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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院会计制度;必要性;影响
一、实施《医院会计制度》的必要性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各行业都在进行着各种改革,医疗卫生体制也不例外。为了应对市场需求和医患人员的发展,医院的运营环境也发生了变化,面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医院要想在新环境下依然保持良好竞争力,就必须要进行改革,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就是深化医院财务管理体制改革,而推行《医院会计制度》是深化医院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以前的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当今医院事业的发展,数据信息传递的滞后性,管理制度的不健全等都为医院的高效管理增加了难度。只有打破传统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积极实施《医院会计制度》,才能适应卫生部门的要求,适应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要求。《医院会计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的提高,准确核算和控制医疗成本,降低医疗费用,增强自身积累和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医院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区别和优势
(一)核算基础不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的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的优点是简单、易操作、核算工作量小,但收付实现制下不能全面客观的反映医院的财务状况,不能全面反映医院经营活动的收入和成本信息,不利于医院的有效管理。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为此,医院会计制度要求医院要全面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图书除外),增设待摊费用科目,按照收益期间分摊医疗成本和管理费用等,这些基于权责发生制下的核算方式,使得会计信息更具财务属性,能为领导决策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
(二)固定资产核算方式不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并无进行硬性规定。在计提折旧的制度设计上,也并未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计提折旧时,全部通过冲销“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实现。而《医院会计制度》从购置固定资产开始,就将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其他资金相区分,对不同资金来源的固定资产规定不同的计提折旧方法。
(三)增加成本核算
新制度增加了对成本核算的要求,对很多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成本管理目标、成本分摊流程、成本范围等,为会计工作提供更加全面、真实、细化的数据,同时还要求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如医疗科室等进行归集和分配,形成各部门的全成本核算。此外,建立医疗成本核算体系,实现成本控制目标借鉴企业会计改革成果,建立医疗材料生产成本、加工成本、固定资产建设成本、医疗业务成本等成本核算体系。
(四)取消药品加成核算
新《医院会计制度》取消药品加成核算,实行医药“零差率”,彻底破除“以药补医”、“以药养医”的旧机制,要求医院按药品实际成本作为医疗业务成本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以便真实反映医药成本,为加强医院成本控制,考核医院成本管理水平,提供会计信息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三、《医院会计制度》对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一)强化了预算管理,财政资金使用更为透明
预算是所有经济管理的前提和基础,预算管理是现代医院管理的重要方法和科学的战略管理工具,应建立在医院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包括不断完善和建立各种纵横交错的评价体系和考核要素,医院想做好预算管理工作应从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成本核算和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和分配等方面入手。新制度下对医院实行的是“核定收支、定向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并且要严格执行经批复的预算。另一方面,《医院会计制度》对公益性资金资产进行“费用化”和“资本化”,以准确反映预算管理信息,为财政资金使用效果评价提供了依据。此外,还将科教资金纳入预算收支管理,真实完整的反映了预算管理信息。
(二)加强了成本控制,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医院会计制度》重点突出了对医院成本的核算和控制。制度对成本核算对象、分摊方法、成本范围、分析和控制等方面的设计,能很好地将医院经济业务成果充分反映出来,每个科室、每种医疗服务占用的经济资源、人力资源都将清晰的反映出来,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撑。通过对成本结果的分析,可以把握成本变动规律,提高成本效率,采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控制措施,按照预定的成本定额、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对各种耗费进行控制,以达到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的目标。
(三)强化了风险防范,资金资产管理更为审慎
新制度下,医院的经营理念是提高工作效率,增加服务数量;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安全;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水平;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而这些都离不开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要加强对预付、应收账款的管理,做到定期分析、定期清理,不拖不乱,并在年终进行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还要从医疗收入中计提部分资金做医疗风险基金,用于医疗事故赔偿风险管控。而在大型医疗器械购置方面,要先经过严密的可行性分析,确实实用性后再按照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整个流程更是要做坚持客观、严谨的原则,防止资产流失,促进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束语
总之,《医院会计制度》的执行,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强化预算约束和成本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医院各项管理带来深刻影响。但医院的财务管理和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管理项目,《医院会计制度》的执行不可避免的会带来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各方积极努力共同配合,从而优化医院财务管理体制,切实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李宏伟,刘文,仲成弘.新医院会计制度实施的影响及对策[N].企业导报,2016.2.
为了应对行政复议公信力的危机和强化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北京市、哈尔滨市于2007年分别成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2008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出通知,决定在北京、黑龙江、江苏等8个省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并在《通知》中明确提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也有利于进一步消除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可能产生的‘官官相护’的疑虑,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公信力。”②自此,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工作在更大范围内展开。
现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特点
由于我国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目前仅处于试点阶段,并无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运行机制等加以规定,因此各试点省市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实践中的做法不尽相同。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吸收外部人员成为复议委员会委员。各试点省市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实践中的做法不尽相同,不过还是具有一定的共同点。其中的共同点之一就是积极吸收外部成员成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委员。这种做法也是与传统的行政复议机构最大的不同。传统的行政复议机构为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人员均为行政机关的内部人员,这也是公众对其公正性产生质疑的根本原因。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吸收了社会力量,北京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共有28名委员组成,其中除了由市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等职务外,还首次遴选任命了北京部分高校、研究机构和国家部委的18名知名专家学者为非常任委员。而哈尔滨市更是明确提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个人委员要以市政府以外的委员为主体。
2.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复议中的功能不尽相同。我国的现行试点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功能不尽相同。根据不同城市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实践中的功能,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咨询型行政复议委员会。该类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北京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代表,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③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为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其中,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负责审议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此类委员会的性质更类似于我国法院内部设置的专家委员会,其主要功能是起咨询作用而非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二是案件议决型行政复议委员会。与咨询型行政复议委员会相比,案件议决型行政复议委员会是作为行政复议的核心机构而存在的。该类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典型代表为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集中调查和集中议决行政复议案件,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后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或主管主任)签署决定意见。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委员会议决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中议决。委员会议决后将案件议决意见报委员会主任审签。与咨询型行政复议委员会相比,案件议决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最大特点即在于取代了原有的法制部门的案件审议功能,而由行政复议委员会行使案件审议功能。
3.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成为趋势。在当前的试点省市中,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已经成为趋势,由政府设置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独立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如2009年修订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
在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中,也存在着不同的模式:一种模式是“集中受理、集中调查、集中议决、分散决定”。以哈尔滨市为例,哈尔滨市由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市政府集中受理,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集中调查和集中议决,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独立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该类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模式,也是我国当前试点城市中采用较多的模式,如广东省中山市、安徽省马鞍山市等大多数实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城市均采用此种模式。另一种模式是“统一受理、统一审查、分散决定”。与前述的“集中议决、分散决定”模式不同,厦门市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过程中,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机制进行了一定的改变,在采用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对行政复议案件“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的同时,不采用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分散决定”的模式,而是由市政府统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①这在我国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城市中较为少见。对于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及运行,社会各界反响良好,持肯定态度的居多,但是,也有学者提出了谨慎的怀疑:“随着复议事项的增多及实现本身专业化的要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编制会不断扩大,这实际上会造成行政机构整体上的膨胀,这就使该种改革模式面临较大阻力,难以推行。”②此外,也有学者对当前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对于办公室的职能权限规定太过模糊,对于哪些案件可以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审理、哪些案件需要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大部分案件都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复议委员会的职能完全被架空。”③那么,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否适合我国的国情,能否推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呢?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合理性论证——基于比较观察的视角
对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合理性,我们可以从两个视角进行比较观察,一是域外相关制度的实践情况;二是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前后的效果对比。
(一)域外相关制度
综观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在近代以来呈现出相互学习、相互融合之势。借鉴、学习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制度的优点,对于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行政复议尽管在当今各国的称谓不尽一致,但却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之中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等在各自国家的行政救济体系中均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有一些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之处。与英国和美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相比,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复议制度更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原因在于其均有与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相类似的制度设计。
1.韩国的行政复议委员会。韩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是根据1984年公布的《韩国行政复议法》建立的。韩国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组织机构,在韩国,行政复议机关并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对行政复议案件具有审理权,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到的所有实质性、原则性的问题,都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每个行政复议委员会都有专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附属办事机构。但办事机构并不具有审理权,其工作仅是辅的、事务性的。韩国的行政复议机关并不具有实质上的案件审理权,复议机关的作用就是等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实体决定后,在名义上予以确认。由于韩国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具有专业化、中立性、委员外部化、适用准司法程序等特点,这使得其具有很高的权威,复议决定更易获得相对人的认可。2.我国台湾地区的“诉愿审议委员会”。我国台湾地区的诉愿制度类似于我国大陆地区的行政复议制度。根据我国台湾地区于2000年修改的“诉愿法”第52条之规定,诉愿机关办理诉愿事件,
应当设定“诉愿审议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具有法制专长者为原则。同时,“诉愿审议委员会”的委员,由诉愿机关的高级职员及遴聘的“社会公正人士、学者、专家”担任,并且“社会公正人士、学者、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我国台湾地区的“诉愿审议委员会”是办理诉愿案件的实质性议决机构,“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具体包括听取当事人陈述、主持言辞辩论并作成记录、审查承办人员提交的卷证、参与“诉愿审议委员会”会议表决等。在运行机制方面,诉愿决定应经过“诉愿审议委员会”会议的决议,议决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委员过半数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我国台湾地区的诉愿机关在“诉愿审议委员会”之外,另设有承办人员,主要负责诉愿过程中的有关行政性事务。诸如调查取证、委托鉴定、文书制作和送达等工作量大且法律性较低的事务均由行政辅助人员承担。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韩国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诉愿审议委员会”存在着很多共同点:
一是两者都承担实质性的复议工作。无论是韩国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还是我国台湾地区的“诉愿审议委员会”,两者在性质上一致,都是行政复议机构,而非行政复议机关。两者虽然并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两者都承担实质性的复议工作,是行政复议决定的议决机构,而非咨询型的智囊机构。
关键词:统一会计制度会计工作小企业会计制度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会有所增加,为了适应这些行业会计核算的需要和维护国家会计制度的统一,伴随着《小企业会计制度》出台,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体系终于尘埃落定。相较于原来的分行业会计制度,无疑统一会计制度体系是一种进步。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上归会计管理体制,下及单位会计制度或会计工作,在整个会计系统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客观地讲,统一会计制度在我国影响之深远超乎人们的一般想象,它凝结了全国众多会计工作者的智慧和经验,甚至教育了几代会计人员,是我国会计工作的一笔巨大遗产。
1.对统一会计制度的理解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全国会计工作共同遵循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是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具有约束力。
在我国,会计制度按其内容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二是有关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制度,如企业会计准则。
2.对统一会计制度的认识
现阶段实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管理方式,是同我国现实的会计环境、会计目标、会计模式、会计管理体制、单位会计工作实践相适应的。
2.1 统一会计制度由13个行业会计制度简化为3个企业会计制度,是会计制度改革的进步。最重要的是新的制度体系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在原有会计制度体系下,我国企业的会计语言无法与境外的监管机构进行沟通,调整的工作量很大,这不利于我国公司参与国际竞争。而简化与方便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则是新制度体系的又一大进步。由原来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简化为现在的三个企业会计制度,从形式上有一定的简化,便于行业监管,增加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便于集团公司内部管理,避免由于集团内部执行不同会计制度带来工作量增加。同时,新的会计制度更注重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2.2 由行业会计制度向统一会计制度的转换是中国客观环境变化后的必然。原来的行业会计制度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当时的条件和现在不完全一样,不允许企业做出很多的判断,比如对折旧,准备等。会计与税法的要求基本一致。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要求。另外,当时的会计人员的水平也没有现在这么高,行业与行业之间比较小的分别需要具体地分行业提出来。所以说,在当时,行业会计制度是有它的客观需要的。经过许多年之后,现在中国的会计规则比从前稍微笼统一些,不需要分行业来制定了。另外,由于会计人员水平的提高,行业与行业差别可以由会计人员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来自己判断。所以说,企业会计制度体系是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变化的。这种变化是很正常的。
2.3 新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可操作性比较强。国外只有会计准则,而中国既有准则,又有制度。由于中国地方比较大,会计人员太多,会计人员的素质不一,而准则需要更多的判断。每个人对准则的理解可能会有不同,所以,需要操作性更强的制度作指导。这样的制度更符合现实特点。
3.对统一会计制度的探讨
对于已经形成的统一会计制度,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现在的体系是否比原来的行业会计制度好用是导致新体系遭到质疑的一个焦点。
虽然统一的会计制度体系从形式上比原来的行业会计制度大为简化,也大大地增加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很多人却认为相比原来的行业会计制度,新的制度体系并不实用。
由于我国企业种类繁多,试图用一种或几种会计制度涵盖所有企业是不可能的。作为国家政策制定部门,只要将会计准则制定并完善就可以了,不应该用一些具体的会计制度来指导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具体会计制度可交给各行业协会去协调。
新会计制度体系主要的缺陷就是还不能照顾到某些行业的特点。金融企业有它的特点,所以有专门的会计制度来规范。其他行业虽然不像金融企业那么特别,但行业与行业之间还是有区别的。对于特别的业务,如果要求会计人员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来做,一般的会计人员可能做不出来。
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财政部采取的办法是通过制定会计核算办法来弥补统一会计制度不能兼顾各行业特点的缺陷。会计核算办法是针对某个特定行业的特点,对企业会计制度做出的补充。现在财政部已经制订了三个会计核算办法,即《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
然而,这又带来了新的问题。现在已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以后每个特殊行业都有一套会计核算办法,这与以前的分行业会计制度有什么区别?对于多元化的企业来说,是不是还是要同时执行几个核算办法?那么,会计制度这种形式上的改革到底能有多大的意义?
摘要:本文从股东会瑕疵决议的性质及其效力问题分析出发,结合法律经济学的理论视角,探讨了股东会瑕疵决议需要构建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实现商事交易的稳定性。
关键词:股东会决议 瑕疵 效力 救济
股东会决议的重要意义是通过股东大会体现股东利益追求,从而拟制为公司的意志。资本多数决作为股东会决议制度的核心理念,保证了公司的运作。因此出现一定程度瑕疵的股东会决议,不能随意撤销,维持股东会决议的稳定性。
一、股东会瑕疵决议的基础理论
股东会决议瑕疵包括内容和程序上两个方面。决议的实体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决议。对于程序违反法律也可以具体分为:一是决议产生的方法违反法律或是公司章程。二是决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或章程。
台湾学者柯芳枝指出,决议不存在有两种情况:一是欠缺股东会决议之成立要件,如根本未召开;二是无召集权人着急的股东会做出的决议。{1}施天涛则认为,由违法的董事会决议、无召集权人召集的股东会形成,以及根本未召集股东会议、制作虚伪的股东会决议的情况均视为决议不存在。{2}
二、股东会瑕疵决议的救济
(一)股东会瑕疵决议救济的立法目的与理论基础
股东会是公司治理中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是股东可以“干预”公司经营管理者及控股股东的唯一方式,在这个会议上少数股东可以要求大股东解释其政策并提出微弱的反对意见。{3}
在经济法律框架下,通过对股东权的法律经济学的价值分析,充分表明表决权的分配应当与剩余索取权相适应,表决投票时的一股一权,有其自身的理论依据。少数派股东也应当已经合理预期了自己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影响力。正常情况下,他的表决权对于表决结果是微不足道的,他应当“合理“忍受这种多数觉决的事实。{4}
如果允许随意撤销,则决议一经撤销,自始无效。将对信赖该决议的善意第三人的既有和可预期利益造成损害,不符合促进交易原则。也不利于交易的效率、安全,以及法律制度下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再者,少数职业股东干扰股东会决议形成,存在轻易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谋求不当利益的情形。{5}
(二)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决议瑕疵的规定变化
1999 年《公司法》(下文简称“旧法”) 第111 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2006 年《公司法》(下文简称“新法”) 第22 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通过法律条文,可以发现,新旧公司法对于股东会决议瑕疵的规定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6}
1、瑕疵的认定
旧法仅仅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属于瑕疵决议的范畴,而新法扩大了瑕疵的外延,认为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也应囊括于瑕疵;同时,新法取消了“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条件限制。将违反章程的决议视为瑕疵决议的一种,体现了对公司自治权的尊重;取消“对股东合法权益侵犯”的条件要求,保证了法条的时间可操作性。因为在现实中,股东大会决议上的瑕疵与决议的结果未必一定存在因果关系。即有些情况下股东会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违法对股东会决议明显无任何影响。{7}
2、法律处理与救济方式
旧法仅笼统指出股东可诉求停止侵害,而新法又进一步作了细致的区分。包括内容和程序瑕疵的不同,违法和违章的不同,如内容违法无效;内容违章和程序违法、违章可撤销。新法的规定赋予了股东以诉求撤销或主张无效的选择权,无疑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同时新法通过60日的时效限定保持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三、股东会瑕疵决议的具体制度构建
(一)撤销权的具体行使
首先,对于可撤销的情形,在上文已经进行了探讨。但是,对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行使表决权所形成的不当决议,是否可成为瑕疵决议而被撤销。{8}纵观整个《公司法》,仅对这一种情形排除了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根据法定主义原则:只有当决议情形违反第16 条时,才成为可撤销的决议;而在其他情形下不构成决议撤销的理由。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缺陷,法律需要明确限定排除特别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的消极范围。
其次,在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上:
1、在提起撤销诉讼时,撤销权人是否需要具备股东会决议形成时的股东资格问题
股东权利在实践中,是可以不断流转的,股东可能在并未参加股东会决议,但决议触及自身利益的情形下,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通说中,亦认为诉讼时具备股东身份,而股东会决议形成时并不具备股东身份,但其前手具备股东会决议形成时股东资格时,亦具备撤销权人的资格,否则,其不具备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的原告资格。{9}
2、出席了股东会但是未当场对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表示异议,事后是否仍具备撤销权人资格
这里的当场,应当做狭义解释,是指在股东会开始时应该到达现场,而不是股东开会时必须自始至终均在现场。
这种情况也需要具体分析未出席的原因。对于未受合法通知而未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其对股东会召集、表决的程序并不知悉,对于正确行使表决权缺乏期待可能性,所以行使决议撤销权是其理所当然的权利。有观点认为,股东收到通知后未在开会当日出席,也不委托人出席,即未取得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形成权。
(二)裁量驳回制度
当撤销权人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时,法院可以权衡决议瑕疵与决议所生利益之利弊,对撤销请求予以驳回。这就是裁量驳回制度。钱玉林指出,在提起撤销决议之诉的情形下,法院如果认为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虽然违法法令或章程,但其违反的事实不严重而且不影响决议时,可以驳回请求。{11}
我国《公司法》并未引入裁量驳回制度,部分学者提出,《公司法》第22条在适用上缺乏适用的弹性,从而影响法律秩序的稳定。由于我国法律现代化的程度并不高,目前还不适合赋予法官如此大的裁量权,可以通过别的设计来辅之。比如,诉讼担保制度。
四、结语
股东决议依法成立后,在未经撤销前,仍为有效;股东超出了法定期间,未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撤销权或提起撤销诉讼而理由不充分被驳回的,该决议自动有效。如无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对于实务中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仍需更多的法律工作者在立法中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柯芳枝.公司法论(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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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院会计制度;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现行医院会计制度是财政部和卫生部于1998年11月颁发的,它是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借鉴了企业财务会计改革的经验和国际惯例,是医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重大改革依据,为医院适应市场经济,参与市场竞争注入了新的活力。在它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医院的财务管理,提高医院的会计核算质量,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医疗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医院经济活动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会计制度有些方面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一、制度适用范围较小
现行医院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在《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将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承担的任务制定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卫生、政府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督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近年来,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一大批非公立医院产生,公有制医院还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对于这些不同体制、不同形式的医疗机构应执行什么样的会计制度,目前尚无明确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医院的实际运营状况和非公有制医院已对长期以来收支结余的概念形成冲击,医院经营者关心的不仅仅是收支平衡,更重要的是创造剩余价值,即利润。
目前,国家每年对医疗机构的拨款很少,医疗机构身处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之中,必须遵循市场优胜劣汰的法则,其首要面临的问题就是自身的生存发展。如果仅依靠少量的财政拨款是远远不够的,更何况非营利性企业医院一般完全自负盈亏,这就使医疗机构必须实行经济核算,不得不通过提供的医疗服务来获取收入,因此必须要有盈余,以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因此,目前形势下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对医疗机构进行准确的定位,在此基础上确立相应的会计制度。建议还收支结余的本质即利润,确立以利润为中心的会计核算体系,鼓励医院创造更多的利润,营利性医院更应主动创造利润。非营利性医院完全可以借鉴企业会计制度,运用企业会计的核算和分析方法,对医院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监督。营利性医疗机构完全可以和企业一样,采用企业会计的核算方法。
二、医院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包括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客观性、可比性、相关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原则,规范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的权责发生制、配比性、历史成本、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以及对上述原则起补充修正的谨慎性、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的会计核算除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进行。而目前《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明确列出的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包括: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配比性、历史成本及重要性。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对一般原则的规定并不明确和完整,主要表现在:
1、未明确规定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是指存在经济活动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和费用,但也不得设置秘密准备。目前,医院的经济事项不确定性的特点日益明显,有必要引入谨慎性原则,合理计提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以便真实地反映其他资产和会计要素。
2、未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资本性支出的效益可以在连续的会计期间发挥作用,收益性支出的效益只在当期发挥。支出核算作为医院会计核算中重要的内容,对其进行合理地划分有利于真实地反映医院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同时也可以避免随意列支各类支出所造成的结余不实。
比如,固定资产修理问题:固定资产的大型修缮应计入资本性支出,一般修缮列入当期费用。现行会计制度对如何区分固定资产的大型修缮和一般维修未做详解,使医院的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正常划分,造成的后果是使列支随意化,使当期结余不实。
三、关于会计要素
《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会计要素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大要素,而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却回避利润要素,将医院会计要素定义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大要素,这是不完整的。医院虽不是企业,但它实际上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它的经营活动也一定会形成经营成果。
四、会计科目设置
1、增设“财务费用”科目。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存款利息收入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为适应医院新形势下成本核算,建议原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的存款利息收入统一规划财务费用科目。
2、增设投资收益科目。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对外投资的收益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不利于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对投资收益作出评价,也不利于对投资收益的监督。为了规范对外投资收入的核算,建议设立投资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五、具体核算中的问题
1、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过低使资产虚增。医疗服务行业担负着救死扶伤的职责,对待危重患者抢救在前,而因患者贫穷、恶意逃款或医疗纠纷造成有些费用无法收回。特别是近年来医疗机构增强人性化,开设了绿色通道等服务,欠费事例增多。医疗欠费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其实多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政府应负担一定的医疗欠费,虽然医院为了减少欠费的发生采取了许多办法,如与科室效益挂钩、派专人追讨等,但收效甚微。而现行制度规定“医院按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偏低,建议提高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每月按应收医疗费预提,年末调整,比较真实地反映医院的资产。
2、存货价值不实。医疗机构由于行业特殊性,不可能做到零库存。为了特殊情况所需,必须常年准备一些很不常用的药品和卫生材料。为了满足临床医疗的需要,医院购置的卫生材料、药品等数额较大,并且库存储备量较大。近年来国家实行降低药品价格的政策,某些药品和卫生材料还要按国家规定强制执行现行价格,导致药品和卫生材料市价下降,未来市场存在着价格波动的可能,存货的减值风险加大,到实际使用时,已耗费的采购成本和储存成本不一定能得到补偿。基于对未来经济事项的不确定性,有必要根据企业会计谨慎性原则,建议计提各项存货的减值准备。
3、关于医疗赔偿的抗风险问题。医疗纠纷日益增长在当今不仅是医院和患者之间的矛盾,也是突出的社会问题。在当前医疗纠纷的处理中,现行会计制度在抗风险方面欠缺。一般医疗机构都是在医疗赔偿发生时列入支出科目,但如果发生严重的医疗事故,导致巨大的经济赔偿,可能会影响医院当期正常业务的运行。为充分贯彻会计的稳健性原则,减少医疗赔偿给医院经营带来的风险,建议建立医疗风险基金科目,并确定其计提的依据和比例,各医疗机构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比例内选择适合自己的比例。同时,严格规定医疗风险基金专款专用。
4、未规定成本核算的具体方法。现行医疗机构会计制度未规定成本核算的具体方法。医院通常采取的方法是将支出主要划分为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发生的费用记入医疗支出,向病人提供药品发生的支出记入药品支出,再将管理费用先归集再分配到医疗和药品成本中去。在成本费用划分和归集分配上无科学的依据,有时仅凭财务人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随意性较大,也不能比较准确地揭示医疗服务量本利之间的内在规律。目前医院在很大程度上已进入市场,既有为公共提供服务的职能,又和企业一样要提高市场竞争力,追求经济效益。近年来,各医院又实行了分配制度改革,更需要准确的成本与经济效益核算。建议医院会计制度可以引入企业会计制度的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成熟理论和经验,制订出行之有效的成本核算方法,并在医院内全面开展项目成本核算和单病种成本核算,为医院经营购建成本优势和价格竞争优势。
5、对特殊项目的处理未做规定。医疗机构会计制度对一些特殊事项,比如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或有事项、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关联方交易等未做出规定。医院也是经济实体,其运行方式与企业类同,企业的特殊经济事项医院也会同样遭遇,建议应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来进行账务处理。
六、医院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反映医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财务状况说明书。但这几张表和医院现今形势不符,已不能满足财务信息需求者的需要。建议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增加损益表,以反映医院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了解医院获利能力,并通过对利润增减变化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医院体制的多元化,该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医院管理的需要,应尽快加以修改完善。首先,应对医疗机构的性质给予准确定位,医院作为与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健康息息相关的特殊服务行业,其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必须有根本改变,实行企业化管理将成为一条重要途径;其次,医院推行企业化管理,必须充分借鉴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适合于各类医疗机构的会计制度。
(作者单位:中冶科工集团马鞍山十七冶医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杨建华.医院会计制度改革探讨[M].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