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所得税政策
一、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现状
当前企业所得税方面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参考的税收政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DD租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在相关实务操作中,融资租赁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租赁过程中,租赁设备将相关风险和报酬已实质性转移给了承租人,故租赁设备将由承租人计提折旧,并不允许直接扣除租金。同时文件约定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需以租赁合同所约定付款总额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相关费用之和作为计税基础;若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则以该资产公允价值及承租人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相关费用之和作为计税基础。
二、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在以上将融资租赁行业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的相关政策都简要进行陈述后,我们将对现行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一)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税收政策制定缺乏预见性,造成售后回租业务一时停摆
近些年来,流转税政策变化频繁,企业难以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妥善安排公司生产经营,同时需要花费较多的精力去不断研习新出台税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到企业的日常经营。诚然,落于时代与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是需要不断进行更新修正的,然而在具体过程中,我国的税收政策制定的时候却往往缺乏预见性及前瞻性,不能很好的预估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偏差而不断出具新的补充条例;另外,也缺乏出台税收政策对相关纳税企业行业的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的预见性,造成对企业的巨大干扰。财税37号文后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为基础进行销售额的计算,并不能扣除本金。
2、现行税收政策可能会导致融资租赁企业税负上升
相较于现如今增值税采用的是17%的增值税税率,并通过采用超过实际税负率3%部分即征即退的原则,希望以此来在营改增同时保证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这一问题不断受到质疑,如果在没有即征即退政策的前提下,因为以前是实行差额以5%税率计算营业税,而现如今是差额以17%抵扣,分母没有变化,而税率却大幅上涨,将会导致行业税负上涨。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在106号文中明确规定将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所以之后如不继续施行该政策或采取其他措施,必将导致行业整体税负大幅上升。另外,即使采用实行实际税负率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原则,因为计算实际税负率的基数将是所有的销售收入,而不是以前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差额,所以即使是5%税率计算出的营业税也会小于3%计算出的实际税负。同时,在实行增值税超额部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时候,基于三税计算而导致大幅上涨的附加税费并不能享受该优惠。故营改增能否真的降低行业税负,这有待商量,具体会在下一节进行举例探讨。
(二)融资租赁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方面涉及到融资租赁的内容目前主要存在于提供对包括加速折旧在内的税收激励政策、建立完善租赁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及各类租赁公司内部政策不一带来的不公平方面的探讨。
1、现行所得税政策缺乏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激励规定
根据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经验,从税收角度给予融资租赁行业适度刺激是相当必要的。这是基于政府及监管层面对于融资租赁这类新融资方式及其对于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可而言,并不是对其单纯的特殊照顾。一方面,我们在之前讨论过融资租赁是具有融物功能的,它所涉及到的设备也通常较为先进并有利于产业的升级;另一方,租赁交易所涉及到的承租人也来自于各行各业、包罗万象,通过适度优惠,让租赁企业将其定向受让给相应行业企业,对于扶持该行业的发展格外有帮助。
2、现行所得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区别对待,造成税负不公
现行的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的不公主要体现在金融租赁企业与其他融资租赁企业之间。在贷款损失准备金方面我们已经提到,金融租赁企业与其他的融资租赁企业存在着政策上的不一,金融租赁企业可以如同其他金融企业一样提取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涉农及中小企业方面可以以更高比率进行提取,而其他融资租赁企业却不在现有金融企业范畴之内,因而不能适用该政策。
同时,在承租方向融资租赁公司交易过程中,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方面,也存在着巨大的不同。承租人向金融租赁公司交易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因其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全额在税前列支。而在向其他融资租赁公司交易中,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却只能按照金融业同期同类利率进行计算并部分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列支,这也让融资租赁行业内部经营方面促成了巨大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结语
在过去的近三十年间,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相应地,我国企业也经历了一个不知融资租赁为何物到积极采用融资租赁为企业经营服务的过程。然而,虽说融资租赁对于企业设备技术更新、产业结构调整、中小企业发展、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作用,但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的发展仍然较为缓慢,积极探索一个发展的突破口显得迫在眉捷。
在研究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可健全行业外部环境、推动行业快速发展的意义前提下,本文首先在融资租赁功能机理的理论基础上概述了我国融资租赁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发展与现状;其次,从理论与案例角度分析了我国现阶段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然后,对国外融资租赁行业繁荣国家在税收政策制定方面的做法及成功经验进行借鉴;最后,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国外成功经验借鉴,对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本文相信,为了引导融资租赁健康有序的进一步发展,税收政策的变革应该建立在一定长远的目标之下,并根据现时问题从各个方面进行适度调整,也要有一定在整体税制改革的背景下针对该行业设立一些过渡措施以便能周全现实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实际问题,从而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及其职能的实现提供一个公平、利好、规范的平台。(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
参考文献:
[1] 安明姬,2014:《基于当今经济形势下的融资租赁现状研析》,《经济管理者》第3期,第76页。
[2] 陈少英,2012:《融资租赁的“营改增”问题》,《法学》第7期,第20-27页。
[3] 董斌,2013:《“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时代金融》第24期。
[4] 黄芳,2012:《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政策分析及完善建议》,《商业会计》第2期。
一、“营改增”政策的相关介绍
“营改增”税收政策,其全称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收政策,是国家为了减少重复征税而针对性的制定的税收改革措施,旨在减少我国企业的税负负担,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稳定。
“营改增”政策最早是在上海市进行试点,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促进全国范围内的经济繁荣发展,自2013年8月起,“营改增”政策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各地税务申报平稳,这也标志着我国“营改增”税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
二、融资租赁行业的内涵
所谓融资租赁,指的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所提出的要求,如规格、厂家、数量、性能等条件,购入符合承租人所要求的有形动产,并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承租合同期间,对该有形动产只享有使用权。在租赁期间,由出租人对该有形动产享有所有权。若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直到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有权就有形动产的剩余价值出资,以将所有权从出租方手中购入到自己手中。但此处需要指明的是,并不是说出租方未将有形动产销售给承租方,出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的关系就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换言之,出租方有权决定在租赁合同届满后是否将有形动产折价卖给承租方,但并不影响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所形成的融资租赁关系。
融资租赁在我国属于新型概念,在我国的起步较晚。无论是从行业经验方面还是从市场渗透方面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的水平较欧美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的兴起及繁荣是可以预见的,其在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势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融资租赁行业在未来几年内也定将会取得长足的进步。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融资租赁新增业务额超过1.4万亿,显然,融资租赁行业已经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三、“营改增”税收政策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1.融资租赁行业的税负负担不减反增
在“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之前,我国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营业额是按照5%的营业税进行增收,其税收增收的范围主要是出租方依照与承租方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所收取的全部费用以及租赁合同到期后,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即有形动产的剩余价值(扣除出租方在融资租赁过程中所花费的全部费用)。我国政府注意到上述现象,为了有效减少融资租赁行业的税负,增加融资租赁行业的活力,国家出台了第37号文件,规定了对融资租赁行业实施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超过其实际营业额的3%的增值税实施即征即退的政策,这在一程度上减少了融资租赁行业的负担,但是,结合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在“营改增”税改政策实施后,其税负仍然高于税改之前。除此之外,我国政府出台的第37号文件只适用于融资租赁行业中的增值税,而对随着“营改增”政策实施而有所增加的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则不适用,这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负担。
2.“营改增”政策给回租业务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所谓回租业务指的是承租人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有形动产出租给出租人,与此同时,与出租人就该份有形动产达成融资租赁协议,再从出租人手中租回的一种新型的融资租赁形式。目前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大部分的业务形式属于回租这种形式,这其中以金融机构的回租比例最高,达到80%之多。
由于售后回租的这一特定的业务形式,售后回租与其他销售业务不同,其目的在于融资而非销售,因此,售后回租业务的本质属性是融资租赁业务而非销售业务,承租方自然也无法就租赁物出售向出租房依据我国《税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上海地区作为率先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的试点,其对售后回租业务的增税税基却将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即有形动产的销售额以及其租金一并计税。虽然,融资租赁业务享受国家37号文规定的对于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实施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但也大大提高了融资租赁业务的税负,回租业务的利润空间将由于税负问题而被大幅度挤占,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我国闲散资本投入到售后回租业务的积极性,导致售后回租业务市场长时间陷入低迷。
3.进项税抵扣存在不规范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在资金流、票据流以及货物流相互一致的情况下,对于进项税的增值税部分才允许予以抵扣。然而,具体到融资租赁业务当中,出租方为了有效降低资产管理成本,减少风险的情况下,往往会更加希望由承租人收取租赁物的货款,由承租方依照货物的相关进度向货物供应商支付价款,这种做法显然会导致资金流、票据流以及货物流之间存在不一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租方的进项税将没有办法依法获得相应的抵扣,使得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当中的出租方的增值税税负显著增加。除此之外,若租赁物的供货商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的话,那么出租方也没有办法取得进货税的税负抵扣。
四、解决对策与思路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制定初衷是美好的,是为了减少企业税务负担,但是,真正实施起来,却取得了适得其反的效果,针对上述“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给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造成的不利影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调整:
1.明确租赁行业的范围
根据我国传统做法,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当中,我国都习惯于将融资租赁行业归纳为金融保险业业务范畴之内。但是,由于金融保险业的经营管理风险较高,我国政府并没有将金融保险业纳入我国税务抵扣范围当中,这也导致实践中,部分融资租赁企业由于定性不明,而不能取得税务抵扣的优惠政策,造成其要承担沉重的税负压力,严重制约了我国融资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所以,在“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初期,必须要准确界定好融资租赁行业的属性,为日后的税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针对融资租赁行业,有针对性的进行政策调整
各地的税务部门应当具有灵活性,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考虑到融资租赁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例如,针对集资回购业务的标的额本金,应当将其排除在增值税增收范围之外,只由承租方开具收据,不再额外征税,以减轻融资租赁中出租方的税负负担。此外,考虑到我国税务部门属于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办事,在法律没有调整之前,上述做法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为维护我国的法律权威,税务部门可以在对本金进行征税后学习37号文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做法,也对此部分实施“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唯有此,才能吸引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到融资租赁行业中来,以促进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繁荣发展。
3.尽早建立健全会计审核制度
目前来说,我国“营改增”政策在各地的实施还属于试验阶段,而关于“营改增”的会计深刻制度还尚未建立健全,也缺乏相应的操作规范。“营改增”政策对于我国融资行业的税负以及营业额的影响还尚未有一个专业性的数据予以支持。因此,会计审核制度的建立健全必须要提上日程,才能尽早估算“营改增”政策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并根据结果及时进行调整,以促进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4.融资租赁行业应当探索新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营改增;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融资成本
随着国家“营改增”等相关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试点行业已可以开具增值税租金发票,笔者通过参与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以及银行等各方调研谈判,认为利用现行税收政策,通过售后回租(银行应收租金保理)业务,可进一步降低承租人融资成本,并保持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行的收益。下面主要从售后回租(银行应收租金保理)业务交易流程入手,并总结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最终设计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以及银行等三方成本减负模型。
一、 售后回租(银行应收租金保理)业务简介
1.售后回租定义
售后回租是指出卖人(即承租人)将一项固定资产(本文特指有形动产,下同)出售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后,又将该项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习惯上简称为“回租”。
售后回租交易形式上是一种租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融资手段,它使资产所有人(承租人)在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资金,同时又为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
2.售后回租(应收租金保理)业务交易流程
按照一般售后回租流程,租赁公司购买融资企业固定资产,支付价款,然后融资企业回租固定资产,按期支付租金(包含本金及融资费用),到期全部付清后,租赁公司以约定价款(通常为固定资产的残值)将固定资产出售给融资企业。
加入银行保理业务后,租赁公司将应收融资企业的租金出售予银行,从而获取融资,用于支付企业固定资产价款,流程如下图1列示:
3.售后回租业务意义
融资租赁作为国际上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连接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在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方面正发挥着巨大作用,而目前售后回租业务已占融资租赁业务总量的70%以上 ,售后回租业务在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开展中承担了重要的角色。
二、现行国家相关税收政策
1.承租人(即融资企业)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摘录如下: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讲到,“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
2.融资租赁公司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摘录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营改增”政策下对售后回租业务影响
承租人向租赁公司转移售后回租资产时不开具销售发票,租赁公司无该项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
“营改增”试点后,承租人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时,租赁公司需向承租人开具融资本金及相关融资费用的全额增值税发票,承租人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税销项税,可以为承租人节约一定的税费支出。同时对租赁公司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成本减负模型设计测算
经过测算调整,设计了如下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以及银行等三方成本减负模型,保持了融资租赁公司、银行的较高收益,降低了承租人的实际融资成本,实现了三方共赢的效果。
参数假设:融资本金为F,贷款年利率为i,贷款期限为t年,银行保理费率c1, 租赁公司租赁手续费率c2;假设城建税率7%(城市)、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5%、水利建设基金1%。暂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
(二)模型应用
在改变模型中贷款期限、银行保理费率、租赁公司租赁手续费率等参数情况下,承租企业、融资租赁公司、银行等三方收益成本情况如下表1所示。
由表1得出如下结论:
1.1年期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银行在保持较高费率的情况下,承租企业的融资成本却较低、实际融资利率下浮空间最大。即期限越短,三方盈利空间越大。
2.承租企业均保持了实际融资利率下浮的融资成本,减轻了企业负担,售后回租业务融资不计入企业贷款卡,可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增加刚性负债,同时入账时不减少固定资产,保持原有资产规模;融资租赁公司、银行也保证了一定的盈利,三方达到了共赢,均有业务合作的积极性。
(三)模型成立条件
以上模型测算分析后,认为承租企业可以实现较低融资成本以及租赁公司、银行可以实现较高收益的重要实现条件有:租赁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承租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租金发票可以正常予以抵扣以及租赁公司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政策能够落到实处。
(四)模型局限性
承租企业并非增值税纳税人,比如个人、科研院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将导致回租环节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税负转嫁困难,则无法实现承租企业、租赁公司等获取税收红利的功效。
四、结论
以上,本文通过分析总结国家现行“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租赁公司有关税收政策,设计了企业售后回租业务减负模型,如上仅是笔者对于现行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释放红利的一点思考,希望将来在“营改增”试点逐渐铺开过程中进一步修正,希望能与其他研究者们共商切磋。
参考文献:
[1] http://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关键词]融资租赁 问题 措施
一、融资租赁的内涵及功能
所谓的融资租赁亦称金融租赁,是指当企业需要筹集资金、购置设备时,不直接购买而是以支付租金的形式向租赁公司租用设备,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先进行融通资金,代企业购入所需的设备,再以租赁的方式将其租给企业实行有偿使用,从而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其实质是向企业提供长期资本融资的一种交易方式。融资租赁的发展能够通过在企业资金紧张的条件下,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设备融资,使工业企业保持充沛的投资资金来源,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有效带动产业结构升级,成为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的有效途径。通过融资租赁,企业用少量资金投入即可获得生产设备,减少了资金的沉淀,加快了资金周转,从而为企业增加利润创造了条件,有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二、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优惠的税收政策,国外融资租赁的发展与我国相比,时间长,更加规范,这与所在政府的支持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密不可分。由于发展初期的政策环境不宽松,相关符合融资租赁交易特点的税收制度缺乏一直以来是阻碍融资租赁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外所制定的投资税收抵免制度的实施有效的促进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而我国《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将租赁公司出资购买国产设备帮助企业利用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纳入投资税收抵免范围,使融资租赁享受不到这项优惠政策。在所得税方面,我国没有对出租人实行行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国际上通行的由出租人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通过租赁期内付全部租金抵扣而实现所得税优惠。我国规定由承租人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仅是鼓励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而融资成本与投资成本均在税前列支使得融资租赁与借款相比对承租人而言,吸引引力大打折扣。出租人的税收政策不统一。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按照金融业纳税,即将租金扣除成本和利息后作为纳税基数,征收的营业税而对于厂商租赁则作为流通企业,按租金全额征收营业税。税收政策的不统一造成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
(二)资金来源渠道匮乏租赁公司所运作的租赁物大部分都是一些高价值、长时间使用的设备,因此需要雄厚的资金实力。但当前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范围狭窄,金融租赁公司虽可以在国内的金融市场进行筹资,但筹资能力有限,只能吸收部分法人的少量信托、委托存款,且数额有限,并月以短期资金居多,普遍只是通过一年期外债的循环使用维持长期租赁资金的运用。而融资租赁业务主要用于标的物购置、技术改造、高新科技开发转化等项目的资金需要,一般属中长期性质的融资。这一结构性的矛盾严重束缚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由于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不对称。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筹措的资金大部分属于短期借款,而开展的却是长期业务,使得融资租赁公司短借长用,违背了金融企业的流动性原则,一旦市场环境发生变化,资金来源衔接不上,就不可避免地陷入流动性危机。
(三)行业监管分散化管理目前国家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业监管适用不同的法律,金融租赁公司和其他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受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监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受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监管,内资租赁公司只受《公司法》等法律的制约。各类租赁公司分属不同部门监管,各主管部门带有强烈的部门色彩和局限性。多头管理容易导致融资租赁管理混乱,无法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规模、重点统一安排和部署,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在行业条块分割管理的情况下,各条块之间缺乏沟通,所制订的行业政策撞车也是不可避免的,政策的不协调也带来了融资租赁业的无序竞争。与这种多头管理相对应的是我国至今也没有成立统一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没有统一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使得加强行业交流、防范行业风险、统一行业规则、规范行业运作等工作难以落实。
三、完善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措施分析
(一)国家应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有利的宏观环境,政府在税收、信贷、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租赁业的发展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降低了融资租赁的租金成本,提高了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积极性,而且为出租人提供了资金支持,降低了风险。目前国家应着重完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可以采取实行投资减税政策,欧美各国在发展租赁业的初期,大都采取了投资减税政策。我国应尽快颁布针对融资租赁专门税法,加快融资租赁的发展。因此建议对融资租赁公司适当减免地方营业税,对于财政部门而言,可以采取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与租赁公司合作,对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的项目,可加大财政投资的比重。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参与基础设施投资项目,采取财政投入与融资租赁相结合的办法筹措资金。对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可适当加大融资租赁的比重。另外,政府应积极发挥财政的贴息、担保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发展。建议财政部门把财政贴息扩大到为中小企业补贴设备租金,鼓励中小企业运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也从根本上支持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丰富融资租赁的资金来源渠道融资租赁的资金来源渠道的丰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其一是大力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金融租赁证券和进入同业拆借来丰富资金来源渠道。由于融资租赁其融资活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是以设备为载体的融资方式,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收益,安全性高,可以适当的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发行金融租赁债券可以有效吸收各种市场机构的资金,解决租赁公司中长期资金来源。租赁业务的重要优势就是租赁业务中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没有同业拆借市场中短期资金的支持,租赁公司很难做到租金收入与偿还贷款的支配相匹配,租赁业务的特点得不到有效发挥。其二是大力促进银租合作,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分业经营和监管。合资租赁公司除了租赁业务以外,不能从事其他金融业务,金融租赁公司虽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向银行借款仍是租赁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会计制度日益规范,企业要上市,追求股东汇报和资产负债比率的合理性,避免设备的陈旧风险,同时又想要有一种在资产负债表内不反映,表外披露的融资方式。银行贷款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而采用银租合作,不仅银行扩大了投资渠道、改良了资产结构,承租企业也获得便利。因此,租赁业将成为拉动银行和社会投资的重要渠道。
(三)整合对融资租赁业的规范管理加强外部监管措施,统一行业管理,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对现有的三类租赁公司按融资租赁公司和租赁公司实行分类规范管理。融资租赁公司的要求标准是达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可以由人民银行监管;另一类为一般的租赁公司,只能开展一般的经营性租赁业务,由相关职能部门按一般企业管理。提高监管的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另外,应积极与注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沟通,形成监管合力,达到监管目的。融资租赁公司机构准入、退出、变更事项及业务的审批、监督、管理是人民银行的职责,应严格要求各租赁公司按照《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运作,增强抗风险能力的监管,防止出现支付危机。
参考文献:
[1]周丽莺,融资租赁与中小企业融资[J],冶金财会,2006,3
【关键词】融资 租赁 改进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经营现状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
按照目前我国有关部门的规定,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由银监会负责审批管理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兼营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由原外经贸部根据2001年9月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批准的,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
3.由原国家国内贸易局主管、现由商务部管理的内资租赁公司。
(二)四大支柱。
与融资租赁业有关的法律环境、会计准则、行业监管和税收政策,被称为支持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所谓四大支柱,实际上是指支持融资租赁交易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和法规。
1.法律环境:我国融资租赁业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与80年代相比,法律体系日渐完善。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2.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于2001年1月1日由财政部,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进行了修改,并了经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3.行业监管:作为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的监管办法,外经贸部于2001年8月13日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后商务部(继承外经贸部)于2005年2月17日了经试行和修改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
4.税收政策:中国融资租赁业并没有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这一点与欧美等融资租赁业发达的国家不同。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部环境方面。
1.融资租赁业立法滞后。从保护租赁各方合法权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租赁法》,虽然我国在融资租赁方面陆续出台了《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和《融资租赁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了一些规定,但内容都非常笼统、单调,过于原则,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出租方缺乏安全感,并不适合以融资为主旋律的现代租赁。
2.融资租赁业缺乏统一的管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至今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尚未成立,行业管理极其分散。目前,国内租赁公司受外经贸、银监会与国家经贸委的三重管理。
3.我国政策环境不够宽松,政府扶持力度不够。西方国家融资租赁业的发达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的政策扶持,但我国目前对租赁业开展业务的优惠政策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远。
4.承租企业拖欠租金现象严重。目前,我国整体信用环境较差,融资租赁领域尚缺乏明确的制度约束,一些承租企业租赁观念淡薄,将融资租赁当成一种筹资方式,拖欠租金现象较为普遍和严重。
(二)内部环境方面。
1.租赁公司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运行风险大。在我国融资租赁的直接租赁中承租人承担了全部的风险。
2.缺乏专业化的管理人才。我国目前社会各界对融资租赁普遍缺乏认识。在设备投资、融资方式上更多的选择自筹资金与银行贷款,对融物以融资的租赁意识还比较单薄,加上宣传力度不强,从业人员普遍偏少、业务素质不精,导致融资租赁人才供不应求。
3.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我国融资租赁机构性质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随着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金融机构入股金融租赁公司,使得金融租赁公司焕发新的生机。
三、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
政府应尽快制定并通过统一权威的《融资租赁法》,统一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融资租赁业发展遇到了新环境、新问题。
(二)统一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金融租赁作为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如何对其进行积极、合理、有效的利用,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关键还是在于管理。多头管理的局面严重阻碍了我国租赁业的进一步发展,加快对租赁业实施统一管理是势在必行的。
(三)完善政策和制度,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要从这方面入手,其一,应该明晰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其二,应该完善融资租赁物的登记和行业统计制度。
(四)完善信用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发展融资租赁首先要完善信用体系。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对信用安全体系具有很高的要求,任何一方不守信,都会导致租赁的失效。所以要改善承租企业目前的状况,应该选择和扶持中小企业作为承租人,加大政府和公共部门作为承租人的比例是今后工作的重点。
(五)尽快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
尽快成立全国性租赁行业协会,以促进租赁业规范发展。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应是一个半官方的机构,成为行业与国家立法部门、政府管理部门之间联系与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融资租赁机构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流,发挥其加强行业自律的重要作用。
(六)多渠道解决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尽快制订融资租赁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和发行金融租赁债券;
2.地方政府引导为主,多渠道扩大融资租赁业的资金来源;
3.鼓励开展委托租赁和租赁创新,促进租赁与信托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