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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07-0037-03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这两个准则在目标、制定依据、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本文仅选取会计处理上的主要差异进行分析。
一、两准则颁布的背景及?m用范围
2006年财政部正式《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实施,后陆续在中央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中施行,从而实现了大中型企业使用准则的趋同,揭开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国际趋同的步伐。2016年又对部分《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2010年为完善小企业会计核算,我国财政部印发《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15号),着手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以进一步促进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旨在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该类企业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公司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2)经营规模较小。本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其中工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 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建筑业营业收入5 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6 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3)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这三类小企业,不得使用该准则,应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小企业均可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选定一种准则之后不得随意转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四方面问题:(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该准则未作规范的,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4)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处理差异分析
(一)备用金会计处理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的,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可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备用金明细科目,也可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反映和监督备用金的周转使用情况。
例1:2016年6月1日,甲公司核定销售部备用金定额为10 000元,以现金拨付,并规定每月月底由备用金专门经管人员凭有关凭证向财务部门报销,补足备用金。月末,销售部报销日常业务支出8 000元。
1.若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1)拨付备用金:
借:其他应收款――备用金(销售部) 10 000
贷:库存现金 10 000
(2)报销日常业务支出,补足备用金:
借:销售费用 8 000
贷:库存现金 8 000
(3)若销售部不再需要备用金,将备用金以现金形式退回财务部门:
借:库存现金 10 000
贷:其他应收款――备用金(销售部)10 000
2.若甲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1)拨付备用金:
借:其他货币资金――备用金(销售部) 10 000
贷:库存现金 10 000
(2)报销日常业务支出,补足备用金:
借:销售费用 8 000
贷:库存现金 8 000
(3)若销售部不再需要备用金,将备用金以现金形式退回财务部门:
借:库存现金 10 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备用金(销售部)10 000
(二)坏账损失会计处理的差异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资产不得计提减值准备,按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条件确认,当资产减值损失切实发生时,采用直接转销法,直接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不得提前计提减值损失。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即采用备抵法。
例2:某企业2016年6月发生坏账3 000元,之后又收回2 000元。
1.若该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1)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3 000
贷:应收账款 3 000
(2)之后又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2 000
贷:坏账准备 2 000
同时:
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应收账款 2 000
2.若?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1)发生坏账时:
借:营业外支出 3 000
贷:应收账款 3 000
(2)之后又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营业外收入 2 000
(三)存货盘盈盘亏会计处理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中盘盈的存货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中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具体原因,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属于定额内损耗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收发、计量或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存货盘亏、毁损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例3:A企业在年末进行存货清查时,发现甲材料盘盈30千克,金额1 200元,后经查明原因是收发计量误差所致。另外发现乙材料盘亏50千克,金额1 000元;丙材料毁损15千克,金额18 000元;库存商品A产品毁损10千克,金额2 300元。经查明原因处理如下:A产品因管理不善毁损,收回残值300元,过失人赔偿2 000元;乙材料属于定额内损耗;丙材料被洪水冲走,因自然灾害造成,由保险公司赔偿15 000元,增值税率17%。
1.若A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1)批准前处理:
借:原材料――甲材料 1 2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 2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4 530
贷:原材料――乙材料 1 000
――丙材料 1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 230
库存商品――A产品 2 300
(2)批准后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 200
贷:管理费用 1 200
借:管理费用 1 17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 170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7 550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3 51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1 060
借:其他应收款――××过失人 2 000
借:原材料 3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 300
2.若A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1)批准前处理:
借:原材料――甲材料 1 2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 2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4 530
贷:原材料――乙材料 1 000
――丙材料 1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 230
库存商品――A产品 2 300
(2)批准后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 200
贷:营业外收入 1 200
借:营业外支出 1 17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 170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7 550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3 51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1 060
借:其他应收款――××过失人 2 000
原材料 3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 300
(四)短期投资会计处理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在取得短期投资时按公允价值计量,在“资产性金融资产――成本”账户中核算,相关交易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投资收益”;持有期间在资产负债日考虑公允价值的变化,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核算;处置时要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入“投资收益”。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取得短期投资时按历史成本计量,在“短期投资”账户中核算,相关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成本;持有期间内仅考虑“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处置时只需将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即可。
例4:A公司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6年2月10日购入股票1 500股,当时每股市价5元,交易费用75元。2月28日市价变为每股5.5元;3月31日市价又变为每股4.9元。4月2日出售当年2月10日购入的这批股票,每股售价4.8元。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2月10日购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7 500
投资收益 75
贷:银行存款 7 575
(2)2月28日市价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75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750
(3)3月31日市价变动: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900
(4)4月2日出售:
借:银行存款 7 2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50
投资收益 15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7 500
同时:
借:投资收益 15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50
(五)固定资产盘盈会计处理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过渡,盘盈净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5:甲企业于2016年5月6日对企业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6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0 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若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1)盘盈时:
借:固定资产 100 000
贷:累计折旧 40 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 000
(2)调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 000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 5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4 500
(4)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 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 500
2.若甲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1)批准前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 000
贷:累计折旧 40 000
待处理财产损溢 60 000
(2)批准后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6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60 000
当然除了上述几方面两准则存在不同之外,还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1)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2)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按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差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应确认为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3)汇兑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冲减“财务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营业外收入”。(4)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按备抵法计提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损失,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5)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按备抵法计提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6)税费的核算:《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项目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科目。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于购买印花税票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项目,均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核算,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科目。(7)所得税核算:《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在计算应缴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基础上,确认所得税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将计算的应缴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
关键词:前期差错;以前年度损益事项;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两种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前期差错事项的会计处理
收录日期:2014年8月1日
一、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主要用于两方面的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通过本科目核算。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二、前期差错事项的不同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A厂上年度职工福利费采用“先提后支”方法,一项职工福利费1,493元本应从已计提的福利费中支取,却计入了生产成本。同时发现,上年度分配材料成本差异时,少分摊超支价差500元,要求做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149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9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
贷:材料成本差异 5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93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48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4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75
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其中,“资产负债表”年初数调整如下:“应付职工薪酬”减少1,493元,“存货”减少500元,“应交税费”增加248元,“未分配利润”增加670元,“盈余公积”增加75元。“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年年末余额”调整如下:“未分配利润”增加670元,“盈余公积”增加75元。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1493
贷:生产成本 1493
借:生产成本 500
贷:材料成本差异 500
对小企业而言,无需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年初数,只要在本年度报表中正常反映上述调整分录即可。
一、债务重组关键术语定义
(一)债务重组定义
原准则: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两者差异:①新定义没有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②新定义债务重组没有将“债权人做出让步”作为一个必备的条件,即不仅包括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也包括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日的确定
债务重组完成日简称债务重组日,是指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具体描述为:非货币性资产抵偿的债务重组日是指办妥有关资产转让手续的日期;债权转股权的债务重组日是指办妥股权转让手续的日期。 (三)债务重组方式
①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②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③债务转为资本(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④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⑤混合重组方式(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组合)。
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改变了过去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反映的规定,现在的规定为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一般原则:①债权人做出的让步应计入当期损益。②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的让步,债务人计入资本公积。③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原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要求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失。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原准则:要求债务人考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将该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同时确认非现金资产转让损益。新准则:要求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原准则: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不发生债务重组损失。 1.甲企业(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218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68
贷:短期投资 206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88
2.乙企业(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短期投资 2075
坏账准备 105
为强化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本文拟针对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一些探讨。
(1)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思路和原则中第一条就提到了遵循基本准则与简化要求相结合,按照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总体框架,基本准则是纲,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但是,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是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到“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这个逻辑顺序来制定的。由此看来,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两个子系统。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的两个子系统的提法就和之前已经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表述有冲突之处,应需进一步考虑。
(2)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准则框架下的其中一个子系统,那么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应的具体准则也应该是基本准则指导下的具体处理。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该征求意见稿中则省去了基本准则这一章,则是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但是,这样做似乎有些不妥。例如,会计计量中的“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等计量属性都不适用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再比如,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相应的减值处理,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也没有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这些处理都是基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谨慎性,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信息需求的使用者同企业会计准则中信息使用者不一致,导致了谨慎性相对于可靠性处于了劣势,这就需要考虑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具体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还是否需要符合谨慎性。这一系列的不同,加之第一个问题指出的两个子系统混乱的逻辑关系,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也应有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相应的纲可以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有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相应适用范围为中国境内的大中型企业,而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为中国境内的小企业。两个会计准则下又有相应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
(3)为了简化和便于操作,该小企业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是以税法规定为基础的,各资产均不计提减值准备,适用应付税款法计算企业的所得税等。这样,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所得税一致达成大体一致,但是与企业会计准则不一致了。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其中有一项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可比。在小企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中提出,符合本准则的小企业既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由此,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财务报表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财务报表缺乏很大程度上的可比性。这样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关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处理。增值税的缴纳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这里还是比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处理,相应的应交税费下面仍然有几个分栏科目。但是,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大部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范畴。因此,这里应该区别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处理,相应的不需设置应交增值税的分栏科目,而是按小规模纳税人核算应交增值税的处理,同时可以注明小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在原准则解答四以后,上市公司对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实务基本上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不按照原准则解答四规定处理,仍然在票据贴现时核销应收票据;一种是按照原准则解答四规定处理,但仅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视为融资业务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仍然在贴现时直接核销应收票据,理由是银行承兑汇票被追索的风险极小,远低于或有事项准则中认定“极小可能”的概率标准的上限(5%)。上述第一种方式肯定是错误的,第二种方式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否也应按照融资业务处理方面也一直存在着争议。
2006年2月15日,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之后,在有关准则和指南中并没有对票据贴现业务作出直接、具体的规定,这体现了新会计准则从“规则导向”原则向“原则导向”原则的转变,但目前会计职业界还没有广泛适应原则导向的变化,对于票据贴现业务的处理反而模糊不清了。
那么,执行新会计准则之后票据贴现业务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1 从票据贴现业务的商业实质角度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颁布、1996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贷款通则》第9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并列,同时明确“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注意这里的“商业汇票”是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的。
目前中国各商业银行的票据承兑协议中,无论是商业承兑汇票还是银行承兑汇票,均列有明确的追索权条款。
由此可见,无论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还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其商业实质就是变相的融资贷款。这无论是在金融领域还是在会计领域都已达成共识。如果在贴现时直接核销应收票据,则只能反映出该业务的最终结果,却无法反映融资业务的过程,更加无法反映融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尽管这种风险目前发生的概率不高)。
2 从新会计准则及权威解释的相关内容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规定,会计处理应该反映其经济实质,况且票据贴现无论从实质上还是形式上均表现为融资业务,因此只有将票据贴现按照融资业务处理才能反映其实质,这里追索事项发生的概率并不会影响其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金融资产四种分类,应收票据属于金融资产中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因此其终止确认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中对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表述为: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 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 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3) 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二十四章“金融资产转移”中对于终止确认的表述为:
“以下情形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1) 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无法收回时,购买方不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业也不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企业可以认定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 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通过企业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企业按一定价格出售了一项金融资产,同时约定到期日企业再将该金融资产购回,回购价为到期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此时,该项金融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其减值损失由购买方承担,因此可以认定企业已经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3) 附优先回购权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按照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在购买方随后出售该金融资产时,企业有以公允价值优先回购该金融资产的权利,此时可以认定企业已经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4) 附重大价外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买方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的可能性极小。
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按照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的看跌期权合约,购买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该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由于该期权为重大价外看跌期权,致使购买方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的可能性极小,此时可以认定企业已经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5) 附重大价外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卖方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的可能性极小。”
请注意在表述第一种情况时,讲解中的表述比指南正文增加了一个关键词“任何”,这表明准则制定者在最近的会计准则解释中进一步严格规范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以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因此,我们认为尽管新会计准则没有对票据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但从金融资产转移角度看来,存在票据追索权条款的票据贴现,是不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
3 分析结论
以上我们分别从票据贴现业务的商业实质和新准则相关规定两个角度分析了票据贴现业务。
综上我们认为:
(1) 票据贴现的形式和实质均为融资业务,会计处理应该反映其经济实质,因此会计处理上无论是资产负债表还是现金流量表,均应将其处理为筹资业务,才能反映贴现事项的经济实质;
(2) 存在追索权条款的票据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因此相关应收票据不能终止确认(未附追索权条款的以及贴现行和承兑行相同的情况除外),同样票据的背书转让也应按照此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