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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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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会计准则

货币资金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商品期货 逐日盯市制度 浮动持仓盈亏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一、商品期货适用的具体会计准则

期货属于衍生工具范畴,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有套期保值与价格发现,但两者所具备的功能不同。套期保值是以规避市场风险为目的,以套保去锁定企业成本或企业的销售利润;而价格发现则更倾向于投机,投机者追涨利润最大化是期货市场实现价格发现的基础。根据企业从事期货业务的目的,分别适用不同的具体会计准则,如果符合套期保值会计的,按套期保值相关会计准则核算。如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则按金融资产相关会计准则核算。

很多情况下,主体从事期货交易的目的是套期保值,但是并不意味着从事套期保值的交易就一定能采用套期保值会计进行处理。套期保值会计的运用条件相当严格,一般一单对一单,即一个销售合同或采购合同或确定数量的库存,对应一个期货合约。但由于实务操作中很难做到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对象的一一对应,因此,要运用套期保值会计难度较大。绝大多数企业从事的套保交易都无法满足套保会计的运用条件,故一般多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来进行处理。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条规定,“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二、逐日盯市制度下的期货浮动盈亏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也即逐日盯市制度。其具体执行过程如下:在每一交易日结束之后,交易所结算部门根据全日成交情况计算出当日结算价,据此计算每个会员持仓的浮动盈亏,调整期货会员客户权益(客户权益=期初权益+期间入金-期间出金-期间手续费+平仓盈亏+盯市持仓盈亏),根据持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减去持仓保证金即为客户可用资金,持仓保证金除以客户权益即为风险率,当风险率过高,交易所便发出通知,要求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之前追加保证金,若会员单位不能按时追加保证金,交易所将有权强行平仓。逐日盯市与逐笔对冲的比较如下表:

从上表可见,两者都包括浮动盈亏、平仓盈亏两个方面,最后计算的结果――客户权益都是一样的,保证金及可用资金也是一样的,区别在于逐笔对冲中的当日结存不包括持仓浮动盈亏。按照当前期货交易规定,浮动亏损额减少可用资金数,持仓浮动盈利甚至在当日是可以作为开新仓保证金的,在交易时段也可以出金,也算是“真金白银”,那么期货交易是不是没有所谓的浮动盈亏?会计核算上无需反映“浮动盈亏”呢?

笔者认为,在最终平仓前,这部分持仓浮动盈亏是在不断变化的;浮动盈利产生的可用资金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比如当日结算后产生了浮动盈余,但在第二天开盘前是限制出金的,一般期货经纪公司规定每日每一笔最高出金金额为可用资金80%,如果第二天一开盘就出现不利的巨大变化,昨天的浮动盈余马上就会消失,从而昨日的盈余无法变现。因此,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还是应该反映浮动盈亏。

三、会计核算实务

(一)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1.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反映期末持仓公允价值,即期末持仓浮动盈亏,负数在交易性金融负债列报。(1)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浮动持仓盈亏;(2)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期初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本期浮动盈亏,即本期持仓公允价值变动,既反映持仓浮动盈亏,也反映平仓后原来的浮动盈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数(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本期浮动持仓盈亏-上期浮动持仓盈亏)。

3.其他货币资金:反映期末期货资金账户保证金数,包括平仓后的实际货币金额,也包括交易保证金和结算保证金,但不包括浮动盈亏。尽管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浮动盈余也可以用于开新仓。浮动盈余已经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科目反映(期末其他货币资金=期末权益-浮动持仓盈亏)。

4.投资收益:本期实际盈亏是平仓盈亏减去手续费(本期投资收益=期末其他货币资金-期初其他货币资金)。

(二)期货保证金

期货合约为无本金合约,但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保证金的定义明确了它是双方履约交易的财力保证,和直接购买股票是有差别的。期货保证金分两部分,分别为结算准备金及交易保证金,两者均是货币资金,但是前者的使用不受限制,后者在持仓期间不能使用。因此,交易保证金也应该在其他货币资金中核算,但由于使用受到限制,还应该在报表附注中在所有权受限资产中予以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中不能作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可以根据期末期初差额,以净额反映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如果期末余额大于期初余额,反映为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反之,则反映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四、期货交易涉及税金

1.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营业税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可见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2.增值税。对于期货交易中纳税环节、计税依据及如何确定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有如下规定: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9第267号)规定,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1)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2)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同时针对期货交易升水、贴水有关税款征收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60号)还作出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无论发生升水或贴水,均可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所注明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尚未变现的浮动盈亏,暂时不应缴纳所得税。但根据对所得税的影响,应该根据到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具体核算如下: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资产×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反映内容为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当期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为当期递延所得税费用=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反映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即本期持仓浮动盈亏)对所得税的影响。

五、应用举例

1.出入金。假设开立期货账户后,通过银行转账向期货资金账户转入100万元,借:其他货币资金―期货保证金100万元;贷:银行存款100万元(出金作相反分录)。

2.开仓、平仓。平时每日交易时段开仓、平仓不需做分录。

3.月末对账核算。每月根据期货公司提供的月度交易结算单进行核算。

(1)假设开户当月结算单如下(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期初权益0,持仓保证金200 000,期间入金1 000 000,当日质押金0,期间出金0,可用资金829 000,期间手续费1 000,风险率19.44%,平仓盈亏10 000,追加保证金0,盯市持仓盈亏20 000,上日质押金、质押变动金额、浮动交割盈亏均为0,浮动持仓盈亏15 000,期末权益1 029 000。则本期投资收益=期末其他货币资金-期初其他货币资金=(1 029 000-15 000)-1 000 000=14 000元。分录为借:其他货币资金14 000;贷:投资收益14 000。本期浮动损益变动=本期浮动持仓盈亏-上期浮动持仓盈亏=15 000-0=15 000。则借:交易性金融资产15 0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5 000。当期递延所得税费用=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15 000×25%=3 750。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3 750;贷:递延所得税资产3 750。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期末为负数,在资产负债表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列表。

(2)开户次月交易结算单如下:期初权益1 029 000,期间入金、期间出金无,期间手续费2 000,平仓盈亏-10 000,盯市持仓盈亏-20 000,浮动持仓盈亏10 000,期末权益997 000,持仓保证金300 000,当日质押金、追加保证金、上日质押金、质押变动金额、浮动交割盈亏均为0,可用资金697 000,风险率30.09%。

本期投资收益=期末其他货币资金-期初其他货币资金=(997 000-10 000)-(1 029 000-15 000)=-27 000元。借:投资收益27 000;贷:其他货币资金27 000。本期浮动损益变动=本期浮动持仓盈亏-上期浮动持仓盈亏=10 000-15 000=-5 000。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 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5 000。当期递延所得税费用=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5 000×25%=-1 250。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 250;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 250。

(作者为硕士研究生、CPA、CIA)

参考文献

[1]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S].国务院令第267号,1999-09-01.

货币资金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1998年,按照国家财政部规定,我国境内所有企业均要编制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从此成为企业对外编报的三大主要报表之一,目前已得到广泛认可和运用。现金流量表的实施已有8年之久,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实务界,已得到普遍的认可和运用。现金流量表具有流量与存量的双重性质,既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又反映企业在该会计期间的期初期末的净现金余额,从而揭示了企业的流动性、偿债能力和财务弹性,对于投资者来说,这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报表原理,在正常情况下,现金流量表现金(或货币资金,包括现金等价物,下同)期末(初)余额应该与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期末(初)余额相等或相互钩稽。但是,本人对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公布的财务报表的粗略检索发现相当多的公司的财务报表并不符合该项原理,现举5家公司如表1所示。

表1中5家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两者的现金或货币资金期末余额都不相等,都是资产负债表大于现金流量表,其差额高达17多亿元(G重汽2005年底)。造成差额的原因首先是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与现金流量表的现金在概念上是不同的(尽管新浪网转载的各上市公司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改为货币资金)。前者包括企业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而后者仅指企业的库存现金和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以及两者的等价物。从实务上看,在很多情况下现金流量表的现金就等于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但如果企业货币资金中包括限制使用的现金或特殊的货币等价物,诸如定期存款、专项存款、冻结存款、现金抵押或担保、银行及商业票据等等,则必须从现金流量表的现金中剔除。其结果,就出现了差额问题。

对于该差额问题,现行处理方法是对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项目加注释。这种处理方法似乎也得到财政部、证监会以及深沪两家交易所等权威机关的默认,但笔者认为其中还有很大的商榷空间。

最值得商榷的是报表使用者使用报表的便利性问题。现金流量表与其他报表一样,其使用者主要不是会计人员而是非会计人员。因此,财务报表的通俗易懂和直截了当是非常必要的。如果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与现金流量表不能直接钩稽时,报表使用者就不能直接辨别出其差额是限制使用的现金,还是报表编制过程中出现的差错,这对报表使用者不仅人为地制造了障碍,而且极有可能误导决策。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会计准则制定、执行和研究机构同仁参考:

首先,放宽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界定,不能拘泥于“库存和可随时用于支付”,有些项目诸如银行及商业票据等,全部或部分地当作现金等价物。同时,可以考虑在现金流量表的现金项下加注释,来说明银行授信额度。因为获得授信额度本身就是财务状况特别是财务弹性高的表现,授信额度越大,说明财务弹性越高。

其次,在操作层面上,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可以采用下列两种方法之一修订财务报表:

第一,用货币资金概念修订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保持不变。现金流量表相关部分的现行格式如表2所示:

在该表中,用货币资金概念几乎全部“颠覆”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概念,但将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分成“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余额”和“受限现金期末余额”,从而为报表使用者提供了最重要的决策信息。至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如果需要,可直接用2006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余额减去2005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余额求得,进而计算出货币资金增加额中增加的受限现金的数额。更重要的是,这样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之间的现金就严格地钩稽起来,也就是说,该表中货币资金的期初期末余额与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期初期末余额完全相等。

第二,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概念补充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保持不变。资产负债表相关部分的现行格式如表4所示:

货币资金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资金运动; 价值运动; 评析

一、两论概述

“资金运动论”,即认为会计对象是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该观点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一经提出,就受到我国广大学者的赞同。后来虽然对于这种提法有新的解释和补充,说法也不尽相同,但是基本观点仍然没有改变。“资金运动论”也一度成为我国会计对象理论的主流观点。

“价值运动论”,即认为会计对象是存在于经济活动内部的价值运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于会计对象理论的研究又活跃起来,对会计对象的提法从资金运动发展到了价值运动。从此,就该观点展开了深入的争论研讨,而“价值运动论”也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会计对象是资金运动或者价值运动,这样的一种混合观点指出:“社会主义会计的对象是资金运动,资本主义的会计对象是资本运动,一切商品经济社会的会计对象都可以抽象为价值运动。”

二、两论评析

(一)两论相等么

既然有这么多人把会计对象表述为“资金运动或价值运动”,那也就是说它们是等同的概念,真的是这样么?笔者认为,它们所表述的是不一样的内容,两者并不是等同的概念。首先,“资金”是属于社会主义专有的范畴,而“价值”则存在于所有商品经济形态下,因而它们不可能相同。其次,会计对象有会计对象一般和具体会计对象之分,而通常会计对象一般都简称为会计对象。何为会计对象一般?也就是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成立的会计对象。那问题也就很明显了,资金运动最多只能算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会计对象,这跟价值运动明显是有区别的。再次,因为很多人在提会计对象的时候,都是局限于我国的会计对象,也就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会计对象,所以他们说会计对象是“资金运动或价值运动”,其实这也是不够科学严谨的。因为就算是在社会主义大生产条件下,企业的经济周转业务不仅仅是“资金”在运作,还有很多其他的方面是“资金”这个概念所不能概括的,如长期资产的消耗(折旧),知识技术的运用等等。也就是说,资金运动只揭示了会计对象的一部分。而价值运动就不一样了,企业的一切活动都是“价值”的具体化,它全面反映了会计对象。所以资金运动不等同于价值运动,而事实上资金运动只是属于价值运动的一个部分而已。

(二)“资金运动论”成立么

以上的讨论都是建立在资金运动是会计对象的前提下,即“资金运动论”这一会计对象理论是成立的。而事实上,它是否真的成立呢?虽然很多人都认为资金运动就是会计对象,但是笔者却认为它有很多的缺陷,不能作为会计对象。

1.“资金”概念不明确

“资金”是社会主义独有的一个重要范畴,然而,从社会主义建立直到现在,对资金的概念和范围的界定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其中的争议有:资金只是指货币资金还是指所有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资金只是垫支用于周转的短期资产的价值存在形式么;资金与财产物资的非货币性实物到底是怎么样的一种关系等等。这样用一个颇具争议的概念来表述会计对象,很容易引起人们认识上的混乱和误解,比如因为没有正确地解释资金和实物的关系,那是不是作为会计对象的资金运动就只是“货币资金”的运动呢?如果是这样,那非货币资金那一部分难道就不属于会计对象了么?这样人们就不能正确全面地理解会计对象,从而也使得会计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2.资金运动绝不是会计对象一般

既然会计对象是会计对象一般的简称,那么资金作为一个社会主义范畴的专有概念,在任何情况下,它都不能表述在其他社会形态下的会计对象,故资金运动绝不可能是会计对象一般。

3.资金运动不能完全概括企业的业务

如上面所讲,资金运动只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特别是跟“货币资金”密切关联的那一部分,并没有完全描述企业所有经营活动的内容。而会计肯定是对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控制,所以资金运动不能作为会计对象。

4.资金运动是多门学科的对象

在经济学界有人认为资金运动一般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对象,甚至还曾有人主张要把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改为《资金论》而与《资本论》相对应;财政学的研究对象中包含了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的收入、分配、运用及其管理等,这明显就是资金运动;金融学也把资金运动纳入了自己的研究对象中。若说会计对象也是资金运动的话,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即会计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其对象的矛盾特殊性怎么就没体现出来呢?

5.资金运动与多项计量属性相冲突

按照“资金运动论”,企事业单位资金运动全过程表现为资金的投入、运用以及资金的分配和退出,财务报表是对会计期末资金在生产经营各阶段不同存在形态的反映。因此企业的投入(如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必然以初始投入资金数来表示,产出(如产成品)应以初始投入资金数加在生产各阶段资金投入之和。这样,“资金运动论”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是相适应的。而我国当前会计计量属性是包括历史成本在内的多种计量属性的综合,特别是2006年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这是资金运动无法解释的。比如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成本是50万元,而期末的公允价值是60万元,很显然这增加的10万元并不是追加的投入,资金运动对此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同理,在期末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后,对存货计价所采用的可变现净值,对固定资产计价所采用的现值等,这些计量属性也是资金运动无法予以解释的。

6.资金运动不能引导出会计对象要素

会计对象要素是按照经济内容对会计对象所作的基本分类,是会计对象明确化和具体化的结果,那就应该能从会计对象推导出会计对象要素。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的定义,它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和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而这个权威定义同资金运动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一项资产的形成或存在并不一定能由资金运动引导出来,比如非货币易取得的资产,就很难与资金运动挂钩。

(三)“价值运动论”与新会计准则

1.价值运动与资产负债观

新会计准则体现了一个很重要的理念,即资产负债观。资产负债观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允地反映企业资产和负债现在的价值,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公允价值计量。如前面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例子,60万元才能真正反映该资产现在的价值,其中的10万元是由于该资产的价值变化而引起的,所以说价值运动跟公允价值计量和资产负债观是一致的。甚至可以说正是因为价值在运动(进而就会产生变化),才有了公允价值计量和资产负债观。

2.价值运动与全面收益观

全面收益观是新会计准则的另一重要理念,即它既体现了已实现的收益,也反映了未实现的收益。已实现的收益比较容易理解,而未实现的收益同样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典型代表。因为公允价值计量不是基于真实的交易,故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未实现的损益,但是也被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是“资本公积”科目中,并且在利润表中列示。所以全面收益观是价值运动的完整反映,而价值运动是全面收益观的内在原因。

3.价值运动与会计对象要素

按照新会计准则对于六个具体会计对象要素的定义,可以从价值运动予以推导,其实它们都是由价值运动产生的,并且其存在也会参与和产生新的价值运动。以资产为例,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和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无论是什么样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产,这些交易或事项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价值的运动;而在企业拥有和控制期间,这些资产又会进入各种各样的价值运动中间,如原材料投入生产,办公楼用于管理等;最后,它们以一定的价值运动形式退出企业,为之带来新的价值,如产品的销售。同理,可以从价值运动推导出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其他会计对象要素。

(四)关于“价值运动论”修正的评析

1.“价值”概念范畴的界定

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价值”只是属于商品经济范畴,所以说价值运动也不是会计对象一般。根据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教授的考察和论证,价值是物化在产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并非商品经济所独有。他指出,马克思等在有的地方讲的只存在于商品经济的价值概念实际上指的是交换价值。既然价值是物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就是不同社会制度共有的范畴。所以,价值运动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下,价值运动也就可以作为任何社会的会计对象,即它是会计对象一般。

2.价值运动与价值增值运动

现在很多人都认为,现代会计的对象确切的提法是企业的价值增值运动,而不是简单的价值运动。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将价值运动修正为价值增值运动。首先,价值运动提法中的“运动”已经表明了企业的价值不是静态存在的,而是动态的。这个“运动”既包括了位置的移动,如企业把自己的产品用于总部管理;还包括了价值形式的转变,如企业用现金购入生产材料;也包括了企业的价值增值,增值本身就是价值“运动”的一种结果,结果会怎么样没有必要在此给出。若专门描述为价值增值运动,这样就感觉价值只有“增值”这一种运动,而没有其他的运动。其次,一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根本就不会有价值增值,但是它们也需要有会计对象,因为同样需要核算和监督。这不能用它们是属于特殊会计主体来解释,因为会计对象一般就是适用于任何形式和业务的会计主体。再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企业的价值并不一定会增值,有可能会保持不变,也有可能减值。如果会计对象是价值增值运动,那些持平或是亏损的企业因为没有价值增值作为会计对象,难道就不用会计核算了么?

3.价值运动的定义范围过宽

有人认为价值运动是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提法,既有价值运动的质,也有价值运动的量,还有价值运动的形式等问题。所以吴水澎教授将会计对象定义在价值运动量的方面。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提法也是欠妥当的,因为会计不仅仅是核算而已,更有管理控制、计划预测、考核监督等的职能和作用,所以还需要综合考虑价值运动的质以及形式等方面的内容,这样才能全面反映出会计的职能和作用。

三、“价值运动论”面临的新问题

现在是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出现了人力资源、社会资本等新的范畴,并且它们在企业财富的创造过程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那么,人力资源、社会资本是否也是会计对象呢?价值运动对此又该怎么去说明呢?还有,如果它们是会计对象,那又该如何去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又该以什么样的计量尺度和属性予以反映呢?同时,现在也是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不断地扩张,表外披露的信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如上述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资本,还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管理部门的分析讨论等这些非财务信息也备受各类信息使用者的青睐,因为它们与企业的经营状况息息相关,也与众多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密切相关。那么对于这些表外披露的非财务信息,它们是否又属于会计对象呢?价值运动又该如何去解释它们呢?这都是对会计对象研究提出的新课题,也是对价值运动的新考验。

【参考文献】

[1] 葛家澍.市场经济经济下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2] 吴水澎,谢诗芬,薛祖云.会计理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3] 李孝林,孙芳城,等.会计基本理论比较[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

货币资金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1 现代审计风险模型下的货币资金的基本审计程序

(1)审计人员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下称《注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下称《审计准则》)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与制度规范。同时,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的规则设定,认真审查被审计单位的内部会计核算准则,进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规则设定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法规或准则的要求。此外,审计人员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财务人员的权责设置情况,防止出现因权责划分不明晰导致的舞弊问题的出现。

(2)在对被审单位设置的内部控制方法充分了解的前提下,结合《审计准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下称《内审准则》)及其他国家规范性法律法规要求,基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的要求,抽取适量适当具有代表性的货币资金收付凭证或通用凭证进行实质性检测。同时,对涉及跨截止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截止性测试。基于银行对账单,对被审计单位的各个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余额状态进行检查(询证)。对于可疑的经济业务,应结合“谨慎性”“重要性”的信息质量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询并认真记录过程,对确有问题的业务应保留证据如实披露,进而防止舞弊现象的出现。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7)》(下称《准则》)、《审计准则》或《内审准则》的要求,抽取各个会计期间有代表性的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总账核对,防止舞弊的出现。

下面,针对审计实务中货币资金核算项目下的各个科目常见的舞弊现象进行分析并进行应对措施的探讨。

2 库存现金的审计

2.1 库存现金审计概述

库存现金审计的目的在于一方面检查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项目所列示的库存现金是否真实存在、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告中是否做出恰当披露、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另一方面,从企业内部控制审查的角度出发,对涉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相关业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准则的要求、相关人员的权责划分是否明晰等问题又成为了审计的另一目标。在库存现金的审计实务中,审计人员除应遵循笔者在第一部分中提及的审计基本程序外还应该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底稿要求对相关业务进行实质性检测、截止性测试、询证及其他检测。

2.2 库存现金审计的常见问题

(1)会计处理中出现大额经济业务以现金结算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下称《现金管理条例》)及其他规范性准则的要求,企业留存的现金应当是有限的,且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进行会计核算。由于现金的流动性很强,控制风险也相对较高,大额经济业务使用现金核算很容易出现舞弊现象。

(2)现金存入银行,存、收款人是公司高管个人、出纳个人、或者公司关联方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应考虑被审计单位可能出现“私设金库”“公款私存”的问题。

(3)大额涉现业务手续不齐全,或相关手续材料与会计核算期间明显不一致;20*3年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某企业进行年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被审单位以现金核算采购的一批总价款逾万元的办公设备及多媒体投影设备。会计凭证显示该批设备价款30 000元,但在凭证后会计人员除了附一张来该市自某电子城商品名称为“电子配件”价款为16 000元的收据外,未见其他有效佐证材料,也未附任何大额现金的审批手续。相反,审计人员发现了大量的本地外地的餐饮发票和交通发票且发票时间从20*2年8月至当年资产负债表日各异。显然,该单位钻了现金管控的“空子”,以看似合乎情理的经济业务理由非法报销来历不明的业务事项。事后,经过审计人员的再三盘问,该单位财务主管最终承认其在会计处理上的违规行为。但由于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小,且为个例最终审计人员只是给予口头警告。由此,该单位现金管控存在风险,外来原始凭证报销审查体系不完备,资金走向不明等内控风险已经明确暴露。

2.3 相关问题的对策浅析

(1)严格进行实质性检测,大额涉现跨资产负债表日的业务进行截止性测试。在此过程中,审计人员除基于“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的信息质量要求进行抽凭,测试和例行询问外,还应关注凭证后附的附件佐证材料与核算经济业务在金额上是否一致,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准则的要求,以及该笔业务的发生在实质上是否合理等因素。对于可能存在问题的凭证应认真询问该笔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并认真做好记录。对于数额较大,确实存在舞弊风险且相关责任人无法解释,拒绝解释或提供虚假信息,解释不合理的经济业务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循执业准则的规定,保留证据严格披露。

(2)进行现金的突击盘点,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既往现金盘点明细。这一环节的有效实现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审计单位留存超出《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现金,进而对被审计单位的现金业务会计核算实现客观上的规范。同时,帮助被审计单位完善现金管理制度。需特别说明的是,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白条抵库”的现象,审计人员应追责到底,认真询问资金的去向,并进行仔细核实同时做好记录,备于审查。

3 银行存款的审计

3.1 银行存款审计概述

银行存款审计是指对银行存款及其收付业务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的审 查。银行存款审计的目的与库存现金审计大体等同。不只是要通过相关测试检查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银行存款项目的金额是否真实,而且要通过对凭证及相关材料的审查检测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业务处理是否合规、对资金的控制是否存在风险等,在此笔者不再强调。

与库存现金业务的审计不同的是,审计人员对制度设立和余额检验的同时,更应该关注银行存款的真实性、资金调节的准确性或未达账项的调节合法合规性、发生收付业务的关联方在实质上是否合理、定期存款或其他受限制资金是否合理入账等问题。

作为企业流动性最强,使用范围最广的一项资产,审计人员应通过采取控制函证、检查资金流水、关注定期存款和受限制资金、核查未达账项的方式来提升审计检测方法来控制审计风险。

3.2 银行存款审计的常见问题

(1)违背会计准则,跨期业务提前确认收入,未达账项处置不合理,增大资金控制风险。这主要体现为,被审计单位针对某些数额“可大可小”的跨截止日的经济业务在截止日前确认收入,即对未达账项的不合理处置。而前提是,该笔经济业务在截止日或资产负债表日前根本不具被确认收入的条件。这种情况的出现,被审计单位往往具有“侥幸心理”。由于,该笔交易或事项数额相对于该企业当期的利润来讲“不大不小”,而审计人员在对或有事项披露时往往要遵循“重要性”的原则。更多情况下,审计人员会选择盘问等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而最终往往只是给予口头警告,不了了之。因为被审计单位违规提前确认收入,已经在事实上影响了其“营业利润”“银行存款”及其他相关项目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此情况下,审计人员尽管按照《审计准则》或其他规范性准则的要求,对被审单位的银行存款基本户进行函证,其结果在事实上的可靠性已经不能准确判断。进而,存在问题的资金的去向已经不能被有效控制,如果审计人员想要追查去向只能依靠银行对账单或资金流水的检查、询问相关责任人等方法,这在客观上不仅加大了审计难度,更冥冥中加大了企业货币资金控制的风险。

(2)支撑会计凭证的原始凭证不充分,存在非法套现、公款私存的资金控制风险。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某企业进行企业内部控制风险审计的审计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3年会议费用共44笔,共计100余万元。其中单次会议消费5万元以上2次,单次消费4万~5万元4次,单次消费3万~4万元8次,单次消费2万~3万元14次,且会议场地多为四星、五星级高档酒店。这一现象不仅违反了该集团公司的内部管理要求,浪费大量的集团资源而且在审计人员抽查的金额较大的凭证中,全部未附参加会议人员签字,且部分凭证未附会议通知、未附会议纪要、未附带有相关责任人或同等效力人员签字的佐证材料等。仅附有费用报销单、会议预算审批和发票。这种情况不符合《会计准则》中会计处理“完整性”原则的要求,而且因会议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远远超出了同行业其他公司的费用支出,故无法确认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存在资金、物资流向不明和会计作弊风险。

(3)往来业务挂账金额与实收金额不符,资金走向不明。与未达账项违规确认收入不同的是,这种问题往往发生在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业务中。由于应收款项拖沓时间较长,往来单位可能存在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被审单位在此情况下可能会对每一期实际收到的价款做不真实的会计核算。某会计师事务所20*2年某在对某企业进行的年审中发现该单位于当年8月份收到了一笔来自应收款核算单位的款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上显示该笔业务价款80 000元,而当审计人员审查该单位当月的资金流水时发现,当天当笔业务被审计单位实际到款100 000元。经过仔细审查,审计人员发现,在当月28日被审计单位所做的一笔摘要为“核销**市应收款”的会计凭证中涉及的**公司在该公司其他年份其他月份均未出现且该笔28日的会计凭证后未附发生应收款业务时的会计凭证。审计人员推测,被审计单位很有可能存在利用对往来业务非法挂账的违规核销确认收入进而获得非法收入的情况。事后,经过审计人员的再三盘问,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承认了其进行违规会计处理私立账户获取非法收入的事实。该责任人也在同意进行审计调整的同时表示愿意对潜亏款项进行补偿。

其他应收、其他应付业务核算对象是被审计单位高管、出纳或者公司关联方。这种情况的出现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资金管理手续不齐全、内部控制存在风险的情况。审计人员必须严格追查该笔资金的下落,并考虑是否应该进行审计调整。

3.3 相关问题的对策浅析

(1)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内审准则》的规定,坚守职业道德,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报告上列示的所有银行存款基本户进行银行存款、银行借款的函证。在函证过程中,审计人员除

对询证函实施有效控制外还应进行相应的记录,以保留证据备于审查。进而确保函证结果的可靠。需特别说明的是,原则上对期末余额已列示为零的账户,审计人员也应该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函证及相关检测、本期撤销的账户应取得销户证明。而对于异地账户,审计人员采取邮寄方式发函的,应与银行沟通先行取得传真回函,保证现场及时认定账户余额。必须指出的是,为了保证审计结果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并出于对审计人员自身的保护,对未实施函证的账户,审计人员在现场应取得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函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同时对其理由进行分析,判断其在实质上是否合理并实施必要的替代检测程序。 (2)对大额经济业务事项实施缜密的实质性测试,以各种有效方式推测经济业务事由、金额的合理性。结合《审计准则》《内审准则》《会计准则》及被审计单位设立的企业准则检查业务事项授权的正确性,检查资金流向的同时控制审计风险。在审计实务中,被审计单位有可能在往来账业务上“动手脚”。即被审计单位往往通过核销小于实际的应收来款,再将差额挂到与本企业无真实业务往来的其他经济体或个人,在账上仍做正常的往来款处理,核销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但差额部分长挂不理,最后以各种理由作坏账处理,注销所挂账目,从而达到套取资金的目的。为了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降低资金控制风险和审计风险,笔者认为对于数额较大 的往来账款核销业务审计人员应该严格检查银行对账单和资金流水单,检查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除金额外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性(挂账的往来方是否在实质上存在,核销业务的真实性能否可靠计量等)。此外,对于其他的大额经济业务,审计人员也应该进行有效的实质性检测,审查支撑会计凭证的依据是否充分,金额是否合理,并追查该笔经济业务涉及资金的最终去向。这一过程的有效实现主要是为了防止资金去向不明、公款私存问题的出现。某会计师事务所在20*8年对某集团公司下设的省级公司进行会计年报的审计中发现,当年1月份,该公司接受上级拨入资金30 000元。

企业做账: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实收资本 30 000

按照相关规定和该被审单位的实际情况该笔资金属于拨入流动资金,子目不应计入实收资本,更为重要的是,该笔资金的流入未在实收资本科目反映,相关经济业务也没有更有力的证据支撑可以证明该资金受到有效控制。

(3)严格进行截止性测试,审查银行余额调节表,关注未达账项。严格对账,确保被审计单位没有为虚增当期营业利润而违规确认跨期业务收入。同时,确保至截止日所有业务都已经入账。在实务中,笔者认为,审计人员不仅仅要关注业务的原始依据,更应关注有第三方提供的相关数据来推测被审单位列示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此外,对于在截止日存在未达账项的被审计单位,审计人员应该严格核查银行余额调节表,追查相关会计凭证及其他佐证性材料,以确保该笔未达账项是受到被审计单位的有效控制,从而实现资金管控和规避审计风险。

4 其他货币资金的审计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企业因特殊事由将资金汇往外地所形成外埠存款、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或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所形成的银行汇票或本票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

其他货币资金与银行存款的最大区别在于用途和存放地点的差异,而在审计实务中其执行的审计程序及风险控制方式与银行存款大体相同,首先需要基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对其中所列示的存款余额进行函证从结果的角度检测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是否准确,同时辅助必要有效的检测程序,测试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资金控制风险,在此笔者不再强调。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存出投资款,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当获取董事会决议等批准文件、开户资料,授权操作资料,核对证券账户名称是否与企业相符。必要时,审计人员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账户的资金流水,抽查大额的资金存取,并对存在质疑的账务流水进行询问。同时审计人员也应该执行函证程序(函证程序同银行存款),检查证券及余额是否与财务记录相符,以及是否存在证券出借、冻结或质押等情况。

5 现代审计风险模型下货币资金管控相关问题的浅析

现代审计风险模型是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论指导审计实务的有效工具,应用现代审计风险模型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绝不能只为了完成工作底稿而进行只局限于程序上的审查,不能为了审计而审计。要求审计人员除遵循职业道德、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地看待、处理审计业务外,必须要围绕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事实上推敲经济业务在程序上是否合规的同时,考量相关事项是否“合情”“合理”。因为,形式上的合理很可能使企业钻了制度上的漏洞。审计人员作为市场经济的“啄木鸟”、作为公众利益的“守夜人”应当始终把诚信、正义、公正的力量传承下去。这也就更对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审计方法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审计模型在实务中的有效实施,不仅能挖掘传统审计风险模型的功效,发现并消除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又能够从整体控制审计风险,提升审计信息的可靠,避免审计失败。故研究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型的意义在于:“不是否定国际审计准则以及其他国家审计准则体现的风险导向审计的方向,也不是无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已经体现的风险导向审计的精神,另搞一套审计准则,而是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并严格付诸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1]李荣.美国财务呈报内部控制审计的发展及其启示[D].厦门:厦门大学,2007.

[2]李映姬.货币资金审计常见舞弊现象防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5).

货币资金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碳排放权; 商品属性; 货币属性; 初始会计确认; 其他货币资金

一、引言

2005年2月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拉开了全球共同实施温室气体(简称碳)减排的序幕。从2005年至今,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EU ETS)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区域性碳交易市场。一些国家级和次国家级的碳交易市场也相继建立,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的温室气体交易市场(NSW GGAS)、新西兰碳交易市场(NZ ETS),美国区域性温室气体组织(RGGI)等等。碳排放权目前已成国际市场的重要交易商品,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然而,随着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的广泛建立和碳交易市场的深入发展,影响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一些制约因素也逐渐显现,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制度的缺失就是其中的制约因素之一。这是因为离开会计的价值核算,利益相关者就无法获得企业碳减排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财务信息,碳减排财务信息的缺乏将增大企业碳减排决策的风险,影响碳减排行动和碳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碳排放权会计制度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构建碳排放权会计制度,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是基础。本文主要研究碳排放权的初始会计确认问题。

二、碳排放权初始确认的有关观点

关于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基本的共识是“碳排放权是企业的资产,即是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预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目前的主要分歧在于确认的资产类别不同。代表性的观点有:

(一)确认为“存货”

2003年,FASB下的紧急任务小组(EITF)对参与总量-交易机制下的排污权会计基准草案(EITF03-14)进行讨论,集中讨论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总量-交易机制的参与者是否应将排污权确认为一项资产?第二,如果是资产,该资产的性质是什么?讨论的结果是将期初获得初始分配的排污许可证时,按取得的历史成本确认“排污许可证存货”;免费取得时计价为0;不同年度的许可证应分别核算。由于无法解决排放权免费分配情况下的计量问题以及无法解决不同方式取得排污权的确认问题而最终未将其列入议事日程。

(二)确认为“无形资产”

这是IFRIC的主要观点。针对欧盟通过的排污权交易制度(EU-ETS)项目,2002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下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启动了总量-交易模式(Cap and Trading Schemes)下排放权会计处理的研究。2003年5月,IFRIC了排放权项目讨论稿,最终于EU ETS实施的最后期限,即2004 年12 月公布了“IFRIC 3:排污权”解释公告,试图规范碳配额(Carbon Allowance)市场的排污权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IFRIC3重点研究了三个问题,其中第一个结论指出,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而且是属于资产的无形资产类别,因为碳排放权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然而,由于IFRIC3存在计量基础和报告的不一致,使得IFRIC3不能“真实而公允”的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遭到了欧盟能源财务报告咨询组织(EFRAG)的抵制。最终,IASB考虑到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对其会计处理的紧迫性趋缓,于2005年6月撤销了IFRIC3,由此产生了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方法的多样化。IFRIC3撤销后,IASB仍致力于碳排放权会计的研究,试图通过修订《无形资产》准则,更贴切的反映排放权的本质。

(三)确认为“金融工具”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稀缺的有价经济资源在资本市场流通,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拥有具体产品的定价机制,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直接增减资产价格。Fiona Gadd et al.(2002)就指出,排放配额具有与金融工具相似的特征。碳排放权既可以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远期、期货和期权交易。很多企业就是利用这些工具来对冲碳信用的价格风险。根据英国的FRS13的规定,碳交易合同也符合其定义。碳排放权本身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但其价格随企业自身权益主体的市场价格以外的因素而变动,与普通的金融衍生产品不同,属于嵌入衍生工具。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的规定,如果混合工具没有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则应根据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四)确认为“捐赠资产”

自从美国1990年颁布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并实施了SO2排放权交易制度后,许多专家就开始致力于排放权会计的研究。1996年,Jacob R. Wambsganss et al在其论文《报告污染配额相关问题研究》中就对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在分析了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证券)存在的不足后,提出应将排放权确认为捐赠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样能克服不同配额分配方式采用不同计量属性的弊端。

会计理论界关于排放权的确认之所以会出现诸多观点,是将排放权的个别特征等同于其本质,以偏概全。为了实现总量限制下的减排,排放权交易制度设置了若干条件,其中包括:①确定排放总量(Cap),通常根据历史排放量,通常称为“祖父”原则(grandfather principal)确定;②配额分配方式,主要有无偿分配、竞价拍卖和固定价格出售三种方式;③配额的有效期限,配额的有效时间因各国排放权交易制度而异,在EU ETS 的第一阶段(2005-2007),配额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三年。2008-2012年第二阶段有效期限为5年。但是配额的交付必须按年交付,即头一年的2月28日发放,下一年的4月1日必须要交付与排放量相当的配额,超排必须要接受惩罚,每吨高达100美元,节约额则可以出售。

根据以上特征,会计理论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不同的确认。美国FERC根据碳排放配额的年度交付性质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流动资产――存货;IFRIC 3则根据碳排放权的无实物形态特征将之分类为无形资产,Fiona Gadd 根据排放权可以进行远期、期货、期权的特征将之确认为金融工具。Jacob R. Wambsganss认为政府无偿分配的配额类似于对企业的无偿捐赠,应该确认为捐赠资产。本文认为,仅仅根据排放权的某一个特征来进行会计确认,不免产生“盲人摸象”、“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结果。

三、碳排放权货币化的初始确认

本文的观点是碳排放权交易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其本质必须综合考虑经济学、法学的含义后才能确定。根据碳排放权商品属性和货币属性的分析可知,相比于碳排放权商品化,货币化是更综合的本质体现。

我国财政部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中其他货币资金,如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主要是指有特定用途的货币资金。碳排放权货币(以下简称碳货币)具有类似特征,可以在其他货币资金下设置碳货币明细科目,即“其他货币资金――碳货币”。理由如下:

(1)碳货币的发放主要是为了履行排放义务或遵约义务。尽管碳信用在交付期之前可以进行交易,但到了履约期间必须用来履行交付义务,因此也是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货币。

(2)碳货币流动性不如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碳交易市场由能源交易市场衍生而来,并与之高度相关。可以预计,即使将来碳货币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碳货币的交易范围可能更多的是用于能源消费。还有在个人碳货币体系设计中,大卫・米利班德(David Miliband)也只设想用碳货币来进行能源消费,如煤炭、天然气和石油等等。目前英国在建立个人碳货币系统方面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脚步,在英国,碳货币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补充货币或代币(Complementary Currency),很容易被公众所接受,而且英国《气候变迁法案》授予了政府建立个人碳货币交易体系的权利。

四、结论

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财务会计越来越担负起重要的责任。当前,跨国企业成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主要表现形式,财务会计已成为联系世界经济的一个特色鲜明的重要纽带。企业在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等方面的决策,始终离不开财务成本决算。财务工作更能从企业利润最大化兼顾社会责任角度为企业应对气候危机提供关键的决策支持。明确碳排放权的本质是研究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起点,直接影响碳排放权会计体系的构建。本文对碳排放权的初始会计确认进行了研究。碳信用货币化是更科学的本质反映。碳排放权货币化的支付功能体现了排放权满足减排义务的要求,其流动性体现了年度交付碳信用的特点,碳货币之间的汇率可以进行远期、期货和期权交易,碳货币的价值可以从活跃的碳交易市场中获得。因此,碳排放权货币化不仅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实现其预期目标的客观要求,而且是促进其纵深发展的助推剂。明确了碳排放权的货币本质,本文认为其应该确认为企业的其他货币资金――碳货币。在其他货币资金下设置碳货币明细科目,即“其他货币资金――碳货币”。

【参考文献】

[1] Fiona Gadd,Jenny Harrison,Simon Page. Accounting for carbon under the UK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Discussion Paper.2005,1(5):1-23.

[2]蔡博峰,刘兰翠.碳货币――低碳经济时代的全新国际货币[J].中外能源,2010,15(2):10-13.

[3] 彭敏.我国碳交易中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初探[J].财会研究,2010(8):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