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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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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会计准则

建筑工程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建筑行业;会计管理

新会计准则和以往的会计准则相比,有了较多的变化,对于当前的建筑行业工作和经济总体环境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应转变会计工作的方法、方式和理念,加强对于新会计准则的理解,创新和改进当前建筑行业会计管理的内容,提出新的解决策略和方法。

1 新会计准则的概述

新会计准则是在原来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衍生的新内容,对于原来会计准则的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改进。主要包括所得税、金融、债务人力、报表形式、计量方式、计价方式和资产的处理和减值等方面。完善会计工作标准,能够为当前的会计工作提供科学指导,规范会计管理工作,让具体核算方法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财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新会计准则和国际准则相适应,有利于保障国际层面的经济往来。新会计准则具有新特点,管理人员应转变以往的管理理念,明确当前新背景下的财务管理模式。新的计量方式和政策内容应与国际接轨,采用新核算模式和计量方式,进而落实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核算过程中改进工作过程,形成科学的核算流程,重新界定资产减值方面的标准。

2 新会计准则对当前建筑行业会计工作的影响

2.1 新会计准则会影响建筑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

2.1.1 制约利益导向会计准则的利益导向,指的是在会计工作中要维护哪个利益集团或者群体的利益。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后,企业的利益安排会受到限制,在选择会计政策时难以倾向某个群体。新会计准则重视对于投资者的利益保护。2.1.2 影响约束程度所谓会计准则的约束程度,指的是准则的弹性空间和严格程度。我国当前实施的新会计准则,有着一定的预留空间,企业能灵活组织和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

2.2 企业的效益和数据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针对建筑企业存货问题,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先进后出的相关规定,这严重影响了存货周转时间长且数量较多的建筑企业,可能会降低其效益。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可能难以发挥一些隐藏的经济效益。母公司要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可能会提升会计管理风险,影响企业合并报表的利润。实施新会计准则,会提升报表信息的真实性,同时暴露了隐藏的债务和风险。[1]

3 新会计准则下建筑行业会计管理的方法

3.1 构建会计职业判断环境

结合新会计准则的特点,保障建筑行业会计管理人员做出职业判断,做好减值提取的准备,这样能保证在自身发展中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会计职业判断包括多方面的影响因素:① 主体因素。② 客体因素。③ 环境因素。环境因素指的是会计人员的工作环境。客体因素指的是会计管理人员要判断和分析的建筑行业会计内容。主体因素指的是会计人员自身的能力和素养。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重视会计人员的能力提升和发展,而且要强化环境因素。环境关系到契约内容的不完整性,利益相关者会趋于自身利益。如果出现了造假情况,则会严重影响会计人员的判断,因此,构建良好的环境十分关键。

3.2 构建内部监督控制制度

在当前的建筑行业会计管理流程中,财务核算有着比较关键的作用,需要内部监督控制机制的支撑。内部监督控制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整体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具体来说,控制环境指的是企业、公司的管理层对内部监督控制工作和必要性的整体认识情况,也包括态度和具体行动,包括管理经营的观念和方法、管理经营的风格和组织结构的划分模式。会计系统的内容指的是用于确认、记录、计量和报告建筑行业经济业务的财务管理系统和体系。为了保障上述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利用会计报表来体现建筑行业的经济业务情况,加强内部监督控制制度的建设。在控制程序方面,结合企业的业务内容和特点进行判断和分析,不同的建筑企业要采用差异化的控制程序,针对业务程序批准控制、合法性控制、加强管理授权控制。[2]

3.3 完善企业的资产管理

在以往的建筑行业会计管理中,资产管理方面时常存在不足。资产管理具有分散的特点,且管理分类并不科学,不利于发挥资产价值。针对新会计准则的特点,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改进管理措施:① 在建筑项目建设前,利用专业化管理软件和方法评估资产状况。优化对于资源的科学配置,明确资产配置对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具体影响,制定多种资产配置方式,保障项目工程的顺利开展。② 重视资产预算工作内容。结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细致安排资产管理工作,把握资产筹集力度,保障实际工程需求和资产相互适应。③ 在项目执行的后期,结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完成资产清查工作,提升清查的准确性和效率,使用专业化数据分析软件完成工作。④ 优化投资管理模式。新会计准则要求根据新的方法分类投资,如果从管理目的角度进行划分,包括持有待售、准备持有至到期、交易性。在这三种模式中,使用不同的计量模式和方法,都是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的体现,需要转变和创新当前的经营模式。新会计准则规范了投资管理的方式:(1 )规范投资范围新会计准则限制了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及子公司的约束。(2 )调整初始投资成本新会计准则针对企业合并之后的初始投资数额做出规定,控制投资的合理范围,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3 )调整针对子公司投资的核算模式新会计准则改变了子公司和母公司的会计关系,子公司需要科学核算经营成本,利用财务报表模式进行呈现。

3.4 提升会计核算意识

一些建筑企业的财务核算存在一定的误区,缺乏会计核算意识。这可能导致预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难以得到保障。如果核算过程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那么难以控制建筑工程的整体成本,无法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针对建筑工程的各方面费用,利用科学方法进行记录,提升准确性,这样能保障成本控制效果,避免建筑企业出现资金流失问题。在核算过程中,引入统一的核算标准,发挥核算工作的优势。例如,可以更新当前的会计软件系统。有现货财务软件管理系统,重新设置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权限,有效对接企业会计区域模块,设置专人负责模块管理和账套管理,这样有利于提升财务数据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同时,优化会计核算系统。之前的会计核算系统包括成本核算模块、子模块、工资核算模块、应收付核算模块和固定资产核算模块。在新会计准则中,应优化相关的模块。企业现金流和固定资产核算存在一定的关联,要在固定资产科目中纳入固定资产核算。在培养核算意识的过程中,实施自上而下的核算知识普及,引导多个部门的员工共同核算,从而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提升企业资源的利用率。企业要组织新会计准则知识培训,同时重视相关的考核,鼓励员工积极了解新会计准则并发展核算意识。

3.5 完善当前的会计管理制度

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 改进企业法人治理制度,结合企业运行情况和相关能调配的资源进行分析,避免出现企业法人没有实力的情况。② 明确预算管理和结算管理部门的职能,科学控制企业货币资金。③ 引入财务信息共享系统,建设财务共享平台,促进相关部门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保障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④ 引入新的技术手段,提升会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通过创新当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法,能发挥会计职能管理的作用,提升监督和管理的效果。以往的建筑工程结算比较复杂,因为在具体工作中,资金是在支出后实施会计核算,如果资金的往来凭证提交不及时,可能影响核算的准确性。如果在付款操作过程中才能加入支出资金的依据,那么会延误会计核算工作,导致结果缺乏准确性。在新背景下,应保障会计核算进度和建筑工程进度同步进行。[3]

4 结语

新会计准则对于建筑行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当前,应重点提升会计管理的质量,结合新会计准则的特点改进会计管理问题。为了提升会计的工作流程,需构建专门的会计核算信息分享和交流平台,保障各个部门的信息能快速互通。同时构建与新会计准则相匹配的会计管理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和新的背景实施改革。

参考文献

[1]原玉博.初探管理会计在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财经界,2020(18):140-141.

建筑工程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一般情况下,《企业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与具体会计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会计准则与"问题解答"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问题解答"的规定执行;后的规定与先的规定不一致时一般按最新的规定执行。

    但是,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而不拘泥于会计核算制度适用性选择的一般顺序。现就施工企业选择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有关适用性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施工企业执行的主要会计核算制度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27号)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于2004年1月1日起同时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不再执行财政部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另外,财政部1998年6月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财会字(1998)25号),于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所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除需同时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外,还可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须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而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彭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所以,已上市的或有意选择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施工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于2006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是在对财政部1998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两者没有实质性差异,只是新准则规定计提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而不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会计核算制度间存在的主要差异及实务中执行的适用性分析

    在具体工作中发现,《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准则")存在不一致的规定,如果要同时执行"办法"及"准则",则存在具体选择适用何种规定的情况。

    (一)"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结平的时点不同

    "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而"准则"规定,"工程结算"是"工程施工"的备抵科目,合同完成并竣工决算后,"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建筑工程完工后长时间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情况较为普遍,虽然工程完工后已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但由于尚未最终办理竣工决算,"工程结算"和相应的"应收账款"无法最终确定。为了真实反映该项工程的完工及结算情况,选择采用"准则"的处理方法,待竣工决算后再作两科目的对冲结平为妥。

    (二)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处理不同

    "办法"与"准则"均规定,设置"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但两者在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转销时点及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办法"规定,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贷记"管理费用"。而"准则"则规定,在建合同完工并竣工决算后,将"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建筑工程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 完工百分比 建造合同

2006年2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其中对建造合同的定义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要求对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建造合同,规定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建筑工程一般周期长,投资大。在工程建设期间,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能更客观真实地反映建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更好的掌握工程项目的实际建造情况,能更好的提供合同进度及核算期业绩的有用信息。

一、建筑施工行业特点

1.建筑工程多样性和单一性相结合。根据建筑设计的要求,可以进行各种类型的工程项目建设,以满足业主需求;但同时每一项建筑工程都具有独特的性能和特定的作用,施工环境复杂多变。即使是同一种类型的建筑工程,由于施工过程中受地质、气候、水文和业主临时变更要求的不同,其最终建筑产品也会有很大的差别,这就使同一类型的建筑产品即使在同时、同样条件下施工,其最终的产品和成本不能等同,甚至差距较大。所以,建筑工程项目具有多样性和单一性相结合。

2.建筑施工时间长和投资规模大。建筑工程的建设周期一般较长、投资规模较大,作业要求有一定的暂停维护保养周期,使建筑工程的成本易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经济政策、市场环境、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其产品成本具有较大的不确定行,使预计总成本这一在完工百分比法中实际成本计量方法中决定性因素在初始计量中和实际执行过程中易出现较大偏差。

3.施工成本受多种因素影响。建筑工程由于所处位置固定、占地面积庞大。其生产一般露天进行,并且高空、地下、水下作业较多,直接承受自然、地质、水文、气候等自然因素影响,给施工生产和机械设备带来许多不影响。对施工工期、质量、成本带来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往往出现不可预见成本,对预计总成本带来较多不确定因素。

二、完工百分比法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的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的合同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当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相配比时,就可以采用此方法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从而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合同进度及本期业绩的有用信息。建造合同准则中的完工百分比法的操作有两个主要步骤,首先要通过一定的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之后用这个数据来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因为要在资产负债表日用完工百分比来确认合同收入费用,所以完工进度是累计的完工进度。

根据《建造合同准则》规定,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与费用必须要确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能可靠地估计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 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 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 实际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本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用下列公式计算:

本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收入总额×本期末止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

本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成本总额×本期末止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合同费用

本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收入总额-合同预计成本总额)×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确认的毛利;

企业用上述公式计算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和费用后,应分别根据建造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处理。

三、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的技术难点

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建筑工程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方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提供的工作量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确定提供建造合同的完工程度。(2)已经提供的建造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建造劳务量为标准确定提供建造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成本为标准确定提供建造劳务的完工程度。只有已提供的建造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中,只有已提供或将提供建造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估计总成本中。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累计实际发生合同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完工进度,这种处理将实际发生的成本全部确认为合同成本,将完工进度与成本挂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配比性的要求,有利于收入与成本的配比以及各期会计利润的平衡。但是又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建筑工程初期实际成本确认的不确定性。在建造初期,往往领用大量的原材料、预付分包单位工程价款,要剔除掉不全是本期消耗的投入,由于受企业管理的限制,会计计量上不能准确把握。第二,应收账款与合同收入缺乏关联性。应收账款是按照向业主开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应收的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收入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由于两者确认的标准不一样,导致计量结果不一致,这与其他企业对于收入及相关应收账款确认的可比性存在显著区别。所以,应该增强合同收入确认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四、解决方案

笔者认为,运用完工百分比确定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需要施工企业各部门的合作。企业的施工,财务,物质采购及经营管理部门应该汇总各自统计的数据,最后应该由经营管理部门(合同控制部门)来编制完工百分比表。由于施工企业的各部门都是围绕经营部门展开工作的,因此,经营部门提供的资料应该是最全面的,这样有利于对该报表的编制。企业的经营部门每月应根据收到的工程经济签证单和设计变更单滚动的调整合同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在向业主单位报预算时就应该将由经济签证单增加的工作量考虑在内。建造合同核算中对收入确认的核算一直都是理论界上的一大难题,只要我们完善企业的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成本核算制度,我们就可以较准确的预计成本和确认成本,那么,完工百分比法依旧是目前最合理的成本收入的确认方法。

参考文献:

建筑工程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现行税收制度 会计核算

一、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突出问题

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是在行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转变过来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实施的核算方法。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的发展,企业面临的经济业务日益复杂,报表使用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加之近年来税收制度的完善等,现行会计处理方法中的局限性已暴露出来。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上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表现如下:

首先, 由于行业特殊性,建筑施工项目的前期运作复杂,投入成本高,尤其是多个项目同时运行的时候,收入、成本、费用确认难度大。工程结算与工程进度不相符,造成结算收入与实际进度存在差异,或者建设方要求开具发票的时间、金额与实际应开票的时间、金额不一致,还有延期办理工程决算及工程尾款滞后支付等, 在多个项目同时运行时,收入、成本、费用比较容易混淆,此外,部分施工企业由于管理不规范,无资质项目经理挂靠施工,成本资料做假或残缺不全;企业物资采购时, 不能按业务实际及时、完整的提供发票,导致企业会计核算缺乏相应的原始依据;以及将未完施工成本计入完工成本等现象,造成 “权责发生制” 及“ 配比原则” 执行不彻底。

其次, 建筑施工企业与出资方或建设方协议,实行材料甲方供应或以物抵账,以及施工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等方式,都有可能造成隐藏收入,虚增成本,或者利用此种情况做掩护多开或者少开发票,从而达到逃避税款缴纳的目的。

再者,一般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涉及地域都比较广,甚至全国各地都有施工项目,异地施工的情形相当普遍,企业通常是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接受异地税收管理,但在项目完工后, 税务机关没有进行相应的跟踪管理, 一些企业的异地施工项目收入,尤其是在偏远州、县的项目收入并未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申报企业所得税,由此造成企业少交所得税。

以上问题都是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在现行税收制度下,比较突出且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企业潜在的税务风险根源。

二、现行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我国现行的建筑施工企业核算方法的核心内容是《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应于其实现时及时入账”不同的是,建造合同准则是按以下原则确定工程价款收入的:

如果建造合同的履行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确认的收入=收入总额*本期末止的完工进度-前期累计己确认收入

本期确认的费用=成本总额*本期末止的完工进度-前期累计已确认成本

完工进度可根据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和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种方法来确定,实际操作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种。

以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工程项目为例,分以下三种不同收款金额来观察确认的收入、成本及毛利情况。假设合同总额1000万,预计合同成本支出800万,具体数据情况如下:(表1所示)

如上,现行的准则对于工程价款收入和成本总额都依据合同确定的,本期工程价款收入的确认是依据工程完工进度来确定的,虽与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会存在差异,但更为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更遵循配比原则。但值得注意的是,按完工百分比发所确认的收入与成本不论工程收款如何,都确定同样的毛利,企业都承担的税收负担一样,实际上对收款相对小的企业带来了更大的资金压力。

另外, 完工百分比法是以施工进度确认收入的,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与工程完工进度的确认时间很难一致,往往建筑施工企业提前承担纳税义务,这对本来资金压力大的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如果建造合同的履行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按以下情况区别处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在建造合同的履行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的情况下,企业账面能否真实的反映预计成本则是关键,如果企业账面不能真实的反映预计成本,那么有可能出现企业成本预计过多或预计不足等问题,进而造成成本费用失真形成潜在隐患;如果账面能真实的反映预计成本,也有可能出现部分成本由于无发票或缺失原始凭证等情况,税务机关不予认可的情况,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是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这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都带来了麻烦。

因此,现行核算方法与以往的核算方法相比较,现行核算方法要科学些,但也存在着没完全解决的缺陷。

三、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的核算方法改良

行之有效的会计核算方法应该是遵循“ 权责发生制” 和“ 配比原则”等会计原理,又要能与税法尽可能保持一致性,我们可以尝试通过如下方法来改良目前的会计核算方法:在遵循完工百分分比法的基本方法的基础上,当合同履行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参照工程开票情况即按累计开票金额占总收入金额的比例来确认完工进度,并以此确认当期收入和成本,当合同履行不能可靠地估计时,开多少票就确认多少收入、成本,不开票就不确认收入、成本。

参照前述例题情况,仍分三种不同收款金额来观察确认的收入、成本及毛利情况。具体数据情况如下:(表2所示)

从上数据的变化可以看出,企业的账面毛利会随开票的多少而变动,从而使得企业纳税负担相应的改变。从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法的角度来看,这样做的立足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建筑工程前期投入多收款相对较少,后期投入少收款相对较多的收支特征,用累计开票金额比例来确认收入、成本,当期纳税压力会相对减少。原因在于,根据建筑工程开票结算特征,一般开发票的时间、金额与工程收款的时间、金额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开票多,收到工程款就多,纳税与收款的关联性越强,企业的资金压力相对越少。

其次,现行税收制度下“以票管税”的做法,也给此方法提供了可行的依据, “少开票少纳税,多开票多纳税”在此方法中也很直观,但在整个工程周期中,企业负担的税收总额是不变的,只是在纳税时间点上给企业较为宽松的空间。也就是说随着工程进入后期,工程投入越来越少,回款越来越多,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越来越靠近,企业应当承担的税收负担也加速履行。同时,以开票比例确认当期收入,其实质是将当期开票金额作为财务收入金额,因为每个期间的收入都有发票作为确认依据,在纳税申报之时可以减少调整争议。

最后,用累计开票金额比例来确认当期收入、成本,在发生合同履行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一般开票会出现异常,因此在账面上会比较明显体现出来,有比较好的前兆性,能有效的避免成本预计过多或不足的问题。

四、对建筑施工企业完善会计核算的建议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长期来都处于比较乱的状态,建筑工程分布较散,给管理上带来难度,要改变此种状态,首先,要提高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普及税法知识,让财务人员懂得财务核算技能也懂税收法律、法规。其次,加强企业内部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企业部门间必须信息传达顺畅、及时,真实、有效的反映企业的收入、成本信息。再次,加强企业成本管理和改善成本核算的方法, 将实际开票情况与工程完工进度密切关联起来,参照累计开票比例确定完工进度。最后,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应当立足于,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减少企业纳税风险等方面来考虑。

参考文献:

[1]陈斯雯,陈玉洁.新编施工企业会计实务[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务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建筑工程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而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下发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在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比较新旧营业税法对分包工程的规定,会发现

综合以上考虑,一般情况下,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则发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建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建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并向分建方提供《建筑业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但如果承包人不是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则以承包人、挂靠人、承租人为纳税义务人,而不再由发包方缴纳税款并提供完税证明。笔者在实践工作中发现,自2009年1月1日起税务局已经不再开具分包工程完税证明,所以会计工作人员应合理区分分包工程成本与清单工程成本,在实务中分包工程成本主要以建安发票的形式入账。

因此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要对分建工程纳税义务的认识要加以区分,防范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总承包方不提供相关凭证或分建方不接受代扣代缴等不规范行为而导致的漏税或重复纳税现象。

现阶段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主要依据的是2006年颁布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仅仅是对原有会计准则的修订。然而,无论是在原来的《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还是在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均没有对分建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务操作中,对分建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作法将分建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建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第二种作法视分建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建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

比较而言,第一种作法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包单位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第二种作法却没有全面反映总包方的收入与费用;再者,按第一种作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建工程的会计核算。因此,承包方企业在核算分建工程在各会计期间的营业收入与费用时,可按照第一种作法的进行账务处理。现举例说明。

例:A建筑施工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期12个月,总承包收入10000万元,其中结构工程1500万元,由B公司承包(由A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一般的建筑施工工料费票具);其中装修分包工程1000万由C公司承包(由C公司自行缴纳营业税,提供专业建安发票)。A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70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此处仅仅考虑营业税问题。其账务处理如下:

①A公司对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的成本清单做会计分录,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清单成本(自建) 70,000,000

贷:原材料等70,000,000

A公司在与甲方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100,000,000

贷:工程结算100,000,000

A实际收到钱款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000

贷:应收账款100,000,000

②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计提营业税金=(10000-1000-1500)x3%=225(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1500x3%=45(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250,000

应付账款4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250,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450,000

③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250,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450,000

贷:银行存款2,700,000

④对B分建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B清单成本 15,000,000

贷:应付账款15,000,000

⑤支付工程款时A公司要扣除代B公司代扣代缴的营业税税额,

借:应付账款――B14,550,000

贷:银行存款14,550,000

⑥对C公司结构分包工程款进行结算(A公司不作为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必扣除分包税金,C提供专业建安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C分建成本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0

⑦A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主营营业成本9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0

⑧工程完工,A公司将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100,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清单成本(自建) 70,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B清单成本1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C分建成本1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