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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国家的人们大多都很信任我们国家的一些法律,目前他们的法制观念也是比较高的,他们可以对法律有一个很好的认识,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能够很好的去分明。很多人通过对法律的信仰,使得自己的道德素质和综合素质大大提高,使得自己能够很好的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就使得我们国家形成了一个比较好的法治社会。我们国家在十上就提出了要依法治国,通过依法治国来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帮助我们的国家更好的去实现伟大民族的复兴。通过把依法治国这个方案写到宪法中,这就表明了依法治国在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中有着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地位也是非常高的。虽然说依法治国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但是如果我们国家的每一个人都树立一个比较好的法制观念,那么我们国家就会在很快的时间内成为一个优秀的法治国家。所以说我们国家在对人们进行普法教育时应该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第一,要加强公民对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认同,更好地去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我们都知道,任何一个国家在建立他的社会制度以及他的法律时都需要得到全体社会人员的支持和认可,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这个国家的法律建设取得很好的发展。我们国家在对法律进行建设时要考虑到人们的利益,更好的去为人民服务。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通过对人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与分析得出了一系列的结论来帮助我们国家的人们更好地生活,更好地去适应现代化法律的改善。与此同时,一个国家在对法律制度进行建立时也应该得到社会上以及国际上的认同,只有这样才能够把这些法律变成一种信仰,让人们对法律进行信仰充,从而更好地促进国家的发展。
第二,从法律方面我们可以知道每一个公民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侵犯谁的权利。每个人都应该去捍卫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自己对法律更加信仰。通过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可以更好的保障我们国家的法律秩序的进行。但是目前我们国家还有很多人不能够对法律有一个好的认识,法律观念也不是很高。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我们国家相关部门加强对普法教育工作的进行,更好的帮助人们形成一个好的法治观念。
第三, 提高执政党党员及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 在我们国家,对一些政党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进行提高,可以更好的保障我们国家的法律的执行,而且还可以给普法教育起到一个带头作用,使得我们国家的人们形成一个很好的法制观念。我们都知道任何一个人和组织都不能超过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为宪法在我们国家是最重要的一个法律,每个人都要遵守这个法律。而且我们国家每一个相关司法人员都应该按照党的路线进行行走,而且还要不断得自身的素质培养。我们国家目前有8000多万党员,这些党员分布在我们国家各个地区各个行业,而且有一些党员的个人形象很好,他们能够更好的去带动人民群众的发展,让人民群众对法律有一个更好的信仰观念,提升我们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这样就能更好地实施我们国家的普法教育,让人们能够更好的意识到我们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性。我们国家的一些法律的建立和实施主要就是通过国家司法人员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国家的司法人员应该有一个比较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更好的促进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
结论:
总而言之,我们国家目前应该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的培养,通过在人民群众中进行一系列的普法教育,帮助人们更好地去了解一些法律知識,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从而更好的为我们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实现做铺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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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一个认识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深入查摆整改队伍和执法工作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中政委关于开展社会主义理念教育活动文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春旺检察长在第十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的报告精神,教育和引导广大干警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原创:统一全体干警的执法思想,切实防止和克服"厌烦"、"自满"情绪,正视自身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勇于揭短亮丑,以饱满的热情、良好的精神状态自觉投入到查摆整改活动中。从主题教育和专项整改活动排查出的问题中,从涉检和上访反映的问题中,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挖思想根源。从执法思想,执法观念,职业道德,执法作风,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等方面查找差距,务求找准,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提升规范化建设的层次和水平,以查摆整改的成效来检验工作成果。
二、抓住两个重点
查摆整改阶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关键阶段,问题找的准不准,整改措施是否到位,关系到整个教育活动的成败,因此,要紧紧抓住以下两个重点:
1、各职能部门的查摆。要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专题方面内容查找自身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符认识问题。通过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容看在执法实践中依法治国的理念是否树立;为谁执法、如何执法、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理念是否牢固;坚持党的领导的信仰是否坚定;在执法活动中是否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重点查摆以下方面的内容:
(1)法律监督方面的问题。即: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对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的问题是否抗诉。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软弱乏力等问题,监督纠正审判机关民行案件诉讼中的司法不公软弱乏力;对行政执法机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方面查办是否有力。原创:
(2)执法观念上存在的问题。即:是否执行法律,依法办理案件,孤立办案、就案办案,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人权保障意识淡薄,依法取证意识较弱,监督和纠正诉讼中侵犯人权问题,保证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机制是否建立;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商业贿赂犯罪、重大责任事故后面的职务犯罪问题打击和监督是否到位。
(3)违反办案纪律和办案程序不公的问题。主要是还押制度执行好不好,将讯问室当成羁押室;留置证人,对证人野蛮粗暴;初查阶段接触当事人,先采取强制措施后立案;有无超时限办案;诉权告知制度执行不好等问题。
(4)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方面的问题。主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性不高,为民执法意识不强;执法实践中是否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工作的长效机制是否建立,渠道是否畅通;执法能力和水平低,个别案件久拖不结;执法作风不佳,办案权思想严重等问题。
2、干警个人的查摆。要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认真检查是否存在法律监督意识不强、执法宗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不强、党性观念不强、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和执法作风不端正、理想信念淡漠等八个方面的问题。
三、把握三个环节
查摆整改活动既要着眼长远,又要集中时间解决突出问题。为此,要把握住三个环节:
1、要从实际出发,深入查摆突出问题。制定下发"四个表":一是干警个人问题查摆表。按照八个方面的查摆重点,认真反思查摆;二是各职能科室问题查摆表。在个人查摆的基础上,召开科务会,对照查摆重点,认真查摆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子系统负责人要深入各科室,认真把关。三是领导班子征求意见表。以科室为单位,针对院领导班子在领导、组织、指挥全院开展检察工作、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摆反思。四是征求意见表。向佳铁地区办事处、管内各单位、人民监督员、律师、案件当事人等征求意见,反馈我们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行为、执法作风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职教教师;学生个性;素质
一、职教教师与学生个性发展之间的关系
近年来,合作教学的兴起为我们探求一种合理的师生关系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注重教师的主导作用,发展师生之间平等互利、互敬互爱的合作关系,是发展学生个性的良好基础。教学是师生共同参与的双边活动,仅有一方存在的教育教学是不成立的。师生之间的教学合作,是一种知识传授与发展智能基础上的关系。
1、师生关系与学生的个性发展
教学是师生共同参与的双边活动,仅有一方存在的教育教学是不成立的。首先,在知识传授关系中师生应平等与民主,师生间相互尊重、信任。教师对学习成绩等各方面表现好的同学可以多加引导,使他们更上一层楼;对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要多加鼓励,并充分发挥他们其他方面的长处,而不能对他们产生偏见或歧视。其次,在智能发展上,学生应自主和独立,学生要成为学习的主体,充分发挥自己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主动参与教学活动,自觉进行学习和自我教育,充分表现自己的创造才能;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的独立发展,不必强求全体学生一致,使每个学生都能学有所得,实现自我发展。在师生关系中,教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师生关系的好坏关键取决于教师。因此,教师应当主动地维护和发展平等合作的师生关系,放弃教师权威的思想,作学生的知心朋友,使学生的个性得到充分、自由、健康的发展。
2、教学目的与学生个性发展
教学目的的核心应是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健康的个性就是在体力与智力、知识与道德、性格与才能、理性与直觉等诸方面获得高度和谐发展的人。学生的个性发展即是自我实现又是自我创造的过程。
3、教学方法与学生个性发展
教师要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的教学方法,掌握分寸,努力使自己全部的教学技能多样化。尤其是职教老师,首当其冲的是教会学生实际操作的动手能力和职业知识,运用多种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培养学生兴趣,使学生把教师提出的教学任务当作自觉行动,精神饱满地学习、探索和追求。学生作为主体,在多种方法的教学活动中,自觉、自主地手脑并用,多种器官协同活动、认识与实践相结合,创造性、独立性得以充分发挥。因此,教师选择教学方法时,应注意培育、引导、训练每个学生的开发创造潜能的意识、方法和习惯,大胆发掘学生的动手能力,激发学生的表现能力和发散思维能力,鼓励学生主动地尝试和发现问题,充分发挥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职教教师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策略
1、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寻找欠缺,改进教育方式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应当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这些方面相互促进,但不能相互替代。一个学生某方面素质的缺乏,特别是思想品德素质的缺乏,将会极大地影响他的成长和成才。现在许多学生盼望着有一天自己也能走进那梦寐以求的“天堂”和“乐园”。然而,思维单一、未谙世事的他们,一旦进入校门,在就业压力和不良社会现象的诱惑面前,有的便开始出现厌学情绪,甚至发生逃学等不良现象。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呢?我们认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作为教育者,应该认真地、细心地去挖掘其中的原因,加强自己与学生的思想沟通,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变化,使教学方式随着学生的成长和知识的增多而不断变化和丰富,以独特的个人魅力和特有的教育方式,启发学生求知的欲望,增强学生学习的动能。
2、丰富教学内容,努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职业学校教育要通过各种方式,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启发学生创新精神,培养学生浓厚的探索精神、独特的求异思维、非常规的想象,从而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另外,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也十分重要。作为教育工作者,在实际的教学活动中,一方面要通过改变教学观,加强师生关系的民主化建设来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另一方面要通过推行教学过程的科学化来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要注重课堂教学方式的改革,以学生容易接受、感兴趣的授课方式来提高教学质量,从而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兴趣。
3、提高职教教师的人文素质是培养学生个性发展的有效保证
由于长期以来一些职校学生的素质缺陷,走上社会以后,没有个性和独立的思想,没有激情,缺乏诗意和想象力,没有文化上的厚重感,甚至缺乏起码的社会知识和人际交往能力,只有一点狭窄的专业知识。这种状况引起人们的深思,从而引发了关于加强学生素质教育的讨论。振兴职教的关键在教师,职教教师自身素质状况,直接影响学生个性发展,甚至影响素质教育的实施。首先将教育学生如何做人列为教师的首要职责,其次加强教师个人道德修养,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主体关系的变化,只有不断加强和提高教师个人道德修养,才能正确对待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找出正确的解决方法,才能有效地帮助青年学生克服“浮躁”、“疑惑”、“颓废”等心态。不能将道德人格作为追求富贵的工具,更不能为了追求富贵而牺牲自己的道德人格。
4、做名副其实的实践指导教师,做一名合格的职教教师
关键词:管制理念;小企业;灵活性;人性化
一、导论:经济管制的理论基础
传统的政府管制理论认为,在公共物品、自然垄断、外部性、不完全竞争、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等行业中,为了纠正市场失灵而造成的公共物品“搭便车”现象、外部性使资源配置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不完全竞争引起配置非效率和生产无效率、信息不对称带来市场的道德风险,以及出于规模经济性考虑由单一企业提品而可能引发的垄断现象等,应由政府对这些行业中微观经济主体行为进行直接干预,从而达到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
日本学者植草益认为,社会公共机构(即政府)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即管制行为。维斯卡西等学者认为,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布雷耶尔、麦卡沃伊认为,管制是政府为控制企业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我国学者普遍认为,管制是政府行政机构依据法律或授权,通过制定规章、设立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个体的行为实施的直接控制。可见,一般对管制的定义均重点强调其统一性与强制性。
行政管制强调管制政策及其实施的统一性,从行政法视角看,是平等对待、公平行政的要求。但对行政过程的观察表明:同一个管制性的规章、政策、标准等,对不同对象,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即管制所产生的影响在不同的对象间呈现非均衡的分布。一般来说,大企业、组织和实体具有更强的承受管制成本的能力和资源,而较小的实体则很难承受高昂的管制成本。因此,大型实体有时可能利用管制政策,排斥和打击潜在的较小的竞争者。此种情况下,管制政策应当对较小的实体和组织予以必要的"灵活性",这不仅是实质性公平的要求,也是现代行政管制过程精细化和人性化的体现。
二、我国传统管制理念
市场管制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古代,商品经济一度十分发达,春秋战国至西汉初年,是我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高峰。这一时期,交换空前发达、商人活动十分频繁,传统市场开始初兴。政府的市场管制政策也随之兴起,市籍制度开始确立,市场管理体制形成了初步体系。唐宋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太高,商品经济再次出现了一个发展高峰,中国传统市场再度兴盛起来。在城市,商品交易突破了“坊市制”的限制;在农村,大批草市纷纷兴起,“十家之聚,必有米盐之市”。商业发展的范围大为拓展,商品经济在社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宋代政府的市场管制制度逐渐加强和完善。这一时期,西汉之后逐渐废弛的“禁榷制度”重新确立起来,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形成了系统的商税制度,市场管理制度也日趋严密和完善。首先,随着宋代的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农商并重”的思想传播开来。政府对于市场的管制必然要考虑商人地位的合法性,以及如何规范商人的行为和圈定利益分配的问题。因此,政府市场管制的目的由单纯的限制工商业发展,过渡到了规范市场行为。“商税院”较唐代的市署已经从执着“力”到追求“利”。其次,随着“生产-交换”中流通环节的不断延伸,政府亲自干预一切的管制成本过高及管制效率低下形成了共识;与此同时,在农村草市镇的兴起,全国性的区域市场初步形成,以及海外贸易和海外市场的迅速发展下,已经使得政府的集中决策易于导致无效率,而分散决策的市场可以弥补政府的有限理性。因此,政府管制在设置上由直接管制向间接管制过渡,在“生产-流通-交换”的某些环节中放松了管制,开始了“自由市场”的方式,在市场准入和市场价格管制方面有了前所未有的突破,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逐渐被政府认同。再次,市场规模的扩大使得市场信息的甄别问题凸现出来,相应的政府管制也就出现了新的发展方向。政府对于非禁榷品的产品质量设立了严格的管制。可以看出间接管制可以解决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交易困难。不可质疑政府市场管制也达到了最终获得商业利益和限制商人资本的目的。宋代的禁榷制度较之前更加“无一目之漏、一孔之遗”了。
从唐宋关于市场管制制度的演进中,可以发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是一个由“直接管制”向“间接管制”演进的制度变迁;也是一个由“集中决策”的政府管制模式,向集中决策与市场的“分散决策”并重的转变过程。可以看到,我国古代政府对经济的管制理念随经济发展而不断改变,注重管制的灵活性,促进了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宋朝称为历史上经济最发达的时期之一。
三、发达国家的管制理念变迁
(一)美国
美国是最早发生管制理念变化的国家之一。美国较早注意到要对管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进行统一,针对这种要求,国会于1980年9月19日颁布了《美国管制灵活性法》(Regulatory Flexibility Act)。要求联邦管制机构在管制活动中要特别考虑管制规则对小企业等其他小实体的影响,尽可能地减少行政管制政策给他们造成的不适当的、不成比例的负担。1996年,又制定《小企业管制实施公平法》,对《管制灵活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正。
(二)法国
作为欧洲实行市场经济的典型国家,法国在保护小商业、鼓励自由竞争方面的做法也有很好启示。1986年,法国政府颁布政令,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国实行经济自由、完全竞争自由和价格自由。为保护小企业,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具有平等地位"。另外,反对不正当竞争,严禁破坏消费者、供应者的关系,防止大企业损害小企业。要求所有的供货者要向购买者提供货物的价格指数、收据、销售的一般条件等,所有的商业关系要透明化,以保证小商业企业不受大企业的侵吞。破坏了这些原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按民法、刑法处理。一系列措施使管制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
(三)日本
作为亚洲经济最发达的国家,日本近年管制理念也越来越趋于灵活。90年代初,“泡沫经济”破灭,日本经济陷入战后以来时间最长的经济萧条。首先,行政保护弊端日益突出,政府对经济的过多干预和保护变得不再必要,其次,随着日本贸易盈余不断扩大,其与欧美发达国家间的经贸摩擦不断升级。第三,国内外价格差扩大。最后,出现产业“空心化”迹象。这些问题暴露了日本规制型市场经济的局限性,阻碍着日本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于是,日本开始了放松规制的改革。
1986年4月,中曾根内阁发表了著名的“前川报告”,日本政府首次将放松规制作为政策的主题,提出“原则取消、例外规制”。1988年12月,日本临时行政改革促进审议会向国会提交了《关于放松公共规制的答询》,指出应重新认识公共规制。1990年,日美发表了《日美构造协议最终报告》,根据双方协议,日本放松《大店法》中有关规定,并强化实施《禁止垄断法》。1995年3月,村山内阁决定实施《规制缓和推进计划》,该计划涉及住宅、通信、流通、运输、金融、证券等诸多领域。这些政策的实施,使日本在禁止垄断、保护小企业利益等方面有了明显改善,管制目标更加合理,管制行为更加理性。
四、我国管制理念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由计划经济走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失灵不可避免地出现,微观经济管制也相应地越来越重要。但是,我国的经济管制具有重统一性而轻灵活性、人性化程度低等特点。虽然引起政府管制的社会问题主要是由大企业和组织而引起的,并非由小实体造成,但管制规则和相关法律一旦出台,却以统一标准适用于这些小实体,这对资源非常有限的小实体来说,无疑承受了繁重的、不成比例、甚至不必要的负担。这种不区分管制对象规模、资源与实力的做法,轻则严重伤害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阻碍创新和限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提高很多行业的准入门槛,限制很多先进技术和工序的引进;重则使很多小实体无法生存,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或造成管制政策实施中的困境,降低管制资源的效率。
例如,在市场准入方面,中小企业面临产业进入壁垒难以突破的障碍。目前我国垄断市场的经济性进入障碍严重,因为高昂沉淀成本的存在阻碍了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大部分自然垄断行业初始投资大,实力薄弱的小企业很难进入。在资金融通方面,商业银行倾向于选择行业前景好、效益好、风险相对低的大中型企业作为贷款对象。由于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要比大中型企业低,融资的交易成本比大中型企业高,而融资规模又往往较小,因而对商业银行来说,缺乏贷款的规模效应。包括四大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绝大部分银行并未因利率上限放开而去营销小客户,相反其贷款目标依旧置于追逐大中型优质客户上。融资难仍是困扰小企业的一个问题。
(二)发展方向
1.解除管制与重新管制并行
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经济管制的对象不仅仅是自然垄断行业,而是绝大多数行业,过多的管制不但束缚了企业活力,还容易助长寻租活动,造成不同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地位不平等。因此,解除非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进入等方面的管制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关键。但解除管制并不意味着政府什么都不管,重新管制是保证解除管制成功的关键:第一,集中经济管制重点。政府从最不适应管制的领域和环节退出,集中精力和财力,在需要政府管制的环节加强管制,如产品质量,服务等环节。第二,探索适合我国实际的管制方式。在大型跨国公司大举进驻我国,并在越来越多的市场和领域形成控制态势的情况下,经济管制作为产业政策的一个重要手段,其管制方式应根据我国实际需要进行相应改革,与相关的产业政策相协调,为培育我国本土企业参与竞争能力提供条件。
2.促进反垄断与经济管制政策的相协调、互动作用
成熟的经济管制模式及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为西方发达国家通过经济管制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提供了市场和制度基础。我国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长期不对等的竞争地位,使得我国难以通过简单宣布消除市场禁入政策,就能在短期内出现与在位垄断企业势均力敌的竞争对手。因此,还需要相应的经济管制政策,通过形成竞争主体间平等竞争地位以形成竞争性的基础产业;同时,也需要有效的反垄断政策,以防止垄断企业垄断地位的延伸和巩固。通过促进反垄断与经济管制政策的相协调、互动作用,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的形成。潜在进入的竞争威胁能阻止垄断行为的产生,促使垄断厂商制定适当价格来获得平均利润,而不是制定垄断高价。这样也可以给小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政府可以将重心从管制价格或者是市场进入限制等方面转变到为市场竞争扫除障碍,废除各种竞争壁垒,建立能够自由进出的可竞争市场,通过给小企业以政策倾斜或帮助,使其参与到垄断行业的竞争中来。
3.改革管制规章和政策的制定程序以考虑小实体的灵活性需求,成为客观而紧迫的需要
其核心是要求管制机构在规则制定时考虑小实体的特殊情况,征求小实体意见,并具体分析管制规则对小实体造成的影响,从而努力做到不给小实体造成不必要和不成比例的负担,以尽可能全面而有效地达成管制目标。同时,对于正在实施的法案,也有必要审查其是否给小实体带来不必要或不成比例的负担,从而决定其是否应继续适用,或者修改、废除。例如,可以降低对小企业在会计、核算和咨询方面管制标准的实施成本,使小企业有能力承受,不会因此而影响生产;赋予商业银行更多通过风险溢价覆盖高风险贷款的自、给予其相应地鼓励政策,银行也将愿意贷款给经营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小企业,从而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
五、结束语
可以看到,发达国家的管制理念变迁对中国具有很大启示意义。一方面,在中国的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环境中,数目众多的小企业和小实体处于明显不利的态势。政府管制性政策,例如出口管制、标准管制、金融管制等,对小企业和实体所带来的成本和影响,往往超出他们的承受能力。准入门槛的抬升和管制成本的高昂,使市场竞争受到不必要的限制,从而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在中国,大型企业和实体往往与管制机构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甚至利益关系,这可能导致大企业通过政府管制而打击、排斥竞争者的情形,而小企业则成为直接的受害者。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在政府管制过程中引入对弱小企业和实体的法律保护和政策倾斜,保证小企业能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并实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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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未检工作中积极探索建立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制度,管护教育基地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保证、吃住、并进行监管,对于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基地法律地位不明确,造成这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规范化程度不够。
关键词: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制度
目前管护教育基地一般在企业、学校、救助站、敬老院等场所举办,这些场所的性质不同,其主要工作内容各不相同。在开展管护工作的时候,由于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带来管护教育基地与被管护的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不明确,存在着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是管护教育基地并非司法机关,没有强制性权力。例如设在某企业的管护教育基地,并非专门羁押人犯的看守所,无权限制人身自由。在管护基地的涉罪未成年人,其适用的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在法律上并不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如涉罪未成年人想离开管护基地自由行动,但并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管护基地可否限制其人身自由?如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则有违法嫌疑。
二是管护教育基地与管护对象是何种法律关系不明确。例如涉罪未成年人在某企业接受管护教育,他与该企业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管护教育对象在管护教育基地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意外风险,其权利如何保障则缺乏法律依据。再如,设在学校的管护教育基地,虽然有进行矫治和教育的便利,但是管护对象并非该校正式学生,因此也不受《义务教育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的调整。
三是管护措施的法律属性不明确。目前,管护教育并非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仅仅作为取保候审的配套措施。但实际上,管护教育基地担负着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期间的监督、管理、帮教职责,不能仅理解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取保候审配套措施,它还有包含有类似工读学校、救助站等机构的功能,可谓司法保护为主,兼有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功能。这种管护教育措施既与刑事诉讼紧密联系又有自己的独立性,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专门作出规定。
管护教育制度的立法完善,其前提是对于管护教育基地的性质、定位作出较为准确的界定。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制度是一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从各地实践做法来看,其一般适用的情形是: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在本地涉嫌犯罪被抓捕后,在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无逮捕必要,但无法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保证,符合一定条件并自愿申请进入管护教育基地。从这项制度创新的起源来看,起初是为了解决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何慎用逮捕措施,减少羁押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许多犯罪情节轻微原本不需要逮捕的外来未成年人,仅仅因为不具备像本地未成年人那样的取保候审条件,如包括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合适保证人、缴纳保证金能力等,难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只能被逮捕后关在看守所候审。而逮捕后羁押的现实情况,又导致一些本可以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也通常被法院判处实刑。
基于这种司法现实需要产生了管护教育制度,因此也有观点认为管护教育制度本质上是取保候审,但同时也有别于公众广为认知的取保候审,它是一种“有条件”的取保候审。主要表现在:一般的取保候审,是在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后将其释放,要求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而管护教育并不是将犯罪嫌疑人释放,而是其进驻管护教育基地接受管理监督帮教,故取保候审与管护教育在自由程度方面是不同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如果把管护教育制度等同于特殊的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则其立法完善将诉诸于刑事诉讼立法。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其法理基础也是欠缺的。从主体上看,管护教育机构不可能取代公安机关作为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从人身自由限制程度看,管护教育对人身自由限制程度大致介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之间。有的经允许,可以出教育基地,在所在市、县活动,且入驻教育基地以本人自愿或法定人同意为原则。这些都难以与取保候审本身完全等同。
我们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对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基地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管护教育基地应定位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地位。相关立法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性质。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制度是一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对于被立案追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基于一定的条件,对其施行管护教育。
2、管护教育基地的司法保护职责。这主要体现在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提供保证人并履行保证人责任义务,即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到场;对于处于附条件不考验期的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基地协助检察机关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3、管护教育基地的社会保护职责。源于减少羁押并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管护教育制度,除了司法保护职责外,逐步延伸到教育矫治、救助帮扶等社会保护职责方面。以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为例,该院与南京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合作,在救助保护中心设立了管护教育基地,依托救助保护机构的现有职能优势为管护对象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这种模式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既能满足司法保护的需要,又与救助机构的社会保护职责结合紧密。在立法上要明确可以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置管护教育基地,同时承担相关的管护教育职责。“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发挥综合优势。
4、管护教育的条件、运行机制等。如管护教育与刑事诉讼相衔接方面,管护教育本身作为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要与刑事诉讼衔接好。实践中公检法三部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入管护教育基地的案件采取快办快结的措施,侦查机关在涉罪外来人员入驻管护教育基地后7天内移送审查,检察机关在受案后7天内审查终结,法院在受案后14天内作出判决,整个诉讼周期不超过45天。其他如监督保证、风险评估、教育矫治、技能培训、评定意见、回访考察等各个方面,也都需要明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