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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法记账汇率准则记账汇率各种汇率采用
一、汇率的标价
汇率的标价方式有直接标价法与间接标价法两种。所谓直接标价法是以l美元可兑换的其他货币计价,如:美元/日元(USD/JPY)、美元/加元(UsD/CAD)等,数值越大说明美元升值,杂币贬值。而间接标价法则是以1单位他国货币可兑换的美元计价,如:英镑/美元(GBP/UsD)、欧元/美元(EUR/UsD)、澳元/美元(AUD/usD),数值越大说明杂币升值,美元贬值。影响汇率变化的主要因素有国际收支、外汇储备、利率、物价指数、政局等。我国人民币对其他国家货币的兑换率采用直接标价法,外汇交易报价通常由5位有效数字,如:EUR/USD=1.3572,USEI/CNY=6.8247。最后一位数字的最小变动单位=基点或BP。如:欧元对美元上升100个基点(上升100点)则:EUR/USD=1.3572~1.3672。
常见的汇率分类有买入汇率、卖出汇率、中间汇率;即期汇率、远期汇率;市场汇率、官方汇率等等,但银行对进出口企业来说,则称为结汇价格、售汇价格与中间价格,即现汇买入价、现钞买入价=结汇价格;现汇卖出价=售汇价格,两者的价格差即为银行的收益。
二、各种账务核算汇率的采用
(一)对外汇应收、应付往来账款及外汇银行存款记账汇率的采用
在外贸会计实务中,对于外汇应收、应付往来账款及外汇银行存款记账汇率的采用,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异。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记账汇率应采用即期汇率,一般是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但当发生货币兑换交易或涉及货币兑换的交易时,还要用到买入价与卖出价。同时又规定,当汇率变动不大时,企业还可以用近似汇率即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来作为记账汇率。会计准则在规定记账汇率时又指出:当企业的外币交易只涉及人民币与美元、欧元、日元、港元之间折算的,可直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挂牌价(中价)进行折算;而当企业的外币交易涉及人民币与其他货币之间折算的(或涉及其他货币与其他货币折算的)应按照外管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但是,我国的的增值税税法十五条、营业税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并且指出,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从上列两种表述中可以看出,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记账汇率的采用表述至少有以下区别,一是会计准则规定一般为业务发生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而增值税税法、营业税税法规定可以采用“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二是会计准则明确指出应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而税法对银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外贸企业在对进出口业务中的外汇核算时,对所采用的记账汇率可以选用业务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来进行折算。
由于采用月初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来进行汇兑损益的结转与核算对账务处理来说比较简单,所以,企业在对日常的进出口业务中的外汇账务处理时应尽可能应采用月初的汇率来作为记账汇率。
(二)对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记账汇率的采用
我国所得税税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目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指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所以,在对各种外汇业务的核算中,企业对所得税的预缴、清缴的折算率应采用期末(月末、季末、年末)汇率来进行折算。
(三)对外汇投资业务记账汇率的采用
对投入的外币资本应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即采用投入当天的即期汇率中间价作为记账汇率(新会计准则规定不能采用合同汇率及近似汇率,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所以,在对各种外汇业务的核算中,企业对投入的外汇资本的折算应采用收到投资当天的汇率中间价来进行折算入账。
(四)账面汇率
所谓账面汇率即以往已经记在账上的各种汇率,从理论上讲,所谓的“账面汇率”当采用先进先出法时,账面汇率为最先汇入账上的汇率,当采用加权平均法时,账面汇率为当期的加权平均汇率。但应该注意的是,账面汇率只有在月末采用“月末一次结转”法结转汇兑损益时才涉及使用到的汇率,而且在实际结转中涉及使用到的账面汇率都是过去企业在核算外汇业务中实际采用的月初或当天的中间价。
主要参考文献:
[1]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际会计是指以各国不同的经济组织进行超越国界的经济贸易活动、理财活动和在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方面引起的特殊问题为研究对象,谋求各国不同的会计准则、报告准则和会计、审计制度在经济交往中相互协调的会计学科。国际会计的目的:是想要建立一套国际会计惯例和一套完整的国际会计准则,通过政治、组织、职业和准则制订等活动,对世界范围内会计和财务报告的差异进行协调。因此,国际会计要具体研究国际会计惯例和准则的制订、世界上主要国家的会计模式、外币交易与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合并财务报表与国际财务报告的编制、国际税收与跨国公司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等问题。显然,国际会计不仅包括若干会计理论,而且包括许多重要的前所未有的、新的会计实务,国际会计是财务会计在国际范围的新发展。国际会计先后成立了一些组织: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合作委员会等。1975年至1990年国际准则委员会已公布31项国际会计准则,为协调世界各国会计工作做出了贡献。
西方财务会计是西方各个国家适应市场经济和跨国公司核算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财务会计。西方财务会计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结合本国实际制订各国自己的会计准则,美国自成立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开始就制订了多项"公认会计准则"。我国也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西方"公认会计准则",1993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西方财务会计是国际会计大家庭中的主要成员,国际会计准则是协调性的、指导性的。西方财务会计是在国际会计准则和公认会计准则指引下进行理论阐述、具体核算和操作的一种专业会计。所以说西方财务会计与国际会计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区别,绝对不能把西方财务会计等同於国际会计。当前西方财务会计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财务会计较为完善,是世界各国学习的主要对象。我国会计要与国际惯例接轨,我们具体学习方向,应以西方财务会计为主体,结合我国实际,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为我所用,为我服务。
<二、西方财务会计与我国当前财务会计的差别
西方财务会计主要靠"公认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进行制约,以美国为例是以"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为依据,其特点是:强调超然、中立、会计人员对会计核算方法有较广泛的选择余地,会计科目和账户设置也较灵活,没有统一的科目名称,企业可以自主设置,能够较全面提供各种经济信息。
1.会计核算的计价基础
西方财务会计的计价理论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在资产计价方面是遵循稳健性原则,可用原始价值反映,也可用重置价格,以及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方法按变现价格反映。
我国财产物资计价要按取得时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西方会计学家认为:"固定资产前期生产能力大,维修费用少,应多提折旧。"加速折旧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得到普遍使用,并且在所得税法中规定用加速折旧法计算应税所得额。由于使用加速折旧法,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回收加快,可避免和减少投资风险,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我国绝大多数企业是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法,而只有少数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经批准方可使用加速折旧法,如电子计算机行业等。
存货盘存计价问题。西方制造企业多数用"永续盘存制"、商业企业则用"定期盘存制"(即实地盘存制),我国工商企业大多采用"永续盘存制",只是某些条件不具备的小型企业可采用"定期盘存制"。
2.货币时间价值观念
西方国家允许银行金融机构互相竞争,存、贷款按复利计算,利率不断升降。因而,企业在发行债券时经常存在按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以及购买或发行的企业需要计算溢价或折价摊销问题。
我国银行存、贷款利率一律按单利计算,利率升降由国家统一规定、银行不得私自升降利率,我国企业发行债券利率是固定不变,大多比银行利率高些,同时都按面值发行,不存在债券溢价、折价购买和摊销问题。
3.会计核算形式
西方财务会计经济业务编制的分录是采用全部按顺序登记"日记账"的方式,以后再将日记账中的会计分录再过入相应的总分类账。我国是采用记账凭证方式,把会计分录先登在记账凭证上,再按记账凭证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本,及其他明细账、汇总记账凭证后再登记总账。至于现金,西方是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中国单指库存现金。
西方财务会计采用转回分录,即对按常规程序处理的、嗣后才真正发生的经济业务调整分录,到下一会计期初又将相关的前期调整分录的借、贷方全部冲转回去。我国会计制度没有这种程序,如月末企业“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平衡后,就不再作会计分录,待下月初收到有关凭证后才正式作有关分录。
4.资金筹集渠道
【关键词】即期汇率;近似汇率;远期汇率;中间价;汇兑损益
一、进口贸易融资中记账汇率的选择
国际贸易融资作为一种围绕国际贸易结算的各个环节开展的资金和信用融通活动,既能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能推动银行业务的拓展,对银企双方都有着积极的影响。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在我国企业资金周转普遍困难之际,贸易融资因具有高流动性、强时效性以及风险相对低的特点,成为很多企业的首选[1]。尤其是近年来美元LIBOR利率相对国内人民币贷款利率有明显的低成本优势,企业在享受到低利率的美元融资优惠之外,还可以从人民币升值中获利。
目前银行向进口企业提供的贸易融资方式有进口开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和T/T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2]。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但是无论企业采用哪种融资方式,会计核算都涉及到人民币对外汇的汇率折算问题,也就是折算汇率的选择,即企业采用什么汇率记账来折算确认进口货物的账面值,同时折算确认贸易融资的记账本币借款金额[3]。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处理外币交易和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反映;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4]。记账汇率的种类及记账汇率所属时间的不同,都会对汇兑损益产生影响。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外币交易业务时,企业会计人员为了方便或者已有的习惯,都采用即期汇率,即一般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进口企业贸易融资既采用央行公布的中间价记账折算确认进口货物账面价值,同时也采用央行公布的中间价来折算确认贸易融资外币借款额度。
二、记账汇率对汇兑损益的影响
通常企业采用不同的记账汇率,在购货或销货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同的购货成本、不同的销售收入等。而这个差异额往往体现汇兑损益中。进口企业贸易融资中选择央行公布的中间价折算确认进口货物价值和融资借款额度时,央行公布的中间价和商业银行挂牌的外汇买入价之间的差异就是本次交易的汇兑损益。通常情况下如果中间价是买入汇率和卖出汇率的平均数,那么这个差异并不大,如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7月21日之前公布人民币汇率基准价。
1.中间价出现虚增的汇兑损失
尽管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但是这种情形下交易产生的汇兑损益也并不大。然而央行2012年4月14日宣布,自2012年4月16日起人民币兑美元日交易区间,将从目前在当日中间价上下5‰范围内浮动扩大至上下1.0%的范围,即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的交易价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上下1%的幅度内浮动后,此时贸易融资以央行公布的中间价折算确认进口货物价值和融资借款额度所产生的汇兑损益就相对比较大了。而且受此影响,则有央行允许人民币兑欧元、英镑、日元和港元在当日中间价的上下3%范围内波动,而人民币兑卢布和马来西亚林吉特则可以在当日中间价的上下5%范围内浮动。为此,笔者选择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的现钞/现汇卖出价当日收盘价,对2012年上半年央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中间价和银行间人民币对美元的实际市场价格进行比较(见图1)。
由图1可以看出,银行美元卖出价和央行公布的中间价在2012年4月14日央行宣布加大人民币汇率波动范围后差额明显扩大。基本上都在两三百点以上,最大的时候达到600多点,基本上接近于央行公布的最大波动幅度1%,也就是说企业美元购汇都是在人民币跌停板附近区域交易。如此巨大的差额如果企业还是以央行公布的中间价记账确认贸易融资的进口货物价值和贸易融资的融资额度,就会产生巨大的潜在的交易汇兑损失。
如果一个企业在2012年6月6日贸易融资1.6089亿美元支付当日进口原油货款,以当日央行公布中间价6.3261记账,中国银行当日的卖出价(收盘价)为6.3747,差额486点;则该企业以当日央行公布的中间价折算贸易融资的融资额度,并以同样的金额确认当日进口原油成本,导致采购原油成本虚低720万元,财务费用(汇兑损失)虚高720万元;倘若该企业在2012年3月9日-2012年6月9日的3个月内,贸易融资借入美元共8.699亿元,财务费用(汇兑损失)共虚可高达3475万元,远远超出了贸易融资的利息成本。这种虚高的汇兑损失最终会在购汇偿还贸易融资本金和利息时,体现在会计报表的财务费用中。
2.中间价出现虚增的汇兑收益
到了2012年下半年,出现了与上述情况恰恰相反的特征。央行公布的中间价与金融机构卖出价倒挂,中间价比金融机构卖出价高出几百个点(见图2)。
从图2中可知,从2012年9月18日开始,央行的中间价比金融机构卖出价就出现倒挂现象。选择央行公布的中间价记账,企业每融资一笔美元就会获得潜在的虚增汇兑收益,企业的采购成本也因为这笔虚增的汇兑收益相应的增加。如果一个企业在2012年11月20日贸易融资2亿美元支付当日进口原油货款,以当日央行公布中间价6.2926记账,中国银行当日的卖出价(收盘价)为6.2369,差额557点;则该企业以当日央行公布的中间价折算贸易融资的融资额度,并以同样的金额确认当日进口原油成本,导致采购原油成本虚高1114万元,汇兑收益虚高1114万元。
三、企业会计政策建议
结合我国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外汇汇率折算会计政策现提出相应的3点建议。
1.交易日外币会计折算
(1)近似的汇率,是指企业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如果汇率波动不大时,“近似的汇率”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随着我国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固定不变,而是根据外汇市场供求和国际主要货币之间汇率的变化自主浮动,新准则适应了这一新的形势,借鉴国际准则,引入了“近似的汇率”概念。
(2)我国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新准则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近似的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即期汇率通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4]。
(3)跟据新会计准则这一新的规定,以及随着央行加大汇率波动幅度后,企业在进口贸易融资中选择当日央行公布的中间价记账的弊端,我们认为企业在进口贸易融资可以选择当日的市场汇率,即金融机构外汇牌价的卖出价记账。这样就避免了因记账汇率的选择而产生的汇兑损失,企业的货物进口采购成本更真实,汇兑损失也更真实,企业利润也更真实。
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如果企业不是贸易融资外汇去支付进口货物款项,而是直接购汇去支付进口货物款项,那么企业付出的成本就是企业的购汇价,即银行的卖出价。因此我们认为进口贸易融资中用交易当日银行间外汇牌价卖出价折算贸易融资额和进口货物价值比用央行公布的中间价折算更为真实。企业在选择进口贸易融资会计政策时,交易日的汇率政策建议选择银行卖出价作为企业外币折算的记账汇率。
2.锁定到期还本付息日汇率的外币折算
(1)贸易融资是银行为企业提供的一种短期的资金融通,期限一般都比较短,如90天。企业为了避免汇率波动风险,尤其在央行宣布加大汇率波动幅度后,经常会在交易日锁定远期到期还本付息的汇率。这样企业既规避因为汇率波动出现的汇兑损失,同时也使得融资成本可以确定,远期还本付息的现金流也可以准确预算,到期只需要支付本金和利息按照锁定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的金额就行了,而不再需要考虑汇率的变动造成的汇兑损益了。
(2)企业通常的会计处理都是按照套期保值会计处理的。企业可以选择“近似的汇率”概念,用远期锁定汇率记账折算确认进口货物的账面价值和贸易融资的短期借款额度。这样既避免了复杂的套期保值会计核算,同时也使得进口采购货物的账面价值更真实地符合支付的对价。
3.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融资的折算
(1)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4]。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因时间变化而引起人民币对外币汇率的变动,应当确认为本期的汇兑损益。
(2)对于锁定远期汇率以锁定汇率记账确认的贸易融资外币负债额度,我们认为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可以不再对外币进行重估,不需要再按照央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对外汇的中间价折算确认负债本位币额度。不管记账本位币对贸易融资的外汇借款汇率如何变化,锁定汇率的贸易融资到期还本付息的资金成本是已确认的,就是按照所定的汇率来购汇还本付息。此时汇率的变动再做外币负债的重估,只是调整汇兑损益的所属的期间,也就是调整利润的期间,最终购汇还本付息不会产生汇兑损益。
企业记账汇率会计政策的选择要做到选择一个汇率更能准确、真实的反应企业资产的计价和损益的确认,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企业的外币业务各种各样,且随着国内越来越多企业国际化的拓展,企业外币业务也日渐繁多。根据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记账汇率会计政策一经选定,前后各期都要保持一致,不可随意变更。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自身外币业务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记账汇率会计政策。
参考文献:
[1]秦焕梅.我国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问题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2(2):24-29.
[2]孙天宏.国际结算与融资纠纷及其处理[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10,225-258.
[3]孙丽燕.国际贸易融资研究评述[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2(4):105-109.
[关键词] 保险会计;会计准则;保险监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设日趋深入,我国保险市场已完全处于开放状态,保险经营国际化趋势加剧,资本市场准入条件放宽使得保险公司有机会进入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保险监管正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资本充足度监管过渡。因此,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更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保险业的经营成果和承担的风险,防止行业性的风险积累应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年)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色,以简单的资金平衡理论作为会计恒等式,记账方法以资金收付记账法为主,也可以选用借贷记账法。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年)
1993年,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点主要体现在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账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 2001年)
随着《保险法》实施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国内保险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做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重新定义保险业务分类、分险核算;对各类损益类科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确认原则和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2006年)
200l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体现在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采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等等。
(五)《企业会计准则》时期(2006至今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新准则第一次确认了有关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意味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方向发展。新准则重新严格界定和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法和计量原则;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规范了资产减值的提取;提出了更严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险会计制度实现了国际惯例的趋同性与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相结合,有助于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保险会计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2年5月决定分两个阶段对与保险相关的会计问题建立相应的会计框架。第一阶段包括国际财务报告标准4(ifrs 4),以及广义上的国际会计准则32(ias 32)与国际会计准则39(ias 39),分别给予财务工具的披露与引进它们的认可与测定以一定的指导。第二阶段将会注重于测量保险负债这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
根据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准则是为编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general purpose statements)服务的。因此,保险会计准则同样应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而不是法定的财务报告,以确保保险行业会计和其他行业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美国
美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险企业主要遵守法定保险会计准则;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6月至今,保险法定会计sap与保险公认会计准则gaap并存的双重规范双重财务报告的阶段。
1982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了第60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60)“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从而诞生了保险业的公认会计准则。从此以后,保险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制定的一般会计准则(gaap ),编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财务报告,以提供给企业的外部财务信息用户;另一方面还要按法定会计准则编制法定会计报表,以提供给保险监管当局用以评价企业的偿付能力。
(三)英国
英国并无专门的保险会计准则,因而其财务报告主要遵循由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tatement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ssap)的相关规定,并参考英国保险协会(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 abi)推荐的会计处理公告(statement of recommended practice, sorp),同时其对外信息披露还必须遵循英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
(四)德国
德国没有单独的会计准则,其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存在于《商法》,而对保险行业的规范皆出于《保险业监督法》。
德国会计规范的一大重要特点就是税务会计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深远影响,法律规定了财务会计对税务会计的决定性原则,也就是税务会计要尽量顺从财务会计的方法,同时又规定了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反作用原则,以保持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处理上的一致性。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上述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以及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保险会计制度的现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本文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规范建议如下:
(一)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系统性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对保险会计规范的系统性要求非常高。而我国保险业多年来依据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和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行业文件。我国保险业在会计规范方面,于1993年颁布《保险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颁布并实施《保险法》、1999年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这些会计规范都是针对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督而制定的,在部门规章和法律条文中存在重叠,没有系统性实施细则。因此必须加快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发展步伐,尽快根据保险业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
(二)区别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实现保险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
会计目标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出发点,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实现了有机结合,并且与iasb以及美国等主要市场经济主体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核心是真实、公允,满足投资者等决策需要。而监管目标与会计目标并不一致,其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会计目标与监管目标之间存在差异,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规定或者监管规定。例如我国保险公司过去一直是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法定精算规定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由于法定精算规定是根据保险审慎监管要求设计的,因此保险公司据此计提的准备金一般都远远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保险负债。正如美国fasb主席罗伯特·赫兹等人指出:会计准则制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应逢迎准则规定可能带来的政策影响,那种希望修改会计准则以美化企业财务报告结果进而促进金融稳定的想法,只会干扰会计准则制定,并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反而有损于金融稳定和有效监管。由此可见,只有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才能同时兼顾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实现监管目标。
(三)以具体规则而不是以原则为基础,提高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
从会计准则的结构来看,ias、sfas、ssap都是按每个专题分别制定,不分层次结构的,制度的设计以具体规则为基础,具较强的可操作性。而我国会计准则从纵向上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又分为通用业务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特殊业务会计准则和特殊行业会计准则,制度设计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掌握尺度。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事实上,保险业有其特殊性,其相当多的确认计量(如保险负债)依赖会计假设,若不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极易成为盈余管理的手段。
因此,要实现准则和制度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互动关系。以准则确立原则,以制度规定具体操作;准则要相对稳定,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要相对灵活;准则和制度中相同内容的规定必须一致。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小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C29 文献标识码: A
1、中小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概述
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建立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目的是要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企业管理层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新会计准则具有科学性、全面性和国际趋同性等特点,它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将重大的影响。对广大中小企业来说,新会计准则带来的不仅仅是会计政策的变化,而且涉及了从确认、计量到记录、报告的整个会计过程,将对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科目体系和账务系统等带来一系列的冲击和改变。因此,中小企业在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必定会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2、中小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问题
2.1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
中小型企业的规模比较小,并且很多企业是家族式经营,因此相关的制度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而随意性比较大,受人情因素影响比较多。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很多中小型企业没有完整的财务机构,即使设置了财务机构的企业,由于机构简单,分工不明确,甚至由家族人员兼职,或者由企业总负责人一人包办,财务制度严重缺乏,致使会计缺乏监督,虚假坏账严重。
2.2会计的主体界限不清晰
长期以来,由于经济实力和中国投融资环境的制约,我国中小型企业的会计主体一直难以界定。在我国,中小型企业成立之初,资金和大部分负债基本上是来源于家族成员和亲朋好友,因此,这些问题也导致了中小型企业的主要的职务由家庭成员担任,在这种形式的组织结构中,由于人情因素的影响,家庭关系和业务关系往往很难以区分,在企业的资产方面更是经常性的混淆,企业的资产往往被用作家庭开支或者被家族成员占有,挪用和处置,使得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收益难以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也无法科学地计算,致使会计人员也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
2.3中小企业主对新会计准则认识偏差。
中小企业主和管理人员对待新会计准则的态度也是中小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重要影响因素,虽然经过各相关部门的大力宣传,人们对新会计准则有了一些认识,但是仍然有些中小企业主和管理人员在对待新会计准则的认识上还有一些偏差。有部分中小企业主和管理人员本身就不重视会计工作,认为会计工作就是收款、付款、发放工资,并没有意识到会计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影响,使会计核算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执行上出现了问题。还有部分中小企业主和管理人员认为原有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就已经很完善了,没有必要执行新的会计准则,而且执行新的会计准则还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这些认识上的偏差都有可能使中小企业不会认真贯彻执行新会计准则。
2.4财务人员能力不足,无法胜任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任务
财务会计工作人员是新会计准则的直接执行者的,因此,中小型企业能否顺利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关键就是取决于财会人员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来胜任若财会人员缺乏足够的能力,将使得新会计准则的执行效果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往往由于我国中小型企业的规模较小,组织结构相对较简单,资金不够等等,这一切不足使得企业没有更多的精力和资金来对会计人员进行培养训,而这些会计人员往往缺乏这些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其次,新会计准则与原来的会计准则相比,无论是在哪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新会计准则有很多规定是基于原则导向执行的,在理解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但是很多财务方面的业务却需要财会人员根据经验来判断实施会计处理方法,这些都对财会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是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任何行业的人都需要随时进行知识更新和自身的充电,所以,对于财会人员也不例外,财会人员也更需要更新知识,需要学习新技能,学习新会计准则,只有这样财会人员才能更好的去适应这个市场体系,做到更好地去执行新会计准则。
2.5会计信息质量不高
我国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不高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信息需求者对信息的需求层次不高;二是中小企业受限于自身的缺陷难以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小企业一般不对外筹集资金,不发行股票或债券,与公众利益不直接相关。中小企业负债又大多来自新朋好友或家族成员,因此,中小企业对外提供信息的主要对象是主管税务机关、借贷商业银行、政府主管部门。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对小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或“包税制”,商业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基本都要求有抵押、质押或担保,政府只需大致了解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并不需要详细了解。因此,税务机关、银行和主管政府部门对会计信息的要求自然降低。另外,受中小企业自身规模、经营业务、人员素质及内部会计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制约,又很难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3、解决中小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问题的对策
3.1提高财会人员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能力
中小企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提高财务会计人员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能力。一是要加强对企业已有的财会人员的培训,使他们认识了解新会计准则的精髓以及对实务的操作,使财会人员彻底地抛弃以过去为重心的理论体系和观念,建立面向未来的会计观念和理论体系,以适应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二是要注重人才的引进培养,建立一支符合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财会人员队伍,考虑到规模较小和业务的需要,中小企业可以适当地聘请具备胜任能力的兼职财会人员,这样能优化中小企业财务会计的管理机制,最大限度的确保新会计准则的执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实现社会、企业、财会人员的三方共赢的发展局面。
3.2强化内部会计制度
明确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目标,包括,控制投资风险,提高资金报酬率;保持较高的偿债能力和较低的财务风险;加强营运资金管理,降低资金占用和耗费等。企业在内部控制上,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创建企业文化,为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奠定基础。我国中小企业是家族式企业,家长制作风盛行,缺乏企业文化。良好的企业文化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第二,成立和完善审计委员会,加强审计监督,降低财务风险。企业还必须将内部审计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稽查制度。第三,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虽然企业规模不大,但实施内部会计控制非常必要,运用多种方法控制企业内部风险,如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及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第四,企业是不断发展的,中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企业未来发展的需要。随着企业的成长,中小企业有可能转化为大企业,企业的会计需求也会变得复杂。因此,企业还应充分考虑目前会计准则与未来会计准则的衔接。
3.3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保证信息质量的关键性因素,在新会计准则中明确要求中小型企业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因此,中小型企业的经营者要加强新会计准则的重视程度,在工作之中要有主动学习的意识,主动地接受新会计准则,自觉遵守新会计准则里面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尚未建立会计机构的小企业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会计机构,并聘用专业的会计人员。
3.4规范会计核算流程
会计核算的一般流程:收集整理原始凭证,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总账、明细账),编制会计报表。在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时,会计人员首先应该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检查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盖章;并检查原始凭证记录是否有错,经济业务是否合理。通过对原始凭证进行核对,可以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编制完毕,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此外,要进行账账核对,账证核对,账表核对。对账工作,也必不可少,是保证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明细账要按规定及时核对,并填写对账单。
3.5培养会计人才
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所以,企业从最初的员工选聘上一定要把好用人关,对选聘的人员素质、诚信和道德观一定要关注。人才一直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鼓励现有会计人员学习深造是提高企业会计工作绩效的重要手段,是中小企业实施新会计准则的重要保障。实施财会学习和岗位交流制度,促进财会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高。中小企业应加强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宣传,允许并鼓励会计人员参与会计培训,学习财务、涉税法律法规等知识,使其充分认识到企业发展必须建立在规范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诚信纳税上,真正做到完善账证、准确核算、依法纳税。此外,中小企业还应重视人才的引进工作,建立一支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财会队伍。
4、结语
小型企业的会计一般是一些实习的学生或是正规的会计师,所以在处理某些问题的时候会出现一些问题。为了解决问题,企业需要执行新会计准则,严格把握好会计这一职责,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企业的长久、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邝才忠.新会计准则执行对中小企业的影响[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