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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农村商业银行;利弊分析
1.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进展
2015年5月1日我国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据央行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3月31日,全国3658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全部办理投保手续,保费全部归集完毕。以2014年投保机构经营数据计算,2015年5月至12月的应交保费折算成年度保费后占全部投保机构吸收存款总成本、税前利润和营业成本的比例仅为0.33%、0.59%和0.40%。自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来,银行存款保持平稳增长,大中小银行存款格局保持稳定。截至2016年1月20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134.6万亿元,较2015年4月末增加11.2万亿元,增长9.1%。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障银行安全的重要举措,对防范银行业危机、规范银行经营行为、增强金融系统稳定性、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
2.利弊分析
由于截至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仅满一周年,存款保险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尚不能完全显现,但也已有所体现。据银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全国农村商业银行数量已达1000家,截至2016年4月末农村商业银行总负债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比例13.6%。农村商业银行对服务“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经济具有重要作用,并且随着随着农信社全面改制成农商行,农商行未来在涉农金融机构中的将逐渐上升。农商行的发展好坏会直接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而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农商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1积极影响
2.1.1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增强了农商行的竞争力。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可改变人们对国有大型银行“大而不倒”传统观念,存款保险风险处置作用也降低了农商行对风险发生的顾虑,可自由的参与竞争。此外,农村金融机构具有服务“三农”的作用,在政策上享有一定的帮扶,其竞争力会有间接的提升。
2.1.2有助于农商行吸纳公众存款,提升其负债能力。银行的负债主要表现为社会公众的存款,自2015年一季度至2016年一季度农村金融机构总负债规模呈上升趋势,第二季度开始增长较快;并且占金融类金融机构的比例自第二季度以来下降的趋势趋于平缓。根据各地的持续监测,自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以来,银行存款占比方面,大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占比较2015年4月末略有下降,中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占比略有上升。《存款保险条例》将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人民币,能够为99.62%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存款保险对公众存款有了明确的制度保障,农商行在公众心目中的信用度便有了大幅的提升。鉴于我国中小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普遍高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越来越多的资金会流向农村金融机构和中小型商业银行。
2.1.3迫使农商行进行产品创新,发展中间业务。存款保险压缩了银行利润,为了弥补利润的减少银行需要创新新金融产品来吸引公众投资,同时中间业务的比重越来越大,非信贷业务的开展提升了银行业务能力。2.2消极影响2.2.1存款保险导致农商行经营成本增加,利润减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投保机构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且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然而就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来看,农商行的风险状况不如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因此在支付基本的保费的基础上农商行还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差别费率。银监会统计数据,2015年一季度至2016年一季度农商行资产利润率变化。总体来看农商行的资产利润率呈下降趋势,并且自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下降速度有加剧的趋势。最新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存款总额约为9万亿元,贷款总额约为5.98万亿元,六个月存贷款利率分别平均约为2.06%和5.60%(考虑到目前存款保险每六个月缴纳一次,因此采用六个月期的存贷款利率作为测算标准)。净利润=(贷款利息-存款利息)*(1-所得税率25%).不同存款保险费率下保费的缴纳都不同程度的增加了银行的经营成本,导致了银行的利润的减少。
2.2.2存款保险的实施使大额存款流进大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提示了公众,银行业在自由竞争的状态下有破产倒闭的风险。在国有商业银行“大而不倒”的思维模式下,出于风险的考虑储户存款逐渐流向国有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赔付限额50万人民币的规定以及高风险农商行破产时变更存款银行的繁琐使部分大额存款流向国有商业银行,阻碍了农商行的发展。
3.应对措施
3.1进行集约化、精细化管理。面对存款保险增加了银行的成本,在降低银行日常运营成本同时,寻找新的获利方法;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增强风险评级降低差别费率,节约成本。
3.2优化负债结构,提升负债管理水平;提升资产业务的盈利能力和运作效率,在量的积累的同时注重质的改善。
3.3增强乡镇与农村市场的宣传与推广,大力发掘乡镇与农村市场的潜力;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努力在客户心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使得公众对银行有较高的认知度。
4.结论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于农商行来说既有利也有弊,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都将是利好。由于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针对“三农”以及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总体上来说其对象的资金量相对较小且与银行的业务往来中除小微企业外多数集中于存取款业务,存款保险50万的赔付限额几乎都能满足其对银行风险的的要求;且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往往高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此外,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总体文化水平较低、金融素养缺乏,对于存款保险强化约束和防范风险的作用不能科学的认识,作为典型的风险规避型群体边际储蓄倾向较大,看到地更多是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保护;而且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很少在村镇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因此农村商业银行具有近水楼台的地域优势。鉴于以上因素,存款保险制度将使得农村和乡镇地区的资金更多流向农村商业银行,增强农商行盈利能力,推动农商行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耿少林.存款保险制度对农商行的影响分析[J].时代金融.2015,(10).
[2]胡浩.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J].经济师.2016,(04).
[3]曾淑华.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对村镇银行的影响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6,(10).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银行存款;浮动利率;生成机制
abstract:interest rate liberalization reform is the certain requirement of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our banking reform has reached some achievemen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the un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american q-regulations gives us a lesson that we should push our interest rate liberalization reform prudently. nowadays the interest rate sensitivity of our economy main body,the formation mechanism of our benchmark rate,the abilities of our commerce banks,finance management and risk control still cannot completely satisfy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deposit interest rate liberalization. comparing with the deposit interest rate liberalization reform,so the most important and imminent work is to perfectour interest rate liberalization system.
key words:interest rate liberalization,banking deposit,floating rate,formation mechanism
一、引言
利率市场化是指资金供求双方通过市场机制决定资金均衡价格,从而能够更好的反映资金稀缺程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目前我国的利率体系仍然属于国家主导型,这里面有历史原因、经济现状约束、未来风险考虑等因素,但是为了更好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利率市场化是必然趋势。利率市场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利率市场化不是目的,不能为了市场化而简单的放开管制任其浮动。本文将在分析我国经济背景的基础上,从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的理论出发,通过对美国等发达国家以及阿根廷等发展
(三)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开始于改革开放。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2-1989年),是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改革的初步阶段,并伴随以其他利率体制改革的尝试。这一阶段的改革并没有改变管制型利率管理体制的实质,其他的一些利率体制改革也处于初级阶段。第二阶段(1990-1997)以 1993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标志,其中明确提出了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政策工具。1990年和1991年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先后在深圳和上海建立并开始营业,实施了股票收益率、同业拆借利率和国债发行利率等的市场化,并调整和完善了利率体系。这个阶段的改革主要是在利率体系和市场环境的建立完善上做文章。第三阶段(1998至今),以1998年1月1日中央银行取消信贷规模限制为标志,我国进入了间接调控宏观经济的时代,并且开始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最核心最关键的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这个阶段的改革更加深化,但由于没有对存贷款利率完全放开,所以还是没有触及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核心部分。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基本上采取了“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改革思路。其中“先外币后本币”的原则是为了保持资本项目基本平衡,保证中资商业银行经营外币业务时不亏本,境内外币存款利率需要及时跟踪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先贷款后存款”是为了防止存款利率一旦放开引发“揽存”的恶性竞争,抬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我国商业银行本身就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如果成本激增势必引发商业银行的倒闭风潮;“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改革原则,是为了理顺利率的期限结构。无论是计划经济时代还是改革开放后,为了支持国民经济建设,商业银行的利率一直处于被压低状态,尤其是那些大型基建项目,为了降低成本,大额、长期的贷款利率更是被压低,利率合理的期限结构在我国一直没有形成。先放开大额长期有利于弥补银行的风险缺口:期限越长,风险越大,定价理应越高;合理的期限结构有利于利率结构的联动,使得资金配置更加合理。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市场化面临的约束条件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至今,存款利率的市场化是最后也是最难的一个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收入中60%以上来自于存贷差,存款利率的市场化将导致吸存的竞争、存贷差的减小,在中间业务收入尚不能快速成长的背景下,将直接导致部分商业银行资不抵债,很可能增加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素,这是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相违背的。因此,要切实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就必须破解其面临的一系列约束条件,包括:
(一)微观主体行为不规范
到目前为止,我国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并未达到预定目标,其在资金使用方面的风险约束机制和利益推动机制尚不健全,利率变动对其行为影响不大。由于企业行为不适应有效竞争的市场机制,使利率市场化缺乏微观基础。现阶段要实施利率市场化就必须构建出高效的企业治理结构,探索出解决引起不良贷款的有效途径,才能为构建市场型银企关系奠定深层制度基础。否则,即使暂时解决了银企之间的不良债权债务存量,还会再度形成不良贷款。
(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尚不完善
我国的分业金融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创新和各类金融机构业务的交叉日显落后,四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不充分,在重叠业务方面的监管存在扯皮现象,违背了其为适应金融分业经营现状、明确部门职责、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初衷。金融监管方式僵化,表现为一切都要经过审批,难以适应迅速变化的金融市场要求。金融监管技术手段落后、监管能力落后、监管能力不足,使得事前的风险预测和防范不够,往往只能进行事后处理。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因不能完全摆脱行政干预而缺乏独立性,另外,监管标准、手段和技术也不能确保监管信息准确和金融机构持续稳健和审慎经营。中央银行和各监管部门要把主要精力转移到加强金融监管、化解金融风险和完善利率监测的管理上来,并对商业银行的违规现象进行查处,以确保金融业有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我国的金融垄断现象普遍
金融垄断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我国商业银行数量偏少,这必然带来商业银行竞争不充分,并会与充分竞争的开放式的市场利率形成机制发生冲突,产生垄断利润。其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拥有绝大部分金融资产,其他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占的比重很小,无法与国有商业银行竞争抗衡。最后,我国银行信贷资源的配置也具有较强的垄断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大部分都供给了国有企业,私人部门很难获得贷款。
(四)我国金融市场发育尚不成熟
金融市场不发达,就不可能形成畅通的社会融资渠道,资金的供求不能通过利率变化进行有效调节,在此条件下也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市场利率,在市场不完全时,利率市场化还可能引起更为严重的问题,此外金融机构还会产生提高利率的自增强倾向,引诱资金流向非生产部门,给经济造成极大伤害。目前我国各金融市场之间还处于相互分割状态,各个金融市场之间的利率关联度不相同,因而中央银行以金融市场为调控对象的货币政策实施效应不理想。中央银行要想通过公开市场业务等间接手段来调节和影响市场利率,必须培育和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
四、结语
首先,无论是美国利率市场化的成功经验还是阿根廷的惨痛教训都说明:利率市场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渐进式改革;第二,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部分,不能脱离大方向,单纯为了市场化而市场化;第三,从存款利率市场化的约束条件可以看出,我国尚不具备全面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条件,无论是分区域还是分时间,都可能引发资金的大量异动;最后,本文认为除了要完善中央银行的调控能力、市场参与主体的适应能力外,还应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避免因突发金融事件引发挤兑风潮造成的金融危机,为存款利率市场化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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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范兆斌,左正强.金融压制、利率管制与利率市场化[j].经济研究,2002,(5).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问题;影响;对策建议
一、利率市场化的含义
利率市场化是指在利率决定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利率的高低,形成一个以中央银行利率为核心、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存贷款利率的体系。换言之,利率市场化就是各金融机构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引导,根据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变化来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
二、中国利率市场化的存在问题
(一)金融市场主体问题
我国利率市场化存在金融主体障碍,以商业银行为例,其利润结构中以存贷利差为主。而利率市场化将使商业银行丧失对存款的垄断地位,在短时间内存贷款利差将会减小。由于利润最大化的风险激励机制,银行的信用风险偏好可能提高,银行风险加大。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使企业的产权和财务制度均不够完善,所以利率敏感性也很低。我国的社保体系并未完全确立,收入和支出双方面的不确定性,使得储户更为谨慎,削弱了居民储蓄的利率敏感性。
(二)金融监管问题
金融监管旨在为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利率市场化对监管制度带来的影响有:一是利率市场化将推动金融监管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二是由于利率市场化对不同融资主体的影响不尽相同,差异化监管将进一步深化。
(三)基准利率体系问题
基准利率是整个利率体系的核心,在整个金融市场中起主导作用。我国银行存款利率长期以来一直发挥着基准利率的作用,但这并不利于推动利率市场化。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银行存款利率并不是通过在公开的市场上竞价形成的;第二,银行存款利率不能反映短期资金和长期资金的供求状况,利率期限结构不够灵敏。
(四)商业银行定价能力问题
1、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偏弱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主要受国家货币政策调整的影响,风险定价能力较弱;小型商业银行由于管理手段简单、缺乏科学性,风险定价技术比较落后。
2、存款定价能力尚不能适应利率市场化的要求
商业银行的普通存款利率,多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推出的基准利率,自主定价能力低,并且市场竞争因素增加了银行存款定价的复杂性。
三、利率市场化的影响
(一)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积极影响
第一,利率市场化以后,我国商业银行拥有了一定的利率决定权,为避免在竞争中被淘汰,商业银行必须在金融价格竞争中保持竞争力。第二,利率市场化促进了商业银行的创新。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创新,不仅满足了客户个性化需求,而且进一步减少了金融资产的风险。第三,银行自主定价权的获得也促进了我国银行业的公平竞争。
2、消极影响
第一,利率市场化使得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差减小,商业银行利润降低。第二,由于实行利率市场化,银行利率将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市场利率的多变性和不确定性,会使商业银行面临更大的利率风险。第三,在利率市场化初期,存贷款利率的放开会导致实际利率水平上升。而在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利率上升的双重影响下,会使得信贷市场出现“逆向选择”和“逆向激励”效果,加大银行业信用风险。第四,利率市场化使得价格竞争直接形成了商业银行的优胜劣汰机制,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和产品将在价格竞争中失去市场位置。
(二)对储蓄和投资的影响
1、对储蓄的影响
古典学派认为较高的利率水平会增加投资者的储蓄偏好。利率市场化不仅可以提高实际利率水平,还可以诱导储蓄者增加储蓄,抑制通货膨胀。同时,利率市场化也为居民提供了更加多样的投资工具。另外,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加剧,促使各金融机构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2、对投资的影响
利率市场化下,由于利率管制的削弱使实际利率水平提高,储蓄增加,在法定准备金率不变的情况下,扩大了用于贷放的超额准备金,有助于投资规模扩大。同时,利率市场化又能优化资金的配给,提高投资效率。不过,也有其他因素会影响投资。一般而言,利率市场化有助于扩大投资,但也可能导致实际利率提高,投资需求下降。
四、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对策建议
(一)推进金融产品创新
1、推进中央银行调控工具创新
完善央行最后贷款人制度,提高人民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和信任度;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结构;强化宏观审慎工具的创新,优化国家监管手段,提高监管力度和效率,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2、推进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
利率市场化所带来的利率的不确定性引发了投资者对规避利率风险的金融产品的需求,这就需要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深化基础性金融工具创新,适时推出衍生金融工具。
(二)推进监管制度创新
监管部门既需要依法为金融机构搭建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其平等的法律地位得到保护,也需要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金融交易摩擦和加强金融体系风险防范。因而需要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和模式,更新金融监管理念。
(三)完善货币市场
只有在开放的货币市场条件下,才能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增强市场的流动性。此外,货币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需要一个完善的市场基础,因此要不断完善市场基础建设,同时也要改善我国交易市场上业务单一、灵活性较差等缺点。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利率市场化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银行体系的风险,尤其是中小银行,因此国际上多数国家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都充分考虑了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必要保护。一方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改善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提高中小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健全基层金融体系,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体系,降低金融市场进入和退出壁垒,实现对企业风险的有效处理。
(五)提高商业银行定价能力
优选定价方法,完善存贷款定价模型;对存款定价标准体系进行完善,提高存贷款定价的管理水平;完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加强内外定价协调;强化系统建设,夯实定价管理技术基础。
参考文献:
[1]万荃.推进中国利率市场化研究
[2]宋小强.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3]方敏.利率市场化改革对商业银行影响及应对措施
[关建词]:民间借贷 规范 法律思考
引 言
民间借贷不是新时期的产物,它的存在是一个历史的产物,它为商业银行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有着社会进步的一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已经不是从社会救济的角度向前发展,而是以盈利为目的发展。是以其合法的一面挡住其非法的一面,民间借贷所产生的利润已经不是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所产生的利润。因此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非法性没有作出公示性的限制,从而对民间借贷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笔者在多起民间借贷的案件中,经历了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非法集资、诈骗等民放高利债行为,给公民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局面。本文从一个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对民间借贷提出部份思考意见,以此抛砖引玉,让民间借贷进入一个合法的、为社会有用的资金循环链。
一、 民间借贷的主体
民间借贷的主体,从法律意义上,民间借贷的主体应当是社会自然人。而现阶段,民间借贷的主体已经不是一般意思上的社会自然人。随着我国富民政策的不断落实,人民群众手中的现金也越来越多,民间借贷的主体也在不断的壮大。由一般的社会自然人发展到了各行各业之中拥有现金资本的人员都加入到这一行列之中。现在,不单纯的社会自然人,部份有资金的企业法人也在从事资金拆借,有点单位甚至从国有商业银行借款,将暂不使用的部份也投入到了民间借贷的行列之中。因此,有关民间借贷的主体已经不是单纯的民间主体,这个主体正在不断的扩大。
二、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
民间借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从历史看,银行业还是在民间借贷的基础发展起来的,它将零碎的民间资金进行了有效的结合,形成具备规模统一进行借贷的钱庄,在钱庄的基础上民展成现代意义上的银行。因此在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经济问题,笔者只是从法律的角度对民借借贷进行的探讨。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由于缺乏风险评估和监管机制,因而具有一定的风险,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有利用民间借贷成为暴发户也有因民间借贷落到倾家荡产的下场,在这种高风险的情况下为何现阶段还有越越多的人参与者到民间借贷的行列之中呢?笔者认为主要有发下几点:
1、国有商业银行、城市股份制银行贷款要求高、手续繁锁、周期长、渠道不畅为民间借贷创造了条件。
当前,我国融资渠道成金字塔形,在金字塔的最下层是实力雄厚国有商业银行、金字塔的中间的城市股份制商业银行,资金实力远不如国有商业银行,在金字塔的再上层是农商业作银行其资金实力又没有城市股份制银行雄厚;再上层是国家刚刚允许进入的市场的小型贷款公司,他们的资金少得可怜,只能在一个小范围内起到补充作用;最上层也是资金最少的是拥有资金资本的民间借贷主体。在这五层金字塔中,人们当然希望能够从国有商业银行贷到款。但是国有商业银行、城市股份制银行需要提供担保、抵押、上级行的审批等,这些手续对小型企业来讲是很不容易办到的。因此他们只能另辟贷款渠道,只能用高息从小型贷款公司或向民间的资金持有人贷款。
2、存款利率过底,造成社会闲置资金不向银行流入,进入了民间借贷行列其中另一原因,是我国银行存款利率过低。
自取2011年以来,国家虽然调整了几次存贷款基本利息,一年期存款利率达到3.5%,折合成月利率只有0.29%,与民间借贷月利率5%甚至5%以上来讲,这样的存款利率与民间借贷相比较,这一点的存款利率与民间借贷相比较,其收益率是无法相比的。加之民间借贷方面没有法律、法规约束,人们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将手中的现金做活,不向银行流动,而进入民间借贷市场,是一种社会的一种必然趋势。
3、商业银行的贷款成本过高,借贷人实际付出的利息与民间借贷的利率距离在缩小。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实行国家指导利率,各商业银行可以国家公布的标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贷款利率。因银行的体制不同,利率的上浮比例也不相同。我国国有四大商业银行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不浮20%为实际贷款利率;而农村商业银行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90%为实际贷款利率。除执行上述贷款利率外,我国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还需要抵押、担保。在抵押登记时,还要进行价值评估,对抵押物还要办理财产保险,有时银行还要对借贷项目进行考察,这些支出无疑增加了企业贷款的成本。如果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的实际贷款利率计算,一年期贷款利率为11.99%,加上价值评估、保险、考察等费用,实际年利率已经超过18%,有点还超过20%,加上现在商业银行不是按借款时间计算利息,而是按月计算利息。除了上述成本外,要办成这一笔贷款,还要等层层批准。因此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成本之大、手续繁锁、渠道不畅给了民间借贷一条路。
4、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润吸引了资金持有人进入民间借贷市场
现阶段,民间借贷的月利率通常在5%左右,有些高利率甚至达到10%以上,他们的借贷方式,是确定借贷的数额和时间,在此基础上先扣除利息,扣除利息后的借贷数发放给借贷人。笔者曾经算了一下民间借贷后的收益。按照月息5%计算,10万元一年出借六次,其益就高达到84460元,如果借贷的月利率再高于5%,达到10%那收益率就更大了。如此之高的收益呢,怎么不让人动心,又怎么会将手中的现金存入银行呢。因此,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是吸引各种资本进入民间借贷的特大磁场。
5、国家对民间借贷没有约束,使民间借贷无制约的发展
由于我国对民间借贷还没有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唯一约束民间借贷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意见没有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进行规定,只是对民部借款的利率作了明确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我国现阶段对民间借贷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这就使民间借贷无序的发展造成法律上的真空。
三、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
根据央行的 统计,我国2011年银行新增贷款4.17万亿,而从民间融资的资金规模达到7.76万亿元,银行贷款规模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例逐年在下降,目前银行外资金已经接近全社会融资总量的一半。我国居民真的有这么大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吗?据有关统计2010年底我国居民个人存款已达到21万亿元左右,企业存款达16万亿。从这一统计数字看,我国居民的存款数量已达到一定的规模,再有这么多的资金从事民间借贷显然不可能的;企业的16万亿存款,成了进入民间借贷市场重要角式,当生产资金不从事生产所用,而转入资金运作时,对第一、第二产业的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结果,将有可能影响到国家对全国资本的管理的能力。因此,我国民间借贷的主体已经从单一居民发展到多元化的主体。
四、如何正确评价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它好的一面是帮助缺少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解决了资金的困扰,将民间闲置资本用于发展再生产或促进商品流通,给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对民间借贷没有约束,民间借贷也给社会带来一些不良的影响,主要有:
1、容易产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伤害等刑事民放高利债
由于民间借贷的主体是自然人,其资金不能满足需求,因此他们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就要继续组织资金,由于民间借贷缺乏监督机制和风险评估,借贷的确风险系数较大,一旦有一笔资金不能收回,必然引起联锁反应。他们为了维护自身的信誉,开始折东墙补西墙。在不能偿还债务时,就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在借贷人不能按时偿还借贷款时,出借人为了保护借款的安全,便动用黑社会性质的人员追要债权,在追要债权时,往往通过非法拘禁或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逼借款人还债,这种追要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民放高利债。
2、高利债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和谐。
现阶段民间借贷在利息上,有的已出现了高利债,这种利息已实际超出了其它行业正常利润范围。因此,借上高利债的人,从经营取得的利润已不能满足支付高额利息的需要,这时,借贷人为了逃避逃避责任,将借款卷走外逃。
三、民间借贷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反映
从理论上讲,民间借贷不会对资产产生增值,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润将会使从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的资金撤回,因此国民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金融是为第一、二产业服务的,只有第一、二产业搞好了第三产业才能兴旺发达。因此我国民间借贷的利润超过任何一个产业时,大家都去做金融业务。这样的结果最终导致第一、二产业因不能承受高额的利息和低下的利润使第一、二产业衰落,大家都将以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之中,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不堪设想。
四、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民间借贷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不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一历史的产物,民间借贷积极性的一面,他解决了公民在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时,但也存在危害社会的一面,如不加以规范,任其发展,给社会、家庭都会造成直接的、间接的影响,如何规范民间借贷,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1、制订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从横观上进行监督
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没有法律进行调整,无法确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或非法性,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的行为已经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如何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非法性,应当以成文法加以固定。对利用民间借贷获取非法巨额利润,并以暴力手段或以非法拘禁债务人的行为,应当从法律的角度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只有制订法律、法规,才能对以民间借贷的形式从事非法经营的人员和行为予以打击,也才能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
2、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标准
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如何确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1991》21号)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即“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份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意见仅对利率的上限作出的原则性规定,而对超过部份不予保护,那超过的部份属什么行为,应当不应当进行处罚,最高法的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操作性上来讲,国家极须要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
3、从税收上对民间借贷进行行政管理
从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看,按照我国现在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我国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基本上达到25%左右,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获取的一次性收入,没有纳入所得税的范围。而国有商业银的贷款利息,都要缴纳税收。因此,为了对民间借贷进行管理,对发现的民间借贷应当课以重税,以调节利用民间借贷获取巨额利润以税收的方式进行一定的调节。
4、银行对现金流量数额较大进出频繁银行客户跟踪调查
根据国家的关的统计数据,民间借贷的资金量,已接近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这些庞大的资金,有许多并非是公民手中的闲散资金。各式各样的资金将随着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润进入非正常渠道的融资范围。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我们有些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人员,利用手中借贷的机会,将银行资金通过合法渠道借出,然后再通过相应的渠道,将这部份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以此获得非法的利润。因此,商业银行作为国家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的借贷资金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利用银行资金进行转贷,获取利润的,应当予以坚决的制裁。同时我国法律也应当赋于银行部门有充分的调查权,使银行进行调查时,得到法律的支持。
5、打击以营利为目的高利贷的行为
高利债并不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和产物,他具有一定的历史。在我国的历史上,因为高利债,将借款人搞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数不胜数。在近阶段,高利债又死灰复燃,因高利又 引发非法集资。他们以2-3%的月利率吸收公众存款,然后他们以10%月利率向一些缺少资金的企业和个体户放贷从中收取巨额的利差。根据这一事实,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的高利息的行为已经触的刑律,应当对发放高利债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和偷税罪数罪并罚予以打击。其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理论,发放高利债的主体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发放高利债的主观方面是以获取巨额利润的目的,主观上是故意行为;发放高利债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金融秩序;发放高利债的客观方面是向不特定的人发放高利债的行为。由于发放高利债的行为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和 税务登记证,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所纳税,按照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偷税罪予以数罪并罚。
利率市场化是指国家控制基准利率,其它利率基本放开,由市场即资金供求关系确定。它不仅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而且要最终形成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引导,各种利率保持合理利差和分层有效传导的利率体系。利率市场化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是顺利实施货币政策目标的内在要求,是我国金融间接调控的关键,也是完善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机制提高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一、我国推行利率市场化的意义
1、有利于形成比较规范的金融市场环境。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发育和形成之中,全国统一的金融市场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由于我国金融市场总体规模不大,市场主体单一,融资工具少,市场机制不健全,运转效率低下,造成金融市场的垄断和分割,资金不能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银行之间以及各金融子市场之间有效进出和自由流动。特别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分割与脱节,打断了资金在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有效循环,造成金融资源的刚性配置、结构性失衡和寻租行为。在加快我国金融统一市场建设,促进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中,利率的市场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2、有利于促进国有银行经营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我国资金流通和运作的中心是银行,银行改革的成功与否对整个金融改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我国银行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商业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这就要求在银行体制改革方面合理界定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职能,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构建相应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使商业银行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银行经营机制转换方面强化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实现由行政管理向市场导向管理的转变,推动银行经营理念、经营目标、经营行为、经营方式创新,以效率最大化为目标,以市场化发展为导向。在这种情况下,利率对银行的特殊重要性更加明显。
3、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的微观传导机制。金融机构参照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掌握一定的存款利率浮动权是货币政策顺畅传导的条件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是以经济手段为主的间接调控,其中又主要依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运作来实现的。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和经济杠杆,对国家有效行使宏观调控职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利率市场化,就不可能真正形成连接个人、企业、银行、财政等金融市场主体的有效途径,也不可能产生利率的形成机制、传导机制和反馈机制,利率的杠杆作用就会完全失效,政府很难获得真正的市场价格信号,任何间接的宏观调控政策都可能遭受失败。4、利率市场化改革是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根据WTO金融服务协议的要求,WTO各成员方都要按照市场准入、非歧视性、公平竞争和扩大透明度的原则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实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我国对加入WTO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做出了具体承诺和开放时间表,“入世”后两年我国将对外资银行放开所有人民币公司业务、五年后放开所有人民币零售业务。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和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国外银行的现代管理水平和资金技术实力必然会给我国银行业带来巨大的冲击。为了尽快实现国内金融业的转轨,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有效对接,客观上要求我们积极主动地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
二、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存在的问题
1、目前的利率调控体系过渡性特征明显。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还没有完全由市场决定,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有上限管制,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虽有较大定价自,但贷款利率仍有下限规定,存款利率不允许上浮。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影响主要通过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的直接调控方式进行,致使央行利率变动对银行存款利率影响较小。
2、银行存款利率调整的有效性不强。利率调控体系不完善,就难以正确确定利率的风险结构和期限结构,更难以体现市场对价格走势的预期,再加之利率调整的决策过程较长、利率决定方式多样,所以,银行利率调整对投资,消费的影响不明显,由于利率与居民储蓄,消费之间的关联性微弱,影响了利率调整的效果。
3、银行间市场利率变动难以反映货币政策操作意图。我国货币政策操作以数量调控为主,即央行通过调节基础货币来调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商业银行则通过调整超额准备率来应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整,这种数量调整不一定是对资金供求价格的反映,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抵消货币政策操作的作用,使货币政策操作的灵敏度降低。
三、我国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对策
1、理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完善央行利率调控体系。利率是货币政策的重要传导渠道,应强化中央银行利率引导市场利率的作用,而且要通过货币政策工具间接影响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改变直接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调控方式。
2、理顺目前利率体系中存在的扭曲关系。由于目前利率决定方式的多样化,利率关系扭曲现象存在,要通过金融市场的建设和完善,使利率水平和结构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以便利率政策能更好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