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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成为我们厂的一名打字员,深感荣幸。自从进本厂以来,在业务主管和同事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本人认真学习,严格履行工作责任,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
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进厂以来,本人尊敬领导,与同事关系融洽。为尽快进入工作角色,本人自觉认真学习本厂、本部门、本岗位的各项制度、规则,严格按照厂里制定的工作制度开展工作。能够坚持学习政治理论、与文秘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厂里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并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业务水平和理论素养都有所提高。
二、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进厂以来,在业务主管和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本人很快就把握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要求及技巧,严格做到按时按量完成厂里交给的材料和文件的录入、校对、复印等工作,保证打印材料准确、整洁、清楚,符合材料的规格。在文字排版上尽量设计的美观些,努力做到让打印出来的文件或资料便于大家使用。
三、忠于职守,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在文字录入的同时,能认真执行保密制度,文字材料的底稿能妥善保管,印后能及时把作废的底稿销毁,不泄露保密材料及文件的内容。对校对过的废、旧材料和文件的纸张,也都能够妥善处理。
四、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为了明确文印室里的办公耗材使用情况,我们制作了“文印登记簿”,对打印、复印或油印超出材料,都要如实登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对于文印室里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和其它物品,能够严格治理好,保证文印工作顺利进行,并在工作中学会这些设备的简单维修与保养。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与企业竞争情报较为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企业商业机密行为定义为反不正当竞争,是违法行为。那么,什么叫侵犯商业机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2.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3.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4.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竟记利益的目的。
上述四个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在竞争情报实际操作过程中,获取信息的调查方法多种多样,但是太过循规蹈矩往往获取不了真正有价值的信息,如何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利用打“擦边球”方法进行情报收集,是一个有经验的竞争情报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技能。
以下是目前一些重视竞争情报企业获取情报的通常做法:
公关目标企业相关人员
挖走竞争对手关键人员
寻找咨询竞争对手前职员
通过咨询人员间接访问竞争对手
以虚构的身份参观竞争对手公司和生产工厂
访问竞争对手客户
访问竞争对手上游供应商
访问竞争对手下游经销商
访问与竞争对手合作的营销、设计、广告等伙伴
通过一定手段查阅竞争对手银行贷款记录
通过一定手段在政府相关部门查阅竞争对手文件和档案
参加各种会议获取对手信息
分析竞争对手在各种媒体上的产品广告和招聘广告
购买对手产品分拆进行工艺还原
购买对手工业垃圾
从这些情报工作的手法来看,很难说都是合法的行为,但是因为有效,能解决实际问题,往往是情报人员采用最多的方法。在合法与合法之间、在合法与不符合商业道德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个竞争情报运作的“灰色地带”。这个灰色地带在调查方法上也可以理解为打“擦边球”,有关情报专家认为,在这个“灰色地带”从事竞争情报活动不仅不可避免,而且是企业竞争情报工作的一个标志性特征。(见陈峰和梁战平 《竞争情报与战略管理》)。
不仅在中国,在日本、欧洲、美国等,企业间的竞争情报都有这样的特征,SCIP曾出版过一本名为《在灰色区域导航》的出版物,说明了竞争情报工作的灰色特性。
尽管如此,我们强调竞争情报还是应该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特别是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竞争情报是一项长期日常的工作,很难想象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状态下长期运营。更重要的是,竞争情报工作的成功,根本点不在获取竞争对手的机密信息。
关键词: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前言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进步和全球竞争加剧的条件下,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已经成为各国取得竞争优势和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因素。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三大支柱之一。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企业积极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来开展竞争,强化知识产权作为商业机密予以保护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之后,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很快,相关的法律制度不断建立。尤其是在商业秘密方面,虽然我国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但速度很快,至今已基本建立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尽管如此,由于之前中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十分薄弱,因此,我们有必要向发达国家的企业,并通过对商业秘密的,以及对商业秘密的实证分析,探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设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我国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一、商业秘密法律上的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一致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是为我国立法、司法实践所接受的概念。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具体形式,法律没有明确,一般认为: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技术方案、、程序、经营决策等。具体来可以包括未公开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状况、产品的区域分布、推销计划、市场信息、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管理信息、客户名单、进货渠道、销售、产品配方及其来源、产品价格、供求状况、标底、标书内容等资料。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它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等。生产方案、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实验数据、工程设计图纸、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均包括在内。
实际上,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本单位利益的重要举措。不久前,国际著名的葛兰素史克公司曾就其被盗菌株寻求商业秘密保护。该公司首先在科罗拉多州的联邦地区法院控告制药巨头Novartis公司及其两家下属企业--Geneva制药公司、Biochemie公司使用了他人从原告处盗窃来的菌株,用于生产抗生素药物--奥格门汀的仿制药。不久,葛兰素史克公司又在费城县法院控告印度Ranbaxy实验室和以色列Teva制药公司使用了他人从原告处偷窃来的菌株,用于科研、生产活动。尽管这两个诉讼中的菌株都是第三人偷来的,而且全部被告都没有介入菌株的偷窃活动,但是原告仍要求全部被告承担商业秘密侵权责任。葛兰素史克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申诉已经大大迟滞了奥格门汀仿制药在美的销售进程。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一)秘密性。即权利人基于对该秘密信息的性质的明确认识,采取了适当合理的措施保守秘密。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必须有相对合理的保密措施,秘密一旦泄漏,就会失去其存在的经济价值。
中国院科学仪器厂技术服务公司(后更名为北京科仪诚科技开发中心,以下称开发中心)与阜外共同设计、试制A—100型ACT监测仪及配套试管和XJ—100型胸骨锯。开发中心获得了上述两项产品的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张××曾经为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后来担任北京麦迪凯尔医疗设备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开发中心认为,被告研究所利用在原告处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违反保密制度的情况下,生产了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原理及内部结构完全相同的医疗器械,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以此提起诉讼。法院经过申请查明,原告单位的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本单位资产时,未将该项技术列入本单位的无形资产项下的“商业秘密”中。尤其是原告所提供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在成果鉴定证书的成果登记表中对ACT监测仪成果确定的密级为公开。因此,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商业秘密的存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价值性。即通过对商业秘密的使用,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一种类型的内在经济动因,从权利人角度看,商业秘密的实施效果是凭借该信息取得超额经济利益回报和竞争中的比较优势;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往往表现在将来通过使用,可能会给侵权人造成某种竞争优势,而导致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优势地位的丧失。
(三)实用性。即一项秘密必须能够用于使用,从而产生实际的经济价值,实用性并不要求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现实利用,只要该信息满足的充分条件即可。商业秘密必须能够运用到一定行业,没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抽象的概念、原理、原则,如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方案,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
三、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一)国外经验
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一个地方甚至整个国家十分重要。面对外国间谍的猖狂活动,IBM公司采取一系列反间谍保密措施。新员工进厂的宣誓书写着:不在任何场所谈论技术秘密;在职人员参加一切活动,均不准触及秘密情况;对方如果问及,要明确拒绝;无法回避时,宁可退席。在其公司内部,一切秘密设施都由专人管理,另外,还设有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日夜监督保密情况。国外有些企业为了保密,甚至像战争时期制定自己的独特的秘密联络方式,最常见的是书信、电话、电报的“密语”。如用蔬菜名代替与你单位发生关系的企业,用蔬菜价格的倍数代表商品价格;用天气变化代表行情;用水果名称代表人名等等。
国外知名企业都十分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门卫管理措施。 除了应登记及佩带出入识别证外,通常要由被访者亲自将来访者带入公司,不允许来访者任意自由走动;接待部门设置电视屏幕监视系统,就入口及各主要通道,实行控制管理;接待人员配有无线电话,可随时作内外联络;有些公司要求来访者在接待柜台由快速摄像机当场拍照后将相片附在证上,精确度要求极高;有些公司甚至在来访者入内及结束离开时,检查来访者所携带的物品及文件资料;有些公司则以精密仪器或X光照射等高新技术方式检验。其防备之严,另人叹为观止。
2、内部监控措施。企业内部除了设有全套防盗系统外,对各个不同部门也有全天侯电视或电眼监控系统,对于公司重要管制区域或重要机房重地,则以磁卡及密码双重操作方式,有卡无码或有码无卡的均不得入内,有时甚至以指纹、语言识别系统,来限定仅有高层人员或经手人员才有权进入。 此外,企业内部设有完全电脑化机房,里面以高科技仪器及设备由专职人员每天监视整个公司,包括入口接待、咨讯中心、收发单位、管制区域及敏感地带、重要人员办公室、影印复制部门、重要机器设备、资料文件处理中心、档案室、库房、地下室、停车场等,都要进行仔细检查。
3、信息管理措施。外国许多企业对内部电脑系统设立侦测监视的方法,同时在电脑内设下管制,要进入特别系统应有识别代号及密码,并且密码每周或每月更换,对任何非经授权即想进入电脑调查者,不但会拒绝并留下记录,而且可测出是由哪部电脑或终端机所进入以追查可疑者。对于企业内部使用的作业系统也作了预防措施,防止外人以网络连线方式将公司机密取走或加以复制、毁损。在应用软件开发方面,特别是像设计开发制定程序时,公司特别注意相信安全不将公司机密载入或储进某个人档案中造成泄漏,并避免在设计时被人动手脚。
4、特殊记载措施。公司内部的机密内容,一般记在纸上,形成机要文件。但如果职工利用工作之使,或第三人以不正当方法,取去影印,并再将原件放回原处,则公司很难短期内察觉商业秘密已被外泄,待发觉时,公司已是大势已去,更无从采取迅速的补救措施。为防患于未然,有些高技术公司即采用特殊用纸及墨水,使秘密文件无法用一般影印机复印,有些企业甚至用自创的特定语言(密码),记载文件内容,来避免被窃其商业秘密。
5、匿名采购。生产制造企业生产产品要依赖各种原材料、零部件等,因此要与外界的原料、零件供应企业发生经常性的业务联系,企业的采购者因此有可能被供货企业有目的地诱导出各种原料的用途、用量、产品供应对象等商业秘密。为弥补这一漏洞,有些企业或职工在采购重要物资时,经常以假名或匿名从事交易行为,以避免采购者受到人情或者他不利因素的干扰,避免外部供应企业借机知悉商业秘密所有人及其如何使用此类物资等企业秘密。
6、训练及离职处理。间谍往往以企业内部职工为刺探商业秘密的对象,因此国外企业十分重视其内部职工的管理及培训。在职工入厂时,即向其灌输保密观念,并针对不同部门,定期召开讨论会,了解哪些信息是新开发的,应纳入商业秘密,哪些项目是重点保护的使职工了解,哪些是本公司的重要知识产权,哪些是易被外界取得,以便在外人来产参观、询问或对外洽谈公务时保持高度警惕。有些企业为避免侵害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新来的人员保证不使用其他公司的秘密信息。在离职时,除应办理交接手续时,还告知应维护公的商业秘密或不得加以使用。有些企业还发函给职工跳槽的公司,给以礼貌性的警告,同时要求离职人员将自己持有的文件及储存于各种媒体的信息予以销毁,或返还给公司。
7、反诱因条款。公司制度(包括人事、福利制度等)不良,往往是职工不满或离职的主要原因,职工对公司不满,甚至离职而另创公司,更是企业秘密外泄或遭到无权使用的主要原因。因此先进国家的雇佣合同中,常常制定反诱因条款而确立合理的福利制度及人事升迁渠道,并以此作为雇佣条件纳入劳动合同,以谋求劳资关系的和谐,降低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员)的离职率或减少其泄露的可能性。
8、商业秘密授权前考虑。(1)在商业秘密授权的情况下,授权人不仅应获得被授权人保密,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的书面承诺,更应要求被授权人的各个受雇人签定保密合同,并事先议定商业秘密违约外泄,被授权人应支付的赔偿额。(2)在洽谈公司购并或技术授权的情况下,拟购并或可能被授权的一方,通常有机会派遣专家到他方的工厂或就其生产技术作进一步了解和评估。在此之前,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预先规定,以免后患。如交易失败,则一方如何主张其并未使用他方的商业秘密,因此仍可在相同技术领域继续竞争?另外,他方如何确保其技术秘密不因外泄而被擅用?这都需要在事先予以考虑并作出相应的约定与限制的。(3)在将商业秘密授权给他人之前,秘密所有人应谨慎拟定合同,详细界定该项秘密的范围及授权人应遵守的义务。实际中就曾发生过被授权后立即称该商业秘密的某一部分他早已知道,应剔除在合同之外,出现了扯不清的麻烦,打不完的官司。
(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
商业秘密一旦被透露将永远失去,就象瓷器,被打破后将意味永远失去,不能重新修复,所以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严格保护商业秘密显得特别的重要,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应该全面考虑对外和对内两个保密制度。
1、对内保护制度的建立。企业的商业秘密必然要为企业的一部分雇员知悉,因此,如何在企业与雇员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企业内部对商业秘密保护,主要是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和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
(1)建立保密规章制度。有无严格的保密措施是界定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这些措施的实施首先得益于主体内部的保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制度和对人的保密制度。对物的保密范围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相应制度有对物的隔离制度,保安和设定保密区域制度。对外来人员的审查、登记制度等。对人的保密主要限制知悉的人群范围,限制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披露或使用。对人的保密制度包括: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各部门依据单位的文件与档案管理要求分别确定保密的密级,确定保密期限,加盖保密章,实行专人、专库、专柜保管,规定借阅范围和手续;对外散出或宣传资料的管理制度,如含有商业秘密,应加盖保密章,且作出保密说明;离职职工清退资料的保密管理等。上述对物、对人等制订相应的保密制度,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员工公示,即向职工传达,使员工知悉。公示的方法包括召开员工大公布,或者在企业的宣传栏中张贴公示,向员工信箱发送邮件等,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达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
(2)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积极培养雇员商业秘密意识。通过有关的保密合同或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可以约定有关单位或人员成为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如果泄露,就违反了合同,将受到法律制裁。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约定企业与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对员工的保密要求,首先告诉员工负有怎样的保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使每一个职员都应意识到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承担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3)尽可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尽量控制知悉商业秘密员工的人数,如因工作要接触的,也尽可能将商业秘密进行分散,化整为零,使得个人手上掌握的商业秘密只是不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局部,只有将每个人手上的商业秘密都集中起来,才能成为完整的、具有实用性的商业秘密,而且限制员工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业务技术情况。将含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过程安排在特定的保密区内进行,采取措施阻断外来视线,将机器的保密部分用箱体封闭。对属于商业秘密的原材料,用密闭容器盛装,不标名称,用颜色或符号代表。确定专人适用含有商业秘密的计算机,全面记录计算机的使用情况;对有关数据和文件进行加密,防止电子盗窃行为。
2、对外保护制度的建立。对外的保密主要体现在对外签署的相应合同上,例如在委托开发合同从委托事项中受托方必然知道相应的商业秘密,那么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受托方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并且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委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对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不论签订何种方式的许可方式,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在商务咨询及服务合同中企业针对经营中遇到专门问题,可能求助于律师事务所、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专业的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上述机构在从事咨询及服务的过程中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有可能同时为竞争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所以非常有必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在咨询合同或者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保密条款。对于一些重大的合同,建议正式合同订立前的保密合同,对在商务谈判中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约定为谈判各方的保密义务。
对外比较容易透露商业秘密的还有对外宣传上,很可能在不经意之间商业秘密就被透露出去,我国在这方面吃的亏并不少,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建立新闻发言制度,预先应当讲相关宣传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商业秘密不被透露。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途径
(一)、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种类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都有规定,体现在不当获取、不当披露和不当使用,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
第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应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凡以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获取商业秘密的,均构成侵权。也可借鉴国外的立法,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在排除正当手段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正当手段,其中正当手段包括独立发现、以反向工程发现、在商业秘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许可项下发现、从公开使用或展出的产品中观察得来、从公开的中得到五种。
第二,不正当地披露或使用,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种侵权行为建立在第一种行为的基础上,往往是不正当获取行为的目的行为,至于行为的主观动机则不侵权性质的认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一般以非法谋利为目的,而披露的动机常常是为报复他人、或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性质更为恶劣一些。只要对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加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均为侵权行为。
第三,违反信任关系的披露或使用,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形式一般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等的规定。
第四,第三人恶意获取和使用,即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由非法手段得来,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按照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判断善意的要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的来源为非法以外,还应有明确的时间标准,一旦商业秘密权利人将第二人非法窃取或违约披露等事实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终止,商业秘密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是划分善意与恶意第三人的时间标准。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
从我国现行法上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可分为四种方式,即民法上的救济、劳动法上的救济、行政法上的救济和刑法上的救济。
1、民法上的救济。民法上的救济,即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请求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民法上的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或者侵权行为。根据商业秘密保密合同负有保守秘密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保密合同约定,泄露或者擅自使用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即违约,权利人可以违约为由起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其他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属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从民事责任的形式看,最常采用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两种方式。关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额;另一种是在损失额难以计算时,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作为赔偿额。
2、劳动法上的救济。这种方式只适用于本公司雇员或者前雇员,雇员违反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违反上述约定的雇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行政法上的救济。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规定,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企业因损害赔偿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4、刑法上的救济。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处以上七处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犯罪,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其刑责任。在追究刑责任的同时,权利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华为原职工王××等3人曾任职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华为公司光设备的研发工作,在职时分别与华为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离职时也曾与华为签订《离职员工承诺书》。但秦××在离开华为公司时,将用光盘拷贝的涉及华为公司不为公众所知的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华为公司断然采取了刑事手段,深圳南山区法院就华为前员工窃密案一审判决,认定3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在业界并不少见,但像华为商业秘密案中这样动用刑事诉讼手段的却非常少见。该案作为在全国知识产权领域极具争议、颇具代表性的案件,对类似商业机密或商业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积极意义。
五、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
(一)行政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二)司法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主张他人侵权时不仅要证明对方实施了获取、披露或使用涉讼信息行为,而且要证明该信息来源于自己,如果直接证明信息来源于原告,从实践和证据的角度来看都是非常困难的。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推定的方式认定:由原告证明双方信息相同以及被告接触原告信息可能的事实,推定被告信息来源于原告,除非被告证明自己信息另有来源。这种推定一般被简称为“相同+接触-合理来源”的认定方式。接触,一般指接触的可能,在有员工跳槽的条件下,只要员工有接触的可能性即推定为信息来源于原告,而接触的内容为原告诉请保护的秘密;合理来源包括公知信息、自行开发、反向工程所得、受让以及不知他人获取、披露非法而使用等,这些均构成被控侵权人的法定抗辩理由。
六、商业秘密保护的补充——竞业禁止
(一)竞业禁止的含义
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它是禁止掌握雇主商业秘密的特定雇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定时期内利用该商业秘密与本单位竞争,从而保护雇主在市场竞争中不会因商业秘密被泄露而遭受损失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在于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单位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竞业禁止最早规定于民法的制度中,旨在用法律防止人对被人利益的损害。后来竞业禁止扩及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这种竞业禁止具有两方面特征,一是其效力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无约定则无此义务;二是它的约束力延续到雇员离职之后,是防止雇员离职后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方式。
微软全球副总裁李开复决定离职,并宣布将出任Google全球副总裁及区总裁,这跳槽立即引发轩然大波,微软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将Google和李开复一起告上美国法庭。法院应微软公司的请求,临时禁令,禁止李开复从事与中国的计算机搜索市场相关的搜索技术、经营战略、规划或开发工作,以及他在微软曾经从事的其他工作领域,Google和李开复被禁止披露或盗用李开复在微软工作期间获得的任何商业秘密,这一裁决还禁止李开复鼓动微软的其他员工跳槽至Google。 微软此举正来源于竞业禁止制度。
其实,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雇员携带原雇主的商业秘密离职,到与原雇主有竞争关系的新雇主那里就职或自己开展竞争性营业,与原雇主进行不正当竞争,这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法律一方面要保护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保护民众的择业自由,保证各种技术人才和经营人才的合理流动。为衡平民众择业自由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益之间利益,竞业禁止协议成为一个较好的选择。 竞业禁止制度不仅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需要,也是市场健康的有力保障。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或通过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或通过立法和司法判例等手段,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正当竞争,约束雇员不得从事不利于雇主的竞争业务。
(二)竞业禁止的合理运用
竞业禁止可以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在各国公司法中,对董事、监事、经理都有竞业禁止规定。另一方面,除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以外,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合同形式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也是竞业禁止义务产生的缘由之一。无论十法定的竞业禁止还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禁止的内容和范围都是有严格范围限定的,不能任意扩大。
1、适用范围。竞业禁止并不能适用于全体员工,要限定适用员工范围,一般来讲员工必须是原企业的关键人员,即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包括:(1)企业的技术人员,具体是技术研制、开发、利用人员;(2)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是董事、财务总监、经理等;(3)其他如办公室主任、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等。
无论是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还是当事人约定的竞业禁止,其内容往往包括:(1)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甚至任职;(2)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3)离职之前不得抢夺雇主的客户;(4)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5)离职后的特定时间和特定领域、区域内,离职者不得开展与雇主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新企业与原企业必须是同类且具有竞争关系。只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形成竞业禁止的前提条件。如甲乙两企业虽然生产同一种产品,但甲的产品只能在国内销售,而乙的产品只能销往国外,国内不得销售。此种情况可以认定甲乙两企业不存在竞业禁止,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2、受限期限不能太长。竞业禁止的期限应当取决于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及雇员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国际通行的惯例认为不应当超过离职后3至5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 原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3、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由于竞业禁止员工所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不能发挥,极有可能不从事自己擅长的专业或所熟悉的工作,收入降低在所难免,因此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原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凡有这种约定的(竞业禁止),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补偿金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没有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没有支付,则该条款就为显失公平,该条款可能会被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无效,这种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多的。
关于补偿费的支付标准,现行的规定没有规定,由企业与雇员自行约定。参照《德国商法典》第74条规定,竞业禁止期间,雇主应当给付雇员最后1年报酬的一半以上,作为竞业禁止给雇员造成损害的补偿,否则竞业禁止无效。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雇员的自由择业等劳动权利,对雇员的损害可能是一定时间内不能工作,或造成一定的时间内的工资收入有差距,合理的补偿应当在雇员因此造成的损失范围之内,企业可以在此范围内支付。
结束语
尽管我国很多企业已经认识到商业秘密对本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企业为全面提升自己的竞争力,把商业机密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事情应被提上议事日程,但商业机密作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它与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知识产权的运用及企业管理者的保密认识是密切相关的,特别是现有企业管理水平不高、保密意识不强的现阶段,更需要企业重视律师的作用,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和长期不懈的努力建立和完善的企业保密制度,以更好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成果。 文献:
(1)《知识产权原理》刘春茂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版)
(2)《知识产权保护原理与策略》颜祥林等主编,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版)
(3)《知识产权法学》张玉敏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第2版)
(4)《入世与知识产权》叶慧霖主编,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1版)
(5)《刑法学》高铭暄等主编,北京大学、高等出版社(2002版)
(6)《经济法》潘静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
(7)《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
群殴具体起因,还没有确切定论,但此次打斗事件最终能大规模发酵,的确离不了“保安”这个重要角色。其实,稍微留心就能发现,在多次涉及富士康的公共事件中,都会出现“保安”这个关键词,那么,“保安”在富士康体制中究竟充当怎样的角色?
员工和保安的对立已是冰冻三尺
有记者采访了目击了冲突的太原富士康一名曹姓员工,该员工称,事件可能是因为3名山东籍员工喝了酒,在回厂房宿舍时,与巡逻的河南籍夜班保安发生口角,双方互爆粗口后发生肢体冲突,之后引发大,冲突扩大至2000多人。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多名富士康员工处了解到,双方的冲突在当晚反复了数次。 一名富士康员工称,23日19时许,他听到舍友说一个山东籍的员工被保安按在面包车里打了一顿后,拉走了。
一名参与当晚事件的保安说:“然后就有人回宿舍叫来了一帮山东老乡,大概有20个人吧,又打了一架。”一开始只是保安和山东籍员工之间的冲突。不知何故,河南籍员工随后也卷了进来。员工越聚越多,那个只有200人的保安班组,很快就落入下风。据上述保安称,一名李姓队长拿起电话叫所有在家的保安迅速赶来公司“救援”。
将近24日0时,员工的人数也大增,“正好赶上了一个大车间的工人下班,一下就来了近千人。”很快,人数占优的工人对保安们形成了围攻。
中国新闻网则引述一名富士康员工刘刚(化名)的说法:“事件是由于厂区安保人员与山东籍员工起冲突,将其拖至面包车内殴打,山东同乡为其讨还公道,河南籍员工也一起卷入,最后发展至大批员工追打安保人员的混乱场面。”
最后,这些工人不但殴打保安,还砸坏了厂区的安保亭,推倒了太原富士康厂区的大门、各种指示牌、宣传栏,车辆、饭厅、网吧等基础设施也遭到破坏。如果只是基于地域的群体打斗,显然不太可能会出现这样的行为,这些事态,指向的只可能是员工和厂区之间的对立。
因此,尽管还不能确定事件具体的起因,但综合上述信息分析:即使最开始事件是因为员工间的打斗引起的,但最后追打保安以及大规模打砸破坏行为,是基于员工和保安两个群体之间的对立情绪而产生的。
有内部员工称,此前常有保安殴打员工的事件发生,“只是被公司给压了下来。”
据在富士康门口等朋友的一名员工介绍,进出时说话会被保安骂。记者在唐槐路南门处采访的近两个小时内,也曾数次听到保安大声斥责进出的员工:“不要说话,把卡掏出来,赶快进去。”
“有一次我穿着制服从车间出来,在回宿舍的路上解开了领口的扣子,保安看到后大骂了我一顿,都是很难听的话。我回去和舍友诉苦,她们都笑话我承受能力差——她们以前也有过类似的情况,都习以为常了。”
员工张昆(化名)说,个别人买烟、买酒“搞定”保安,但多数年轻人并不愿意花这个钱,于是和保安之间的争吵、打架就时常发生。记者了解到,富士康太原园区的保安以所在的小店区本地年轻人为主。“这些本地人说话冲、下手狠,所有人都怕,跟深圳园区雇的专业保安公司人员相比差多了。”一名从富士康深圳园区调至太原的员工告诉记者。
根据这些信息,基本能判断出,员工和保安之间,并非处于一种正常、平等的状态中,而是充斥着紧张、对立和人格侮辱这些不正常的因子,员工和保安之间的对立已成厂区常态。
富士康公司的保安部(内称环安课),在富士康的正规场合及书面用语中,“保安”会被描述成“警勤人员”。这是一支直属于富士康总裁郭台铭以及另一副总裁的独立力量。它不受其他部门的制约或管控。保安的月收入约3000元,明显高于一线的流水线上的操作工人,甚至也高于那些“新干班”(新世纪干部储备班)的员工收入。
2010年20所高校部分师生完成的《富士康调研总报告》这样写道:保安打人的事件时有发生。38.1%的工人表示曾有过被管理人员或保安限制自由的经历;54.6%的工人在不同程度上对工厂制度和管理感到愤怒;16.4%的工人表示曾有过被管理人员和保安体罚的经历。
由12名网友组成的“富士康网友观察团”调查富士康之后撰写报告:富士康保安大部分没有保安证,在执勤中经常打骂员工,明显属非法保安组织,应依法给予取缔。
早在进入富士康的时候,老员工就告诫李明,千万别和保安顶嘴或者对抗。据龙华厂区另一位员工透露,2009年初,在生活区附近一门岗处,四名保安打一名员工,据说是怀疑有盗窃行为。还有一次一名男员工进厂没有向保安出示厂牌,被保安当场重重地扇了一耳光。
2009年7月,员工孙丹勇弄丢了一部生产线上的苹果样机,在遭遇富士康保安各种问询、甚至搜查其云南老家之后,孙丹勇选择以“跳楼自杀”方式对公司的不信任进行“抗议”。
稍微留心一点,如果再综合论坛、贴吧、新闻跟帖后诸多抨击保安的内容,大致能够看出,保安在富士康的特殊地位。
对立背后,“强势保安”
契合富士康体制需要
富士康与苹果签订的合同中一直都包括有保密条款,在协议签订后,苹果的管理人员还常常进行秘密的检查。这便是富士康实行全厂“信息”制度的合理性依据。
富士康厂区内的信息受到最大化控制,厂区内出现任何事件,现场都会迅速被“警卫”封锁,且不准员工围观。“上班时间是不准将头伸出窗外张望的,否则最严重的处罚可能就是被开除出厂。”
IC磁卡是进入园区的唯一凭证,员工们拿出含有IC磁卡信息的胸牌,贴近一个读卡器,读卡器会显示出绿色,获准通行。否则,读卡器会显示为醒目的红色——这会引来值班保安的警觉。异常者会被“请”出,甚至会被盘问、搜查。
一位在IDPBG上班的员工介绍,该事业群是苹果公司的全球唯一代工工厂,这个事业群的车间被人们通俗地称为“无铁车间”:员工进出车间都要经过异常严格的安检,不仅连一元硬币也不能带进去,甚至连女员工也不能穿含有铁质的内衣。
显然,这种泛化的保密制度,必须要赋予保安更多强制性的权力,否则很难执行下去。
富士康是典型的泰勒制血汗工厂,泰勒制是指利用科学管理,所谓科学,就是去除人性,把人机器化,每个动作都靠精确计算来量化,人和流水线融为一体,以达到工人被利用的最大化。除此之外,从工人应得的工资数额中扣除一部分设立“津贴”、“奖金”等名目诱使工人超时或超量劳动。这样的体制,以高强度生产、暴力规训、分化工人为特征,强调的是高度服从,把员工集中在封闭区域内,进行泛军事化管理,以便最大程度提高生产效率。
也许可以说,这算是一个封闭的独立王国。事实也是这样,在富士康也有内外两个独立的系统。例如:火警、匪警、派出所、医疗急救、安全生产等公共服务部门的电话,富士康一般均会分为“内线电话”与“外线电话”。
“有一天晚上,我拨打110求助。接电话的竟是我们公司内部的安保人员。这令我大为吃惊。”富士康的一位前员工说。后来,她才知道,不仅富士康鼓励员工及管理者使用集团内部的手机“短号”(5位数字,相互间通话免费,但外面的人无法拨打),而且110报警求助等公共服务电话也是“内部先受理”。
2012年9月12日,苹果iPhone 5会现场。伴着乐队的低声吟唱,从始至终没一点儿笑模样的苹果CEO、52岁的蒂姆・库克转身下台,就像这一年来所有的苹果会一样,没有惊喜。
此时距他从史蒂夫・乔布斯手中接过这个位置,整整一年还多几天。在他掌舵苹果的这一年里,苹果了新的MacBook Pro、新的MacBook Air、iPhone 4S、新iPad、新的操作系统OSX MountainLion、新iPod和新的iPhone 5,它们都比想象中的完美更完美,也取得了比预料中更辉煌的成功。但人们说,如果乔布斯在,他会做得更好。
这一年里,苹果打赢了与三星之间的关键知识产权官司,给股东分了红,参与了慈善事业,打通了与投资者的交流渠道,股价从372.1美元飙升到接近700美元,取代了微软成为人类历史上最值钱的公司。但人们说,如果乔布斯在,他根本不在意这些。
与所有伟大人物的继任者相同,库克面临的问题是,无论公司多么成功,荣耀都属于逝去的乔布斯,并不属于自己。他必须证明自己,告诉人们谁是蒂姆・库克 。
“普通”的苹果
伦敦奥运期间,苹果推出了一组以苹果客服“Genius”为主角的系列广告,广告的主角是一位长相傻乎乎的苹果客服,在不同场合下向“蠢笨的”用户讲解操作方法,以及如何辨识“山寨苹果”。
尽管有调查公司认为,这是苹果针对2011年来用户群逐渐趋向35岁以上的新形势,所作出的“解释性广告”,有利于拓展新的客户群,但这还是与苹果一向以“酷”为主要诉求的“文艺范”广告大相径庭。于是,它遭到了粉丝们的强烈抵制,最终这组广告的创意总监离了职,苹果也很快撤下了这些广告。
类似地,新的iPod nano系列,也被评价为“恶俗”。这也是库克最为人诟病的一点:无论何种理由,无论是好的决策还是坏的决策,与乔布斯曾经的选择相比,他的所作所为都太不“文艺”了。
比如,2012年初,苹果一反以往被公众批评为“最吝啬企业”的慈善政策,向斯坦福大学医院捐赠1亿美元,甚至在公司内部设置了专门处理慈善捐赠的业务部门。这看起来与乔布斯“用产品改变世界”的做派相悖,但却很少有人说,实际上乔布斯生前从未明确反对过参与慈善事业,他还曾推动活体肾脏捐赠的立法提案;实际上,这一捐款决定,在乔布斯生前即已做出。
比如,乔布斯在世时从未访问中国,在谈到苹果主要代工商富士康时,曾说“富士康并非血汗工厂”,甚至说“作为一家工厂来说,它非常好”,但库克在年初访华时造访了富士康和中国政府的高层,并表达了改善现状的愿望。巴克莱资本的一份报告预测,苹果的新产品,将使整个中国第四季度的出口额增长4%。尽管库克也许另有考虑,但这很大程度上仍可能与《纽约时报》对富士康血汗工厂的曝光有关。
比如,苹果17年来,第一次在股东中派发红利,每股2.65美元,连续3年,并启动百亿美元的回购计划。这对于一个日趋成熟的公司而言并无不妥――库克选择了花钱,他收购了以色列闪存公司Anobit,但仍然没有选择买Twitter,或者Facebook。尽管苹果作为市值最高的公司,可以在相当范围内改变华尔街的规则,而库克也一再强调,自己与乔布斯不同,并不迷信“现金管理”,但公众仍然认为,作为一家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这么做实在并不“酷”。
有时库克似乎也希望自己“酷”一点儿。比如2012年夏天的EPEAT认证风波,因为阻碍了苹果某些“设计原则”的实施,苹果一度宣布旗下39款产品退出这一环保认证,但在遭遇来自行业和政府的强烈反对后,库克取消了这一决定――这显然并非乔布斯的风格。
但相比以上所有的,库克最为人诟病的一点,也许要数对新品的“泄密”无所作为。正如《财富》所形容的,苹果此前的保密制度“像恐怖组织一样严密”,在产品会之前,没有人能打探到关于产品的任何细节。但这次iPhone 5会上,无论是耳机、新接口,还是产品的种种细节,早在半年前就已经被绘声绘色贴到网上,无一落空。这简直与其他“普通公司”所做的,并无任何分别。
库克在不久前的一次公开访谈中也谈到了这个问题,他承认产品“保密不力”,并承诺在今后加强,但同时又说“我们对于富士康和供应商就管不了那么多了”。这显然没那么容易在短期内奏效,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关于iPad mini的种种细节,已经又一次铺天盖地般占据了各大网站的头条。这让人联想到最近频频在公众面前露面的苹果高管,库克真能像乔布斯一样,牢牢掌控这家桀骜不驯的“文艺”公司吗?
谁是库克
库克出生于美国阿拉巴马州鲍德温县的一个小镇,与生长于硅谷的乔布斯的经历迥异。当大学只念了6个月的乔布斯已经因苹果公司上市而成为亿万富翁时,库克仍在大学里深造,并在毕业后得到了一份来自IBM的工作,在PC部门负责制造和分销。
硅谷的生活总是大同小异。同乔布斯一样,库克也喜欢自行车,喜欢鲍伯・迪伦。再比如,他每天早上4点半就起来工作,然后5点钟开始运动,他会主动要求在圣诞节和新年加班,并要求手下也这样做。还有,他曾经被误诊患有多发性硬化症。
但库克和乔布斯的不同,仍远比相同之处要多得多。比如,他喜欢用南方口音轻声慢语地讲话,喜欢用严峻的目光“长时间地凝视别人”,在暴怒时也能保持绅士风度;他对产品并不狂热,更不擅长演讲,单身、内向而腼腆,不喜欢社交,甚至很多媒体都猜测他的性取向不同。除此之外,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他的病并非绝症,而是误诊。
总之,库克在这家曾经打败过苹果的公司里,一干就是12年。此后,他去了不同的地方卖电脑,例如康柏。在康柏待了6个月后,他接到重掌苹果大权的乔布斯的邀请,面谈5分钟后,他决定加入苹果,这家当时年亏损超过10亿美元的公司。
在此之前,库克最引人注目的才能来自他在管理和销售方面的惊人表现。Gartner2012年6月公布的年度全球供应链TOP25数据显示,在过去3年中,苹果的供应链以20%以上的优势引领行业,而纯利润则增长了51.5%,其中存货周转率高达74.1%。也就是说,在苹果,将一堆原材料变为iPhone并销售出去的时间,仅仅需要5天――这在全球所有行业中仅次于麦当劳。这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库克的功劳。
但在产品和市场的洞察力方面,库克完全无法与乔布斯相提并论。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iPod如日中天时,苹果并未进军当时迅速崛起的中国和韩国市场。
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最新的iPhone 5中,苹果将配置全数字、8针的“闪电”接口,相比30针的旧接口,这个接口更小、更耐用,而且不分正反面,但是接口中暗藏一个小芯片,只有苹果授权配件商才能采购这种芯片,这将把大量非授权配件厂商和山寨配件商挡在门外。尽管有使产品更轻薄的考虑,但这将为诸多老用户带来无穷烦恼,这与苹果一贯以来对老用户的关爱背道而驰,唯一的解释是苹果可以从每个授权的新配件中收取1美元~2美元的授权费。
这让人想起库克前不久谈到他当初加入苹果的理由时所说的:苹果是我所知道的唯一一家即便他们的产品让用户不爽,但用户依然会一直买账的技术公司。
英雄走了,他只是个普通人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库克都不是乔布斯。
在前不久的派息决定中,库克决定放弃未来10年7500万美元的红利,这让人联想到乔布斯重回苹果以来坚持十几年的“1美元年薪”。有人说,库克“代替乔布斯承担了责任”,这笔钱被用于支付与唯冠之间商标争议的6000万美元赔偿,但事实上后者早在宣布分红之前就已经赔付到账,而那7500万美元,也并非实实在在的现金。
事实上,库克从未在钱这方面含糊过。他已经出手了1.13亿美元的苹果股票。他在2010年的收入是80万美元年薪,外加500万美元的分红,和价值5000多万美元的股票,远超乔布斯。而他在2011年的收入是90万美元年薪,外加价值3.76亿美元的股票。这相当于富士康6万工人一年的年薪。
苹果在专利侵权案中战胜三星后,库克曾经给苹果全体员工群发过一封邮件,他在邮件中说,苹果“崇尚原创和创新”,以及“为打造全球最优秀的产品而投入生命”,审判结果标志着“价值观赢得了胜利”。
乔布斯去世后,关于他的很多误解都渐渐水落石出。比如,他并非不做市场调查,他也并非天才,iPhone曾历经40多款设计,而被人讥笑的滚轮版iPhone原型,其实就出自乔布斯之手;再比如,他并非暴君,iPod之父说服他接受了ARMCPU,阿特・列维森说服他接受了Appstroe,艾迪・库让他接受了7英寸iPad。他的成功来自滚石和披头士,来自对权威的彻底颠覆。
但库克尚未显现出这样的特质。eWeek曾经罗列了库克就任以来的诸多成功之处,例如权力交接平稳,市场和投资者满意,财报平稳,员工情绪稳定且团结,产品质量没有下滑等等,但所有这些都和“价值观”没有半毛钱关系。
这将是苹果面临的最大风险。市场研究机构认为,苹果对现有产品的更新不够新奇,这令库克只是接受了“考验”,但是当苹果需要推出真正全新的产品时,那才是库克所要面临的最大挑战,因为到那时,业界对他的评价标准将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