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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引起的赔付支出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对于保险与再保险业务核算的处理,部分从业人员了解不甚详细。本文笔者根据自己对新准则的理解,对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再保险 新会计准则 会计处理
再保险作为整个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险业务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所以对再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披露是十分必要的。新会计准则明确把保险合同分为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对此分别制订了两个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对保险与再保险的业务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新准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相关准备金。这样规定改变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这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更高,对一些保险公司而言,需要通过加强基础工作、改进技术手段等予以实现。
(二)新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这一原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单独设置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如设置“赔付成本”账户核算原保险合同实际赔付金额,设置“摊回赔付成本”(收入类)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中应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的赔款金额,两账户相抵即为再保险分出人自留业务的实际成本,这种账户对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险合同及再保险合同各自业务的完整性。
(三)新准则关于分出业务的核算增加了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及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核算内容。这些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及摊回准备金核算与原保险合同紧密相关。准则规定,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人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并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考虑到预估需要专门技术方法及可靠经验数据作为支撑,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准则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新准则虽未明确规定分入业务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但其实已隐含了这一内容,即对于已具备预估条件的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与再保险分出人确认分出保费相同的期间,采用专门方法对相关分保费收人的金额进行预估,确认应收分保款和分保费收入,因为这时已具备“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再保险接受人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对分保费收入及相关分保费用无法预估,或预估金额可能与实际金额产生重大差异,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也可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确认分保费收人及相关分保费用。
新准则要求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分入业务的各项收支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并确认为当期损益。准备金的核算要依据原保险合同种类计提相应的分保责任准备金。准则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本期分保费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的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原保险合同为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寿险分保费收人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并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三、结速语
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我国的保险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再保险作为保险业务的补充,在保险业务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新会计准则明确把保险合同分为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并分别制订了两个准则,因此加强对再保险业务会计处理进行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关键词:保险会计 会计准则 变化 趋势
新会计准则重新确认了会计要素分类标准、保险合同分类标准、准备金计提、计量属性及财务报告等要求,促进了我国保险会计准则国际化,有利于我国保险业在新会计准则下的可持续性及国际化发展。为确保新的会计准则在我国保险业中健康发展,以现实的意义来分析新会计准则对我国保险会计的促进作用、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具有现实性和创新性的意义。
1 保险会计实施新准则的变化
从研究新的会计准则对保险会计应用的影响现实价值来看,不论是从保险行业在其会计计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还是当前国际、国内保险行业的现实发展情况来说,保险行业都是一个在会计准则方面研究的新领域,具有较强的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
首先,新准则要求在对保费收入进行核算时,要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就是在确认保费收入将对保险公司所收到的现金收入根据保单所承担的风险来计算保费收入,而与风险无关的收入作为对保户的负债而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这便是业内预期甚重的投资型业务分拆,其主要受到波及的领域便是万能寿险与投连险。)保费收入核算方法的改变将真正反映保险公司的保单质量,也是促进保险公司回归保险主业(风险保障)的有力措施。
第二,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会计核算采用“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在核算保单获取成本方面,需要与国际会计准则上保持一定的差异。在我国目前居民保险消费理念尚不成熟的时期,对小型和初设保险公司防范风险提出的相应的要求,这样的“要求”显得十分必要。对于中、外会计准则核算来说,其差异主要表现为:保单获取成本对净利润的影响,核算保单获取成本的方法以及准备金核算的差异将对会计利润形成影响,至少影响的程度将取决于风险保费收入的风险计量。有资料显示,中国平安寿险准备金的调整对盈利的影响大于中国人寿,核算规则的改变将使盈利和净资产在现行核算规则基础上有所增加,但计量结果仍显谨慎。
第三,我国保险公司的运行机制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得公司效益的评价从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转变为了将公允价值做了引入。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资产中绝大部分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的属性来计量。这样,保险负债也可能会采用依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准备金的确定是以公允反映为基础的,摆脱了历史成本法下会计计量的局限性,用相对统一的公允价值反映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是一种创新,也会成为历史的必然。而保险公司作出的应对措施和规定则使得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准备金项目的稳定性降低。为此,保监会虽未对业内呼声甚高的递延保单获得成本摊销问题并未做出改进,但允许保险公司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由此,作为实施当年的2009年,各保险公司的净利润水平将有望随着评估利率的提升获得提升,净资产状况也将因此有所改善。
第四,在不同项目的核算方面,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得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水平以及监督管理水平受到较大的影响。其中最为显而易见的就是由于公允价值计量方式的引入,使得金融资产在进行价值确定时对公司的实际偿付水平产生较大变化。
第五,规范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按照持有意图,可以将保险公司的“投资”分为四类:
①通过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②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③贷款和应收款项;
④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对第①类投资,新会计准则要求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第④类投资,新会计准则要求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不同于原来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的计算原则,新准则以公允价值计价,能够体现保险资金投资的浮盈,更准确地反映投资收益。
第六,保险行业内实行的新的会计准则对本行业内的经营和管理模式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新会计准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的界限,增加了保险企业会计数据的可比性。
第七,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报告的规范化要求,推动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从已销售管理为中心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转变,适应了现代化社会的保险经营和管理模式,增强了我国保险行业的综合实力还有国际竞争力。
第八,保险业的监管规则及制度都是以现有的会计数据为基础,新会计准则加大了监管规则的实施难度。新会计准则作为“财务报表导向”的会计规范,不再是统一的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而目前保监会监管系统还是统一的全科目形式,所以应用起来势必会影响到企业的主动权。
2 新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思考
由于保险业相对其他行业具有特殊性,目前新会计准则实施中,现阶段还存在一些弊端,具体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新的管理方法及其制度还不够完善,没有充分结合保险行业的特点,缺乏一定的准确性还有弹性,即在市场变化的同时管理规定不能及时做出相应的适应保险行业的转变。
第二,由于公允价值观念的引入,一些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这一规定对本公司造成的影响,达到企业盈利的目的,他们会把更多的金融工具划分到“持有至到期投资”当中去,或者采用降低某种金融工具短期交易量的方式将其划入到可出售金融资产当中去,这些措施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他们不但会影响公司的长期的盈利目的,甚至会改变很多公司所固有的投资决策,对企业造成极大的风险。
第三,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寿险公司来说,新会计准则的这一规定影响最大。在开展寿险业务的过程中,因为获得保单新业务,通常情况下,在首年要求保险公司度垫支大量的人佣金、体检费用、签发保单费用等费用,不论是金额大小,还是发生时点,这些费用支出同此后保单维持期间发生的费用都有所不同,因此被称为“保单取得成本”。这些费用的开支,对于第一年缴付保险费中的附加保险费来说,远远不能进行弥补,与第一年收取的全部毛保费(首期纯保费加上首期附加费用)相比,有时这些费用甚至会更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在当期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中出现所谓的“新业务亏损”或者是“盈余亏损surplusstrain”。对于资本金不雄厚或是新成立的寿险公司来说,其经营压力因“保单取得成本不递延”而增大。即便是资本金雄厚的寿险公司,也会影响其财务的稳定性及利润。
商业保险行业本质是服务行业、金融行业,是最需要开拓、开放的行业,也是竞争最为激烈、最为集中的行业之一,各大保险公司乃至国内整个保险行业,在新会计准则的影响下都已经进入到一个关键时期,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保持自己的方向感,保持自己对于发展格局、发展趋势的把握是非常重要的。未来阶段内要改变新会计准则对我国保险行业的负面影响,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在新会计准则出台的影响下,各保险公司采取了扩大宣传、市场欺骗、销售误导等一系列的负面措施。保险公司应该改变方式,做好公司内部控制,优化企业内部结构,使得保险公司内的销售结构进一步完善,同时还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正面的宣传和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有效促销手段,推动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调整合同价格,对产品进行重新设计,降低承保能力。①对含有长期期权与保证业务的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②对于含有长期保证的业务,以及提供某些长期的期权与保证的业务进行撤出或停止;③向保单持有人转移投资风险与保险风险。通过提供投资连结产品将投资风险完全或部分地转移给消费者。通过开发降低保险公司长期潜在风险的新产品,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将部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再次,加强对新金融产品的开发。保险公司可使用金融套期保值措施来调整他们资产与负债在目前的配比失当。为了应对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保险投资管理公司可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同样,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在资本市场上将其业务进行证券化,进一步处理保险公司那些无法与金融资产进行严格配比的负债。
第四,借鉴各国保险监管部门采取的种种措施,进一步缓解、消除保单取得成本带来的“盈余亏损”,进而稳定寿险公司,尤其是新公司的财务状况。例如:修正和调整各期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或者在对寿险产品进行定价时,调整和控制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率等。
第五,加大保险税收优惠力度。在国外市场上,对于寿险产品来说,往往从税收优惠中获取相应的利益。对私营与职业退休金产品来说,税收的优惠常常更为宽松。在优惠政策方面,我国的保险产品税收比较少,仅有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在营业税上,国家对农业保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对其余各险种统一征收营业税;对于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免税,要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据统计平均只有1/3的申请险种能最终被列入免税名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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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颖(1955-),北京人,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寿险产品结构;分红险;一险独大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31-01
一、引 言
普通人寿保险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而健康险和意外险也是传统险中的重要内容。新型的人寿保险包括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险等险种。其中,分红险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双方约定的当被保险人疾病、伤残、死亡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保险人要将其实际经营成果,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红的人寿保险产品。其主要特点是:投保人不仅可以获得传统保单的保障,而且还享受保险公司的部分投资和经营所得的利润分配。
在寿险市场中,新型寿险产品在整个人身保险市场中占据绝对比重,而在新型寿险产品中,分红险占据绝对比重,目前约为70%;同时,传统寿险所占比重逐年降低,新型寿险所占比重逐年上升,而分红险所占比重近年来快速提高。
因此,寿险产品结构严重失衡,新型寿险所占比重巨大且逐年上升,而新型寿险中占据最重要地位的分红险,其保费规模和比重在整个人身保险市场中“一险独大”。分红险“一险独大”有何负面影响?分红险“一险独大”的原因是什么?这值得我们深入探析。
二、分红险“一险独大”的负面影响
(一)结构问题凸显与退保风险并存
目前,分红险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70%左右,某些公司在特定时期分红险保费收入甚至占到超过90%的比重,结构问题凸显。很多保险公司一味追求保费规模,公司经营粗放,如果保费收入的增长不能达到一定的速度,可能会出现公司现金流不足,造成保险满期给付困难的问题。
同时,从退保的层面来看,如果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如股市、房地产等其他投资渠道收益上升时,而分红险的分红结果与许多客户的预期落差较大时,他们可能会为了追求更高收益,通过退保把资金转移到股市、房地产等投资渠道中去,从而产生客户的退保风险。如此,在分红险保费的绝对数和相对数都很大的情况下,如果出现退保危机,势必会影响整个保险业的经营。
(二)金融市场的复杂性给分红险的投资收益带来压力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红利主要来源是死差、费差和利差,而分红险的死差和费差规模都很小。这样一来,分红险的红利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然而,金融市场非常复杂,金融产品收益率波动幅度较大,法律层面对保险公司投资金融市场限制较多,再加上各个保险公司的投资水平也参差不齐,这都影响了分红险红利分配额度的高低。倘若出现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不好甚至亏损的情况,投保人将无法获得红利。
(三)对保险公司盈利能力、资本结构和偿付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寿险产品结构失衡,分红险的比重过大,对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资本结构和偿付能力的负面影响。股份制是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份制保险公司存在目的是获利,而利润是衡量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主要指标之一。传统寿险产品是所有产品中边际利润率最高的,传统寿险产品如能快速增长,保险公司利润一般就能够增加。新型寿险产品(包括分红险)的边际利润低,其比重过大造成的影响是保险公司虽然保费规模较大,但由于费用支出过高,投资收益一般,多数没有盈利或者盈利很低,这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和偿付能力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分红险“一险独大”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寿险费率僵化使其难以发展,加大了对新型险种的依赖
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经营,监管部门规定银行利率为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的主要参照物。1999年 ,保监会文件《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息率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寿险保单预定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2.5%,而且不能附加利差返还条款。从此,传统寿险产品的费率进入到严格监管阶段,预定利率的管制降低了利差损产生的概率,但传统寿险产品的价格相应也被约束起来了,使传统寿险产品保单的价格提高,需求大大降低。这样,便有了新型寿险产品的产生和快速发展,同时,传统寿险产品的缓慢发展也阻碍了整个寿险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新会计准则使保险公司对分红险的依赖性加强
2009年,新会计准则在保险业开始实施 ,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 分红险可以全部计入保费收入,而万能险和投连险的保费只有部分计人。新会计准则对各保险公司的产品销售格局带来了深远影响。当前,我国保险公司最为重视保费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传统寿险产品销售困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从提高市场规模和占有率的层面考虑,纷纷将重点转向新型险种中的分红型产品。
(三)分红险的特性符合中国消费者的购买习惯
保险保障和保值增值的双重功能是分红险的最大特性,这既能使投保者获得传统保险所具有的保险保障功能,也能为投保者带来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且,保监会《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同时,中国消费者消费心理相对中庸,传统寿险收益太低,投连险、万能险收益虽然收益可能更高但是不确定性太大,介于二者之间的分红险更符合中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
四、改进方法与建议
(一)推进传统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促进保险公司产品结构调整,改善分红险“一险独大”的状况,我们需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加快放开对传统寿险费率的管制。传统寿险保单预定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2.5%,这阻碍了传统寿险产品的创新与竞争。另外,传统寿险周期长,对利率敏感,如果放开预定利率上限,在升息年份中,可鼓励保障型产品的供给,刺激质优价廉的传统寿险的需求。
(二)继续完善保险会计准则
优良的会计准则可以指引保险业发展,它相对于行政干预更加客观。目前国际会计准则仍在不断地修改中,为保证我国保险公司顺利回归保险保障的主业,我们应该跟随国际保险会计准则调准的步伐,继续发展适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新会计准则,使新会计准则符合我国寿险产品结构的要求,合理降低新型寿险产品尤其是分红险的比重。
(三)合理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分红险
分红险是保险产品,保险保障应该是分红险的主要功能。投资分红仅是分红险的一项附加功能,投保人购买分红险可以抵御通胀和降低利率变动的风险。在西方国家,分红险发展了200多年,其主要作用也没有发生变化。全社会尤其是保险公司应当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投保人不要过于看重分红险的投资分红功能,而忽略保险本身的保障功能,分红险的基本功能还是保险保障。
参考文献:
[1]荆涛.人寿与健康保险[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关键词】 金融改革;会计制度;评价
一、金融改革的回顾与金融会计的演进
(一)30年来金融改革的基本回顾
党的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30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大致经历了重塑金融体系、启动金融改革和攻坚与扩大对外开放三个时期。
重塑金融体系时期(1978-1992)。这一时期,初步奠定了我国金融业三足鼎立局面。1979年4月,国务院作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使我国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苏。1983年9月,国务院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该项决定,打破了人民银行大一统银行体制,由此催生了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在内四家国有专业银行和一批新型商业银行。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开业。
启动金融改革与加强法制建设时期(1993-2001)。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由此拉开了银行业商业化改革的序幕。此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陆续颁布与实施。随着1992年10月移交证券业监管权,保险业监管权也于1998年11月由人民银行移交新成立的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攻坚与扩大对外开放时期(2001-至今)。为化解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积聚的金融业巨额不良资产和处置严重违规经营以及资不抵债金融机构,我国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包括行政关闭、不良资产剥离、注资、债转股、中央银行再贷款、中央财政直接偿付等多种政策措施。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在完成 “三步曲”基础上实现整体上市。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结束,金融业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和逐渐“走出去”。2003年12月,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法律上最终奠定了“一行三会”对金融分业监管体制。2004年1月,国务院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经过30年的努力,我国金融发生了历史性变化。由单一的国家银行体制发展到了由“一行三会”调控和监管,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多种融资渠道并存、功能互补和协调发展的金融体系,使我国的金融体制初步形成市场化框架。金融宏观调控实现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直接到间接、从无法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转型。
(二)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会计规范的演进
随着我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对会计信息的质量以及产生会计信息的依据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推动了相关会计制度的不断革新变化。金融业改革不仅改变了我国传统的会计制度,而且也使会计核算逐步走上国际化的道路。
构建金融会计与进行适度性改革时期(1978-1991)。1987年4月,人民银行依据《会计法》和《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了《全国银行业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该制度的颁布,实现了我国金融会计制度零的突破,奠定了中央银行管理金融财务会计的主体地位。该制度统一了银行会计科目、账务处理程序和记账方法,允许各总行从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中进行选择和比照该制度制定各行财务会计制度。
建立分行业会计制度和探索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时期(1992-2000)。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纲要》要求,财政部于1992年11月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在银行会计制度基础上,1993年3月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结合两则要求,联合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为满足证券公司和保险企业会计核算需求,此后不久,财政部又分别颁布了《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推动金融企业会计与企业会计接轨时期(2001-2005)。随着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惯例,建立健全统一会计制度的呼声日高。为此,财政部在2000年末至2001年先后了《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并结合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特性,根据修改后的《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重新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要求上市金融机构遵循。该制度在分析总结我国金融企业,特别是上市金融企业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有制度进行了完善,并使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真正实现了对接。
建立统一会计规范体系和实现国际接轨时期(2006-至今)。为履行入世承诺,财政部于2006年2月修订和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其中包括首次的金融会计准则。这些制度公布后,将率先在上市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宣告了我国分所有制性质、分行业、按会计主体规定会计核算和披露方式将成为过去,实现了金融会计和一般企业会计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二、对30年来金融会计规范建设的基本评价
(一)金融会计规范建设在经过30年的探索实现了两次飞跃和后来居上
30年来,中国金融会计改革是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背景下逐步发展的。在1978至1991年间,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理论探索与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实施,我国金融会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方法体系。而自1992年开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与国际经济体系的逐渐接轨,金融会计业务处理规范也逐渐向国际惯例靠拢。从30年来我国金融业会计演进的轨迹看,可以清楚地看到起步、初步接轨、第一次飞跃和第二次飞跃的演进过程。如果说《全国银行业统一会计基本制度》是金融会计规范建设起步阶段的重要标志,那么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在1993年联合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就不仅是在一定程度上第一次对各类金融企业会计核算进行了统一规范,而是启动了金融企业会计与企业会计的初步接轨。
2001年重新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顺应了企业会计改革的潮流,逐步把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纳入到企业会计核算改革的整体框架之中,基本实现了同类金融会计事项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核算的一致性,是金融企业会计核算与企业会计核算接轨的第一次飞跃。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则是接轨后的再次飞跃。它意味着在面向市场经济前提下,我国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同类业务在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的统一。新会计准则的推行,标志着金融企业不再滞后于非金融企业,而是同步实施,并将范围扩展到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行业领域,同时也考虑到了在企业的普遍适用性。
(二)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具有深远的意义
30年来我国金融会计的演进,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与经济体制变迁和金融改革是一个互动的过程,经济体制变迁的模式与路径决定了会计演进的模式与路径。回顾30年来我国金融会计改革,完成了两个历史性转变:从计划经济时代习惯于统一会计制度逐步过渡到将制度制定权还政于企业,从习惯于规制导向向原则导向转变,在会计思想完成了由“工具论”向“管理论”的转变。通过金融企业会计改革,一方面为金融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综合改革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也有效地提高了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以及境内外资本市场信息的可比性。
经济体制改革,开辟了会计实务发展的新领域。围绕这些新兴领域,产生了诸如企业兼并与资产重组会计、企业破产清算会计、企业租赁会计以及金融工具会计等新问题。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使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会计实务逐步得到规范。2006年2月的新会计准则,是继1993年会计准则改革和2000年会计制度改革之后新的里程碑。它是我国会计标准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背景下颁布的。不仅填补了我国金融会计标准的空白,而且是会计理念、会计计量技术的重大转变。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为社会相关各方评价金融企业经营业绩与风险提供更准确的依据,同时也对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层、监管者以及对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作出评价的中介机构的职业技能、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展望与进一步完善金融会计制度的建议
(一)金融改革展望
进入2008年以来,在全球经济整体增速放缓、通货膨胀压力上升、金融市场动荡加剧的前提下,各经济体面临保持增长和抑制通货膨胀的两难选择。美国次贷危机对国际经济金融体系产生的冲击不断加剧。在全球经济增长急速放缓和通胀抬头以及我国经济日益溶入世界经济体系大背景下,我国经济也出现了周期性波动,金融业改革任重道远。面对国际金融市场急剧变动,我国金融业要准确把握金融市场变动,努力确保金融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继续深化金融改革,全面提升金融业整体竞争力。
一是要进一步巩固和继续深化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机制建设,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对已完成改制上市的金融机构,要继续完善法人治理与风险管理机制;对未完成改制的,要稳步有序推进改革。二是要着力解决制约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法律制约、产品制约、市场制约和监管的不协调。要从宏观政策层面突破这些瓶颈制约,鼓励金融创新,积极培育“相互融合”的金融市场体系,逐步改变金融市场分割的局面和增加农村金融市场有效供给以及健全金融调控和强化金融业监管的“无缝链接”,防止监管规定和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发生。三是要主动转变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面对国际国内竞争加剧的压力,金融机构应主动实施经营模式、增长方式的战略转型,全面调整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客户结构、营销渠道,实现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分别由以规模扩张为主、以依赖传统业务为主向以质量效益为主、以多元化、综合化转变,努力把金融机构建设成为治理良好、资本充足、内控严密和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
(二)充分估计新会计准则对金融业的影响,主动寻求应对之策
一是充分估量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的复杂性与长期影响。与其他会计准则相比,金融企业会计准则更加复杂。这种复杂性源自现代金融的复杂性和会计准则本身的严密与复杂。既涉及大量金融工具专业术语的理解,又包括新金融工具对传统会计理论和方法产生的挑战以及如何有效解决新型业务处理问题。二是充分考量中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会计环境,审慎评估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会计业务处理遵循着两种不同的会计规范:一种是2001年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另一种是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从发展趋势看,企业会计准则有逐步取代企业会计制度的趋势。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中,中国银监会在全面评估各银行业机构基础条件基础上,从有利于银行业机构建立适应新会计准则要求的内部管理流程、信息处理系统和提高执行质量的角度,提出了有序推进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在各类银行业机构应用的时间表。三是全面学习和理解新会计准则体系,务求掌握这些新规则的精髓和各准则之间的横向联系,以提高职业判断能力。由于新准则实施将对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整个经营管理体系带来影响,不仅财会人员应学习新会计准则,而且包括风险管理人员在内的非财务人员也要认真学习。通过学习,加深理解和提高运用能力以及强化对国际会计准则与新型业务的研究,正确处理借鉴与创新的关系,促进会计准则体系的不断完善。四是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减少新会计准则的运行成本。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将对金融业财务报表的设计及其分类产生重大影响。从国际视野看,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与相关金融业监管组织之间的协调日趋密切。从学习国际经验出发,我国金融业监管部门应主动加强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间的协调,避免金融企业为满足各方要求而不得不实行双轨制,从而加大新会计准则运行的成本。
【参考文献】
[1] 夏博辉. 论我国金融会计制度建设的三个阶段,2008,http:/省略.
【关键词】保险会计准则;出台依据;保险风险;再保险
一、新保险会计准则体系出台的依据及特点
(一)新保险会计准则出台的依据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不断推进,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从统一到分离、又由分离到统一的过程,大致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4个发展阶段。这4个发展阶段要么没有充分流露出保险行业的特点,要么制度规范存在差异化,不系统或过于繁杂。同时由于这4个发展阶段与国际会计准则有着较大的差异,阻挡或局限了国内保险会计制度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使保险企业得以标准化、规范化经营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要求,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了关于“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构成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机制《企业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及部分国有企业实施,并计划在最近几年内,在所有大中型集团企业内实行,从而构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需要,这是我国保险会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二)新保险会计准则的特点
1.更接近国际惯例。新保险会计准则构建了诸多现代化理念,同时也规范了传统保险合同的认定、计量工具、准备金测试、相关信息的划分和保险合同的独立审核等。与传统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较,新保险会计准则具有以下特点:新保险会计准则的审核目标是保险合同而并不是保险公司(因为签订保险合同的并不一定代表是保险企业)与金融综合经营策略相融;新保险会计准则对责任准备金的测试标准符合可行性原则;新保险会计准则对保险企业损余物质和代为追缴赔偿款的审核要求可以控制保险行业对效益的评估能力,从而降低其经济效益,规范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新保险会计准则对保险行业投资利润的确认可以完善保险行业的效益报表,由分散式到集中式,在一定意义上可消除目前单纯以“保险费、档次论英雄”的评价模式;新保险会计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单独审核,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清晰性原则;新保险会计准则增加了保险行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促进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强效性。
2.准则突出复杂性。与其他会计准则相比,保险企业新会计准则更加复杂。这种复杂性源于现代保险行业的复杂性和会计准则本身的严密与复杂。具体表现在三方面:首先是涉及大量保险业务等方面的技术术语。其次是现代保险业务,尤其是新保险工具对传统会计中的会计准则、会计计量属性、会计报表以及会计要素等产生了极大的挑战。最后是保险会计准则涉及的一些问题尚在讨论中,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同时由于我国各界对保险会计准则这一新兴事物的认识尚需要提高,且保险会计准则的文字表述还存在比较浓的西方风味,这进一步增加了准则的复杂性。
二、新保险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明确界定“保险风险”
“保险合同是保险机构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内在联系,并担当着被保险人保险义务。首先借鉴国际惯例,强化了“保险风险机制”,作为审核和判断保险合同的基础依据;其次“保险风险”还可作为分解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比如:理财性的产品,大家很熟悉,既有保险风险,又有投资风险)的依据。但是新保险会计准则没有表露出“保险风险”的内涵,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重点,“保险风险”没有明确限定,保险合同也难以做出一个明确的限定。新保险会计准则也没有对“特大保险风险”进行限定,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解难以操作。新保险会计准则对混合保险合同的认定依据是:倘若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能够得到划分并能够做到单独计量,则可以进行分解;若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不能做到单独划分或单独计量,则不能从事划分,从而把全部保险合同的保费都划分为收入。
(二)违背了会计原则
保单取得成本是指保险企业在签订业务或继续续约的过程中产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密切联系的费用,其包括的内容有手续费用、劳务报酬、体检费等一系列相关费用,保单取得成本源于保险费用中的附加费。新保险会计准则明确指出保险人在获取保险合同成本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劳务报酬应当在产生时计算到当期损益中去。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如某一件商品可以提供销售空间,在其他各种因素相同的情况下,企业的效益总额与销售业绩之间呈现正的增长关系,即销售业绩提高,企业效益也随之增加。从会计信息的可操作性来分析,会计监督核算的最终成果也要结合上述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真实有效的反映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如果保险业务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审查核算的最终结果将呈现出“悖论”现象,即公司业务量快速增加,其经济效益会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而大幅降低,而一旦销售业绩增长出现平稳或大幅下降时,经济效益反而呈现增加现象。可见,保险业务取得成本费用化首先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其次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三)未严格确定“再保险风险”管理机制
虽然新保险会计准则明确指出再保险业务承担独立核算机制,但是却没有确切界定“再保险风险”机制,这样有可能致使会计再保险的泛滥使用。再保险人需要承担担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经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协商约定在协议中规定一种风险或几种风险转变的再保险就是财务再保险。原保险人可通过这种再保险的模式只将现有的再保险风险转变给再保险人,因此财务再保险是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一种。现有风险再保险可以降低分保费用,也使再保险人自身所担负的风险最小化,最重要的是其可以降低因为自然灾害发生、赔偿支付过多造成公司财务亏损,缓解市场需求所带来的经济负担。财务再保险在如今的再保险管理机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给直接投保人和再保险人都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回报。正是因为财务再保险管理机制具有与一般再保险无法比拟的优点,而得到了保险行业的信赖,但是也由此存在很多滥用的情况,最根本的就是没有转变风险或者转变的风险不够充分,从而成为其他金融投资的工具,致使保险公司账面出现虚增效益。财务再保险可以实现“报表粉饰”的现状,所以由财务再保险引发的争端也日趋增多。例如:“日本大和生命保险公司破产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收购的子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险机制实施非法活动,最终给日本大和生命保险公司带来灭顶之灾”。我国《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没有对在保险业务作任何规定,《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也没有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作特别限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也未对“再保险风险”进行明确标注。
三、实施新保险会计准则的对策及措施
(一)明确界定“保险风险”管理制度是实施新保险会计准则的保证
世界保险筹委会对保险风险定义为“保险合同持有人转移至合同发出人的除财务风险以外的风险”。世界保险筹委会还将保险合同所面临的保险风险分为三类:发生风险就是保险意外实际产生数量与预计数量不相同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就是保险意外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不相同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就是在保险合同期间最后时期,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因指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利率指数及信用指数,或者类似现状的转变而引起的不确定因素称为价格风险。只发生价格风险而不存在保险风险的合约不属于保险合同,而是界定为衍生金融工具。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保险风险进行明确的限定;作为更准确无误地体现我国居民接受保障的程度,在认定保险合同时应提高“重大保险风险”的限定,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适当的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商品价格、汇率、嵌入衍生工具等非保险风险实施分拆,提高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二)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实施新保险会计准则的内在条件
当前,我国从宪法的角度对新保险会计准则进行规范的主要是《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且不说这些规章制度是否能够得到合理高效的实行,另外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没有合理高效地反映出新保险会计准则的特殊性,所持有的新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还不够;其次,缺乏一定的准确性与弹性,没有充分考虑到随着外界环境的转变对不适合的地方做出修改。
(三)改进保险风险管理机制是实施新保险会计准则的动力源泉
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涉及现有风险再保险的重大事故,但由于现有风险再保险被泛滥利用的危害性是十分巨大的,所以我国政府有必要改进保险风险管理制度,以防患重大事故的发生。新保险会计准则应该准确表明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准确表明“有限再保险风险”,并对“再保险风险”进行系统、细致的量化分析。对转变风险比较小的有限风险再保险,可在《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制度中明确标注,将其按利率、金融工具进行妥当处理,或将保险风险与利率、金融工具等融资手段进行拆分,分别按保险业务和存款或利率、金融工具进行处理,从根本上防治保险企业滥用风险管理工具。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正处在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时期,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也需要一个系统的、合理高效的会计准则。再制定过程中既要严格按照会计的一般操作流程,又要考虑保险公司的特定身份;既要系统、充分地理解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道路,使之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同时又要思考我国保险企业的发展状况,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新保险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堪称一项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需要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和大力支持。
【参考文献】
[1]丁少群.我国保险企业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改革探讨[J].金融会计,2006.
[2]邵毅平,任坐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阐释与应用[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3]彭玉龙,叶建芳.保险合同会计的国际进展与启示[J].保险研究,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