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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了自己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案例:今年在给高三学生讲述岳麓版必修三《孔子与老子》一课时,针对现在全球兴起的“孔子热”,学生没有再如以往一边倒的赞扬,倒是很快形成两派:一派认为这种热潮正体现了儒学在当今世界的现实意义,是中国文化对世界的贡献;另一派则认为要理性看待这种热潮,不应过分抬高儒学。面对学生的分歧,我没有简单地给出结论,而是表扬了他们敢于思考、勇于质疑的精神,同时指出彼此的观点应建立在史实的基础上,希望他们课后能找出更多的论据来印证自己的主张,在下一节课展示给对方。对此学生非常重视,课余纷纷上网查找资料,整理成册,我把他们的成果印发给全体同学,让他们展开广泛的研讨。
在第二节课上,正反双方都推出主辩选手,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正方一辩:我方的观点是近现代以来儒学在海外声名鹊起,体现了儒学在今天的现实意义。我方论据:
1.西方学者将孔子与耶稣、释迦牟尼齐称为“世界三圣”,以赞扬孔子集古圣先贤之大成。
2.法国文化部长说:从久远的年代开始,欧洲就承认了孔子这位中国和全世界著名的思想家与哲学家。美国文化部长说:孔子的人格与他的业绩,值得受到中国和全世界人民的最高敬意。
3.1988年,75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在巴黎发表宣言:“如果人类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必须回到2500年前去汲取孔子的智慧。”2005年9月28日,全球首次举行联合祭孔,参加祭典的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教授安黛丽・霍尔说:“儒家思想的精要之语对世人可以起到警醒作用,儒家的一些价值观念正在融入世界文化的主流。”
由此可见,如今的孔夫子已经走出国门,在世界范围内拥有了相当多的粉丝,这是我们的骄傲。
针对着学生们频频点头的样子,我提出了几个问题:(1)欧洲人认识孔子最早可以追溯到什么时间,跟哪个历史事件有关?(2)诺贝尔奖获得者说要去汲取孔子的智慧,那你认为孔子的哪些思想被今天的世界所认同?这两个问题提出的主要目的是完成课标的学习要求,同时引导学生用辩证的方法看待历史问题。
反方一辩发言:
我方的观点是两千多年前形成的思想文化不能适应目前的时代要求,不应过分抬高儒学。例如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
“民本思想”是传统文化中重要的思想遗产之一,然而,我们必须明白,在中国历史上,“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之类的“重民思想”,所体现的不过是一些具有政治参与意识的书生一厢情愿的理想而已,执权柄的统治集团所坚信的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骨子里是不会接受的。这种书生理想在“传统文化”中从来就处于很微末的地位,历来都不曾受到统治者的重视,更没有在专制体制下的制度设计中有所体现。中国历史上的“重民思想”与近代意义上的“民本思想”不同。“民本思想”与“社会契约论”互为关联,促成了作为近代世界进步标志的民主政治和法治制度的基础。中国传统的“重民思想”从来没有产生类似的结果。
对反方的发言,我也提出了两个问题:(1)“重民思想”的实质是什么?(2)近代史上,促使“民本思想”与“社会契约论”互为关联、奠定人类民主政治和法治基础的事件是什么?引导学生不仅理解概念,还要站在世界的角度认识事物的本质。
正方二辩发言:看儒学如何在我们的近邻日本生根发芽――儒学在日本。
受中华文化熏陶的是日本,孔子的影响不亚于在中国本土。
日本民族以“有用性”为准则不断摄取与利用多元的外来文化,从而形成其民族文化。例如,儒家的“民本”思想成为自由民权思想家走上追求民主之路的桥梁;儒家的“义利之辨”成为日本资本主义兴起和发展的道德支柱;儒家的“忠孝”观念为近代日本的国家和企业服务;儒家的“中庸”概念用来协调日本的现代政治等等,因此日本被称为一手论语、一手算盘的资本主义国家。
这一发言后,班上同学报以热烈掌声,看来对于中国文化能够让日本如此收纳运用,他们不无小小的得意。此后我让学生针对正方观点,提出问题,学生讨论后提出的问题是:(1)日本历史上两次大规模的对外学习的事件分别是什么?有什么影响?(2)日本大国崛起的历程能给我们什么启示。
反方二辩: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三字经》作为古代的“蒙书”,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儒家经典,近来更有人提出要让《三字经》重回课堂,但是我今天要大声告诉你们的是――《三字经》培养不出现代公民。
反方提请同学注意的是,《三字经》毕竟是封建时代的产物,其中包含有不少封建糟粕,已经不适合再让儿童学习。如“三纲者,君臣义”,就是主张对君权、父权、夫权要盲目地服从,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存在的空间,即便是其中较有积极意义的劝学部分,也无非是在宣扬“扬名声,显父母。光于前,裕于后”,把个人的飞黄腾达、光宗耀祖当成学习的惟一目的。《三字经》的最大问题,还是只强调人的道德义务,对权利根本就付之阙如。而我们建设现代国家所需要的现代公民,和传统“臣民”、“子民”最大的区别却恰恰就在于,现代公民不仅是一个义务的主体,更是一个权利的主体。所以在我看来,在《三字经》被进行一番脱胎换骨的清理之前,是不适宜进校园的。
在大家充分发言之后,我做了最后的总结:“今天,很高兴看到同学们的进步,能够不惟书,不惟师,自己收集资料,做出自己的判断,这就是历史学习的境界。至于大家的争论,其实争的是同一个问题,即如何评价孔子为代表的儒学,或者是应如何对待传统文化的问题。孔子的“仁爱、中庸、德治、有教无类、当仁不让”等思想,可以穿越千年尘埃,给当今的社会以启迪和影响,这也是他能够在今天逐渐走红全球的原因;但另一方面,儒学更多是站在统治者的立场上,为专制统治出谋划策,它对等级制度的维护、对人性的压抑、对思想的束缚,在明清时期就已经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所以,对以儒学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我们一定要坚持理性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万万不可全部搬来。从这一点来说,我们的近邻日本非常值得我们学习:总是向强者学习,总是有选择地学,总是学习对自己有用的东西。希望同学们以后也要勇于学习,学会学习,那我们今天的这一课就会非常有意义。下面我们来看一下2008年山东文综第27题,该题以“家庭”为切入点,考查传统儒家文化的深远影响和历史内涵的变化。
试题展示:
27.家庭是文明社会的基本细胞。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礼记》
材料二 梁启超认为,旧中国在家庭伦理方面发展了高度的个人道德观,但……在公共道德和公民操行方面……是不够的。这样,他否定了儒教中国的狭隘忠诚和以家庭为中心的自私观念,而主张集体的民主和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
――[美]费正清《伟大的中国革命》
材料三 通过把工作转移到家庭之外,工厂也从不同的方向吸引父亲、母亲、孩子远离家庭,从而改变了传统的家庭生活模式。
――[美]杰里・本特利《新全球史》
材料四 这一运动的收获是空前的……这种社会细胞-家庭改革,对于提高人民的政治热情,挖掘潜力建设我们的祖国,是会起着重大推动作用。
――《华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总结》(1953年)
(1)中国古代强调“家齐而后国治”,这种观念的经济和思想基础是什么?
(2)根据材料二,说明当时中国社会的家庭伦理观有什么变化。结合时代背景分析变化的原因。
(3)据材料三、四,说明推动家庭变革的基本因素有哪些。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四中改革后中国家庭伦理关系有什么新变化。
(4)“父母在,不远游”的观念曾对中国传统家庭生活产生过重要影响。在现代社会中,你如何看待这一观念?
关键词: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内涵范畴
一行政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提出在1978年以前,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尚处于“史前阶段”,行政法的研究几乎为空白。1978年决定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研究却成了法学领域最具有活力的,这得益于政府职能的转换,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和法律实践。1983年,也就是我国行政法的创建阶段,<<北京政法学院学报>>刊发了应松年教授、朱维究教授撰写的<<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一文,此后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几乎再也没有中断过,倍受学者的关注。武汉大学周佑勇教授甚至认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冲破传统的规范分析,走向理性思维的发展阶段。⑴
对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的研究,已经形成了比较丰富的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控权论、公共权力论、新控权论、控权加平衡论、控权加服务论、行政职责本位论⑵等等。这些研究,对于深化对行政法的认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这些观点当中,承载了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价值的考量与本质的理性探究。在行政法教材中,对这一问题的阐述也多放在“行政法的概念”一节,目的显然,为了彰显“什么是行政法”这一问题的本质所在,也就是,行政法何以为行政法?
行政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等价了“行政法理”的的命题,凡是一种基础理论,它对于学科的影响是全方位性的,这区别了我国早期行政法对行政法规范的分析。正是因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问题的重大性,使这一问题在行政学界有不少的争议。尽管理论成果众多,但是并没有形成一种主流的观点,也或者说没有形成流派。一元价值论强调对一个问题的正确回答只有一个,而一元价值论受到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追问,我们对于行政法学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国外行政法研究的成果,而西方后现代主义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却又是全方位性的。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所关心的是多元价值,这些多元的价值本质上必须是异质的。⑶我们如果要形成真正的系统的行政法学体系,就必须对基础理论承载的方法论功能进行反思。
笔者认为,要对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探讨,必须首先认识这一问题的内涵是什么,只有了解了问题的实质,我们才能在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二行政法基础理论问题的内涵诚如以上所述,行政法基础理论对于行政法学科的影响应该是全方位的,这种全方位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行政法理”。笔者认为,行政法基础理论至少应该回答了以下问题:
1行政法的概念,也就是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的概念是行政法学遭遇的第一个问题,如果第一个问题不能展开,或者表述含糊的话,就很难想象对行政法学研究的角度。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表述了行政法学的价值,对实际的影响是:我们需要一门什么样的行政法学?或者说,我们所期望的行政法应该是怎样的?正因为对行政法学这个本质的问题很难全面或进行本质的阐述,有的学者刻意回避了行政法概念本质的表述,从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入手进行。⑷
2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决定了行政法学研究的领域以行政法母国法国为例,最初采纳的是公共权力说,但是随着行政的发展,一些行政行为很难依据这个标准纳入法律视野,以布朗戈案件为转折,狄骥建立了的公务说,随着行政职能的扩展,传统的公共权力和公务说已经不能说明整个行政活动,于是出现了公共利益、新公共权力等多元标准说。对我们来说,这一问题的回答也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一个学科体系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每部分的内容应该涵盖哪些法律?例如,依据什么原理把行政诉讼法纳入行政法学体系?⑸行政程序法应该纳入哪一部分进行研究?如果缺乏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行政法学只能是一些杂乱材料的堆积,行政法学研究者也只能是众多法律现象的“仓库管理员”。同时,行政法学体系应该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能兼容将来行政行为更多的不确定性发展,将一些新的行政行为及时纳入行政法律的视野,而不必忙于修正得以建构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理论。
3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应该成为行政法原则的理论支撑当今行政法学界和务实界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已经达成了很大的共识,即行政法的原则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然而这两个原则却是建立在对国外行政法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缺乏“本土化”的理论支持,以合法性原则为例,对这一原则的理论支持仅是宪法上的“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渊源于法治原则并以后者为基础,但法治原则属于宪法原则,合法性原则属于行政法原则”⑹。以宪法原则推演出行政法原则并没有错,但是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不像西方国家一样有着“契约论”和“自然法”的等理论的支撑,坦白说,我们根本没有自己独立的体系化的理念,在某种意义上,“”一词被赋予了工具性价值,单以宪法第五条来作为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理论支持未免显的有点势单力薄。
4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应当符合行政理念的发展趋势在大陆法系国家,公法私法是传统上对立的两极,但随行政职能的扩张演变,笔者认为“公法私法化”已经初露倪端,仍以法国为例,在80年代以前,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方面享有较对方合同当事人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权,包括对行政合同履行的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合同解除权、对方违反合同的制裁权⑺,行政机关享有超出一般民事权利的权力,表现了强行政权力色彩,而在近二十年法国行政法的发展中,行政合同与往昔相比已经变的“面目全非”,“现在行政合同完全适用合同法(法国行政合同方面有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占用公产合同和公共采购合同——笔者注),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再享有特权,行政机关违约必须承担责任,过去实行过错责任,现在国家更多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近20多年的法国行政法发展中,公共服务部门也在努力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不要求政府拨款,做到自治自足,而且公众与国家独立存在⑻。还例如,传统行政法学认为行政强制的单方性、高权性、命令性、支配性,这种传统的观念源自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行为权力性和不可处分性,而有学者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全面考虑,对参与型和互动型的行政理念的关注,对这种传统的观念进行了置疑,认为行政强并非绝对没有和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⑼。而有观点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和互动发展,奠定了法治运行的基础,中国要真正走上法治,就必须重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确立多元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和良法之治,并实现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回应契合⑽。有学者更指出,透过市民社会的建构逐渐确立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才能避免历史上反复出现的两极摆动,推进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⑾。
三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中的范畴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范畴,笔者认为主要包括1现代行政理念与行政职能行政理念与行政职能的转换是行政法学领域的一个老问题,现代的行政已经从管理的行政向服务的行政转变,从命令的行政向合作的行政转变,从强权行政向弱权行政甚至非权力行政转变,我们需要思考的是,是什么内在的动力推动着行政理念与行政职能的转换?有无规律可循?
2个人与群体在西方思想史上,我们不难发现“个人”与“群体”是许多思想家进行叙事的角度。,如共和主义阿伦特关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对立,个人自由主义的旗手哈耶克关于“个人主义”与社会的对立⑿。公民个人权利与行政权力、公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入题都应从这个角度入手。
3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传统的行政法观念认为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冲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现象之一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因对宪法关于为公共利益而对征用的补偿的修改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问题,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是什么?这个词汇给人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神秘,而法律要求的不能是很含糊的表述,任何很含糊的表述都会成为权利或权力滥用的借口。用法律给“公共利益”进行规范的表述已经显示它的必要性⒁。而且我们也需要全面对传统行政法观念中的公共利益于个人利益的关系进行分析,究竟是否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着不可消弭的张力?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认为道德就在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他说:“道德主义者不断地谴责人性中的恶,但这只能表明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是多么无知。人并不恶,他们只是由其利益所驱动。道德主义的谴责自然不可能改变人性中的这种动力。需要谴责的不是人性中的恶,而是立法者的无知,因为他们总是把个人利益放在与共同利益对立的位置上。”⒂
在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问题上,应该冲破传统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对抗的这种惯性思维。我们认为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当某项为公共利益进行的行政任务因个人利益的阻碍而难以完成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其他路径完成,如果采用的路径可以完成这项任务但成本过高或者除非公民个人对公共利益做出“特别牺牲”才能完成任务的话,也应该重新考量公共利益本身,公共利益是一些公共的资源,如果量化平均分配的话,公众中每个人分的的份额是否非常可观?也或者公共的利益是一种远期的利益,大部分公民个人对应该分配的这份利益不是非常急需或者近期的意义不是非常重大,这种因为公共利益做出“特别牺牲”的个人却因此遭受了重大的损失的话,那么这种“特别牺牲”应该就是非正义的。同时,公共利益也不是一元化价值的载体,是多元价值的聚合体,如果为了某一两种价值的实现而牺牲了其他的价值,那么这种“公共利益”也是非正义的。
4公民个人权利与行政权力公民个人权力应该是行政权力行使的界限,对这一点,国内和国外的行政法学都给于了应有的尊重,也是当代行政法学的轴心所在。笔者以前比较赞成以行政权为核心建构行政法学体系,但是应该注重“效率”与“公平”,功利主义代表边沁把功利原理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最大福乐原理”,这也应该是当代行政理念之一,同时要注意被罗尔斯所批判的功利主义对“效率”和“公平”的埋没:只痴迷于社会的整体利益而漠视弱势者的自由权遭受的恶待⒃。相对于强大的行政权力,公民个人权利当属弱者。特别是我国在经济蓬勃发展,人民的物质利益快速增长的时期,我们应当特别尊重非物质方面的权益。笔者认为,应该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把被行政权力侵犯的其他非人身和财产的权利纳入救济范围。
5与行政法行政法素有活宪法、小宪法、动态宪法之称,行政法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观念、制度、价值以及制度的设置对行政的发展的作用自然也应该纳入行政法学的视野,也是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同样不可回避的问题。
6本土法律资源与国外法律资源不可否认,对国外行政法的比较研究对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当前我国建设的实际,要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行政法的发展现状、以及我过当前的建设实际相结合,唯有此,才能更好地利用对国外行政法比较研究的成果,也才能更好地为我过当前的法治建设把脉,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发展路线。
参考目录:
⑴周佑勇:<<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整和定位>>,载<<法律科学>>,1999(2)
学校是临沂市首批教学示范学校,已顺利通过两次市的复验。XX年年被推荐为山东省规范化学校。近几年来,学校确立了"让每位学生都得到充分发展,让每位教师都得到充分提高"的办学理念,坚决走"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让孩子愉快健康地成长发展"的路子。确立了努力建设"尊师爱生、文明守纪、严谨务实、积极进取"的校风,明确"品学兼优、身心健康、特长显著、素质全面"的育人目标,大力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培养全体师生"求真、崇善、创美、尚勇"的校训精神。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行素质教育。
一、科学管理——构建课程改革的和谐动力
1、建设团结务实的教干队伍
倡导班子成员做学习型、专家型领导,定期组织教干学习、讨论、交流,积极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领导通过学习,把培训学习成果内化加工、拓展,结合工作实际活学活用,切实提高了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形成了一个团结务实奋进的领导集体。
2、强化管理目标的落实
建立完善了一整套科学合理实用的学校管理制度,做到岗岗有职责,人人有要求。在实际管理中不断完善和改进,尽最大努力体现民主和人性化管理,做到了"规章共定、制度共守",变"人治"为"法治",实现了依法治校。
实行领导包级制度,学校领导除干好分管的工作以外,都分到不同年级参与管理,分工协作,相对独立,增强了责任,提高了干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实施了"校长主持、分口管理、年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3、建设能学、会教、善研的教师队伍
努力实施名师工程和青年教师培养工程,造就了一支师德高尚,学识渊博、爱岗敬业、务实创新的教师队伍。发现苗子,认真培养,压担子,创条件。通过“一帮一”等方式,让青年教师快速成长。马霞、公彦霞、于大华参加市讲课比赛获一、二等奖,成为平邑县的名师,田新教学成绩突出,10年在市化学研讨会上作典型发言。朱化平、朱伟、牛和良、田新成为平邑县教学能手,高振成长为平邑县教学新秀,刘彦青、李秀东、李志宁等一大批青年教师成为学校的骨干。
多年来,我们一直把"科研兴校"作为立校之本,积极开展校本教研活动。成立了校长、主任为首的教科研领导小组,加强教科研的领导。学校要求学科组、骨干教师每学年都要有研究课题。近三年共有20多项市级课题通过鉴定, 07、10年新立项课题中,省级课题2项,市级课题6项。
抓好教材的研究工作。学校要求老师吃透教材,用好教材。 张德存老师在教材研究方面颇有心得,每年参与撰写的试题类论文上百篇,XX年参与了临沂市初中思想品德《同步学习与探究》的编写工作,裴锋、郭洪涛、高彦宾、张加生、徐长安等老师一年也在几十篇以上。我校形成了深研教材、用好教材的浓厚氛围。
教师通过写"教学反思"和"教学小故事",在教学实践中思考,在思考反思中提高。积极撰写教学论文,近几年,教师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刊物上40多篇。
二、创新教学——注入优质教育的无限活力
1、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学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导处主任和值班领导通过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学生座谈、问卷等形式,强化教学秩序的调控,使全体任课教师都能严格执行"三表"(时间表、课程表、课外活动安排表)规定,认真落实教育方针。在教育教学中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各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一代新人。
2、认真落实“三级督查、两级监控”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教导处、年级组、备课组的职能。教导处每学期至少两次全面检查教师的过程材料,综合评估教师的工作。年级组每月一次检查,备课组每周一次检查。通过“三级督查、两级监控”的落实,保证了教学过程的科学实用。
3、加强备课的管理,认真落实集体备课制度。集体备课定时间、定地点、定主备人,校长、主任分工到各备课组参加活动,听取并指导教师的备课。从课堂的结构安排到学生兴趣的培养,从单元测试的订正到学习习惯的养成,备课组都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学校有专门的备课制度、集体备课制度,学校教导处、年级组定期对备课进行检查,并将结果公布,以促进教师认真备课。
4、抓实课堂教学。学校领导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实行不定时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领导实行听评课制度,校长每周听课3节,业务校长、教导主任每周听评课5节。教师实行分层教学、切实做到"因材施教"。小组合作学习,让不同层次的学生都有所发展。学校每学期举行一次课堂教学比赛,比赛分成语、数、外、理化、政史、地生、音体美信七大组别,同学科同年级统一课题,集中比赛,任课教师及有关领导参与听课评价。通过比赛,提升了教师的整体素质,提高了教学水平。先后重点学习了洋思中学、杜郎口中学、平邑一中的教学模式,根据学生实际,形成了“先学后教”的案例教学模式,影响很大。
5、学生作业分层,布置科学,分量适当。教师批改认真,反馈及时。要求教师有作业。
6、学校由专门的教师负责组织学生的课外活动,课外活动有主题、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
7、在省规范要求下,考核注重激励性、发展性,积极进行学生考试评价改革。
8、每班都设有落后生档案,有落后生转化计划和措施。
三、教育质量——彰显示范辐射的无限张力
1、学校重视德育工作的开展,有分管政教的副校长和政教主任负责。德育工作富有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经常开展校内外德育活动。2010年3月,平邑县检察院阳光工作室流峪工作点成立,经常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宣传。
2、学生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养成了良好的品德行为和文明习惯。
3、学生心理健康,热爱劳动,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
4、学生具有全面而牢固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5、学生综合应用能力强,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6、学生思维敏捷,有创新意识,动手能力强。
7、教学成绩在同类学校中名列前茅,多次受到县教育局表彰奖励。
8、学生掌握一定的体育基础知识和技能,100%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9、学生在校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学生身体健康,近视眼发病率低,健康水平达到有关标准要求。
10、掌握一定的音乐、美术知识与及技能,形成一定的欣赏和表现美的能力。
11、校园文艺活动有广泛的群众性。有艺术活动小组,艺术活动成绩良好。
学校近几年,先后被评为山东省规范化学校、临沂市教学示范学校、临沂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临沂市基础教育先进集体、临沂市师德建设先进单位、临沂市职业道德先锋岗、临沂市校本教研先进学校、临沂市平安校园先进单位、04、05、06、07连续四年被评为临沂市初中教学管理先进学校,多次被评为平邑县教育教学管理先进单位,05、06、07县教育局综合评估一等奖,平邑县文明单位,语文组、理化组被评为临沂市优秀教研组。
通过自查自评,对照《山东省初中教学示范学校评估标准》,我们看到了学校教学所取得的成绩,但也认识到了一些问题:1、需要多渠道建设稳定的优秀教师队伍。2、需要充分挖潜将新课改工作推向纵深。3、教师队伍现代化专业水平素养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4、某些硬件设施建设仍需完善等。
根据《山东省初中教学示范学校评估标准》,我们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各项评估指标进行了严肃认真的自评与赋分,具体情况如下:
教学管理(满分100分,自评96分)
教学工作(满分200分,自评196分)
教育质量(满分100分,自评98分)
写述职报告时应认真总结出限定时期的工作特点,抓精华,找典型,以这段时期工作中突出而富有典型意义的事件来反映一般。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骨科医师年度工作述职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骨科医师年度述职报告1作为一名骨科医生,我的工作职责是投身医学事业,为人民大众的医疗卫生、健康保健贡献自己毕生精力。参加工作至今的实践工作,我对自己工作有很多的思考和感受,在这里我就近1年来本人的政治思想,道德修养,工作作风,医疗技术等四个方面作一下简单的陈述: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素质
在政治思想方面,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把它作为思想的纲领,行动的指南。充分利用电视、电脑、报纸、杂志等媒体关注国内国际形势,努力学习各种科学理论知识,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和党政策,领会上级部门重大会议精神,保证在实践工作上不偏离正确的轨道,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导思想,坚持改革、发展和不断进取,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
二、恪尽职守,重视自身道德修养
在工作中,本人深切的认识到一个合格的医生应具备的素质,要做一名好医生,首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细心刻苦的作风,同时要对病人有高度的同情心,术前多与病人沟通,多细致询问病情,术后多察看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
三、勤学苦练,不断提高专业技术
工作以来,本人深切的认识到一个合格的骨科医生除了应具备的以上的素质外,丰富的理论知识和高超的专业技术是做好骨科医生的前提。注重临床科研工作,积极参加科内各项科研工作并取得相关成绩,并能坚持理论结合实际,总结临床资料积极撰写论文,同时认真完成各院校实习生及外院进修医生的带教工作,并能以身作则,积极指导下一级医生完成学习诊治工作,并负责教学三基培训、讲课等,进一步提高自身基本理论知识。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我自己及组织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将继续踏实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辜负组织上对我的培养和期望。
骨科医师年度述职报告2一、深入学习,规范医德医风
为了适应时代要求和工作需要,本人一直把加强学习作为重要任务。首先,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科学发展实践观,全面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养,工作中能够讲大局、讲原则。其次,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积极参加医患沟通技能培训,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增强病人第一、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意识。工作中遵循医师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不以医谋私。最后,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关心集体,团结同事,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爱岗敬业,提高业务水平
对于一名医务工作者来说,如果满足于自己的现有水平,那他的医疗技术就会止步不前,更谈不上更好地服务于病人。现代医学进入到了技术领域和人文的深层次境界,优质的服务必然离不开优质的医疗水平,这就要求医务工作者必须技术过硬。本人爱岗敬业,事业心强,熟悉科内各种检查设备的操作使用。在科内能胜任主治医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高质量地完成报告审核任务,晨会读片中勤于思考、积极发言,毫无保留地传、帮、带科室年轻同志成长,及时做好放射质控疑难病例的定期随访及手术追踪记录,参与课题研究和。同事之间团结协作,互尊互学,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业余时间通过各种媒体手段了解放射影像学的最新进展,积极参与网上影像学习、交流和疑难病例的讨论。定期参加继教充电,从而学习新知识、积累新经验用于本职工作。钻研业务,精益求精,诊断水平走在科室前列。今年在没有磁共振设备和未系统学习的情况下通过自学顺利通过了全国大型医疗设备诊断上岗证考试。我对畸形性骨炎、腹茧症和家族性骨干发育异常等疑难病例的确诊解除了病人多年的思想顾虑和无谓的奔波求医,给患者留下了深刻印象。
三、沟通交流,和谐医患关系
本人工作尽心尽责,始终把病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服务准则,把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落实到实处。接待病人热情主动、文明礼貌,不“生、冷、硬、顶、推”,不与病人争吵。站在病人角度换位思考,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配合医院绿色通道合理优化检查流程,尽量缩短检查及取片时间。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安全意识强,用“爱心、耐心、责任心”对待每一位患者,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规范操作每一次检查,仔细阅读每一张片子,认真书写每一份报告。加强医患交流与沟通,耐心解释,尽量满足病人需求,取得病人信任,多次协调和化解了几起可能导致医疗纠纷的投诉,给科室和医院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遵守医德规范要求,坚决响应反商业贿赂,廉洁行医、严以律已,自觉做到“八不准”和“十个严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找差距、找不足,从点滴做起,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独丝难以成线,独木难以成林。其实,我所做的一切都离不开领导们的支持和同事们的帮助,正是有了“我们”这个大集体,让我对工作充满激情,更让我对未来充满希望。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深知服务无止境的道理,仍将一如既往地以务实的态度和扎实的工作不断挑战自我、超越自我。明年当以进修为契机,争取在德、能、勤、绩等多方面收获更多,做一名出色的白衣战士,为医院和广大患者多作贡献。
骨科医师年度述职报告3一年来,在院班子和主管院长领导下,在医院各科室的支持帮助下,我科同志 协调一致,在工作上积极主动,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结合本科室工作性质,围绕医院中心工作,求真务实,踏实苦干,较好地完成了 本科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思想道德
全科人员在政治上认真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牢固树立“一切为病员服务”的理念。加强医患沟通,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认真开展自我批评,坚决抵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将反商业贿赂提高到政治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科室内无医药回 扣现象发生。
二、全科人员能够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做到小事讲风格,大事讲原则,从不闹无原则纠纷,工作中互相支持,互相理解,科工作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务实,克服人手少、任务重、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保证正常医疗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一级”医院的要求完成各项临床工作,并高质 量完成各种软件、台帐的整理工作,认真学习岗位职责、核心制度, 并严格按照职责、制度的要求工作,认真学习“三基”并开展岗位练兵,做到严格要求、严谨作风、严密 组织。严格执行“三合理”规范,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服务到人,科室奖金发放不与经济挂钩,较好地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科室内部积极调整医疗结构,采取有效措施,想方 设法降低医疗费用,取得显著效果。一是抓合理用药。二是抓单病种费用。三是抓一次性材料的使用。四是加快病床周转。通过采取一系列强有力措施,保证了科室今年 圆满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费用指标,在科室业务增长速度较快的情况下,使各项费用维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切实减轻群众的负担。
四、积极引进和运用新技术
今年加大了对微创手术的推广和运用,引进了dr影像系统,在保证疗效的基础上积极寻求新的手术方法,总结临床经验,切实让病人花最少的钱得到最好的效果。
五、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多种形式,结合我院实际,深入广泛宣传我院整体 功能、医疗范围、专科专病、名医、名药、大型医疗设备以及开展的新项目、新业务等。增强了医院整体知名度和部分专家名医以及专科专病知名度,为医院业务的发展 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一年来,通过全科同志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科室各项工作任务,但工作标 准和工作质量与领导的要求还有差距,思路还需要更加宽阔。在新的一年里,要加大政治学习力度,提高工作质量,团结一致,扎实工作,高标准完成本科的工作任务和 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指令性工作任务。
骨科医师年度述职报告4过去一年里,在院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知道下,和各位同事的紧密配合下,我顺利安全的完成了我的工作任务,作为一名救死扶伤的医师,我有权利和义务将我的病人看好病,安全健康的继续走上工作岗位上去。
回首过去的一年,我做的虽然不是非常好,但是也没有什么过错,没有出现一例误诊,切实做好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负责任态度。我的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结,既是我一年的工作成果,也是对我来年工作的一种鞭策,督促我做的更好。我的工作总结内容有下:
一、思想方面
积极开展医疗质量治理效益年活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护理服务理念,适应卫生改革,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参加一切活动,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病人满足为标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增强法律意识
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法律法规,两次参加学习班,并积极参于医院组织的医疗事故修理条例培训授课工作,让所有医生知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现代护理质量观念是全方位、全过程的让病人满足,这是人们对医疗护理服务提出更高、更新的需求,因而丰富法律知识,增强安全保护意识,使护理人员懂法、用法,依法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规范护理工作制度
深化卫生改革,执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我院推行综合目标治理责任制,开展医疗质量治理效益年活动等新的形势,对医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治疗部认真组织学习新条例,学习医生治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生执业。
四、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医生队伍素质
1、加强医生职业道德教育和文明礼貌服务,坚持文明用语,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工作时间礼貌待患、态度和蔼、语言规范,举办了精神科学习班。
2、加强爱岗敬业教育,贯彻“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提高了整体医生素质及应急能力,全年的病人满足度提高到___%。
3、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医术,做到对所有病人认真负责。
4、选派医疗人员外出进修共_人,_次参加学习班共计__人次。
5、鼓励在职医疗人员参加大专学习,现专科毕业__人,本科学习的__人,提高了整体水平。
五、加强医疗质量治理,提高优质高效服务
从医疗人员的比例、工作性质、人员分布等各方面充分说明了医生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医疗安全优质服务的主要车轮,因而治疗质量的优劣,与医疗纠纷的升、降息息相关,加强护理质量治理,提高治疗质量非凡重要。为保证医院治疗工作的高效优质服务,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1、加强质量控制,严格落实制度,认真检查。
分管院长每周一次不定期检查、督导各科工作质量,同质检科密切配合,每月一次全面检查,并及时反馈信息。
2、加强危重病人的治理,做到熟练把握急救技术,抢救程序及抢救药械的使用,提高了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急救药械有专人负责治理,做到“四固定”、“三及时”急救药械完好率达100%。
3、加强病房治理,做到的整洁,在外环境较差的情况下,努力为病人创造一个清洁、整洁、安静、舒适的休养环境。
4、医疗部认真组织护理安全工作会议,对全院各科出现的缺点、差错,认真总结、分析、查找工作隐患,加强医疗安全治理,防患于未燃,使治疗工作到位率较高。
作为一名救死扶伤的医师,我要时刻牢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永远是第一位。时时刻刻做好争上第一线,努力为病人服务,对病人负责,做一个自然智慧心灵的高尚医生。医生的天职就是保护和挽救他人的生命,还有一个更大的任务就是挽救人的心灵,救人,救心,然后有更大的能力去帮助别人。
骨科医师年度述职报告5我所进修学习的主要方向为“颈肩腰腿痛”保守治疗及“四肢骨折”手术治疗。进修科室为颈肩腰腿痛科、上肢损伤科及手外科。颈肩腰腿痛治疗中心下设4个科室,总床位170张,系全国最大的颈腰椎病中医特色治疗科室。上肢损伤科及手外科为手术治疗四肢骨折、血管神经损伤的科室。
一、进修学习情况:
每天早上7:00提前到医院查房,查看患者治疗情况,询问患者的感受,征求他们治疗的意见,重点是新入院病人和手术(或整复)后病人。解答患者的问题及疑惑,对于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汇报给老师,向老师请教,与老师一块解决,及时完成对患者的治疗。
在颈肩腰腿痛科学习期间,掌握了一套非手术治疗颈肩腰腿痛的有效疗法,即洛阳正骨治筋疗法。
优值牵引法:采用床头多功能牵引架,根据患者不同的病情,采用相对应的牵引角度、牵引重量、牵引时间,进行牵引治疗,以达正骨理筋的治疗效果。
中药治疗:平乐正骨将该类病证分为三型:一为气滞血瘀型,二为寒湿痹阻,三为肝肾亏虚型。洛阳正骨医院采用自行研制的颈痛消丸、椎间盘丸、芪仲腰舒丸,根据三种分型进行分期辨证施治,并用中药熏蒸、离子导入等中药外用以温经散寒、通经活络,使外治之法同奏内治之功。
展筋丹揉药:展筋丹揉药法依据针灸“孔穴大开无窒碍,致令邪气出如飞”的原理,结合颈肩腰腿痛的具体病情选取相应的穴位或反应点,将展筋丹(粉剂)撒敷于其上,同时施以特定的揉药、按摩手法,使药物、手法同奏其效,共同起到活血止痛,通经舒络的`功效。
手法治疗:分为治筋手法和治骨手法。治筋手法主要有理筋、活筋、松筋。治骨手法以各种活动关节手法为主,包括提拉推定、三维牵引床定点旋转等手法。
此手法可有效调整脊柱椎间盘及小关节的位置,改变突出物或骨赘与受刺激的神经根或脊髓、血管的解剖位置关系,从而减轻神经根的张力或骨赘对神经、血管等的刺激,达到骨正痛消的目的。将治筋手法与治骨手法紧密结合,以点、按、推、揉等活筋、理筋、松筋手法起到放松脊周动力肌,达到筋舒痛止之功效。
在手术科室学习期间,提前到院查房、及时完成对病人的治疗,8:30左右进手术室,参观手术或参加手术,当一助或者二助,洛阳正骨医院每天平均60多台手术,手术室共有14个平诊手术间和1个急诊手术间。诺大的手术量,对手术室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所以接台手术一般安排很紧凑,手术室有相应的一个“手术准备间”,当一台手术快结束前半小时,巡回护士即通知接下台手术,手术结束病人到“麻醉复苏间”监护复苏,两台手术间隔约10分钟左右。手术室里有一个休息室,医生护士可以在此休息、进餐,整个手术室平均要到21:00才能结束工作(急诊除外),夜间书写病历,翻书查阅资料,解决自己的疑问。此外积极参加骨科的术前病例讨论,把第二天所有的手术进行术前讨论。
学习进修期间,遵守医院及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事,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了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对待病人和蔼可亲,态度良好,努力将所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用于实践,得到了科室主任、老师及患者的高度评价,在此过程中我不断总结学习方法和临床经验,尽力提高独立思考、独立解决问题、独立工作的能力,不断培养自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经过这次进修我提高了书写相关医疗文件的水平;增强了对骨科常见、多发病的诊治能力;进一步掌握了保守治疗方法。其间我还积极参与了由洛阳正骨医院主办的“如何写好医学论文”、“四肢组织缺损新进展研讨会”、“20__年全国髋、膝关节疾病高峰论坛”等学习班及各科室组织的业务学习,并专家进行了学术交流。通过学习交流,使我大大开阔了视野,丰富了知识,初步了解一些新的手术方式和技能。
二、进修学习的所感所悟
1、良好的医患沟通
非常重视医患沟通,有良好的医患对话习惯,这一点值得我们好好学习。进入病房先敲门,询问病情,查体,交代诊疗事宜,而且非常耐心地听取病人主诉和要求,医患关系非常融洽。
2、规范的诊疗行为
医疗活动非常规范,按照统一的“jci标准”从事医疗活动。对于选择治疗方式:手术或保守治疗及其各自的利弊,手术内固定器械的选择,医生也会和病人及家属商量,由他们决定方案,从而体现了尊重患者,保障了患者知情同意权。
3、保护病人隐私和信息保密
科室均无住院病人一览表,医生离开计算机要退出病人界面;治疗操作时,要拉上床帘;不能在公共场所,谈论病情或病人信息;不能与病人治疗小组无关人员谈论病情;治疗小组成员不能在病房内高声交流病情或交换意见。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4、保障病人安全:
准确确认病人身份。
入院后,医护人员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并为每位病人手腕上佩戴腕带,写明病人基本信息的标签来确认身份。
改进高危性药物的使用安全。
患者安全目标首先要求医院根据自身的数据和监管/行业组织的要求/指南而制定高警示用药的清单。政策/规定应当强调清单上每一种高警示用药的确认、位置、标签和存储。根据实际情况,暂时将静脉用的青霉素、头孢类药物列为特定状况下的高危性药物,通过对每位病人认真、细致的评估,尽量减少特殊条件下过敏性休克的潜在风险。
降低院内感染的发生。
消除或降低感染风险的重要方法就是手部卫生。每个病房都有一支的免洗消毒液,在评估病人、为病人作诊查、治疗前后的同时,均要洗手,不忘一遍又一遍地向病人和家属宣教洗手的重要性。
降低病人跌倒/坠床导致伤害的风险。
评估病人,将高风险重病人安排在靠近医务人员的铺位,加强宣教,包括陪护人员的宣教,铺位上用粘贴纸标明防跌倒/坠床。
确保手术部位正确、操作正确、患者正确。
错误的手术部位、错误的手术操作和错误的患者手术被视为不可原谅,但是这种错误在世界各地屡见不鲜,并一直是联合委员会警示事件数据库中报告得最多的警示事件。因此,患者安全目标要求医院制定并实施以下措施:标记手术部位,标记明显,易于理解,并且不容易移除或清洗;患者应当参与核实过程,当患者进入手术室后,医院使用核对清单来确认正确的患者、正确的手术以及手术部位标记;相关文件(比如术前评估和手术计划、麻醉前评估、知情同意)和图像及检验结果等准备到位,并确认所有设备/移植器械已经到位、正确且有效。在手术正式开始之前,整个手术团队应当停下手头所做的一切操作,再次核实手术部位正确、操作正确、患者正确,这一“暂停”过程应当记录在医疗记录之中。宣教病人使用洗手间内报警装置。
告诉检查者病人洗手间内设有报警装置,没有陪护的病人如在病洗手间内发生问题,可以使用报警装置通知护士,同时巡视病房时予以关注洗手间。
在___医院进修的日子里感觉到这里的工作都非常正规有序,所有的操作,所有的流程都有规范化的文书,病房里大家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大家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都很高,宽松、和谐的环境给了大家宽松健康的心态,大家自觉遵守纪律,在这里员工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工作井井有条。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降低风险,保证医疗质量及病人安全”。
三、意见和建议:
学习的主要目的就是学以致用,利用学习到的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模式、先进理念,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而改进我们的工作,提升我们的诊疗水平。根据医院的现有状况,结合自己所学,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开展新技术项目
拟开展颈腰椎的优值牵引法、展筋丹揉药、臭氧注射疗法、骶管注射疗法,逐步开展颈椎的提拉推顶及腰椎三维牵引复位治疗。
2、成立以治疗颈肩腰腿疼痛为主的科室
随着人们工作压力的加大、对健康的日益重视及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颈肩腰腿痛病源广泛、病人较多,为了更系统化、规范化治疗,做出更好的效果,真正的做大做强,提高医院的竞争力。可逐步建立颈肩腰腿疼痛门诊、科室。
3、降低风险,保证医疗质量及病人安全
【关键词】量刑程序 量刑事实 证明模式
量刑,作为刑事审判活动作用于犯罪人的直接着力点,在一定程度上,量刑的适当与否,较之定罪更能形象地体现刑罚的报应与特殊预防目的。⑴“量刑适当与否,是衡量刑事审判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它直接影响刑罚积极功能的发挥与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关系到国民对刑事审判的尊重、信赖或贬抑轻蔑。”⑵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五改革纲要”和“三五改革纲要”中相继提出,“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自此,包括量刑程序在内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成为人民法院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试点活动。⑶至今,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已经开展一年有余,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改革模式⑷,即:相对独立模式、集中模式和隔离模式。⑸
量刑程序应当采用哪一种模式,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不论在法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关于这三种模式优劣的比较,法学界已经有了较为深入的讨论,目前,法学界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在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应当在刑事审判中凸显量刑程序;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在查清犯罪事实后,应该把主要审判精力放在量刑方面;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应当在审判中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有效隔离,解决被告人的定罪问题之后,再解决其量刑问题。⑹
因而,在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而治之的前提下,未来量刑程序能否运转良好,取决于量刑事实在量刑程序中如何适用,这关系到量刑程序改革能否取得成效。在量刑程序中如何确立一种有别于定罪程序的证明模式,以避免量刑事实认定方面的错误,其事关量刑的公正性、科学性,也是量刑程序改革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正如有研究者指出,“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没有具体的制度和技术保障,任何伟大的理想都不仅不可能实现,而且可能出现重大的失误。”⑺本文拟从对量刑程序证明模式现有观点的梳理切入,分析影响量刑程序证明模式的可能因素,在此基础上论证我国量刑程序证明模式的选择,并对可能的两种质疑予以简短的回应。
一、量刑证明模式概述
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模式,根据大陆法系的区分,有“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两种模式。⑻一般认为,对于实体法事实,应该采用严格证明模式;对于程序法事实,应该采用自由证明模式。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领域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对于严格证明法则的内涵及其适用方面的探讨已较为深入。⑼随着对“重实体轻程序”这一观念的反思,有研究者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角度来审视刑事证明问题。⑽伴随着量刑程序改革的开展,“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做法开始受到研究者的质疑,有研究者则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角度来探讨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证明模式。⑾量刑证明模式的选择,关系到量刑证据规则的确定,最终影响量刑程序的目标追求能否达到以及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能否实现。
(一)关于证明模式的观点
有研究者主张,在量刑程序中,除死刑案件外,对量刑事实可采用“自由证明模式”,不需要限定证据的形式,在证明标准方面达到高度盖然性或者优势证据要求即可。⑿也有研究者主张对量刑事实可采用“自由证明模式”,但是对于罪重事实的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罪轻事实的证明达到优势证据标准。⒀还有研究者认为,量刑程序中具体采用何种证明模式应该根据具体的量刑事实而定,其主张:第一,对于在证明过程中无法与定罪事实相分离的量刑事实以及法定减免或加重的量刑事实必须进行严格证明;第二,狭义量刑事实、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允许进行自由证明。第三,属于定罪事实本身的量刑事实,对于某些犯罪情节应采取谨慎的自由证明。⒁日本法学界的通说认为,⒂“量刑情节只通过自由证明即可。但是,倾向于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情节需要严格证明。”⒃我国台湾法学界在量刑情节是适用严格证明还是自由证明的问题上存在争议,“有以为法律上刑罚加重减免原因之事实,以经严格证明为必要;其加重减免为法院裁量之事项者,则以经自由的证明为已足者”。⒄
从上述观点来看,在量刑程序中采用何种证明模式,与被证明的对象有关,即量刑事实对被告人或犯罪人是否有利。然而,溯本于“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这两种模式,一般认为,其重要区别在于:⒅对于刑事诉讼中作为定罪、量刑基础的实体法事实,必须采用“严格证明”模式;而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法事实,可以采用“自由证明”模式。由此看来,根据传统的诉讼证明模式难以得出量刑程序中量刑事实的证明可以适用“自由证明”模式这一结论。“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范围界定,实际上是对于作为证明对象的要证事实是适用严格证明还是自由证明的划分”。⒆有研究者认为,界定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范围有:其一,不影响实体公正;其二,有利于被告人。⒇量刑程序中,对于量刑事实的证明,应该采用何种证明模式,或者兼采,需要根据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目标来定,需要根据划分“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这两种模式的目的来判断。
(二)影响证明模式的因素
如果司法裁判者既能回到过去,知晓具体犯罪行为人的动机、行为方式,又能预见未来,感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会再犯,那么司法证明将成为一项容易的差事,司法将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纵一个坏人,司法的精细化和刑罚的个体化将不再是梦想。然而现实却是,作为普通之人,司法者没有穿越时空的特殊本领,对过去发生的犯罪行为,只能通过现有犯罪证据材料去还原;对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只能通过现有量刑事实去预测。基于事物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变量,在一定程度上,预测未来比还原过去更为复杂和困难。尽管存在司法认识的模糊性这一客观困难,但是基于司法裁判的明确性,裁判者又必须对犯罪人宣告明确的刑罚方式和期限。“司法活动总要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基础,总要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策。”(21)在刑罚特殊预防、恢复性司法理念彰显的当下,影响量刑事实证明模式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刑罚目的之实现(22)
诚如前文所述,刑罚的目的已经从朴素的报应论转向预防论,随后又转向报应与预防的折中论。在恢复性司法理念兴起的今天,刑罚的目的又演变为报应与特殊预防并重。因此,在量刑程序中,量刑事实所运用的最终结果,即具体的量刑结论要符合刑罚的报应与特殊预防并重这一目的。现行刑事法律关于刑罚报应的规定,一般体现的是法律层次的报应,但同时也隐含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判,通过法律报应表现出一定的道德层次的报应。也即,具体的量刑结论,不仅要尊重法律报应所追求的罪刑均衡的形式标准,还要尊重道德评判所追求的罪刑均衡的实质标准。
刑罚之预防目的,经历了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阶段。在前法治时期,一般预防表现出两大特点:即重刑主义和行刑表现主义,量刑的重心就放在重刑威慑和行刑威慑两个方面,量刑可以畸重和残忍。(23)由于一般预防威慑机制的成效并非是建立在重刑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刑罚的必然性基础之上,重刑并不能强调刑罚与犯罪之间的必然联系,反而会侵犯人权,有违人道主义。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刑罚的预防目的主要体现在特殊预防方面,其实现的途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特殊预防的理念下,量刑要针对具体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消除其人身危险性、防止其再犯为目的。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恢复性司法的手段,对能够教育矫正的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正,对不能教育矫正的犯罪人就将之与社会隔离,剥夺其再犯能力。”(24)因此有研究者指出,“刑罚的轻重不能仅仅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事实,而应该以犯罪人的人格、恶性及反社会的强弱为标准对犯罪人进行分类,并据此实行刑罚个别化。”(25)
如《德国刑法典》第46条规定,法院在量刑时,应权衡对犯罪人有利和不利的情况,特别应注意下列事项: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和目的,行为所表露的思想和行为时的意图,违反义务的程度,行为的方式和行为结果,行为人的履历、人身和经济情况及行为后的态度,尤其是行为人为了补救损害所作的努力。(26)《意大利刑法典》第133条规定,法官量刑在斟酌犯罪行为情状的同时,要斟酌犯罪人下列个人之情况:犯罪的原因和犯罪人的特点;刑事处罚前科,尤其是犯罪人在犯罪前的品行和生活;犯罪时的品行或犯罪后的品行;犯罪人所处的个人、家庭和社会生活环境。(27)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48条规定,应当考虑犯罪人的年龄、性格、经历与环境、犯罪的动机、方法、结果与社会影响、犯罪人在犯罪后的态度以及其他情节,并以有利于抑制犯罪和促进犯罪人的改善更生为目的。(28)我国在未成年人量刑方面,规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29)因此,要科学地衡量具体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实现刑罚的个别化,法官需要尽可能地获得与犯罪人有关的信息,除了需要查明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之外,还需要查明犯罪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家庭状况、成长经历、犯罪后的表现等。法官获得的犯罪人信息越全面,据此做出的量刑判决就越有针对性。(30)
2.现实情况之考量
由于司法者不能回到过去亲自去感知犯罪行为的发生经过,因此,在事实证明中,通过证据来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只能成为司法者和法学界希望达到的一个理想状态。在现实面前,基于司法认识的模糊性和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司法者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法律真实作为诉讼证明的要求。同理,作为量刑程序证明模式的选择,也不能脱离司法实际,而追求那些不切实际的梦想。
从司法证明被划分为严格证明模式和自由证明模式之初,人们为了尽可能地避免司法权之滥用,立法规定对实体法事实要通过严格证明后,方可以作为定罪、量刑之基础。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对诉讼中证明的对象都通过严格证明的方式加以证明,当然是一个理想的选择。然而,在使用严密规则限制国家权力的背后,却是诉讼证明所产生的巨大经济成本。
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大看似矛盾的价值追求之间,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证明模式如何取舍,一定要慎重。对于程序法事实采用自由证明模式,其主要理由是:其一,对于程序问题,应该朝着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只要达到大致可信的心证程度或者不排除有这种可能性的程度即可,这样有利于人权的维护;(31)其二,有利于明确诉讼的主要争点,集中关注实体法上之定罪事实的调查与认定。诚如有研究者指出,对于不属于认定被告有罪无罪事实,如程序上侦查中的作为,是不需要达到严格证明程度的,如果硬要达到这种程度,那只会造成极度的诉讼浪费和不经济。(32)因此,清楚区分哪些情况下适用严格证明模式,哪些情况下适用自由证明模式,这对量刑乃至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量刑证明模式确定
从刑罚目的的实现和诉讼证明现实情况来看,对于量刑程序中证明模式的选择,应该视具体量刑事实而定,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根据不同的区分标准,可以把量刑事实做不同的分类。(33)根据量刑事实形成的时间,可以将量刑事实划分为罪前事实(如累犯、前科等),罪中事实(如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等)和罪后事实(如自首、立功等);根据量刑事实对犯罪人是否有利,又可以将其划分为罪重事实(如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等)和罪轻事实(如从犯、预备犯等);根据量刑事实是否由法律明文规定,还可以将其划分为法定量刑事实(如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时怀孕等)和酌定量刑事实(如犯罪人一贯表现、犯罪后表现等)。(34)本文以量刑事实是否由法律明文规定,作为确定量刑证明模式的标准,即法定量刑事实的证明采用严格证明模式,酌定量刑事实采用自由证明模式。(35)
(一)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
对于法定量刑事实,采用严格证明模式,相比较采用自由证明模式而言,其优势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要求,刑事判决的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对证据的形式、收集、审查做了具体规定。(36)既然刑事实体法已经将这些常见的量刑事实类型化,并在法律条文中加以确定,那么在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有关这些事实的证明就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严格证明的要求。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之一的量刑程序,作为案件事实之一的量刑事实,当然也不能例外。法定量刑事实不仅体现了刑罚的报应目的,而且其中的罪重事实和罪轻事实也体现出刑罚特殊预防,刑罚个别化之追求。按照严格证明模式认定案件量刑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做出量刑判决,不仅可以提升判决的公众认可度,而且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诚如有研究者指出,“只有通过做出能被普遍接受的关于争议事实的裁定,一种法律制度才能确保其长期得到有关公众的尊敬。”(37)
第二,有助于提高量刑的可预见性。在法治社会中,不仅是否犯罪需要有可预见性,而且量刑也应该具有可预见性。在一定程度上,量刑可预见性的意义要高于定罪可预见性。因为是否定罪对行为人利益的影响,反倒不如具体刑罚方式,刑罚的程度更为直接。因此,公民应该能够预见某一犯罪行为可能遭受的刑罚,并据此设定或约束自己的行为。为了满足这一需要,诉讼中关于罪轻、罪重的具体量刑事实就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是人们可以知晓的。我国《刑法》关于法定量刑事实的规定,有助于人们事前预见到其适用的结果,从而提高量刑的可预见性,进而有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而在自由证明模式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显然会降低量刑的可预见性。对于量刑事实法定化的意义,有研究者认为,裁决“必须依照那些既能统一实施又能被公众接受的规则”,这些实体法规则“只有经由法典、制定法或判例的确认并在相应的教科书中定型,才能达到被公众接受的具体化要求。同样,法院在认定事实问题时所适用的全部规则也应该在程序法中满足这种要求。”(38)
第三,有助于保障量刑的公正性。量刑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量刑均衡,也就是针对量刑事实类似的案件,其具体量刑结论应该相似,不能出现量刑失衡的现象。要保障量刑面前人人平等,司法人员在使用量刑证据和审查量刑证据时,就要遵守统一的规则,不应该拥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点也是我国法院系统推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初衷,(39)其改革过程中制定的“量刑指南”,即是把法定量刑事实分类化、精细化,从而约束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在此方面,有研究者指出,“程序法中的任何随意性或自由,都会给不受规则约束的事实裁判者那无法预见的自由裁量权留下某些特定问题,而这在本质上就和给相似案件中的不同当事人以不同的实体法解释一样是不公正的。”(40)由此可见,在法定量刑事实证明方面,严格证明模式比自由证明模式能够更有效地保障量刑公正。
此外,还需要明确两点。其一,重刑达不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一味地主张轻刑,只要是罪轻的量刑事实,一律采用有利于犯罪人的标准,也同样达不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虽然“刑法犯罪的价目表”这一用语未必恰当,但是在违法利益面前,量刑过重,“过分强调刑罚的惩罚功能,把惩罚的作用拔高到不适当的地位,其结果必然导致为惩罚而惩罚的错误倾向,从而使刑罚的适用陷入报复主义的泥潭。”(41)量刑过轻,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犯罪行为的发生。诚如马克思所言,“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会大胆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42)因此,刑罚个别化的前提是罪刑相适应。其二,就刑罚所追求的报应与特殊预防两大目的而言,这二者在刑罚目的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是齐驱并驾的,而是有着主次之分。“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刑罚权的发动,其本性必然是功利的,因而特殊预防理应成为刑罚目的的主要方面,而为了保证这种功利目的最终不致被否定,由奠基于公正基石上的报应对特殊预防进行制约也就成了必然的逻辑选择。”(43)只有坚持刑罚目的报应与特殊预防的辩证统一,才会有公正而有效的量刑。
(二)符合量刑的特殊要求
如前文所述,司法活动要以一定的社会价值为基础,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策。在提倡刑罚特殊预防、恢复性司法越来越受重视的今天,对于酌定量刑事实采用自由证明模式,相比较采用严格证明模式而言,其优势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有益于实现量刑的个别化。从酌定量刑事实的内容来看,一般认为其主要表现为:犯罪人一贯表现、前科、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时间和空间、犯罪后的态度等情形。(44)这些酌定量刑事实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法定量刑事实比较重视,但容易忽视酌定量刑事实,而往往是这些酌定的量刑事实更能体现犯罪人具体的人身危险性。由于犯罪行为人的个体差异和外界环境对其造成不同影响,酌定量刑事实在具体犯罪行为中表现各异,难以定型化。尽管人们在惩治犯罪方面积攒了大量经验,但仍难以对这些酌定量刑事实进行科学归类。
因此,在刑事实体法尚难以对酌定量刑事实进行类型化规定的情况下,要从诉讼的角度对这些酌定量刑事实进行严格证明,更是勉为其难。但司法实践却表明,这些酌定量刑事实在具体量刑过程中又不得不加以考虑。基于司法认识的模糊性,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量刑事实的严格证明尚且耗时费力,仍然存在认识的灰色地带,那么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酌定量刑事实的证明其难度可想而知。对于酌定量刑事实采用自由证明的模式,不仅有诉讼经济的考虑,更是出于量刑个别化的考虑,尽量扩大有利于被告人之事实资料的适用机会,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促进其回归社会。毕竟,“刑法中的刑罚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45)因为“自由证明允许采纳不具严格形式与证据能力的资料,故更多有利于被告人的资料——无论这些资料是由被告人主动提出还是由法官依职权获得——才可能被作为程序性裁判之参考;一旦适用严格证明,这些资料则会被大量排除。”(46)
第二,有益于量刑操作的精细化。对于酌定的量刑情节,既可以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同样也可以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在我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还没有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就存在不同的适用结果。以犯罪的时间为例,被告人在上、下班高峰期进行抢劫的,即可以基于其在公开场合公然抢劫,认定其气焰嚣张、社会影响恶劣,对其从重量刑;又可以基于在人多的场合,被害人获得救助的可能性更大,同时被告人逃脱的可能性更小,所造成的危害不大,对其从轻量刑。因此,对于这些尚未纳入法律、司法解释的酌定量刑情节,应该允许法官在量刑实践中不断累积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进而总结出相关规律。如我国《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量刑情形的总结过程那样。
立法总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定的量刑事实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于刑法条文的规定中,而是结合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类型化而来,经过科学的论证之后才写入刑法条文。作为酌定量刑事实,通过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经验的总结,不断地进行类型化探索,在经过科学检验之后,为其转为法定量刑事实铺平道路,从而有益于量刑经验的精细化。如若采用严格证明模式,则阻断了酌定量刑事实转向法定量刑事实的可能性,不仅这些酌定量刑事实难以反映在具体量刑结论中,而且不利于量刑经验的总结,有违量刑程序改革所追求量刑均衡、量刑公正的初衷。
(三)契合司法的实际情况
第一,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和《刑法》条文具体规定,司法解释对作为量刑事实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的查明以及证明分别作出了近似于严格证明模式和自由证明模式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书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据此,可以推论,对于可能存在的法定量刑情节,法院在量刑的过程中必须要加以调查、核实,这是强制适用的规定,没有变通的余地。这一点同样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即关于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的查证,应当严格证明。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相关司法解释则允许法院自由裁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符合我国量刑的实践。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于2009年在淄博、芜湖等地就我国量刑现状进行的调研结果,研究人员发现,刑事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量刑情节都特别重视。研究人员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凡是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年龄、身份、累犯、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在案卷中体现为特定的证据材料。刑警、检察官和刑事审判法官在接受访谈时也坦承,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在诉讼过程中会特别留意,并且要达到事实清楚的程度。这一点在收回的问卷中得到验证。96.2%的参与人认为,涉及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明,应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对于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明程度,则有67.8%的参与人认为达到存在的可能性较大即可。(47)据此可以推断,我国量刑实践中,基本上践行着对法定量刑情节采用严格证明的模式,对酌定量刑情节采用自由证明的模式。
三、结语:对两种可能质疑的回应
据报道,量刑规范化工作将在全国法院正式推行。(48)不论是在推行过程中采取相对独立式的量刑程序,还是采取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量刑问题都将作为审判的重要内容予以审理,量刑程序中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和认定均涉及证明模式的选择。针对“法定量刑事实采用严格证明模式,对酌定量刑事实采用自由证明模式”这一论点,可能有以下两种质疑,简要予以回应。
(一)“水土不服”论
一般认为,独立的量刑程序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以英、美等国为代表。其对量刑事实的证明并不存在“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之分。而在区分“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两种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德、法等国为代表,其又没有独立的量刑程序。因而,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即使本文所主张的量刑事实证明模式得以运用,也难免水土不服。对此,本文作如下回应。
第一,量刑事实的证明有其独立性。在英、美等国的审判中,量刑事实的证明虽然并不存在“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之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研究者指出,“量刑中法官考虑的是应该怎么做,进入法官视野的信息量大,证据资格和证明标准要求也较低。在美国许多州,量刑中法官的信息来源几乎没有限制。”(49)在德、法等国,尽管对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并不区分,但是与量刑有关的证据仍然作为庭审的主要内容,其对量刑事实的查明程序主要有被告人出庭、法庭调查、归纳量刑问题、休庭评议、量刑宣判等环节,特别是针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50)因此,量刑事实的证明模式与量刑程序是否独立无关,两大法系对量刑事实的证明过程“貌离”而“神合”。
第二,量刑事实的证明已运用于实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关量刑的情节、证据与定罪的情节、证据,在开庭时几乎是混合在一起提出的。虽然没有对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做刻意的区分,但司法实践已经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主要事实与非主要事实的区分,对主要事实采严格证明,对非主要事实采自由证明。(51)因而,量刑事实的证明模式选择问题不容回避。诚如前文所述,在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在刑事审判中凸显量刑程序已经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既然要重视,并突出量刑程序,那么惟一能够充实该程序的则是量刑事实的调查和认证,而要使量刑事实的证明科学化,量刑规范化,就需要对司法实践中的现有做法进行校正,对量刑事实作进一步划分,在此基础上确定不同的证明模式。
(二)“有利于被告人”论
对于量刑程序的证明模式的选择,目前法学界一种代表性观点是“有利于被告人”论,即量刑事实证明模式的选择以对被告人是否有利来确定,对被告人不利的量刑事实,应采用严格证明模式,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对于被告人有利的量刑事实,则可采用自由证明模式,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程度即可。该观点有其合理之处。然而,对于量刑程序中的事实证明,采用该观点却有以下不妥之处。
第一,该原则有适用的前提条件。“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作为指导刑事司法的原则,是指犯罪事实存在与否在证据上尚有合理怀疑时,则本乎刑罚解释谦抑性的作用,应为有利于被告之推定。(52)因此,该原则使用的前提是量刑事实存在疑问,它“并不强迫要将每一对被告有利之证据,在没有特别证据可证明其为正确或不正确时,均要视为成立。法官对被告所主张者之正确或不正确,可依据证据调查的综合结果,以自由心证决定之。”(53)该原则“只与事实之认定有关,而不适用于法律之解释。”(54)但近来不知何故,一些学者将该原则“存疑时”三字舍弃而表述为“有利于被告人”,“导致在任何场合不分青红否认适用该原则者有之,在任何场合不辨皂白提倡适用该原则者有之。”(55)对于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刑法规范的理解,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不能简单地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56)从而寻求最恰当、合理的解释,实现量刑的公平与公正。
第二,该原则不适用于共同犯罪。表面上看来,该论点对被告人有利,其实不然,因为该主张仅对单独犯罪的被告人有利。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有多名被告人,依照司法实践,一般要对同一案件的多名被告人进行主、从犯的区分。在甲、乙共同犯罪一案中,二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疑问,如果依此论点,对被告人有利的处理是将甲、乙两人都认定为从犯,而这又犯了案件中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逻辑错误;如若将其中一人认定为从犯,另一人认定为主犯,则对被认定为主犯的那人不利。两人共同犯罪案件关于主、从犯的认定尚且如此,那么该论点在多人共同犯罪、团伙犯罪中运用的困境可想而知。
第三,该原则的比较优势不明显。该论点的优势在于,对于被告人有利的量刑事实,只需要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即可,这对身陷囹圄的被告人及其取证和证明能力有限的辩护人而言,无疑减轻了证明的难度。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该论点所涉及的多是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以及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矫正难易等方面的量刑事实。根据是否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这些量刑事实可以划入酌定量刑事实的类别,对于酌定量刑事实的证明,采用自由证明的模式,“自由证明的证据是否在法庭上出示,出示以后用什么方式调查,由法院裁量。”(57)对证据的能力、形式不做严格规定。一方面满足了其对量刑信息的大量需求,另一方面满足了其对证明标准的较低要求。
人民群众对于量刑公正的紧迫要求,使得我们不能在量刑程序改革问题上踯躅前行。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大幕的拉开,标志着我国量刑程序改革进入了一个“没有退路”的阶段,唯有继续前行,否则量刑改革将徒具其表。而这一切都需要有缜密和完善的理论来保障和支持。量刑事实证明模式的确定,直接影响到量刑事实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二者关系到量刑改革能否取得实效。因此,量刑事实的证明模式的确定在量刑改革中起到承上启下的联接作用,也为进一步探讨量刑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奠定基础。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关于刑罚目的,研究者的观点不尽相同,其具体观点评析可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02~524页。
⑵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7页。
⑶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改革的历程,参见李玉萍:《中国法院的量刑程序改革》,《法学家》2010年第2期。
⑷量刑程序的具体模式,将对量刑的证明模式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定罪程序的具体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定罪证明采用严格证明模式还是自由证明模式那样。量刑程序的具体模式对量刑程序证明模式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同样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基于我国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日益分离的倾向,本文主要从量刑程序证明模式的角度展开论述。
⑸也有研究者根据这三种模式的主要特点,将其归纳为:交错量刑模式、集中量刑模式、独立量刑模式。参见陈瑞华:《量刑程序改革的模式选择》,《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⑹此结论的得出得益于以下文章:陈卫东:《论隔离式量刑程序改革》,《法学家》2010年第2期;陈瑞华:《量刑程序改革的模式选择》,《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简乐伟:《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理想模式》,《政法论丛》2009年第6期;李昌林、陈川陵:《量刑程序改革的三个关键问题初探》,《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⑺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⑻这对概念最初是由德国学者迪恩茨于1926年提出,之后由德国传至日本,由小野清一郎在论述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过程中对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作了较大的发展。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241页。也有研究者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司法证明模式演变的考察,将这对概念称为“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参见何家弘:《从司法证明模式的历史沿革看中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法学家》2005年第4期。
⑼关于此方面的论述,可参见何家弘:《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再认识与证据采信标准的规范化》,《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王维:《论严格证明及其相关问题》,《广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刘卉:《论严格证明对死刑复核的司法控制》,《学术交流》2009年第7期。
⑽参见林钰雄、杨云骅、赖浩敏:《严格证明的映射:自由证明法则及其运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竺常赞:《刑事诉讼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规则的构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⑾康怀宇:《比较法视野中的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之证明》,《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⑿关于此方面的论述,可参见樊崇义:《量刑程序与证据》,《南都学坛》2009年第4期;汪建成:《量刑程序中需要转变的几个观念》,《政法论坛》2010年第2期。
⒀参见李玉萍:《量刑事实证明初论》,《证据科学》2009年第1期。
⒁参见前引⑾。
⒂目前,日本法学界关于量刑事实采用何种证明模式,有自由证明说、严格证明说以及折中说。同上。
⒃[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1页。
⒄沈德咏主编:《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05页。
⒅关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区别的具体论述,可参见前引⑾。
⒆参见陈卫东、谢佑平主编:《证据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1页。
⒇参见竺常赞:《刑事诉讼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规则的构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21)何家弘:《从司法证明模式的历史沿革看中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法学家》2005年第4期。
(22)刑罚目的是一个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刑罚目的对量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量刑要符合刑罚目的的要求。量刑任务在于选择适当的宣告刑,以期达到刑罚目的。关于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影响,可参见韩轶:《论刑罚目的与量刑原则》,《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李川:《论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公安学刊》2008年第5期。
(23)李川:《论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公安学刊》2008年第5期。
(24)参见前引⑵,第398页。
(25)张文、刘艳红、甘怡群:《人格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3页。
(26)《德国刑法典》(2002修订),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27)《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页。
(28)《日本刑法典》(第2版),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5页。
(2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30)参见汪建成:《量刑程序中需要转变的几个观念》,《政法论坛》2010年第2期。
(31)林钰雄、杨云骅、赖浩敏:《严格证明的映射:自由证明法则及其运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32)同上。
(33)关于量刑事实的其他分类,可参见前引⒀。
(34)关于法定量刑事实和酌定量刑事实的具体类型,可参见前引⑵,第435—438页。
(35)非法证据是否属于量刑事实,如果是,应归入法定量刑事实,还是酌定量刑事实,这是一个兼具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研究课题。理论界普遍认为在定罪程序中应当排除非法证据,但对非法证据能否作为量刑证据在量刑程序中使用,这一针对性的研究较少。目前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在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而治之的情况下,非法证据可以作为量刑证据使用,参见汪建成:《中国需要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另一种观点则主张,非法证据不能在量刑中使用,不然有可能会回溯至定罪程序,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形同虚设。即使在非法证据排除和独立量刑程序已经获得广泛适用的美国,对于非法证据能否在量刑程序中使用,也存在不同的意见。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关于非法证据与量刑程序之间关系的讨论,也即对量刑程序的证据规则的讨论,应当提上日程。量刑程序中是否需要不同于定罪程序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量刑程序中是否适用,笔者将另行撰文论证,本文不再涉及。
(36)参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章关于证据规定的法律条文。
(37)[英]乔纳森·科恩:《证明的自由》,何家弘译,《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
(38)同上。
(39)关于我国法院系统量刑改革的缘起,参见前引⑶。
(40)前引(37)。
(41)前引⑴,第498页。
(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58页。
(43)前引⑴,第524页。
(44)参见前引⑵,第437—438页。
(45)林山田:《刑罚学》,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1页。
(46)前引⑾。
(47)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于2009年5月至9月分别在上述两地针对刑警、检察官、刑事审判法官、被告人或服刑人进行了部分访谈和整体问卷调查的方式,就当地的量刑情况进行了调研。刑警、检察官和刑事审判法官参与了法定量刑情节及酌定量刑情节证明标准的问卷调查。
(48)参见张先明:《量刑规范化即将全面试行》,《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1日,第1版。
(49)R.Peter Anderson在中美量刑改革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参见李玉萍:《规范和公正:量刑改革的不懈目标——中美量刑改革国际研讨会综述》,《人民法院报》2008年10月29日,第5版。
(50)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0—149页;《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39—257页。
(51)司法实践中,一种较为典型的做法是,将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视为主要事实,而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视为非主要事实。参见罗治华、凌旭芳:《证明案件非主要事实的疑点证据如何认定》,《中国审判》2007年第10期。
(52)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大学法律系1998年版,第44页。
(53)[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54)同上,第128页。
(55)参见张明楷:《“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界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