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商业银行杠杆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综述1.资本结构与风险承担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水平与风险承担关系一直以来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Furlong&Keeley(1989)认为,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储蓄存款发放贷款,而储蓄存款或者受到存款保险的保护,或者由政府对储蓄存款提供隐性担保。由于存款利率并未反映资金实际的风险成本,商业银行将会依靠储蓄负债不断扩大贷款规模,资本水平降低与风险水平的提高将同时出现,即资本水平与银行风险负相关。但是,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水平提高与资本充足性水平下降也会带来潜在成本。那些过于依赖负债而自有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无疑面临高昂的破产成本。成本理论也认为,银行经营管理才能是一种专用性资产,银行承担过高风险对经理人员职业生涯的持续性将带来严重威胁(Saundersetal.,1990)。VandenHeuvel(2012)提出的银行资本渠道理论认为,银行资本面临负面冲击时,过低的资本充足率将传递不利的市场信号导致筹资成本大幅提高。此外,Kim&Santomero(1988)等基于风险收益均值—方差模型提出了“意外效应”理论,认为杠杆率下降对银行收益产生了负面影响,为了提高收益率水平,银行可能配置风险水平更高的资产。因此,可以观察到商业银行风险与资本水平同步提高或同步下降的现象。2.资本监管对银行资本与风险的影响如果商业银行资本水平与风险水平之间存在内在联系,那么资本监管对这一关系将产生什么影响?Benstonetal.(1986)认为,资本监管弱化了存款保险的期权价值,有助于提高银行资本与降低风险,Koziol&Lawrenz(2009)也认为,资本要求通过迫使银行股东吸收较大部分损失降低了过度冒险与道德风险。然而,资本监管对于资本与风险影响的实证研究却并不一致。Dahl&Shrieves(1992)考察了资本监管约束下1984-1986年间参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的1800家银行,结果表明资本监管促进了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与风险水平的下降。Barrios&Blanco(2003)利用1985-1992年西班牙商业银行数据,同样发现监管资本要求诱使商业银行持有更高的资本水平与较低的风险水平。但是,Rime(2001)对瑞士银行的实证研究也表明,商业银行通过提高资本水平来满足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但没有证据表明监管压力对风险承担水平产生了影响。国内学者吴栋和周建平(2006)认为,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显著降低了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但对提高银行资本的效果不显著;与此相反的是,许友传(2011)等发现最低资本监管要求对资产风险变动没有显著影响,但能够有效提高资本水平。3.杠杆率规则与资本充足性杠杆率与资本充足率均是衡量银行资本水平的指标,但资本充足率经过了银行风险的调整。一般情况下杠杆率与资本充足率是同方向变动的,近年来特别是次贷危机爆发以来,许多学者注意到二者之间存在显著的背离与差异,由于过度风险承担水平与高杠杆乘数,一些高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出现了低杠杆率的岌岌可危的局面(Hildebrand,2008)。Rochet(1992)认为,商业银行自有资本很少,甚至为负数的时候,具有强烈的隐藏风险并放手一搏的冒险动机,基于风险敏感性的资本充足率有可能帮助银行进行相应的风险调节。Blum(2008)认为,资本数量取决于银行披露的风险水平,杠杆率监管有助于银行披露其真实的风险水平,避免监管套利。Repullo&Suarez(2013)、中国银监会课题组(2010)、黄海波等(2012)认为,杠杆率在抵御资本充足性潜在风险敏感性方面充当了保护人的角色,资本监管与杠杆率的结合要优于选择其中任何一个。然而刘信群和刘江涛(2013)等也认为,对杠杆率实施强制性的限制,商业银行资产配置效率降低后倾向于选择风险水平更高的资产,将导致逆向选择。
(二)研究假设近十年来,中国银行监管当局以执行巴塞尔协议为契机,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不断提高。2003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仅为6.57%,而平均不良贷款率高达14.92%。中国银监会根据1988年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Ⅰ》于2004年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2007年之前资本充足率达到8%。2006年中国银监会修订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为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Ⅱ》做准备,并在其监管指引中明确提出,资本充足率只有达到10%以上的银行才能获得100分的评级满分。2009年4月中国正式加入了巴塞尔委员会,并于2012年6月推出了标准更高的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到2018年年底非系统性银行与系统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必须分别达到10.5%和11.5%。为了满足不断提高的监管标准,商业银行除了充实资本之外,也主动降低了风险水平。截至2012年年底,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与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3.09%、4.81%与0.83%,为此提出如下假设。假设1: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逐步上升,而风险承担水平逐步下降,二者存在显著的反向变动关系。在监管标准动态调升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始终面临巨大的监管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资本水平实际提升的幅度主要取决于其资本补充能力。显然,具有以下特征的银行具有更强的资本补充能力,如获得国家政策支持且善于利用市场时机进行权益资本筹资的银行、盈利水平较高的银行、具有更高目标资本充足率的系统性重要银行,而这些银行一般也具有相对更高的资本水平。此外,资本不足银行由于距离监管标准较远,资本补充动力不足,为此提出如下假设。假设2:在限期达标的监管压力下,资本充足性较好的商业银行具有更强的资本补充能力,向目标资本水平调整的速度更快。继2009年《巴塞尔协议Ⅲ》征求意见稿正式提出杠杆率监管的概念之后,2011年6月中国银监会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杠杆率监管试图通过设定杠杆率标准制约商业银行的过度冒险行为,有助于弱化通过风险加权系数转换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缺陷,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扩张情况的不足,希望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形成有效的互补。与欧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在相对封闭的经营环境下,中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一直以来较为稳定,占比在20%上下波动(见图1)。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稳定、内部模型并未普遍使用的情况下,杠杆率成为核心资本充足率的替代性指标,统计分析表明,我国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之间的相关系数高达0.97(见图2)。因此,2003年以来我国资本监管形成了对杠杆率的较强约束,特提出以下假设。假设3: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逐步提高,而风险承担水平逐步下降,二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反向变动关系。
二、模型设定与变量选择
(一)基本模型与变量定义商业银行在资本结构与风险承担水平的选择上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同时决定的。分别用资本充足率CAP与杠杆率LEV代表资本水平,用RISK代表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借鉴Shrieves&Dahl(1992),Shim(2013),银行资本水平变动与风险水平变动表示为如下的基本模型:1.资本充足率变动。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采用总资本充足率(CAP),即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将总资本充足率的一阶差分(CAP)作为资本水平变动的变量之一。2.杠杆率变动。采用核心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值来衡量。显然,杠杆率的一阶差分(LEV)同样也是资本水平变动的变量。3.风险水平变动。现有文献中银行风险主要有两种方法进行衡量:加权风险资产与总资产的比(Rime,2001)与不良贷款率(NPL)第一个指标的合理性在于商业银行资产在不同风险类别上的分布决定了银行的风险水平,但Jokipii&Milne(2011)也认为,用于计算监管资本的风险权重指标并不能反应特定风险类别内资产的风险水平,不同贷款的损失差异可能非常大。而不良贷款率作为一种事后的风险度量指标,既反映了管理层对于银行风险的主观判断,也反映了银行风险管理的客观效果。因此,采用不良贷款率的一阶差分作为风险水平(RISK)变动的变量。4.主要影响因素。(1)宏观经济状况,采用实际GDP增速衡量。(2)资本补充能力(SUP)。与Shrieves&Dahl(1992)、吴栋和周建平(2006)、许友传(2011)等不同的是,样本期间中国商业银行资本水平的相对高低并不能作为是否承受监管压力及其大小的指标,而体现了资本补充能力的差异。引入变量SUP,如果银行资本水平低于样本银行年度均值,说明资本补充能力较差,SUP取值为1,否则为0。当分别采用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表示资本水平时,相应设定SUP1、SUP2作为资本补充能力的变量。(3)银行规模(SIZE),用总资产对数来表示。(4)盈利能力,用净利润与总资产的比值(ROA)来表示。(5)流动性(LIQUID),用流动资产与总资产的比值来表示。(6)成长性(GROWTH),用资产增长率来表示。(7)拨备覆盖率(PC),代表商业银行应对贷款组合预计损失的能力。(8)贷款集中度(CON),用最大10家贷款客户贷款占权益资本的比值来表示。此外,加入年度虚拟变量(qt)控制宏观环境变化引起的时间效应,引入制度虚拟变量(STATE)控制四家国有大银行与其他股份制银行之间存在的差异。
(二)实证模型设定1.资本充足率与风险承担水平之间的动态关系在基准模型的基础上,为了检验资本补充能力对银行资本与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在资本充足率方程中引入资本补充能力变量与资本充足率滞后项的交乘项,建立计量模型如下:。2.杠杆率与风险承担水平之间的动态关系在《巴塞尔协议Ⅱ》下,为了满足资本监管标准,商业银行可能在没有实质性提高资本水平的情况下,通过内部评级等方法将高风险资产转换为低风险类别以降低风险权重,或将同一风险权重的低风险资产向高风险资产转移以获取更高水平的利润(Gastion&Walhof,2007)。引入不具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LEV)作为资本水平的变量,以检验上述模型中银行资本与风险水平之间的动态关系是否仍然成立,如成立,则表明银行资本监管构成了对杠杆率的较强约束。借鉴Jacques&Nigro(1997),本文进一步采用具有连续性特征的变量LEVL和LEVH表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能力的差异。当银行杠杆率LEV≤4%时,LEVL=1/LEV-1/4%,LEVH=0;当LEV>4%时,LEVH=1/4%-1/LEV,LEVL=0,显然杠杆率越低,LEVL越大,银行资本补充能力越差;杠杆率越高,LEVH越大,银行资本补充能力越强。具体模型如下:
三、样本选择与实证检验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本文实证分析采用年度面板数据,样本期为2003-2012年,样本银行包括15家上市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①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国泰安数据库和BankScope数据库。
(二)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样本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布在5.01%(宁波银行,2003年)至30.14%(南京银行,2007年)之间,均值为11.75%;杠杆率分布在1.77%(华夏银行,2007年)至11.31%(南京银行,2007年)之间,均值为4.48%;不良贷款率分布在0.33%(宁波银行,2006年)至24.24%(工商银行,2003年)之间,均值为2.49%。
(三)实证结果1.资本充足率与风险承担水平一个多方程系统如果包含内生解释变量,对每个方程进行2SLS估计略去了不同方程扰动项之间可能存在的相关性,虽是一致的,却非有效率,故本文采用3SLS方法对联立方程系统进行估计。联立方程组(3)、(4)共有两个内生变量,即CAP与RISK,第一个方程排斥了3个外生变量:CON、PC以及RISK的滞后项,第二个方程排斥了2个外生变量:ROA、CAP的滞后项,均为过度识别。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模型1采用资本充足率是否低于年度均值作为资本补充能力虚拟变量SUP1,模型2采用杠杆率是否低于年度均值作为资本补充能力虚拟变量SUP2。如表2所示,商业银行资本变化与风险变化呈现负相关关系,其中模型2资本方程中风险变的系数为-0.2858,在5%的水平上显著,研究假设1得到经验证据的支持。这一结果与国外学者发现的正相关关系不符(Shrieves&Dahl,1992;Shim,2013),成本理论、“意外假说”不能用来解释过去十年来中国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的动态调整行为,这一负相关关系也无法用存款保险的期权价值理论所解释(Furlong&Keeley,1989),该理论预期资本充足率的下降与风险水平上升将同时出现。从银行资本补充能力对于资本变化的直接影响来看,模型1与模型2资本方程中SUP1与SUP2的系数分别为-0.0664与-0.0795,均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表明资本补充能力较差银行资本提升幅度相对较小。模型2中资本水平滞后项CAPj,t-1系数为-1.1143,风险水平滞后项RISKjt-1的系数为-0.9493,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表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向目标水平调整的速度非常快,也意味着相对于调整成本而言,监管成本高昂。从银行资本补充能力对资本调整速度的影响来看,模型2中交乘项SUP2jt*CAPjt-1的系数为0.5340,表明资本补充能力较差的银行其资本调整速度为0.5803(1.1143-0.5340),大致是资本补充能力较好银行的一半,与研究假设2相符。2.杠杆率与风险承担水平在表3中,模型3以杠杆率作为资本水平的变量,第一个方程排斥了3个外生变量:CON、PC以及RISK的滞后项,而第二个方程排斥了2个外生变量:ROA、LEV的滞后项,均为过度识别。模型4为联立方程组(5)、(6)的估计结果,与模型3不同的是,采用连续型变量LEVL与LEVH衡量银行资本补充能力。由于2009年《巴塞尔协议Ⅲ》征求意见稿正式提出杠杆率监管的概念,表3也列出了样本期限为2009-2012年的实证结果。如表3所示,银行杠杆率变化与风险水平变化的负相关关系仍然存在,即我国商业银行在提高资本水平的同时,采取积极措施降低了资产风险。这一实证结果也有力地支持了研究假设3,表明样本期间资本监管形成了对杠杆率的较强约束,提高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有效性。以样本期限为2003-2012年为例,模型3资本方程中相乘项SUP2jt×LEVjt-1的系数为0.5431,即杠杆率处于年度均值以下的银行,向目标水平调整的速度为0.4498(0.9929-0.5431),大致是均值以上银行(0.9929)的一半。模型4资本方程中LEVL的系数为-0.0007,LEVH的系数为0.0028,均在1%置信水平下显著,表明对于那些杠杆率处于4%以下的银行而言,杠杆率越接近4%,资本监管达标的可能性越大。这些银行通过补充资本达标的动机越强,如果杠杆率距离4%越远,在面临不利的外部筹资环境且短期内留存收益难以形成有效补充的情况下,这些银行达标的动力也越小。而对那些杠杆率超过4%的银行来说,为了向监管者或潜在的投资者显示持续超过监管标准的能力,往往寻求更高的资本缓冲水平。以上杠杆率调整的实证现象表明,资本补充能力较强的银行调整速度更快,也支持了本文假设2。此外,样本期限为2009-2012年的实证结果表明,商业银行资本水平与风险承担水平变化之间也存在负相关关系,但并不显著。由于样本期间较短,且中国商业银行杠杆率均值自2006年已超过4%,短期内杠杆率新规对中国商业银行经营环境的影响可能不大。
四、研究结论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银行价值;灰关联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商业银行的资本是商业银行自身拥有的或者能够永久性使用的资金。拥有充足的资本不仅是商业银行安全经营、稳定发展的前提,而且是银行股东、金融监管当局、社会公众对银行的基本要求。鉴于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监管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过金融危机之后,资本监管也在不断改进。尤其是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巴塞尔协议Ⅲ》充分显示了对银行的资本充足、资本风险管理以及抗周期风险能力的重视,这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也有一定的启示。我国的银行充足性监管是否有效,是否应该增加监管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指标?本文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关联性进行的分析有助于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政策,提高监管水平。
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有效性方面,国外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一直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并且大多集中在资本充足性如何影响银行的风险取向问题方面。Koehn和Santomero(1980)通过分析资本充足性监管与资产组合的关系,发现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会增加银行破产的概率,即资本充足性监管是无效的。但是,Milne和Whalley(2001)认为,资本充足性监管可以约束银行行为,降低银行倒闭的概率,从而资本充足性监管是有效的。国内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资本充足率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如邵晓蕾(2006),顾晓敏、于夏(2010),并且对于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有效性研究多是基于回归分析法,如贺潇颍(2006),罗瑶(2010),顾晓敏、于夏(2010),以及格兰杰因果检验,如胡颖荻、章宁宁(2006)。
本文分别研究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之间的关联性,进而为我国的资本监管提出建议。与已有的研究相比,本文避免了回归分析法需要大量统计数据、数据具有良好的分布规律的缺点,利用灰色理论中的用于多因素时间序列动态分析的灰关联分析法。
二、资本充足性、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指标选取及数据来源
1、银行资本充足性的指标选取和数据来源。银行资本充足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资本数量的充足性,即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能够保障正常营业并足以维持充分信誉的最低限度;二是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即银行现有资本或新增资本的构成,应该符合银行总体经营目标或需增资本的具体目的。
鉴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给出了明确的公式,并且资本充足率既能反映资本数量的充足性,也能反映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反映银行面临的风险,本文选取资本充足率作为衡量资本充足性的指标。
考虑到研究对象的代表性及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取2006~2009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用于分析,数据来源于银行年报。
2、杠杆率的指标及数据来源。杠杆率为核心资本与表内表外总资产的比率。巴塞尔银行管理委员会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在完善新资本协议时,提出以杠杆率作为监管指标,并设置3%为下限。本文选取2006~2009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的杠杆率用于分析,数据来源于银行年报。
3、商业银行价值的指标及数据来源。商业银行价值是指银行的综合价值,包括盈利性、流动性、风险程度及清偿能力等方面。商业银行价值的衡量指标主要有基于经济增加值的评价、财务会计指标(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和托宾Q值。本文采用托宾Q值,即Q=银行市场价值/银行资产重置资本,选取2006~2009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的数据用于分析,数据来源于银行年报。
三、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灰关联分析
灰色关联分析法是现代经济学中极为重要的经济分析方法,其基本思想是根据序列曲线几何形状的相似程度来判断其联系是否紧密,曲线越接近,相应序列之间的关联度就越大,反之就越小。灰关联分析是依据发展趋势做分析,因此对样本的多少没有过分要求,也不需要数据具有典型的分布规律。
1、确定参考数列和比较数列。运用灰关联分析时,首先要确定反映系统行为特征的参考数列和影响系统行为的比较数列。一般情况下,因变量构成参考数列,自变量构成比较数列。参考数列可以表示为:Y={y(1),y(2),y(3),…,y(k)};比较数列可以表示为:Xi={xi(1),xi(2),xi(3),…,xi(k)},i=1,2,3,…m。其中,k为序列长度,m为比较序列的个数。本文中,比较数列X1代表杠杆率;X2代表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价值用参考数列Y表示。
2、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因为原始数据中各变量具有不同的量纲,如果不消除量纲对各序列的影响,就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所以必须消除量纲对各序列的影响。常用方法有均值化法、初值化法等。本文采用初值化法,即初值化后Xi=,Yi=。
3、逐个计算每个比较数列与参考数列对应元素的绝对差值。即=Y(k)-Xi(k),并从中找出最大值和最小值。
4、计算关联系数。?姿=(min+?籽・max)/(i(k)+?籽・max),?籽为分辨系数,其值介于0-1之间,一般取?籽为0.5,因为0.5具有较好的普适性,本文也取0.5。(表1)
5、计算关联度。关联系数为1的情况,在计算关联度时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因为这个不重要,重要的是灰关联度的相对大小。所以,本文不考虑灰关联系数为1的时候,然后将关联系数求平均值,即得到灰关联度。(表2)可以看出,虽然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很大,但是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也不小,其中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是大于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因此,杠杆率可以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性指标,这会有利于银行资本监管,提高银行资本风险管理能力。
四、结论
《巴塞尔协议Ⅲ》反映了后危机时代全球对银行业监管的反思,它大幅度地提高了资本监管标准,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在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从2%上调至4.5%。此外,各家银行应该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并且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这对于我国的资本监管具有很多启示。2010年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1.6%,《巴塞尔协议Ⅲ》短期内对我国的银行业没有明显的压力。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要求监管银行业,就会降低我国银行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和竞争力,延缓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的步伐。因此,我国要顺应银行资本监管的新趋势。《巴塞尔协议Ⅲ》启示我们加强对资本管理的重视,引进多重监管标准,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其中十分重要的就是杠杆率,这对于我国也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进行了灰关联分析,发现杠杆率与银行价值也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因此对杠杆率的监管可以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增强银行业面对资本风险的管理能力,这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文选取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数据,所以结论可能不具有普适性,因此在监管指标的选取以及大小上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银行做出分类监管。最后,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我国的监管当局应逐步建立一个全面而准确的监管体系,将银行业面对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尽量全部考虑到监管体系当中。
(作者单位:1.山东财政学院;2.集美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庞智强,仇菲菲.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增收的灰关联分析[J].统计教育.
[2]夏志琼.巴塞尔协议Ⅲ迈出银行监管新一步[J].改革与开放,2010.11.
[3]聂伟柱.巴塞尔协议Ⅲ汉化:筑基“十二五”银行监管[N].第一财经日报,2010.11.15.
[4]马丽斌,赵蕾.论商业银行资本风险管控的有效性策略[J].特区经济,2010.12.
[5]蒋媛.巴塞尔协议Ⅲ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探究[J].经营管理者.
[6]胡颖荻,章宁宁.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的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5.
[7]顾晓敏,于夏.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绩效研究[J].中国市场,2010.48.
[8]李志辉.中国银行业风险控制和资本充足性管制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
[9]邓聚龙.灰色系统理论教程.
关键词:影子银行;货币政策;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2-0035-03
一、引言
影子银行系统(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The Parallel Banking System),其概念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Paul McCulley)首次提出并被广泛采用,用于指所有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与传统、正规、接受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认为,从广义角度来看,影子银行体系是指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组织和信用中介业务,其期限或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杠杆化特征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或监管套利风险。
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我国影子银行起步较晚。2004年国内商业银行开始推出的理财产品和相关服务,具备了影子银行的一些特征。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于2005年启动,2009年以来金融管理部门出于对风险的担忧和审慎性监管原则延缓了市场发行速度,直到2012年才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尽管起步较晚,但我国影子银行发展速度较快,逐渐替代了传统银行的部分功能。从融资规模上来看,据估算,目前其规模约相当于正规银行体系的12%至1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及融资总量逐步上升,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对贷款的替代效应明显增强。2012年前10个月信托贷款累计增加8402亿元,是2011年同期的8倍。截至2012年11月末,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在两年内几乎翻番,达到6.98万亿元。我国影子银行业已经从一个边缘的角色逐渐转变成不容忽视的力量。目前,我国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银信理财合作、监管机构批准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私募基金(PE)、民间金融组织金融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几种形式。
在运行特征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发展处于初始阶段。我国目前影子银行体系创新性业务尚不多,大部分是对传统金融业务进行了渠道变通。二是杠杆率相对较低。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比较严格,杠杆率比较高的金融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没有全面开展,影子银行杠杆率相对较小。三是机构种类复杂。其他国家影子银行主要是投资银行及中间机构的运作,而我国目前影子银行体系机构种类较为繁杂,一个实体企业也可能行使影子银行的职能。四是功能较为单一。国内影子银行虽然具备了信用创造的条件,但是国内资本市场不够成熟,融资主要以银行为主导,导致了影子银行信用创造功能并不强大。
影子银行在业务范围、受监管程度、交易模式、资金来源、机构属性、资本要求等方面与传统的商业银行存在差别。在业务范围方面,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较广,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兑付、承销国家债券等。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较窄,仅限于在融资、提供金融组合产品等方面。在监管程度方面,商业银行受央行、银监会等部门监管较多,而影子银行由于多不是正规的机构,涉及的领域模糊,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负责,相对来说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多头监管,从而影响监管的有效性。在交易模式方面,传统的商业银行一般采用零售模式,而影子银行一般采用批发模式,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从事大额融资中介的金融活动,其主要特点就是大额。在资金来源方面,传统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本、吸收的存款、同业拆借资金等,而影子银行,从信托公司来看,主要是与商业银行联手,利用客户用于理财的资金、上市公司闲置的资金从事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更为多元化,也更具复杂性。在业务属性方面,商业银行隶属于标准的银行体系,是传统间接融通资金的金融机构,而影子银行主要参与新兴的融资领域,开办新兴的、创新性的业务,通常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在资本要求方面,商业银行的资本金需要满足银监会的相关制度规定,而影子银行则没有商业银行那样的资本金要求。
二、影子银行的积极作用及风险因素
(一)影子银行体系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经济繁荣,弥补了商业银行的不足
影子银行能够有助于缓解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发挥商业银行的替代效应。当商业银行由于成本(不管是源于更高的管理成本、风险成本还是监管成本)的原因难以满足市场需求时,影子银行通过创新的工具设计和风险分散安排,使原先不能完成的融资成为可能,扩大了金融体系的效率边界及其所服务的群体。影子银行还可以更有效地分散风险,且投资组合策略更具灵活性,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影子银行体系可以进行横向的风险互换。如在负债方面,影子银行从短期资本市场获得融资,形成期限较短的负债;在资产方面,影子银行必须提供利息并获得利润。因此影子银行必须投资于期限更长、收益更高的资产,如资产抵押债券、股权等,这样影子银行就与货币市场上的投资者、资本市场上的长期筹资人进行了资产和期限互换,起到了风险互换的效果。
(二)影子银行体系存在诱发金融风险的可能
影子银行体系的高杠杆率在金融市场下行时会放大风险,形成一个不断自我强化的资产价格下跌循环。影子银行在过去几年对信用创造的作用很大,其对流动性极其依赖,其运作在金融动荡时容易丧失再融资功能,使得金融市场的整体流动性大幅萎缩,从而诱发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由于采取高杠杆操作,进行大量的金融创新,并实施以风险价值为基础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因此在资产价值下跌时,影子银行就会被迫去杠杆化。如出售风险资产来偿还债务, 主动收缩资产负债表或通过吸引新的股权投资来扩大资本规模。若机构投资者同时大规模出售风险资产,风险资产价格就会压低,从而引发市场动荡,并造成金融机构尚未出售的风险资产账面价值再度贬值。若采取提高资本金的方式进行去杠杆化,则会造成市场流动性紧张,会导致整个信贷市场的系统性危机。
(三)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增加了制定货币政策的难度
随着影子银行体系的快速发展,其控制和影响的资金规模也越来越大,逐渐成为制定货币政策时不容忽视的因素之一。社会融资总规模(社会融资总量)已被认为是更为合适的统计监测指标和宏观调控的中间目标,但由于影子银行体系的资金运行大多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其融资规模和资金投向难以准确统计和判断,可测性和可控性都较差,因此,仅统计正规金融的信贷规模已不能完全反映全社会的资金供求状况,对准确制定货币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影子银行体系的活跃还势必加快货币流通速度,对央行的基础货币调控及货币供应调控也有潜在影响,增加了货币政策制定的难度。
(四)影子银行体系发展削弱货币政策执行效果
首先,在正规金融信贷受限的情况下,影子银行创造的流动性扩大了货币供应量,使社会上流动资金持续增加,对央行稳定物价形成一定压力。其次,影子银行资金的逐利性,使得其大部分资金投放于高利润投资,追求的是远高于银行放贷、购买国债等金融投资获得的收益回报,加之其受传统货币政策调控的程度有限,可能导致的资产泡沫加大了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不利于央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履行。第三,央行通过调控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向,以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配合政府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但随着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部分行业在商业银行受到限制的融资需求却可以在影子银行得到满足,导致央行信贷投向调控政策的目标受到影响。
(五)影子银行体系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健运行
货币政策一般是通过金融体系传导而实现对整体经济的调控,因此,金融体系的稳健程度直接影响着货币政策的实际实施效果。由于影子银行游离于常规监管之外,影子银行的发展对相关金融机构经营、资产质量等稳健性指标有着重要影响,不利于金融稳定。当影子银行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发生时,央行有可能要发挥最后贷款人功能,其救助行为以及事后采取的数量宽松等措施很可能对中长期通货膨胀造成影响。
三、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规,营造影子银行合理的生存发展空间
逐步完善监管层面的立法,是解决影子银行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的主要途径。当前中国金融法律框架尚不能对影子银行进行全面界定和监管,急需加强和完善对银行理财产品、民间融资、资产证券化、场外金融衍生品等各类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快民间融资运作法律规范的步伐,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和规定,进一步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行为,有序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
(二)要循序渐进地推动影子银行机构向正规金融机构的转型
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影子银行机构,可鼓励其通过合并、重组等方式逐步转为社区银行、地方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在转型过程中可以采取分步颁发业务牌照的方式以控制风险;另一方面对不符合条件的影子银行机构,可以采取加强检查、控制业务范围和规模的方式限制其发展,使其逐步被市场淘汰。
(三)建立有效防火墙,强化商业银行自身风险管理
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金融创新带来的宏观和微观层面的风险因素,强化日常监控,提高对表外或证券化性质业务的资本金和拨备要求,建立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之间的防火墙,阻断二者的风险传导渠道,防止表外风险扩散或向表内转移。强化杠杆率限制,建立覆盖总杠杆率、表内杠杆率和表外杠杆率的上限管理机制。
(四)加大信息披露,提高影子银行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影子银行的不透明一直是难以有效监管、难以评估系统性影响的重要原因。美国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对影子银行监管强调的首要目标,就是全面提高信息透明度。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明确影子银行信息披露标准,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降低信息不对称,让市场参与者充分了解相关内容。此外,还需要尽快实现各监管机构和各行业协会统计标准的统一,定期汇总、分析并相关市场数据,对风险进行提示预警。
参考文献
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原因和教训很多,监管不善是重要原因。即使有大家都责备的格林斯潘时期美联储的低利率政策,如果监管得当,金融危机仍然是有可能避免的。因此,需要认真反思全球的金融监管机制。
美国金融业在上世纪90年代末从分业改为混业之前,商业银行都有资本充足率监管。商业银行本质上采取的是不稳定的“借短投长”模式,一旦市场产生恐慌,引发挤兑,由于银行的长期贷款缺乏流动性,就有可能因流动性危机导致破产,而且银行破产的社会成本是极大的。所以,或实行存款保险,或由央行提供最后的流动性支持,来避免挤兑发生。这就是经济学里著名的Diamond-Dybvig理论。存款保险公司或央行,既然提供流动性支持,就必须要有监管,否则,就会产生道德风险。在所有金融稳定性监管中,最重要的就是资本充足率监管。有了资本充足率监管,金融机构的杠杆率就不可能会太高。
――投行也需要金融稳定性监管
美国当局之所以不监管投行,是因为传统上认为,投行与商业银行不一样。美国传统的投资银行不需要监管,主要在于它只做收费业务。但是,2000年后,投行的商业模式跟商业银行逐渐接近,除了收费业务,也开始从事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抵押证券相关的业务,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在这两个方面涉入最深。但是,投行并不承认这些业务实际上也是“借短投长”的业务。
投行的借款主要是短期的商业票据,投资则是房地产债券。从资金来源来看,投资于投行的不是普通老百姓,而是大的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投资者,能够较好地控制风险。然而,监管者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很多投行的资金也来自银行,即间接来自银行的存款人。如果投行违约,或投资者挤兑银行存款导致流动性收缩,同样会产生连带的金融风险。
更重要的一点是,投行认为自己不是“投长”,因而也有别于商业银行。银行投资后,即将钱借给企业之后,就没有了流动性。而投行有二级市场可以交易,所以,其资产是有流动性的。但事实并非像其宣称的那样,投行创设了这些债券,作为做市商,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中,它需要足够的库存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在下跌的市场中,这些库存的证券就成了流动性最差的产品,投行被迫长期持有,从做市商变成了投资者。当证券的市场价格大跌时,由于没有央行的流动性支持,投行很快陷于倒闭的边缘。
从某种意义上说,投行今天的倒闭是其昨天规避监管的结果。由于监管缺失,投行的杠杆率非常高,甚至好几十倍,比商业银行8%的资本充足率所要求的12倍高很多。从投行的角度来说,高杠杆率运作好的时候,会带来非常高的盈利,一旦出现问题,却不受央行保护,短期贷款市场流动性枯竭,长期投资又不能马上变现,从而有破产之虞。当然,其中也有投行内部激励机制的问题。
――分业混业不分好坏,监管需要整体统筹
独立投行的崩塌,高盛、摩根士丹利又变成银行控股集团,似乎让人感觉商业银行比投行要好,其实不然。商业银行虽然受资本充足率监管,但那只是表内业务。商业银行还做了很多表外业务,虽然对即期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影响,这些业务也是“借短投长”,杠杆率非常高,而对这部分的业务同样缺乏有效监管。
很多商业银行成立专门公司从事表外业务,这些公司短期内到银行间市场通过商业票据融资,这样的融资需要信用证担保,商业银行通常都为自己从事表外业务的公司的外部融资提供担保。在特殊情况下,在市场下行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与这些表外业务作适当切割,但是,这样做会对商业银行的信誉产生严重的损害。因此,去年上半年,花旗、汇丰都把表外业务并入资产负债表,这样,表外损失就变成了表内损失。由于商业银行在表外也做了很多高杠杆的业务,并表后的平均杠杆率并不低。
因此,无论分业还是混业,不存在谁好谁坏,因为它们出现的问题是一样的,只是形式不同而已。投行在表内做,商业银行在表外做,并且得到了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庇护,美国的金融混业经验导致了商业银行的高杠杆率。
无论分业还是混业经营,只要金融机构采取“借短投长”的模式,就要对其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
危机之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或许会有颠覆性变化,但有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原则不会改变。高盛、摩根士丹利之所以变成银行控股集团,也是因为这样就需要接受资本充足率监管,必要时,美联储也就可以给予流动性支持,它们就不必害怕破产。
需要指出的是,一个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不仅需要更加审慎的监管,还需要一个相对保守的投资环境。德国与日本的金融业一直是混业经营的,德国银行混业经营的程度甚至远高于美国的银行。但是,与美国不同的是,日本对混业经营有更多的法律限制,而德国对金融机构有混业监管,这种监管通过一个整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来实现。美国的表外业务,是为了逃避监管。德国银行也做表外业务,但在德国的整体监管框架下,表外业务相对较为保守,不会无限膨胀。从这个角度讲,德国的问题应该比美国小。这或许与德国文化有关,德国人普遍保守,银行有10%的净资产收益率(ROE)就已满足,美国则是回报越高越好。也可能与激励有关,德国的财富分配制度,也在尽量避免贫富差距过大。
――存款保险是一个竞争工具
去年以来,各国政府对银行存款提供了额外担保,使得人们对商业银行存款保险的必要性产生了怀疑。事实上,存款保险是一种金融竞争工具。美国的银行基本上都挂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牌子,如果有些银行没有这块牌子,有的人就不来存款了,银行就很难做生意。如果一些国家采取了对存款无上限全额保险的措施,资金就都愿意流向全担保的国家,这是一种国家间的竞争。因此,存款保险作为竞争工具以后还会继续存在。
至于存款保险的额度多高才合理,值得进一步研究。有一点是很明确的:全球要有相对统一的存款保险标准,否则,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就会造成过度的跨国竞争。
――金融稳定性监管有三大要素
在汇率、大宗商品和股市之外,金融服务业的稳定性监管是保证一个国家金融安全性的关键,这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存款准备金监管,以及与这些监管配套的存款保险与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流动性支持等。金融服务业的外部性,即金融服务业的破产对实体经济的灾难性影响,是我们需要金融稳定性监管主要的经济学依据。
当然,并非所有金融机构都需要稳定性监管。根据作者对这几年金融服务业的观察和研究,金融企业是否需要稳定性监管,由以下三个要素决定:首先,要看这项金融活动是否属于“借短投长”的范畴。例如,共同基金不借钱,所以不属于“借短投长”,也就不需要稳定性监管。其次,要看这项金融活动的短期借款是否最终来自输不起、缺乏金融知识的普通百姓。如果资金是从输得起的、懂投资的、相对富裕的个人那里私募的,就不一定需要监管。第三,还要看长期的投资是否透明,并且有无流动性不足之虞。例如,如果投资实体投资的对象是流动性很好、信息相对对称的政府长期证券,就不需要稳定性监管。这三点决定了哪些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需要稳定性监管,也决定了哪些需要存款保险或央行流动性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因为金融危机,就任意扩大监管范围,尤其不应该对资产价格实施直接管制。价格是应该由市场决定的,因为政府不知道均衡价格在哪里;而且价格种类繁多,如果政府都要监管和干预,岂不退回到计划经济了?但是,政府可以通过一些参数监管(例如,杠杆倍数或交易的保证金率)来减少某些市场过度的短期投机行为,减少短期市场价格过多地偏离由其长期基本面支持的均衡价格。■
作者为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副教务长、金融和会计系主任
评之评
砌牢内部“防火墙”
范文仲/文
每一次危机,都引发人们对金融发展模式和监管制度的反思,本次金融危机也不例外。我赞同分业混业不分好坏,资本充足率监管最重要的观点。本次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的资产杠杆率过高。实施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对于降低杠杆率、防范投资泡沫,具有很大作用。
同时,统筹监管也很有现实意义。近年来,金融监管体制和会计制度的发展相对滞后于金融创新的步伐,导致金融机构表内风险表外化,增加了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一旦遇到金融市场波动,表外损失很容易引发表内风险连锁反应,因此,必须加强对表内外风险的全面监管。
需要补充的是,分业混业各有利弊,解决分业混业的模式之争,关键在于能否在机构内部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本次金融危机爆发前,很多金融机构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间的风险“防火墙”已被拆除。投资银行在发行、销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同时,自产自卖,投资、交易了大量同类产品。危机爆发后,自营业务的巨大损失使机构的声誉、信用严重受损,导致经纪业务的客户大量流失,资金链最终断裂。
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不论是混业机构还是分业机构,都必须在关联部门之间建立风险“防火墙”。即使是单一的投资银行,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之间也要实现风险隔离;而对于一些混业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管控则更为重要。否则,每次投资银行部门发售金融产品,商业银行部门或私人银行部门跟进大量购买,即使实行了资本充足率监管,也会造成严重的风险隐患。反之,如果内部“防火墙”制度较为完善,即使是混业经营,各部门之间也可以实现风险隔离,取得巨大的协同效益。
全社会疯狂加杠杆风起云涌,加杠杆产品五花八门、层出不穷。一个叫作“房抵贷”的产品出现在媒体的报道中。所谓房抵贷,即二次抵押贷款,贷款用途为消费或经营,包括买车、装修、教育、医疗、旅游等用途,不能用于买房。但是,由于银行与中介等在受托支付上发明了多种规避之道,银行难以对贷款去向进行监管。
把本来就是贷款买来的住房再次抵押贷款,无论投资什么都是加杠杆行为。如果再投资买房,其风险可想而知。如果第3次、第4次……循环往复抵押买房,整个社会经济金融风险将无穷放大,一旦其中一个环节资金链条断裂,必将引爆金融风险。
本轮房地产爆发、房价暴涨的根源,从宏观上看,首先是在没有摸清中国城市房地产现状的情况下,草率取缔大部分城市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包括税收政策、房贷利率政策等所致;其次是不懂自由市场机理,实施所谓的分类调控、因城施策政策;最后,就是利用加杠杆方式去库存,何况本身对库存情况就没有摸清楚。
宏观上最大的问题是,在实体经济萎靡不振的情况下,采取了非常宽松的货币政策。央行多次降准降息,空前放水货币。在实体经济难以吸收的情况下,这些过剩的流动性全部进入楼市。这种情况下房价不想涨都难。
从微观层面看,本轮房价暴涨,资金疯狂、肆无忌惮地加杠杆是直接凶手。在流动性极度宽松的情况下,中国各行业加杠杆现象呈现出普遍性。由于存在赚钱效应,楼市加杠杆猖獗到空前地步。在供给端,开发商买地、建房的资金都是加杠杆而来;需求端加杠杆更加严重,完全类似于美国次贷危机时买房者不出一分钱都能获得住房的情况。
这里面商业银行是始作俑者。商业银行对首付贷视若枉闻,还自己做起“房抵贷”的加杠杆产品。今年以来,商业银行贷款大多都投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及开发贷。7月个人住房贷款增加额度竟然超过各项贷款增加总量,前7个月各项贷款增加了8万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与开发贷增加3.5万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