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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习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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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习单位意见

法学实习单位意见范文第1篇

在继续提高传统法学教育质量的同时,我们着力探索以培养学生职业技巧和职业道德为主要目标、符合社会进步发展需要的新的法学教育模式。在国内外各种积极因素的大力支持下,我院的法律诊所项目应运而生。法律诊所项目是我院因应社会对培养法律人才的高度要求的有益尝试。现将建设该项目过程中的反馈、感受、思考与经验试整理如下,以激发我们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和未来法学教育发展的反思。

一、现行法学教育检讨

(一)现状

目前我院的法学本科教育从形式上分,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两大部分。课堂教学是主要形式,约占本科学习阶段的3/4有余。课堂学习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习效果和进行各种奖惩的主要依据。具体来说,它有以下一些特点:(1)有固定的学时;(2)学生一般以大班的形式上课;(3)任课教师主要通过课堂讲授的方式向学生灌输法学理论知识和主要部门法的基础知识;(4)学生只要通过期中与期末两次笔试,即可获得相应学分。笔试一般考察学生对书本和讲义掌握的程度。

社会实践包括实习和集体实践活动两种主要形式,前者是指大学四年级上半学年为时4-5个月的实习阶段。在该阶段里,学生将被分派到定点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结束时向学院提交实习报告以及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若被审批通过则可得到相应的学分。后者是指由校内各团体和学院本身组织的各种不定期的、自愿性的社会实践活动。具体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咨询、参观监狱和看守所、模拟法庭等。这些活动没有学分,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学院和教师一般只为活动提供协助而不实质性地参与。这两部分社会实践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学生一般脱离教师的指导,独立进行;(2)就实习阶段来说,学生接触的主要是与法律实务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一般不真正承担办案工作;(3)就集体实践活动来说,学生通过活动所获得的知识一般为感性认识(如:看守所和监狱的概况);(4)活动的阶段性和独立性较强,在活动结束后,师生之间没有正式、系统的交流与经验总结。

(二)存在问题及对问题的分析

上述的法学教育模式承继了我国传统教育以教为本的思想,注重理论和基础知识的灌输,较好地与我国目前的整个教育层级体系相衔接。但它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首先,从学生的角度看,学生普遍认为单一的笔试衡量结果使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缺乏动力,从书本到书本的学习方式、教师的单方灌输使他们难以形成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所学的知识不能很好地与实际联系起来。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并不完全是知识本身,更多的是在学习过程中缺乏一个有效的途径去实现这一联系,从而无法检验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更无法为调整学习方式和方向寻找坐标。目前的实习阶段由于与课堂教学截然分学术研究开,且实习单位安排的工作多为事务性工作,并不能真正起到实习应有的效果;平时的集体实践活动又由于多为学生独立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囿于人力、物力等因素,效果也不理想。在此情况下,多数本科生在面临择业时,往往难以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容易过高或过低估计自己,从而在择业和就业初期产生挫败感和失落感。

其次,从教师的角度看,不少教师感觉到从书本到书本的单向灌输教学方式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学生要求,且造就了学生依赖教师、笃信权威的思想。缺乏交流和单一的笔试衡量结果使他们难以掌握学生学习的真实情况,也难以给他们的教学工作带来准确的反馈。这使他们的教学工作不能体现应有的价值,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这不但影响教师的工作热情,也间接影响教师的学术研究工作。

最后,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作为人才输送的终端,不同的单位各有其需求,但对人才要求越来越高则是一致的。单向灌输式教学方法培养出来的人才,难以在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中保持优势。因此,在当前全国教育改革的大形势之下,各法学院系都必须进行改革,以求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更有竞争力的学生。

可见,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尽管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但并没有得到理想的认同,而且这种不认同在逐渐蔓延。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本科法学教育与其他教育形式相比是一种精英教育,同时也是一种高等人才培养的过程,它应该更为注重理论知识与基础知识的培养;而它与研究生、博士生教育相比,又更多的是一种普及性教育,它的目标更多的是为社会输送大量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换言之,本科教育同时肩负着理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使命。应该说,我们的本科法学教育已经涵盖了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这两个重要的领域,在结构上符合这一要求,但在实践中,这一结构的合理性和全面性并未得到很好的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

1.对法律职业教育重视不够,教育思想还受到过去的法制环境的束缚,没有对法学教育的目的进行重新定位,导致教学与社会实际需求脱节。

2.没有真正转变教育思想,固守以教为主的教学理念,使“教”与“学”错位。以教为主的单向灌输模式容易忽视学生的真正需要,不利于因材施教。

3.课堂教学与实习阶段未有机结合,大大影响了两者的效果。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探索

(一)中山大学法律诊所概况

诊所法律教育,是自上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法学院借鉴医学院诊所教育模式而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该模式现已成为影响当今世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一种趋势。从2000学年开始,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已有10所著名法学院校逐步推开法律诊所教育。

①在借鉴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和吸收国内其他院校法律诊所教学经验的基础上,我院凭借本院的教育人才资源,依托广东省和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开设了以劳动法为主的法律诊所课程和法律诊所。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大大保障和促进了我院法律诊所建设的进程。

②诊所课程运用了大量传统法律教育不曾使用的方法开展课堂讲授,包括角色扮演、实景模拟、大组讨论、小组讨论、观摩与反馈等,方法新颖生动,课堂气氛始终热烈高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非常高。每次讨论和练习,学生们都全方位参与,不再出现传统课堂上的旁观者。诊所课程强调以学生为本,在课堂内容的设计上,时刻考虑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提高学生的参与程度,让学生深刻体会实际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方法的多样性。

诊所课程不仅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注意培养学生与人合作的精神及掌握与不同类型的人(当事人)打交道的方法和技巧。这种学习使学生体会到课程的实用性,也令其从新的角度思考“人际关系”。课程注意引导学生从职业的角度思考和讨论问题,培养学生的职业思维习惯,特别引导学生思考律师职业在社会中的真正定位和法律工作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注意培养学生服务社会特别是服务社会弱势群体的精神。

(二)分析与展望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对于教师和学生来说都是一种新的尝试与挑战。它要求教师与学生改变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以一种崭新的思维进行教学和学习。与传统模式相比,它具有以下一些优点:(1)学术研究改变教师的教学思维与学生的学习习惯,促进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完善与提高;(2)为理论联系实际提供了很好的桥梁,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教师的教学研究工作;(3)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职业技巧、职业道德等方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符合法律职业更高层次的要求;(4)使法学教育能够更好地与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联系起来。

但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诊所的建立与发展并不排斥传统法学教育的发展,它是在传统法学教育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的一种新的尝试,它应该起到平衡与促进传统法学教育改革与完善的作用。在探索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过程中,我们也关注到这种教育模式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和在中国发展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1.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与传统教育模式的衔接问题。由于中国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乃至传统的法学教育都是以单向灌输的教学模式为主,学生对此已相当熟悉并形成了依赖教师的学习习惯。而诊所式的学习方法要求学生自己通过思考寻找问题的答案,教师一般只通过提问的方式来启发学生的思考。如果学生仍然期望教师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那么他将对自己学到的知识抱有怀疑,甚至他在课堂上学到的东西将明显减少。这反映了中西方法学教育传统的差异,这两者的磨合与衔接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2.诊所学生办案过程中为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在国内的法律诊所课程中,这一问题尚未得到制度上的解决。

3.法律诊所建设资源问题。由于诊所式法学教育所特有的双向性和社会性,其建设需要大量资源。这些资源包括有兴趣和有经验的教师、司法部门的配合、长期稳定的活动资金、固定的活动地点、多元化的教学资料和设备等。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相比,这些资源的取得更为困难,也昂贵得多。如何维持充分的建设资源,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在过去一个学年的探索中,我们也总结出一些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1.对于课堂上教师是否给出答案或发表对某个问题的看法,到目前为止仍存有争论。部分教师认为,教师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是必需的,只要发表意见前清楚说明该意见仅属教师个人看法,说明该意见不一定是唯一的、最恰当的,就不会影响诊所教学目的的实现;教师不发表意见,学生可能无法得到提高。而部分教师特别是外教则一再提醒说,因学生对教师的尊敬和信任,只要教师发表意见,学生总会认为那是正确的或较恰当的看法,这不仅会误导学生(因为教师的看法也可能是有局限性),而且可能使学生仍然期待着或依赖教师最后答案,而怠于真正地独立思考。

2.诊所教育到底是正义教育还是技巧教育?在社会转型、经济发展、社会功利色彩日益浓厚的情况下,正义教育确实不容忽视。但不可否认,进入诊所课程的学生有一部分不是以接受正义教育为主要目标,而是以学习职业经验和技巧为主要目的。从课堂效果来看,经验的传授和技巧的学习似乎更受欢迎。学生将来所必然面对的生活压力和律师行业的激烈竞争压力,使教师在课堂上不能忽略让学生学到更多的实用知识。正义教育与技巧教育能够统一吗?能够协调好吗?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对于实现二者的协调统一,我们还须继续探索和努力。

3.如何保障教师的热情得以持续?法律诊所的教学任务相当繁重,需要教师投入较之传统课程多得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大学现有的评价体系决定了教师们还不得不将相当一部分精力置于科研和学术论著的写作上。人的精力毕竟有限,这些因素在客观上都制约着教师对法律诊所项目热情的维系,影响到课程的教学质量和其生命力的长久,并反过来影响到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现有的地位和应有的发展空间。

法学实习单位意见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学类;专业实习;职业技能

法学类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本文拟探讨专业实习在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和质量标准,剖析新时代法学专业实习存在的问题,阐述提升法学专业实习质量的措施。

一、法学类专业实习在高等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意义

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类专业实习能提高法科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培养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一)法学类专业实习是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要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法学类专业教育首先是法律素质教育,法律素质教育在于培养法律人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要求法科学生掌握法学专业的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养成良好的道德品格、健全的职业人格、强烈的法律职业认同感,具有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学生法律素质的最好途径是专业实习,实习学生有双重身份的优势,既是学校的学生,又是单位的员工。在高校和实习单位双导师的帮扶下,引导法科学生进入社会,实习指导教师充当“领路人”的角色,言传身教,率先垂范,以良好的法律素质为学生做好榜样。在专业实习过程中,法科学生以法律职业者的角色面对法律事务中的事实、法律、经济、政策、道德、传统、人际等各种问题,依照法定程序,搜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正确定责,善于调解,敢于判决,通过亲身经历来强化内心信念,像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一样对法律事务进行分析并得出建设性结论,自觉自愿地争取最佳结果。法科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培养法律素质,在法律实践中提升法律素质,有利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所以,专业实习是法治人才素质全面培养的重要途径。

(二)法学类专业实习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

法学类专业实习是法科学生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将法律条文以及法学理论知识运用到法律实务当中,在指导教师的帮扶下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法科学生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要用具体的法律制度或者具体的法律规定去审视问题,既要考虑这些制度与规定产生的理论根源,又要明确其对现实的针对性和合理性,对现实产生的积极作用或者消极的影响,然后根据分析结果提出自己解决问题的见解,也就是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法科学生通过亲历亲为的法律实践来获得法律职业技能。“通过体验达到最佳实习效果的过程可以总结为持续、循环的四个阶段:亲身体验、回顾反思、形成理论、应用理论。”[1]法学类专业实习的过程就是法科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帮扶下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一个过程,也是法科学生对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重新认识和反思的过程。重新认识和反思的过程是一个消化吸收深化的过程:可以是对所学法学理论知识的进一步肯定,并不断深化、完善的认识过程;可以是对所学法学理论知识的质疑与探究,进而建构更为合理答案的过程;可以是对所学理论知识的一种否定,用新方法得出创新结果的过程。总之,法学类专业实习的过程是对所学法学理论知识一个全新的认识过程,既是课程教学的延续,又是课堂教学的深化阶段,法科学生在法律实务中开拓思路,不断认识和重新认识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

(三)法学类专业实习是学生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

社会环境与学校环境有较大的差异,做了十几年的学生,已经习惯从学生的角度理解问题,使大学生认识社会不全面不深刻,容易形成认知的片面性和思维的局限性,缺乏实际工作能力,出现“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状况,从高校进入社会常常产生很大的心理落差。实习是架起高校与社会沟通的桥梁,可作为学校环境和社会环境转换的过渡平台,让法科学生走出相对封闭的学校,走向更加广阔的社会舞台。法学专业实习是在指导教师的帮扶下让学生进入社会,从学校小课堂走进社会大课堂,在实习中不断动手动脑独自面对法律问题,增加社会阅历和办案经验,了解社会生活,体会社会所需,认清自身知识和能力上的不足,看到自己和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摆正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认准社会发展方向,增强社会活动能力,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社会责任感,为将来步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新时代法学类专业实习存在的问题

当前,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为代表的新型生产方式,对法治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背景下,新时代对法学类专业实习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的法学类专业实习的效果与质量并不理想,这主要体现为法科学生的职业技能不熟练,缺乏分析问题能力及法律适用能力等。如何进一步提高法学类专业实习的质量,还需我们做更多的思考。

(一)法学类专业实习的目标不够清晰

在法学教育大众化职业化的背景下,法学类专业实习的基本目标并非在于通过一学期左右的时间即可使法科学生成为熟练地处理各类法律问题的法律职业人。法学类专业实习目标过高,既不科学,也不现实,让法科学生在实习中感到自卑。相反,法学专业实习目标过低,甚至把学生实习当作见习来定位,一些教师认为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使学生掌握法学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不是训练学生掌握某种职业技能,像法律职业技能只能在毕业后的实际工作中经过长期积累才能获得,法律职业技能的获得不是法学类专业实习的目标,这就导致对法学类专业实习的重视程度不够,专业实习时间过短,失去了实习的真正意义和价值,从而造成“实而不习”的局面,只是走流程走过场,是为了完成相关文件要求。

(二)法学类专业实习的内容不够专业

到实习单位之前,有些法科学生对于实习什么、怎么实习、专业知识有无收获、职业技能有无提升等停留在较模糊的状态。到实习单位之后,集体实习的法科学生在司法实务部门所做的工作往往是性的辅助工作,比如装订卷宗、打印材料、送达文书等,学生只能了解实务工作的局部,而没有有效参与和全程介入案件,很难学到真正的职业技能。分散实习的法科学生想把实习与今后工作结合起来,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多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法人,分散实习的目的是与将来的工作挂钩,实习内容与专业有的相差较远,实习与专业挂钩不理想。

(三)法学类专业实习的指导不够优质

法学类专业实习是法科学生从学校到实务部门,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完全依靠自学很难完成知识的理解和能力的提升,因此实习指导老师在法学专业实习中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法律院校的师资力量有较高的学位,一般是法学博士,至少也是法学硕士,在某方面有深厚的理论知识。“这些求学时间比较长且学历层次比较高的教师,与其说是‘进入’高校,还不如说他们是‘留守’高校,因为在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教育经历之后,他们经过学校内部程序的选拔就直接以教师身份而进行职业生涯,因而这些年青教师实际上从头至尾都从未‘离开’高校。”[2]但是从学校到学校,几乎缺少实务背景与实践经验,导致职业技能缺乏,实践能力不足。教师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面狭窄,从事实体法教学的,只对某一门课熟悉,不了解程序法,就实体论实体;而从事程序法教学的,不熟悉实体法,就程序论程序。而法律问题既包括实体又包括程序,导致高校指导老师训练学生解决问题时力不从心。再加上高校现有职称评定、津贴待遇等大多以科研成果为衡量标准,使得教师也不愿在此方面投入充足的精力,指导实习教学效果不佳。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在繁重本职工作之外增加了指导学生实习的任务,指导学生实习需要投入相当大的时间、精力,又没有增加相应的津贴待遇,缺乏积极性,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有的实习单位把指导实习的任务压给一些刚刚入职的法律职业能力也不足的职工身上。

(四)法学类专业实习的考核不够科学

法科学生的实习时间一般安排在大四的上学期,这个时间也是学生考研和法考等决定考生命运的关键时期,部分学生迫于升学、就业的压力,不愿参加集体实习,不得不参加集体实习的,也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实习之中,对实习敷衍了事,甚至是虚假实习。实习单位对学生的难处也能够理解,对实习生的要求也比较宽松,只要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出什么大事,对实习成绩的评价就不会刻意刁难,这种评价基本都是形式上的,很少有实质内容,可靠性较低。再由高校实习指导老师根据专业实习单位的意见、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评定的成绩,并考虑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实习表现、实习周记、实结报告和提交典型案例等情况,综合评定最终实习考核成绩,实习考核有较大的随意性。

三、提升法学专业实习质量的措施

(一)明确法学类专业实习目标

遵循法学教育规律和法治人才培养目标,明确法学类专业实习的基本目标是在指导教师的帮扶下法科学生能够处理在实习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具备基本的法律分析和法律适用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使学生对法律职业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具体包括:第一,通过专业实习,加深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体系和基本制度;第二,通过专业实习,检验法学理论教学课程和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在实战中训练法律职业基本技能;第三,通过专业实习,熟悉法律实务部门处理法律实务的程序、流程和方法;第四,通过专业实习,找出自身与社会需求的差距,改进补充自己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为将来更好就业做好充足的知识和能力的准备。法科学生法律技能的进一步提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需要在其参加工作之后的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慢慢养成。

(二)完善法学类专业实纲

《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根据法科学生实践技能的形成和发展规律对实践教学课程已经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四大类课程。四大类法学实践教学课程是一个由单一到综合再到实战的紧密衔接的实践教学体系。由于专业实习的重要性,明确要求专业实习时长不得低于10周。要根据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完善法学类专业实习课程教学大纲,实习教学大纲应当与实习目标紧密联系,明确专业实习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实习时间、实习期限、实习方式、实习基地、实习小组的配置与职责、实习指导教师的权责、实习质量的保障与监控、实习考核的内容与方式等方面。法学类专业实习时长一般为一学期。

(三)选择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

“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涉及法学职业性人才的培养,同时也以培养具有理论建构能力的优秀知识分子为己任。虽则是相同的法学专业,但学生的兴趣点并不一致,有些学生进校之际,就确定了走法学实践的道路,部分学生热衷于研究法学理论问题。针对不同兴趣点的学生,法学院系应作出有效调整,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实践活动。”[3]为了保障实习单位能够提供与专业有联系的实习内容,严格根据专业选择法律实务部门作为实习单位,如当地的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律师事务所、有法务部的公司等。事先了解学生对实习的不同需求,把实习与自己的学习兴趣、职业规划等联系起来,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给学生创造或者提供相应的实习岗位,有选择地参与相关案件办理。对犯罪方面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申请到检察院或者法院刑庭进行专业实习,对民法方面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到法院民庭实习,对公司法方面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到公司法务部实习,规划将来从事律师职业的同学可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等。实习期间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帮扶下亲自处理法律问题,检验和提升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如果同学们实习期间表现突出得到实习单位的认可,毕业后经过努力还可以进入实习单位工作。

(四)提升指导教师的指导能力

通过多种途径让法学教师具有实务工作背景或实务经验,鼓励高校法学教师走出去,担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监督员,从事兼职律师工作,新入职的年轻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至少挂职1年,提高高校法学教师知识结构和实务能力,量化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量,使指导教师的投入有所回报,而且在职称评定、津贴待遇等方面占一定的权重,使得为实习贡献力量的教师得到应有的回报。对实务部门的指导专家也应当量化工作量,折抵一定的工作量,给予相应的津贴补助,确保高校和实习单位选派的实习指导老师是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行家里手。

(五)加强实习学生教育管理

推进实习信息化建设、建立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在进入实习单位前,每位实习学生在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上设计好实习方案,明确实习什么、怎么实习。到实习单位之后,高校要做好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及日常管理,实习单位要做好学生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实习学生应当尊重实习指导教师,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岗位教育管理,在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上纪录当天的实习情况,逐日记录实习内容,包括完成实习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有待解决的问题、实习的收获与心得体会等,指导教师每天在平台上回复解决实习问题,实时动态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实习结束时,每位实习学生都要按要求提交实习报告,要对自己在实习期间的业务活动、工作态度及组织纪律性等方面,实事求是地进行全面总结。

(六)健全专业实习考核机制

实习结束后,首先由实习单位对每个学生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道德品质、组织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写出综合性的评语。学校指导教师根据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上纪录的实习情况以及其他途径所掌握的实习态度、思想表现、操作技能等方面情况,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考核意见及评语,综合评定实习成绩,成绩的评定一般分为实行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实习成绩在学生的成绩单上要明确记载。

[参考文献]

[1]罗伊•斯塔基.完善法学教育——发展方向与实现途径[M].许身健,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59.

[2]陈伟.面向实践性的法学教育改革路径探讨[J].海峡法学,2014(3):97-103.

法学实习单位意见范文第3篇

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业务实习是法学教育中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是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必要途径和手段;对学生而言,它可以巩固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通过参与法律实践工作,培养自己的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训练的综合性实践过程。在当前法学教育改革全面展开、法律职业化改革推进的当下,如何避免业务实习形式化和走过场,是教育工作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当前业务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1.业务实习目的不清。作为法学高等教育中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业务实习的目的一直存在着官方和民间两个不同的版本。作为本科培养方案中的教学实践环节,业务实习的目的:一是在于提高学生政治思想水平、业务素质和动手能力;二是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当中,检验理论的正确性。而民间版则主要来自于学生的口耳相传,更具有实用主义特点的目的:一是体验职场。通过实习来了解法律从业者的真实工作状况,了解更多与法律相关的行业,以及行业从业情况。二是提高就业的胜算。如今的用人单位招聘新任员工多是从其实习表现中择优录用。毕业生会告诉师弟师妹们,公司、事务所会优先考虑业务实习中表现突出的。即便是公检法机关选调生或公务员考试,也会优先考虑在业务实习中表现出色的。三是积攒人脉。通过业务实习,可以拓宽自己的社交圈,为自己迈入职场打下良好的人脉基础。业务实习究竟应当完成怎样的本文由收集整理目标,直接影响我们的实习活动。

2.业务实习环节缺少必要的指导和考核。很多学生不了解业务实习的目的和意义,忽略了它作为高等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性。而当前的业务实习,多由学校将学生交给实习单位,实习单位指派的指导老师,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给实习学生安排些工作,也很少就实习工作与理论学习之间的关系进行讲解和分析。因此,对于大部分进行业务实习的学生来说,实习的时间是轻松自由的,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也没有阶段性考核,没有老师布置的实习任务,只要在实习结束时上交一份实习报告即可。而这种实习报告几乎都是从互联网上“借鉴”的,千人一面的收获就是“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3.业务实习的时间影响实习效果。普通高校法学专业的业务实习通常安排在第6学期结束时的暑假。按照一般高校的教学安排,学生在第6学期结束时,才能完成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全部的学习任务,才能具备业务实习所需要的基本理论知识。而按我国目前司法考试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校本科生可以在大学最后一个学年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因此第6学期的暑期,高校学生绝大多数都忙于准备司法考试和第二年年初举行的全国硕士统一入学考试。这两项考试是目前影响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择业、深造最为重要的两项考试,其难度也在国内首屈一指。其准备工作必然要耗费学生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在这一时期安排的业务实习,极可能因为目标不清、管理不严而渐渐流于形式。另外,一般普通高校的业务实习的时间通常为4~6周,而从检法等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来说,可能并不能够完整地了解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比如反贪机关的一起案件的侦查,动辄需要数月,实习时间并不足以了解案件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全部过程。

4.对业务实习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业务实习过程中,学校和教师只是简单地扮演了实习岗位的联系人,缺少具体的管理和要求。很多同学只把业务实习当作是普通教学内容的一项补充,对于业务实习的重要性没有全面的认识。而业务实习的考查明显宽松于平时的教学课程考查,管理也相对宽松,没有任何考核目标,主要依靠学生自我约束、管理,因而学生容易在这一环节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这也是导致业务实习逐渐流于形式,不能起到真正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加强业务实习效果的途径

1.明确业务实习的目的。对于业务实习的目的,“官方版”与“民间草根版”的区别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官方版”的业务实习计划,更多的是毕业生包分配时代的,纯粹的教学计划和目标的简单显现,其突出的是作为高等教育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要求和目标。而“民间草根版”的实习目的,更体现了业务实习的现实意义和目标:在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严峻现实下,大学生应当通过业务实习,尽力武装自己,提高综合竞争力。因此,从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两个方面入手,对业务实习提出的要求更为具体、明确、务实。但是务实的实习要求并不能完全取代本科教学计划中,对于实践教学环节的要求。法学专业是一门需要相当社会生活经验的学科,也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对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的在校学生来说,进行业务实习是集中系统学习社会生活经验、法学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业务实习有着自己独特的要求,同时又需要满足本科教学统一的计划和目标。

2.端正业务实习的态度。长久以来,业务实习逐渐流于形式,不仅是学生对待业务实习的态度不够端正,即便是专业教师,甚至是对实践教学环节有督导职责的部门和教师,都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业务实习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思考、独立学习意识和能力的重要机会和途径。小到卷宗装订的顺序,大到一次成功的提审、判决书的起草,业务实习更多地要求学生主动在实践工作中寻找自己的不足,了解实践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帮助自己尽快熟悉实践工作(包括工作环境),激发自己自主学习,以努力完成理论联系实际的实习目标。另外,在部分实习生中,存在这样一种偏见,以为实践中司法工作者学历不高,甚至没有受过法学专业的系统教育,因而认为没什么可学的。而事实上,担任实习指导老师的司法工作人员通常是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法律素养较高的工作人员,他们不仅在自己工作领域独当一面,而且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这恰恰是学生在实习和将来的工作中需要具备的能力和经验。因此,学生应树立正确的实习态度,细观察、勤思考、善积累,增进与司法工作人员的交流,通过实践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习惯,提高自己的动手能力、学习能力、思考能力等综合素质。

3.选择合适的实习时间。前文中论述了目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业务实习时间安排的弊端。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仅仅从业务实习入手,应当综合本科教育实践教学环节的整体安排和部署,将各类实践教学环节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分层次、有步骤地安排。比如,在第2学期和第4学期的暑假,安排与专业有关的社会实践活动,或业务实习。在第8学期中,系统安排8周左右的业务实习(或毕业实习)。以前期的实践环节作为铺垫,在大四年级最后一个学期中安排较长时间的业务实习,以保证学生业务实习的系统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另外,第8学期,一般院校不再有必修课程的教学安排,学生参加公务员考试、选调生考试,都可以通过业务实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积累职场经验,有助于其在选拔中脱颖而出。

4.改变传统的实习模式,加强实习指导。高校法学专业业务实习的模式一直是由学校固定联系几个距离学校较近的检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作为长期合作的实习实践基地,统一安排学生到那些单位完成业务实习。这种安排有利于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但是可能无法满足某些有确定工作意向的学生,到有用人意向的单位去进行业务实习,以增进用人单位与学生的双方了解的要求。在我国目前高等教育中,招生计划与毕业生就业率紧密挂钩的现状下,学校应当为这种对毕业生就业率有促进效果的要求提供便利。所以,建议学校以统一安排业务实习为主,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为辅的方式,鼓励学生结合自己学习要求、就业意图联系实习单位。但允许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并不意味着学校和老师淡出了业务实习的指导。相反,为了保证业务实习的效果和作用,学校和教师,应当密切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建立指导教师双轨制。即由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共同担任学生业务实习的指导教师。两位指导教师负责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实习工作的实际需要,帮助学生制定合适的实习计划和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业务实习的进行。这种方式有助于帮助学生端正实习态度,明确实习目的,加强实习的督促和指导,能够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学生的业务实习进行指导和管理。

法学实习单位意见范文第4篇

有相当部分的学生专升本后对本科学校文化不够了解;参加学校活动不够积极,愿意参加专科院校活动和校外活动,不愿意接触新同学;专升本学生对学校和老师信任度不太高,总认为自己是“后娘养的”孩子,和高考进入本科的学生有距离;专升本学生在校成就感一般;专升本的同学来自不同的高职专科院校,为了加强专升本学生的归属感,本科院校也采取了很多办法,比如建设具有良好班风班貌,有团结精神和良好的师生关系,有鲜明特色的班集体等,在客观上对专升本学生归属感的形成有一定意义,但是效果并不是很明显。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的综合实力在不断增强,也把大量的财力物力投入到教育上,本科院校的软硬件建设都发展很快,发展成果共享原则的指导下,专升本学生与原校本科生在饮食、住宿、授课、娱乐、升学、就业、医疗、接受抚助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校园服务。但是,专升本学生还是没有表现出属于他们这个年龄应有的对本科院校的热情。当然,这里也有个历史原因,在专科院校学习时,有部分学生一心只准备专升本的考试,既不担任班级干部也不关心班集体,不参加学校的活动,没能在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方位锻炼,这种消极行为影响着学生管理工作。笔者曾对近几年升本的156名学生进行过调查,认为法学本科课程设置较好的占76%。认为本科课程与专科课程衔接较好的占52%,认为学生管理和就业安排较满意的占49%。

二、法学专业学生较之其他专业面临更大的就业压力

现行教育制度是法学类的专科生专科毕业时要发专科院校的毕业证书,升入本科院校后成绩合格的颁发本科院校的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的本科毕业证书与高考直接进入本科院校的学生所持的毕业证书有很大区别。普通高校“专升本”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经常受到各种误解,有时甚至是歧视,很多招聘单位在用人时直接就写明拒绝接收专升本学生或者写明要求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变相拒绝专升本学生,还有些单位的人员不太清楚学校的一些情况,将专升本学生与函授本科、自考本科学生归类在一起,忽视人后续进步的可能性,认为高考没考好,没读上好学校、好专业、正规本科的学生都存在些问题,带有个人的偏见;法学专业的专升本学生还与其他专业有所差别,法学毕业生瞄准的就业单位多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而进入这些机构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媒体也多次报道过,很多公务员岗位都是几百人选一人,多的甚至几千人选一人,是名副其实的“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这也是人们心中认为法学专业不好就业的现实表现,与之相对比的是依法治国建设任重道远,基层单位甚至基层的执法单位多少年甚至从来就没有过专业的法学毕业生。

职业教育应定位于本科层次,同时构建高职法学专业学士学位相关事宜,使高职教育有自己的独立学位,促进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建立法学类专业高职教育体系从专科到本科的模式,高职法学教育能够通向法律职业;积极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使得高职教育体系的学生本科毕业后进入普通教育体系进行研究生方面知识的学习,由应用性转为应用研究型人才。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选拔水平。《意见》要求: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学生也可参加统一高考进入高职院校。2015年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占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一半左右,2017年成为主渠道。

现有的专升本制度,是高职院校向普通院校输送生源,学生由专业技术应用型人才向研究型人才过渡,但是,从专升本的学生很显然大部分缺乏研究型人才的理论功底,高职专升本学生升本之后的两年原有技术不能进一步提升,逐渐倒退,理论研究无明显进展,结果成了“四不像”既不是熟练技工,也不是初级理论研究者,这是不恰当的转型带来的问题,最后只拿走一个本科文凭而已,达不到专业培养的技术要求;对于高职理论研究还是高职学生的实习实践设备配备以及高职技术研发,高职院校都优于很多本科院校,对于法学类专业也是如此,法学类的专科院校多为行业办学,专业相关资源优于普通院校,师资队伍不逊于本科院校,唯一缺点就是不能颁发本科文凭,而本科毕业又是进入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进入法律职业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报考司法考试的学历要求最低就是本科教育。为了使法学学生能在优秀的法学学习环境下多受到熏陶,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在法学高职院校直接攻读本科。高职教育独立设置到本科,既巩固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成果,也促进本科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形成。《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的认定转换制度,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实现多种学习渠道、学习方式、学习过程的相互衔接,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2015年研究出台学分互认和转换的意见。

法学实习单位意见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专业实习;实践教育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这一点业已成为国内外法学教育界的共识。但如何在法学教育中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年来众多国内外法学教育家都一直在思考和探索。在我国,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重要途径之一,已被广泛运用于法学专业教学中,为培养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法律人才起了重要作用。当前,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过程中所带来的诸如法学教育体制改革、法律职业改革、司法改革等种种制度变迁带来的挑战,各法学院校系都提出了各自的应对方案。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学专业实习已出现了形式化和走过场的倾向。因此,有必要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全面、深刻的反思。本文通过国际经验的比较,①分析对法学专业实习重要性的主要影响因素,并结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多年的法学专业实习的改革经验,提出解决法学专业实习当前面临的问题的一些思路,以期引发对我国法学专业实习问题的更深入的思考。

一、法学专业实习的困境

我国高等法学院校(系)在本科高年级的教学中,曾普遍要求学生参加与法学专业密切联系的专业实习,并将实习纳入学分管理;并基本形成了以集中实习(即由学校的教学管理部门在正常的学时中集中安排实习时间)为主的实习方式。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法学专业实习的持续推行却遇到了困难。

首先,随着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过渡,各法学院校系的招生规模急剧膨胀。仅以我院为例,法学本科招生规模已由1995年的32人增长到2000年的250人。各法学院系的共建实习基地的容纳能力已远远跟不上法学院系学生数量的增长速度,继续由法学院系负责联系安排专业实习已不现实。同时,与急速扩张的学生规模相比,实习经费更加捉襟见肘,更增加了共建实习基地的困难。

其次,为克服上述问题,目前大多数院校(系)在法学专业实习中以学生自行联系取代了由学校同有关单位(如实习基地)联系的组织方式,但由于缺乏相关管理制度的有效约束,实习形式化趋势严重。我院自允许学生自行联系以来,自行联系实习呈逐年上升的趋势。1999年自行联系毕业实习的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比例为49%,这一比例较1998年增加了24%.而2000年自行联系毕业实习的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比例则进一步提高到69%.以学生联系为主的实习模式,增加了实习管理和监督的难度。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监督机制不完善都会为毕业实习流于形式提供制度的温床。

第三,严峻的就业形式和“学历高消费”的热潮对法学专业实习形成极大的冲击。根据法学本科教学计划,毕业实习须在完成对大部分专业基础课和骨干课的学习后进行,因而较优的时间安排是第6学期结束后,通常安排在第7学期。但这一时间安排正好同毕业生就业、考研时间冲突。在实践中,学生倾向于在有未来工作择业意向的地方实习,同时也倾向于自主、优先地选择与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而更多采取自行联系的方式。由于当前存在片面追求高学历和盲目人才高消费观念,再加之本科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所激发的“考研热”,使自行联系实习的方式往往成为考研同学的“安全港”。

第四,终身教育思想和全面素质教育思想对法学专业实习的冲击。终身教育(educationforalloutlife)思想的教育观念,改变了原来的“一次教育,终身受益”的传统教育思想,从而在继续教育制度和职业教育制度的协调配合下,大大减轻了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压力。从而促使法学教育者反思: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培养出怎样的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法律人才?专业实习是否不可替代?另外,在全面素质教育的教育思想的指导下,在学生的总学时数受到严格的限制的情况下,如何处理“通识教育”与“专才教育”的关系?如何科学安排专业实习时间,更高效地利用有限的专业课程学习时间?

二、影响法学专业实习重要程度的因素

法学专业实习在推行过程中遭遇的困难在法学教育界引发了对法学专业实习的基本问题——即法学专业实习必要性的质疑。北大已在本科教学计划中取消了法学专业实习的学时安排,只保留了该门课程的名称。而更多的院校则对实习持一种弱化管理、听之任之的态度。当然,也有少数院校坚持改革以克服法学实习的形式化倾向。

进一步地,通过对国内外法学院校有关法学专业实习安排的考察,我们发现法学教育的目标、法学教育的层次、法学职业教育体制等因素对法学专业实习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重要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1.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对法学专业实习重要性的影响

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回答“培养什么样的人”?20世纪30年代,东吴大学法学院孙晓楼教授在其所著的《法学教育》一书中指出,“法律教育之宗旨及计划是:要以严格之方法,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富有创造精神及善于适应时代需要之法律人才。”几十年后,在人类即将从工业经济时代全面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转型期,上述要求依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根本任务就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法律人才。具体而言,法学教育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一是要改革现行法学教育体系不甚合理的地方,推行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构建适应21世纪知识经济需要的法学教育体制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二是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立法、司法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和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如法律助理、司法行政人员等,还要为各行各业尤其是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部门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

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以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在我国,我们的社会既不需要、也不可能产生大量的法学大师。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大师不靠教育创制,而是凭天赋自我造就。培养应用型、能力强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应当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而达成这一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核心工作就是着重对学习能力的培养和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学专业实习正是促进本科生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采取的有效措施。

2.法学本科教育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层次对法学本科专业实习重要性的影响

自1904年清政府建立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以来。已近百年。〔1〕回顾中国法律教育发展之路,虽历经坎坷,却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形成由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构成的既有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的从中专、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法律硕士、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的层次结构。〔2〕但是中国法学教育体系的不成熟和不科学的地方性的缺陷也日益凸现。

随着法学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的增强,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法学教育的起点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层次结构的重心将向上移。高等法学教育要坚持本科为基础,以本科教育为起点,大力发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称JM)研究生教育,形成本科、硕士、博土教育之间合理的层次结构。

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培养应用型人才和学术型人才的双重目标。要在尚以“应试教育”为主的高中教育基础上完成的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积极而富有成效地开展实践教学仍是重要的教学培养模式。能充分体现学生自主性、社会性、专业性的法学专业实习也必将在现在及将来一段时期存续。另一方面,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理论研究必须以对社会的充分认知为基础。正如世界教育联盟总裁、日本著名学者奥田真丈在“日本大学改革的现状与课题”的演讲中所言,“广阔的视野及社会分析综合能力”是大学生首先须培养的能力。唯其如此,才能使法学理论研究具有实践意义,才能培养有价值的学术型人才。因此,无论是培养哪一种人才,都要以人为本,按照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强调包括专业实习在内的专业实践的重要性。

3.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对法学专业实习重要性的影响

是否具备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学专业实习对于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性。

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法律职业一般分为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类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第二类是从事法律教学、科研的教师、专家。第三类是法律辅助人员。与此相适应的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学教育:一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二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研究发现,法学教育成功的国家都有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与高等法学教育相配套,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分离。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要培养出能直接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一般至少需6年~7年,其中包括注重素质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和职业前培训阶段。因此,法学专业实习并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必须的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以高中毕业为基础的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学专业实习常作为一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的教学方法融入法学本科教育中。

而在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法律职业教育长期作为一种上岗后补充学历培训而存在,因此,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任务。尽管我们在推进司法改革和法学教育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应当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根据法律职业对从业者的特殊要求,按法律人才培养和成长的规律,建立起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相互衔接、一体化的教育培训制度。但在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学职业教育体系前,在今后很长的一个时期内,法学本科教育仍将担负重要的法律职业教育功能,以在法律机构实践为主的法学专业实习仍将是未来法律人才职业生涯的重要阶段。

三、法学专业实习的实践探索

如前所述,法学专业实习在很长一个时期仍将是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法学专业实习遭遇的困境并非是法学专业实习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受制于我国变革时期的社会现实和其他制度条件的约束。随着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改革的深化,法学专业实习非但不能弱化,还应当积极研究相关的理论,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只有在制度上不断创新,才能有效克服当前法学专业实习遇到的困难,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尽管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国外法学专业实习在实习的必要性、内容、目标以及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和我国有着明显的差异,但国外法学院在法学专业实习的制度设计上仍有许多先进的经验可资借鉴。在设计法学专业实习制度时,学校的特点(如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位置、学校资源的优势、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地区的特点(如法学专业人才需求的地区偏好、人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等)都是影响制度安排的重要的因素。

1.将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必修课纳入学分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教学计划的安排则应更为灵活

比较发现,在是否将实习纳入学分管理以及是否将其定为必修课的问题上,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例如,在美国,由于其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特点以及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以及其法学初级学位立足于本科教育基础之上的特点,使美国的多数法学院并不强调学分管理或其必修课属性。耶鲁大学法学院在其J.D教学计划中将实习计划(ClinicProgram)列为选修课;纽约大学法学院则不将实习计划作为独立课程,而只视其为一种教学模式。而在大陆法系的德国,尽管存在法律职业准备阶段的实习,但一些著名的法学院仍然强调法学专业实习的重要性,在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实习被列为必修课纳入管理。

我们认为由于法学专业实习的质量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环节,是完成从认识——实践——认识的第二次飞跃的关键,因此,不能搞成形式化。在实践中,迫于升学、就业的压力,专业实习形式化的“道德风险”普遍存在。我院长期坚持将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必修课纳入学分管理,从而强化学生对实习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法学专业实习的质量。

在时间的安排上,除了根据专业理论课开设的情况安排法学专业实习在四年本科教学计划中的合理时间外,是否将其纳入正常的教学周期更是有待思考的问题。在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实习被分成两个阶段,即入门实习(EinfUhrungs)以及深入实习(Vertiefungspraktikum),由学生在假期里完成,分别为期4周和9周。我院的实践表明,第6学期结束时,主要的专业基础课和骨干课均已学习完毕,是安排法学专业实习的较佳时期。同时,为更充分地利用假期社会实践和在校课程学习时间,我们将专业实习时间调整到第6学期结束后的暑期到第7学期的第5教学周止(通常为7~9月)。

2.学生自主选择与院系在法学专业实习环节扮演的角色转换

与对部分国外法学院的初步调研结果显示,国外各法学院对法学专业实习采取的是一种学生自主选择的模式。专业实习环节不同于理论教学环节,同理论教学环节相比,学生的自主性显得更为重要。首先,赋予学生更大的选择权,可以克服强行安排的弊端。我院的专业实习经验显示,在院系组织的情形,由于实习单位的安排与学生的主观意向的差异,会挫伤学生主动投入实践学习的积极性,同时也妨碍了学生个体优势的发挥。其次,招生规模的扩张速度远远超出了实习基地容纳能力的扩张速度,采取以学生自主选择为主的实习模式也符合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趋势。

在法学专业实习中,学校更多扮演的是机会提供者的角色。例如,耶鲁大学法学院就设有了eromeN.FrankLegalServicesOrganization(LSO)和YaleEnvironmentalProtectionClinic为法学院学生提供实习机会。我国国内的著名法学院如北大、清华、人大、武大等法学院也都有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实习基地以规范化的管理、指导老师丰富的经验等优势仍成为学生的首要选择。此外,由于各地区开放程度的差异也使得实习基地可以为机会不多的学生创造更多、更好的实习机会。

3.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法学院系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监管不力是引起当前法学专业实习形式化的根本动因。国外法学院对学生实习通过加强学生的实习申请和实习效果评定进行。在对学生申请的审核方面,着重于实习单位的选择和实习计划安排。例如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明确要求实习单位须与专业紧密结合,同时要求学生提出计划详尽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而大多数美国大学法学院则鼓励跨学科的(interdisciplinary)实习计划,如耶鲁大学法学院学生的半年强化实习(intensivesemesterexperiences),可以跨学院进行,学院着重考察实习计划,对实习单位并没有特别规定。

在实习成绩的考核方面,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采用的是将实习学分区分为不分等级的学分(ungradedcredit)和等级学分(gradedcredit)两部分以及实习导师和院内教授共同评测相结合的方式。而在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法学院麦卡瑟分校,对实践技术教学中的实践部分的评测则采用与理论部分相同的分等级计分法(即从不及格到优秀)〔3〕。

我院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各国经验,在加强实习基地建设的同时,特别注重通过加强实习的动态管理实现对专业实习的有效监管。在多年的毕业实习实践中,已初步形成实习前申请审核、实习期间监督以及实习结束考评的动态管理模式。所谓实习申请审核,是指由参加专业实习的同学在开始实习前须拟订详尽的实习计划,并向实习指导小组提出书面的正式申请,在实习指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行。鉴于我院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对实习单位的选择只是提倡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单位,例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但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工商企业等也并不属禁止的范围。实习申请是否可获同意主要在于实习计划的详尽与否以及是否可以实现专业实习的目的。超级秘书网

以学生自主选择的实习模式大大提高了院系监督的成本,且不能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因此,实习期间的监督和科学的考评方法是确保实习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我院采取了强化实习课老师和实习地指导老师的合作的方式,对专业实习的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对学生的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考核的评测方法。实习地指导老师的意见在对学生在实习地的表现的评价上将是主要的参考依据。实习成绩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实习论文的成绩评定。考虑到专业实习与校内课程学习在性质、评定老师在学生实习表现的信息不完全、实习单位等因素引起的差异,我们计划改革专业实习成绩的评定方法,改百分制为等级制,以提高成绩评定的科学性和监管的有效性。

我们相信,认真反思我国法学教育界近十多年来的发展过程中的法学专业实习理论和实践,为法学实践教育寻求新的实现途径,对开创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会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A〕。贺卫方主编。中国法学教育之路〔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