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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食品安全学;实验;理化检测;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 G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4-0340-02
食品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随着全球经济发展和公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加快,食品科技发展,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并威胁我国食品产业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在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推动下,从2002年起国家级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也在不断的重组和加强,食品安全的专业研究机构和学科专业相继产生,短短几年已有百余所高校设立了该专业[1],国内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上海海洋大学自从2004年开设食品质量与安全本科专业,为国家培养了食品安全方面的大批人才。
食品质量与安全是一门具有多学科交叉性、发展性和前沿性的学科,涉及许多学科领域,其中食品安全课程是上海海洋大学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本科生的核心学科。1996年,WHO对食品安全定义: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保证[3]。近年来的研究结果充分说明,食品中的不安全因素分为物理因素、化学因素和生物因素等。食品安全事件大多数是由病原微生物引起的,农药和兽药是另外2个较大的食品安全影响因素,其残留形式和毒性是消费者关注的最直观问题。
1 食品理化检测与食品安全
上海海洋大学的食品安全学实验包括微生物检测和理化检测两大部分,农药残留检测是理化检测中具有代表意义的重要部分。这部分与食品安全检测的实际相适应,便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促进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为学生毕业后快速适应社会的需要奠定了良好基础[4]。
2 食品安全理化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 学生接触大型仪器设备的机会较少
考虑到学校实验室建设现状,对于价值较高的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质谱仪等仪器,还不能做到人手一台进行操作。农残快速检测实验中运用到的SL-N6型高智能农药残留速测仪,一般是6个学生1组操作1台仪器。但是GC/MS(气相色谱-质谱仪)只能由教师做演示实验,学生只是进行现场参观学习。这种情况导致学生所学的理化知识无法更好地与实际操作结合在一起,获得的经验相对较少。
2.2 课堂上学生与教师的互动环节较少
大部分教学方式是单方面教师的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教师传达的理论知识,与教师互动的环节较少,学生积极性不高,遇到问题时无法及时解决,不利于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联系。实验主要偏重于验证性,而研究性和开放性实验环节薄弱,学生的主动思维很难被激发,不利于其悟性和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的提高[5]。
2.3 学生未能完全了解仪器的性能、常见故障和排除方法
大型仪器设备是集智能化和自动化于一体,需要手动操作的过程不多。学生不能全方位地了解仪器的性能,在实验过程中遇到故障,因没有经验而无法正确处理故障。一般实验开设之前,指导教师就将仪器调整到最佳状态,学生一般没有掌握根据仪器故障查找原因和排除故障的能力。
3 实验内容设计的思路
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安全实验课开设的同时,开设了仪器分析与食品分析实验课程,这些方法课程中的各种方法已经广泛应用于食品和食品原料中的一般成分、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天然和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等的检测[6]。学生在此基础上已经具备了食品理化检测的基本技能,因而安排了2种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方法,主要让学生学会如何将所学的仪器分析基本技能应用到食品安全检测领域,同时了解目前国内外食品中污染物质与添加剂的分析方法,为食品安全理化检测奠定坚实的基础。
4 实验内容设置
上海海洋大学食安专业食品安全实验课程主要参考《食品安全学实验指导》,由病原微生物检测和农药残留的理化检测2个部分组成。目前,实验室中常用的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的检测方法,主要有比色法、分光光度法、电化学分析、TLC(薄层色谱法)、GC(气相色谱法)法、HPLC(高效液相色谱法)、GS/MS联用法等。为了让学生掌握基本的理化实验技能,理化检测包括农残的快速检测、SPE(Solid Phase Extraction)-GC/MS法测定饮用水中毒死蜱、BHC农药残留[7]。
4.1 农残的快速检测(农药残留酶速测法)
选用SL-N6型高智能农药残留速测仪测定果品蔬菜中的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残留量,适合农业、环保、商业、行政监管等单位检测果蔬中农药残留量,尤其适于建立地区性农药残留量检测系统。方法简单,便于巩固学生实验基础操作技术,使之与食品农药现场快速检测技术相联系,为学生毕业从事食品检测行业奠定了良好基础。
4.2 SPE-GC/MS法测定饮用水中毒死蜱、BHC农药残留
利用SPE(固相萃取法)对水果和蔬菜样品进行提取与净化,对获得的提取液进行浓缩后再采用气相色谱与质谱仪联用分析的方法检测对硫磷的残留量。通过这个实验,有助于学生巩固对色谱基本理论的掌握,加深对色谱应用范围的理解,从而能够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5 教学方法改革
5.1 分组教学,加强团队合作
实验操作中,一般将几个学生划分为1组,每个小组的同学互相帮助,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加强全队合作精神。实验课上指导教师与小组成员进行实验方案讨论,锻炼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应用能力,并提高学生自我解决问题能力。实验中遇到困难,以小组形式进行讨论,小组成员分工查找资料,并将问题汇总分析,汇报给指导教师,与教师进行探讨。实验完成后进行数据处理时,小组成员运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进行分析讨论,这种方式可以促进学生对知识点的巩固,加深学生对实验数据的理解。
5.2 多媒体教学与Flash网络虚拟教学系统的开发应用
考虑到传统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实验教学存在一些弊端:如实验周期短、昂贵实验仪器引进中的资金短缺以及教学形式的单一等,实验开展并不顺利。2007年起在上海市教委的资助下,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承建食品安全教育高地,虚拟实验室的建设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采用虚拟现实的实验教学方法,充分结合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和flash技术,通过在计算机中对食品安全相关的实验环境、实验设备以及学生和教师等不同角色的模拟,使学生有 “身临其境”的感觉,在虚拟实验环境中实现互动教学,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实验教学中的一些不足[8]。
5.3 研究生助教辅导
食品安全方向的研究生作为助教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辅导,不仅解决了师资力量短缺的问题、实验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而且对学生的技能掌握情况有了及时反馈,便于实验后续改进工作。
5.4 改进实验技能考核方式
实验技能考核主要是培养学生严谨的实验室工作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思维能力。为改变以往仅仅凭实验报告与食品安全课程考试卷评价教学效果的考核方法,在食品安全理化实验考核中采取了不同的考核方式。学生的最终成绩分为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实验报告成绩3个部分。将学生的出勤率、实验操作规范性等课堂情况反映到平时成绩中,以此调动学生课堂参与的积极性。
5.5 增加分析检验过程的综合性
一般食品安全实验开始之前,都是指导教师将检测食品样品前处理好,课堂上学生直接进行实验,这样学生对样品采集和预处理操作过程了解较少,对整个食品检测环节掌握不够系统化。针对该现象,改革后尽量由学生自己参与实验的准备工作,让学生熟悉综合实验的5个阶段:样品的采集与保存、样品的制备和前处理、实验方法的选择、实验误差及消除方法、实验数据的整理和处理。
6 小结
经过一系列改革,从2004级至2009级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生的培养,学生上实验课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很大调动,主动查阅资料,预习实验内容,参与讨论时思维活跃,并且可以灵活地将食品安全理论课上学习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验课程实际操作中,达到融会贯通的程度。通过课堂操作及实验报告情况来看,学生的操作熟练程度与数据分析能力都大大提高。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和技术,强化了食品安全检测的技能。许多走向工作岗位的学生认为,通过该课程学习到的理化和微生物检测技术,可以很好地开展食品安全检测工作。
7 参考文献
[1] 徐小艳.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仪器分析实验》教学改革初探[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2):49.
[2] 宁喜斌,刘代新,张亚琼.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生病原微生物检测技能培养的探讨[J].微生物学通报,2009(8):1260-1263.
[3] 钱建亚,熊强.食品安全概论[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1-2.
[4] 宁喜斌,张晓艳,季爱加.《食品安全学实验》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安徽农学通报,2011(11):215-216.
[5] 袁先友,肖新生.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仪器分析实验》教学探讨[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4):86-88.
[6] 赵光远,郑坚强,姜春鹏,等.食品质量与安全综合实验课程的探索[J].广西轻工业,2010(3):106-107.
一、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
食品生产流通供应链的最终环节是消费,广大消费者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承受者,更是问题食品的直接受害者。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是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对于食品信息的掌握,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相比处于劣势,由于严重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使得一些生产经营者产生机会主义倾向,为了追逐利润故意制假售假,从中谋取暴利。食品品质同时具有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的特征,消费者需要利用多种质量信息来判断食品品质。但是,不断进步的科学技术、日益复杂的食品生产和流通体系,人们依靠原有的知识和经验已无法对食品是否安全作出全面、正确、科学的判断。当前我国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淡薄,食品安全消费知识缺乏,公众容易陷入一些消费的误区,一方面贪图价格便宜,不注重食品质量,缺乏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又容易出现过度紧张情绪,听信一些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出现食品恐慌现象。由于消费者粗糙的选择行为,使得一些不法经营者有机可乘,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产生。安全健康科学的饮食习惯的养成与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通过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教育,使他们了解并掌握有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培养健康的饮食习惯和消费观念,使他们成为有鉴别力的消费者,能够在食品这一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不平等的市场上作出明智的选择。新《食品安全法》,强调全社会共同治理食品安全,要充分发挥广大消费者的作用。作为食品安全风险的承受者,消费者理应成为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真正主人。但在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由于食品安全教育的缺失,消费者既没有很强的参与意识,也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缺乏正确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去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有的消费者常常把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完全推到政府和企业头上,出现问题一味地指责政府和企业,自己只是盲目担心食品安全,监管上单纯依赖于政府,习惯于被动接受保护,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往往处于边缘地位,不能真正切实地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能强化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其科学素养,增强识别判断能力,及时发现身边的问题食品,及时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科学理性地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活动。
(二)制约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
众所周知,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需求同收入有关,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基本的温饱问题解决后,影响食品安全需求的关键就是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的认知了,没有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就不会产生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需求的变化会影响供求关系的变化,他们的行为制约着生产者的行为,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增强会刺激食品供应链上各生产经营主体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行为,能有效抑制不法企业的制假售假行为,使造假企业失去市场和生存空间[1]。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行为本身就是对厂商不负责行为最有力的约束。同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一方面自己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他们也是食品的消费者,他们具备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双重身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了掌握他们自身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有关专业知识外,也在作为消费者接受食品安全教育,这样通过不同角度开展的食品安全教育,使得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安全规范操作意识得到加强,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的自觉性也会得到提高。
(三)提升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减少执法成本
各国的经验表明,政府监管是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最有力的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赔偿数额、强化法律责任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无疑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农业生产、工业加工、物流仓储、销售消费各个环节,监管的链条较长,而我国食品生产企业规模较小,据2011年统计,全国有40多万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中超过80%是员工不足10人的小企业或家庭作坊,小型生产企业如此之多,如果要对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保持持续高强度的监管力度,国家监管机关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在当前的条件下,监管部门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而监管力度一旦放松就会给不法经营者以可乘之机,导致消费者生命健康受到劣质食品的损害,食品市场交易秩序混乱。因而,单纯依靠食品监管部门“堵截式”的管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日趋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2]。食品安全监管既要强化政府的组织,更需要普通消费者的介入,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识别判断能力的提高,可以弥补政府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减少政府监管部门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二、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现状
(一)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专门立法缺乏
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立法是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引,缺乏相应的规范,必然会影响到这一工作的开展。受教育权是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同时也是消费者实现自我保护、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基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关于消费者受教育权利的规定都还停留在基本原则和精神号召层面,没有具体从立法上落实这一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为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教育提供保证,政府文件中仅是零散地直接或间接提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2006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2010)”、2011年5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虽然这些文件提到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是构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文件效力级别较低,内容简略,仅是对一段时间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原则性安排,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并未明确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主体、客体、内容、责任等相关要素,使得工作的开展无法可依,政府、企业、社团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职责和行为得不到规范,不利于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消费鉴别能力以及培养消费者维权和参与意识。
(二)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机制尚未形成,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
缺乏法律体系的支持,使得我国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没有形成体系,没有形成具体的工作机制。新《食品安全法》虽然明确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之责,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行业协会包括食品生产企业也应承担起开展食品宣传教育的责任,但具体开展食品安全消费者教育工作的工作机制、工作任务、目标、职责等没有明确。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其最重要的一条职责就是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但现实中消协更多的工作是受理消费者投诉,解决有关的消费纠纷。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具体负责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更没有专门研究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机构。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规范,没有相应的工作机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难以形成系统性,“就事论事”“、亡羊补牢”现象比较严重,常常是在食品安全问题暴露后,匆匆忙忙开展集中性的、突击性的食品安全检查、宣传,而当问题稍稍平息时,一些不良的食品消费习惯又会抬头,不法生产厂商的问题食品又重新在市场上出现。周而复始,层出不穷的问题食品不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巨大威胁。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于2011年确定在每年六月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至今已举办了五届,参加的部委也从最初的9个增加到2015年的18个。但每年一到两周的集中宣传教育,无论是从宣传教育的受众还是实施形式都非常有限,主要是一些零散的媒体节目或是相关部门街头、社区开展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形成持续的、系统的、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活动。而且,食品安全教育包含的内容很丰富,食品安全宣传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食品安全教育应该是一个长期、持续、全方位并且教育内容不断与时俱进的过程,短期的临时性的宣传活动不能替代食品安全教育。
(三)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基础薄弱,教育体系不健全
我国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知识缺乏,长期忽视食品安全基础教育。众所周知,饮食习惯是在孩童时期养成的,从小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对于一个人一生的健康非常重要,因此,各国都把少年儿童作为食品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从娃娃抓起”,使消费者从小就形成良好的生活和饮食习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在中小学校园开展了一些食品安全教育活动,如开展了“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培养中小学生科学、健康的食品消费行为。但这些活动多采用不定期在学校举办食品安全教育讲座的形式,并没有把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正规教育体系。目前,我国以正规的学校教育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教育还没有统一模式,各地实施形式各异,食品安全教育的内容差异也很大,只是在与素质教育有关的如劳动课、社会课等课程中涉及少量食品安全的内容,没有专门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课程开设。当前,互联网和电视是社会公众获得食品安全知识的首要途径,广播、报纸杂志次之,最后是食品安全知识手册、宣传画册等,这些都是通过大众媒体或街头宣传等方式进行的全民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普及,针对性不强。随着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的出现,消费者接触到的关于食品安全的信息量大大增加,但同时也出现了信息真伪难辨,各种虚假、夸大、不准确的信息让消费者无所适从。而广大农村由于农民受教育程度低,收入水平低,信息闭塞,使得农村成为造假售假的最佳隐蔽地,过期劣质食品也大部分流向了农村。而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健全,普遍缺乏统一的、固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和宣传教育机制,城市普遍使用的宣传教育手段又很难适应农村的实际情况,针对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教育尤为匮乏。
三、完善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措施
(一)完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立法
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治,法治和教育缺一不可,我国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缺乏完备的法律的支撑,体系尚未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颁布实施20余年,《食品安全法》也已实施6年多,作为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不应该还只是停留在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上,更应该尽早出台细化可操作的具体的法律规范,明确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目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对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各相关主体在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中的权利、义务、责任作出相应的规范,使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有理有据,各主体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在法律法规体系中为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教育提供法律保障。
(二)将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纳入正规的学校教育,实现正规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食品消费活动贯穿于整个社会及每个社会成员的一生,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实际上是一种国民教育,是对全体国民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传授有关食品安全消费的知识和技能,培养科学的食品消费观念,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的一种社会活动[3]。食品安全教育是全民教育,应将大众普及教育和特殊人群的教育结合起来,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如针对社会大众,教育的重点是食品的安全选择、健康的饮食习惯、营养膳食知识等;多是通过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或街头宣传等方式开展教育。而少年儿童是食源性疾病易感染人群,同时也是观念、行为形成的关键人群,是食品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4],针对他们的教育重点应该是培养食品安全意识,增长食品安全知识,从小培养科学健康的饮食习惯和消费观念。因此应该积极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将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成为学校教育基本课程的一部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制定全国中小学食品安全教育计划,根据少年儿童的行为特点,共同组织编写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食品安全知识相关教学材料,使食品安全教育成为学校正规教育的一部分,使食品安全教育常态化、体系化。
(三)加强在农村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
农村作为食品原材料的产地,在食品生产供应链中占据源头地位,同时也是食品安全高风险地区。广大农民既是食品原材料的生产经营者,同时也是食品的消费者,针对他们的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是我国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但由于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较城市普遍偏低,在农村开展食品安全教育面临着更大的困难。因此,农村的食品安全教育工作需要政府更大的财政投入、更强的工作力度,特别是要注意到农村中收入较低、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消费者的需要,教育培训的方式也要相应进行调整完善,如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融入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中,充分动员农村基层组织,在乡镇、村庄广泛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栏,采用张贴宣传画、举办知识讲座、排演食品安全小剧目等为群众所喜闻乐见、浅显易懂的方式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使广大农民具备一定的防范意识和食品鉴别能力。
(四)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
一、防疫安全。
疫情防控是我校的一项重点安全工作,虽然目前国内疫情情况已慢慢趋向稳定,但由于世界各地仍在不断爆发,我们的防控工作也不容放松。
本学期的疫情防控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安全办根据上级要求,严格要求全体师生的出行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到省外或其他中高风险地区去;积极组织值日老师每天开展上学晨检工作,一旦发现体温异常人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安全办每天还负责收集学生的健康及请休假情况,及时上报平台;在上级有新增风险地区时,及时掌握全体师生行程轨迹,确保每一项工作都能严格落实到位。
二、消防安全。
下半年是消防安全的重要时间点,各类火灾案例频发,如何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至关重要。
安全办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每月消防安全检查及每日消防安全巡查,根据巡查情况,积极补充或申购备用消防设备设施,与消防维保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
11月是消防安全月,安全办积极组织全体师生开展消防应急逃生演练及主题班会,建立学校2020年消防业务档案,建设消防应急车道黄方格,认真完成上级的每一项任务要求。
三、食品安全。
本学期,我校对配餐公司进行了更换,就餐质量及服务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本学期以来,安全办与后勤处协同合作,不断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制度,顺利完成各项食品安全检查。
四、教学教具安全。
教学安全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全体老师的工作重点,本学期以来,我们全体值日教师及值日行政,加强对课堂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老师们的教学安全意识明显提升,未发生一起因教学不慎而导致的意外事故。
功能场室及教学教具是学生在校学习用到最多的地方,学期初,安全办对校内的各类功能场室及教学教具进行安全检查,其中综合课程为检点,通过检查,排除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门岗安全。
校园门岗作为校园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本学期,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安全办组织值日教师认真开展每天的上学晨检工作,加强保安人员培训,坚持门卫按时值班,做好外访登记,测量体温,严防闲散人员及疫情隐患人员进入校园。同时,做好上课期间师生外出登记工作,以免有人员在上课期间走失或出意外,确保校园治安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本学期上半段保安员由物业公司委派,工作时常不到位,经多次通知整改无效,解除合同关系。后改为我校自聘,两名保安员工作负责,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良好,暂未出现人员遗漏等现象。
六、值日工作及午托
本学期值日工作进行了改革,采取3级值日制:值日教师-值日行政-值周校级领导,层层紧扣。新值日政策的落实,更有效的提高了我校值日工作的覆盖面,三级值日人员都要参与与自身岗位相关的值日工作,每天值日工作完成后,值日教师向值日行政汇报,值日行政向值周领导汇报,每周四值周领导要在行政会上进行汇报,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对于关键的问题还需提到周五教师大会上进行总结,环环相扣,相互监督,在我们本学期的值日工作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午托的管理,采取的是教师下宿舍的形式进行,一位教师监管一个宿舍,午托教师对所在宿舍全面负责。本学期以来,午休宿舍的开展进展顺利,暂未发生学生安全意外事故,但宿舍上下楼梯仍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还应加强管理,学生内务工作的处理有所进步,但仍有待提高。
七、警家校护畅队的成立
为减轻我校上下学期间校门口的交通压力,确保学生上下学安全,我校本学期成立了警家校护畅队,邀请禅城区交警大队警官到校给家长进行培训,护畅工作每个班负责轮值一周,参与护畅的家长全力配合值日教师进行工作,家长们参与积极,工作认真负责,给我们的值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帮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八、存在的不足
1、校内消防设备设施损坏较多,其中相当一部分由人为因素造成,接下来应继续加强学生对于爱护学校公物,不轻易触动或损坏消防设备设施的思想品质。
2、学生不爱惜学校公共环境卫生,存在用墨水喷墙壁、用苹果或牛奶到处乱扔乱砸等现象,这种现象在高年级学生当中尤为常见,应对高年级制定特定的教育计划。
3、各类安全应急演练活动的开展次数不足,应急预案能力偏低,下学期应增加食品安全及防暴安全演练的实施。
4、值日教师的自觉性不够,仍存在迟到或不到位等情况的发生,应再继续加强值日教师队伍的思想建设及管理。
5、特色课课堂安全存在隐患,特色课教师对学生的人员管理不到位,经常发现有学生独自在课室外游荡,无人监管,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九、下学期工作方向
1、继续加强教师及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重点是课堂安全教育、课间安全教育及宿舍安全教育,落实教师主体责任。
2、除消防应急演练、地震逃生应急演练及防疫演练以外,增加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及防暴安全应急演练,确保每月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增加我校的应急处置能力。
一、完善安全监管体系,落实各方安全责任
完善的监管体系是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根基,只有根基牢固、稳健,安全管理方能取得实效。幼儿园可由园领导、分管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安全委员会”。该会主要提出有关幼儿园安全的重大方针政策,制定幼儿园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计划,研究保障幼儿园安全的形式、措施与建议。委员会全体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如在幼儿园安全教育工作中可以年段为主体,依据不同的幼儿年龄特征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在环境安全排查工作中又需以幼儿园楼层为界限,由各楼层负责人进行安排,实施环境安全的排查。这样一个层层落实的安全管理网络,便于把工作目标分解到各个部门,把工作责任落实到各个成员,各成员既需落实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切实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针对近期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反思,寻找幼儿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适宜的幼儿安全教育方案,研究幼儿园安全建设新模式;组织由全体教职工参与的安全扩大会议,部署专项安全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的安全文件精神,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方案等;利用QQ群、微信群、飞信、职工沙龙等较为现代化的信息渠道等组织教职工学习各类媒介报道的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进行讨论评述,书写观后心得,让教职工明确到安全工作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使教职工在思想上对安全工作高度重视。
二、建立安全职责制度,制定事故处理预案
建章立制,方可规范管理。安全工作要做到有章可巡、有制可依,并从团队管理模式转变为人人自我管理,而这些规章制度、安全预案也从原来的被动约束成为自我管理的标准。1.制定与各岗位相符合的安全职责。岗位职责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工作特点和工作范围,职责条款应是工作中通过努力可以达到的,避免不切实际或泛泛而谈,而后经安全委员会成员讨论并提交安全扩大会议通过。只有人性化的规章制度才能被大家认可、接受并逐渐内化。2.制定符合园所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需与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相一致,充分考虑本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风险的控制、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各流程的具体要求等,并针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网络安全、幼儿外出活动安全等不同类型的安全问题进行细化、具化,让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有明确的导向。3.制定符合事故特征的安全管理预案。根据各种安全事故的不同特征,做好安全预案的制定与演练工作。如发生火灾的预案中将对各班的逃生路线进行整体规划,而发生食物中毒的预案则是对幼儿急救措施、保证食品留样、上报责任事故等做出具体的规定。诸如此类的岗位工作职责、校园常规安全管理制度和校园突发事件的安全预案等,也可一一公布上墙或是汇编成册,以便于教职工查阅。4.将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方的年度计划。大到园部的年度工作计划,小到各班组的班级工作计划,都需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工作全局予以充分的考虑。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岗位职责制定本岗位安全工作计划,各班级也根据各自的班级位置、幼儿的年龄特征等因素制定班级安全教育计划和安全预案。5.完善安全考评机制。为了加强安全意识、安全责任的进一步贯彻和落实,还可建立各人员的情况档案,与全体教职工签定“岗位安全责任条例”,并将安全工作成果与月绩效考评、期末考核、评先评优等相结合,对在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教师、班级进行专项奖励,评选出“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和“安全工作先进小组”,严格保障安全责任的落实。
三、全面执行隐患排查,自始至终防患于未然
“三防”(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是园所安全工作的有力保障,我们应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园内环境、饮食安全、园舍安全、消防安全以及幼儿园周边的道路交通治安状况进行彻底排查,及时掌握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苗头性信息,准确了解矛盾和问题产生的根源,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真正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1.把好幼儿园大门第一道关卡,完善园所隐患排查体系。幼儿的入离园时段是安全事故的高发期,我们应加强幼儿园门口的安保人员配备,还可采用设置护栏、合理规划停车位、家长排队接送、分时段接送、召集家长志愿者协助维持秩序等方式来缓解入离园时段的拥挤现象。2.执行幼儿每日晨检制度,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每天早晨入园的“看”“摸”“问”“查”晨间检查工作,是进行传染病防控的有效途径。它可帮助我们在第一时间了解到每位幼儿的健康状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还可协助检查幼儿是否携带了利器、火种等危险物品入园,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3.多方密切配合,加强幼儿膳食管理。科学合理的营养与膳食是幼儿健康成长的保证。在食堂管理中,需要在多方的密切配合下进行科学的流程、精细的管理。一是科学的流程,即加强幼儿食品采购、进出仓、验收的管理;执行食物、用具的清洗、消毒等工作要求;制定合理、营养的幼儿食谱,所有食物需煮熟、煮透,温度适宜后方可进入各个班级;实行生、熟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二是精细的管理,即食堂的管理工作、食堂仓库的管理均需配备专人负责。
四、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幼儿安全意识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等学校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工商、建设、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环保、地震、气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学校对本校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学校安全经费由学校的举办者予以保障。
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教育宣传制度;
(二)安全保卫、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三)消防、卫生、食品、自然灾害、交通等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报告和处理制度;
(四)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五)餐饮服务、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六)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管理制度;
(七)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的预防和处理制度;
(八)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制度;
(九)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申报审批制度;
(十)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十一)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
中小学校和其他学校应当配备经过保安培训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条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校内违法犯罪活动;
(二)做好学校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治安事故工作;
(三)查验出入学校人员的证件和车辆、物品的有关手续;
(四)管理学校安全防范设施,及时排查、报告安全隐患,并采取整改措施;
(五)保护在学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及火灾等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周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学期、学年安全教育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配备必要的安全教育教材,每学期安全教育课时折合不少于8课时。
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责任能力,采取安全管理保护预防措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应急演练活动。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程或者讲座,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辅导。
第十二条学校每学期放假后第一周为安全工作隐患排查周;学校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和放假前最后一周为安全教育宣传周。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的培训教育活动,根据学校安全教育需要,聘请公安、消防、地震、电力等有关专家组成学校安全教育专家库,定期组织专家对学校开展专业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中小学校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政府法制、律师事务所、高等学校等单位中选聘有经验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对学校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校舍、相关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学校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对校舍、场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完成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予以维修、改造。
第十六条新建学校或者将现有建筑物改建为学校,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通过规划、消防、环保、国土等部门验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未通过验收和备案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
第十七条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采购、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相关安全性能证明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用品、用具。
第十八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等活动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源等危险品,应当设立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指派专人保管,并制定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的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在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实验、教学演习、实训课和体育课教学前,应当对仪器、电路、化学试剂、药品、体育活动设施、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在校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或者安全警示围栏;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等场所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学生宿舍门口、教学楼门口、围墙边界及其它需要监控的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报警等技防设施,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上学、放学、课间以及遇紧急情况需要疏散学生的时段,安排教职工引导学生有序通过校内易发生人群拥挤的通道,避免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依法进行安全检测,保持良好的车况;学校不得借用、租用没有有效安全检测证明的车辆接送学生。
学校应当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上喷涂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颜色和标志。
在接送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最近3年内任何一个记分周期无违章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劳动、郊游等各种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并按照每班至少两人的数额安排教职工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学校或其他单位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上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能测试等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庆典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时,应当与军事部门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有实弹训练项目的,必须按照训练规程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制定住宿学生安全管理措施,指定正式教职工专门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网吧、歌厅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公安、工商、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地区有关经营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上搭建违章建(构)筑物。
工商、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占道经营、无证经营摊点。
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违章搭建及时进行清理,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在学校校园和周边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活动,以及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建立联防机制,把学校及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立治安岗亭或者执勤点,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周边道路上设置完备的警告、限速、让行等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并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划定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当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城镇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上学、放学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交警或者交通协管员,维护学校校门附近道路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应当增加警力。
学校应当按照交通规则在校园内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学校同意,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生活区。在校园内因车辆行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监督抽验。学生用餐应当符合相应的营养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向学校供应食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报告,并接受相关检测。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治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学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学校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每学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违反工作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告知学校及学生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学校;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告知相关教师、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并在学习和生活中给予关注和照顾;发现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学校继续学习的,可以建议其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疾病、心理疾患的教职工,学校不得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第四章学校安全事故救助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立即向学校主管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主管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助,进行现场处置。学校应当予以配合,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
第三十八条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行政责任调查和处理。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不得对安全事故调查进行阻挠和妨碍。
第三十九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范围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对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书面请求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学校主管部门主持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书面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结。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安全事故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应当与学校或处理安全事故的部门予以配合,不得辱骂、殴打教职工,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其他学校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学校负担,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一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校方责任险费用由举办者负担。
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参与事故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鼓励和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管理职责,追究相关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重大、特大学校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或者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安排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导致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
(三)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导致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缓报和谎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学校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校园和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学校中就读的受教育者。
本条例所称教职工是指在前款规定学校中工作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