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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目前,我国经济产业形势日益多元化,新的商业模式不断创新,与盈利相关的会计信息质量就显得日益重要。对此,我国财政部于2015年12月7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 年4 月底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7月5日正式。本文将对新收入准则的内容变化进行分析,并与旧收入准则进行对比,以提出新收入准则的变化及对企业预期影响和应对建议,以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2017年新收入准则的变化
(一)收入确认步骤
新收入确认准则相对旧准则简化了收入确认过程,减少了很多职业判断的环节,并且对很多收入项目提出了具体的指引。新准则提出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即五步法,具体如表1所示:
可见新准则收入确认模型,对于收入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更为详尽,包括合同分解,履行合同的义务、履行合同的时间分类、重大判断及履行合同的成本等等都需要进行披露,而且新准则强调收入确认应当重点披露商业模式,还有要对合同权责利进行细化分析并披露,对收入确认时间划分也应加以细化和披露。
(二)收入确认原则
新准则已改旧准则对于建筑合同和商品服务合同的区分,新准则将收入确认统一为五部分确认模型,而且新准则以控制权的转移为确认原则,这样使得收入确认时间上既可以按照控制权的逐步转移在一定时间段内确定收入,也可以按照客户取得控制权时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跟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下更强调结合商业模式来确认收入,很多是融资性质的合同是不能确认为收入的,而且不同盈利模式有不同的收入确认方式和时点,结合,具体行业举例分析如下:
软件服务行业,软件开发公司如果对客户负有软件开发、软件维护与技术支持、软件更新业务,如果签订在同一合同内,按照新准则规定下,软件公司应当将这三项义务分别确认收入类别,并按照不同的确认标准来确认收入,例如软件开发、许可和安装服务,可以按照控制权转让在客户可以使用软件时点时确认收入,软件更新服务也可以按照此原则实施;软件技术服务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来分段确认收入。
娱乐传媒行业,以在线视频播放网站为例,提供的只是电影的访问权,按照新准则,那么收入应当在一段时间内确认,但如果出售的是使用权,那么则可在某一时间点上确认,这需要结合职业判断和商业模式加以分析。
(三)计量原则
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将按照合同分解后的各个履约义务所对应的交易价格来划分与计量收入,大多数行业合同价格可能并不复杂和多样,但是某些新兴行业及商业模式创新等等,会导致对收入类型判断难度的增加。新准则下提出交易价格确定不仅基于合同条款,还要考虑商业惯例。例如某些电商网站,不仅从用户那里获得收入,也从供货商那里获得收入,这就需要细分合同,确定履约义务,而且还要考虑多种来源的收入计量方式。
二、2017年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的预期影响研究
(一)会计信息系统影响
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受到新收入准则的影响较大,很多会计信息系统中的收入数据来源于合同,即来源于账单模块,然而新收入准则要求更细化的识别合同履约义务,将收入合同分拆和分解。为了应对新准则,制定更细分的合同是最简便科学的做法,然而背后的会计信息系统也要加以升级改造,对应的CRM(客户关系管理)、销售系统、以及与总账间的接口系统也需要更加细分,需要加以改造。所以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的参数、核算项目、账簿系统、凭证系统需要重新初始化,自动化流程也要相应升级改造,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成本支出。
(二)财务指标影响
新收入准则实施后,可以预见企业的收入确认与计量必然会比传统准则下有所改变,例如软件维护收入可能就由原来的一次性确认改为分段确认,相应成本也会分段确认,某些资产的折旧也会重新分段,这会对一些涉及这些财务项目的财务指标产生影响,对于软件维护业务来说,这会降低一段期间的利润率指标,尤其是盈利能力指标和营运能力指标,新收入准则会影响这些财务指标。
(三)税收影响
新收入准则以商品服务的控制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体现了资产负债观的经营理念,然而目前税法依然按照收入费用观念来确认收入,并且对商品服务销售在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制定了详细的纳税规定,这会对新收入准则下的财税差异造成更大的影响,也会带来新的财税差异类别。
新收入准则将经济利益流入内化于交易价格分析过程中,交易价格是概率统计分布上的期望值,需要考虑可变对价、非现金对价、现金流的时间价值、应付客户对价、信用风险等因素,而税法对于这些因素通常是不予考虑的,这会带来新的财税差异。
(四)财务披露及职业判断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实施后,企业需要按照新准则调整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项目,需要披露将识别合同履约义务,即收入的分拆或分解这一流程后的信息,包括合同义务时点披露、合同相关的资产负债信息披露、分配交易价格至单独的履约义务的披露、影响收入确认金额的披露,及相关重大判断的披露。
具体来说新收入准则需要企业对合同收入作出更多的职业判断和会计估计。新准则下企业在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中的最需要的重大判断和会计估计,如下:
1.识别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环节
企业应当按照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进行分析,包括非书面合同,如果某些合同包含若干合同履约义务,即若干收入组成部分,那么企业应当实施重大判断来决定合同是否需要修改,即是否需要与客户重新签订一份新合同,或者继续作为现有合同中的内容处理。
2.识别各项合同的单独履约义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实际情况,分析评估其中的经济实质,采用重大职业判断将原合同的承诺义务分拆为明确区分的各个单独履约义务。例如企业提供的标准质保范围外的额外质保服务,企业应当作为新的单独的履约义务,作为新的收入来源处理,在质保履约义务完成时确认该项收入。但是在确定是否属于新的质保收入合同,以及什么时候确认该项收入,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作出更多的职业判断。
这些合同和单独履约义务的识别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以使得利益相关方能够对企业的收入过程有更清晰地了解。
3.确定交易价格
新收入准则强调企业应当随时跟踪分析对价的变化,在预计有权获取收入时收入确认,而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还要调整收入计算模型,所以收入核算的灵活性大大增加。
新收入准则强调企业应基于“期望值”方法或最大概率法来分析估计收入价格内的可变对价,企业可自主选择哪种估计方法,但是选择方法应与在合同中的应用保持一致。如果企业确定了可变对价估计金额,那么相应的限制也应当应用于该估计金额。此举目的是为了防止过度确认收入,企业应当采用职业判断来分析重大收入是否有较大可能性会转回,并且分析其量化金额。
以上这些职业判断的理由及证据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加以披露,以使得年度报告使用人对企业商业模式和收入确认方式有更清晰的了解。
4.分配交易价格至单独的履约义务
企业应基于单独售价的相对比率,分配交易价格至单项履约义务上。新准则规定企业在确定单独售价时,应当使用易被观察到的价格方面的信息,即在相似情况下向相似客户售出相似产品服务的易被观察到的价格,即交易可重复。
如果单独售价难以直接观察,企业应当实施合理方法来估计单独售价,例如市场评估法、成本加成法,当单独售价可变性、不确定性较高时也可以采用余值法。而这些估计和分配方式,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使得利益相关方能对企业的交易价格和收入分配方式有更清晰的了解。
5.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标准确定收入确认时点或时段新收入准则采用控制权的转移时点或时段来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或时段,一改旧准则对于商品服务的区分。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应当评估收入是否具备在一段时间内确认的特点,来确定是在某一时点确认还是在某一时间段确认,企业应当结合职业判断来确定,而且应当将职业判断的依据加以详尽披露。
三、2017年新收入准则变化影响的应对措施
2017年新收入准则变化对企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本文从企业角度出发,分析企业面对2017年新收入准则变化影响的应对措施,分析如下:
(一)设立专门的跨职能小组
新收入准则规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目前我国企业市场营销系统相对复杂,而且已签订的客户合同数量繁多,而且条款并不一致,如果等到新收入准则生效再开始着手准备营销系统改革,时间恐怕来不及,所以提早基于新收入准则对自身收入核算会计系统进行改革是必要的。
第一要做的事情就是应成立专门的跨职能团队,因为新收入准则下的收入确认,需要企业中各机构部门的协调合作,需要涉及很多职能部门和人员,例如战略委员会的人员、市场营销部门的人员、运营部门的人员、法务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的人员,甚至税务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的人员。这些职能部门的人员协调合作,组成跨职能团队,根据新收入准则来分析企业既有的和新产生的合同与收入的构成,各职能部门人员从各自的业务视角出发,对合同收入中的控制权转移情况、合同分解与识别情况、单独售价的估计情况、收入确认的时间段情况、履约义务的分解情况等等进行分析论证,并进行归纳总结,从而提出收入的确认方案,最后由企业董事会来结合该跨职能团队的收入确认意见来确定最终方案,该跨职能团队并对新收入准则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从企业整体层面,结合各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来考虑新收入准则带来的影响,并从各业务部门实施新收入准则的具体策略出发,归纳总结形成企业整体的应对新收入准则的改革方案,并报董事会审批。
(二)盘点受影响的合同
第二步企业应当盘点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合同,新收入准则对于企业合同确认做出了革命性的变革规定,影响最大的便是企业合同管理。跨职能小组应当对已签订的合同重新进行分析盘点,跨职能部门应当从各自的业务职能出发,对既有合同进行分析,例如营销部门人员应当对合同按照销售模式的不同进行分析并区分,法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权责利的不同对合同进行分析并区分,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现金流、实际控制权的不同进行分析区分,运营部门人员应当根据成本上的不同对合同进行分析并区分等等,最后由董事会综合这些意见,对合同进行重新识别和细分。
以软件企业为例,软件维修维护合同,在运营部门人员看来,是现有软件安装和使用后的辅导、系统维护、补丁安装等业务,所以成本较低,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业务进行处理;而财务部门看来,软件使用权已经转移,软件维修维护只是一项服务,控制权在于软件的使用能力是否被客户所掌握,软件是否能流畅运行,所以是不同于软件开发和安装业务的;在市场营销人员看来,软件销售并安装后,必然会产生维修维护服务,而且并不需要发生营销成本,所以可以作为单独的业务。综合这些人员的意见,企业董事会可以将软件维修维护作为一项单独的合同与客户重新签订,以确认为一项新的收入类型。
(三)识别系统及控制的缺口
第三,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有必要根据新收入准则来加以变革和深化,其中各子系统也要分析是否满足新收入准则更新的需要,企业应当对整个信息系统及控制的缺口实施识别并升级。
新收入准则总体上看对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影响是基础数据信息的更为细分和多元化,这就需要从底层数据搜集层面来对会计信息系统加以优化及变革。企业应当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就着手对会计信息系统加以升级,可以聘请软件公司对会计信息系统加以升级优化,也可以由自身的跨职能团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会计信息系统底层的数据搜集模块进行重新编写程序。
对于会计人员来说会计信息系统的会计处理环节上,也有必要结合新收入准则对商业模式分析、核算方式、单独售价估计、收入分配等要素实施改革,系统中某些会计核算科目、凭证摘要、计算公式等可能需要重新制定。
从监管部门角度看,应及时提示上市公司关注自身会计信息系统变革的问题及相关信息,并且应当出台相关辅导文件,例如案例编制、系统培训等方式帮助上市公司顺利实施新收入准则。
(四)做好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及时的沟通工作
最后,企业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中对于新收入准则相关的部分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及时沟通,新会计准则实施及相应的企业内部变革过程中,对外及时沟通都是非常必要的,为了使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平稳地实施新收入准则,并且财务信息系统能够良好地反映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情况,企业应制定科学详尽的沟通计划,并结合跨职能部门的统筹规划进行计划,以此来对整个新收入准则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反映,并及时对外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同时对外部的利益相关方,应及时展示实施新收入准则后企业的经营绩效变化情况。
四、结论
关键词:新收入会计准则;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新《收入》会计准则变化概述
(一)新《收入》会计准则变化要点第一,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包括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即新收入准则统一规范所有与客户签订合同形成的收入,并且具体指引了确认收入是在“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更明确指出收入确认的时点环节。第二,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是控制权转移。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时,履行合同即完成履约义务,不再是以商品或服务的风险报酬转移而确认收入,而是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更加科学合理地判断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第三,新《收入》准则更明确地指引了包含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的会计处理,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就需要评估合同,识别合同包含的所有各单项履约义务,将总合同款合理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业务中,在履行单项合同时确定单项义务收入。第四,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了如何对特定交易(或事项)进行收入和计量。如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销售时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或附有质量保证条款、售后回购方式等,这些特定交易(或事项)规定将更好地指导现实业务,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的影响新《收入》准则会影响很多行业的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可能加快也可能推迟确认收入的时点进度,可能加大或缩小收入的确认金额。其中,影响较大的行业包括房地产、制造业、建筑施工、商业零售、软件、科技、电商、网络游戏、电信娱乐与媒体等。
(三)执行新《收入》会计准则的现实意义新《收入》会计准则能够增强单位主体的合同意识、严格规范合同管理,提升会计收入信息的质量与企业间收入信息的可比性,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业财融合。
二、新会计准则应用中的纳税筹划实例
(一)区分销售合同中履约义务与增值税纳税义务间的差异根据新准则,按照“五步法”进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第一步,识别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所有单项履约义务。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承诺,一项合同中可能包含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在履行了履约义务时确认会计收入,因此,在业务开始签订合同时,需要识别合同包含的所有单项履约义务。单项履约义务是会计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单位,新收入准则识别单项履约义务,有助于处理增值税时,判断企业销售活动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时,会计通常这样处理,先提供运输活动再发生商品货物的控制权转移情况下,则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成本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先发生商品货物的控制权转移,再发生运输活动,可能将运输活动视同向对方提供的一项服务,可能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该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提及,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13%的增值税。在执行新收入准则后,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如果判断为一项履约义务,即一项销售行为,则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全额实现13%销项税额;如判断为两项履约义务,则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案例一,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若干电器X产品,售价为1000万元(不含税金额),同时提供运输服务60万元。若发生情形一,合同约定X产品运输到货后验收,即运输发生在控制权转移之前,则会计上考虑,甲公司的运输活动是销售方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运输费用属于合同履约成本,后期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增值税考虑整体业务是单一销售行为,按销售商品全额开票,适用13%税率,销项税额为137.8万元(1000+60)*13%。若发生情形二,合同约定X产品验收合格后再运输,即运输发生在控制权转移之后,销售方为采购方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会计上如判断该合同中运输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运输费用属于合同取得成本的增量成本,则该业务为混合销售,按销售商品全额开票,适用13%税率,销项税额为137.8万元(1000+60)*13%。若发生情形二,会计上如果判断该合同中的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则销售商品及提供运输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分别按销售商品和运输服务确认收入及开票,则销项税额为135.4万元(1000*13%+60*9%),比情形一及情形二中的混合销售减少增值税金2.4万元(137.8-135.4)。
(二)识别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案例二,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赊销合同,采购A产品100万元(不含税金额),合同约定乙公司2020年8月1日发货,丙公司在2021年2月1日付款。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是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结合案例二可见,乙公司2020年8月1日发货,如丙公司当日收到A货物并验收入库,即乙公司对A货物的控制权转移至丙公司,乙公司确认会计收入100万元。对于赊销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案例二中,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是2021年2月1日,乙公司若没有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乙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1年2月1日。这种赊销及分期付款的方式可以使公司先确认会计收入,后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效果。根据财会〔2016〕22号的规定确认收入时,将增值税销项数额记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待到2021年2月1日,丙收到货款时,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金额再转入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利用建筑服务的收入确认时点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第二点,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比如销售建筑服务合同,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财税〔2016〕36号文指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案例三,某丁建筑公司承接Y公司二年期工程合同,该项目为一般计税项目,在2020-2021年,工程总价款为4360万元。合同未约定按照完工进度收款,工程完工后收款。2020年12月31日时,根据工程部门测算,合同履约进度为50%。2020年12月31日,丁建筑公司根据新收入准则,按照履约进度法确认会计收入2000万元(4360/1.09*50%)。但丁公司未收到款,也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会计处理应借记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贷记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后期转入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待收到货款时或者开具发票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合同约定按照完工进度收款,但是也可进行纳税筹划,丁公司可根据自身的资金状况进行合理安排,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丁公司与Y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重新约定收款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则增值税纳税义务为2021年6月30日发生,缴纳增值税180万元(2000*9%)。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所以可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延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筹划方案起到延期纳税作用,取得180万元税金在半年内的货币时间价值。
2014年5月2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该准则以合同为基础、以资产负债观为基本理念,是首项以原则为导向的综合收入准则。
收入是综合收益表中的一项关键因素,也是衡量经营成果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收入确认问题备受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瞩目。然而,国际会计准则(IA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很大分歧。众所周知,IAS中关于收入的两项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IAS 18)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IAS 11)较为简单,特别是对于某些重要议题仅提供极其有限的指引,以致在应用时经常面临无章可循的局面;而GAAP却过于繁琐,针对不同的行业或交易有不同的规定,可能导致对经济实质相似的交易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为了消除现行收入要求的不一致性及不足之处,提供应对收入问题的更健全的框架,提高不同主体、行业、司法管辖区及资本市场的收入确认实务的可比性,加强披露以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IASB和FASB于2002年启动了一个联合项目,旨在制定一套统一的、高质量的收入准则。2004年10月,IASB和FASB决定制定联合概念框架,其中包括对收入要素的探讨,以提供收入准则的概念基础。2007年11月,双方创造性地采用“资产负债模型”作为收入准则的基本理念,同时采用脱手价格作为收入准则的计量属性。2008年12月,双方联合了讨论稿“关于客户合同收入确认的初步意见”(Preliminary Views on Revenue Recognition in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在“资产负债模型”基础上提出了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原则,但与之前不同的是,双方此次决定采用交易价格作为计量基础。在综合了全球对讨论稿的反馈意见后,两委员会于2010年6月征求意见稿“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ED/2010/6)。2011年11月,IASB和FASB再次征求意见稿“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ED/2011/6)”,总体上保留了核心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收入确认的五个步骤,进一步完善了新收入模型。新的IFRS 15就是以该征求意见稿为雏形。
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主要内容及评述
IFRS 15规范了报告主体应如何及何时确认收入,并要求主体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详实、更相关的披露。准则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新收入模型、额外指引、披露、生效日期与衔接办法等。IFRS 15后,IAS 18、IAS 11及若干解释公告也随即被取代了。
(一)准则适用范围 IFRS 15适用于几乎所有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租赁、金融工具、保险合同以及同一业务的主体之间为促进对客户或潜在客户的销售而进行的非货币交换。此外,IFRS 15规定当合同包括的履约义务中可能有一部分属于IFRS 15的适用范围而其他部分属于另一准则范围时,主体首先需要应用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单独区分及初始计量要求,再将剩余金额归属至属于收入模型的要素。
(二)新收入模型 IFRS 15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的金额应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
IFRS 15阐述了主体在确认收入时需要遵循的5个步骤,如图1。
(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IFRS 15提出了收入确认原则的基础是合同,因此应用新收入模型的第一步是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建立可强制执行的权力和义务的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依据主体商业惯例的其他形式,而且合同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以及主体是很可能收回其有权获得的对价。一般情况下,每一项合同应当单独核算,但如果合同是在单一商业目的下作为一揽子合同议定的,或者其中一项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另一项合同所交付的商品或服务,再或者多项合同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被视为单一的履约义务,那么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一组合同应予合并。此外,修改合同价格、范围的情况比比皆是,如何核算这些变更(将其作为原合同的一部分或是单独处理)过往也有不少争议。经过多番讨论和修订,IASB和FASB指出:如果修改新增了“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且额外的对价反映了该单独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以及反映特定合同情形的适当的价格调整,则修改应作为一项新的单独合同进行处理。否则,只能当作对原合同的调整进行处理。笔者认为,IFRS 15摒弃“交易”、引入“合同”,将收入确认基于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差额,实现了从“收入费用观”到“资产负债观”的华丽转身。这样不仅克服了“收入费用观”易产生不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递延项目的缺陷,而且更符合财务会计理论发展的趋势。此外,IFRS 15不区分交易的类型为商品或服务,而一律用合同来表示,消除了现行收入准则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在确认收入之前,主体必须识别出合同中包含了哪些履约义务。当客户能够从单独使用该商品或服务、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益,且主体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可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区分开来时,商品或服务才是“可明确区分”的单独的履约义务(详见图2)。这里,表明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可与其他承诺区分开来的因素包括:主体并未利用该商品或服务作为投入以生产客户所列明的共同产出;该商品或服务不会导致合同所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作出重大修改;该商品或服务与所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并非高度相互依赖或高度关联等。笔者认为,这将是实施IFRS 15的一个重大挑战,尤其是对于拥有大量不同合同的主体。例如,电信运营商通常将手机合同中的手机与后续服务捆绑在一起,根据IFRS 15的要求,首先必须将初始交付手机与提供网络服务等后续服务区分开来。现阶段,电信运营商的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合同纷繁复杂,这就可能导致电信运营商面临巨大的变革。
(3)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主体预计因交付合同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主体可以运用概率加权法或以最可能产生的单一金额为基础加以估计。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主体须考虑可变对价(如折扣、回扣、退款、激励措施及业绩奖金等)、货币的时间价值(当有证据表明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时)、非现金对价及任何应付给客户的对价(如礼品券、折扣券等)的影响。此外,主体还应当考虑有效预期的过往商业惯例、已公布政策或特定声明。例如,如果涉及特定客户的过往商业惯例表明主体通常仅要求支付合同列明价格的 90%,对于与同一客户订立的新合同而言,交易价格可确定为合同列明价格的 90%。笔者认为,IFRS 15采用交易价格这一计量属性仍然值得商榷。实际上,IASB和FASB对于收入确认采用何种计量属性的观点经历了重大变化:2005年5月,双方认为应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收入涉及的资产和负债;2007年11月,双方认为主体应当按照脱手价格确认合同资产及合同负债;然而由于脱手价格在应用中存在主观判断和不确定性,双方在2008年12月的讨论稿中改用交易价格。但是,交易价格同样存在缺陷,例如,主体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的现象频频发生,而此时还将交易价格作为计量基础显然有失偏颇。众所周知,只有在双方自愿、公平交易的情况下,交易价格才等同于公允价值。因此,现行收入准则中“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的规定有必要在IFRS 15中得以沿用。
(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如果在单项合同内识别出多项履约义务,交易价格应当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每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单独售价应在合同开始时确定,并基于主体在类似情形下向相似客户出售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可观察价格。若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则主体须运用市场评估、预计成本加利润或余值法对其进行估计。
(5)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主体应在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确认收入,即当特定履约义务涉及的相应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控制权转移”的判断是新收入模型应用过程中的另一重大挑战。控制权可在某一时点或一段时间内转移(对于在一段时间内转移控制权的情形,主体应当选择投入法或产出法来计量履约义务的履行进度)。因此,特定项目的收入可能在某一时点确认,也可能在一段时间内确认。另外,这里的“控制”是指主导资产的使用及获得资产几乎所有剩余利益的能力。当主体满足以下至少一个条件时,可认为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已转移:一是客户拥有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二是客户享有从该商品或服务获利的权利;三是商品或服务具有特殊性,按客户的具体要求量身定做;四是客户履行无条件支付货款的义务。举例来说,某机械设备制造商A与客户B签订合同:A为其量身定制一款机器,售价500万,为期1年,每个季度按机器完工进度收款,机器完工之后,将所有权交予B。因机器是按客户要求量身定制的,机器在建造过程中由客户B控制,属于控制权在一段时间内转移的情形,制造商A应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但若将“量身定制”改为“标准化产品”,则制造商A只有在交货完成那个时点才能确认收入,因为机器是标准化的,A可以在交货之前将其出售给第三方,以致客户B在此前并未取得该机器的控制权。显而易见,IFRS 15与现行的收入确认方法不同,IAS 18立足于“商品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美国GAAP立足于“已实现(或可实现)”或“已赚取”。笔者认为,基于“控制权转移观”的收入确认方法相比现行准则,一方面达到了收入准则本身确认意义上的统一,另一方面也实现了与合并准则中“控制”概念的统一。换言之,这不仅有利于IFRS整个体系的一致性,亦使整个会计处理上的原则导向更加明确。此外,IFRS 15在未区分商品和服务的前提下提供了何时应在一段时间内确认及何时应在某一时点确认的具体详尽的指引,这也不同于IAS 18中“涉及服务的收入在一段时间内确认,而涉及商品的收入在某一时点确认”的做法。
(三)额外指引 考虑到收入确认问题的复杂性,IFRS 15还提供了与此相关的某些具体指引。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与合同相关的成本、质量担保、客户未行使的权利、客户针对额外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权、知识产权许可证、回购协议、客户验收等,详见表1。
(四)披露 为了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因与客户订立合同而产生的收入和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IFRS 15大幅增加了有关收入确认的披露。据此,主体不应仅通过基于“核对表”的方法来满足披露要求,而应当提供与合同相关的定量和定性披露,并明确说明应用IFRS 15时所进行的任何重大判断,及针对获取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所确认的任何资产。要求提供的关键披露如图3。笔者认为,IFRS 15大幅增加披露要求,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符合目前会计界大力推行的“决策有用观”。
(五)生效日期与衔接办法 IFRS 15对自2017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报告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IFRS 15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以后订立的新合同,并同时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尚未完成的现有合同。在采用IFRS 15的首年报告的本年度数据应视同IFRS 15的要求一直被采用那样进行编制,就比较期间而言,主体在采用IFRS 15时可选择运用追溯调整法或简化过渡法进行调整。
三、对我国完善收入准则的启示
我国关于收入确认会计处理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CAS 14)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CAS 15)中,CAS 14和CAS 15充分借鉴了IAS 18和IAS 11,基本实现了持续趋同。准则在实施的几年内,对于规范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等的会计核算,加强企业收入确认相关信息的披露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从进一步提高我国收入准则的质量来看,CAS 14和CAS 15仍存在以下不足:(1)“风险与报酬转移法”比较抽象,在应用中存在诸多难度,“风险”与“报酬”转移与否不容易判断;(2)建造合同周期长、变数多,从而导致收入确认最核心的指标“完工进度”无法精确核算;(3)“风险与报酬转移法”、“完工百分比法”在确认理念上存在重大差异,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4)在实务中,企业经常通过合约安排蓄意满足“风险与报酬转移法”的五个条件或随意调节“完工进度”来操纵利润,因而未能充分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5)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新兴产业层出不穷、营销模式日新月异、支付结算方式日益复杂,CAS 14和CAS 15面临着巨大冲击。
近几年来,IASB和FASB对收入确认项目倾注了大量热情,提出了颠覆性和前瞻性的IFRS 15。IFRS 15施行之后,势必会在施工建筑业、大型机械设备业、电信业、软件开发行业等领域掀起轩然大波,也将对独立审计形成新的挑战和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我国应紧密关注IFRS 15的最新成果,结合我国国情重新审视新收入确认模型的可操作性。就现阶段而言,我国还不宜进行大刀阔斧地全面改革,而应选择“渐进式”的方法进行国际趋同。具体而言,可以先在部分试点企业运行,及时总结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条款加以认可,继而不断完善我国的收入准则。待时机成熟之后,再考虑对我国收入准则进行深入改革,最终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只有这样,一方面我国可以降低会计准则的改革成本,另一方面可以较快顺应时代潮流,更好地融入国际化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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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评析与前瞻――以金融工具、合并报表和收入准则为例》,《会计研究》2012年第4期。
[4]王一舒、王卫星:《IASB/FASB收入准则发展新趋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涉外税务》2012年第10期。
关键词:收入准则 征求意见稿 对比 建议
一、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与CAS 14、CAS 15的部分内容对比
收入是会计一项非常重要的财务指标,收入准则也是会计的重要准则。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并定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国际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为此,准则设定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单独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
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基本框架为总则、确认、计量、合同成本、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列报、衔接规定、附则。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相比我国2006年颁布的现行CAS 14(五章十九条)和现行的CAS 15(六章二十八条)的规定,变化较大。首先是准则制定的理念从“收入费用观”变为了“资产负债观”,即由规则导向型的收入费用观变为了原则导向型的资产负债观;其次是准则的框架变为了财务报告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四个基本环节;再次是收入确认标准以控制权的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最后是以合同价格为基础确认收入代替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收入。由于这四个重要方面的变化,导致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相比现行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产生一系列的变化,具体列表分析见下页表1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与CAS 14、CAS 15的部分内容对比。
二、对现阶段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一)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
准则制定委员会应继续就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根据我国的国情,向会计理论和实务研究工作者、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国资委等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继续进行充分调研,考察原准则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利于准则的顺利实施。
(二)密切关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施情况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5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将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要继续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就要密切关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以及实施情况,使得收入准则修订后能顺利实施,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施情况,不断完善我国收入准则的修订,将准则的应用指南等一并归入准则。
(三)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应积极应对收入准则的变化
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要认真研读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评估准则对具体行业的影响,积极应对。具体地说,企业要进行新修订准则与原准则对行业的影响对比分析,可以鼓励部分企业提前实施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认真总结实施中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并积极反馈给准则制定委员会,以利于准则制定委员会充分掌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收入准则的修订。
(四)税法的修订与完善
毫无疑问,随着新修订收入准则的实施,税法的相关条款不能滞后于准则的修订,税法的相关条款要不断跟进、完善,以利于税务人员实际操作,防止税源流失,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税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要积极反映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利于税法的不断修订与完善。
(五)会计人员提前认真学习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无疑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密切关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与实施,积极学习我国会计准则,认真执行会计准则,将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积极反映,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供准则制定委员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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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房地产; 收入确认; 完工确认法; 完工百分比法
近十年来,房地产行业总是人们议论和投资的热点。但令人疑惑的是,明明房地产企业看上去利润很高且经营稳定,可财务指标却不甚理想,收入波动大,资产负债率也畸高。造成问题的重要根源之一是有关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方法。房地产企业的销售过程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具有生产周期长、投入资金量大、预售融资情况普遍等特点,同时由于自有资金投入较少,主要以银行借贷为融资手段,所以存在高风险性。因此,在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问题上,会计学界历来有不小的争议。现行的完工确认法虽然能够在各方面契合收入确认原则,符合谨慎性原则,但却有违配比原则;完工百分比法虽然能够解决配比问题,使财务指标更稳定真实,但却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局限。
一、文献回顾
作为财务报告信息中最大的组成要素,收入的重要性由此可见,而收入确认问题也向来是国外学者探讨的热点。Company Reporting①其2003年的报告中曾指出:“收入确认的重要性不可被低估,因为它是使收入流入企业的媒介。收入通常是一家企业财务报表中最大的构成项目,也是投资决策的基础。”然而收入确认又是极其复杂的,不同行业不同公司在不同的交易规则下确认方法和时点可能千变万化。David,Jerry,Sheldon(2000)曾研究总结,尽管“大多数收入在商品交付顾客时和在劳务被提供且计费时确认”,但同时“会计界确实允许在销售行为以外的其他时点确认收入;其中许多其他收入确认方法是行业特有的”,比如建造业、肉品加工业等,以及采用特殊销售模式,例如开票持有、延长保证期限等。正是由于其复杂性,以及对会计师职业判断的极高要求,使得部分经营者找到了盈余管理的空间,使收入确认成为粉饰企业财务报表的工具。1998年9月,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前主席Arthur Levitt在纽约大学发表演讲时,质疑一些企业的收入确认政策,形容其为“数字游戏”,并特意阐明“公司试图通过操纵收入确认来夸大收益。一瓶佳酿,在它储存酝酿完成前你肯定不会打开瓶子上的软木塞,但是一些公司正在如此处理他们的收入——在销售结束前,商品交付顾客前,或当顾客仍有权力选择终止、撤销、延迟销售交易的某个时点就确认了收入。”因此,企业必须选择公正客观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
房地产行业作为特殊行业,其收入确认的处理历来存在争议。即使是作为风向标的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它们自身之间也存在矛盾。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第15号》,2008)规定,当该开发不属于建造合同,且不存在“随着建造过程的进行,所有权上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逐步转移给买方”的特殊情况时,按商品销售的收入确认原则处理,即按完工确认法;否则使用完工百分比法。而美国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标准第66号》,1982)作为以规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列举了大量情况和其对应的方法;对于分户出售的公寓大楼有特别说明,在满足适当条件②下应当使用完工百分比法,否则延迟确认。两者完全不同的做法,使得房地产企业在面对自身情况决定何时入账时都会产生疑惑。
不过,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目前正在商讨制定统一的收入确认准则,以期减少矛盾做到一致。一名FASB成员于2011年9月27日透露,正由会计准则制定者起草的新收入确认指导文件将会给房地产行业带来巨变,因为指导文件将会代替原先房地产行业的特有准则。③
而在我国,虽然收入准则中没有特别提及到房地产行业的收入确认,但财政部出台了其他文件以起到指导作用。其中,1993年1月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此外,1999年5月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八条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所得的价款,只能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并作为企业预收账款管理。商品房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后,应将预收账款转为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