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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监测;监察;科学;发展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回顾付出的环境代价,其结果是触目惊心的,现行的行业发展要求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提倡环境效益,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但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不能仅依靠企业和个人的自觉,更多的要通过国家的统筹规划,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从法律效力的层面对破坏、污染行为作出惩处,以规范企业行为,建立监测监察体系能够促进环保工作的发展。
一、环境监管的相关概念、背景
环境监测是指在基础的保护工作中以科学、技术为支撑,分析污染物的来源、性质,跟踪监测污染变化、破坏程度和范围,建立观测体系的环境污染控制工作。通过计量化的技术处理,监测污染物的排放,对环境污染程度作出评估,形成整套的环境控制系统,为治理工作提供相关的数据依据,也为环境监察提供新的方向,是环境保护的前期基础工作。
上世纪中叶的环境监管缺乏系统性,主要依靠化学加深对污染物质的认识,仅能梳理其中技术范围内的简单污染物,不能应对污染的扩散和进一步化学效应诸问题,属于污染源监控基本工作。随着60年代环境污染的概念被重新定,既包括常识性的化学物质污染,也包括物理产生的相关污染,噪声、光等均会给环境带来不可估计的影响。环境污染的重新定义是人们认识发展、技术进步的体现,同时也为环境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以动态的监测来适应多元化的污染,开始接近环境监管工作的核心。此后的十年间,计算机及互联网的应用为监管工作提供新的技术手段,通过科学化的分析统计能够基本实现无人监控的自主监测,及时反馈环境数据报告,从物理、化学、生物三个交叉角度对监测对象实现全方位的控制,能够实现从污染源头到区间内监测。
环境监测是信息集成过程,包括性质分析、制定计划、设计定点、采集样本、投递采样、测试研究、数据整合、研究汇总,即基本的源头采样到样本分析的信息处理工作。
环境检查是指实际的执法进程,即在环境监督、处理工作中,在实际的现场检查污染源、监督政治的总体工作。具体是对管辖范围内的污染源监管分析,如发生污染排放和生态破坏的行为要及时制止,通过监管实现整改。
环境监测和监察是相互连接的工作系统,环境监测是基础的工作环节,为监察系统提供技术支撑,分析的数据为环境治理把握新的方向,能够集中力量整改,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企业今后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二、环境监测工作在监察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环境的监测、监察是前后相应的工作环节,是环保事业的双重保障,二者之间是相互联系、作用的关系,彼此互为动力和约束。监测工作需要通过升级基础技术以保证动态监测的数据真实可靠性,即监测工作逐渐升级为监管,节省更多的人力,将资源运用在后期的监察工作中,数据的支持能够为监管工作的开展增加科学能动性,专业的分析也能着力进行整治管理。
1、环境监测能够综合污染物的相关指标、数据
环境监测是对统计范围内环境做出数据型的分析,为后期的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援助,能够参照分析结果考量观测范围内的环境污染状况,是建立监管系列工作的前导性支持。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逐渐影响到人民生命健康,环境保护政策及相关措施应运而生,但其执行力度还有待加强,并且需要通过国家、企业和个人多向合力完成,一方面根据检测数据加大执法力度,实现监测的根本目的,从而进行监察工作,一方面要通过监察带动环保的自觉性。
2、环境监测为后期的环保工作指明方向
监察部门对监测单位提供的基础性的环境监测数据分析能够得到基本的工作指示,即通过重点污染问题的研究,能够找到污染源问题所在,并能因地制宜、首要治理,能够增加执法力度并通过数据理以服人,为监察工作提供更大的空间,避免污染源产生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以国家的相关环境规定和排污处理要求、标准作为行为准则,能有起到约束作用,敦促企业整改,并作为今后复核工作的参照标准。
3、环境监测是排污收费的相关材料
环境监察的一种约束方式是通过收费增强基本管理工作,促使从被动缴费转变为环境节约型的企业良性发展。就目前环保工作的推行度而言,需要通过基本的费用收入总和辖区内的排污情况。在监测技术不易实行的区域课采用企业物料分析估量污染排放量;另一种是通过技术监控,通过采集排放气体、液体等样品对其化学性质进行分析,汇总污染物所占比例和污染程度,并以此作为收费、处罚的相关依据。
三、具体问题的相关建议
鉴于监测、监管工作的专业性,需要引进技术型人才从事数据分析和汇总工作,根据实地的企业生产、排污状况调查,再结合专业性的污染物研究报告,能够及时掌握企业排污的动态信息。应考虑到企业生产的变动性,由于生产材料、处理技术的调整,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性质也会发生改变,建立动态调整的监测系统一方面需要技术升级、同步;另一方面需要加大调研、监测、检查力度。
由于分析人员常年在分析室进行分析工作,工作原则是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送来的样品进行分析,对本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本无可厚非,但对要为环境管理服务来说的单位仅仅做到这一点是不够的,因为某地区是化工城,绝大多数企业在生产工艺、工况、生产时间及原辅材料没有大变更的情况下,以及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其废水(气)量、污染物浓度是在某一数值附近上下波动的,比如说:某污染物浓度一般来说就是四百多,所以如果分析人员能掌握这些资料,当分析出来的样品数据出现较大异常时(这反映该企业的三种情形:①生产设备出现故障,②治理设施停运,③不正常使用治理设施),在确认数据无误的情况下,分析人员可以报告中心,中心将这一情况通报监察部门即时查处,这样就可以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安全,同时又可以制止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从事环境监察工作多年,总结工作经验,就环境监测在环境监察中作用简单的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指出环境监察部门要把环境监测看成是实现科学化、定量化、法制化的管理基本保证。只有这样才能把环境监察和监测工作做好,也只有这样才能为美好环境的明天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永法.环境污染与人类健康[J].魅力中国,2009(28)
[2]张卓,崔喜军.对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的探讨[J].河北企业,2006(07)
[3]党瑞华.浅析环境监测在污染减排中的地位与作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22)
关键词:环境监测;安全防护
引言:环境监测是以环境为对象,运用化学的、物理的和生物的技术手段,对其中的污染物及其有关的组成成分进行定性、定量和系统的综合分析,从而科学评价环境质量及其变化趋势的操作过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环境监测范围在扩大,监测频次在增多,监测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机会在增加,监测人员在环境监测工作中的安全防护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环境监测安全防护就是对环境监测整个过程进行全程序安全控制和安全管理,积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使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使整个环境监测过程处于较安全状态,保证监测顺利进行。
1.一般性安全防护
针对环境监测工作实验室分析、现场采样监测等环节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一般性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1加强安全防护知识学习,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监测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种环境监测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及学习,了解并掌握环境监测安全防护知识,提高对于环境监测安全事故的认识,在监测工作过程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时刻警惕环境监测安全事故的发生。
1.2切实执行日常安全检查等级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各分析实验室日常安全防护管理,实行每日安全检查登记制度,切实将责任落实到人。对实验室的防火、安全用电、防爆等方面进行对照排查。配置灭火设备,对其质量、有效期、状态的合格性进行定期查验和维护。定期检查维护电路、高压容器及易燃易爆气体防泄露报警装置。
1.3加强实验室分析日常安全防护
监测人员开展实验室分析工作前,应对监测项目的性质、内容及使用的仪器、药品、设备、操作方法进行充分的了解和熟悉,同时对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防护,方可开始工作。实施样品分析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种标准方法技术规范实施操作。监测中如使用浓酸、浓碱及腐蚀性、挥发性、刺激性大的气体,需戴好手套、口罩、眼镜等安全保护用品;使用化学药品不可乱倒或处理;使用玻璃容器应防破防爆防燃;容易燃烧的药品,如酒精、丙酮等应放在远离明火的地方;蒸馏可燃物质如乙醚、醋酸乙酯等,要注意采取安全措施;黄磷应贮于水内,钠应贮于油中,电炉炉盘要防止落入杂物;在点燃氢气、乙炔、汽油蒸汽时应当先排净空气后点燃;遇到可能爆炸的玻璃仪器和摩擦生热的研磨操作要十分注意安全;有发生火灾危险时,要立即灭火,关闭通风设备,切断电源,拿走火区附近—切可燃物质;分析结束离开实验室时,应确认水、电、气已关闭。
1.4现场监测严守安全规定,规范实施操作
开展现场监测时,严格遵守现场安全规定,严禁单独进入高危险监测现场,必须有监护人员同在,尽量避免一个人单独开展现场监测。发现现场存在安全环境事故隐患情况,要及时上报,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停止监测。严格按照现场采样监测方法技术规范开展现场采样监测,同事之间要互相提醒、互相保护和照应,尽可能避免发生任何危险事故。
1.5配备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根据污染物监测的种类和性质以及监测开展的具体情况,配备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对头的防护主要选择安全帽;对手的防护主要选择各种防护手套,如橡胶手套、耐酸碱手套、帆布手套、一般作业防护手套等;对身体的防护,一般选择安全带、绝缘工作鞋、一般作业防护工作服等,如遇有毒物质需要防护时,根据接触的毒物毒性、可能接触的浓度大小可选择戴面罩式胶布防毒衣、连衣式胶布防毒衣等;对呼吸系统的防护,一般选择防尘口罩,如遇有毒物质需要防护时,根据毒物的性质和毒物的接触形式,按防护能力大小可选择隔离式呼吸器和过滤式呼吸器;对视力器官的防护主要选择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安全防护面罩等;对听力器官的防护主要选择耳塞或耳罩、防声棉等;另外,还应该准备治烫伤药、创可贴等必备药品,禁止在工作现场吸烟、进食及饮水。
2.特定条件和监测环境下的安全防护
除了一般性安全防护工作要注意外,由于监测环境的复杂多样,在环境监测过程中,主要是现场采样监测中会遇到很多存在危险性的特定监测条件和监测环境,比如高温、高空、近水、生物污染、高噪声、电离辐射、用电等。因此,根据实际监测情况,针对不同的特定条件和环境,相应的安全防护也会有所不同。
2.1高空作业安全防护 2.1.1由于污染源废气监测采样位置按规范要求设置,一般都距离地面二三十米高,所以高空作业主要发生在污染源废气监测过程中。现场监测选择监测点位时,在不违反监测规范的情况下,尽可能将监测工作面设置在地面或接近地面的位置,尽量减少高空作业。如果条件不允许,则应对所有高处作业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
2.1.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患有心脏病、高(低)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2.1.3高处作业人员的衣着要注意轻便灵活,最好是分体式、缩口紧凑型,脚下要穿软底防滑鞋,决不能穿着拖鞋等。
2.1.4高处作业中所用的设备应摆放平稳,传递物件时不能抛掷。各施工作业场所内,凡有坠落可能的任何物料,都要一律先行撤除或者加以固定,以防跌落伤人。 2.2高温作业安全防护 2.2.1日常监测通常在露天场所进行,在夏季天气炎热,日照时间长,阳光暴晒,极易出现中暑现象,严重者可能发生生理机能紊乱,尽量避免在烈日炎炎时进行室外监测。必须要在高温条件下作业时,要准备好饮用水和防暑药品,最好是淡盐开水或凉白开水,及时补充水分,防止脱水脱盐引起中暑。
2.2.2在污染源锅炉、焚烧炉、熔炉监测过程中,烟道烟气存在高温正压的可能,温度一般在100摄氏度以上,有些炉窑的烟道温度甚至在400摄氏度以上,极易发生烫伤事故,要防止造成灼伤、烫伤。要准备好烫伤药品,若烫伤后轻微发红可涂擦医用橄榄油;若有水泡,不要挑破水泡,可涂龙胆紫;若伤处发黑,应去医院诊治。 2.3水面作业安全防护 在常规地表水、近岸海域海水、环评、区域环境调查等监测工作中,监测人员需要进入江河湖海中作业。凡在水面以上或接近水面处作业,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监测人员坠入水中,提供安全和足够的运载手段,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笔者的一位同事就在一次金沙江地表水监测采样中不幸落水遇难,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2.4噪声污染安全防护
噪声对人体的伤害如粉尘、废气等有害物质一样,对人体的影响和危害也是多方面的,可以导致各种职业病的产生,如耳聋、耳鸣、神经衰弱、心脑血管疾病及消化系统疾病。在对测试位置距风机或生产设备等高噪声源较近的污染源进行监测时,要配备耳塞或耳罩、防声棉等。
2.5生物污染安全防护 生物污染安全防护主要是在监测医疗机构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过程中,要防止发生生物污染安全事件。生物污染的主要途径包括空气传播、直接传播、皮肤粘膜接触,因此,生物污染安全防护一般要注意在采样时穿工作服,要戴合适的一次性手套、口罩;采样时应小心谨慎,避免样品喷溅;在监测场所禁止吸烟、饮食、化妆;一旦发生生物安全事件,应立即去医院诊治。2.6用电安全防护
在对大型企业进行监测时,一般企业都配有专业的电工,用电比较安全。而一些小的企事业单位,由于没有专门的电工,此时用电要做到:人体不要接触带电裸线、接地线和带电(漏电)设备;要熟悉供电设备结构及供电系统接线,不违章触及有电设备操作;绝缘工具严禁超期使用;要确认停电线路带电挂地线;对有疑问或显示不正常的验电器严禁使用。拆装电源时委托电工进行工作;设备仪器接电源时要注意电源与设备仪器相符,并注意接好地线;开启或关闭电闸时不要用湿手操作,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2.7辐射安全防护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使用带有辐射源设备的行业越来越普遍,比如核电站、医疗卫生、核磁共振仪、公路施工、化学工业等,电磁辐射产生源如雷达、电视和广播发射、卫星地球通信站、家电等也更为常见。然而辐射对人体的伤害具有潜伏性,看不见也摸不着,但伤害后果却很严重。一般情况下通常采取减少接触时间、增大接触距离、采取隔离防护措施等减少电离辐射对人体照射接收剂量引起的伤害,而选用电磁辐射防护屏、辐射防护服等电磁防护产品抵御电磁辐射对人体产生的伤害。
3.结语
环境监测安全,小的方面关系到每一个从事环境监测工作人员的家庭幸福,大的方面关系到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做好环境监测安全防护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完成监测工作,取得准确可高的监测数据,也为了家人和自己的幸福,必须认真做好环境监测工作中的安全防护。
参考文献:
[1]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
[2]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国际环境公约;气候外交;博弈;合作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4-0086-01
1 中美的气候外交表现
1.1 中国的气候外交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地域广阔的国家,近几年来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快,能源消耗量大,碳排放量迅速增加,已经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排放国。长期以来中国都积极参加和支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协定。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中国以100%的努力推动大会进程,使得会议成果《哥本哈根协议》坚定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原则和框架,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中国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发达国家强制减排。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愿意为推动全球气候变化的解决承担与自身相对应的责任,在本国经济发展中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承诺自愿减排。
1.2 美国的气候外交
美国是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和较大的温室气体排放体,其态度和政策不但极大地影响着气候变化在国际政治议程中的位置,而且从根本上影响着国际气候变化机制的建设,而美国在《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和批准问题上就采取了两面手法,试图以此来应付国际社会压力,推卸其承担温室气体强制减排义务的责任。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巴厘岛会议结束后,美国作出了曲解“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解释,通过曲解这一原则美国让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承担同等的责任。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访华时在题为《应对能源与气候变化的挑战:两个国家的故事》的演讲中表示:“我承认是发达国家最初导致了气候变暖,犯了错误,但发展中国家大大地加剧了这一状况。”即使美国承认了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还不忘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来为其错误买单,与发达国家共同承担,减轻甚至抵制自身的责任。
2 中美气候外交的博弈分析
2.1 经济利益之争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条亘古不变的真理体现在中美气候外交的本质上。中美在气候外交的直接交锋表现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2009年12月18日,奥巴马公开坚持中国承诺的碳减排必须接受国际监督。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以多数票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其中一项规定比较引人注目――自2020年起美国将在国内推动“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计划的基础上,对来自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关税。这一规定使得美国有权对未执行碳减排政策的国家所生产或制造的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从而使中国的外向型企业成本增加,进而在竞争力被多征收的关税抵消的情况下使得这些企业倒闭或转型,削弱中国的整体出口能力。而中国又有发展低碳经济的需要,美国有明显的环保技术优势,中国的企业进行设备和技术更新使得中国对美国的进口不会下降。这就使得美国可以任意扭转中美贸易逆差,成为强迫人民币升值之外的另一手段。这种新的气候外交模式对中国来讲是一种全新的挑战。
2.2 发展权之争
气候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权的问题。《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提出“我们确认,消除贫穷、改变消费和生产格局、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基础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压倒一切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和根本要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声明:“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都指出了发中国家在气候变化中有一定的发展权。总理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提出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50%,在谈判中表示“自己同样是工业化以来发达国家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的受害者,在这一问题上,不能只看总量,不看人均,只看现在不看历史,发展中国家应对与西方国家一样享有发展和增长的权利。”只有美国等发达国家正确看待历史排放,勇于承担责任,拿出足够的诚意和决心才能最终促使气候问题得以解决。
2.3 政治化话语权
未来的国际体系的重大结果性调整的前提和必备条件是经济实力的变化,而未来发展低碳经济的重心是清洁能源和技术。面对愈演愈热的全球气候问题,美国等西方国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框架下参与气候谈判,希望打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及相关组织气候变化的框架和基本原则,维持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鸿沟。继续在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下,在气候谈判主导着全球气候问题的的解决,掌握在国际气候谈判的政治话语权。最近几年美国综合国力有所下降,美国因此需要保持自己国家竞争力不会下降,在气候外交中政治话语权不会被一些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削弱。中国近年来综合国力增强,有在气候外交中提高自身政治话语权的愿望,使之与自身实力相符。中美之间因此围绕着话语权的博弈不可避免。
3 中美气候外交的合作分析
3.1 能源技术方面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为发达的国家,能源量大,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高,而中国史当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能源需求量也在不断增长,任何一国的气候政策对双方各自国家发展战略和国际气候谈判格局产生重大影响。中美两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合作,都符合双方各自的国家利益,而且,在全球变暖,认为因素对本国产生负面影响,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主导地位、技术是解决气候变化的关键方面达成共识。
在能源技术方面加强合作,减少本国单独开发造成的高成本和高风险,符合双方利益。在新通过的《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案》中包括了800多亿美元用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扩大清洁能源技术,推动汽车和燃料技术的制造能力,并建造一个更大、更好、更智能的电网。中国方面,十二五规划中则指出:“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中美都有这样的发展契机和本国政策支持,有共同的走低碳经济、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的愿望,有条件在清洁能源技术方面加强合作。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可以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框架的主导下,依据自身经济技术优势,在知识产权保护下向中方转让清洁能源技术或者共同合作,开发新能源。
3.2 环境政策方面
在能源技术合作之外,重要的是双方政治上增加互信,,在现有的对话机制之外,设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双边协定。自1987年始,中美部级之间签订了《中美化石能源技术开发与合作议定书》、《中美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与利用合作议定书》、《中美环境与发展合作联合声明》等主要双边协定,涉及电力、石油与天然气、能源安全等领域。2008年的《中美能源环境十年合作框架》及中美能源环境十年合作框架下的《绿色合作伙伴计划框架》这一副总理级别的协定扩大了合作范围。中美可以适时提高双边交流的层次,在合作的基础上签订元首级别的双边协议,提高两国对合作领域的重视程度,建立约束性的机制,尤其在资金和技术转让方面的,要采取具体行动,不能只有制度化的对话机制。
作为对世界气候外交有重大影响的国家,中美各自的气候外交政策以本国利益为基础,维护各自的国家利益,在国际舞台上出现激烈的碰撞不可避免。但是,全球气候问题是两国面临的重大挑战,气候问题影响之广、程度之深没有哪一国家可以幸免,虽然中美气候外交有些分歧,但量有着共同的利益,在推动气候变化问题解决的道路上,两国未来都会发展低碳经济,在气候外交上合作,共同推动气候变化的问题是必然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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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沈敏荣.政府与市场的法律思考[J]. 行政论坛,2000,(4).
关键词:工业企业厂区;植物绿化
1 工业企业厂区环境绿化的目的
①功能与环境的统一。工业企业一般的生产流程、安全等都有一定的规格和要求,因此,厂区的植物景观设计要本着功能第一的原则,使得植物景观在空间场地的选择、走向等方面能遵循厂区的环境要求,比如,有的厂区如果需要大型的堆场,则可以采用能承压的植被结合实际的场地进行设计,满足厂区的功能需求始终要摆放在第一位。②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建成“公园式工厂”逐渐成为很多企业厂区的环境建设目标,最根本的不只是对厂区进行绿化,更重要的是保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建设。例如,对周围自然环境充分利用,完善场地的建设,提高生物多样性等。③经济合理性。植物景观的建设可以改善厂区的生态环境,但建设的过程中也需要考虑经济性。主要体现在材料的选择、植物景观后期的维护、成本控制等方面。例如,选择植物时,可以选择成活率较高的植物,以减少维护的费用。此外,厂区的植物景观建设,也是企业文化的展示,同时,也是企业人文关怀的一种体现。
2 植物在工业企业厂区环境绿化中的作用
2.1 降低大气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
工业企业一般都会产生很多有毒的气体,而很多绿色植物对大气中的有毒有害气体有极好的吸收效果,从而降低空气中这类气体的浓度,给员工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例如,大叶黄杨、夹竹桃、广玉兰、合欢等植物对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有较强的抵抗性;再如,刺槐、女贞、泡桐等对氟有很好的吸收性;而紫荆、木槿等植物对于氯气有很好的吸收能力,可以在产生氯气的厂区种植该类植物。有实验结果表明,宽5m的悬木林树林可以使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浓度降低25%以上,20m的阔叶林带,可以使空气中的氟化氢浓度降低10%以上。因此,在工业厂区种植相应的植物,可以很好地降低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
2.2 减少空气中细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含量
由于工业厂区大多是重工业产业,空气中的细菌和放射性物质含量较多,而绿化的植物本身就可以分泌杀菌素,这些杀菌素可以使空气中的细菌含量减少很多。比如,悬铃木的叶子揉碎之后可以在3分钟之内就杀死原生动物,使得空气中的细菌含量减少极大比例,另外,植物对空气中的放射性物质有很好的吸收作用,可以减少放射性物质的辐射性。在工业厂区种植绿化植物,可以极大地减少细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含量,为工厂营造良好的环境。
2.3 吸收粉尘
工业厂区的粉尘含量比一般的生活区的粉尘含量要高出许多,而粉尘对人们的生活健康有很大的危害,绿地和森林对于减少大气中的粉尘含量有十分显著的效果,实验显示,有植被绿化带的地方,其空气中的粉尘含量比无植被的地区要低23%~52%,另外,草坪吸收粉尘的效果也比较明显,因此,在工业厂区种植绿化植被,对于降低空气中粉尘含量,有很好的效果。
2.4 可以减少噪声
噪声是工业厂区的常见的一个现象,噪声对于人们的工作生活有极大的影响,绿色植物对于声波有吸收、散射的效果,而绿墙对于声源和接收都在其范围之内的声波有很好的阻隔效果。比如,由雪松和林柏构成的林带,可以让噪声减少十几分贝,林带越宽,噪声减少得越多。并且,植被的有叶期比无叶期吸收噪声效果更好。
2.5 对改善气候有一定影响
工业厂区的植被除了可以减少空气中的污染物,减少粉尘的含量和降低噪声,对于改善气候也有一定的帮助。例如,植物可以调节空气的温度、气流以及太阳辐射等,夏天的树木底下的温度要比无树地区的温度低,有绿化植被的地方,其湿度要比地方高出许多。因此,在工业厂区种植植被,对于改善气候有持续性作用。
工业区绿化除减轻大气污染外,同时对改善小气候也有显著效果,它对调节气温、空气温度、气流、太阳辐射等都有良好作用。据测定,盛夏树林下气温比裸地低3~5 ℃。绿色植物在夏季能吸收60%~80%日光能、90%辐射能,使气温降低3 ℃左右;公园的相对湿度比其它绿化少的地区高27%,行道树也能提高相对湿度10%~20%。 另外,植被建设,还可以起到美观作用,给人们更好的视觉享受。
3 结语
环境污染逐渐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工业经济成为全世界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占有主导地位,但工业生产会产生许多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这些污染对人们的生活健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要不断改善厂区的环境,加强工业厂区的植被建设,是各个企业都要不断重视的工作。植被建设对于改善环境和美观,都有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园林环保部门,都应当重视工业企业绿化建设工作,维持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检察机关 诉权 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问题的提出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的缺失,在司法实践中公益环境诉讼多被法院以以当事人与诉请的事项无"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或者"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判决原告败诉,以致于对民事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难以用法律进行约束。一般认为,这个问题是可以通过完善民事诉讼法,建立新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来解决的。然而,要建立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由谁来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去启动诉讼程序?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应该赋予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权,从而使检察机关成为保证所有侵害社会公共的环境利益的民事行为接受司法审查。
1 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之域外考察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检察总长可以参加到涉及一般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中。在美国,美国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的环境诉讼的范围较宽,联邦方面于1969年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1970年至1972年间修改的《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噪音管制法》,以及《有毒物品控制法》、《固体废弃物防治法》等单项环境法规,均授权检察官提起相应的环境侵权诉讼,或者支持主管机关和私人提出的请求。⑴1970年的《密歇根环境保护法案》( MEPA )⑵包含了宽泛的可供公民进行诉讼时予以采用的条款,其中规定了检察官提起环境诉讼的权利:"首席检察官或其他可以对任何人基于对空气、水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及使这些资源免受污染和毁坏的公共委托而提起申诉或衡平救济的诉讼。"⑶
在英国,代表政府参加民事案件的诉讼,被列为检察总长各项职权之首。⑷按照英国法律规定,检察总长代表国王,有权阻止一切违法行为;检察总长在群体诉讼中可以代表政府或应诉,某些组织经检察总长同意可以提起环境公害群体诉讼。与其他普通法国家一样,在英国,只有检察总长(Attorney General)能够代表公众提讼以倡导公众权利,阻止公共性不正当行为,即可以代表公共利益主动请求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还可以在私人没有资格时帮助私人申请司法审查,应检察总长的要求,法院可以遏止这些滥用权力的行为,⑸检察总长也可以依职权独立行动。⑹英国1994年修订的第三版《英国皇家检察官准则》也将"公共利益检验"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之一。
197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在第13编《检察院》部分的第421条,专门规定了检察院"代表社会",得作为"主当事人"或"从当事人"参加诉讼。在两类诉讼中,该法赋予检察机关作为主当事人与个人一起共同进行诉讼或取代个人进行诉讼的资格,一是第422条规定的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二是第423条规定的,凡是在公共秩序受到危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提讼。事实上,《新民事诉讼法》将保护集体利益成总体利益的诉权交给由其赋予资格的某些权力机关,其中包括检察机关。
2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之理由解说
2.1 从检察机关的性质来分析
我国的检察机关在性质上是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既是原告,又要对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同性质的诉讼职能在民事诉讼中归并, "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讼,由于其监督者的特殊身份会影响法院的审判。"⑺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
第一,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者,既然能够代表国家,对破坏刑事法律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则同样也可以代表国家对破坏环境民事法律秩序,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威胁的当事人提起环境民事诉讼。从这一认识出发,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职能是有其必要性的。
第二,检察机关的监督性质对诉讼结果没有实质的影响。一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抗诉程序的规定中仅仅有分则的4个条文,只规定了抗诉条件、抗诉效果、抗诉书和抗诉再审。对于具体的抗诉应当怎样操作,法院怎样审理,法、检怎样配合并无涉及。而且,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是一种事后监督,检察机关只有在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够提出抗诉,进入诉讼程序,实施法律监督。这也造成检察机关只能自行探索,想方设法,而法院却不予认同,步步设卡的局面。二是:在整个环境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没有任何实体性的决定权。"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虽然也是法律监督者,但它作为原告的外在角色冲突也由于其作为原告并不存在自身的直接利益而得到化解,它作为原告和作为监督者的目的都在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无论诉讼结果如何,都与其民事利益无关。"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