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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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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拯救濒危生物物种,保护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保护区位于本省武夷山市、建阳区、光泽县、邵武市行政区域内,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727-11751,北纬2733-2754,具体界线和面积以国务院确定的为准。

第四条 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项目建设和保护管理所需经费。

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保护管理工作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各自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管辖或者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对在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划定。

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和界线经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界标。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外来人口迁入。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安排区内居民逐步迁出;对外迁的居民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对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及使用的林地,采取依法征收、赎买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建设或者设置会所、疗养院、户外广告、指示牌等与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或者景观的其他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生产设施和其他项目。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与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核心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缓冲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七条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或者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但是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组织单位、人员、日期、区域、路线、项目进行。

第十八条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除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外,应当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等化学制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

第十九条 禁止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不得在保护区内擅自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不得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进入保护区的植物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原材料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应当持有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野外用火。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生产经营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严格落实防火措施。

不得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的禁火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划定固定的生产区域,合理安排保护区内村民开展毛竹采伐和茶叶生产等活动。

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保护区实验区内的茶叶、毛竹加工等产业迁移至保护区外的产业园区。

禁止扩大保护区实验区内现有的耕地、茶园和毛竹林经营面积。

第二十二条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爆破、修建坟墓以及其他侵占、毁坏林地的活动;

(二)擅自新开、拓宽各类林区道路以及生产便道;

(三)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四)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其他破坏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活动;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建筑垃圾、弃土等固体废物;

(六)钓鱼、电鱼、毒鱼、炸鱼以及捕捞其他水生动植物;

(七)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采挖树兜、采挖花草、箍树以及砍伐、放牧、烧荒、采药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

(八)在文物、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

(九)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

(十)移动或者毁坏保护管理设施、设备;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法开矿、采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

(二)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

(三)擅自开垦、填埋、占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用途;

(四)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五)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

(六)移动或者毁坏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界标;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报经批准,可以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立林业检查站或者检查哨卡,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进行检查登记。

在森林高火险期、野生动物繁殖期等特殊时期,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保护区内车辆和人员的通行。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保护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生产需要雇请外来劳动力的,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 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分工合作,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推进综合执法监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发现属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保护区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联合保护机制。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制订保护区的联合保护公约和章程,组织辖区内村(居)民共同参与保护工作,协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行政违法案件。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开展护林防火工作,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处罚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毁坏保护区或者外围保护地带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的;

(三)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扩大保护区实验区内现有的耕地、茶园和毛竹林经营面积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

(一)采挖树兜、采挖花草、箍树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

(二)在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的;

(三)开展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实验区内未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等化学制剂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或者擅自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关于;湿地;生态保护;研究

0.引言

党的十明确了推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地位。盘锦湿地经过几十年的保护和发展,目前湿地总面积达3150km2,其中天然湿地面积为1590km2,占湿地面积的50.8%。被称为“世界重要湿地”、“中国最美湿地”。积极探索湿地可持续保护的新路,破解湿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难题,做大湿地文章,福祉社会和谐,共享环境红利,对提升滨海盘锦核心影响力和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1.主要工作及成效

1.1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指导湿地保护工作

按照国家环保部和辽宁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强了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省政府盘锦湿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盘锦市相应成立了湿地保护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管理机构,盘锦市林业局与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合署办公,负责全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赵化明副省长在盘锦调研湿地保护工作期间,提出明确要求:盘锦市要进一步科学规划,符合中国特色社会发展初级阶段实际,不求理想化,不一蹴而就,确保湿地功能不下降,面积不减少。要做好移民安置和退出计划,不走弯路,切实提升湿地功能,有力支撑盘锦生态经济发展。从而,为深入开展盘锦湿地保护指明了工作方向。

1.2加强湿地管理,实施生态保护工程

盘锦市把湿地保护工作提升为国家级保护的高度,建市伊始,市政府就批准建立了双台河口市级水禽自然保护区,于1986年上升为省级保护区。1988年升格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坚持做到湿地保护科学规划先行。组织编制了《湿地保护规划》,委托国家林业局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院编制的《盘锦湿地保护总体规划(2014―2020)》已通过专家论证。加强湿地保护地方法制建设。完成了《盘锦湿地管理办法》。目前盘锦湿地建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处、省级湿地公园2处、羊圈子省级重要湿地1处。

1.3以湿地生态效益补偿为抓手,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程

按照省政府对盘锦湿地提出的“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功能不萎缩”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科学部署,积极推进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全面促进双台河口湿地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组织编制了《辽宁双台河口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共计4000万元,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程、湿地渠系改造清淤和扩大水域面积工程,以及湿地生态补水和湿地周边环境整治,对候鸟迁飞路途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对因保护湿地遭受损失或受到影响的湿地周边社区进行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打造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区发展模式,以推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湿地生态功能的有效发挥。

1.4以湿地环境治理为举措,实施湿地生态恢复工程

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63号)精神,组织制定《保护区内生产生活设施规范整改及生态恢复工作实施方案》,加大规范性治理工作力度,对保护区内地上通讯、通电设施进行并、合、拆,对区内主要公路两侧的线路进行合并布设,对支路两侧的线路进行地埋,避免成网连片。对保护区内生产建设设施和水产养殖、种植业开展整治清理工作。制定实施了《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恢复实施方案》、《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滩涂水产养殖清理和生态恢复计划》和《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水稻田、旱田种植清理和生态恢复方案》。

2.影响湿地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保护区历史遗留亟需解决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盘锦湿地生态地位得到了世界公认。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保护内仍然存在生产经营等人为活动,对湿地自然生态系统和湿地内野生动植物种群繁衍、栖息生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和影响。

(2)湿地保护面临多头管理与各自为政的问题。根据工作实际,我市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保等多个部门工作职能均涉及到湿地。湿地保护工作面临着多头管理,职能交叉,造成湿地保护工作统一性不够、协调性不强、衔接性不严,各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湿地保护工作成效不够突出。

(3)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保护区成立以来,始终未建立形成相适应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致使自然湿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湿地保护和持续发展的矛盾日益凸显。目前,苇场职工因保护湿地牺牲经济利益而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严重地挫伤了其保护和发展湿地资源的积极性。

(4)保护区内渔业养殖用药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保护区内存在近海养殖业。由于渔业养殖用药管理不到位,湿地养殖大量用药情况普遍存在。养殖废物直接排放到近海,导致养殖区域周边湿地植被难以生存,近海海域水体环境污染,直接威胁鸟类生存。

3.湿地保护工作对策和建议

(1)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湿地生态环境管理。建议由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林业、水利、环保、国土、海洋与渔业等多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湿地保护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湿地工作会议,统一协调和决策湿地保护和发展各项事宜。

(2)争取国家资金扶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议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湿地保护政策资金支持,对苇场职工等湿地保护方给予经济补偿,夯实湿地保护的群众基础。对已破坏的湿地进行生态恢复,尽快恢复湿地原貌,提高湿地资源的整体生态功能。

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家公园 旅游规划管理 普达措国家公园

随着世界休闲旅游经济的到来,以及保护环境的绿色运动浪潮在全球兴起,人们对自然的需求也超出任何一个时代。中国地域辽阔,山河壮丽,具有丰富多彩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国家建立了各种类型的自然公园,其中,国家公园是近年来我国开始尝试和探索的一种新的资源保护与游憩利用的模式。

1.国家公园研究背景分析

1.1国际国家公园运动

国家公园(National Park)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1872年,经国会批准,美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自此国家公园运动在世界各地纷纷兴起。19世纪,国家公园多在美国和现在的英联邦范围内出现,之后逐渐发展覆盖到世界上225个国家和地区,数量迅速增加,并且,从单一的国家公园概念衍生出“国家公园和保护区体系”、“世界遗产”、“生物圈保护区”等相关概念[1]。

按照1994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保护地分类体系,国家公园是指在保护区域内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前提下,经过适度开发,为民众提供精神的、科学的、教育的、娱乐的和游览的场所[2]。国家公园的功能主要包括:保护典型的物种或地质地貌现象;维护生态系统的自然循环;为民众提供游憩场所;促进当地社区经济和旅游地的和谐。

1.2我国国家公园发展背景

中国的自然文化遗产资源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属于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的研究范畴。它们覆盖约135万km2的国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4%以上[1]。但目前中国保护地体系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现行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强调严格保护,我国大多自然保护区地处老少边穷地区,但单一的保护目标无法适应当地社区的经济发展,而且管理难度大;另一方面,现行的风景名胜区或森林公园偏重于发展,忽略了保护[2]。

我国的国家公园设想与实践始于云南。云南省尤其是滇西北地区生物物种丰富而独特,受到众多国际环保组织的关注和积极倡导;同时,云南省贫困人口众多,社区脱贫、当地经济发展成为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相关部门开始思考新的保护与利用模式[3]。2008年6月,云南省被国家林业局列为国家公园建设试点省。至此,我国建立国家公园的步伐从云南开始,很快推向全国。

2.普达措国家公园规划案例分析

本文以云南省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为例。普达措作为中国第一个按照国家公园的理念建设、管理和保护的国家公园,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

2.1案例地概况

普达措国家公园位于滇西北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东部境内,距香格里拉县城22公里,位于滇西北“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中心地带。该区域是融高原冰渍湖泊、湖滨带、沼泽化草甸、寒温性五花草甸和原始亚高山寒温性针叶林等植被于一体的、保存完整的、典型的内陆高原。其原始生态环境保存相对完好,生物多样性异常丰富,景观类型多样,高山湖泊星罗棋布,自然风光旖妮秀丽。

普达措国家公园的前身是碧塔海景区,被评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2005年11月,普达措国家公园正式成立,对原碧塔海景区、属都湖景区等片区进行了统一规划和建设,铺设了一万多米的人行栈道,增设了多个观景台、餐饮中心、旅客接待中心、环保厕所等服务设施,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对外开放。自开放两年多时间内,普达措国家公园实现了旅游收入2.3亿多元,同时为社区村民提供直接就业岗位300多个 [4],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2.2案例地规划分析

普达措国家公园是中国大陆第一个国家公园,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中的效益已基本显现,同时,规划中的问题也基本暴露,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2.1功能定位不明确

普达措国家公园的规划缺乏对公园明确的功能定位。功能定位在景区发展中起着指引性作用,只有找准了自身的定位,才能突出该区域的特色资源,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首先,普达措是我国十分罕见的高原湿地富集区,我国西部高原是长江、黄河等大江河及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重要国际河流的上游和源头,这些著名的河流湿地与高原湖泊、沼泽和冰川湿地所构成的西部高原湿地被称为“亚洲的水塔”,直接影响着整个区域的水文、气象和生态系统的稳定[5]。普达措可以成为维持区域生态平衡及生态安全的重要因素。

其次,普达措处于滇西北“三江并流”的核心地区,生物多样性极其丰富,同时,原始生态环境脆弱,一旦受到污染破坏,恢复的难度很大,普达措应该成为全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示范区、生物多样性环境教育重点建设区以及高原原始生境保护地、环境意识觉醒者朝圣目的地。此外,普达措周围的藏区等少数民族社区也保留着纯正的民俗风情,可以作为国家公园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示范村落,成为藏区民族文化的展示地。

2.2.2自然保护管理不到位

普达措国家公园的规划和建设是以国外国家公园保护、游憩和教育的理念为指导,结合生态旅游本土化思想来进行的。但是普达措对自然保护方面还是存在一些规划不到位和监测不及时的问题。

第一,普达措拥有典型的高原湿地、湖泊及草甸等资源,但是缺乏针对特定类型的自然资源科学研究支撑和指导,尤其是高原湿地资源,其生态环境脆弱,普达措国家公园内湿地在旅游开发利用过程中并没有一个针对湿地旅游产品的专门策划,同时区域内湿地研究也十分薄弱,既没有对湿地旅游环境影响机制的研究,也缺乏对重唇鱼等保护物种的基本监测和种群调查研究等[6]。

第二,随着游客的增长,公园内不免出现资源质量下降的问题。比如,在属都湖和碧塔海周边修建的木栈道供游客观赏湖光山色,但人声的喧哗对湖泊生物产生了直接干扰;由于马匹等啃食植被,草甸出现生物量和质量下降等问题。规划缺乏对园内生物多样性、环境等指标的监测系统,不能及时将游客对资源造成的冲击反馈给管理部门,也就无法及时调整管理措施,使旅游的影响最小化。

2.2.3社区参与模式不完善

社区是国家公园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外研究中有以保护与发展的典范Korup National Park[6]为例,评估社区发展与国家公园长期管理之间的潜在关系,得出Korup National Park的成功管理依赖于社区参与的结论。社区参与是未来国家公园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7]。

普达措国家公园周边涉及到两个乡镇,5 个村委会,43 个自然村,6600 余人。除尼史村为彝族居住外,其余均为藏族村落,以半农半牧为主。洛茸社区是目前唯一处于现普达措国家公园区域范围内的社区。

普达措国家公园社区参与模式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公园为当地居民解决了一些就业问题,在洛茸村外的门景区、属都湖和碧塔海等地方安排了出售烧烤、提供照相、清洁卫生、巡护等工作岗位和参与机会[8],但由于缺乏对社区项目经营的统一规划,同时群众服务提供的社区经营水平有限,对景区的生态环境和旅游秩序带来了压力和隐患。此外,目前当地居民只能参与这些初级的服务,也无法参与公园管理与决策,居民从中得到的物质利益和精神满足都有限。

另一方面,规划没有足够重视藏区的文化脆弱性问题,封闭的原生态文化村落不但生活方式发生改变,连对“神山圣湖”的信仰、对自然的敬畏感也慢慢削弱。在普达措的旅游开发进程中,洛茸社区居民无论从利益分配还是文化继承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应该通过社区发展规划发扬传统民俗文化特色,使居民增强其文化自豪感,避免旅游发展以及商品化对民族文化的负面影响。

解说系统不健全

解说系统作为国家公园发挥教育功能的重要媒介,构建中应将科普教育内容与原生态文化有机结合。普达措国家公园现有规划管理中出现的解说系统建设不完善,已经影响到游客的旅游体验和对自然、文化的认知程度,同时不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实现对原生态文化的环境教育功能。

普达措国家公园的牌示解说系统建设已经具有一定的基础但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目前公园建有游客中心,但内部没有安排任何解说内容;现有的标识牌体量过大,外观与环境不符,内容乏味,不能为游客提供很好的环境认知;标识系统过于简单,缺少对自然环境、文化特色等内容的解说[9]。在向导解说方面,解说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解说形式较为单调,缺乏灵活多样的解说活动。此外,公园内缺少宣传手册和旅游出版物。

3.应采取的解决对策

根据目前普达措国家公园规划建设中的以上这些问题,并参照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建设国家公园的成功经验,本文认为应该从如下四个重点进行下一步的探索和建设。

3.1社区共建共管

社区参与的程度应该加深,居民应该参与到国家公园规划、决策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全程进行监督,当然这需要当地居民有普遍较高的环境保护等意识。社区旅游发展是个长期过程,应定时对社区居民进行旅游相关培训,以提高接待水平,同时要注意民族文化的传承,充分尊重当地社区居民对自己利益、环境和文化的关注。

3.2完善解说系统

国家公园应建立完整的解说系统,主要涉及:标识系统的设计应与周围的自然和文化环境相协调,内容主要是引导游客行为,并为游客提供自然和人文资源信息,培养游客正确的环境观念。其次,要制作便于携带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还可以起到对公园自身的宣传效果。再次,要对解说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素质培训,提高导游人员的讲解水平和服务意识。

3.3加强法律和政策保障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世界各国国家公园建设共同的成功经验。要加快建立健全国家和省级制定国家公园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可以根据民族自治条例,由国家公园所在地政府制定针对各国家公园的管理办法,并考虑将当地民族传统和习惯融入到公园保护的法规中来。

4.结果与讨论

以普达措国家公园为例,我国的国家公园规划和建设还需要以公益性为基本前提,由省级、国家两级从立法、财政资金等方面提供保障,地方政府需授权国家公园管理局成为唯一的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和相关者的利益保障机制。我国国家公园的建设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杨锐.试论世界国家公园运动的发展趋势[J].中国园林,2003,(7):10-15.

[2]唐芳林,孙鸿雁.我国建立国家公园的探讨[J].林业建设,2009,(3):8-13.

[3]李庆雷.云南省国家公园发展的现实约束与战略选择[J].林业调查规划,2010,35(3):132-136.

[4]程健.国家公园规划建设研究――以丽江老君山国家公园规划为例[D].重庆:重庆大学,2008.

[5]曾风琴.普达措国家公园高原湿地保护与利用[J].科技信息,2008,(16):53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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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直辖以来,我市旅游经济取得长足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在发展旅游经济的进程中,正确认识和处理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为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旅游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旅游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推进旅游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

(一)树立“环境兴旅”的观念和目标。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宝贵的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必备条件。当前,全市旅游产业正处于全面开发建设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为此,旅游行业要牢固树立“环境兴旅”的观念和目标,进一步统一认识,落实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旅游与环境、人与自然的关系,将旅游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关系,通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旅游业发展,通过发展旅游业来更好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旅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共同提高。

(二)规范旅游资源开发活动。在旅游资源开发活动中,将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永续利用作为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任务和途径,妥善处理好各类自然生态和人文社会景观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旅游、环保、建设、林业、园林等行政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引导和规范旅游及其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行为,将旅游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三)积极开展生态旅游。旅游业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生态旅游是一种关爱自然、崇尚自然、体验自然的旅游产品,是一种深度体验型的旅游活动、保护自然的宣传活动和科学普及的教育活动,应该成为环境教育、科学普及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生态旅游,必须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坚持资源节约型、环境保护型的生态旅游开发原则,从生态保护的角度系统考虑旅游产品的开发、经营和旅游线路的制定,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损耗和破坏,实现旅游业的绿色生产与消费。

二、认真做好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工作

(四)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各级各类旅游规划。在旅游发展规划中应当明确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对旅游业发展的承载能力,确保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各类旅游区的开发建设规划要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旅游项目规划设计应将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工程项目、管理措施作为重要内容。

(五)加强对旅游规划的评审、指导、督促。编制或修编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应征求所在地环保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开展旅游的,应设立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专章,对没有环境保护内容或不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规划,必须按要求进行补充修订和调整。

(六)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旅游规划要设置生态环境影响专章或专题报告。对规划所涉及的自然生态现状作出评价,对因项目造成的生态结构与功能、保护对象的影响与保护价值的变化作出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环保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旅游规划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指导、督促工作。

(七)督促、指导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内容的贯彻落实。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旅游项目规划设计中对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提出明确要求后,旅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三、切实加强旅游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旅游区的环境监管力度,要加强旅游项目建设施工的环境管理和旅游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督促环境评估、监测机构,严格审查把关。

(九)环保部门要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要加强对旅游区、旅游项目的生态环境监管,特别要加强对旅游区、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管,防止因施工造成对动植物资源的侵扰和生态破坏。

(十)严禁在旅游区及周边地区新批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已建项目不符合环境功能要求的,要限期关、停、迁、转。凡旅游区(点)新的开发建设活动,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项目与主体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旅游区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噪声处理,必须达到国家标准。

(十一)旅游区、旅游项目要严格按照生态保护需要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旅游开发建设规模和旅游活动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合理环境容量,旅游区内人工景点与服务设施的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用材、质感及色彩以及景区内宣传牌、标志牌的设置应同自然资源和景观特色、当地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尽可能采用节能、轻型、生态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建设威胁本地物种资源、降低景观相容性或破坏景观的项目。景区内宾馆饭店、机动观光车和观光游船等交通工具应使用清洁能源,实行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处理,禁止出售利用各种野生动植物制作的纪念品。

(十二)在旅游区、重点旅游线路及其邻近范围内,禁止毁林毁草、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开山取石、挖土采沙、倾倒弃土弃渣、围湖造田、改变自然水系(或岸线)等破坏生态的行为,对已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地段,要进行以自然恢复为主的封育。旅游区内交通道路建设应尽量不造成植被景观的破坏,必须破坏的应采取切实措施恢复补救,挖方边坡、填方边坡必须采取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进行有效保护。对景点和游步道较多的旅游区域,区内重点旅游景点和重点旅游线路应因地制宜实施轮休制度。景区绿化要以当地适生物种为主,引进外来物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跟踪监测,防止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对旅游区内生态环境脆弱、敏感的区域要按照相关要求实行严格保护。

(十三)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进行旅游开发建设,要编制生态旅游规划,就旅游活动对保护区结构功能、保护对象及价值的影响作出预测,提出保护方案和措施。要遵循“区内旅游、区外服务”的要求,合理划定功能分区,确定合理的环境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区域和线路。确需建设的服务设施,涉及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应报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涉及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应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建设。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一些重要和敏感的生态区域,如发生严重退化的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自然遗迹和濒危物种分布区、水源地保护区等,禁止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缙云山、歌乐山、铜锣山、南山等绿色屏障和城市湿地,关键区域要划定为重要生态功能区。景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影视拍摄、大型游乐活动的监管,严格防止影视拍摄及大型游乐活动等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十四)大力加强旅游区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污染防治工作。各旅游区要因地制宜地建设消烟除尘、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分类、清理、处置设施,增强污染物处理和达标排放的能力;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回收利用的物质,不对周围的生态环境和景观产生污染和其他不良影响。

(十五)控制和治理旅游区环境污染。在旅游区内、重点旅游线路及其邻近范围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环境有害的项目;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生活垃圾等,控制使用农药、化肥以及畜禽养殖规模,防止旅游区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建设宾馆、饭店等服务设施或项目,其污染物的排放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搬迁或关闭;对在旅游区内进行违法违章建设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十六)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旅游景区,以及“绿色饭店”、“绿色餐馆”、“绿色景区”、“绿色经营”等创建工作,开展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景区环境质量公示制度,制订景区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管理制度,规范景区环境管理,促进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

四、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建设,积极推动生态旅游

(十七)旅游、环保部门要主动与建设、林业、文化、水利、园林、国土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所辖各类旅游区、旅游项目、旅游活动的环境监督,督促旅游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有效防止旅游及其开发和经营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十八)要进一步加快有关旅游环境保护及生态旅游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工作,建立旅游区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规范和指导各类旅游区、旅游项目的建设和经营,积极引导旅游企业参与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旅游景区的创建,加快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十九)在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认真组织对山岳、森林、草原、湖泊、河流、洞穴等自然生态和民族村寨、古村古镇、特定社区等人文社会生态的旅游开发,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度假休闲、学习考察、体验感受等旅游消费需求。旅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投资开发自然和人文生态旅游项目。

(二十)将旅游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公众环境教育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引导旅游经营者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确保生态旅游地生态和景观的完整性,自觉遵守旅游地的文化习俗。导游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知识,熟悉和掌握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应将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纳入导游讲解中,自觉向游客宣传环境保护政策规定和科学知识。开展生态旅游应鼓励当地社区参与,保护地方文化和当地居民利益,从而促进当地社区、居民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十一)加强科学技术在旅游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运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在探索生态旅游以及在旅游生态厕所技术开发与生产等方面的成功做法,鼓励开展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鼓励相关装备、设施的科技创新,大力推广先进的管理办法、技术和设备,不断增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持续创新能力。

五、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和宣传教育

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作为三峡工程所在地和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之一,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既是推进宜昌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宜昌市委市政府对全市人民的郑重承诺。多年来,宜昌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环境优先的发展理念,把“创模”作为推进科学发展的重要载体,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了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三赢”。

一、宜昌“创模”的主要做法

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涵盖了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的考核指标,“创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宜昌市坚持“重民生、重过程、重特色”和“务实、真实、扎实”的“三重三实”原则,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突出重点,彰显特色,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一)完善创建工作保障机制,夯实环境保护群众基础。成立以市委书记郭有明同志为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创建工作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市创建工作。科学编制“创模”规划,详细制定“创模”实施方案,将各项创建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把创建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实行综合考评,“一票否决”。多元化增加创建投入,几年来累计投入环保资金近50亿元,为“创模”提供了强大资金保障。开通12369环保热线,在各类新闻媒体开辟“创模”专栏,面向社会聘请义务环保监督员,编发《市民环保手册》,组织开展“创模”知识竞赛、“创模”摄影大赛、“创模”进社区等活动,拓宽环保公众参与渠道,建立健全环保公众参与机制,强化环保公众监督机制。组建“青年环保志愿者”、“巾帼环保志愿者”和“环保小卫士”等环保公益组织,使“创模”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构建了扎实的环境保护群众基础。

(二)以节能减排为突破口,积极构建“两型”社会。通过扎实开展节能减排等工作,积极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一是强力推进节能减排。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将节能减排目标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了“十大节能工程”和“百家企业节能工程”。通过推进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建成了一批节能企业,单位能耗普遍下降。全市化工、建材、冶金三大高耗能产业节能工作走在全国、全省前列,部分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20__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每万元增加值能耗为2.08吨标煤,比上年下降10.7%。截至20__年,共完成减排项目129个,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年度削减率分别达到15.5%和6.2%,提前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削减任务。二是把推广清洁生产与污染治理有机结合,把推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规范企业环保管理的有效手段,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三是推进清洁能源利用,优化能源结构。充分利用水能资源优势,科学实施水电能源开发,宜昌市域内已经建成葛洲坝、清江隔河岩和高坝洲等400多座水利水电工程。抓住西气东输机遇,积极建设天然气利用项目,目前宜昌主城区各单位和家庭已用上天然气。四是积极探索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宜昌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通过不断探索实践,形成了以“创新中循环,循环中增效”为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宜化集团、兴发集团成为全国循环经济先进企业,有7家企业被认定为全省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宜昌开发区成为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

(三)把三峡库区作为重中之重,全面实施水环境治理。一是积极开展水污染治理。“十五”期间,全市实施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项目47个。今年,又启动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项目42个。加强流域综合治理,实施了黄柏河流域、香溪河流域、柏临河流域综合治理等一批水污染防治工程。加大船舶污染防治力度,对长江宜昌段所属110余艘船舶的排污口进行了铅封,禁止其向长江排污。开展库区水质预警和同步监测,建立健全了三峡库区水环境应急监测机制。二是编制《宜昌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管理。按照国家环保部要求,对各饮用水源地水质实行严格监测。三是开展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充分利用水土保持治理项目建设机遇,实施库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面积1000多平方公里。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了由400多个地质灾害观测点组成的监测预警体系。全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完成效果良好,多次得到国家、省领导和专家的高度评价。

(四)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水平。一是提高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水平。宜昌城区已建成4个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日集中处理能力达到26.8万吨,集中处理率86.5%,在湖北省率先实现了大于80%的目标,并对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了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制定出台了《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积极推进污水处理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二是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管理。全市城区建设了两个垃圾填埋

场,生活垃圾日处理能力达到732吨,无害化处理率89.88%。积极推进垃圾焚烧和垃圾堆肥项目建设,促进了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由单一型向综合型转变,逐步实现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配套建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项目,使渗滤液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三是开工建设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积极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

(五)以工业污染防治为龙头,着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一是大力开展工业污染防治。“十五”以来,实施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全市共搬迁、关停并转城区落后生产能力、污染严重企业近百家。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全面开展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对99家企业实行了挂牌督办。20__年,全市关闭小造纸厂15家、小水泥厂14家,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治理任务。全市已建和在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75台套,基本形成涵盖所有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控平台。三是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宜昌在湖北省率先启动了淘汰燃煤锅炉行动,中心城区基本实现无燃煤锅炉的目标。逐步对城区公交车和出租车实行油改气,加快推进机动车燃料改造。目前城区已有4个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投入使用,486台公交车和1300辆出租车完成改造。修订完善了《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请记住我站域名/]办法》,加大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力度。《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建立环保、公安和城管等部门分工协作的噪声监管机制,噪声污染得到严格控制。在城区实行机动车“禁鸣”,进一步减轻交通噪声污染。

(六)注重“创模”辐射延伸,积极推进农村环境保护。一是大力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全市累计完成退耕还林164.07万亩,天然林保护1274万亩,植树造林23.65万亩。不断加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建设与管理,初步形成了保护类型齐全、分布范围合理的“受保护地”管理网络。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与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结构和布局,提高了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二是积极开展农村环保工作试点。把生态家园建设作为农村环境保护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整体推进生态家园建设。全市建沼气池农户已达26.58万户,占总农户的32.4%。加强小城镇和村容村貌环境整治,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得到极大改善。宜都市、远安县成为全国“农村环保小康行动试点县市”。三是积极创建“国家生态示范区”。当阳市、远安县已进入“国家生态示范区”行列,远安县在省内率先开展了“国家生态示范县”创建工作。

(七)增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安全。制定《宜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构建市、区(县)、企业三级预案体系。建立应急环境监测中心,配备多功能应急监测车,应急环境监测能力不断增强。积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出台了《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管理。对医药、化工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有效地防治了环境污染引起和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安全。

二、宜昌“创模”的主要成效

(一)“创模”促进了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模”以来,宜昌市经济持续增长率达13.4%,人均gdp由1.36万元上升到2.04万元,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呈现明显下降趋势。与“创模”初相比,20__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每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0.26吨标煤,降低11.1%;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等5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均削减17.89%。

(二)“创模”提升了对外开放水平。通过持续深入地开展创建工作,宜昌宜居、宜旅、宜业的特色魅力更加明显,为建设世界水电旅游名城打下了坚实基础。20__年,全市接待国内外游客1034万人次,首次突破千万人次大关;旅游总收入72亿元,占全市gdp的8.8%。同时,“创模”营造了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和对外开放形象。宜昌先后与国内外100多个城市和地区建立经济合作关系,缔结友好城市。招商引资呈现出改革开放以来最好势头,南玻多晶硅、首钢高磷铁矿开发等一批知名品牌和优势企业落户宜昌,成为宜昌市经济发展的强大后劲。今年初,湖北省和深圳市在宜昌市联合兴建了“深圳工业园”,为宜昌市承接东部沿海产业转移搭建了良好平台。目前,已有一批项目正在启动。

(三)“创模”推动了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通过流域综合治理,各流域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恢复和保护,水环境明显改善。全市主要河流监测断面全部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规定标准,饮用水源水质长期保持在国家ⅱ类以上标准,水质达标率100%。环境空气质量大幅提升。20__年,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44天,占全年总天数的94.2%,比20__年的64.5%上升近30个百分点,创历史新高。声环境质量得到较大改善。中心城区的区域环境噪声4年来全部达到ⅰ类标准,与20__年相比,城区交通干线噪声年均值下降2.4分贝。

三、对宜昌“创模”的几点思考

(一)良好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是“创模”的核心。正确认识和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建立良好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是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是“创模”取得成功的核心要素,同时又是“创模”的重要目的。在宜昌,“环境至上”理念形成共识,贯穿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全过程,宜昌市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在“创模”的推动下,不断得到优化和完善。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重点工业企业签订了节能减排、污染源限期治理等目标责任书,对各地进行人居环境质量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和问责制,将环保纳入综合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作为从源头控制污染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建立健全了建设项目环保审查机制、公众参与机制和跟踪管理机制,有力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关注民生是“创模”的根本要求。只有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切实以改善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