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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政府行为,完善工作机制
坚持以政府行为为主导,市政府把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妇女儿童工作力度;坚持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将实施两个规划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实施政府督查;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实施专款专用;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将两个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成员单位,加强工作统筹,组织召开市妇女儿童工作会,定期督查指导,加强沟通协调。各妇儿工委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及时研究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做好事。今年下半年,市妇儿工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督查。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通过新闻舆论、大众传媒,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常德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2010年)》及涉及妇女儿童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举办“五五”普法、送法进社区、送法进家庭等各种形式的活动,利用“三八”维权周、“妇女维权岗”、“平安家庭”创建等,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普法宣传的力度,结合两个规划中期评估后续工作的开展,积极宣传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努力优化妇女儿童生存与发展环境,推动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意识的提高。
三、加强监测评估,保证妇女儿童工作质量
把妇女儿童发展状况纳入常规统计,形成制度。开展培训,提高成员单位业务人员的性别统计意识,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提高监测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认真研究监测评估数据和报告,对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定期评定、研讨,形成有效的维护机制。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两个规划实施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加快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步伐。对在中期评估中已提前达到纲要(规划)终期目标的静态性指标进行修改和调整;对已达终期目标的动态性指标采取巩固措施,防止反弹。按时完成20*年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并制定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主要目标实现进度表,根据进度表的数据提出整改措施,确保两个规划终期目标的完成。
四、强化政府服务,切实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一)预防和控制婴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我市婚前医学检查率为1.73%,农村婚检率为0.3%,离规划目标城市不低于90%,农村不低于60%有较大差距。20*年要重点开展婚前保健宣传教育、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力争做到人人都在监测中,确保出生缺陷全覆盖监测。
(二)有效遏制艾滋病发生率。报告显示,女性当年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数25例,比上年增加7例,上升38.89%。各有关部门要有效提高妇女儿童医疗卫生条件,在妇女儿童中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坚决有效遏制艾滋病的蔓延势头,减轻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危害。
(三)继续妥善解决社区留守妇女儿童及流动人口妇女儿童问题。20*年各成员单位要在已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各自职责继续探索新思路,重点围绕农村留守儿童、流动人口子女以及单亲、贫困家庭儿童的教育问题开展调查和课题研究,积极构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网络,市教育局、市计生委、市公安局等成员单位要加强流动、留守妇女儿童在我市的分布情况及数据的统计,进一步解决流动、留守妇女儿童在卫生保健、上学、人身安全、劳动安全、工资福利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四)完善对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体系。要进一步加强医疗、住房、教育、司法、就业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一系列专项救助,完善临时救助、社会互助等措施,做好孤、残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依法打击和防止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
(五)帮助妇女充分就业。20*年市妇儿工委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宣传力度,探索就业途径,提供就业渠道,帮助更多的妇女充分就业、平等就业。要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和服务,提高妇女自身素质,拓展就业领域,增加就业机会,深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项任务和社会保障待遇,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规范化、制度化的网络是妇女诉求表达的直接途径。建立和完善了区、镇、村三级妇联网络,落实接待、首问责任制、登记统计及上报制度,同时还开通维权热线、电子邮箱。我们通过窗口,认真接待每一位来访者,及时调查处理,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处理中,我们坚持“四办”:①直接办。对妇女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和法律咨询,我们认真解答,细心指导,做好妇女的宣传教育、思想疏导工作;对各种纠纷,如夫妻纠纷、婆媳矛盾、邻里纠纷等,我们主动介入,及时下基层对矛盾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有效化解家庭、邻里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②联合办。对上访案件较为复杂,涉及面广的,我们积极协调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开展维权联动;③配合办。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如家庭暴力造成人身伤害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给予查处。④转办。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妇女,我们及时将案件移送“148”法律援助中心,由律师义务诉讼,维护困难妇女的合法权益。此外,2007年建立了法律顾问服务制,通过开通妇女维权热线、设立法律咨询服务联络卡,为妇女群众免费提供专业、规范、及时的法律心理咨询服务和帮助。20__年,妇联系统协调处理妇女群众案件187起,其中婚姻家庭类125件,劳动权益类16件,财产权益类32件,基本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区妇联常年法律顾问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共计35人次。
妇女权益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卫生、环境等各个领域,妇女权益保障需要社会各部门的支持、参与和密切配合。一是各级按照“各负其责、预防为主、及时排查”的工作原则,对本地涉及妇女权益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对新情况、新问题强化信息动态监控,耐心地查摆纠纷苗头,及时做好劝解疏导工作,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无,防止矛盾激化;加强对敏感时期敏感问题和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及时发现可能引发侵害妇女权益和影响社会稳定重大苗头,把引发妇女权益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充分发挥区妇儿工委办设在妇联的优势,配合政府颁布实施20__-20__年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落实妇女儿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推动重难点指标有所突破。三是成立了妇女维权协调小组,研究解决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典型侵权案件。每年都积极参与由区人大法工委牵头组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整改,从源头上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与各部门的合作。协调政法部门,扎实开展“平安家庭”创建、“不让进我家”、打击“__”、“帮教”等工作,在“平安同安”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协调区法院成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积极推荐人民陪审员,全区共有5名女人民陪审员,占陪审员总数的33%,20__年参与调解审理涉及妇女儿童的民事、刑事案件共17件,如离婚、、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在协助法院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协调司法部门推动女性进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家庭、邻里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联合区检察院开展合适成年人工作,对未成年人犯进行心理调适、教育讯问,帮助他们端正思想,改过自新。五是加强妇女维权队伍建设。建立妇联常委、执委、妇女代表联系制,变“一次性会议代表”为履行一届职责、联系一方妇女群众的“常任制代表”,及时搜集、分析、反映妇女群众的思想状态以及带有倾向性的社会动态,全面准确迅速地反映妇女群众的困难、要求、呼声。注重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作用,通过调研、反映意见呼吁,推动妇女权益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此外,邀请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司法工作者、女律师、妇女干部、志愿者等组建巾帼普法宣传队伍,深入基层为妇女群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
许多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根源于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习惯用一些传统观念和习俗解决问题。因此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首先要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帮助他们学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近年来区妇联采取各种宣传渠道,普及妇女法律知识,提高
了妇女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和水平。一是印发法律宣传材料。编印了一批《妇女维权知识手册》、《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手册》、《家庭暴力指南》、《婚检宣传图册》等材料,不定期组织巾帼志愿者上街入户发放。岁末年初,还精心制作一批平安宣传挂历、春联及环保袋赠送给家庭,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从而达到了宣传法律知识、平安创建知识的目的。二是开展集中宣传。充分利用每年的“三八”节、“六一”节、《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周年纪念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节日,通过组织开展以法制宣传与依法维权为主题的“三八”维权周、“关注妇女权益”、“维权进农村”、“维权社区行”、“百万妇女学法律、家庭平安促和谐”、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邀请法律顾问、律师、司法工作者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广泛深入地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劳动法》等与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了广大妇女的学法、用法和依法维权能力。每年禁毒月,开展以“创建无毒家庭,推进平安建设”为主题的禁毒宣传月系列活动,如:发放倡议书、举行“不让进我家,共创和谐社会”签名活动、组织妇女参观禁毒教育基地,宣传普及禁毒知识,增强广大妇女防毒、拒毒意识。三是开展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联合有关部门举办平安建设主题文艺晚会、演讲比赛,运用芗剧说唱、方言顺口溜、文艺小品、歌舞等文艺节目宣传法制,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以和谐稳定为主题,先后组织开展了“和谐家庭,幸福同行”家庭才艺比赛、“平安、快乐、成长”家庭趣味运动会、“迎新年合家欢”亲子游园等活动,引导家庭成员互敬互爱,营造和睦幸福的家庭环境。构建服务网络,为妇女提供民生保障。建立起农村妇女教育培训、科技示范、信息服务、巾帼扶贫四大服务网络,通过举办各种实用技术技能培训、“1+1”群创业项目推介会、招聘会、创建巾帼科技致富示范村和示范基地、扶持农村创业女能人和贫困妇女自主创业等,促进妇女增收致富。20__年,为30名创业女能人发放小额贴息贷款148万元,为8名贫困妇女各发放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助资金。
开展扶贫帮困,为贫困妇女儿童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积极实施“春蕾计划”,将资助对象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扩大到女高中生、女大学生,资助内容从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延伸到学习、生活费补助。仅20__年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了2 名春蕾学生,其中:女大学生 ,资助金额达15.52万余元。开展亲情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活动,发动“爱心妈妈”与341名留守儿童结对,在学习、生活、思想上给予关心和帮助,弥补亲情、教育的缺失。配合市、区领导走访慰问贫困妇女、特困儿童及孤儿共285名,慰问金额达8.4万余元。
积极主动协调,为妇女儿童提供医疗卫生保障。联合宣传部、司法局、卫生局、科协等有关部门经常深入基层开展科技、文化、法律、卫生“四下乡”和“娘家人三进三送”活动,为妇女儿童送法律、送知识、送健康。经常联合科宏眼科医院为广大儿童开展视力筛查,赠送护眼宝典。关注贫困妇女的健康权益,母亲节期间联合区计生局对贫困母亲进行免费妇科病检查。组织全区低保户妇女参加免费妇科病、乳腺疾病普查,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促进妇女身心健康。
通过系列实实在在的帮助和扶持,为这些弱势妇女儿童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从而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与纠纷,促进家庭、社会的和谐平安。
一是加大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力度。要借助司法、教育、新闻媒体和其它社会力量,重点面向党政领导干部、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妇女群众及社会各界,加大法律法规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妇女、尊重妇女、维护妇女的良好环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素质。同时,要教育妇女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依靠自己的双手实现自我价值。
二是构建社会化维权网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有效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司法局、局、妇联等单位要继续发挥作用,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公安部门尤其是基层派出所作为执法部门,在接到家庭暴力投诉时,要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发生,并给予调解教育;对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要及时依法受理。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活动,严惩犯罪分子。
在读书学习中,之所以会存在华而不实的“舌尖上的学习”现象,笔者以为,主要成因不外有三:其一,学习的意义不明确,不是为了指导工作,而是为了应付交差;其二,学习的动机不端正,不是为了修身立德,而是为了包装炫耀;其三,学习的观念不正确,不是为了改造思想,而是为了急于求成。只崇尚空谈,不联系实际,只浮于表面,不触及思想的“舌尖上的学习”,虽表现在少数人的身上,但其危害很大,久而久之,必然造成形而上学,学用分离,工作不实。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为学之实,固在践履。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发扬好的学风,怀着感情学,带着问题学,跟着时代学,求真务实学。把读书学习作为政治信仰来坚定,作为崇高理想来追求,作为思想武器来掌握。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习与应用相统一,言语与行动相一致,真正做到深钻细研,学懂弄通,善思真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学习与工作相交融,以用促学,互相推进,相得益彰。
推动“小处方”需要制度支撑
田方
因常年坚持开“小处方”医治了众多病患,河南省洛阳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儿科主任医师毋剑梅,拥有大量忠诚的“爸妈粉丝”。据介绍,加上检查、诊疗、药费等,病人找毋剑梅看病的平均花费只有20.8元,单张处方均额只有16元,是医院里处方金额最低的医生。
正如常年关注民生领域改革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樊明所言,“毋剑梅受追捧不仅是对她精湛医术和高尚医德的肯定,也反映了群众对进一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热切期盼。”但是,“小处方”更需要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否则,“小处方”只能是个传说。
作为一名儿科主任医师,毋剑梅并没有攻克什么医学难题,也不是什么医界泰斗,她只是几十年如一日,用一张张处方驱散了一个个患儿的感冒、发烧等常见疾病,尽可能地减少了这些病患家庭的经济负担。但是,毋剑梅会开“小处方”,其他的医生为什么不开“小处方”呢?非不能也,乃不为也。这不是医生的“良心”出了问题,“绝大多数医生都是好的”,毋剑梅也一再表示。换句话说,毋剑梅开“小处方”和医生的专业水准无关。因为无论是检查太多还是“大处方”,都与医院的经济利益挂钩,也与医生的个人收入挂钩。当医院的收入要来自于药品提成,开“大处方”就是必然的选择,这是制度使然。一万元钱治好病的医生,能给医院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一百元钱治好病的医生,却可能拖了医院赢利的后腿。所以,要推动“小处方”,不能光靠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良心,更需制度的推动。
“答谢恩人”让我们重拾道德
王琦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同时,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推进我旗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13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7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字〔**〕14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目标
农村留守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出现并长期存在的社会群体,是最需要全社会关注的特殊弱势群体,扎实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对我旗未来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精准扶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上级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救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要看到,近年来一些农村留守儿童因缺乏精神关爱而造成心理障碍,辍学、厌学,甚至成为问题儿童,因缺乏监护而遭受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全旗外出流动人口达到总人口的36%。农村留守儿童逐年增加将是我旗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x感和紧迫感,把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项长期的、义不容辞的重要任务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密切配合,抓出实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儿童优先,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的关爱保护。要坚持构建“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形成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确保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切实防范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事件的发生。**年全旗要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和机制,在重点乡镇和服务内容上要有创新和突破。到x年,各乡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未成年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在祖国同一片蓝天下茁壮成长。
二、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家庭监护,父母尽责。
家庭监护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主体责任是家庭。农村留守儿童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家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家庭发展中,要优先考虑儿童利益,更加注重以文明方式进行教育,防止家庭暴力,虐待等侵害事件的发生,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实行以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在旗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与各相关部门积极协作、相互支持,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民政、教育、团委、妇联等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构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三)社会参与、全民关爱。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事业,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宣传、报告和监督,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民营企业、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拓展关爱服务形式的内容,规范关爱行为,加大关爱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一)强化家庭文明监护意识
督促家庭依法履行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增强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重视对儿童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培训指导,在政府实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等项目中,增强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外出务工、创业人员应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鼓励父母外出务工、创业期间通过微信等新媒体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子女学习、生活和心理等状态,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培育监护人依法监护意识,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时以文明方式进行,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杜绝家庭暴力发生。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各乡(镇)、村委会以乡约村规、邻里互助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监护的宣传和监督。父母或接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建立覆盖城乡三级(旗、乡、村)救助保护体系
旗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切实将国家、自治区和市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细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指导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关爱保护行动;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做到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具体政策的落实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创新管理方式,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台账式管理,健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和监督问责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乡(镇)、村委会开展的摸底排查和监护监督等工作要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好上级部门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各项措施,细化工作任务,打牢工作基础,形成关爱保护工作机制。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一季度检查更新一次,精准施策。同时要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和其他监护人员的法制宣传和指导,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提高监护能力。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走访、专业社工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各村委会要细化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要熟悉和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和其家长外出务工情况信息,定期走访留守儿童家庭,全面排查、及时掌握留守儿童家庭状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
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两免一补”教育资助政策,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要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向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实现小学、初中阶段就近入学,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要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部门、共青团组织指导协助中小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校园欺凌等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多种方式加强与受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帮助监护人掌握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旗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积极参加体育、艺术、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帮助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外出务工家长间的联系沟通,形成学校、家长、委托监护人共同关爱培育的合力。
(四)发挥群团组织特点参与关爱服务
强化各群团组织之间横向协作机制。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依托妇女儿童之家、职业培训和介绍机构等为留守儿童及其父母创造条件,提供心理疏导、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就业指导等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加快推进“妇女之家”“儿童之家”“青少年维权岗”等关爱留守儿童服务平台创建工作,有效发挥各群团组织在维护留守儿童权益中的作用;逐步探索、建立观护制度,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和测评服务;妇联要依托妇女儿童之家,为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共青团要重点建设青年志愿者数据库,为留守儿童选择专业青年志愿者提供服务。残联要组织开展残疾留守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大力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保护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寒暑假组织留守儿童开展读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门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爱心家长”关爱帮扶机制,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帮助援建爱心家园和村委会留守儿童服务中心等关爱服务设施、举办村委会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日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促进全社会共同来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
四、构建夯实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现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受委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委会或市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市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留守儿童因遭受侵害等原因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部门应给予保障。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
对受到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公安机关相关情况通报后,要及时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委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落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委会、乡(镇)民政管理所等有关人员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要发挥好村委会作用,协助做好入户查访。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在送交加害人、受害人的同时,通知村委会做好入户跟踪查访工作;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留守儿童,在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后,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应当协助执行;对协查中发现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很好落实与执行的,村委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保护。
五、加强关爱服务阵地建设和能力建设
(一)加强关爱服务阵地建设。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水平。加强农村学前和义务教育投入,结合国家以及自治区关于农村中小学建设相关项目,在有条件且符合整体布局要求的乡(镇)改扩建一批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在留守儿童集中的乡(镇)建立寄宿制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容纳能力,突出儿童特色和积极向上的时代特征,积极建设留守儿童之家、爱心家园及“阳光庭院”“有福童享”“快乐学校”等标牌的关爱服务阵地,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留守儿童数量较少、居住分散的边远村庄,要将留守儿童送至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就读。在农村留守儿童较为集中的学校、村委会、社区建设留守流动儿童之家、爱心家园,力争3年内基本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全覆盖。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爱心家园等关爱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有统一标牌、有固定场所、有完善设备、有人员管理、有儿童档案、有活动计划、有活动台账、有经费保障的标准,强化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要与基层文化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发挥基层文化中心的多重服务保障作用。
(二)加强关爱服务能力建设。
着力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旗、乡、村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构,加强关爱服务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旗、乡、村专兼职工作人员微信群,互动交流,促进工作。做到有组织机构、有工作经费、有专职人员、有制度措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农村中小学校师生比例,完善农村学校教师工种结构。择优选拔优秀教职工担任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管理员,对于兼职管护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创新关爱方式,综合采取学校寄宿、社会托管、家庭代管、父母回归等管护形式,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动作为,抓好落实。
(一)调查摸排,实现精准帮扶
按照《**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摸底调查,建立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一人一档动态统计台账。与学校合作,依托全市“三留守”人员(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困境未成年人摸排工作,每季度最后月15日之前更新数据库报旗民政局,持续开展调查分析研究,为实施精准帮扶提供有力支持。
(二)建立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
旗政府将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奖优罚劣,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旗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采取明察暗访、跟踪问效等方式对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及时发现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督促限期整改解决,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扎实推进。
(三)加强法治保障。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开展立法调研,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明确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监护义务,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意识。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维权服务,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四)营造关爱保护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