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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秘密概述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商业秘密主要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具有实用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由此处可以明确推出商业秘密的特点,即价值性、秘密性、保密性。同时法律中也规定了哪些信息是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主要包括招投标的标的和标书的内容、设计、货源情报、财务状况、管理决策计算机程序、投融资计划、制作工艺和方法、客户名单、产销策略、财产担保及涉讼纠纷、产品配方等信息。
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国内环境
我国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问题上已经初见成效,由于国家的重视和学界前辈的努力研究,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主要是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行政法规、合同法、民法程序法等法律中。我国相关立法保护规定: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最早对保护商业秘密做出具体规定的法律,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依据大多来自于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仅仅明确的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基本概念、范围,同时对侵犯商业秘密所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亦做了规定。
(二)行政法规保护规定
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公开、技术资料、私自带走以及利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在1986年《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有了明确规定,国务院下属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2010年3月出台了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该规定主要是对中央企业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商业秘密提出了奖励规定,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设有着重大影响。
(三)刑法保护规定
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可以追溯到,国家科委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于1994年6月发出的《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该规定对盗窃商业秘密如何认定做了详尽规定。之后由于97刑法的全面修改完善,将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了一项单独的犯罪,进行规定,同时对侵犯商业秘密规定了相对严厉的刑事责任。
(四)合同法保护规定
《合同法》中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分则对技术转让、承揽以及技术开发合同事宜所涉及的保密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
(五)程序法保护
《民事诉讼法》对于商业秘密做了如下规定,案件如果涉及到商业秘密,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作为证据时,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等。这些规定从诉讼法角度健全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三、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对商业秘密范围的定义必须延伸
目前,有四种行为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均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与规定,现实中,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形式表现得多种多样,并且伴随科技的发展与信息网络大范围适用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变得复杂且多样化,有许多行为甚至是我们从未想到过的,所以,国家在制定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法律的过程中,要更加注重其范围的明确度以及包纳的广度,在合理的范围内扩大其保护范围。
(二)立法散乱,不统一
目前我国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繁多,存在诸多弊端。然而商业秘密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现实中出现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更是层出不穷,我国急需针对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制定一部《商业秘密保护法》,便于有效的惩罚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分子,从而维护好商业秘密安全。
(三)缺少商业秘密的诉讼保护
关键词:电力行业;信息保密;对策
作者简介:吕旭芬(1978-),女,江西临川人,浙江电力电子技术公司,工程师。(浙江 杭州 310008)谭潇(1976-),男,浙江杭州人,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工程师。(浙江 杭州 310008)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03-0244-02
电力信息是电力企业进行电力生产、电力管理部门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我国电力资源开发、使用以及效率评价的重要资源。一旦电力信息资源被泄密,不仅会造成电力企业的商业机密被竞争对手查看与使用,造成商业利益的损失,而且从全球竞争视角来看,也会让其他国家的电力部门从获取的相关电力信息中分析我国电力行业发展现状与趋势,不利于我国电力行业的国际竞争。另外,电力部门掌握的众多用电消费者的详细信息,一旦因人为管理原因或技术问题而被非法使用,将导致非常严重的法律纠纷,电力企业可能面临数额巨大的法律赔偿。因此,在我国电力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在电力企业间以及电力企业与相关科研院所的各种科研合作活动中,怎样做好电力信息的保密工作,保障电力信息的安全,将关系到我国电力企业及整个电力行业的切身利益和未来发展。基于此,如何做好我国电力企业的信息安全工作,建立电力信息的保密机制,切实保护电力企业中最有价值的电力信息是我国电力同仁的重要工作。[1]
一、我国电力信息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速,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强大能源支持的电力行业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作为产业发展壮大的强大助推器的电力信息化工作,也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电力行业的信息化建设使我国电力行业的运营效率大大提高,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同时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快速信息化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也导致我国电力行业信息化建设存在诸多问题。
1.宏观上,电力信息的窃密与反窃密的斗争越来越尖锐与复杂
首先,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特别是卫星、微电子等科技的发展以及电力生产经营中信息传递、收集方面的应用,利用上述技术进行信息的窃密活动已经发展到难以让人相信的地步。从宏观上看我国电力信息保密工作的难度显著增加。其次,为了提升电力企业经营活动的效率,电力行业的相关管理部门和企业花大力气进行了办公自动化、计算机网络建设,在提升我国电力系统运营绩效的同时,也给电力信息保密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困难。大量的信息存放在各类介质里,传输到各类网络上,电力信息泄密的渠道大大增加。最后,电力行业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通常拥有众多用电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组织信息,而这些信息又具有巨大的潜在商业价值,吸引着广大商家、个人出于各种经济利益的需要而产生各种电力信息窃密行为。让人更为担忧的是在现有科技的助力下,电力信息的复制等泄密行为能够做到不留下任何痕迹;借助计算机木马软件可更加隐蔽地获取相关保密信息;许多软件的后门以及硬件间可能存在窃密通道。各种情况,让我国电力行业信息的反窃密工作更加困难。
2.企业自身保密观念不强,保密工作存在许多隐患
随着用电范围以及用电数量的快速上升,电力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无论是管理水平还是管理投入资源都稍显不足,在电力行业信息安全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更重要的是,因我国电力经营一直处于垄断状态,存在信息安全意识及其保密工作观念不强的问题。首先,电力信息系统的相关操作人员保密观念不强,存在保密意识淡薄问题。他们对一些涉及电力行业机密的信息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并未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随意在互联网上电力信息,这可能出现由于电力信息被过度收集而带来的商业机密泄密问题。其次,电力系统保密制度建设仍有待加强。即便我国电力行业、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保密制度,也存在不能严格地执行、使规章制度流于形式的问题。最后,在电力信息网络建设方面可能在硬件配置上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有些电力企业在信息化建议过程中因一味听从于网络硬件提供商的建议,选择了供应商强力推荐的硬件,而忽略自身保密要求。[2]意识行态决定了其实际工作行为,上述电力企业保密观念不强的问题将直接导致它们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电力信息保密工作的质量不高。
3.从技术上看,诸多电力信息系统安全措施存在漏洞
电力信息系统是保证我国电力企业、电力行业及相关管理部门正常运作的前提条件与技术支撑,但其却存在着如下两个问题:虽然对电力系统的某些应用信息系统采取了一些安全措施,但对整个电力系统的网络安全缺乏科学合理的整体规划,使得某些应用系统之间可能存在着安全隐患;在进行电力系统信息化规划建设时,所采用的安全防范措施不足,[3]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在规划设计时未能“未雨绸缪”考虑到某些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另一种可能性则是出于成本方面的考虑,感觉为了这一点小事而花那么多的钱不值得。无论是哪种问题,都可能导致我国电力信息系统存在着安全隐患。随着电力系统信息化进程进一步的快速推进,电力系统的信息系统不仅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而且信息系统供应商及其系统平台开发的技术也出现“百家争鸣”的局面,一旦前期的整体规划没有做到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后期的应用过程中将出现不可想象的“乱象”局面。
二、改善我国电力信息保密工作的对策
1.强化电力信息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观念
首先,电力企业及管理部门的领导层要有信息保密的观念,特别是对企业决策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信息,只有领导层高度重视了,才有可能让企业中层及操作层关注信息保密工作。其次,教育员工应当具备较强的信息保密意识。此项工作除了要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外,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要对员工进行信息保密的技术与渠道等专业知识的培训,让员工在遇到信息保密问题时有应付的办法,不要因没有掌握相关技能而出现“非人为因素”的泄密。最后,作为社会中的个人,既是电力的消费者也是电力信息的获取者,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要注意信息收集的保密性问题,个人不能过度收集电力信息,因为这有可能出现信息安全问题。[4]只有与电力信息有关的每一个人脑中绷着一根信息保密的弦,认识到电力信息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以及信息泄密后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人人参与到电力企业信息保密工作中来,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电力企业信息保密工作的完整性。
2.制定电力信息保密的工作制度并落实
虽然通过信息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教育,电力信息保密工作的观念已经在大多数人头脑中建立,但是仍然需要通过构建一些规章制度,以保障在电力信息保密的实际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因此,制定电力信息保密的相关工作制度并真正落实是我国电力企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首先,电力企业需要对自身的保密制度进行一次深入的梳理,发现企业中信息保密制度所存在的缺陷,查漏补缺,制定一套科学、全面的电力信息保密工作制度。其次,光有好的制度没有人执行、监督也是不行的,所以制定好相关规章制度后,需要制订成册,或发到员工手里或挂于显眼之处,让员工学习记牢。当然还应有相关部门与人员负责信息保密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做到奖罚分明。最后,作为宏观经济管理者的政府部门,也有责任与义务采取行政或经济手段,为我国电力行业建立信息保密制度构建较好的社会环境,包括政策、法律法规等。[5]
3.使用电力信息保密的相关技术
所有的保密观念与保密制度都属于电力信息保密工作的软环境建设,要真正能使电力信息不会被泄密,还得靠技术。目前比较成熟的信息保密技术主要有:
(1)身份认证技术。它是通过信息使用者的身份确认进而拒绝非法使用者,从而确保信息安全的一种技术。
(2)防火墙技术。它是一种人为的网络隔离技术,把网络分为可信网络与不可信网络,并可以通过制定一定的安全机制保障受保护信息的安全。
(3)信息检测与审计技术。针对信息使用情况进行事后监督工作,通过分析使用者及其使用的相关信息,发现信息泄密的“蛛丝马迹”,不仅能发现信息保密的破坏者,而且对于信息使用的后来者也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4)防病毒技术。当今网络世界里病毒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类型上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病毒无孔不入。因此,在电力信息系统里构建一个完整的网络病毒防范机制,实现电力信息系统的各环节电力信息的安全性是很有必要的。
三、结束语
本文从宏观到微观分析了电力信息保密工作目前存在的三大问题,并结合我国电力行业现实情况提出了应对措施,对我国电力行业的信息保密工作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口品,曹勇,路莉娜,牒亮.电力信息系统安全问题探究[J].河南科技,2013,(4):8-8.
[2]付卫国,康英杰.计算机网络信息保密工作中存在问题与对策[J].大庆社会科学,2002,(2):50-51.
[3]吴章勇,刘耀.基于Intranet的现代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研究[J].计算机与现代化,2012,(9):15-19.
[4]马海群.论建立企业信息保密制度[J].情报资料工作,1996,
(3):35-37.
关键词: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工作
1 侵犯商业秘密的三种情形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三种情形:
1.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商业秘密既包括内部知情人员也包括外部人员盗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通过向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直接提供财物和提供更优厚的工作条件或对此作出承诺,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用威胁、强制方法迫使了解、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向其提供商业秘密。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是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之外手段,如通过虚假陈述而从权利人处骗取商业秘密,通过所谓“洽谈业务”、“合作开发”、“学习取经”等活动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商业秘密非法获取者再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同样应予禁止。
1.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情况是指在与权利人签订有保密协议或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有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掌握或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应当遵守有关秘密的约定或权利人提出的保密要求。否则,如果违反约定或要求,擅自向他人披露、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了解或掌握的商业秘密,同样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 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的区别
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两方面的内容。其中“技术秘密”包括: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化学配方等;“经营秘密”包括: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生产成本核算、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本文主要分析技术秘密与专利权的区别,主要有如下七个方面:
2.1 技术秘密的范围比专利权的范围广泛。前者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具有实用性即可(即可带来经济效益),而作为专利的技术必须是完整的。而且必须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
2.2 技术秘密的权利无须申请,而专利权是依法授权。前者无须得到法律认可是自然产生的权利。后者必须由有权申请的人按规定申请获得。
2.3 商业秘密要求其权利人采取合理、妥当的方法对其进行保护,专利权的获得是以公开其技术方案为前提获得法律保护。
2.4 技术秘密权利人不能阻止他人以合法正当的方式,包括自行构思、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同种同样的技术秘密。专利权是一项绝对的独占的权利,一项专利只能有一个权利人。技术秘密不具有法律上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同一技术秘密可同时为多个权利主体所拥有。
2.5 技术秘密没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而专利权则有。
2.6 技术秘密没有进入公共领域,没有权利限制,而专利法对专利权在特定情形下设置了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的限制。
2.7 技术秘密的维持则不存在交纳费用的问题,而专利权人每年须交纳一定的年费以维持其专利权有效。
3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根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企业在制定保密制度及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之前,应首先确定企业内哪些信息是商业秘密、哪些部门、哪些人可以接触到哪些商业秘密、这些商业秘密的保密等级。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3.1 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此为保护商业秘密的基础。商业秘密除因权利人主动公开或发生意外、遭遇侵权而丧失外,有相当一部分原因系由于权利人疏忽而导致商业秘密的丧失。因此,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并切实加以贯彻落实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此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1 信息的筛选。确定哪些信息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对经筛选的商业秘密进行密级认定。信息的筛选内容依不同部门而有所区别。如:研发部:研发计划、计划进度、实验数据、特殊技术、测试报告、产品开发计划、技术会议记录等;生产、采购、销售等部门:特殊制程、材料成本、零部件成本、自行设计的设备、产销成本、产品报价、销售预测、销售分析、新产品计划、客户资料等;行政、财务等部门:经营业绩报表、未公布的财务报表、投资计划、银行贷款合同、个人考评、销售合同、合作开发合同、董事会议资料及决议事项、知识产权文件等。
保密等级程度的确定可依据以下两方面角度衡量:①该信息与企业的长期经营及技术的发展是否相关,有无密切联系。②评估一旦该信息落入竞争对手手中,将给企业造成多大损失。
3.1.2 商业秘密的管理。确定专职人员依据不同的密级进行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文件的借阅、文件的复制、文件的流转、过期(失效)文件的销毁等。
3.1.3 针对人员、部门的不同作不同的保密要求。如:研发部的保密制度、财务部的保密制度、生产部、采购部、销售部门的保密制度、计算机中心的保密制度、行政秘书的保密制度等。
3.1.4 员工的管理(包括正式员工与非正式员工)。从录用至离职全过程的商业秘密教育管理,并形成书面制度。
上述四个方面的工作应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3.2 理清保密协议
强化企业内部工作制度只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单方面的保密要求,订立保密协议则有利于明确商业秘密的对象、范围、保密期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双方遵照执行,可预防纠纷,而一旦发生侵权,则可依据有效的保密协议,追究侵权人的违约责任。此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3.2.1 与企业内部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①依不同部门所涉秘密的不同作不同的保密要求;②依不同职位所涉秘密的不同作不同的保密要求;③依特定工作内容作特殊保密要求(如:临时性的技术研发或特定技术课题的研发等)。
3.2.2 与外部(包括有其他商业往来的企业、个人)协商签订的保密协议,该协议应明确对方所涉秘密的具体内容、保密要求、期限及违约责任。
3.2.3 与新进员工和离职人员的保密约定处理。①新进员工:理清其进入本企业时所带来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包括自主成果和该员工在原工作单位的成果,要求此人声明对其带来的所有资料享有合法权利,必要时应签署书面保证书,一旦本企业因使用该资料而被他人诉侵权,则可要求该员工予以赔偿。该工作应在此人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之前完成。②离职员工:员工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合同到期、辞职、开除等),离职本身并不意味着员工保密义务的解除。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将该员工所掌握的所有商业秘密资料(包括文字或非文字载体)收回,在确认该移交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尤其是针对核心技术部门的员工。上述工作应在第1项工作(即:强化内部规章制度)完成的基础上进行。
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的建立,需要各个部门通力配合。实务中,保密措施并不要求很复杂,比如可以在部门制度中规定非本部门人员禁入,或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保密义务的条款。因为,在商业秘密诉讼中,权利人作为原告,首先须举证证明该信息为其合法拥有的商业秘密并已采取了相应之保密措施,被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保密义务。
参考文献:
统计要反映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态势,首先就要取得各个调查单位的真实资料。以前的统计法对调查对象的义务规定较多,而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义务规定较少。现行《统计法》加强了对调查对象权利的保护,如《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各个调查单位提供真实资料,如无可靠的法律保证,有可能极易泄露其经济隐私,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如未经同意,对企业资料、公民个人资料进行排队评价,对外甚至编制资料出售。所以,统计部门必须妥善处理,如实反映情况,保护被调查单位的经济隐私。
此外,政府统计部门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必然要涉及国家秘密。统计部门掌握着大量的政治、经济方面的统计资料,有些资料可以公开,有些资料则属于国家秘密,不能公开。但是,统计工作者若不履行保密义务,不负责任地将此泄露给他人,政府公信力就会受到影响,经济秩序就会遭到破坏,就会对国家利益甚至国家安全造成影响。
面对如此情况,各级统计部门要把保密工作作为保证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多管齐下,加强统计数据安全保密工作。
一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加大保密知识宣传力度,明确保密范围,使每位干部职工认识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认真开展保密法知识和相关保密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掌握保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以重大泄密事件为反面教材,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增强保密意识和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时刻绷紧保密之弦,提高做好保密工作的实际能力,做到懂保密、会保密、能保密。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在统计系统是非常必要的,制度是规范行为的最好保障。只有以制度约束,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数字的保密才能落到实处,从根本上保证统计数据安全;要细化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要求各专业干部严格执行数据程序,对未经上级正式反馈的数据一律不得公开,不得提供给相关部门、单位使用,增强统计保密工作的规范性;对各个管理环节提出具体要求,明确重点工作的保密范围、保密重点和措施,实现对文件保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由于我国存在比较特殊的历史背景以及众所周知的事实,长期以来并不重视这方面的研究,而且我国从建国以后又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社会,没有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经验,因此,我们要研究商业秘密,必然力求借鉴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和教训。
(一)国外商业秘密保护的常见表现形式
例如:针对愈演愈烈的商业间谍活动,国际上的一些著名的大公司常常采取一整套的反间谍的保密手段。措施严格的企业对新进员工在进厂时发的规章制度上就会写着:“不准在任何场合谈论企业的技术秘密;在职人员参与的一切活动(包括工作和生活),都不能接触并泄露所知悉的秘密;其他人如果问及,要坚决拒绝告知;在公众场合或活动中遇到此类情况,宁可退席回避”。另外,企业还会设置保安部门,每天24小时不间断的轮流监督公司内部人员的工作情况,严格防范泄密事件的发生。下面,具体介绍一些国外企业进行安全保卫时经常采用的保密手段。
(二)外国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常用手段
1.建立严格的进出入安保管理措施,力求在第一关卡阻止侵权人的进入
企业对外来人员要求登记及佩带出入识别证,对企业各个出入口及厂区内部的各个主要通道,实行全方位的控制管理;有些企业对外来人员进入厂区时拍照留存,并把照片粘附到出入证上,照片的清晰度非常高;有的公司斥巨资专门配备指纹识别系统,无论是企业原工还是外来人员都要进行指纹核对,其防范之严,花样之多,的确令人叹为观止。
2.设置严密的内部监控系统,充分监视、暴露侵权人的各种行动
为了避免秘密外泄,也为了获得遭到侵权后的第一手证据资料,在企业内部除了设有全套的防盗系统外,还设有专用的对内、对外接待部门,这些专门部门对各个业务、技术等不同的部门全天24小时进行可视监控,对于公司的重点管制区域或者重要的机房重地,则以对磁卡加密的操作方式予以保护,无论是有卡无码的还是有码无卡的均不得入内,两者缺一不可。此外,企业内部配备完全电脑化的机房,同时采用高科技的仪器及设备,由专职工作人员每天24小时轮流监视整个企业的全部区域,进行现代化的全方位的控制管理。
3.对企业计算机硬件方面的规范管理
对于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设定全面的预防措施,防止外来侵入者通过盗号等外网连接方式把企业的商业秘密盗走或进行复制、甚至毁损。在企业软件开发方面,一定要注意不能将再有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存入不加密的个人文档之中去,避免企业在细小的环节上出现闪失,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企业设定“暗号”—一种特殊的记录方式,并且可不定期更换“暗号”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各种会议记录、各种技术资料以及商业秘密基本上是以书面的形式出现,这就为商业秘密的流失造成了不小的隐患。为了防患于未然,有些企业就采用技术含量较高的特殊质地做成的纸张,使需要保密的文件无法用一般的复印机复印。还有些企业用自己独创的特定语言(暗号)来记载文件内容,以此避免被窃取商业秘密。
5.企业对外实行隐名商业交易
有些生产制造类型的企业,在进行生产制造产品时,需要依赖采购的大量各种原材料、零部件等,因此,采购企业必然就要与企业外部的原材料供应商发生经常性的买卖业务联系,企业的采购者非常有可能被供货企业有针对的诱导出企业对各种原料的使用用途、用法用量、产品销售对象等商业秘密。为了避免在这一环节出现上述漏洞,有些企业或员工在购买重要物资时,就会经常以假名或隐名从事商业交易行为,来避免购买企业受到人际关系等其他可能导致不利因素的影响,避免原料供应商以此为契机把了解到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的竞争企业。
6.对企业内部员工的保密训练及离职处理
商业间谍往往以企业内部职工为商业秘密的获取目标,因此国外企业也十分重视其内部员工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管理及培训。有些企业还为了避免无意间侵害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刚入职的、特别是从其他企业跳槽过来的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期间,保证不使用其他公司的秘密信息。在员工离职时,企业除了给其办理工作上的交接手续外,还应当告知离职人员应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其他企业加以使用。
7.在与员工的在劳动合同中订立反诱因条款
企业制定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往往是造成员工对企业产生不满或最后离职的重要诱因。因此,在先进发达国家企业的劳动合同中,常常会订立反诱因条款来规范企业员工的合理福利待遇及职位升迁等内容,通过降低企业员工的跳槽来减少泄露商业秘密的可能性。
8.完善企业对商业秘密授权使用前的细节问题
这里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商业秘密被授权使用的状况下,授权人不仅应当承担被授权人保密的义务,并且根据情况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一般被要求签订保密合同,在保密合同中,约定好如出现商业秘密违约的情况,被授权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2)在涉及公司购并情况下,拟购并的一方,通常都会有机会派遣专家到对方的企业就其生产技术作进一步了解和评估。如果双方购并失败,则一方有权依据保密合同要求另一方保守其商业秘密。
(3)在将商业秘密授权给第三人使用之前,秘密所有人应详细的拟定出授权合同,在合同中详细约定该项商业秘密的使用范围以及确定被授权人应遵守的合同条款义务,以避免出现纠纷,增加企业诉讼风险。
9.建立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实践中,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可避免的会被一部分企业的员工所知悉,因此,怎样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约束接触员工的行为,这就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还要重要。以下分为三个方面做一周详介绍。
(1)建立、建全企业保密的规章制度。
如前所述,是否具备严格的保密手段是区别一个企业商业秘密能够存在的重要标志,这些手段的运用首先应当依赖于企业内部制定的保密制度。规章制度要求保密的对象根据种类不同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制度和对人的保密制度。
(2)企业员工同企业签订保密协议,培养提高企业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
对企业员工的保密要求事项要明确具体,并且具有可操作性。使企业的员工都能树立商业秘密保护的强烈意识,认识到商业秘密保护对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性,明确自身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3)企业应尽最大限度的限制商业秘密的获取范围。
对属于商业秘密的原料,采用密封容器包装,不标注原料名称,用企业特有的暗语方式表达。确定专人使用特定经过保密设置的电脑,全面记录电脑每天的使用状况;对有关电脑的数据和文件进行加密处理,切实预防发生电子盗窃行为。
10.建立企业对外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
对外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主要是体现在对外签署的各种合同上,那么在合同中就应当特别约定受托方应当对合同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明确对于研究成果的归属问题还是建议在签订正式合同前订立保密合同,对在商务谈判中可能会涉及的商业秘密,各方可约定为谈判各方的保密义务。企业在对外交往过程中是比较容易泄露商业秘密的,还有的就是在对外利用媒体进行宣传上,缺乏必要的、常识性的保密意识,很可能就在毫不经意之间,企业的商业秘密就被泄露出去了,我国的企业在这方面吃的亏很多,遭受了很大损失,有时后吃了亏都不知道如何吃的,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应当适时的建立新闻发言制度,统一对外口径,预先对的相关宣传材料进行必要的法律审查,以确保商业秘密在这个环节上不被泄露。上述内容概括了国外企业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常见的应用措施,毕竟国外有着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发展历史,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相信通过上面的介绍,对我国企业今后发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能够起到一定的启发,接下来,笔者将结合我国近几年的商业秘密保护情况,谈一谈我国企业在这方的现状以及急需完善的问题。
二、我国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一)我国企业要重视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是我国商业秘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次在国家劳动立法领域,规定了竞业限制,产生了空前影响: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保护商业秘密和采取竞业禁止措施,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而且两者关系密切,但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区别还是明显的。商业秘密权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一旦秘密公开即丧失。换言之,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行为,只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义务人就要永远保密;而竞业禁止的效力,取决于约定的范围以及支付对价款的情况而定。即使协议有效,义务人最长守约期限只有三年。但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并不必然违反保密条款,反之,义务人解除竞业禁止重新择业,并不影响继续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二)企业应当建立起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