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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美国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
(一)在制定体系上
新会计准则高度重视我国会计准则属于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这一特点,将会计的基本准则定位为部门的规章,以此作为法律的规范。[1]在国际会计理事会中,其概念框架尽管对会计准则的制定起着指导作用,但是其并不是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同时也不存在法律约束力。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其他国家存在着一定差异,我国基本准则是会计准则体系内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进而保障其对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法律性效应。相反,如果其仅充当制定会计准则的概念基础,没能形成会计准则,那么在我国的现有的法制环境下,就很难实现其的制定初衷,同时也难以得到社会大众以及政府各个部门的认可。
(二)在具体内容上
新的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有着重大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具体准则上:第一,表现在合并报表上;第二,表现在资产减值上;第三,表现在关联方交易以及披露上。另外,还存在一个差异的重要方面是关于“公允价值”的问题。新准则体系中,主要是金融工具、投资性房产、债务重组、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及非货币性资产等方面的公允价值。然而站在总体的角度分析,新准则体系在运用公允价值的过程中十分谨慎。一方面,公允价值主要对现实价值做出反应,和决策实际比较相关,但是却难以保证其可靠性,并且公允价值增值收益并不存在相应的现金流。另一方面,我国实际准则并没有对历史成本计价做出完全否定,因此我国有必要慎重考虑新准则在公允价值方面的运用程度。造成这方面差异的并不是会计准则,而是因为在进行会计改革过程中没有全面考虑所处的法律和市场环境,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发展中国家的情况。
二、对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启示
(一)现有会计核算模式与原则,为基础的会计标准之间存在矛盾
当下,我国大部分企业均实现了会计核算的电子化以及网络化,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已经开发了比较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2]核算模式下,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属于系统事先设定好的,企业的基层会计人员只要在既定的业务模式中将相关原始数据输入即可,财务核算和记录工作主要是系统自动完成的。采用这样的核算模式会产生一定的问题,一方面,在保持系统稳定性的同时,其灵活性往往会受到一定影响,和系统设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导致经济业务方面的会计核算难以正常进行;另一方面是企业的基层会计人员并不是会计专家,虽然利用会计系统可以实现日常的会计核算,但是这些人员对复杂的会计准则并没有达到精通的地步,当这些人员遇到系统设定内没有涵盖的会计业务时,很难做出准确的职业判断。
(二)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的引入与企业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之间的协调问题
1.多元会计计量属性与会计信息一致性存在矛盾。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会计计量从历史成本统一,转化为公允价值的多元计量属性。基本会计准则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基础之上,又加设了一定的重置成本、可变成本、公允价值以及现值等。在多种计量基础之上建立了会计信息,使得会计信息实现一致性,同时也增加了对会计信息理解的难度。另外,公允价值计量要求银行在交易事项的市场价值变化时,将这些价值变动在报表中确认,如果产生未预期利率变动、金融资产的信用,发生严重恶化、权益价格大幅度调整或者产生较大房地产危机等情况,公允价值可能使财务波动性有所增加。以上问题的存在主要是因为企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时遇到的具体技术性问题。怎样让新会计准则把客户反映的优点发挥到最大程度,并使以上的负面影响被逐渐减少,对于企业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这是一个值得关注和深入探讨的问题。
2.新会计准则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协调问题。新会计准则要求对衍生金融工具做出相应的表内确认和计量,但是这种确认和计量需要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并具备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等,否则表内确认和计量要求就难以实现。与此同时,套期会计需要对套期行为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价,并针对每笔套期业务提供相应的风险文件。因此,只有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制度,才能建立完善的金融业务会计环境,才能使新会计准则的具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对各项复杂的业务进行真实、准确并及时的记录,能够充分并准确地反映出各个企业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同时,监管部门才能以此作为依据,充分掌握和了解管理协调问题。这不仅是关系企业自身运作的问题,同时关系到监管部门能否做好监管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中国会计体系应加强与国际准则之间的协调
一方面,积极和国际会计标准保持协调,并对其先进的研究成果和经验进行借鉴和吸收,对中国会计标准体系进行不断完善和创新。另一方面是加强和国际会计组织以及各个经济实体之间的会计协调。首先,保证其得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认同,采用中国独具的特色会计处理办法,进而帮助其取得国际市场的认可。其次,重视和欧盟、美国等相关经济实体的会计进行适当的协调,进而帮助会计准则具备一定的等效性。[3]会计标准的等效,指的是中国企业在实施财务报告准则的国家或者地区上市,结合中国会计准则所编制出来的财务报表,即使不作出调整,也不用进行全面转换。这项工作十分重要,但是需要做出长时期的努力。
(四)适应新会计准则,改进企业会计核算体系
在中国,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并不高,在会计标准上,和发达国家、国际财务报告等进行比较仍旧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例如,资产计价过程中,仍旧在使用历史成本法,难以真实准确地反映出资产的实际价值。会计标准上不够完备,存在着对外信息纰漏不充分的现象。因此,需要逐步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合理会计标准,在对国际上一些成熟经验进行借鉴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从而为信息披露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结束语
【关键词】 会计计量; 退出观; 预期损失模型; 模块法; 合理金额法
回顾过去十年,不难发现国际会计思潮发生了明显的转变,会计重心由损益表转向了资产负债表,会计观念由损益表观转为资产负债表观,受这一观念带动,再加上2008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推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重新审视原来的会计计量方法,重点改革了公允价值、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保险合同负债、或有负债、改制上市入账成本的计量方法,创造了新的计量观念,确立了新的计量模型,建立了新的计量方法。这些新的会计计量观念、模型和方法一方面将促进会计概念框架的重新修订;另一方面将会使会计实务发生重大调整,尤其是对会计主体的会计信息产生较大影响。
一、公允价值计量的退出观
近年来,公允价值计量问题经历了应用、争论和转变三大过程:在20世纪90年代,公允价值就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实务中得以应用;金融危机爆发后,公允价值计量成了欧美乃至全球政治家、银行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大型利益集团争论的焦点;美国近三年来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态度经过了从怀疑(意欲取消或暂停)到全面采用的大转变。而IASB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面临着统一、完善和趋同三大任务:统一,就是规范分散在多个准则中公允价值不同的计量方法(IAS39、IAS16、IAS19、IAS40等多项准则均使用了公允价值);完善,就是补充非活跃市场下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趋同,就是为了达到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一致。
IASB从2009年5月28日《公允价值计量》的征求意见稿,到2010年1月18日《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的暂时性结论,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之间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转移一项负债将会支付的价格。本文建立了资产价值计量的“退出观”,这一观念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退出观”统一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则
在公允价值计量实务中存在进入和退出两种价格。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一部分准则使用退出价格,而另一部分使用进入价格。新规则认为,在相同市场、相同条件下,用进入价格和退出价格对相同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将取得相同的结果,因此舍弃了进入价格,采用了退出价格,既能统一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又与美国第157号准则保持一致。
(二)“退出观”降低了会计信息可靠性要求
公允价值计量涉及到退出价输入值的三个层级:同种价、类似价和预测值。第三层次的输入值是不基于可观察市场数据的资产或负债的其他输入值,会计主体要取得第三层次输入值必须运用估值技术,在非活跃市场条件下运用估值技术以“最大化地运用可观察的相关输入值,最小化地运用不可观察输入值”为基本原则,其中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就是预测值。估值技术的运用,以“最大程度和最好利用”为估值假设,以“使用”和“交换”为估值前提,以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为估值方法,使现代会计信息质量从可靠性和相关性双要求转变为相关性单一要求。
(三)“退出观”与持续经营会计假设相矛盾
会计核算对市场主体的假设分持续经营和非持续经营两种,企业持续经营,意味着资产还要继续使用、负债义务还要履行;企业不能持续经营,意味着资产要退出主体、负债要终止确认。持续经营下,一方面,主体是不打算出售资产的,其资产计量适合“使用观”,负债计量适合“义务观”(二者均以应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计量属性),退出价格的观念与现在的资产概念是不相关的。另一方面,主体的负债存在着不能合法转移或者不打算转移的可能,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适宜清偿观而非转移观。只有在非持续经营下,主体的资产和负债计量才适合“退出观”,而现代会计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的。
(四)“退出观”是基于理想状态下的计量理念
公允价值计量规则建立在有序交易、最有利市场和市场参与者基础上。有序交易是指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交易并非总是报告主体所实际发生的交易,而是最有利市场或主要市场中的参与者之间发生的交易。即使是实际交易,报告主体在交易中的身份也是市场参与者中的一员。最有利市场是假如被计量的资产或负债存在多个市场,报告主体应选择其能够利用的出售资产可以取得最多收入或转移负债支付最少支出的市场上的价格。市场参与者代表了最有利市场上的普通交易者,市场参与者对被计量资产或负债的交易活动构成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一部分。所以,“有序交易”是理想状态的交易,“最有利市场”是理论化的市场,“市场参与者”是理想性的参与者。
二、金融资产计量的预期损失模型
2009年11月12日IASB了《IFRS9:金融工具》,按商业模式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两类,分别按公允价值计量和摊余成本计量。2009年11月5日,IASB了《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按预计损失模型计提减值,在初始计量时就考虑到资产将来的信用风险,对其存续期间所有预计信用损失进行估计。预期损失模型对当代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都产生了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增加了会计执行成本
会计准则是一种制度安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预期损失模型如果追求准确的会计信息,必然会产生较高的执行成本(如:建立评价模型和收集验证模型数据、建立预测信息系统和进行回溯测试、信用损失数据库和计算实际利率等)和监管成本。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以反馈者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提供的反馈意见为依据做过一项分析,得出的初步结论是:实现预期损失模型需要额外增加的成本相当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执行成本的25%到75%。从会计监管角度看,由于利息收入税是按照合同计算,未来的预期损失要平摊到实际利率中会导致税收与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使会计处理变得复杂,而越复杂越难监管,在一些灵活的区间较易出现利润操纵现象。
(二)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
预期损失模型有几种类型,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信用风险法要求预计一年内的信用损失;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经济周期法要求预计经济周期内的损失;英格兰银行提出的动态准备法要求预计较长期限的损失,而IASB的预期损失模型要求预计整个寿命周期的损失,至少要估计未来5年(60个月)的损失,企业预计损失的难度很大。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现有的贷款定价及系统很难支持预期损失模型,需要自己开发预期损失模型并让其系统化,而且存在着很大的操作难度。
(三)增加了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预期损失模型是建立在金融工具两分类的基础上,原来被放到可供出售类的金融工具现在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的后续变动由原来放到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转到利润表中的损益,一方面导致金融机构通过利润表核算的金融资产更多,其对利润的影响也就更大;另一方面,一个企业如果有一笔亏损,可以不用一次性全部记在当年利润表上,而是可以分五年来摊销,平摊了亏损,平滑了利润。
(四)对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产生了冲击
现代会计建立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收入确认建立在权利已取得的基础上,将费用确认建立在义务已发生的基础上,是一种面向过去的会计,而预期损失模型是面向未来的,依其计提的减值不以交易或事项的实际发生为依据,而以预期、预测和预计为基础,IASB推行这一做法必须对会计的概念框架进行调整和对传统会计概念的重新定义,因为“不以损失是否已发生为基础确认减值损失,缺乏概念框架支持”(刘玉廷,2010)。
三、金融负债计量的其他综合收益法
由于IAS39准则关于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存在着不完全符合常理的现象:报告主体自身信用风险增加,因公允价值计量产生收益,所以2009年IASB在起草《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征求意见稿时就注意到了“自身信用风险变动”问题,于是在金融工具第一阶段项目征求意见稿前的2009年6月18日了一份工作人员讨论稿《负债计量中的信用风险》。2009年11月12日IASB金融工具项目第一阶段成果IFRS9时未包括金融负债问题。2010年5月11日,IASB了《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负债》征求意见稿,建议将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变动全额计入损益,同时将变动总额中报告主体自身信用风险影响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采取两步法进行会计处理。2010年10月28日IASB完成了第一阶段工作,将金融负债正式增补进IFRS9,将金融负债的计量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全部负债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二是其他金融负债要么整体以摊余成本计量,要么分拆为衍生工具成分和摊余成本计量成分,前者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后者以摊余成本计量;三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其价值变动中由主体自身信用风险变动所引起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OCI),其他价值变动计入损益,将这类金融负债的计量方法称为“其他综合收益法”,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其他综合收益法产生了会计不配比
根据IFRS9的规定,主体吸收的存款、发生的应付款、发行的债券、存在的信用卡透支等非交易性、非衍生金融负债被允许选择按公允价值计量,如果由于自身信用风险引起的价值变动则计入OCI,且在偿付、结算或终止确认时不得转回到损益中。而其他金融负债可能在初始确认时指定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这项将使不同公司的财务报表失去可比性。
(二)其他综合收益法只是部分解决了负债价值下降,主体收益增加的问题
IAS39将主体公允价值下降的影响全额计入当期损益,即使是因为主体自身信用变化导致的影响额也不例外,使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恶化的主体反而因负债公允价值下降确认了一项账面收益。IFRS9创新了一个会计概念――其他综合收益,这一做法解决了“违反直觉”的问题,但其他综合收益仍然是收益的组成部分,是收益表的一个项目。
(三)其他综合收益法使非常性收益不再干扰财务状况表信息
目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不动产、厂场及设备采用重估价模式的重估增值、部分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发生当期确认的退职福利计划资产及福利义务的精算损益(此三项不得转回到损益)、境外经营机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现金流量套期保值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以转回到损益)列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尽管这一做法是因公允价值会计无法一次到位而作出妥协的产物,但改变了以前在初始确认时将非常收益计入资产负债表,在终止确认时再转入利润表的做法。
四、保险合同计量的模块法
2004年3月,IASB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IFRS4),完成了保险合同第一阶段的工作。2007年5月,IASB了保险合同准则的讨论稿,启动了保险合同第二阶段工作。讨论稿的暂时性结论采用了现行履约价值法,要求保险人采用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而发生成本的当前估计数计量保险合同负债,并用现值技术估计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成本。2010年7月30日,IASB了《征求意见稿――保险合同》,建立了原则导向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方法,要求保险人采用模块法计量保险合同负债,即保险合同负债的初始入账金额等于履约现金流量现值加计用以消除首日利得的剩余边际。基于IASB保险合同会计改革的思路,中国财政部2009年12月22日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规定保险合同准备金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即“合理估计法”,这一方法既考虑到了保险合同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又考虑到了边际因素,与国际的模块法基本一致。
(一)模块法使保险公司的利润构成发生了改变
利润构成由“传统三差”变为“剩余边际摊销+经验偏差+假设变动”,主要来源是剩余边际摊销,“剩余边际”是未来现金流出的预期现值和风险调整之和小于未来现金流入预期现值的首日利得(反之为首日损失)。保险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折现率,按期计提利息,调整增加剩余边际的账面价值,使利润逐期释放。较之以前以保险精算金额的计量基础,模块法实现了会计准则与保险监管的分离,比较公允地反映了保险人的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
(二)使保险公司的利润分布更加平稳
不同的剩余边际摊销基础会对利润分布产生重大影响。非经济假设(死亡率、退保率、费用率等)可以通过管理手段来减少对于利润的负面影响;经济假设(折现率)的变动对于利润的影响最大,而折现率受外部宏观经济和投资环境的影响,利润波动性的管理难度加大。由于新业务的高速增长不会再压制公司当期的业绩表现,所以模块法使保险公司的利润得以前置。
(三)使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操纵空间加大
“履约现金流量现值”是将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出减去未来现金流入的预期现值,并以未来现金流量在金额和时间方面的不确定影响加以调整。在保险合同负债的初始计量日和后续计量日,履约现金流量现值均不应当反映保险人的不履约风险。保单取得成本包括增量保单取得成本和非增量保单取得成本,增量保单取得成本作为履约现金流量现值的组成部分,非增量保单取得成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受贴现率的影响,保险公司利润波动性的管理难度加大,还加大了保险公司财务会计的复杂性,加大了各公司财务结果比较的难度。
五、或有负债计量的合理金额法
国际准则关于或有负债的计量方法经历了从“最佳估计数”到“合理金额”的演变。原IAS37中运用“最佳估计数”计量或有负债的金额,2005年6月,IASB针对IAS37过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最佳估计数”这一术语,建议以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结清负债或将其转移给第三方所应支付的合理金额来计量或有负债,认为在确定合理金额时,应当将所有可能结果考虑在内,而不仅仅是最小、最大或最可能的结果。2010年1月5日,IASB再次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IAS37)〉中的负债计量(征求意见稿)》,运用义务解除观计量或有负债,初始计量或有负债时,采用资产负债表日为解除义务所应支付的合理金额,后续计量或有负债时,根据为解除现时义务所应支付的合理金额对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其中,由于时间变化引起的负债账面价值的变动金额应当作为借款费用。
初始计量时应支付的合理金额取履行义务所付出资源的现值、取消义务应当支付的金额、转移义务所应支付的金额三项最低者。通常情况下,应支付的合理金额是履行义务所付出资源的现值。在确定应支付的合理金额时,企业要综合考虑预期流出资源的金额、货币时间价值,以及最终的实际流出金额与预期金额不一致的风险等因素。合理金额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计量预期流出金额要运用期望值
当履行义务所需资源的流出金额具有不确定性时,企业就要估计其期望值,以可能结果的概率进行加权平均。期望值可能不会等于企业最终支付额,但是,对于资本提供者却是一个具有相关性的计量结果,因为资本提供者在评估负债的影响时,会考虑所有结果的可能性。
(二)合理金额具有不同的组成
如果一项义务需要向对手方支付现金(例如解决法律纠纷),应支付的合理金额是预期将支付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如法律费用。根据合同,如果一项义务要求企业在未来期间提供一项服务,如报废厂房或设备,应支付的合理金额将是企业选择服务提供商代替其履行义务所应支付的合理金额。
(三)合理金额法计算结果不同于最佳估计数
最佳估计数一般取加权平均数,合理金额一般取最大可能数。如一项未决诉讼,主体有70%的可能性赔偿300万元,有30%的可能性赔偿150万元,按最佳估计数计算的或有负债金额为225万元,而按合理金额法计算的或有负债金额为300万元。
六、改制上市入账成本计量的重估价法
2010年5月7日,IASB正式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年度改进》,其中对“IFRS1”进行了修订,参照了中国会计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价入账办法,允许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将改制上市过程中确定的重估价作为成本入账。重估价法对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产生了重大的积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重估价法解决了我国国有企业在海外上市难题
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较少考虑到国有企业的问题,我国经济体制的演变决定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一些国企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走上了改制甚至上市之路。如果在国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国有企业在国际准则下选用评估值在香港、美国两地上市,并不得不同时维持和编制三套不同的会计账簿和报表,由于不同的会计报表基于不同的会计准则,按我国会计准则计算的结果可能符合上市条件,而按国际会计准则计算的结果可能不符合上市条件,这样可能会使一些国企失去择地或择时上市的良机。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会计准则都采用重估价法,则解决了这一难题。
(二)重估价法减少了中国企业改制上市的重估成本
按我国法律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成股份公司时,应对资产进行评估,但可以评估值作为改制上市企业的入账成本。而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原来的要求,如果重估日在准则首次采用日之前,可以直接将评估值作为认定成本入账,而大部分内地公司的法定重估日都在准则首次执行日后,它们要以法定重估值入账,就只能选择《IAS16:厂场、不动产和设备》下的重估模式,并在以后每隔3―5年重估一次。由于中国会计准则已经承诺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持续全面趋同,所以,国际会计准则这一修改减少了中国企业多次重估的成本。如果公司不希望在后续年份定期评估其固定资产,就只能以法定评估前的账面价值入账,按照IAS16下的历史成本模式进行处理。
关键词:国际会计;会计准则;发展及对策
Abstract: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s unceasing endeavor, accounting standards' international harmony activity has made the considerable progress in the 1990s, specially in the 90s's latter half. For all this, the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ordinated had still not achieved the globalized goal.
key word: International accountant; Accounting standards; Development and countermeasure
一、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在90年代的发展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①:1973至1989年为制定主体准则阶段;1989至1995年为提高国际会计准则可比性阶段; 1995年起至今为制定核心准则阶段。这样,对于20世纪90年代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研究可以分两个时期进行。
(一) 1990至1995年的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状况回顾
拉尔森(Robert K. Larson)和凯尼(Sara York Kenny)在1999年利用Coopers and Lybrand(C&L)(1991,1993)和Price Waterhouse(PW)(1995)两家国际会计公司所公布的对35个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实践的调查资料,对国际会计准则在这些国家的应用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其中有关发达国家与中国的协调状况见表1.
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一阶段,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在国际范围内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以1993年为例,在上述调查对象中,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美国和英国的会计准则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具有高度一致性(被调查的26项会计惯例中超过90%的项目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法国、德国与日本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适度的协调性(被调查的26项会计惯例中超过60%的项目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而中国的会计准则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有较大的差异性;其二,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程度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之间存在某种相关性。那些实行普通法系国家的会计准则一般与国际会计准则有较高的协调性,而那些实行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这方面上唯一的例外国家是荷兰; 其三,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度与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模式之间有某种契合关系。在那些奉行微观经济主义(即主张自由主义)的国家,其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度较高,而在那些坚持宏观统一主义(即强调政府干预)的国家,其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度相对较低;其四,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之中。与1993年相比,1995年各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度均有所下降,这主要缘于在1995年IASC“财务报表的可比性”计划开始生效,该计划旨在将原来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许可的备选方法大大缩减。这样,各国会计准则所表现出的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性就不难理解了。总体看来,在20世纪90年代前半段,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效果不很理想,甚至呈现协调质量下降的趋势。
(二) 1995年至1999年的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状况分析
1995年7月,IASC与证券监管机构国际组织(IOSCO)订立协议,其核心内容是:如果IASC能在1998年底前完成制定一套核心会计准则(Core Standards)的任务,并得到IOSCO技术委员会的批准,该组织将把这套准则作为跨国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准则。时至今日,IASC的任务已基本完成,然而IOSCO尚未决定是否接受IASC制定的核心准则。其主要的障碍来自于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早在1997年,SEC的主席列维特(Levitt)就曾发表一份声明③,强调国际会计准则要想获得普遍认可(实际上主要是得到美国的认可),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必须包括现有会计文献中普遍接受的、综合性的会计基础概念中的核心部分;2.必须高质量,即能导致可比、透明、充分的信息披露,于投资人有利; 3.必须严格地加以解释和应用。FASB在1998年底对外一份题为“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未来之设想”(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Setting :A Vision for the Future)的报告④,其中认为普遍认可的会计准则应具备以下特征:1.与现行概念框架所提供的指南一致;2.避免可选择的会计程序或将其限制在最小范围;3.必须提供不含混的、可理解的信息;4.能够严格的加以解释和应用。依据SEC、FASB的标准评估IASC的核心准则,我们发现其中有许多地方不符合上述标准。在核心准则中,有一些准则包含有备选的处理方法,有一些准则包含有与IASC或者FASB概念框架不一致的规定,还有一些准则没有提供必要的指南以确保可理解性并避免模糊性。如此看来,核心准则得不到IOSCO的通过便是一个自然的结果,IASC期望以核心准则协调统一各国会计实践的努力暂告失败。
尽管核心准则计划暂时受阻,但国际会计准则却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采纳与推行。首先,欧盟(EU)非常支持IASC及其准则。1996年,欧盟一份报告认为,除少数情况外,国际会计准则与欧盟指令具有可比性;1999年,欧盟宣布在缺少欧盟指令的情况下,允许欧洲公司使用国际会计准则(例如,欧盟第4号与第7号指令缺乏对金融工具作出有关的会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2000年,欧盟宣布最迟不超过2005年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遵守国际会计准则,同时,欧盟还指出,它不再打算制定欧洲统一会计准则来取代国际会计准则,而只对国际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的使用进行监督,当发现存在不符合欧盟特点的缺陷时,才予以干涉。1999年底,Price Waterhouse Coopers对总部设在欧洲17个国家(包括欧盟15个国家、瑞士和挪威)的509家跨国公司作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显示,在法律修改后,大多数欧洲公司愿意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其次,亚太地区有关国家和地区也普遍接受或采纳国际会计准则。1996年澳大利亚主动提出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并成为IASC的拥护者,而日本证券市场也开始接受国际会计准则,日本通产省和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均表示支持IASC制定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在亚太地区支持IASC准则的另一支重要力量就是中国。我国在1992年第一次向IASC派出代表,1997年正式成为IASC的会员,并作为观察员参加了IASC的理事会会议。我国一方面积极支持IASC为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作出努力,另一方面,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也在许多方面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盖地的研究(2001年)表明⑤,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企业会计标准已经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大同,在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等会计要素的定义、应收账款、存货、在建工程等的期末计价、收入确认、借款费用的确认、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量、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租赁、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现金流量表、建造合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及或有事项等方面均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或基本一致。总之,由于IASC具有广泛的国际代表性、权威性,因此,目前除美国、加拿大⑥等少数国家的资本市场还不能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外,其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制定机构都在不同的程度上接受了国际会计准则。
为了获得美国的支持,IASC开始了重塑该机构的宏大计划,并在2000年5月通过了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章程》,完成了对该机构的重组工作。新的组织架构仿照“FASB模式”,并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大力支持,这在很大程度上结束了美国与IASC长期以来的对立局面,对于推进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工作必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然而,随着美国介入程度的逐渐加深,也使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IASC的独立性、公允性开始发生质疑,从而给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应对策略
(一)积极参与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工作,并努力发挥应有的作用。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是各国会计发展的共同趋势。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实现国际间会计信息可比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出来。可比的会计信息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交易费用、降低企业的海外筹资成本、充分提高会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必须顺应这一趋势,积极参与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工作。我国现在是IASC的会员国之一,同时也是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ISAR)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的代表国之一,这为我国逐步介入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事务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我们应当积极利用这些国际论坛,充分表述自己的观点和立场,获得更多国家的信任与支持,从而逐步确立中国会计在世界会计之林的应有地位。具体来讲,可以采取以下战略措施:
1. 广泛、全面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工作,从形式参与逐步过渡到实质参与。所谓形式参与包括派驻代表到理事会工作、列席理事会的有关会议、对新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等;所谓实质参与是指亲自参与准则的制定工作。目前,许多成员国呼吁理事会应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体制转换国家会计问题予以立项,该提案得到理事会的高度重视,这为中国实质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提供了契机。作为经济体制成功转换的代表,中国在转型经济会计实践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深刻的教训,拥有不可替代的发言权,理应在该准则的制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2. 与有关国家的准则制定机构建立并保持高效、畅通的联络机制。我们可以和那些法律体制、文化背景或经济发展水平等与我国相近的国家或地区建立正式的会计事务沟通渠道,彼此分享准则制定的经验与不足,并在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当中逐步建立战略性同盟关系,以改变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中的力量对比格局。
3. 积极主动参与咨询委员会(SAC)的工作。中国目前是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之一,我们应不失时机地利用这一讲坛,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深入交流、有效沟通,并就有关问题达成共识以获得各方面的支持。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体系。鉴于国际会计准则在国际范围内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我国在制定新的会计准则或修改现有会计准则的时候,应充分学习、借鉴、利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已有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高质量、高起点、高标准地完成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工作。
一是加快制定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前,我国在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方面已经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但准则的理论建设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集中表现在尽管1992年出台的基本会计准则已经难以承载准则之准则的使命,但我们至今尚未对该准则进行修订,其后果之一就是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缺乏应有的稳定性。截至目前,在已经公布的13项具体会计准则中,我们已经对5项准则进行了修订。我们认为,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框架体系,制定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已是当务之急。
(二)加强准则执行的监管力度。从一定意义上讲,会计准则的执行比制定更重要。为此,有关监管机构应对准则的执行效果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和来自实践中的反馈意见进行及时评估,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评估中发现的属于准则本身的漏洞或缺陷,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准则制定机构,通过修订、完善准则,尽可能降低其负面影响; 如果属于执行主体自身的问题,则应依循有关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处罚力度,通报、吊证、罚款、行政处分以及刑事处罚五管齐下,使其知难而退。
三是处理好原有准则与新准则的过渡问题。在每一项新准则出台之后,如何解决新旧准则差异所导致的不同决策后果,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我们认为,新准则的实施可规定一个过渡期(1至2年)。在过渡期内,会计主体应同时提供新旧准则下所生成的会计信息,以使信息使用者能够正确评估准则变动所造成的经济影响,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准则变动的负面效应。
(四)会计协调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充分考虑我们自身的利益。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在20世纪90年代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与全球一体化的目标尚有很大的距离。从本质上讲,会计准则国际协调涉及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权的保留与让渡,涉及法律体制的延续与调整,涉及文化传统的融合与排异,涉及准则制定成本与准则借鉴成本(包括大量的学习、培训成本,支付外国会计师服务费用和咨询费用等)的比较与权衡等一系列关键问题,而绝不简单表现为一个技术环节。这就提醒我们,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一定不能脱离中国的现实情况而一味国际化。我们必须根据我国目前会计信息提供者的整体素质、会计监管系统的发展现状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基础结构等,有选择地安排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进度,本着先急后缓、先试点后推广的基本原则,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地开展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与此同时,在会计准则的内容安排方面,我们应根据我国目前会计信息用户的主要类型、用户所需信息的主要特征等,有选择地借鉴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在内的一切较为成熟、行之有效的会计准则,并注重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对有关准则的内容进行进一步创新,以实现国际会计准则的本土化。
主要参考文献
1.Robert K.Larson, Sara York Kenny. The harmon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Progress in the 1990S. Multinational Business Review, spring 1999.
2.Coopers and Lybrand (international)。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ummaries: A guide for interpretation and comparison. New York: John Wiley Sons, Inc., 1993.
3.Flower, John. The future shape of harmonization: The EU versus the IASC versus SEC. The European Accounting review.1997, 6:281-303.
4.Price Waterhouse (in Europe)。 Financial reporting - an international survey.1995.
5.项怀诚。深入贯彻《会计法》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会计研究》2001年第7期,3-6.
6.冯淑萍。积极参与,推动协调,为我所用《会计研究》2001年第10期,3-5.
7.葛家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核心准则的未来《会计研究》2001年第8期,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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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是指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 39)。IAS 39规定,银行持有的衍生产品应当以市场价格或公平价格入账,即将资产和负债以最新市价入账。其优点在于,市价包括了对未来业绩的假设,并导致对亏损更加及时的确认,同时以市值计价符合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趋势。其缺点在于,没有足够市场的金融工具很难得出可靠的价值,无法知道未实现获利和亏损的经济相关性。
IAS 39于2000年开始实施并不断改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为此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评估金融工具入账的方法,而且与各国银行监管者保持着密切联系,以制定出一套更能基于原则的会计标准。
上周,在允许免除企业套期保值活动入账的一些严格限制后,欧盟通过了这一国际会计准则。这样,事实上存在两个版本的国际会计准则,一个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出的,另一个则是欧盟制定的。
欧洲银行界对此会计准则修订提出过异议,它将导致银行的财务报表出现不必要的波动。因为会计账目在反映真实经济波动的同时,其本身也会带来虚假波动。
安德鲁爵士倡议,在重新制定会计标准之前,需要就根本性的问题达成一致,从而制定出粗略及规定性较少的标准。首要的是就为谁做账,以及加强波动性衡量所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达成共识。
一、引言
会计准则是指对会计信息的加工、披露等具有约束作用的规则,是企业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其经济活动的标准。随着当今社会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贸易和资本扩张变得尤为频繁,为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减少企业不必要的交易成本,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准则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就变的极其重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腾飞,与其它国家的贸易联系愈加紧密,受世界贸易的影响也更加深远。在此背景下,我国进行多次会计准则改革。2006年我国以IFRS(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蓝本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制定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中国会计准则向着国际趋同迈出了一大步。当然,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和国有经济的特殊性,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还面临着诸多困境。
二、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成效
1.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互动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资本流动,我国一直积极推进与国际企业会计准则趋同,并且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效:从1992年“两则两制”到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建成,再到2008年金融危机后财政部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中国成为继欧盟各国、澳大利亚等之后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重要国家,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
另外,各国对会计准则的采用策略不一。一些国家使用“直接采用”模式,完全制定与国际报告准则相同的会计准则。而我国采用“趋同”模式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有关准则进行修订,并得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认可。我国还不断完善相关准则,对一些国际准则中尚未明确问题加以补充,提高了我国会计水平,有利于经济发展。
2.完善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了与世界经济融合
我国与国际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已实施多年,实施范围也逐步扩大,全面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可比性,减轻了交易和监管的成本,满足了投资者的利益需求,完善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金融创新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我国的会计准则还得到世界其它资本市场的认可,为促进我国企业海外上市融资成本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为我国审计行业的海外发展创造了机遇。
(二)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困境
1.我国资本主义市场的不完善性和特殊性
国际准则的制定主要是为适应西方成熟资本主义市场国家,是以在全球资本市场上跨国上市和筹资的财务信息为导向的,,而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发展相对落后,资本市场体制还不够成熟,监管处罚机制也不够完善,这些市场缺陷也使得我国企业间的不规范交易、关联交易、利润操纵有可乘之机,使得披露的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成为阻碍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重要环境因素。
另外,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度设置还要服务于国有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也主要局限在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而国有企业所处的会计环境与国际会计准则所假设的会计环境差异很大。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与国际环境中倡导的竞争相背离,是一种与公允价值相排斥的行为。这种冲突在公允价值等其它方面影响了我国与国际准则的趋同,制约了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进程。
2.我国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方面缺少主动性和主动权
尽管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居于世界前列,国际会计准则也在一些方面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缺少主动性。目前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以现行的IFRS为蓝本进行趋同,而没有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最新研究成果的征求意见稿为参照系进行趋同。这样就使得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而缺少前瞻性,没有根据经济发展变化充分考虑国际会计准则的新的发展趋势,容易产生差距。另外,我们也很少有建设性的可行的建议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借鉴和采纳,这样一直尾随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增加了我国企业财会制度的变动和执行的成本,不利于我国的贸易发展,最终使得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丧失主动权,影响我国会计准则的贯彻和实施,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3.我国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成为制约因素
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最重要的还是要做到贯彻实施,从而真正发挥其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作用。会计准则的具体实施依赖专业的会计人才,复杂多变的全球化经济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专业知识,还要求会计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能够适应不同的环境,灵活运用专业知识对不同的经济环境做出恰当的判断。而我国目前状况是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偏低,缺乏对国际会计准则和会计惯例精通的高级会计人才,使得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良莠不齐,降低了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不利于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发展,制约了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实质进程。
三、应对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困境的策略分析
(一)完善市场和法律机制,立足国情与国际趋同
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进程中,我国应该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其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金融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另外,加强法制建设,建立一套完善的会计法规体系,为促进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增强准则的指导性与前瞻性,避免会计准则的变更带来的经济成本,我国还应该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结构,深入规范我国会计准则与实务操作。
各国在经济环境、法律制度、文化理念以及监管水平、会计信息使用者和会计人员素质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还必须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在坚持国际趋同的同时,考虑中国市场经济、企业的特点,立足解决中国实务问题,不能全盘照抄。对于某些具体的会计处理细节方面,由于其经济实质与国际准则并不相同,则应当依据中国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合我国经济环境的会计方法。我国会计准则是由权威的政府机构制定并保证其实施,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应该坚持其强制性。
(二)加强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积极互动
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应当是双向互动的,我国应该积极发挥主动性,争取主动权和发言权,加大对国际会计准则的研究与发展预测,切实维护我国利益,推进国际趋同。在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我国应积极参与,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征求意见稿根据我国国情提出意见反馈,使国际准则能够更多的考虑像中国这样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利益诉求。同时,我国还应该主动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预测我国的经济发展态势,使准则的制定更具有前瞻性。另外,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变化本身是一种持续和长远的过程,要能够站在更高的角度理解国际会计准则及其发展趋势,避免在制定和实施上滞后。
(三)加强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质
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最大挑战就是准则的实施,为保证准则的贯彻执行,我国应该加强对会计人才的相关培训,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培养出一批通晓国际会计准则能灵活运用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会计人才,带动我国整体会计人员水平的提高,为方便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还应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后续教育,使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能够立足中国国情运用准则进行恰当的判断,满足社会需求目标,有效提升国际竞争实力。
(四)坚持我国会计准则的持续国际趋同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我们应该遵循国际通行的经营运行准则,减少国际经济贸易摩擦,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会计信息可比性,提高决策的效率。并积极主动参与到国际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与其他各国共同合作建立旨在提高世界会计信息质量的准则体系,加快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