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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实习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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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实习单位意见

法院实习单位意见范文第1篇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法院实习单位意见范文第2篇

淮阳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暑期实习报告 为了让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得到巩固和提高,边理论边实践,我在被评为“全国先进检察院”的淮阳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实习了一个月。在此期间,我收获了很多东西,懂得了实践的重要,认识到理论和实践是学习和理论的左膀右臂,学到了做人、处事、生活的道理,进一步深入了解了社会。实习期间,我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整理 (1)先完成04年所有侦查卷和检察卷的登记工作,并且汇成表,以绝密文件存档。其次是做好个别案卷的补充、完善工作,装订成册,便于保存、查阅。 (2)相对不起诉的案件 如寻衅滋事:1、公安机关的侦查卷:有受理案件登记、立案报告表、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对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提讯证、呈请逮捕报告书、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提请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鉴定书 2、检察院的检察卷: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提纲及笔录、补充侦查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纠正违法通知书、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讨论案件笔录、起诉书及送达回证、出庭通知书、答辩提纲、出庭笔录、刑事判决书 贪污案:1、检察院反贪局的侦查卷: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对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赃款清单(书证)、委托鉴定书、检察技术鉴定书、提押证、释放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书证 2、检察院的检察卷:检察院反贪局的起诉意见书、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阅卷笔录、询问提纲及笔录、补充侦查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纠正违法通知书、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讨论案件笔录、起诉书及送达回证、出庭通知书、答辩提纲、出庭笔录、刑事判决书、对法院刑事案件判决、裁定审查表、办案时限登记表 二、自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三、写阅卷笔录 其内容有受案时间、案件来源、被告人姓名、案件性质、阅卷人、阅卷目的、阅卷时间。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2、侦查机关提请认定的犯罪事实3、阅卷意见 四、提审犯罪嫌疑人、做询问笔录 笔录内容有时间、地点、检察员、记录人、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籍贯、住址、工作单位、职务、职业、有无前科、询问内容、签名、按手印 五、出庭公诉 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同梅芳副科长一起出庭公诉,案件是一起李某抢劫、寻衅滋事的重审案件,参照数罪并罚,原判2年6个月。经过新的举证、指证、质证、认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认为维持原判。结果维持原判。 六、实习心得 1、自学能力的提高 我自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理论、法条及其相关解释等内容。 2、做人、处事的能力提高 说话方式、说话的内容认真注意,在适当的场合讲适当的话。我积极参与研讨案件、分析案情、调查取证。发挥年轻、有敏锐洞察力的优势。我认为执法人员应尊重法律事实定罪量刑。 3、我感觉到知识的严重缺乏,发誓一定要学好法律 4、问题的严重性:懂法、执法人员违法和法盲的违法行为太严重了! 深深感谢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公诉科的人员!尤其是苏凌、李永清、梅芳、杨连霞。 此致 河南理工大学 万方科技学院04法学一班:叶li亚 2005年8月26日 实习期间收集整理常用法律知识 1、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分工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决定逮捕的期限 应当在10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日至4日。 3、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如何处理? 应当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消案件的决定。 4、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决定? 应当在1个月以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5、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7、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其行为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是不构成犯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8、哪些人不适用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因特殊原因流产),不适用死刑。 9、****妇女罪?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同妇女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妇女罪。对罪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奸不满14周岁****的,从重处罚。 10、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以出卖为目的,有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对罪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1、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谁进行?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12、询问犯罪嫌疑人由谁进行? 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3、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1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如何处理? 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询问。再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5、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批捕的期限? 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接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16、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上述措施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行使。 17、哪些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监护人、监护人。 18、犯罪嫌疑人从何时开始可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19、刑事证据包括哪几种?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材料

20、哪些人不能作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本文内容中国教“育资源网,

法院实习单位意见范文第3篇

一、高职法律教育校企合作的现状

所谓“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加强与企业的多层次、全方位合作,使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方向更适合企业的需求的一种办学模式。学校依托企业优势,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一方面使学校教育功能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求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另一方面使企业更愿意接收学生,并据此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高职法律教育作为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上的一个类型,以培养胜任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等基层部门中律师助理、司法助理等基层岗位的法律职业辅助人才为特色;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肩负着培养面向服务、管理第一线需要的法律应用型人才的重任。高职法律教育具有的法学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其实施校企合作战略时,既要与高职法科生未来的用人单位合作(如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也要与不是用人单位但属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如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从理论上讲,高职法律教育与上述任何单位合作,均有利于增强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有利于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有利于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高职法律教育普遍存在建设经费不足、受重视程度不够的现实又告诉我们,学校没有财力、也没有精力与上述每个单位都深度合作,必然要优化合作对象。

目前来看,高职法律教育与法院合作办学是高职法律教育校企合作的最常见、最成熟且最具有代表性的合作模式。高职法律教育选择法院合作有其内在原因:

(1)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拥有丰富的教学资源(如人力资源、案件资源及实践条件资源等),有能力、有实力与拥有丰富的潜在劳动力资源的高职法律教育进行资源互补。如存在案多人少、人员超负荷工作等现象的珠三角地区法院,可提供大量的岗位让学生进行档案装订、速记等事务性工作的训练,可见法院与高职法律教育完全具备开展校企合作的现实可行性。

(2)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行使宪法赋予的司法审判权,是一切诉讼活动的终结,它处于诉讼活动的中心位置。它要对各种性质的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又要对各种诉讼主体的活动审查评价,涉及的法律、法规最多,案件材料也最为丰富、齐备。而且无论是律师事务所、检察院,还是法律服务所、企业,要进行诉讼活动,必须与法院有业务往来。而掌握、熟悉法院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及工作要求,对于学生毕业从事法律职业辅助工作的意义重大。

(3)在各级各类法院之中,基层人民法院是高职法律教育最合适的合作对象。因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种类最全面,受理的案件数量最多,基层人民法院本身的数量也最多。

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以人民法院与高职法律教育的校企合作为视角,探究、探讨高职法律教育校企合作困境和出路,期望能通过分析法院与学校合作这个“点”带动高职法律教育校企合作这个“面”的思考。

二、高职法律教育校企合作的困境

高职法律教育自诞生以来就与法院开展办学合作,各所院校与法院合作的具体做法各异,但合作内容上却有许多共通之处。如合作坚持共建、共享、共赢的“三共”原则;合作项目多,包括庭审观摩、顶岗实习、人员互兼互聘、编写教材、课题研究等;合作时,学校主动、法院被动等等。两者的合作经历了由原先的学校向法院提供实习生“单向流动”的关系逐渐变成校院共同参与的“双向互动”的关系转变过程。学校与法院的合作更是由随意性、盲目性,慢慢到现在与法院的“联合办学”、“工学结合”等。然而鉴于法院单位性质的特殊性,在很大程度限制了高职法律教育校企合作朝纵深发展,两者的合作正面临巨大的挑战。

(一)顶岗实习与直接就业的困境

16号文明确指出:高等职业院校应该推行顶岗实习这种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中顶岗实习。顶岗实习既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又是校企合作的重要载体或表现形式,对于高职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上文可知,高职法律教育与法院开展顶岗实习并不难。法院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件多人手少,办案力量不足等情况,欢迎动手能力强的高职法科生实习。这些实习生一般充当书记员助理身份,协助书记员、法官处理案卷整理与装订、当事人接待、文书送达、庭审速录和打字复印等事务性工作。虽然高职法科生可以进入法院顶岗实习,但是与进入企业顶岗实习有些不同。在企业顶岗实习,很多企业把实习生作为企业未来招聘人选,若学生素质不错、顶岗实习表现又优秀,学生由实习生变为正式员工屡见不鲜。然而,在法院顶岗实习,很少有法院把实习生作为自己未来的员工看待,无论高职法科生素质多么高、实习表现多么好,被法院留下来作为正式员工几乎没有可能,即使是作为法院非正式员工(如临聘员工或合同制员工等)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的结果与法院招人用人体制的特殊性有关。法院作为国家机关,招人、用人实行“凡进必考”(公务员考试)原则,甚至是“双考”(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求职者须“过五关斩六将”。先不说这种考试难度,就光参加这种考试的条件就很高。如参加司法考试一般必须要具备本科学历。对于只能授予大专学历的高职法律教育,面对如此高的文凭门槛,只能望“凭”兴叹。这种遗憾将直接影响校企深度合作。有研究表明,只有在法院希望实习生成为自己未来的员工前提下,法院才有可能让实习生接触到岗位核心任务,否则,顶岗实习质量不容乐观。如果法院仅是出于人员紧缺的原因接收学生顶岗实习,那么法院将只会有急功近利的劳动力需求而忽视对教育的配合,人民法院在参与高职法律教育的程度上大打折扣。可以顶岗实习但无法直接就业,是高职法律教育与法院合作面临的首要困境之一。

(二)人员互兼互聘与法官禁止兼职的困境

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具有“双师型”、“专兼结合”特点,建设目标是打造一支专兼结合且具有双师结构的教师团队。针对高职法律教育与法院的合作要求,教师队伍的培养具体体现在:(1)安排专业教师到法院顶岗实践,积累实际工作经历,提高实践教学能力,提高专业教师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比例;(2)聘请法院的法官、书记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让兼职教师承担实践技能课程的教学任务。总体要求是“教师走出去,法官、书记员引进来”。在具体实践中,“教师走出去”进法院顶岗容易实现,如教师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案件审理,或者假期到法院调研等。而“法官、书记员引进来”担任兼职教师却有一定的难度。这种难度并不是说授予法院法官、书记员学校“兼职教师”、“指导专家”、“客座教授”等荣誉或头衔有难度,事实上很多法院法官以“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到高校设讲座、做报告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可是真正要法官以兼职教师名义履行16号文规定的“承担学校实践课程教学任务”义务,并且学校给予一定的报酬,这就有违法之嫌疑,违反的法律是《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法条的意思是:法官要在法院外兼任职务,应满足三个条件:工作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不得领取报酬。当然并不是说这三个条件无法满足,法官基于学校与法院的深度合作关系友情客串义务无偿讲授也时有发生,但是要法官担任兼职教师讲授实践课程长期不拿报酬,这种具有奉献精神且难逃违法嫌疑的做法显然不切合实际的。因此,不同于学校与企业合作中双方人员互兼互聘自主决定权大,高职法律教育校企合作面临的第二个困境:人员互兼互聘与公务员兼职禁止的困境。

(三)校企深度融合与司法独立的困境

自“校企合作”被确定为高职院校主要办学模式以来,已经从初期的搞不搞校企合作模式的探讨过渡到现阶段的校企合作搞得怎么样、搞得深不深,校企之间有没有深度融合,有没有实现“校中有企,企中有校”办学场面。高职法律教育与法院要实现深度融合,合作内容肯定不应局限于前面已提及到的顶岗实习、人员互兼互聘等,而应向纵、横两向(即合作广度、合作深度)同时推进,如学校与法院共同举办订单培养班,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等等。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的原因,学校与法院的合作不可能像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一样,合作深度、合作广度的决定权由学校和企业双方合意说了算,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切合作都有可能。学校与法院的合作除了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看法律是否有禁止性规定,甚至还要看合作是否有损人民法院的司法独立形象等等。学校与法院之间合作需三思而后行。如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规定了回避制度。万一学校遇到官司,一旦成为深度合作的法院当事人时(被告或原告)(如建筑公司因工程款欠款学校、合同制教师因劳动合同纠纷学校等),深度合作关系有可能成为对方当事人申请法官回避的理由。正是因为有了法律的规定,因为法院的司法独立特殊性,导致了法院与高职法律教育之间依然存在隔离带,无法形成利益共同体,无缝对接将成“幻想”。这也是高职法律教育校企合作必须面临的第三个困境:深度融合与司法独立的困境。

三、高职法律教育校企合作的应对措施

无论是无法直接就业,还是法官禁止兼职,抑或是司法独立要求,这些阻碍学校与法院合作的因素都与法律有禁止性规定有关。这些困境得不到妥善解决,高职法律教育与法院深度融合就将成为空话,更无法体现高职法律教育的办学特色,直接导致高职法律教育竞争力的下降。当然应该看到,由于学校与法院双方都不是企业,并不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也为我们克服影响合作的困境带来了些许信心。

各高职院校应做到:

(一)思想上:认清合作形势,端正合作态度调查显示,校企合作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引导、合作机制和校企双方交流的平台,普遍存在“学校热、企业冷”现象。高职法律教育与法院的合作,当然也不例外,且有过之而无不及。若考虑到全国还有600余所高校的法学院需要与法院合作的,其竞争激烈程度可想而知,合作前景不容乐观,合作形势严峻。在这种供需不平衡的状况下,大多数法院对“与高职法律教育合不合作”抱无所谓态度,持“排队等着与他们合作的学校、名校一大批”的态度大有“法院”在。但是对于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地域性的高等法律教育来说,其合作心态却不能如此。要充分认识到与当地法院合作重要性,“过了这一村,就没这一店了”,必须持“非合作不可”态度,主动出击,想尽一切办法,让那些出身于学科体系教育的法官了解职业教育,向他们展示职业教育的魅力,进而换来他们用实际行动对高职法律教育的支持。

法院实习单位意见范文第4篇

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中国报告网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中国报告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我爱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中国报告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2003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中国报告网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感受到在十六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

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中国报告网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法院实习单位意见范文第5篇

我所实习的单位是我家乡的一个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的一个基层法院――太湖人民法庭。在实践老师的教导下,让我深深感到作为一民法官是多么的令人骄傲,在这里我不仅找到学术理论体现和验证,更能找到一种神圣的使命感。

通过此次的法院社会实践,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2年来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法院社会实践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买卖合同起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个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太湖人民法庭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只有一名审判员,我们趁之为法官,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都没有到场,双方都由各方的律师出席,法庭还有一名书记员,负责记录法庭审理整个案件过程。我便出席了这一场法庭审理。先让我叙述一下案件的梗概。

原告:制造机动车公司

被告:销售机动车公司

原告与被告系合作伙伴关系,在去年就将原告公司制造的机动车运输给被告,被告诉称资金周转不灵,希望原告能晚些要求付清货物的全部货款,可是直至今年,被告还未将货款付清,几经原告的追讨,被告仍然没有全部偿还,还有1万6千元的货款,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作诚意,便提起诉讼。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曾还了XX元给原告,原告称没有收到。被告还提出原告的货物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质量标准,所以才迟迟未将货款付清。

经过法庭的审理:被告所称曾汇款给原告XX元,事实上,收款人的姓名不是原告并且是一个与原告素不相识的人,可见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符实。第二个焦点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在这件事情上,被告拿出了许多信件称是客户反映质量出现问题,要求退货,被告还称曾致函给原告要求退换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原告对被告的这些证据提出质疑,因原告当事人没有出席法庭不能确认事实真伪,要求与当事人求证后给予答复。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