一种具有很强外部经济效应的活动。因此,流域生态补偿制度,需要以流域生态环境的相关建设者为补偿对象。(2)补偿要素。对流域生态的补偿对象进行补偿,需要考虑一些要素,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机会损失。机会损失是指水资源供给者由于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损失的相关投资和经营的收入。二是实际投人,包括水源地使用价值的投人、集雨林经营投人等。(3)补偿标准。要按照流域生态补偿的成本进行确定。概括来说包括水生态保护的日常运行成本、水生态保护成本、保护水生态而丧失的发展机会成本构成。具体来说由人工费、动力费、绿化造林工程,相关水利工程和修建污水处理厂的成本等构成。

(三)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国外研究分析。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外对流域生态补偿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并取得了的了一些初步的成果。

具体来看对生态补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生态补偿的概念方面,国际上对生态补偿的概念使用不多,通常以环境服务付费或生态系统服务付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简称PES,其含义与国内所提的生态补偿概念比较接近。环境服务付费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管制手段来说是基于市场的一种经济手段,对生态系统服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2)在生态补偿的标准测算方面,哥斯达黎加采用征收“资源环境调节费”的方式,上游土地使用者以提低机会成本作为补偿标准,下游城市用水者征收的补偿费只占他们支付意愿的一小部分。(3)在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方面,补偿主体是企业和政府,受偿主体是受害的公众。

三、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构建

基于上述问题及相应的理论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1)完善财产转移支付制度。利用主体功能区划构建全国层次的生态补偿框架,使财政转移支付与主题功能区的规划相联系,增加流域生态补偿支付转移的内容,并对其优先领域和重点地区的进行选择。(2)理顺体制机制,加强流域生态补偿的管理。实现生态补偿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具体要经过3个阶段:初期补偿阶段、产业结构调整阶段和优化发展补偿阶段。各个阶段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是不同的。(3)构建多渠道融资机制。要增加流域生态资本投资的收益,提高企业和私人进行环境投资的积极性,激励市场补偿。通过市场引导和产业化政策,使绿色生产的企业获得更高的受益,大力鼓励企业从事环保投资。(4)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生态补偿的标准。生态补偿是受益方给予受损方的补偿,受损方获得了收益,受益方付出了成本。当前存在的补偿标准不合理的情况导致了受益方与受损方的失衡,从而使整个社会失衡,这种现象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补偿过程中只有结合社会总收益与社会总成本,才能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平衡发展。

四、结语

建立完善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解决流域生态补偿问题的必要条件,需要我们在保护流域的水质和水环境的前提下,实现经济与环境、社会与生态的协调发展。我国当前对流域生态补偿问题都还处于探索研究阶段,补偿的完整的方法架构和具体的系统理论还是没有形成。因此我们需要不断该井自己的思路,努力提升解决问题的实效,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对策,在吸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适合我国的高效合理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黄河三角洲 湿地 生态补偿 路径

黄河三角洲(以下简称黄三角)是我国面积最大、世界上温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区域湿地生态系统形成最为年轻、保存最为完整、生态系统极具特色的滨海三角洲。黄三角保护区每年有大量的迁徙鸟类在这里越冬栖息和繁殖,素有“物种基因库”的美誉。由于湿地生态系统尚处于演变发展的初级阶段,土壤盐渍化强,植物生长所必需的矿质营养元素如氮、磷、钾等含量较少,光照时间长,水分极易蒸发,水资源短缺严重,生态系统非常脆弱,一旦遭受破坏,很难恢复。

黄三角湿地生态环境现状

湿地退化显著,面积萎缩严重。黄河径流量和输沙量减少导致淡水供应能力降低,造陆功能衰弱,湿地土壤盐渍化程度加重,面积萎缩。从20世纪末以来,黄三角陆地区域的湿地面积在不断地加速萎缩,淡水湿地盐渍化现象越来越快,使得盐沼湿地面积不断扩大,到21世纪初,三角洲陆地区域的湿地面积总量已经锐减到2万6千平方公里,淡水湿地的不断盐渍化也使得许多水生植被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生长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减少,生长面积大规模萎缩,目前仅剩4800平方公里。与此同时,淡水湿地面积减少了近1万平方公里。

湿地盐碱化趋势加重。据相关主管部门考察统计,淡水湿地面积每年退化为盐碱地面积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从1985的493平方公里到2004年的631平方公里,这19年间平均每年退化的面积要比上一年净增7.2平方公里。盐碱化湿地面积不断加大,已成为黄三角最具典型性、同时亦是恢复治理难度最大的湿地类型,并有不断恶化的趋势。

生物多样性因湿地植被退化而显著降低。黄三角原有草地面积1850平方公里,具有发展自然草地畜牧业的理想条件。但近年来草地面积已经减少15%以上,而且草场的生产力也大幅下降,有近70%的草地生产力低于10年前的水平,这些草地都退化为3~5级不等的草场,直接后果就是产草质量和数量的双降,载羊量显著减少,造成此恶果的主要源头则是开发滩涂、建设水库、养殖水产以及大面积的草地被改造为粮田。此外,不加限制的开采也导致甘草、草麻黄、蔓荆等植物数量锐减。灌丛面积也因20世纪中叶以来的毁林开垦而减少了75%。由于人为地过度捕猎和攫取,黄三角湿地水禽种群数量锐减,鲈鱼、银鱼等特产踪迹难觅。

完善黄三角湿地生态补偿路径的必要性

完善湿地生态补偿路径是历史机遇的迫切要求。2009年底,国务院正式批复了《黄三角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这标志着黄三角地区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生态经济发展将进入新阶段。通过对规划中高效经济的内涵和功能定位的解读可以发现,黄三角高效生态经济发展与开发的前提必须是生态保护下的可持续发展,而湿地又是黄三角最重要和最具特色的,同时又是相对较脆弱的生态系统之一。目前已出现的湿地面积减少、生物多样性锐减、草地等植被退化等问题表明,生态环境问题不解决,必将阻碍黄三角高效生态经济区的建设,而完善黄三角湿地生态补偿路径有助于提高湿地生态补偿的绩效并为最终实现黄三角生态与经济的和谐发展作出贡献。因此,完善湿地补偿路径已成为高效生态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善湿地生态补偿路径是弥补当前补偿不到位的客观需要。其原因如下:

一是黄三角湿地生态补偿的相关立法和政策缺失。以油田开发为例,黄三角生态脆弱,却承载着中国第二大油田的生产开采压力。截至2012年1月1日,胜利油田取得探矿权勘探面积达19.4 万平方千米,油、气资源总量分别为145亿吨、24738.6亿立方米。油田开采给黄三角湿地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破环,胜利油田对黄三角进行过治理与补偿,但终归是企业的自觉行为,缺少法律制度上的约束和相对稳定的政策指导,很难得到治理资金上和技术上的满足,许多补偿实践难以贯彻实施。黄三角的发展本身极具以生态文明为治国方略的时代特征,而所有与之配套的绿色生产、节能低碳、生态环保等方面政策尚未出台或未能落实,仅依靠地方财政的支持难以保护和建设当地的生态。

二是黄三角湿地资源的权属界定不清,在湿地资源的管理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和体制不顺等问题。黄三角自然保护区的归口管理单位是国家林业局,但同时还受到多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管辖下的业务分管,例如,东营市林业局、环保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黄河河口管理局分别负责林木管理及协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保护区事务安排、黄河河段管理。此外,其他行政部门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等参与管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被多头行政管理划分破坏,造成整体补偿措施难以贯彻执行。

三是黄三角湿地生态补偿的资金渠道少,资金不足。目前黄三角湿地生态补偿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地方政府的投入,国家投入相对不足,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捐赠很少,这些都不能满足湿地生态保护所需的投入。

四是生态补偿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补偿效果不明显。生态补偿标准是研究生态补偿的核心问题,决定了生态补偿的效果和可行性。目前对湿地生态的补偿标准有很多观点和计算办法,这使得补偿效果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