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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评级方法简介
(一)国际商业性评级准则
国际评级公司采用的信用评级准则一般是在美国金融机构统一评级制度(UniformFinancialInstitutionsRatingSystem)的基础上形成的。这套评级制度包括五个基本项目: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s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能力(Earmngs)、流动性(Liquidity)。其英文单词的第一个字母组合在一起就是“CAMEL”,正好与“骆驼”的英文单词相同,因此该评级方法被简称为“骆驼评级法”。因为标普、穆迪等公司进行的是国际评级,因此在评级项目中又外加了“政府支持”一项。
(二)标普评级的标示方法
标准普尔的几大类评级中,从AAA、AA、A到BBB、BB、B再到C、R、SD依次降低,分别代表企业偿还债务能力由强到弱的过程,“+”号或“-”号用来区别在同一等级内更详细的信用状况,“+”号表示在同一等级内较优,“—”号表示在同一等级内较差。其中最高等级AAA,目前在全球尚没有金融机构获得,但是花旗、汇丰等国际金融机构曾获得过AA、A这样的良好评价。BBB级是投资级,在此级别以下国际投资者将不再投资。评级后有时加的后缀“Pi”表示该评级是利用已公开的财务资料或其他公开信息作为分析的依据,即标准普尔并未与该机构管理层进行深入讨论或全面考虑其重要的非公开资料,所以这类评级所依据的资料不及末标有“Pi”的评级全面。
(三)穆迪评级的标示方法
穆迪对金融机构的评级分为信用评级和财务评级两大类。其中信用评级分为A到E的五大类,表示偿债能力逐渐减弱,每个等级又以“a”的个数和“1,2,3”来区别更细致的差异,在大的级别相同的情况下,a舶个数越多。评级就越高;从1到3的级别是逐渐降低的。例如Aaa的等级要高于Aa,而Aa1的等级又要高于Aa2.穆迪中最高评级是“Aaa”,具有投资价值的是“Baa3(含)”(相当于标普的BBB-级)以上的评级,一般的国际投资者在C级以下将不再投资。例如,穆迪对荷兰银行的评级为Aaa级,花旗、汇丰同为Aa级。
在财务实力评级上,穆迪使用字母A-E来区分银行内在健康安全等因素的判断,不包括外在信用风险及信用支持的因素,A为最高级别,“+”和“-”表示同一级别中的微弱差别。
(四)惠誉的评级方法
惠誉国际对信用评级的标示方法与标普的标示方法几乎完全相同。
二、国际评级机构对中国银行业的评级结果
(一)标普对中国银行业评级的结果
标普评级涵盖了不同的比较基准,包括市场地位、资产质量。融资与资金流动性。资本率、盈利和政府支持等六项。其中,中国银行以(BB+)级居首,广东发展银行则以CCCpi级居于最末。工商银行得到的评级为(BB+)级。尽管获评银行均拥有财务状况、市场地位和政府支持的相对优势,但是,不同银行在不同的比较内容中所处位置却有明显差异。
总体看,华夏银行和广发银行的市场地位“较弱”;农业银行、广发银行和工商银行的信用风险“相当高”;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的融资与资金流动性表现“一般”;农业银行、广发银行和工商银行的资本率“相当弱”;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光大银行的盈利能力“相当弱”。
以总资产、贷款和存款所占份额衡量,相对市场地位的排序为:“相当强”的银行——农行、中行、建行。工行:“强”的银行——交行:“一般”的银行——光大。招行、民生、浦发、深发展:“较弱”的银行——华夏、广发。
在资产质量方面,整体信用风险“一般”的银行——招行、华夏、民生、浦发、深发展;信用风险“高”的银行——中行、交行、建行、光大;信用风险“相当高”的银行——农行、广发、工行。
融资与资金流动性表现“相当强”的银行是——中行、建行,工行表现“强”的是——农行。交行;表现“一般”的是——光大、招行、广发、华夏、民生、浦发和深发展。
从资本构成和对拨备不足预作的调整来衡量,资本率表现“一般”银行是——招行、华夏、民生、浦发、深发展;资本率“弱”的是——中行、交行、建行、光大;资本率“相当弱”的是——农行、广发、工行。
从资产回报率、拨备前资产回报率和盈利的可持续性反映,盈利能力“一般”的银行是——招行、华夏、民生、浦发;盈利能力“弱”的是——工行、中行、交行、深发展;盈利能力“相当弱”的是——农行、建行、光大。
而就政府对银行给予支持的能力和意愿、所有权结构而言,政府支持力度“相当强”的是政策性银行,政府支持“强”的是——农行、中行、建行、工行,政府支持“较弱”的是——交行、光大、招行、广发、华夏、民生、浦发和深发展。
标普认为对中国银行业给出较低评级的最终依据是:贷款不良率高,拨备不足;盈利能力弱;资本金不足。
(二)穆迪对中国银行业的评级
2003年穆迪提高了四大国有银行的评级。据悉,四家国有银行的信用级别都为A2级。在财务级别中,中行最高为D-工行和建行同为E+,农行最低为E.而在此之前,穆迪给四家国有银行的信用级别都为Baa1.招行和浦发的信用级别同为8a1,财务级别为D;中信的信用级别为Baa3,财务级别为D-;深圳发展银行的信用级别为Ba3,财务级别为D-;交通银行的信用级别为Baa2,财务级别为D+.穆迪对中国金融机构的评级展望均为“稳定”,穆迪认为“将银行外币存款评级的上限由Baal调升至A2,而反映这些银行独立信用质量的财务实力评级(从D-至E)则保持不变。这些银行的评级走势与评级一致,反映了政府的支持,无论这种支持是因为政府的所有者地位、银行重要的政策角色还是银行的规模。”
(三)惠誉对中国银行业的评级
惠誉与中诚信国际也曾做过对中国银行业的评级(其形式是非正式的评级报告)。根据以人民币债务为基础的评级方式,惠誉对中国四大国有银行的评级都为AAA级。但如果以根据外汇债务为基础的国际评级,惠誉对中国银行业的评级都低于中国评级(A-),其中四大国有银行的评级均在投资级(BBB-)以上。
三、中国银行业获得国际评级的分析
(一)银行业信用等级主要受国家评级限制
标普、穆迪和惠誉这三大信用评级机构都对中国银行业进行了主动性评级。评级结果之间的差异除了与各评级机构的评级体系和对中国银行业的判断相关之外,还有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这几大评级机构对中国评级的差异。国际评级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以国家等级为一国国内务经济主体的的等级上限。标普、穆迪、惠誉对中国的评级分别是BBB,A2,A-,其中标普较其他两家更为保守。由于金融机构得到的评级不可能高于评级,所以标普对中国的较低评级也使得该机构对中国银行业的评级相对保守。
(二)标普、穆迪的评级均涉及了中国银行业的核心问题
标普,穆迪等国际评级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的评级结果有一定的差异,相对而言,标普显得更为保守。以工商银行为例,标普和穆迪的评级分别为BB+和A2级,相差了两个等级。但两家评级结果(尤其是标普的)均为国际投资者风险参考的重要依据,两个不完全相同的评级结果却也反映了中国银行业存在的相同问题。
1.国有商业银行的评级普遍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两家机构的评级结果中,四大国有银行几乎均是第一梯队,其中又以中国银行的评级最好,这主要是因为国有银行有国家信用作担保。相比之下,股份制银行由于主要依靠自身力量来筹集资金,评级相对就要低一些。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浦发银行的评级要略高于其它股份制银行,因其融资渠道趋于多元化。
2.中国银行业面临三方面挑战。虽然监管机构和银行自身都希望努力改变现状,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但中国的银行体系在短期内还无法摆脱资产质量差、盈利水平低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困扰。未来的中国银行体系将面临着来自几方面的严峻挑战:一是整个运营过程中,风险管理的效率是高是低,二是整个放贷总量迅速提升的潜在风险,三是贷款的质量问题。如果没有一套高度透明且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强健的银行监管机制以及高效的公司治理体系,中国将难以避免改革中的银行体系风险所带来的威胁。
(三)标普。穆迪评级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标普、穆迪等评级机构对中国银行业的评级将产生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1.商业性评级将成为国内监管部门对银行评级的参照。我国银行监管部门一直都在寻求和建立一套有效的银行经营状况考评体系,据监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这套体系有可能参照美、日等国流行的“骆驼评级法”,并有可能率先推出针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评价体系。但国内监管部门的评级方法与标普、穆迪等评级机构应用的国际商业评级法最大的不同在于,国际评级将受评国的资信及所有制看作很重要的评级内容,但国内的金融监管当局不需要对这两项进行评价。
对于将正式授予评级的公司,标准普尔都要派员与申请评级公司的管理层及政府官员进行会谈。在这些会谈中,评级公司收集进行信用评级所需的公共和独有信息,并了解公司的经营战略及政府的政策。分析员依据这些信息为评级委员会准备一份报告,由评级委员会来确定评级。这些商业性的评级行为,也有可能作为银监会对银行的考评要素之一。即使我国有了自己的银行评价体系,仍需要利用商业性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指导金融机构的投资和经营活动。在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监管部门一般也是这么做的。一旦银行商业性评级不够监管部门规定的等级,将有可能被要求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更完善的信息披露系统,以及更高的市场准入门槛。
关键词:小额信贷模式 外来务工人员 研究
一、小额信贷的起源与概念
(一)小额信贷的起源及特点
小额信贷起源于上个世纪的孟加拉国,其发起人为・尤努斯(Muhallunad Yunus),1977年10月,尤努斯创办孟加拉农业银行格莱珉试验分行,格莱珉小额信贷模式开始逐步形成。1979年6月,在孟加拉中央银行的指导下,每一家国有银行都应提供三家分行启动格莱珉银行项目。1983年.孟加拉国议会通过了《1983年特别格莱珉银行法令》,正式成立了格莱珉银行。2006年10月。尤努斯因其成功创办孟加拉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荣获诺贝尔和平奖。
小额信贷是专门为中等及以下收入群体设计的金融工具,这是它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以及的明显特征,而和传统的扶贫政策不同,它融合了商业化的运作特征,吸引了商业银行机构的注意,使得它可以持续的运行。小额信贷在孟加拉的成功刺激了各国的争相效仿,小额信贷模式开始在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欠发达的地区流行。
(二)小额信贷对发展中国家的作用
1.小额信贷是消除贫困,达到和谐社会要求的有效途径
贫困作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向来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各国的扶贫政策也由先前的单纯的经济上的补助向提高受困群体的生存能力转变,以帮助受困群众培养和形成个人的发展能力和发展机会上。
联合国大会在1997年12月18日通过的第52/194号决议中指出“小额信贷项目在很多国家已成为一种有效的工具,它不仅能够使人民摆脱贫困,而且能够提高人民参与社会政治经济进程的积极性。”大会还呼吁联合国的有关组织、机关和机构,尤其是基金组织和项目组织以及各区域委员会、致力于消除贫困的有关的国际和区域金融机构及捐助机构,将小额信贷这一有效的工具纳入到它们的行动方案中去消除贫困。
2.小额信贷是在新经济形势下稳定社会的重要手段
由于农村人口金融意识淡薄,在农村主要的借贷手段仍然是民问借贷,据有关测算,农户借款额中民问借款所占比例高达70%,估计有50%~65%的农户不同程度通过非正常金融渠道借款。据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问融资的调查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
这些贷款违约风险高,由违约易造成家庭纠纷,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新经济形势下,尤其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加剧了全球的经济动荡以来,民间借贷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加,农户因为发放没有法律保障的贷款而受到资金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3.小额信贷是服务农村,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工具
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口基数众多,农村人口占比近70%,而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一直发展缓慢,农村金融服务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需求,加之近几年我国农村现有正规金融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正逐渐减弱。近年来,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逐渐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为农村提供的金融服务日渐萎缩。目前正承担着主要的农村金融支持功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化进程也越来越快,已经渐渐形成了远离农村的格局,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很大的可能重走国有商业银行的脱离农村的道路,因此急需寻找一种能够更好的服务农村的金融工具,小额信贷的独特的设计模式使它成为各种扶贫贷款中最为灵活的一种,尤其适合我国的国情。
二、小额信贷的模式选择
中国目前的小额信贷模式主要有非政府模式和政府模式两种,其中非政府模式又分为大型商业银行模式和小额贷款公司模式。因为各个国家的发展水平各异,因此,在选择小额信贷模式的时候,我们不能人云亦云,应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
现阶段我国贫困人口占比仍比较重,贫困水平比较严重,因此在小额信贷初始阶段,应采取政府扶持为主,商业银行运作为辅的模式,在小额信贷模式在各个地区发展日趋成熟之后,可以转为商业运作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模式。
(一)对政策扶持性小额信贷的建议
1.资金来源:由中央政府和地方财政拨款建立,后期主要吸引民间的捐赠形成资金来源;
2.政策扶持性小额信贷的发放对象:低保户和极其贫困的农户,发放时应该注意对受信人资格的审查;
3.发放机构:由政府授权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
(二)对商业运作式小额信贷的建议
1.资金来源:商业银行的存款和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利润等,建立起小额信贷的基金库,由后期的贷款利息补充,逐步壮大;
2.商业运作式小额贷款的发放对象:贷款人有比较充足的还款保证,或者能够提供担保的人群;
3.发放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下各家商业银行分批次的进行小额贷款业务。
三、外来工商户的信贷特点
通过民间访谈和发放调查问卷,可以总结出外来工商户的信贷特点:
1.经营规模小,经营方式保守,防范风险的能力弱。外来工商户一般是小规模经营,以自己的存款作为初始资金投入,一般以经营餐饮业和汽车修理业为生,收入来源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承受能力弱。
2.外来务工人员形成了一定的社群,借贷一般在这种社群中发生。外来务工人员一般建立了自己的“老乡会”等小规模社群,借贷一般在这种社群中产生。
3.借贷大多无利息、无抵押、无担保,数额小(几千到几万不等),借贷频率比较高,借款时间不稳定。一般通过熟人借贷,利率小甚至没有,违约风险大,一旦借款人违约,授信人将承受损失。
四、外来工商户中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
1.有一定数量的外来工商户具有贷款需求,且基本上是向亲友及同乡借贷,对向银行以及其他贷款机构借贷的流程及相关信息不了解,且对向银行及其他贷款机构借贷有一定的抗拒心理。
2.外来务工群体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心态比较保守,缺乏合适的投资创业项目和融资渠道,对社会经济状况的变迁和金融体制的状况缺乏足够的了解。
3.“三无”(无利息、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不利于个人信贷理念的形成和小额贷款的发展。
五、针对北京外来工商户群体推进小额信贷的对策
一、发达国家的银企关系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可供选择的两种模式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有一套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银企关系,这些实际情况主要包括各国特定的企业制度、银行体系、市场体制和经济发展的历史传统等诸因素。为人熟知的典型的银企关系主要有两种:美国式,即不允许银行直接持有非金融公司的股份;日德式,即准许银行参股。因此,美国的经济被称作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日本和德国被称作以银行为基础的经济。美国的金融机构有严格的分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各自为营,业务交叉少。商业银行主要从事存贷款业务,同时设有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部,但商业性部门与后者之间界限分明,没有信息和人员的交流。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则包括金融公司,投资公司等。美国的商业银行被禁止直接持有非金融公司的股份,它们同企业的联系主要体现在贷款等债务关系和作为信托财产的个人股份管理这两个方面,银行信托部是根据合同为了委托者的利益优先运用股份的,持有股份的买卖周转率较高,与以控制公司管理权为月的的持股行为有本质的区别。信托管理人在法律上仍对退休和信托基金的受益人负有受托义务,而且对这些基金的管理在原则上与银行的商业性部门的利益无关。与美国相比旧德的银企关系要复杂得多。日德两国都允许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商业银行可以直接持有企业的般份。银行在各企业的财务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主要的股东,又是主要的长‘期和短期放款人。公司通过相互持股形成企业集团,一个典型的公司既持有其它公司的股份,又被其它公司持有股份。这种松散的企业集团一般都包括至少一家银行,集团内的相互持股也不能完全或大部分由某成员公司包揽,而是涉及许多成员公司,每个公司都相互拥有彗霆馨袭霎黑想黑潺篡念轰箕霆豁募黑奔霹器馨霎警窝重要投资计划。2.对我国的借鉴意义_从整个历史背景和经济环境来看,我国现阶段的银企关系改革是计划向市场转轨过程的一个环节。作为工业化后进国,其目标就是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中国特色的新型银企关系。日德及东南亚四小龙等工业化后起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更有借鉴意义。下面,笔者结合日德两国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①债权转股权。把各专业银行拥有的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换为股权。前提条件是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我国的国有几企业的所有权归国家,假如允许国家的各个部门的企业相互持股子或者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组建企业集团,那么,银行成为股东是非常合理的,债权转为股权可以作为一种值得考虑的方法。一⑧投资银行业务的定位和直接融资开发的时机,大部分工业化后进国的成功经验表明;先发展间接融资、再发展直接融资的次序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尤其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条件下我国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数且众多,大部分规模小,业务定位模糊,与其把它们改造为投资银行,不如依靠专业银行在财力和人力上的优势组建全功能、综合性的银行,当然,这一切都建立在优先发展商业银行业务的前提之上。③加速专业银行商业化。首先,分离政策性贷款,成立专门的政策性银行;其次,专业银行应该扩大和加强同非国有企业的业务联系;再次,组建一部分区域性地方商业银行,以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二、我国当前的银企关系现状及成因分析
1一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关系的现状①国营企业亏损严重,银行效益下降。据调查,80年代初,国有工业企业资金利税率为24.7G%,1993年下降到9.68%,1995年仅为7%。在资余负债率高达7。%,而贷款平均利息率为抢%的情况下,如不扣除企业欠息和虚报利润部分,目前企业税后利润率为一冬4%,根本无利润可图,甚至于亏损。尽管银行贷款利率远高于企业资金盈利率,但因受国企的拖累和本身管理水平的制约,国有银行在信贷业务逐年递增情况下,经营效益却逐渐下降。②企业纷纷逃避银行债务,银行不良资产大量上升。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不少企业利用合资、股份制改造、国有民营、破产等机会,千方百计逃债、废债、赖债,导致银行的大量信贷资产被“悬空”,信用关系严重扭曲。③银行信贷投放收紧,企业生产面临资金紧缺的窘境。面对不断增加的不良资产,各家银行开始强化贷款的风险管理,对那些效益差的企业因存在较大风险而不愿放款,逐渐将信贷重点投向那些效益好的企业。这不失为提高资产质量的一条良策,但在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下,盈利企业毕竟为数不多,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将难以吸纳银行现有的大量存款。于是,一方面,国有企业转轨建制急需资金;而另一方面,银行持有资金却难以贷出去,银行存差不断扩大,利息负担日益加重。④银行选择余地小,指令贷款仍时有发生。与过去相比,近年来银行贷款自有很大改善,但“倒逼”现象仍然存在,指令贷款仍时有发生,银行自主选择客户的权力仍受到许多外部因素的制约。2.当前银企关系不正常的成因分析从以上的现状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现行的银企关系已异化为包保关系,银行信用质量变为财政信用,企业经营风险转嫁为银行信货风险;资金管理异化为权力管理;银行服务职能异化为关卡职能等等。这种严重异化的银企关系,已明显制约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成为专业银行商业化的主要障碍。那么,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银企产权不明,难以形成规范化的信用关系。②国家财政注资不足,迫使企业负债经营。③政府职能尚未转换,银企双方自由选择性差。政府不仅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而且也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国家银行的正常经营,指令银行发放贷款。其结果,一方面,政府为片面追求高产值和高速度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或投资,常因决策失误而造成投资失败和企业亏损,使企业无法偿还银行所提供的贷款。另一方面,造成国家银行的不良资产越来越多。④微观企业改革步履艰难与宏观经济改革快速推进存在着很大的矛盾。近年来,围绕实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要求,国家宏观经济改革的进程相对加快,先后出台了财税、金融、外贸、价格、投资、外资引进等一系列重大宏观改革措施,这对创造一个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促进市场的发展,以及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都是有利的。但是,就当前国有企业状况而言,还有一个消化和适应的过程,与市场经济下银企关系的需求存在着很大矛盾,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有商业银行办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真正商业银行的进程。⑤竞争性金融体制发育不足,利率非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行为的市场化和利率的市场化,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但目前这两个方面都已成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市场体系的难点和重点。
政策性银行改革初衷
政策性银行并非中国特色,世界上第一家政策性银行诞生于1894年的法国,“农业信贷互助地方金库”的成立,标志着政策性银行正式诞生。中国三大政策性银行于1994年先后成立,为经济体制改革转轨服务,使当时的工农中建四大专业银行能够摆脱政策性贷款的业务,以协调政府与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关系、提高整体金融运行效率。三家政策性银行起初的定位清晰:国开行定位于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等重点领域建设;口行支持外贸;农发行支持农业发展。区别于其他银行的是,这三家银行不吸收存款,主要依托国家信用发行债券融资,再发放贷款。应该说,自1994年成立开始,政策性银行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积极承担了增强宏观调控、实现政府发展战略目标,促进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等多重使命。
随着中国经济和金融环境发生变化,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模式也面临着改革的压力。在2007年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我国正式确立了政策性银行向商业化转型的改革思路,期望可以探索出一条发展新路,以求在政策性及商业化经营管理之间求得平衡。当时政策性银行改革转型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的。
缺乏健全的资本金补充机制,资本充足率偏低。我国政府没有建立起对政策性银行动态注入资本金的制度。与国外同业相比,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其中农发行的资本充足率最低,口行的资本充足率只有2.26%,并且农发行和口行都没有根据五级分类标准提足呆坏账准备金。
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尚未建立。按现代银行制度的要求,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在治理结构的建设方面尚有较大距离,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备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等。从世界来看,1/3的政策性银行亏损和大量不良资产导致了其业务和经营的不可持续性。目前,农发行还没有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属于外派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会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业务经营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变化。国开行在“两基一支”领域的传统业务已经受到商业银行的竞争,而经济社会发展对开发银行又提出了新的融资需求,如“走出去”、社会瓶颈等领域。进出口银行传统的政策性业务已不能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和口行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当时机电产品出口竞争力显著提高,不再主要依靠政策性贷款支持;传统政策性金融业务比重大幅下降,以支持“走出去”为主的自主经营业务迅速上升。农发行虽然逐步开展了一些与其职能相关的商业性业务,但业务管理上,并没有对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从制度上加以区分,增加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的道德风险。
商业化转型之路
政策性银行是在当时的特殊局面下,以承担特殊的历史使命而诞生的,随着我国实现市场经济的步伐加快,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外部环境已发生变化,金融业伴随着创新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此,政策性银行主要的目标和任务已经发生重大的、实质性的变化。尽管政策性业务的需求仍然存在,但在量上已经有所减少。同时,外部条件的巨变导致在发展的过程中农发行的业务已经与其他涉农类金融机构同质化,由于做大做强的惯性导致业务发展方式上,主要的介入项目也都倾向于大型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某种程度上来讲,商业化的转型之路已有倒逼之势。
但是有一点比较明确的就是,中国的国有银行经历了股份制改造成为上市银行之后,已经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间的独立运作、相互制衡的治理机制也逐步形成,市场化转型思路还是较为清晰的,经营模式也向市场化靠拢。但是与商业银行的转型之路所不同的是,中国的三大政策性银行主要通过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来筹资提高贷款来源,这种负债模式本身不具备参与市场化竞争的基础,因此,中国的政策性银行转型之路在不断摸索中逐渐清晰起来,其改革之路可以概括为商业化转型、市场化运作。一方面,通过商业化经营模式的转型,能够彻底明确金融机构本身的市场属性和自身定位,使之真正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出现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真正以市场运行规则激励和约束自己的业务行为。另一方面,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商业化转型也将进一步优化金融市场秩序,从而提高市场整体效率。
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深入,更多的投资领域被放开、更多的建设项目采用了商业化的模式,与这种形势相适应,商业化金融业务有条件向一些基础建设和大型项目方面提供服务,能够覆盖更加广泛的经济领域。商业化强调的是经营模式、管理效率要商业化,通过商业化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强化其内部的资本约束,最终的目的不是要他们变成商业银行。就农发行来看,商业化体现在:自主选贷、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分账经营,其中的准政策性贷款并非真正是农发行自主发放的,很大程度上仍是执行政策性任务。但要实现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泾渭分明也绝非易事,划分的技术难度极高。政策性银行的商业性往往依托于政策性业务,两者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也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比如,国开行在商业化转型之前的主要政策性业务就是做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但到2009年政府融资平台成为各家商业银行争相放贷的优质对象。
由于转型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与障碍,在随后的争论中,关于政策性银行改革逐渐形成三派专家观点。一种是强化论,认为政策性金融不可或缺、不可替代,政策性银行应该集中精力做政策性业务,执行政府的意图;另一种是保留论,认为政策性银行改革的核心是强化考核和监管,促使其以市场化的方式来完成政策性任务;第三种是转型论,认为应该彻底走商业化道路。但是,国开行率先探索实行商业化转型之后,又再次陷入了商业化转型“进退两难”的症结,主要核心问题就是国开行负债来源单一、缺乏经营网点、国开债的债信问题难以解决。负债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决定了一家银行的业务经营水平和流动性管理能力,也是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国开行的商业化转型之路势必与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所区别,也就只能寻找一个折中方案。
应该说,通过初次的转型改革尝试,政策性银行也开始涉足自营业务领域,并且对政策性业务与自营业务实行分账管理,在风险管控、经营考核上也有区别,市场化的运作理念已经形成,并带来了发展的新活力,其效果还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鉴于政策性银行承担了服务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关键时期的重大项目,盈利目标问题存在比较大的障碍。因为即使通过引入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在管理方式、经营方式上基本相同,但是其在盈利水平和实现国家利益的方式上有所不同。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体现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国家利益最大化。而政策性银行则是保本微利,需要完成国家一些特定的任务和政策,为企业承担一部分风险。毕竟,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与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是存在一定差别,其政策性的逆周期调节作用还是具体无法替代的作用,对促进经济发展的贡献仍十分突出。
如何走下去的第三条道路
随着“一行一策”思路的深化改革方案的落地和注资完成,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改革路径也基本清晰,此次改革聚焦政策和定位更加突出,央行通过债转股方式的注资进一步夯实了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下一步,随着改革方案的逐步实施及配套政策的出台,三家政策性银行还需要进一步健全治理结构、约束机制、内部管理,稳步提升金融服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在支持外贸发展、实施“走出去”战略、服务“三农”、推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关于功能定位。国开行将开发性金融的发展方向和战略定位通过深化改革加以明确。未来,国开行将坚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定位,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充分利用服务国家战略、依托信用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开发性金融运作模式,对市场盈利不足但国际战略需要的项目给予支持,加大对新型城镇化、棚户区改造、“两基一支”、走出去的信贷支持力度。口行与农发行的改革方向主要是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审慎发展自营性业务。对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实行分账管理、分类核算。进出口银行将加大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农发行则需要重点支持粮棉油收储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应该说,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基本上回归了成立之初的本源,开始全力聚焦于政策性职能,以服务国家战略为优先,加大对经济建设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关于资本补充。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我国银监会对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为10.5%,但是当前三家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率还处于较低水平,仅有国开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9%以上,资本充足水平是保障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支撑,因此,此轮改革在确定政策性只能与开发性职能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夯实了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实力,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其中,农发行采取内源融资和国家注资相结合的方式,设立资本金补充计划。国开行和进出口银行通过外汇资金债转股的方式补充资本金,改革还将逐步完善其在市场发行政策性金融债渠道,建立资本充足率约束机制和动态资本金补充机制来解决发展可持续问题。
关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董事会是公司治理架构中的决策机构,承担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重点在战略决策、高管管理、薪酬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监事会是公司治理架构下的监督机构,重点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应该说,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对独立、相互制衡,权责清晰明确、运作规范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商业银行市场化运作至关重要。目前来看,除了国开行已经设立了董事会外,其他两家政策性银行均未设立董事会,监事会采取外派监事会制度。改革后,农发行和进出口银行将会按照规定设立董事会,并强化董事会的职能,维持现行的外派监事会制度,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与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处理好发挥好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双重性。
关于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政策性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承担了很多服务国家战略的政策性业务,在前期对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实行分账管理、分类核算的基础上,改革后将对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建立不同的风险分担机制。自营性业务参照市场化管理方式,将自行承担风险,国家不给予补贴。政策性业务及项目可以采取建立补偿基金池等风险补偿方式解决挂账等问题。同时,改革后,政策性银行也将进一步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和避险机制,强化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体系。
关键字:不良贷款,债转股制度,国有独资公司,阶段性持股
一、引言
从历史的角度上来看,自从有了货币的借贷,银行这一机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已经产生了。但现代银行的产生却是较为近代的事情,其产生的标志之一就是准备金制度的建立。①准备金制度的建立暗示着我们不良贷款是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和存在下去的,无论我们的借款人是有意抑或无意。
我向来不以为不良贷款是什么可怕的事物,前提是只要将其控制在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它毕竟是与信贷业务相伴而生的。缺少了它,反而让人怀疑信贷业务这一整体的真实性。但就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总资产比例如此之高,确是到了一个十分危险的境地。据权威机构统计,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总资产的20%左右,更为令人震惊的是,其增长率竟达到了2%②。事实上,2%这一数字的真实性似乎还是有待考证,因为贷款展期以及以旧还新的方法仍然在很大程度上维系着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正常。换言之,这些数字更高的可能性合理的存在着。
二、不良贷款的影响
势态既已到了如此恶劣的境地,那么无论我们对之加以何种严重影响的分析似乎也不为过。首先,倘若我们以20%作为不良贷款占资产比例的数字依据,那么可以知道银行实际可以动用的资产仅为原资产的80%,再依照《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之规定其可以动用的资金实在有限。这实际上就导致了银行信贷资金周转速度放慢,其营业能力也就不可避免的下降。其次,由于银行与企业之间并未建立起有效的信誉机制,银行对于贷给企业款项收回的控制能力并不强,所以事实上企业将贷款的风险转移给了银行。但银行只是起到了一个信用中介的职能,它以负债业务集中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转而以资产业务加以运用,沟通资金供求,而它本身并没有很大的承担风险的能力。③因此作为银行来讲,它只能将这种贷款的风险外部化,从而分散给广大的储户,这确实是制度上一个无法克服的缺陷。倘若在这时候,人们由于银行盈利能力的下降而只能得到过低的存款利率,但同时人们认识到这过低的利率与他们所承担的风险不成正比而对银行采取不信任的态度时候,挤兑的现象便会发生。那么,可以想象的是银行显然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应付如此众多的提款者,支付危机不可避免的发生了,一场全国性的金融危机也极有可能接踵而来。当然,我们的央行显然不会如此放任金融危机的发生,这也是很多人对不良贷款情形估计较为乐观的原因。但事实上,作为央行为维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稳定,换言之,是为了维护国有商业银行的生存,最简单和有效的方法就是非经济的发行货币,其结果我们也是可想而知的了。无论是以“货币派”还是以“物价派”的角度来加以分析,通货膨胀都是会不可避免的发生了④。那么,通货膨胀对我们的影响究竟会有多大,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对谁的影响会更大一些呢?前一个问题似乎并不容易回答,我们须以考虑的是物价水平的涨幅,或言之,是通货膨胀率。而通货膨胀率归根到底与央行非经济发行的货币量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央行非经济发行的货币量是我们所不能准确预测的。而就第二个问题而言,似乎便是简单明了的了,首当其冲的当属个人。因为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中,个人的资产结构相比较而言是最为单一的了,个人手中持有的货币量是最多的,而可以保值的动产、不动产相对较少。在三者之中,最为弱势的一个却受到最大的冲击,这显然又会与社会的安定牵扯到一起。
当然,这仅仅是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存在若干假设的前提,但我们也确实可以从中看到不良贷款影响的严重性,认识到我们对其加以整治的必要性。
三、不良贷款的产生
不良贷款的成因显然是多种的:1、借款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导致无力偿还。这一种情况相对来说应该是较为正常的,因为无论在银行发展的任何一个发展阶段都是有可能发生的。2、产权不明晰,无论是企业还是国有商业银行均没有较为独立的财产权,银行的贷款行为有时候并不是出于自身意愿,而是受到了政府的偏好的较大影响。基于这个原因,我们不难看到,大批的贷款涌入了国有企业。余能斌认为,企业债在诸多外界干扰中,行政行为当推首位⑤。诸如“安定团结”类的贷款,银行自贷出之日起便以明白此贷款是石沉大海了。其实,行政干预的行为不仅仅在国有企业方面。由于在经济发展之中,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一定意义上的利益冲突。地方政府出于种种原因无法从中央政府获得足够的资金,因此只能将目光放在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身上。以上仅仅是我认为不良贷款的成因之中的两种,挂一漏万。但就我个人认为,第2种不良贷款的成因是最为主要的,由它所导致的不良贷款,也是我们在处理不良贷款任务中所应该加之以着力的地方。既已明确了我们应当努力调整的着力点,那么我们以下的讨论到了核心的解决方法的问题。
四、污染博弈与政府介入
在经济学所谓的博弈论中,污染博弈似乎具有它明显的特殊性。处于垄断地位的生产者,在他们的生产活动中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但是出于一个“理性的经济人”的考虑,每个生产的选择不是去处理污染,而是放任污染⑥。亚当。斯密所谓“无形的手”在这个领域内失势了。那么,在这样的时候,我们所希冀的是政府能够迅速加入进来解决这一问题。一如我们所言的不良贷款的问题,因为确是不会有任何一家银行愿意拿出自己的资产来冲销如此巨额的不良贷款,且不论这些银行是否有足够的能力。
我们之所以寄希望于我们的政府,确是因为它有着与市场所无法比拟的力量,它依靠它所特有的行政强制力承担着保护我们的安全、维护我们的利益的责任。我们让渡我们的权利于政府,也就是希望它能够产生一定意义上的“君主生产率”⑦。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已如上述,这些不良贷款的产生与我们政府的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法学的理论上来讲,它亦应承担其行为的不当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倘若依据这一理论,不良贷款解决问题的重任落在政府一人肩上似乎无可争议。但不幸的是,理论仅仅是存在的合理性,而不并不一定是存在的可行性。关于这一问题我将于下文加以阐述。但无论怎样讲,我个人认为现阶段中央政府仍然应当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力量。
五、理论研究与现行制度分析
1、 依靠财政填补不良贷款的理论
这一理论的根源便在于我上面所说的,其行为当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当然这也仅是就我国的情况提出的。这一的方法也确实在一些国家得到实施,并产生了相应的积极的效果。例如波兰1992年设立新的机构,购买商业银行的呆账。还有诸如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当然,以上诸国的不良贷款的成因是否为政府所导致,我并没有加以详实的考证,因为我认为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如何处理这些不良贷款,而不是去研究它的成因是否与政府行为有关。显然,以中央政府来解决不良贷款的方法,在这几国的实际操作中确是成功的。
但是,将此理论放诸我国的实践中,其可行性似乎大打折扣。其一,我们的中央政府没有能力解决如此巨额的不良贷款。其二,如果完全由政府填补,会大大挫伤企业的生产积极性。那些生产水平较高,能够通过努力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的企业发现能够获得财政的帮助,而这些被帮助企业无需付出任何代价,与其归自己还贷款还不如让中央财政来解决;另外一个方面,地方政府为了能够从中获得利益,也不会鼓励企业去归还贷款,这样就很有可能引起“道德危机”。
2、 银行自身进行债转股
虽然银行手中存有大量的不良贷款,但这也确实使它获得了对企业的债权。如果单纯的依靠企业的自觉性来归还贷款,这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极小。作为银行来讲,将这债权转化为对企业的股权,从而使银行取得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控制权,以此来改善企业的生产能力,这对银行合理的处理不良贷款来说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
但这一理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遇到了巨大的障碍。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得对企业进行直接投资,这确实是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我们出台一个法律制度既然是为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那么所出台的法律制度就不该与现行的法律制度相冲突,与其这样,还不如不出台;或者有足够的理由认为现行的法律制度是不合理的,予以废旧立新。但须予注意的是,这一定是一个长期的、慎重的过程,否则,我们法律的威严会荡然无存。何况事实上,《商业银行法》的这一条规定的用意是十分有利于公众的,限制银行对企业的直接投资,是为了降低银行在主营业范围之外的投资风险,以避免因投资失败所引起的金融风险。
3、现行债转股政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介入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从理论上来讲,这一机构的设置是必要的而且是有效的。这一方法与我所认为的理想构架也是相一致的,即让政府发挥主导性的作用。但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参与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其代表人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这一规定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造成了巨大的障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那么何从知道企业的经营状况,而作为企业来讲,其之所以业绩不良,正是由于其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失败,由此说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何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与指导呢?那么,所谓的重大决策又如何参与呢?难道真的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像普通的投资者一样仅仅凭借几张财务报表来加以判断,这无疑是可笑的。其次,我们须予注意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100亿资本完全是来源于财政拨款,那么它的独立性似乎有待加以判断。既然它完全由政府出资组建,那么它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政府的影响。基于此,有学者提出了所谓政策性债转股和协议性债转股的区分。我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享有独立的经营权,换言之,债转股应以协议的方式进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进行独立的考察,将边缘性不良资产从银行手中购入,从而对企业进行债转股。只有这样,不良资产才可能被盘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这无疑是从法律的角度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性加以否认。因此,我们需要着重研究的也就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性问题。再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从该条例的立法宗旨上来看,其将客体设定为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这无疑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我国的银行体系被不良贷款问题困扰的绝不仅仅是国有商业银行,而不能归还贷款的企业也绝不仅仅限于国有企业。倘若是着眼于银行业的发展前景,我们更应该将眼光放宽一些。
六、关于债转股制度的不利分析
有人认为,债转股制度的实施可以实现银行与企业的双赢,但我个人认为,这种估计似乎过于乐观。“从企业内部来看是资产与负债的转移,从企业外部来看是一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由债转股所形成的股权,实际上是一种虚投资本,因为在债转股的情况下,企业并没有实际的资金入账。况且,我国《公司法》也没有以债权作为出资的法律规定。另外,从债转股的本质上加以分析,债转股的实施无异于增发新股,那么我们来看看《公司法》关于增发新股的条件。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二) 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 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由此看来,我们《公司法》规定的关于增发新股的前提是企业的业绩优良,而实施债转股的企业显然是不具备这一条件的。除此之外,公司发行新股还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因为这确实已经关系到公司的资本结构以及国家的资本制度。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度,不仅要求资本一次募足,而且还必须一次缴齐,债转股的实施无疑是违反了这一制度。这就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介入设置了许多法律上的障碍。同时,由于公司的增资行为,会导致股权的稀释和股权结构的调整,直接影响现有股东利益,这无疑也增加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上的风险。《中国资产管理公司金融工具配备》一书的作者认为:开放性债转股可以分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那么,我们来看看何为开放性债转股,又何以能分化风险。所谓开放性债转股,即银行-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资本市场对接。这也就是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协助企业上市融资,其风险就可以转嫁于广大的投资者。就我个人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证券欺诈的行为,接受债转股的上市公司是以虚投的这部分股份在资本市场上圈钱。西方学者认为,公司的最佳资本结构是资本与负债各占50%,上市公司的资本增加,人们会认为其负债的能力也会相应的增加,然而实际上由于这增加的资本并非实际的投入,其负债能力并未增长,这会给投资者一个假象。因此,我认为,企业要么接受债转股并且退出公开的资本市场,要么就直接偿还银行的贷款。如果不能偿还,那么就接受破产程序。在此,我认为我有必要将这一债转股制度与可转换公司债加以区分。虽然可转换公司债从本质上来讲也是债转股的一种形式,但它们还是有着严格的区别的。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除了曾经有一段时间在德国被认为是一种企业没落时的挣扎之外,均被看作是企业蓬勃发展的迹象,并且是事实也就是如此⑨。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融资,可转换公司债的购买者也会从中获得较大的收益。另外,可转换公司债由债权转为股权也要当事人行使转换权,而转换权是一种形成权,即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这无疑是投资者自我保护的方式。而债转股企业一旦上市融资,那么投资者只能接受股份,其利益与企业紧密地连在一起,没有什么可以救济的手段。
另外,有学者指出债转股可能暂时使企业摆脱困境,但如果盈利能力没有提高,那么提升的也仅仅是企业的账面价值,无益于企业的生存发展。我本人也是较为支持这种观点。由于由债权转化为股权的投资是一种虚投资本,企业并没有因为股权的增加而直接引起企业的资本增加,但它确是因为债转股而免除了一大笔负债。假设企业的收益能力保持不变,由于债务的免除而导致债务费用的减少,这同样会使得企业的利润增加。事实上,没有人会认为这种意义上的增加对于企业来讲会有什么实际的作用,而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旦撤出企业的时候,那么状况便可想而知。我们现在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就是缺乏一个良好的退出机制。
七、我认为的理想构架
尽管债转股制度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也受到了学者们诸多的批评,但就我个人认为,目前唯一可行的方法也仅此而已。现行的债转股制度既已在我国实行开来,而且成绩也是显著的,这足以说明它存在的合理。我一向反对所谓彻底的改革,因为在我看来,1688年的英国光荣革命较之以1789年法国大革命当真是光荣的。这确是社会的一种良性的发展,而绝非矛盾的迸发。鉴于我国现行债转股制度并没有差到非要我们去摒弃它的地步(何况它还是卓有成效的,有数据显示,中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1.4万亿元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已完成一半以上),所以我们所要做的也仅需对其加以改进和完善。
我所认为的理想构架可以用一句话加以概括:现阶段由政府主导,而后由政策性向商业性转轨,终极目标商业化。下面我将对其加以详细的解释:
财政部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并在广泛征求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并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与发展问题的请示》。国家政策基本已明确资产管理公司完成现有资产处置任务后,可以从事商业性收购和委托处置不良资产业务。但我个人认为,这虽然指明了方向,但并没有明确进行商业化的方法。从更深层次上来讲,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定性问题仍然不明确。在本文的第五节的现行制度分析中,我已经提出了对于现行债转股制度的批评,其主要问题我认为就在于政府过多地介入,使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丧失了独立自主的经营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也囿于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资不累述。我认为须予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商业化的核心问题就是能够将不良贷款按市场价格交易。⑩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仍然完全来源于财政拨款而不能保证其债转股业务不受或较少的受到政策的干扰,所谓的商业化是不可能实现的。那么,关于这样的一个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加以解决呢?我认为有必要表明一下我对于金融资产公司的国有独资性质问题的态度。我认为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目的便在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而它本身仅仅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形式。当有另外一种形式可以更好的实现这一目的的时候,我想我们没有理由去拒绝它。虽然国有独资公司在名义上享有它独立的财产权,但由于其出资人的单一,从而无法形成权能分立、相互监督和制约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这在我上文摘录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中显露得淋漓尽致。享有了独立的财产权而丧失独立的经营权较之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不明晰虽略有进步,但也确实不显得有多大的优越性。我想,国家之所以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定义为国有独资公司,无非是想保持其国家政策的倾向性,在金融领域有这样的考虑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我认为,倘若仅仅是基于这样一点考虑的话,保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国有性质就足够了。我这里所说的国有性质并非要完全由国家一方出资建立,即国有控股公司也属于国有性质。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非要将其局限于完全的政府出资,非要将其定义为国有独资公司呢?如果我们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国有控股公司,一方面仍然能保持其国有的性质、保持其一定的政策的倾向性;另一方面也能将社会的资金有效的集合起来,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实力。同时,由于社会资金的注入也会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处理不良贷款的对象的问题上较少的受到政府的指定,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争取到一定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权,这对于债转股制度来讲,无疑具有比较积极的意义,也是我认为最理想的结果。除此之外,有学者也指出,可以让银行出资来建立一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实际上是一种完全的商业化的运作,也是为我所赞同的。由银行出资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方面可以帮助政府减轻一些负担,另外一方面也可以加强银行之间的协作以处理不良贷款,同时这种方法也在更大程度上避开了政策性的干扰。还有更为重要的一点,它合理的规避了《商业银行法》关于不容许银行对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的规定,因而在法律上可以合理的存在。我本人以为,将以上两种方法放诸践中并存,那无疑会对债转股制度有着极为积极的意义。同时,这也是迈向商业化进程的重要一步,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是十分有益的。
当然,就目前的状况而言,我认为还是以第一种方法先行,第二种方法为补充,已如我的上文所表述的那样。因为这确是涉及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能力的问题。在形式上虽然它已经具备了行为能力,但在实际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能力离专家化和专业化的距离还是比较大的。债转股以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的是以企业重组为基础的资本经营,如果由银行投资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造成银行内部的优秀人才外流,这对于银行的贷款业务来说无疑又是一个重大的损失。我还是认为,流量优于存量,即已经成为不良贷款的资金,我们改变它的余地相对较小,我们更应当关注的是如何预防它的产生,即着眼于流量。
八、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退出机制的问题
本文第六节已经提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机制仍然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当然,如果单方面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角度来讲,那可以说是不称之为问题。因为这只需接受债转股的企业回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的股份,做好减资的准备即可。但如果从企业的角度来加以分析,这确实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目前,理论界对于债转股制度的批评也基于此点最为强烈。我们关于其退出机制的有益性探讨虽然有很多,但能够切实解决此一问题的方法还确实是没有。
就我个人看来,若要解决这一问题,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阶段性持股的性质及地位是十分重要的。而至于如何去定位其所谓阶段性持股、其持股时间以及所持股权较之以普通股的区别,囿于学识之故,暂无法提出一个合理且切实的回答,也是本人认为关于对债转股制度分析的最大遗憾之所在。但至少我认为,从阶段性持股入手来解决其退出机制的问题,确应是一个合理的方向。
参考书目:
①陈益文、杨光琰 著 《银行法热点问题探析》法律出版社 1996年6月1版。
②世界银行调查报告1996年。
③汪鑫 主编 《金融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修订版。
④梁小民 编著 《宏观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年10月版。
⑤余能斌 主编 《企业债的法律对策》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⑥萨缪尔森 著 《经济学》萧琛、樊妮 译 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4年7月第1版。
⑦迈克尔·沃尔泽 著 《正义诸领域》 译林出版社 2003年10月版。
⑧《企业重组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年10月版。
⑨时建中 著 《可转换公司债法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2月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