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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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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范文第1篇

关键字: 合同法 重大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54 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至于如何认定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何为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重大误解,在我国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笔者试就此做如下探讨。

一、重大误解与合同未成立、合同解释

重大误解与合同未成立、合同解释有较密切的关系,应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可动摇的状态,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当是已成立的合同,或已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如果根本没有成立,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则撤销或变更就成了无矢之的。英美法不注重概念之间的界限,判例中认定的许多无效合同,在我们看来,是未成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的未成立、撤销、无效三者相区分。循此,应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这种区分具有现实意义。合同未成立,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如要求赔偿信赖利益) 适用普通诉讼时效(2 年) 的规定,而请求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则适用除斥期间(1 年) 的规定。

未成立的合同,虽有缔约行为或合同形式,但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合意。合同未成立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当事人的误解。由于重大误解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故导致合同未成立的误解不宜称为重大误解。导致合同不成立的误解主要有以下几项:

1. 对合同性质的认识错误,此种错误多为单方误解。很多民法教材和阐释《合同法》的书籍,引用“把买卖行为理解为赠与行为”的例子,把这种情况说成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实际上, “把买卖行为理解为赠与行为”的误解,依照我国合同法理论,只能引起合同未成立的结果。因为,甲方要将某物卖给乙方,乙方以为甲方要将该物送给自己,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没有达成合意,故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如果这类合同按重大误解处理,结果将如何呢? 是撤销买卖,还是撤销赠与? 或者将赠与变更为买卖、买卖变更为赠与? 显然都不能。在这例中,既不存在买卖,也不存在赠与。

未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这种观点在罗马法时期就形成了。“要是我打算买一块位于高尔纳兰的土地,而你却想卖一块塞普罗尼的土地,由于未就买卖契约的标的达成合意,从而买卖合同无效。”[1] 这种观点与现代合同法的理论并没有原则上区别。

对合同性质的误解时,如果是一种事实上的错误,则使设定的权利义务与合同意图或合同目的明显不一致。如果对合同性质理解错误,并不危及合同意图或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合同仍可成立。如双方由于缺少法律知识,将定作合同误解为买卖合同,这种误解,一般是共同误解。这种误解既不能认定为导致合同撤销的重大误解,也不能认定合同未成立。因为,这种误解通常只是对合同的“名义”理解错误,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2. 对合同标的同一性的认识错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标的同一性认识错误,其结果是合同不能成立。比如,甲方以A 物为合同标的,乙方以B 物为合同标的,这种情况称为相互误解,这是一种“方向性”的错误,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合意。此种误解,不是导致合同撤销或变更的重大误解。相互误解,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精神,应当按未成立处理。

对合同标的的同一性的认识错误,不能等同于对合同标的的“质量”、“特征”的认识错误。例如,当事人一方欲购烧磁红砖,供方按贴磁红砖发货,引起争议。双方确定的标的是磁红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标的的同一性上并没有发生认识错误,在意思表示上取得了一致,合同成立。由于对合同标的的“质量”、“特征”上产生了错误,实际上违背了真实意愿,此种情况可以通过合同解释进行救济,如果通过合同解释不能取得圆满的结果,也可以按重大误解来处理。为尽量保护交易关系,应优先采用解释规则处理纠纷。

3. 关于对标的是否存在的认识错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误以为标的存在,待到后来,才发现标的并不存在。对此种情况在法理上有两种认识,一般认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应按无效处理,因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的履行效力无从发生;另一种观点认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失去了目标和基础,按合同不成立处理为佳。笔者认为,将标的自始不存在视为合同无效比较好些。虽然标的是假想的,但表面上的合意已经存在,故可将这类合同视为成立。因为标的物自始不存在,一方的给付不能完成,双方的交换给付成为不可能,从此观念出发,认定合同无效,在法理上尚能圆通。重要的问题是标的自始不存在,不能认定为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理由很明确: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被撤销前是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而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不可能产生履行效力。

(二) 重大误解与合同解释

重大误解与合同解释也有密切的关联,但这是对有瑕疵的合同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前者的救济方式是变更或撤销合同;后者是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词句的意义。

重大误解是对与合同订立有密切关系的重要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在合同解释场合,一般是由于当事人对条款、词句的含义或意义理解不一致。但不能否认,对合同条款、词句的含义理解不一致,有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的误解造成的。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受诉法院或受理争议的仲裁机关可能面临着选择救济方法和救济规则的问题。这种争议的本身,也给法院、仲裁机关的选择提供了可能。前面已经谈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解释规则。

虽然在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则与合同解释的规则上可以有选择的机会,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制度,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二、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

(一) 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着因果关系

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有因果关系的误解,才属于协议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否则,不构成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如果一方的误解是由另一方欺诈造成的,误解不是合同订立的直接原因,而应认为欺诈导致了合同的订立,对这类合同应按欺诈处理。一方的错误陈述可以导致另一方的误解,在英美法里,误述分为欺诈性的和非欺诈性的。对非欺诈性误述致另一方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构成我们所说的重大误解。

(二) 误解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

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构成了合同,因此误解应当是当事人自己的误解。第三人的误解或错误(如误传) 可导致合同不成立,但不能导致合同的撤销,如果第三人的错误转化为当事人的错误时例外。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过失,才可构成合同上的错误。

这种错误可以是单方错误,也可以是双方错误,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是双方错误才可导致合同撤销,对某些特定的合同,单方错误(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 也可导致合同的撤销。

第三人的错误可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误解,如邮电局工作人员将甲方当事人的要约内容译错,乙方接电后予以承诺。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多数学者主张,对第三人错误造成的误解,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对合同予以撤销。笔者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误解,不是我国《合同法》所说的重大误解,不应按可撤销的合同处理。以发电报误译电报稿为例,甲方发电要约,其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愿是一致的,乙方表示承诺是因为看了内容错误的电文,应以意思表示不一致认定合同未成立(甲方对乙方的承诺不表示反对时除外) .因为,承诺人并未受领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无从取得一致。这与重大误解是有区别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愿是不一致的,但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上取得了一致。

(三) 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误解。如果存在误解就否认合同效力,那么,有违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和公正的要求。只有构成重大误解,才能使当事人产生变更和撤销合同的诉权。重大误解是对与合同履行后果有密切联系的合同基本条件的错误理解。上述观点中的“基本条件”,也就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

误解是否“重大”,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的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其二,误解是否造成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某种要素产生错误认识,但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重大不利的履行后果,这种错误理解也构不成重大误解。这种重大不利后果,可以在两个方面表现出来:第一,合同对价不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显著失衡;第二,仅从双方的对价关系来看,比较公平,但由于误解,达不到订立合同的目的或与订立合同的意图完全相反,当事人为此遭受了重大损失。

(四) 当事人不愿承担对误解的风险

法律对重大误解的合同给予救济,是基于对当事人自合同订立时起就不愿承担误解风险的推定。根据合同条款或其他证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愿意承担误解的后果,此时就不应以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否则,交易便没有安全可言,在保护一方利益的同时,就必然危及到另一方的利益。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对误解后果的风险,不能主观臆测,而要有一定的根据。一般来说,要根据合同条款来判断当事人的态度。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为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大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权利型的转让;二是产品型的转让;三是质量型的转让;四是效益型的转让。对权利型的转让来说,买受人以交付一定数额的价款为条件获取专利权本身,至于得到的专利技术能否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达到预想的效益,在所不问。某公司以10 万元的代价买进某项专利技术后,并不能利用这项技术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与预想差别很大,遂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对此要求法院不能支持,因为,合同中已经明确了该专利技术的转让是权利型转让,当事人约定的目标就是取得有效专利权,并不包括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在美国,一方当事人依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发生错误的风险,不能再以错误或误解为由要求救济。在马萨诸塞州上诉法院1984 年判决的马洛尼诉萨吉森案中,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一块土地以便修一个化粪池。后来,这一计划被当地的健康委员会驳回。因为,在这块土地之下,有一根通向水库的排水道。此后,买方以共同错误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法院发现,合同中的一个条款规定,买方应当对该土地进行勘测,以决定这块土地是否具有“进行建筑所允许的质量”。该法院认为,这一情况表明,原告已经承担了对这种质量认识的风险,因此原告不能再主张合同无效。[2]

三、误解的内容

误解的内容,是指对什么产生误解。笔者认为,误解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

对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观点有相似之处,认为当事人由于自己的失误,对合同对方主体身份发生误解,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合同当事人被认为是合同成立的主要原因时,则可产生例外。如《法国民法典》第1110 条第2 款规定:“误解如仅涉及当事人一方愿与之订约的他方当事人个人时,不成为合同无效的原因。但他方当事人个人被认为是合同的基本原因时,不在此限。”法国学者将《法国民法典》规定的这种合同,称之为“基于人的关系而订立的合同”。[3]在法国,存在着一个被学者认为是“令人惊异”而又成为“典范”的著名案例:房屋出租人将一对姘居的男女误认为是夫妻,该合同无效。[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把对主体身份认识错误列为重大误解的原因之一,但缺少严格界定。

从法理上分析,在以感情为基础的赠与、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等合同中,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对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某些承揽合同、技术合同) ,对身份发生认识错误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特定履约能力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一般应指当事人拥有某种特定技术、特定设备,能够完成特定的行为。比如,甲方欲获得乙方的某项专有技术的实施许可,而丙方的单位名称与乙方相近,故甲方与丙方订立了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丙方虽然也拥有该项专有技术,但实施条件太差,且没有后续开发能力,履行的后果将使甲方遭到惨重的损失。此时,甲方可以对主体产生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有的学者认为,对标的物权属有误解的,属主体身份的错误,合同应当撤销。对标的物的权属发生错误认识,的确是关于主体身份的错误。不过,这类合同属有权利瑕疵的合同,应由当事人消除权利瑕疵,不能消除的,有的应按合同无效处理,有的则应确认合同有效。因为,有些有权利瑕疵的合同,善意的相对人(实际上受优先保护的误解人) 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可见,对权属的认识错误不能与重大误解混为一谈。

(二) 对标的物性质、质量等认识错误

1.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或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如将镀金的物品当成是纯金的,把钻石当成普通的石头,把原作当成赝品等等。不过,当事人自愿承受错误的风险的,不宜按重大误解处理。

在美国有个年代久远的案例(1887 年舍伍德诉沃克案) 仍可用来说明问题:原告以为自己所饲养之牛不能繁殖,故廉价售出,交货前发现已怀有小牛,如仍出售,售价则相当于原售价的十倍,遂以买卖双方互有错误为由请求法院取消原售牛合同。法院认为,双方已经不是在标的物的质量上有错误,而是在标的物的本质上有错误,故准原告所求。[5]

2.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一般说来,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发生认识错误,是有可能构成重大误解的,但应从严掌握。如甲乙双方欲订立买卖小枣的合同,甲方出示了样品,该样品为二级品,乙方以为是一级品。合同订明,标的物的质量以样品为依据。乙方收货后,经鉴定发现是二级品。此时乙方能否获得法律救济,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对质量的判断错误,纯属乙方自己的事情,不能归咎于甲方,则不能认定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乙方的判断错误源于甲方的错误陈述,则可以按重大误解处理。

3. 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对价值的误解通常与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有不解之缘,也就是说,对价值的误解经常基于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没有这个前提,当事人只是对标的物价值的判断错误,是不能构成重大误解的。

4.对标的物数量的误解。数量,是指同一物的多少。一般而言,数量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发生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但要结合合同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如果数量无关合同主旨,则属一般误解。有这样一个案例:一方向另一方出售一个大农场,合同写到,该农场的面积约为915 英亩,后来经实际丈量,其实际面积比合同中的说明少了80 英亩。法院没有接受买方因错误而无效的主张。因为在法院看来,合同中有关土地面积的说明只是描述性的和非本质的。[6]对种类物而言,数量发生错误,可以用增减数量或增减价款的办法弥补。

四、重大误解的可宽宥性及撤销权的消灭

重大误解,是一种可原谅、可宽宥的错误,因此, 《合同法》规定了撤销权;为防止交易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合同法》又规定了撤销权的消灭。对此,笔者试述以下几点见解。

(一) 可宽宥性

前已述及,对重大误解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当事人的这种权利,只是一种诉权,能否撤销或变更,要由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提讼或申请仲裁的一方,显然是承受合同不利后果的一方,该方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有的学者认为,如果重大误解是因误解者本身的原因造成的,法律不能给予救济,因为这种人对自己的利益漠不关心,法律没有必要保护他。

其实,当事人即使有过错,也不影响其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权利。之所以如此,除了因其要承担重大不利后果外,在于法律认为其过错有可宽宥性。

可宽宥性在于:1. 重大误解,一般是双方误解,有时,一方的误解是另一方误解的原因,或者一方的过失性误述是另一方误解的原因。既然如此,重大误解就不是只考虑一方的救济措施。2. 单方误解在另一方已知或应知时,才构成重大误解。在对主体身份产生错误时,也建立在另一方已知或应知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如果另一方没有任何理由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的误解,那么不应当认为是重大误解,否则合同难有稳定性可言。3. 过错一方要承担对方因变更、撤销合同带来的损失,重大误解只是要求变更、撤销合同的理由,并非免责的理由。从以上分析来看,重大误解是具有“合理性”的,与漠不关心难以等同。

基于法律的公正价值目标,对误解者给予适当的保护还是有必要的。不过,法律要保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合同被撤销或被变更时,当事人都有过错的,要依过错的大小确定损失的承担,一方有过错的,赔偿他方的损失,使其财产处于合同订立前的状况。赔偿是对信赖利益的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订约费用、准备履行或履行的费用等。另外,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无效,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7]

(二) 撤销权的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5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和讨论:第一,除斥期间仍为一年,但起算的时间与原来的司法解释有所不同。[8]《合同法》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第二,当事人可以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有的学者认为“积极地依合同约定而履行合同”是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行为。[9]这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112 条注释中的观点是如出一辙的。[10]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当事人的撤销权仅仅是一种请求撤销权。届期不履行合同而或提起仲裁,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如果败诉,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把履行视为放弃撤销权的行为,当事人就会处于两难的处境。再者,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不履行,既不是行使履行抗辩权,也不属于行使权利未成立的抗辩权。这样看来,把履行合同看作是放弃撤销权的行为是有失公允的,在法理上也解释不通。根据《合同法》的精神,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知道撤销事由后的以下几种情况应当视为放弃撤销权或撤销权消灭:1. 催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或主张重大误解后又受领对方的给付;2. 对于对方的不履行提出索赔;3.主张按自己的理解或修正意见履行合同,对方接受的。前两种情况是对当事人意思的推定,第三种情况实际上是当事人达成了新的合意,消除了重大误解。

注释:

[1][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债。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1 页。

[2]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04 页。

[3]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第78 页。

[4] 同①。

[5]高尔森:《英美合同法纲要》,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 年版,第91 、92 页。

[6]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61 页。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 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73 条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重大合同范文第2篇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起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申报学校(盖章):__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制xx年x月

填写说明:1.此文要求a4纸打印。2.合同编号由教育部科技司按项目编号编制。3.项目的组织部门为教育部(科技司承办)。4.项目合同的甲方为教育部(科技司承办),合同的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

一.重大项目主要研究内容(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重大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重大项目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第一年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年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年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重大项目经费预算1.经费投入预算科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预算数(万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经费支出预算科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万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教育部拨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承担单位自筹 分类16.其他 分类2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签约各方主管部门(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重大合同范文第3篇

用机器切割高出地面的排水管;然后画出马桶排水口中线向马桶外延伸的部分;将马桶蹲放在地面上,让马桶与排水口对正,画出外围圈线。然后沿边线内侧重新打胶,再将马桶重新对好。

马桶打完酸性玻璃胶的话,一般24小时就可完全固化才能使用;若是打中性玻璃胶,那固化时间就稍慢了,一般需要48小时左右。

(来源:文章屋网 )

重大合同范文第4篇

我市2019年中考成绩于7月6日揭晓,全市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已划定,现将考生成绩、录取分数线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布。

一、考生成绩和录取学校查询

参加2019年中考考生登录大同基础教育网(dtjcjy.com)点击“中考考务”,输入考生报名号(或准考证号)、登录密码,进入中考招生管理系统进行成绩查询和高中录取学校查询。

二、考生申请查卷

查卷工作由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统一组织进行。查卷限于主观卷错评、漏评、合分错误。考生对主观卷成绩有异的,可于7月10日前到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考生《查卷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查卷现场不接待考生及家长。

三、录取考生报到

7月8日至10日为全市各高中录取考生统一报到时间。考生携带准考证到录取学校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考生,将视为自行放弃录取资格。

四、缺额补录

考生报到结束后,有缺额的学校将进行补录,缺额信息在大同基础教育网进行公布,补录采取网上征报志愿的方式,未被录取的考生请关注大同基础教育网。录取但未报到的考生不能参加补录。

五、高中学校录取分数线

2019年大同市中考录取分数线招生学校

分数线

招生学校

分数线

大同一中(全市)

682

新荣中学

463

大同一中

665

恒安一中

540

大同二中(全市)

662

口泉中学

483

大同二中

645

常青中学

468

同煤一中(全市)

663

云冈区实验中学

464

同煤一中

640

启点中学(民办)

471

大同市实验中学(宏志班)

639

汇林中学(民办)

480

大同市实验中学

619

天镇一中

552

北师大大同附中(智慧课堂)

622

天镇实验中学

440

北师大大同附中

601

阳高一中

512

大同三中(小语种班)

597

阳高四中

439

大同三中

597

云州区一中

450

大同四中

531

左云高级中学

479

大同五中

509

浑源中学

541

大同市第二实验中学

568

浑源五中

420

大同铁一中

584

浑源七中(民办)

428

大同十九中

499

灵丘一中

551

大同外国语学校(小语种班)

535

灵丘四中(民办)

420

大同外国语学校

508

豪洋中学(民办)

486

大同馨茂学校(民办)

544

广灵一中

523

同煤二中

582

广灵二中

440

大同八中

503

广灵五中

430

同煤四中

497

太谷二中启航学校

重大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医院;节能管理;合同能源管理;探讨

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能源危机日趋严重,温室效应日益凸显,节能减排已为大势所趋。党和国家对节能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文件,把节能减排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源消耗是各建筑类型中最高的,医院建筑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共建筑,由于其功能布局复杂、能源形式多样、大型仪器设备多以及24h运行等特点,能耗是一般公共建筑的1.6~2倍。随着诊疗设备的不断更新,附加服务的不断增加,医院的能耗呈不断增长之势。因此,节能管理已成为医院高效运行的重要衡量指标。而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兴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应用尚处于摸索阶段,亟需建立一套EPC模式,以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最终达到绿色医院高效运行、低碳环保的目的。

1、医院能耗结构和现状分析

医院的能源消耗种类通常分别为电力、天然气、汽油、柴油、煤和水等。电力主要用于医院内部照明系统、供暖系统及综合服务系统;水用于医院建筑内部供暖系统、空调系统及综合服务系统等;天然气主要用于医院供暖系统、综合服务系统及消毒系统使用。医院除供暖系统冬季运行和空调系统夏季运行,其他系统均全年运行。

医院建筑主要包括主体功能区域建筑、教学楼、办公楼及医院附属服务楼。其中主体功能区域建筑包括门诊楼、病房楼及办公楼等。医院附属服务楼包括医院家属楼、进修生宿舍、研究所、各实验室、锅炉房、氧气站、污水处理站、警务工作室以及收发室等建筑物。医院在能源管理和节能改造方面做出大量的投入和工作,是促使能源消耗下降的重要因素,同时医院仍存在较大的节能潜力。

2、当前医院能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医院建筑缺乏高效能源规划

医院建筑高效能源规划包括建筑节能规划和设备能源使用规划。医院的能源使用系统是一个多品种、多能级和多需求的系统,包括制冷、采暖、供电、供水及供气等方面。国内医院建筑的能源使用和用能系统,缺乏中长期能源管理规划的现象普遍存在。此外,医院建筑改扩建项目还面临着用能系统整体优化调整的困难,这种困难来自于能源供给种类的局限性、改造所需巨额资金和改造方案实施可行性,而不得不在延续医院原有用能系统的基础上作局部设备的节能改造。

2.2用能系统情况复杂

医院的用能系统比较复杂,涉及到暖通、电气、自动控制、给排水、机电一体化、污水处理、计算机与网络以及医学工程等多个专业;用能规模大,耗能费用高;用能系统新老结合,日常维护保养工作量较大,个别设备老化较为严重,导致能效下降,污染排放加重,必须进行改造或更新;由于用能系统比较庞大,受以往建造成本控制和能源管理理念落后的影响,目前已投入运营的医院建筑普遍存在能源输配管道不合理、能源的二、三级计量器具配备不齐全和能源数据信息化采集缺乏等问题,造成节能改造效果评估困难。

2.3节能专业技术人员和节能管理欠缺

由于医院各个用能系统缺乏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尤其缺乏受过节能系统知识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导致用能设备维护保养和运行管理上的缺陷,科学化管理凸显技术力量匮乏,对医院能源使用缺乏科学、高效的合理的监测、分析和指导。同时,医院缺少组织各个用能系统的负责人交流会,用能系统负责人的节能减排意识有待提高;医院对于职工在节能减排宣传和培训方面,也有一定的缺陷,缺少定期组织内部职工的节能培训,急需树立全员节能减排意识。

2.4节能改造仍需提升

医院对于节能减排、降低能耗十分注重,“十二・五”期间在节约燃气方面相继采取分时分温控制技术、气候补偿调控系统对锅炉房进行节能改造。在供热的源头锅炉房通过控制出回水温度、室外温度变化调节及烟气回收等,达到锅炉燃烧火焰实时在线的调节,门诊楼和病房楼地下泵房采用变频泵依据供暖需求、室外温度变化调节变频泵频率以达到节约燃气及降低电能的消耗。尽管医院重视节能工作,也取得明显的节能效果,但要想进一步扩大节能成果,必须解决专业节能人员缺乏和资金紧张的问题。医院应审时度势,在充分分析自身用能特点的基础上,积极引入EPC新机制,旨在借助外部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力量,通过实施深度改革措施实现医院更大的节能。

3、医院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策略研究

3.1医院空调系统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策略研究

医院建筑的人流量大,人员密集,建筑内部的空调负荷较大,空调系统的年运行时间较长,系统的用能一般占医院用能总量的30%~60%。同时,空调系统的设备运行及维护管理专业性较强(涉及循环水温控制、调配机组负载、冷热量合理分配、循环水质控制等),设备运行及维护管理的水平对系统运行效率的影响很大,合理高效的管理能够为机组设备创造良好的运行条件、提高机组设备寿命和运行效率,低效和粗放的管理有可能劣化机组设备的运行条件、降低机组设备寿命和运行效率。在节能改造方面,医院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虽然工程规模不大,但涉及的问题多(作业面受限、工期受限、施工条件复杂)、专业面广(涉及机房内整体布局的调整以及设备选型的变化,亦牵涉到消防、煤气、供配电、弱电及建筑等相关专业的调整),因此改造的难度高、专业性强。

在节能技术路径方面,鉴于既有空调系统改造的复杂性,节能改造宜引入专业技术能力较强的节能服务公司参加或主导,同时要尤其注重节能改造前期策划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既有系统调查与核实、系统改造方案制定及可行性论证、系统改造实施条件调查、实施方案制定及实施方案可行性论证)。

3.2医院供热系统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策略研究

医院供热系统一般包括蒸汽供应和生活热水供应,许多医院目前仍采用燃油锅炉供热,具有很大的节能潜力。医院供热系统的节能技术路径包括锅炉油改气、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空气源热泵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小型蒸汽锅炉局部替代等。

医院供热系统一般较为复杂,涉及能源的购入储存、能量转换、输送分配和终端使用。以燃油锅炉为例,燃油在购入储存阶段燃油的转移、存放、调用过程均会产生燃油的损耗;在能量转换阶段,燃油锅炉产出蒸汽,不可避免发生热量损耗;在输送分配阶段,蒸汽在调压和管网输送过程中也会发生热量损耗,且若管网维护管理不当还会发生滴跑漏现象;在终端使用阶段也不可避免的存在资源浪费现象。因此供热系统的改造要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考虑,要考虑改造对整个供热系统的影响。以下就几项主要技术方案进行经验总结:

1)锅炉油改气技术方案

锅炉油改气的节能方案,其节能降费效果主要体现在能源的购入储存和能量转换两个阶段。首先由于实施了油改气,天然气直接由市政管网输送,省去了燃油的购入储存环节,原购入储存阶段的损耗得以避免,能源损耗减少。其次,由于天然气使用成本较燃油使用成本减少约一半,因此在能量转换阶段供热的费用成本能够大大的降低。

然而在实施锅炉油改气的过程中不应仅仅关注油改气本身,而忽略了对蒸汽输送分配过程的节能改造。医院应利用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的契机,对医院现有蒸汽输送管网进行检查和测试,核算蒸汽输配管网的输送损耗情况,排查管网的滴跑漏情况,弄清原有管网保温材料的老化情况,同时针对管网的损耗制定针对性措施,在节能改造中一并予以实施。

2)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技术方案

根据上海某医院的实际应用效果,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运行成本很低(供热运行成本为0.0064元/MJ),但系统供应能力有限(系统进出水温差在10℃左右,即自来水水温10℃时,系统只能供应20℃的温水,自来水水温达到30℃是,系统可以供应40℃的热水),节能效果受季节因素影响大(夏季使用节能率可达40%以上,冬季使用节能率仅为20~25%),只能作为其他供热系统的辅助使用。同时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的初期投入较大,且有一定的维护成本,节能改造的投资回收期在4~5年之间。

总体来说,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作为供热系统的辅助总体节能效果良好(对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年节能率能够达到30%左右),但节能改造前期投入较大,且有一定的维护成本,在节能改造资金较为充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

3)空气源热泵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技术方案

根据精神卫生中心的实际使用情况,空气源热泵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制热效率较高,但受环境温度影响较大(环境温度>10℃时,COP大于2;环境温度0~10℃时,COP介于1~2),因此冬季供热成本高,夏季供热成本低。同时空气源热泵在极端低温环境下(环境温度低于0℃)无法实现正常供热,按照规范要求夏热冬冷地区空气源热泵需要设置辅助加热系统。总体来说,空气源热泵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总体节能效果良好,但为应对低温环境下制热效率下降的情况,应按规范要求增设辅助加热系统,以提高系统的供热保障能力。

4)小型蒸汽锅炉局部替代技术方案

根据精神卫生中心的使用情况,小型蒸汽锅炉一般使用电或者天然气作为燃料,靠近使用终端设置,大大减少了能源购入储存阶段和蒸汽输送分配阶段的能源或能量损耗,从而减少了整个供热系统在供热过程中的损耗,起到了良好的节能效果。

总体来说,小型蒸汽锅炉局部替代能够实现节能效果的关键在于布置灵活,能够靠近使用终端设置,且小型蒸汽锅炉的维护较为简单减少了系统维护的工作量,较适合应用于满足局部的少量用热需求(如器械消毒、衣物消毒等)。

3.3医院其他用能系统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策略研究

医院照明系统的用能一般占医院用能总量的5%~15%,多数医院的室内照明灯具以T8为主,具备较大的节能潜力。实现照明系统节能的主要技术路径有LED替代和T5灯具替代。

LED灯具的特点是采购成本高、使用成本低,这类灯具应用在灯具使用频率高的区域(比如自然光源无法到达,但需要保持一定亮度的建筑区域如走廊、楼梯间、地下车库等)能够获得较高的节能效益(但应注意普通LED灯具不适用于对灯具显色性指数要求较高的区域)。

T5灯具相对LED灯具,采购成本低,使用成本高,因此采用T5灯具替代的节能改造方法,前期投入较小,但节能效果较LED灯具替代要低。较为合理的方法是,在照明系统改造实施前,对医院建筑内各区域的照明系统进行调查,在了解医院照明系统概况的前提下,按以下原则制定照明系统改造策略:

1.灯具使用频率高的区域优先采用LED灯具替代,并优先安排改造

2.灯具使用频率一般的区域,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可考虑采用T5灯具替代以降低改造成本。

3.灯具使用频率较低的区域可不立即实施改造,待灯具自然寿命结束后再予以替代即可。

根据以上三项原则,能够基本实现照明系统改造投资回报率的最大化,更为合理的利用节能改造资金。医院开水系统的用能一般占医院用能总量的5%左右,开水的供应方式有蒸汽开水器、容积式电加热开水器等,具备较大的节能潜力。实现开水供应系统节能的主要技术路径为即热式电加热开水器替换。

即热式电加热开水器的特点是设置简便、不需要储水保温、供应的中间环节少。从实施的主体方面,更换开水器的技术方案也不复杂,节能改造可以引入节能服务公司,也可以由医院自行承担。若医院自行承担,可以将开水器的拆除、更换、安装、废旧设备的处理一并列入采购范围,或者也可以联合多家医院进行联合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结束语

综上所述,大型综合性医院应紧密结合自身的用能特点,加强医院能源消耗计量,通过对医院用能系统进行全面细致的节能诊断,正确评估医院节能潜力,同时积极引入EPC节能新机制,借助有资质、信誉好及专业强的节能服务公司资金和节能技术,全面实施系统的综合节能改造和深度的专业节能管理,实现医院与节能服务公司的效益双赢

参考文献

[1]张有德,王韫婷.医院节能管理中的合同能源管理探讨[J].中国医学装备,2014,12.

[2]仲莹娅.合同能源管理在绿色医院节能管理中的应用[J].科技风,20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