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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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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

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第1篇

偏小的规模导致的各种竞争劣势与风险。首先,偏小的规模将影响中小商业银行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程度和信用评级。其次,偏小的规模将决定该银行是否达到规模经济,从而决定这类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成本竞争中是否处于有利地位。第三,中小银行缺乏自身的联行系统,其大部分结算需要通过人行或者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结算时间长,手续复杂,结算手段单一、落后直接影响了中小银行的信誉和竞争力。第四,偏小的规模也诱发中小金融机构粗放式经营,盲目扩张,表现之一就是存款虚增现象。

中小商业银行体制优势的边际产出呈递减趋势,有向“体制回归”的趋势,即“工农中建化”。原因在于这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大多依靠某种政府背景,自上而下组建,规章制度是参考国有商业银行的,人员基本都是从国有商业银行挖过来的,经营者选择方式以及激励方式与国有商业银行没有根本的区别,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更主要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董事会在聘任行长方面没有多少发言权。时间长了,中小银行也就变成了小型的“工农中建”,体制优势逐渐丧失。

银行治理机制有名无实,内部人控制与内控不力并存。一方面,作为股东利益代表的董事会、监事会对银行经营者缺乏必要的约束手段,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产权约束缺失,“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另一方面,作为利益人的经营班子在权利、收益和责任方面高度不对称。 市场定位模糊。在成立之初,中小银行一般把自己定位于为中小企业服务,但在以后的竞争中,又都逐渐转向跟随性市场定位,热衷于向地方重点项目或大企业投资,不得不与国有商业银行在自己并不占优势的领域进行激烈竞争。其结果是信贷风险过于集中。

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货币政策工具;宏观调控;商业银行;影响分析

[中图分类号] F83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7-0160-03

[作者简介] 袁明男,农行江西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江西 南昌 330008)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5月1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同时决定,从2007年6月5日起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这是央行年内第五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第二次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近几个月来,央行明显加大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进行宏观调控的力度,其背景是什么,对商业银行会产生那些方面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如何响应央行的货币政策措施?这是本文所要阐述的问题。

一、关于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相关理论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管理一国货币供给的条件下,为了指导、影响经济活动,保证国家宏观经济目标得以实现,而由国家制定、通过中央银行付诸实施的有关控制货币发行和信贷规模的方针、政策与措施的总称。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必须通过一系列与中央银行业务相联系的措施和手段来完成,这些措施或手段称为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工具分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和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最主要的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

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对货币的调控和影响是非常大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将带来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资产业务规模的变化,从而对货币供给有重大影响。也就是说,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则金融机构缴存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增加,可供自主运用的资金减少,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削弱,全社会货币供给随之减少;相反,中央银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减少,可用资金增加,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增强,货币供给随之扩张。

存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也是货币政策考虑的范畴。通过加息,可调控资产价格,令过热的股市和房屋市场降温。自2006年7月5日以来,央行出台了包括加息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在内的多种调控措施。特别是2007年5月18日,央行同时推出三项政策措施,即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升息、扩大汇率波幅。政策组合的推出,有利于增强政策的综合效应,加大调控的力度,综合治理经济偏快。上调准备金率旨在降低货币乘数与银行可贷资金规模,抑制货币信贷增速;贷款利率上调以及降低银行存贷利差意在抑制信贷需求和银行的放贷冲动,同时从供给和需求两端为信贷减速;存款利率上调有助于修正过低的实际利率,长期存款利率上调幅度超过短期以及活期存款利率不变有助于减缓存款活期化和储蓄分流的趋势;扩大汇率波幅有助于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增强汇率弹性,为扭转人民币单边升值预期、平衡人民币有效汇率创造条件。

二、当前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的背景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2007年在经济出现局部地区和部分行业过热、通胀上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央行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治理银行体系流动性过剩问题。近期,促使中央银行多次上调法定存款准备率的主要原因是货币信贷增长偏快。中央银行所担心的是,贷款的过快增长会助长经济的低水平扩张,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准备金率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增长,防止经济过热,并由此导致通货膨胀。在当前房地产投资偏快、证券市场持续升温、国际资本大量流入的情况下,既凸现了央行加大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同时也增加了其政策工具运用的难度。

当前央行对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对资金市场、证券市场及商业银行经营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从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看:

一是抑制商业银行货币信贷过快增长。根据货币乘数理论,货币供应量为基础货币与货币乘数之积,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决定乘数大小从而决定派生存款倍增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对商业银行而言,存款准备金率的上调意味着信贷扩张能力的削弱。

2007年1季度人民币贷款增加1.42万亿元,同比多增1678亿元。央行通过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收回流动性,每次调整50个基点,每次收回货币1500亿元,虽然相对于银行十几万亿元的流动性,不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如果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利率工具进行流动性和资产价格管理,连续调整累积到一定的时候,对经济的调整作用就将逐渐显现出来。成熟的市场经济一般都会出现利率调整的周期性。近5个月来央行对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就显示出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调整的周期。5个月内的第5次准备金率调整,以及两次存贷款利率的调整,除了在银行信贷发放与市场利率基准上将产生实质影响外,更表达了央行在流动性治理上从紧把握的强烈决心,也彻底打消了部分商业银行对央行货币政策严肃性所抱有的侥幸心理。

二是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将作出一定程度的调整,并对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以及获利能力来看,存贷款利差收入仍然是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则意味着增加存放在央行的准备金金额,这将直接导致其可以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减少。由于商业银行具有创造信用的功能,因此,商业银行实际减少的可以用来创造利润的资金将比增加的准备金数额成倍放大。

目前,商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1.89%,存款的综合筹资成本大约在2.55%左右,贷款一年期利率6.39%,存贷款与准备金利率的利差分别为0.66%和3.84%。那么在现有存贷款规模上,经过测算:假设调高存款准备金0.5个百分点,冻结商业银行可用资金1500亿元,按此连续调整四次则减少由于发放贷款而获得的利差收入为3.84%*1500*4=230.4亿元。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存款的综合筹资成本大于存款准备金利率,商业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还需要倒贴部分利息支出,补贴息差支出达0.66%*1500*4=39.6亿元。因此,据此估算,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的调整,将影响商业银行利润达270亿元。

三、商业银行响应央行货币政策应采取的措施

为积极响应央行的货币政策,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优化盈利模式,加快金融创新步伐。

一是要管住信贷总量,优化新增贷款投向。当前,在资产价格呈现不断上涨的趋势下,商业银行有必要控制过度的信贷行为,合理把握信贷投放节奏。同时,要着力优化信贷结构,严格信贷市场准入门槛,特别是要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和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放,注重提高信贷资金营运效益。据分析,各行业对升息的反应程度由机械制造业到农业依次递减,其中资金较为密集行业的影响度要高于劳动密集型行业。而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点行业,如建材水泥、房地产、纺织等行业的影响度极其自然地排在了前列。农业、交通运输、水电生产供应行业受影响甚微,这些也恰恰是国家目前产业倾斜及扶持的行业。顺应国家的产业政策,根据各行业受升息影响程度的不同,商业银行在贷款投向上应有所侧重,尤其是对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点行业的中长期贷款应该有所抑制,切实提高全面风险控制水平。

二是要完善风险定价机制,提高贷款综合收益水平。在贷款粗放经营受到遏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完善风险定价机制,提高贷款综合收益水平。目前各商业银行对贷款风险定价日趋重视,致力于开发科学、适用的定价模型,但由于受历史数据积累不够和实际经验不足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国内多数商业银行风险定价能力仍然较低。对此,应参照《巴赛尔新资本协议》的技术要求,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加快建立一套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准确地对风险进行定价,进而实现对贷款的风险差别定价,以降低信用风险,提高银行盈利水平。

三是增强主动负债能力,合理匹配资产负债结构。存款基准利率的上调,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的吸储能力,但付息负债利率的提高,也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筹资成本。同时,存款准备金率上调意味着银行增加存放在央行的准备金金额,商业银行的新增存款之中可用资金比例降低,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的自我约束管理体制下,促使商业银行更重视存款工作,以便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因此,商业银行一方面要增强主动负债能力,认真落实差异化服务措施,加快网点功能转型,真正实现客户分层、功能分区、业务分流,在增加存款总量的同时,优化负债结构;另一方面,要根据负债的期限、利率结构,合理安排资产的期限、利率结构,将资产与负债在资金种类和数量上的联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保持资金合理流动性的条件下,根据利率变化的预测和资产负债对利率的敏感性分析,及时调整各种不同利率资产和负债的敏感性缺口,扩大利差,达到净利差收入最大化的目标。

四是要加快业务创新,优化经营收入结构。今年5月份的这次加息与之前几次加息的重要区别是央行缩减了银行的存贷利差,特别是中长期存贷利差,压缩了银行贷款利润的空间。多年来,出于扶持国有金融体系的政策需要,中国银行业长期享受远高于国外同行的存贷利差,尽管这一过高的利差水平一直受到质疑和批评,但央行长期保持了银行业偏高的存贷利差水平。此次央行打破多年政策壁垒缩减存贷利差,显示央行抑制信贷增长的坚定决心。对此,商业银行必须顺应银行业务发展趋势,在业务增长方式上从外延粗放型增长向内涵集约型增长转变,在经营结构上由传统的存贷业务结构向资本节约型的综合金融服务转变,在竞争手段上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竞争转变。

今后,尤其要重视科技创新和业务创新,拓宽金融服务领域,努力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等非利息收入占比。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波动愈益频繁,西方商业银行加快了金融服务创新步伐,通过开拓中间业务市场,降低净利息收入占经营总收入的比重,以规避利率风险。如目前发达国家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高的甚至已经超过了60%,而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比重一般还不到10%,大力拓展中间业务是国有商业银行规避利率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国内商业银行要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的经验,通过增大技术投资,加快引进电子技术,提供电子银行服务;通过整合业务流程、调整组织结构,增加基金、保险、代客理财等中间业务品种,来适应和满足客户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通过服务的全能化,实现客户的多样化和收益来源的多样化,从而有效地分散经营风险。

四、央行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应关注的问题

2007年5月央行三项调控政策的同步推出,既反映央行货币调控思路的重要转变,也显示央行驾驭货币手段更趋熟练和灵活应变,相信对市场和经济的调控效应也将逐步显现。但是,?在存款准备金率成为央行常规性工具的同时,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一是合理掌握货币政策运用的频率和调整区间。准备金率的提高,在意味央行将冻结金融机构更多资金的同时,也必须为此承担更多的利息支出。就商业银行来讲,准备金率的提高,限制了信用扩张,而存款利率的提高,又增加了筹资成本。因此,存款准备金率的运用有必要设定一个合理区间,抑制央行利息支出的增加,同时兼顾商业银行的利益;如果继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或存贷款利率,希望也能够相应提高存款准备金的利率,适度弥补对商业银行净利润的影响。

二是进一步加强多种政策工具的综合运用。在当前中国流动性过剩、人民币升值压力日益增大、信贷扩张过快、货币投资反弹压力巨大、物价上行风险加剧的严峻形势下,单项政策的效力日趋弱化。因此,应在加强各种货币政策工具的组合运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产业、外贸、金融监管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多管齐下实现多目标调控,并借助政策组合集中推出的力量增强政策的综合效应。

三是应注意调控政策的协同效应问题。我国宏观调控关注多个经济目标,这使得央行在政策的协同和配套上需要更多的艺术性。比如提高准备金率和利率均是紧缩性政策,为了巩固我国宏观调控的成果,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是央行的政策导向,但升息又将提高人民币在国际市场的比价吸引力,加速国际资金的涌入,加剧国内市场的流动性过剩问题。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对流动性的关联影响预计还将显现和强化,这将对准备金率等数量型政策工具的运用产生更多的影响。因此,研究货币政策的协同和配套,谋划取得同向的效应,在我国宏观控制更加注重内在和结构的趋势之下显得更为重要。

四是应实行差异化的货币政策。针对目前农村资金存在着一定的“离农”倾向,为鼓励商业银行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加大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县域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应低于城市行金融机构。比如,目前农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高于其他三家国有商业银行0.5个百分点,高于信用社法定准备金率3个百分点。建议今后应区别各商业银行服务对象的不同,实行差异化的货币政策,合理确定县域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以鼓励进一步加大县域有效信贷投入,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第3篇

一、银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理论脉络

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与方法。主要包括资产管理理论、负债管理理论、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以及为商业银行比例管理提供了量化标准的国际公约——巴塞尔协议。

在商业银行产生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由于其资本来源主要是存款,而资金运用比较单一,主要对企业发放贷款,因此,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点主要在资产方面,通过对资产结构的合理安排来实现经营目标,由此形成了资产负债管理理论。1960年以后,西方国家社会生产流通的发展,要求银行提供大量的贷款资金,通货膨胀率的不断上升加剧了这一要求;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实施的各种法规和限制,使商业银行通过利率竞争来扩大吸引存款资金越来越困难。面对这种变化,商业银行寻求从非存款渠道即从货币市场引进资金,从而产生了多种新的融资方式。银行交替地使用这些融资方式可以从国内、国外,民间和官方多渠道扩大资金来源,提高解决资金需求的灵活性,缓和流动性方面的各种压力。由此,负债管理理论应运而生。

资产管理理论和负债管理理论在保持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均衡方面,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资产管理理论过于偏重流动性和安全性,在一定条件下以牺牲盈利行为代价,不利于鼓励银行积极进取,促进经济增长。负债管理理论能够较好地解决资金流动性和盈利性之间的矛盾,鼓励银行家发挥进取精神,但它依赖于外部条件,隐藏着较大的经营风险。因此,银行开始认识到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重要性。

资产负债综合管理把银行资产和负债的管理相结合,既概括了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的优点和长处,又克服了各自的弊端。该理论以资产负债表各种科目之间的对称原则为基础,尽力达到流动性、盈利性和安全性的均衡统一。所谓对称原则,强调资产与负债之间数量期限、利率的对称,要求银行以此为要求不断调整其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以谋求经营风险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国外商业银行为了达到经营目的,逐步形成了一系列资产负债管理的方法。主要有资金汇集法、资产分配法、差额管理法、比例管理法。

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召集12个西方发达国家中央银行行长会议,专门讨论加强经营国际业务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和风险的监管问题。会议通过了“巴塞尔建议”即如何衡量和确定国际银行的资本标准和资本适度比率。巴塞尔协议确定了资本的组成以及资本与资产比例、计算方法和标准比例。协议将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补充资本两档。核心资本由银行的股本和公开的储备构成,股本包括银行发行和实收缴足的普通股和永久性优先股;公开储备指银行公布的税后留成收益。补充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混合债务资本证券以及附属定期债务构成,另外,商誉不能作为核心资本组成部分,且对从事银行活动但并未纳入该家银行系统的附属机构的投资也不能视为银行的资本。协议对不同类型的资产和银行“表外”业务进行风险加权计算。风险加权计算是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它们五种不同的加权数,即0%、10%、20%、50%、100%,风险越大,加权数就愈高。在此基础上,巴塞尔协议签字国的银行必须保持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至少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至少为4%,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在1992年,签字国应完全达到上述标准。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的影响,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许多国家对该协议的准则制定了有关规定,以风险权数衡量资产信贷风险,以用资本充足率加强约束。这不仅使各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更为具体和严格,而且把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推向了更高的层次和水平。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现状及原因

在我国,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如何尽快地向规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过渡,是我国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与国际惯例相比还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1)资本充足率低,自有资金严重不足。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的水平,但我国对国有商业银行拨入的信贷基金当初就不是按比例拨入的,而且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资本金没有得到相应补充,因而现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极低,远远低于8%的水平。(2)存贷倒挂不平衡,超负荷运行严重。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信贷规模盲目扩张,信贷收支靠拆借和占用汇差来平衡,导致存贷倒挂、超负荷运行严重,与商业银行存贷比例要求相差甚远。(3)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差。流动性负债长期资产化十分严重,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比例失衡,国有商业银行在很大程度上靠借款来维持其流动性需要。(4)资产结构单一,存量板结。银行资产的80%以上都是信贷资产,且短期资产长期化十分突出,使国有商业银行资产不能满足流动性和多样性要求。(5)资产质量低,安全性差。逾期贷款和“两呆”贷款比例远高于商业银行资产风险比例的标准,资产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上述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状况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从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看,首先是自我积累机制缺失。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的利润分配是金额上缴和少量留利,没有建立起随资产增长而补充自有资金的积累机制,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多年来信贷资金未能得到应有的补充,从而影响了自身的资金实力,这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的主要原因。其次是缺乏资金运营的约束机制。存贷不讲来源,期限不讲对称,盲目扩张信贷,争规模上项目,不管期限长短和风险收益,这是造成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存量板结,超负荷运行的根本原因。再次是缺乏经营风险消化机制。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未能充分考虑自身经营风险,提取比例过低,且未能真正消化资产坏账,使国有商业银行资产风险有增无减。(2)从国家宏观金融运作看,由于金融市场不发达,市场金融调控采取刚性办法且松紧无常,使国有商业银行资金营运缺乏主动性,在调控中处于被动状态,从而给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带来巨大的负效应。由于金融市场不发达,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单一,在资产的流动性方面缺乏必要的第二准备金,如短期证券投资,短期拆放,短期票据贴现等。而中央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采取规模控制办法,调控时紧时松:松时敞口供应,国有商业银行千方百计扩张规模,行成许多无效贷款;紧时“一刀切”,国有商业银行只得牺牲好的企业压缩贷款规模,这使得好的差的企业都不能搞活。中央银行这种刚性控制使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每况愈下。(3)从社会经济环境看,主要是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企业经营机制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制约,政府直接干扰金融,企业吃信贷资金的“大锅饭”等,使得国有商业银行无法按照信贷资金的“三性”原则来运作。

三、创造条件,完善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

鉴于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的现状,如何向规范性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过渡,是个系统的工程。至少包括三方面问题:一是内部条件创造;二是外部环境改善;三是实行性操作方法。

(一)创造内部条件。(1)关于资本充足率问题。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有两条途径:一是充实资本;二是降低贷款风险。如何充实资本,要结合商业银行管理办法而定。其一是实行股份制改造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扩大股份的形式增加自有资本,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其二是国有独立的商业银行,可以从税前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自有资本金。在扩充资本的同时,最重要的是还要加强资产风险管理,建立严格的风险管理机制和责任机制,确保资产不再沉淀,降低资产风险系数,提高内涵资本充足率。(2)关于存贷比例问题。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例远远高于管理要求,如何在近期内改善存贷比例,最根本的就是要狠抓存款负债和紧缩信贷规模。对严重超负荷的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可实施“零增长”,盘活企业资产,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就目前的情况看,对经济的支持不是贷款规模不足,而是信贷使用效益不高,大量的贷款呆滞,企业贷款越多包袱越重。因此,通过盘活企业资金来支持企业发展,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贷杠杆。这方面各国有商业银行已经作过不少有益探索,走盘活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内涵式信贷杠杆效应之路,不仅是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需要,也是经济良性发展的需要,在紧缩规模的同时,负债要摆在“立付”的地位。(3)关于流动性问题。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对称,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且今后商业银行的资产要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要建立起诸如短期贴现、短期证券投资、短期拆入、短期抵押、担保贷款等类似的流动性较强、可充当第二准备的流动性资产体系,这样可以大大改善商业银行的应变能力。另外,对固定资产贷款商业银行要慎之又慎,对旧的固定资产贷款要压缩、要盘活,要严格控制新贷款的发生。

(二)改善外部环境。就宏观金融体制而言,首先,商业银行应能够通过金融市场来改善资产结构,满足资产流动性需要,使其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中争取主动地位,避免产生负效应。其次,间接调控是央行进行宏观经济调节的主要手段,央行应取消规模控制,运用贴现、再贷款和准备金“三大法宝”,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调控货币供应量,从而实现对商业银行信贷总量的间接控制。另外,中央银行还必须拥有科学合理的资产比例,有效地加强对商业银行的间接控制。再次,完善金融立法,明确银行信贷资产在企业债务中的优先偿还权。第四,建立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与消化机制,提高商业银行呆账准备率,改进呆账资金使用办法,开办金融资产和债务保险,防止金融风险。第五,逐步推动利率市场化,使利率发挥出应有的杠杆作用。

就社会经济环境而言,首先要深化政府职能的转换,减少行政对金融的直接干预,维护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其次,要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彻底改变企业吃信贷资金“大锅饭”的状况,对濒临倒闭的企业该破产的要破产,该兼并的应兼并,该转租的应转租,对这类企业商业银行不应再发放新的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的重点对象应是产权明晰、债权明确、有发展潜力、有效益、讲信用的企业。

(三)实行性操作方式。本文认为,可采取“总体部署,全面清理,确定基数,划分类型,分线分层、区别考核”的办法实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1)总体部署。就是由各级人民银行组成班子,对所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包括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2)全面清理。就是以会计年度为时点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全面清理核实,包括项目、期限、风险系数的确定,彻底摸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3)确定基数。就是根据清理情况计算出各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项目的各项比例,以这些比例作为各行资产负债比例风险管理的起点基数,并建立监测台账,为监督考核打基础。(4)划分类型。根据起点基数状况划分为三个类型,分别是已达到标准的(一类)、近2年内可以达到标准的(二类)、和需要2年上才能达到标准的(三类)。(5)分线分层、区别考核。即对于一类的支行实行规范的资产负债管理,各项比例按余额考核;对于二类的支行,仍实行“限额控制下的资产管理比例”管理,即对增量实行比例管理,对存量实行指标管理,待条件成熟后转为按余额考核;对于三类支行实行贷款的“零增长”以收定贷。三类行必须制定分期达标计划,按计划考核。分线考核的以县支行为主体,总行掌握到分行,分行掌握到县市支行,并通过二级分行直接进行监督。在分线考核的同时,还必须由同级人民银行对同级商业银行下达指导计划。

总之,实行规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核心。因此,在推进商业化改革过程中,一方面应加强理论研究,并在实践中开拓进取;另一方面要紧扣宏观金融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不失时机地加以推进,这个过程是发展和探索的过程,非常艰难甚至很曲折。因此,既要积极稳妥大胆实践探索,有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加以完善,促进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推进。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

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第4篇

一、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的原因分析

(一)1.为实现中央银行由以直接调控为主向以间接调控为主的转变,中央银行陆续摒弃了一些传统的货币政策调控手段,并在运用市场化手段调控货币供应量上取得一定进展。2.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制约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空间。经验表明,金融市场发达与否,对货币政策传导影响较大。我国金融市场建设还存在明显不足,一是市场比较单一,缺乏系统和层次。仅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和证券市场。且市场缺乏纵深,仅存在银行间、机构间的批发易市场,像柜台交易等基础性市场则没有。二是市场存在分割现象,缺乏联通。既存在地域分割,又存在条条分割,不同的市场主体分割于不同的市场。三是市场交易工具较少。缺乏形式的多样化、可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的金融工具,使交易不够活跃。金融市场的这种现状使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缺乏足够的运作空间,一些市场化货币政策工具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同时也制约了其基础性资源配置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能够及时正确反映社会资金供求状况的市场利率的形成,不能为中央银行及时调整货币政策提供正确的信号,进而影响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3.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传导路径单一,影响了货币政策效力。中央银行基础货币投放主要通过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窗口指导也主要面对国有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则往往被忽略,造成广大中小金融机构游离于货币政策传导之外。近年来,发生了存款重新向大银行集中的现象,而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增长缓慢,为防范流动性风险而必须提高备付率,使金融体系整体货币派生能力受到抑制。表现在贷款上则是信贷资金纷纷流向大城市和大企业,农村资金大量流向城市,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难以得到银行支持,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充分传导。同时,分业管理使货币政策作用范围缩小,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只能在银行业内部调整和传导,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上的资金调控与货币政策缺乏有机联系,使货币政策失去了一个重要的传导媒介,弱化了货币政策的影响力和货币政策对整个经济的导向作用。(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传导在商业银行内部受阻,影响了货币政策实际效应的发挥近些年来,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操作已明显区别于传统经济而具有经济杠杆的特征,已不再是完全取决于经济主体行为的内生变量。而商业银行自身矛盾重重和体制改革滞后又加剧了货币供应量的外生性,造成货币政策在商业银行内部传导过程受阻。商业银行面临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与迅速实现商业化改革的双重挑战,风险约束机制明显加强。但相应的激励机制没有跟上,风险控制与激励机制的不对称和责权利的不统一,造成商业银行过度关心贷款的风险,甚至以特殊市场份额和贷款的盈利为代价,放贷行为过于谨慎,甚至发生“惜贷”现象。其结果是银行的风险有所“缓解”,但广大企业的金融服务被忽视。那些融资渠道本来就狭窄的中小企业和企业的季节性储备资金、扩大生产规模所需的流动资金、新产品开发、短平快项目所需贷款等正常资金需要难以得到满足。

二、加快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完善和创新

多年来,我国货币政策一直以治理通货膨胀为重点,相应的货币政策传导呈现出“逆程序”的特征,即企业倒逼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倒逼中央银行。而近年来的货币政策传导程序发生了很大变化,由“逆程序”变为“顺程序”,即中央银行驱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驱动企业。这种新的传导程序使传统的货币政策传导路径遇到困难,很可能出现传导阻滞,必须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进行完善和创新。(一)优化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目前条件下,以货币供应量作为我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比较可行。而由于金融对外开放尤其是金融创新的加快,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指标的可测性、可控性以及有效性会大大降低。我国要对货币供应量指标进行完善,增加其涵盖内容,把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和国内金融机构外汇存款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提高其操作时效,并逐步过渡到以利率作为中介目标。经过改革积累和宏观经济环境的改善,利率市场化已经成为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人民币贷款利率需要加快改革步伐,应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的总体思路,稳步推进。建立起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由市场决定的市场利率体系和形成机制。这样能增强金融业的竞争活力,提高服务水平,还能提高利率的市场弹性,准确反映社会资金供求状况,为中央银行运用利率手段调节货币供应量,提高货币政策时效创造条件。(二)建立统一灵活高效的货币市场,完善和扩大资本市场,扩大公开市场业务1.加快发展货币市场。一是要发展同业拆借市场。扩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统一电子网络,扩大市场覆盖面。积极推进行业务,为众多中小金融机构进入全国市场创造条件。同时应更多地吸收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增加货币政策的传导范围。二是发展债券市场。注意加快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场发展的相关技术条件,加紧研究开办银行柜台债券交易业务,并尽量增加市场交易主体,着手培育人和做市商制度,建立一个面向所有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居民的全国统一的债券市场。三是发展票据市场。中央银行应通过完善再贴现政策,引导和推动票据市场立足于面向所有金融机构和企业法人,完善票据发行和贴现机制,为中央银行运用再贴现手段传导货币政策创造更大的空司。2.完善资本市场。一是要尽快弥补证券市场的结构性缺陷,建立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的二级股票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以造就足够多的市场参与主体。要在市场的参与和准入方面降低壁垒,减少行政性管理,在侧重于标准控制的同时让更多的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获得证券融资的可能性。二是要解决证券市场功能的结构性缺位问题,强化其资源配置作用。运用资本的趋利性、流动性,引导筹资者和投资者按市场规则追求资源配置效率,发挥资本市场在优化金融结构和传导货币政策方面的作用。3.扩大公开市场业务操作。为满足中央银行利用货币市场调节基础货币的需求,要扩大市场债券数量,尤其要增加短期债券发行量,扩大交易规模,提高商业银行债券持有量占其总资产的比例,以满足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需要。同时,要允许更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进入债券市场。这样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货币市场吞吐债券影响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实现扩大或收缩货币供应量的目的,提高货币政策传导的效率和效果。(三)提高货币政策决策的科学性,优化传导路径1.完善决策机制。中央银行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货币政策时滞的影响,提前做好货币政策安排,增强政策透明度,促使公众产生合理的政策预期。要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避免监管出现盲区或盲点。在制定货币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和发挥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作用,以扩大货币政策的传导范围。2.理顺传导机制。要着力理顺货币政策在银行业内部的传导机制。在人民银行内部,要适应管理体制改革的现实适当扩大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辖区货币供应量的调控权力,以加快货币政策在系统内部的传递速度。对政策性银行可增加金融债券的市场化发行规模,完善政策性金融功能,扩大其信贷投放。对国有商业银行则要进行综合性改革,重点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建立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建立健全信贷激励机制,改进金融服务,发挥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中的主力军作用。中小金融机构在落实对中小企业和农村货币政策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环节少、传导快,要把它纳入货币政策调控的范围,在再贷款、再贴现等方面与国有商业银行一视同仁。在商业银行信贷萎缩的条件下,支农再贷款可以引导农村信用社优化信贷投向、改善经营状况、增加农民收入、活跃农村经济,受到了普遍欢迎。中央银行要充分运用这些有效的传导媒介和路径,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作者:李丽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鸡西市支行

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定位;现状

一、基层央行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作为国家的金融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部门,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货币政策操作、外汇管理、国库经理、资金清算、国际金融合作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和任务将会更加明确,真正体现出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但作为中央银行的人民银行绝不是不需要金融监管了,人民银行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监管责任,因此正确定位,履行职责是关键。

第一,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履行看,中央银行需要加强金融监管。通常,中央银行的职能分成三部分,即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而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这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二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存款人通过银行机制而成为事实上的贷款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实质上就是维护一种信用制度,使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得以发挥,也使银行得以生存和运转。从以上这两条目标来看,不管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是否分离,不管金融监管的主要责任是由中央银行还是由其他部门负责中央银行都要承担一部分金融监管的职能,因为:首先一国的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较为复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都是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一些国家分别成立独立的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进行分别管理,但是金融体系的稳定是指整个大环境的稳定,在监管功能细分后,往往分出的独立机构只能够站在较为狭窄的空间里,对自己所管理的范围内进行管理,往往只注重微观效益而忽视宏观效益,在监管中互相可能会出现新的矛盾、新的风险,因此,要实现整个大环境的稳定就有必要对监管机构进行协调与信息疏导,对各监管机构的“业务冲突”或是“监管死角”进行处理,协助各监管机构做好工作,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在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时中央银行要向它们提供再贷款来渡过难关,但是再贷款同样具有某些商业贷款的性质,并非是无偿提供给金融机构的“免费的午餐”,如果向金融机构提供的再贷款成为了新的呆账坏账就得不偿失了,所以,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中央银行就有必要在日常工作中对各金融机构进行类似与日常检查的风险评估,各监管机构也有必要把被监管者的经营状况向中央银行反映,中央银行也有权对出现经营恶化的金融机构提出整改意见,以免出现上面所提到的问题。最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同样是货币政策目标所要考虑的内容,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将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和货币政策的实施。金融监管要为货币政策服务。货币政策目标是国民经济的总体目标,金融监管目标是金融体系的目标,所以金融监管当然要为货币政策服务,要通过提供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保证和促进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二者并无本质上的矛盾和冲突。

第二,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手段看,说明中央银行需要参与金融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最后贷款人手段是指作为监管者,为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对发生清偿困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财务上的援助和实施抢救行动,这种手段被认为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具体做法有:提供贷款、担保及兼并。以贷款来挽救行将倒闭的金融机构,好比打上一剂“强心剂”,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有时中央银行并不直接提供贷款或组织银团贷款,而是对发生困难的银行提供担保。使之能从金融市场上筹借资金已渡过难关。实际上,这与提供贷款在本质上区别不大。一是从机构上看, 我国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相对而言风险较高。与总行相比, 分支行立足于本地实际情况, 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情况更熟悉或更具有信息采集优势, 而且当发生风险时, 分支行也是处在风险的最前端, 更应承担起信息的采集、筛选、初步判断和传递作用。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时, 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应是在“最后”发挥作用的。二是在前期的风险处置中, 央行并不是无动于衷。因为央行要判定金融机构是否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可能的措施, 所以央行必须要关注风险处置的全过程。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自救, 与相关的沟通和协调是不可或缺的。央行分支机构在这一过程中也能发挥应的作用。三是再贷款和再贴现是央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常用的工具, 这两种工作的具体操作离不开各分支机构。严格使用、规范管理是再贷款和再贴现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 也是分支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具体体现。

第三,从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联系看,中央银行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有着某种天然的联系,这种天然的联系可以通过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体现出来。同样,也正因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有着业务上的联系,所以,中央银行就必然要参与到金融监管中来,没有中央银行参与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有关联的业务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集中存款准备金、对商业银行贷款、再贴现、清算业务等内容。具体来看:一是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须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幅度确定存款利率,其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幅度确定贷款利率。二是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使商业银行的长期贷款、中期贷款、短期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债业务等保持合理的比例,使各种期限的负债业务也保持合理的期限和结构。三是商业银行的重要投资须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并事先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四是商业银行应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等报表和其他资料,接受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等。五是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构成行政责任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是设立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总行审理后报国务院批准;设立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由商业银行总行提出申请,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批准;设立地、市级分支行,由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提出申请,报人民银行大区分行批准;设立县(市)支行、市区办事处、地市级分行营业部,由商业银行地市级分、支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核,报大区分行批准。七是对商业银行的检查和监管,包括不定期检查、金融机构年检和专题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机构设立的合法性,执行政策情况,经营情况等;监管商业银行的全部业务,包括对其资本结构的监管,对其资产负债比例监管和风险资产监管,对其信贷计划执行的监管,对其存贷款业务活动的监管,对其结算业务的监管,对其利率管理的监管,对其外汇业务的监管等。八是商业银行的主要领导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才能履职。九是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在对银行名称、注册地点、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进行变更之前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十是商业银行因各种情况不能继续经营,需要终止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才能清算和注销银行法人资格。

第四,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来看,中央银行也应加强金融监管。金融市场是金融领域各种市场的总称,在整个市场体系中,金融市场就是枢纽,是联系其他市场的关键,因为金融市场不仅是资金筹措、调剂的场所,而且具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引导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分散经济风险以及提供经济信息、调节经济等多种功能。不管监管体制如何,中央银行都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力量,因为首先,中央银行是金融市场的中介者。金融市场是由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形成的市场,金融机构、企业、政府、公共团体及个人是主要的供需者。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既不是纯粹的资金供应者,也不是纯粹的需求者,但由于它集中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和清算资金,当金融机构发生资金拆借、证券买卖等资金活动和需要清偿债权债务时,就可以通过它们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转移来实现。其次,中央银行是金融市场的参加者和调节者。公开市场操作也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政策工具。若认为有放松银根的需要时,就从金融市场购进金融资产,扩大货币供应,从而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若认为需要紧缩银根是,就向市场出售金融资产,从而减少流通中的货币量,最终对投资和生产规模起到调节的作用。既然中央银行是金融市场的中介者、参加者和调节者,而且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金融管理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这种既代表国家又超然于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地位,是指完全可以充当金融市场的监管者。所以银监局成立,金融监管体制虽发生了变革,中央银行仍承担着金融监管职能。

二、目前基层央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家实行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把原由人民银行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划给银监会后,据调查,基层央行有些人认为,现在人民银行没有监管权了,工作不好做了,说话无人听了。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本文已经反复强调根据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仍然具有9项监管职责,既有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部分业务的检查监督权,又有对所管内容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权,既有直接检查权,又有建议检查权,还有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权。所以,不是说人民银行现在什么都不管了,而是管的范围和对象不同了,即由原来主要对金融日常业务、机构设立、高管人员资格审查等微观监管转变为对金融市场、金融稳定方面的宏观监管。针对这一变化,基层央行应重新定位,把该管的切实管好,把不该管的交给别人,做到监管既不越位,又不失职。广义的金融监管包括预防性监管和保护性监管,此次的分拆只是将预防性监管的职能分出,保护性监管的职能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故人民银行不能放弃属于自己的责任。具体来看,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内部因素制约。员工依法行政意识薄弱,怠于行使监管权。一是“无所作为论”,认为监管职能的分离就意味着失去了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权,从根本上削弱了央行基层行在地方上的影响,必然导致其无所作为;二是“无权作为论”,认为金融监管是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权力,人民银行的工作是货币政策传导和金融服务,无权介入金融监管;三是“无力作为论”,认为失去了以监管权为支撑的助推作用,各项工作无法开展,工作时感觉力不从心。这三种认识的存在导致昆明人行怠于行使监管权,在客观上可能会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

第二,监管效率比较低下。一是监管资源配置不当。人行现有的监管职能散落在多个业务部门,而且监管行为普遍计划性不强,缺乏统一的规划与协调,缺乏统一的执法尺度,监管的整体效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二是监管力量薄弱。长期以来,不只昆明人行大部分央行基层行注重业务操作人才的培养,没有有意识地培养既熟悉业务知识又熟悉行政执法基本知识的人才,导致监管人才严重不足。三是执法流程不规范。业务管理与执法监督连为一体,查处不分离,职责不清,监督不到位。四是非现场监管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央行基层行的非现场监管大多就是收集、整理金融机构的报表,而对于这些数据的真实性缺乏监督和制约的手段。同时,由于人才和技术手段的限制,央行基层行对于这些数据的再加工能力也十分有限,制约了非现场监管作用的有效发挥。

第三,监管依据与措施不明确。一是条件不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除第三十二条的九种监管权外,人民银行只有在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经国务院批准才能行使监管权。但此条件规定过于原则化,对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认定既没有质的要求更没有量的规定,尤其是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未制定有差别的认定指标,实践中不好把握、难以实施。二是保障不明。任何法定的权利大抵应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含义,即权利的确认、权利的保障、权利的补救(即反面的保障)。具体到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则表述为:人民银行监管权的法律法规条文上的确认;人民银行监管权的保障即以什么来确保监管权得以施行;人民银行监管权的补救,即当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受到侵害时,以何种手段加以恢复或补偿。《中国人民银行法》只是简单地对人民银行的监管权进行了确认,却没有给予相应的保障与补救。换言之,人民银行的监管权行使后没有对应的后续措施,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难以进行处理与惩戒,对侵害监管权的现象难以进行有力的对抗。而没有强制力保障的监管权是不完整的,是没有威慑力的,是达不成监管的预期目的的。在实践中,也常常发生央行基层行行使监管权的时候无能为力,不了了之或难以作为的情况。三是内容不明。《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监管权缺乏对其方式、方法的具体要求。如:定期或不定期限、现场或非现场、可以采取的监管方法、在监管中的应对措施、监管程序等。这种没有具体内容的监管权极易空洞化与形式化,加大了人为操作的风险。另外,由于人民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机构都享有监管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然会发生需要两者相互配合、支持与协助的情形。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管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行业监管机构应予以回复,但对银行业监管机构方面回复的内容、形式、不回复如何处理以及拒绝接受检查建议的责任如何界定等均未作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人民银行建议检查监督权流于形式。

第四,监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商业银行业务的新发展。目前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还停留在以手工方式为主的初级阶段,监管的技术手段和信息手段应用不足,监管的科技含量不高。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账务原始凭证上交给上级行,其账表也都以磁介质为主,无纸介质档案,这给人行网点现场检查带来极大不便,难以查找原始凭证。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商业银行将原来按科目填制科目日结衡账务改为按操作员代码来进行凭证的整理和平衡相关的账务,无形中加大了基层央行对辖内金融机构检查的难度。另一方面央行基层行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方面缺少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缺少具备熟悉被监管单位业务知识和对先进金融科技的跟踪掌握能力的专业人才,导致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三、正确履行基层央行金融监管职责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监管与调控并举,把监管定位到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上来

一是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基层央行除结合辖区经济金融实际及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窗口指导”外,还应组织开展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基层央行应该通过开展细致的调查和专项的检查来督促辖内金融机构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努力防止通货膨胀和金融风险的发生,大力维护币值稳定,促进辖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二是加强现金管理。基层央行应 当积极担负起管理好辖区现金流通的职责,扎扎实实地依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应督促辖内各开户银行依规严格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账户、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严格加强对开户银行、企事业单位库存现金管理,严格加强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取大额现金的管理,严格加强对银行卡存取现金和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大额提现的管理,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通过实施有效的现金管理来堵塞现金支付漏洞,控制现金发行,减少现金投放,防止通货膨胀的发生。三是加强再贷款管理。基层央行在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手段配合总行调控政策,适时适度调节辖区货币信贷投放量的同时,应该从严管理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切实规范操作程序,健全各项手续,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支农再贷款真正用到农民发展农业生产上,确保发展再贷款真正用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中小金融机构改善经营状况上,确保再贴现真正用到优化信贷资产结构、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支持辖区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上。

(二)坚持监管与维稳并举,把监管定位到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上来

一是加强对金融市场监管。基层央行应该根据上级行的授权,依规管理好辖区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行为和债券交易行为,黄金管理要调整职能,从过去的收售管理职能向监管、调控和服务职能方面转变,增强市场监管和服务意识,支持和促进辖内黄金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要加强外汇流出流入的全程监管,健全外汇收支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外汇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秩序。要加强对辖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动态监测,了解各类市场的运行状况,防范跨市场风险,促进金融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二是加强反洗钱管理。基层央行应广泛开展宣传,让商业银行充分认识洗钱的危害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增强商业银行参与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组织金融机构会计人员开展反洗钱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和水平;尽快明确反洗钱的主管部门和人员,建立由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辖区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辖内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法查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大力维护辖区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三是加强信贷征信管理。基层央行应根据总行的要求把信贷征信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在总行制定征信发展规划、征信管理法规出台之前,着重整合完善现有信息资源,积极做好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管理工作,通过切实加强对贷款卡发放与使用管理、信贷登记与咨询管理来健全借款人资信档案和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档案,扩大系统数据信息录入的覆盖面,提高录入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充分发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维护信贷秩序、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为尽快建成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打好基础。

(三)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把监管定位到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现代金融服务上来

一是加强反假人民币和残损币兑换管理。基层央行应该督促辖内金融机构做好辖区残损人民币的兑换与回收、假币的收缴与鉴定等方面的工作,认真负责地禁止代币票券的发行和流通,积极开展爱护人民币的宣传,严格依法查处假币收缴、残损币兑换和人民币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扎扎实实地竭诚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人民币正常流通服务,为维护人民币的信誉服务。二是加强国库管理。基层央行应通过加强对国库资金和国库业务的监管,不断推进国库服务创新,建立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制,做好国库核算系统与支付系统连通工作,抓好国库核算系统的完善和升级,推进银税共享pos系统建设,加强国库统计分析,进一步发挥国库服务于财政预算执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三是加强支付清算管理。基层央行应依法加强对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的监督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快大同城电子化实时清算系统和账户管理系统建设,为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服务;应认真组织协调辖区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业务,确保辖内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应寓有效的支付结算管理于高质量的支付结算服务之中,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不断创新支付方式,促进商业票据使用,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积极探索以票据和信用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工具为方向,能够满足多种经济活动和适应社会各阶层使用的支付结算工具,保证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及时到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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