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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制度》的适用范围
按照《制度》第二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院、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存在混乱。
我国民办学校总体上讲有三种形式:捐资办学、投资办学和混合集资办学。纯粹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一般是非营利性的,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纯粹投资举办的学校和各种社会力量混合集资形成的民办学校是否应该执行《制度》呢?会计界存在分歧。
有人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在法律上证明了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具备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一般都是以营利作为主要目的或目的之一,他们对民办学校享有实质上的所有权(不论法律是否承认)。因此,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应该属于《制度》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也有人认为,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扶持与奖励”,并不是企业股东的分利,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会计制度的适用应以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而不以是否取得经济回报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因此认为这两类企业同样应该执行《制度》。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民办学校应该执行《制度》。但是,从长远来看,财政部应该针对类似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带有营利性质的非企业单位制定单独的会计制度。
二、关于收入和费用要素的定义
《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第六十二条规定:“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上述定义和《企业会计制度》如出一辙,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问题所在。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收入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仅仅指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不属于收入要素。费用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包括营业外支出。
《制度》无疑借鉴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表述,在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中指出了是“开展业务活动”取得或发生的,而其内容却包括了一些非业务活动的项目,如收入中的“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等),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显然有欠严密。
笔者赞同从广义角度定义收入和费用。同时,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只来源于收入和费用,导致净资产增加或减少才是收入和费用概念的本质,而与其来源渠道无关。因此可将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修订如下: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
三、关于借款费用的内容及其资本化条件
《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一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二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两点不足:
一是在借款费用的内容中没有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在《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明确将“溢价或折价的摊销”作为借款费用的内容之一,虽然可以理解为《制度》中的“利息”是指加减溢价或折价摊销之后的实际利息,但制度之间表述不一致很容易引起会计人员的误解。建议单独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或这样表述:利息(含溢价或折价摊销)。
二是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有欠妥当。辅助费用(如借款的手续费)一般是在取得专门借款之前发生的,大多数都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始资本化条件,从而使辅助费用实际上几乎不能资本化,《制度》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笔者建议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取消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只要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都应当予以资本化。
四、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制度》规定所有的资产减值损失都应记入“管理费用”。
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谨慎原则,但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该和《企业会计制度》一样分别对待,否则便不能分清损失的内容。也就是说,应将坏账损失和存货跌价损失记入“管理费用”,将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和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冲减“投资收益”,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减值损失记入“其他费用”。
一、预算会计体系的改革
现行的预算会计体系(狭义)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但随着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我国预算会计体系将向"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发展。
1.政府会计。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包括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单一帐户、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等,客观上要求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单位会计合二为一,成为政府会计。
(1)编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预算编制方法,是由政府各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议会审议通过,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即部门预算是一个涵盖部门所有公共资源的完整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的基本要求是: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部门预算的编制采用综合预算形式,部门所有单位的各项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统一作为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收入,统一由财政核定支出需求。凡是直接与财政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会计单位均作为预算管理的直接对象,如财政直接将行政单位预算编制并批复到这些单位(行政单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主管某一专业的行政事务。行政单位作为政府的延伸,政府预算中理应包含行政单位预算)。按部门编制预算后,可以清晰地反映政府预算在各部门的分布,从而取消财政与部门的中间环节,克服单位预算交叉、脱节和层层代编的现象,并把部门预算作为独立的政府预算法案汇编于本级总预算。随着部门预算的编制,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的改革将逐渐趋向于以一级政府为中心,核算整个政府的财务状况,即编制一级政府的收支情况表。因此,客观上要求将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逐渐合二为一,成为政府会计。
(2)推行国库单一帐户制度。部门预算编制后,如果没有预算执行制度的改革,其作用必然大打折扣。预算执行改革最有效的方法是推行国库单一帐户制度。建立我国国库单一帐户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按照政府预算级次,由财政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帐户;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逐步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统一管理,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一帐户,取消所有的过渡帐户;财政性支出均从国库单一帐户直接拨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
行政单位为了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任务所需要的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从本级政府预算集中的资金中分配和拨付。推行国库单一帐户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将资金拨到行政单位,只需给各行政单位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及审批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计划,在预算资金没有拨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之前,始终保留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帐户上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行政单位的人员工资由财政部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职工工资卡方式直接支何;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按预算指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商品供应商方式直接支付;行政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行政单位备用金(信用卡)方式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虽然不改变各行政单位的预算数额,但其作用在于建立起了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国库单一帐户后,由于各行政单位只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其所有的资金都是财政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帐户收付,其资金活动已通过总预算会计反映,因此,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相当于总括和明细的关系,它们将合二为一共同构成政府会计。
(3)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在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改革中,政府采购制度应是一项重大的工程。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是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质是将市场竞争机制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使政府可以得到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实现物有所值的基本目标,另一方面使预算资金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节约公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实行政府采购后,对于行政单位专项支出经费,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照预算下拨经费给行政单位,而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活动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即财政对这部分支出采用直接付款方式。财政总预算会计可以根据这部分支出数直接办理决算。而行政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付款凭证进行资金核算,根据采购品入库情况入帐。这笔业务实际上是同一会计主体(一级政府)下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也要求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合二为一。
2.非营利组织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向非营利组织会计靠拢,非营利组织会计不仅包括事业单位,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种基金会等。
非营利组织是指其经营目的在于社会利益而非某一个人或组织或所有股东的经济利益的组织,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和社会组织。包括: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种基金会等。如果用"事业单位"这个名称,显然不能涵盖所有的不属于企业性质的非营利组织。我们通常所称的"会计",应是一个最大层次的概念,这个大概念的外延应包括以取得利润为根本目的的"企业会计"和以非营利为直接目的的"非企业单位会计"。即用"排除法"将排除企业会计后的会计称为"非企业单位会计",而"非企业单位会计"又包括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如果除企业会计和政府会计外,都称为事业单位会计,那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又如何解释?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基金会等与企业相比,尽管在许多方面都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它们与企业之间的区别仍相当明显,即这些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行为科学的观点看,任何一项活动都有其目的性,行为的目的不同,决定着它们行为方式、程序和控制模式也不一样。无论是企业,还是这些组织,它们都是从事一项具体的社会活动,但是它们活动的目的是不同的。企业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使投资者得到尽可能多的投资回报。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基金会等在向社会公众提供管理或服务时,并不追求收益,其目的在于按照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提供者的企望和要求提供尽可能多的管理和服务。因此,非营利反映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基金会等的基本特征,其目标着眼于社会效益。显然,这些组织的会计称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就更能反映其本质特征。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部门的本质特征相近,但还是有较大的差异。主要是它有自己的业务收入,而且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可以做到收支相抵。如一般事业单位除了财政资金外,还有其他性质的资金,这部分资金的收支不需通过国库单一帐户。各种基金会更是如此,其会计系统的独立性相对较强,因而在会计原则、会计科目、核算方法上有较大的不同,只是由于它与政府会计有共同的非营利性的特征,因而,非营利组织会计和政府会计虽同属非企业单位会计,但不能统称为政府会计,在制定会计规范时,将其统称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
二、预算会计制度的改革
由于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使得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中的核算内容、核算方法等需要进一步改革,以适应部门预算、国库单一帐户、政府采购等改革的要求。
1.部门预算要求反映部门所有的收人和支出,涵盖所有的预算资金,因此,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预算会计,也应以预算资金全貌为对象,应不再有遗漏。其中,基建资金也应和其他资金一样一起编入部门预算。即部门预算应当涵盖包括基建预算收支在内的所有收支,真正反映综合预算。然而,由于基本建设财务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应增加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细化预算编制到项目,也就是收支要重新适当分类。因此,预算会计的会计科目应重新设计,明细核算应作相应调整。零基预算即预算一切从零开始,各类支出取消"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方法,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因此,采用零基预算方法,对预算会计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预算会计不仅要提供收支流量方面的信息,还要提供资产存量方面的信息,从而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
2.国库单一帐户制度的实行,改变了预算资金的流转程序,所以,将使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面临又一次改革。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收到财政收入、总预算会计向行政单位拨出经费、行政单位收到总预算会计拨人经费、行政单位向财政总预算会计上缴预算内外收入、行政单位向下级行政事业单位转拨经费等业务的发生及其会计核算都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现行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基础收付实现制将受到挑战。例如,行政单位的工资将由财政通过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职工工资卡方式直接支付,此时,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拨款数做一笔支出。而行政单位在现行制度下,既要做一笔收入又要做一笔支出,这样做实际上不符合收付实现制原则。如果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单位会计合成政府会计,那又要在政府会计的支出总帐上记一笔,同时在某一个支出明细帐(行政单位)上记一笔,不会动摇会计基础。总之,国库单一帐户制度的推行,对现行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的冲击将是非常巨大的。超级秘书网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资产差异
一、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的基本差异
从会计角度讲,制定所得税准则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确认、计量与核算,及信息的列报,视所得税为一种费用。而从税法角度看,其目的是为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向企业征税,视所得税为义务而非费用。从定义上看,会计上所得税主要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基准,再对境内外各类税额进行调整、计算,企业最终将全部所得税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一定的税率,再对可减免税额和允许抵免税额进行扣除来确定,这与会计上定义所得税存在差异。从范围上看,新准则适用于国内开设的企业或公司,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新税法则不适用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此外,新税法既适用于企业,又适用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而新准则却不适用于这些组织。
二、新准则与新所得税法关于主要资产的差异分析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差异
以外购的固定资产为研究对象。从会计角度看,其成本由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装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具有融资性质的,其成本在购买价款现值的基础上确定。而税法上,要求按购买价和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计算,购买价款不需要折现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抵扣。新准则中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实际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而计税基础则是按实际成本减累计折旧后的余额累来计量。处置时,新准则要求企业将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减账面价值与相关税费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上的处置损益是以收入扣减税法口径的原值、保险或赔偿款、残值后的余额来确认。
(二)关于无形资产的差异
以外购无形资产为研究对象。当购买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时,成本要以买价的现值为基础计算,实际支付价款与买价现值的差额,除予以资本化以外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要求成本按实际买价确认,不允许税前扣除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摊销时,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允许摊销,但每年要进行减值测试;税法上不按使用寿命是否确定进行区分,要求无形资产在一定期间内摊销且在税前予以扣除。减值准备计提产生的差异,新准则规定减值准备可在税前扣除,而新税法确定计税基础时,却不允许剔除减值准备。
(三)关于存货的差异
存货初始计量时,会计上规定外购的存货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等。投资者投入的存货,以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价值确认成本,但不公允的除外。税法上要求以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外购的存货按照买价与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投资者投入等方式取得的存货,要求按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存货后续计量时,会计上要求运用先进先出法等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出售时要将成本和存货跌价准备予以结转。税法上规定销售或领用存货,其按规定计算出的存货成本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三、新准则与新所得税法关于资产差异的协调建议
(一)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执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和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对从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使得财会人员精通业务、思路开阔,以最短的时间接受新事物。同时,使税务人员转变思路,增强他们与企业财务人员沟通的能力。只有征纳双方都能充分认识到新准则与新税法在计税基础上的差异,才能使双方有的放矢,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提高税务机构的税收征管效率。此外,专业知识的培训可以加深会计人员与税务人员对新准则和新税法的认识,有利于搞好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宣传工作,为进一步完善税收改革创造条件,也可以有效地协调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
(二)增强会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引导作用
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财务列报的真实性。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可以提供准确、全面的纳税资料,有效地避免纳税风险,有利于协调新准则与新税法在计税基础上的差异。税务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可以依靠自身的权威性,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在遵循法规的前提下逐步引导企业建立并完善会计内控制度,引导企业主动学习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此外,政府管理部门在立法和执法中也要加强与企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征求企业的意见,保证相关法规制定的科学性,使得企业纳税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进而降低政府税收管理成本,减少新准则与新所得税法在计税基础上的差异。
(三)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检查与监督的作用
由于新准则与新税法在计税基础上存在差异,使得部分企业存在利用两者差异进行调减纳税金额的违规操作。加上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理解不够深刻,很容易导致漏税行为。基于上述情况,除了要加强对税收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日常税收检查和稽查工作,还应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加强对企业纳税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力度,帮助其有效地协调两者间的差异。中介机构作为连接企业与税务机构的桥梁,应当积极地引导企业依法纳税,在税收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指导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张炜.新会计准则和现行税法差异比较及应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王晓梅.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协调.《税务研究》,2007.01.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
作者简介:徐国民(1953―),男,河南郑州人,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主要从事会计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6)05-0077-03
收稿日期:2006-03―18
一、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原因
(一)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与财政预算的改革要求不相适应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自1998年1月1日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财政预算管理改革不断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对事业单位会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两个方面。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财政对事业单位供给的资金按照支付的管理要求和购买标准特点,区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中的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程序是在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前,按照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层层转拨设计的,没有对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怎样进行会计核算做出规范;政府采购制度要求事业单位每年要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必须实行集中采购,财政总预算会计将集中采购的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事业单位只是按照采购合同验收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也没有对政府采购业务怎样进行会计核算做出规范。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与财政预算的改革要求不相适应是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直接原因。
(二)西方国家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影响
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专家学者对西方国家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推介越来越多。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体系以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为三大主干,2005年1月1日我国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我国的预算会计和西方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我国的事业单位会计与西方国家的非营利组织会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我国的事业单位会计与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对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如何命名和定位?这些也是事业单位会计改革中必须解决好的重要前提。
(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
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以来的情况看,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本身也存在缺陷,如事业单位会计的准则不够完善、缺少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集中采购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会计要素中的净资产应分为基金和结余两个要素等。这些同样是事业单位会计改革中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二、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改革应研究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建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中的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会计信息使用者及其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预算会计体系显得越来越不适应,应对其重新规划,建立我国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是国际上通行的称谓,其体系应分为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两大部分。政府会计是指核算、反映和监督一级政府及其构成单位在使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过程中财务收支活动的会计。政府会计的范围应包括核算、反映和监督一级政府的整体性的政府总会计(类似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和核算、反映和监督一级政府所属单位的行政单位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会计。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我国事业单位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的划分中,将其划分为政府单位还是划分为非营利组织是必须解决的一个难点问题。
美国研究非营利组织专家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教授莱斯特・萨拉蒙指出,非营利组织有6个特征: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我国独有的名称,国外没有与其对等的概念,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作为政府举办的各类非物质生产社会组织的代名词,最早出现于1955年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关于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中。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指出:“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综上所述,我国的事业单位与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的差别主要是:我国的事业单位是国有的,西方国家的非营利组织是民间的。我们认为应当把我国的事业单位定位于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相对应的国有非营利组织。其原因有三个:一是符合我国国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几乎包揽所有事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国家已将一些科研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但还有大量的国有事业单位存在,把我国的事业单位定位于国有非营利组织是合乎逻辑的;二是要着眼改革。我国目前的事业单位中一部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如中国证监会、中国纺织总会、保监会、计生委等,随着改革的深入应转为行政单位,有一些应转为企业,还会有一些应转为民办,剩下的就是国有非营利组织。这也是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的一个特色。在没有对事业单位作合理划分转变之前,应全部作为国有非营利组织,这样会给下一步事业单位划分转变的改革打下基础或留下余地;三是有利于克服当前事业单位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垄断营利倾向。至此,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包括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二)建立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
1.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11条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根据上述资料和国有非营利组织的性质,笔者认为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反映预算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满足财政预算管理的
需要。由于国有非营利组织的国有性和非营利性,获得和使用预算资金是经常性的业务活动,预算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满足财政预算管理的需要;第二,反映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满足政府管理和内部管理需要。反映资产、负债、基金静态指标和收入、支出、结余动态指标是财务会计的基本职责,也是加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和单位内部管理的基本指标;第三,反映受托责任履行及其与经济资源之间的关系,满足有关方面评价运营业绩的需要。因为国有非营利组织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与其经济能力和责任意识、管理水平、技术基础等服务能力密切相关,随着国有非营利组织服务对象民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增强,对国有非营利组织运营业绩经常做出评价将成为一种正常社会现象。
2.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一般原则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包括: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配比性、专款专用、实际成本、全面性和重要性相结合共11条。笔者认为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除了应保留事业单位会计11条一般原则外,还应增加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谨慎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对尚未取得的收益,不得估计入账,对可能发生的费用、损失,应按国家规定估计入账。企业会计是采用谨慎性原则的,例如计提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允许采取加速折旧法等。国有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同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尽管可以按照预算获得一些财政补助收入,但主要靠业务活动取得业务收入维持其运转,也应采用谨慎的方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折旧。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要求企业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会计核算,是为了防止企业为达到不正当目的而不按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找到借口。
(三)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集中采购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会计相关业务核算的经验,设计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集中采购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1.增设资产类“财政授权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限额”和“预付政府采购款”科目
“财政授权用款额度”科目核算国有非营利组织在财政下达的授权限额内支付的款项。借方登记财政下达的限额数,贷方登记限额使用减少数,借方余额反映尚未使用的限额数。
“财政应返还限额”科目核算年终财政注销的财政应返还国有非营利组织的限额。借方登记注销限额数,贷方登记恢复限额或使用限额数,借方余额反映已注销未恢复或待使用数。
“预付政府采购款”科目核算根据集中采购政府采购资金安排,将本单位自筹资金转入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尚未结清转列支出的款项。借方登记自筹资金转入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数,贷方登记获得货物、工程或服务时收到财产物资或转列支出数,借方余额反映已转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尚未结清转列支出数。 2.会计分录举例 (1)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计核算 收到财政部门(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有关原始凭证记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的会计核算
收到财政部门(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书)记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授权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从“财政授权用款额度”中提取现金记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财政授权用款额度
从“财政授权用款额度”中将款项转账支付给供应商记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事业支出等
贷:财政授权用款额度
(3)自筹资金用于财政集中采购的会计核算
根据(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书)和银行付款凭证,将自筹资金转入财政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会计分录为借:预付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根据《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书》记账时,财政直接支付的部分会计分录同(1),自筹资金部分的会计分录为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预付政府采购款
(4)年终“财政授权用款额度”注销和恢复的会计核算
①年终注销限额
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应返还限额――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部分的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应返还限额――财政授权支付
贷:财政授权用款额度
②下年度恢复限额
财政直接支付部分,不需要对恢复限额进行账务处理;财政授权支付部分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授权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限额――财政授权支付
③下年度支用上年结余用款额
财政授权支付部分,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会计分录为
借:事业支出等
贷:财政应返还限额――财政直接支付
(四)将净资产会计要素分为基金和结余两个会计要素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对“净资产”这一要素规定有不妥之处,在将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改革为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过程中,应将其区分为“基金”和“结余”两个会计要素。
1.“净资产”要素的不妥之处
(1)概念不清。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只是一个数量概念,不能说明会计要素的性质。从字面上看,净资产似乎是资产的一部分,不能直观地体现会计主体全部资产减去负债后的资金来源。
(2)要素名称与其涵盖的一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含义不相关。现行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的净资产要素类下面设置了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结余分配等科目。其中结余科目的含义与“净资产”要素不相关。
(3)净资产要素所包含的项目将存量指标和流量指标混在一起不科学。从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净资产包含的内容看,既有基金项目、历年累计结余项目,又有当年发生的结余,既有存量指标(余数指标、静态指标),又有流量指标(发生额指标、动态指标),不同类别的项目放在一个要素内不便于指标的分析利用。
(4)净资产要素动静项目混合使资产负债表失去明晰性。由于净资产要素既有静态存量指标、又有流量指标,使资产负债表只能按照“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的会计等式进行设计和编制,致使资产负债表项目与收入支出表项目中的收入、支出相互重复,有悖会计常理,十分费解。
2.将“净资产”要素分解为“基金”和“结余”两个要素的理由
(1)从基金要素看,调整后有以下优点:第一,基金一词在会计上一般指资金来源且不包括负债,并表示对资源使用的限制,其含义符合这一会计要素质的规定性。第二,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设置了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等科目,把这些基金科目归纳为一个基金要素顺理成章,可将这些会计科目直接过渡为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会计科目。第三,基金一词在会计上使用已久,会计人员容易理解和掌握。同时也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2)从结余要素来看,调整后有以下好处:第一,结余是本期发生额指标,基金是期末余额指标,按其性质理应分设会计要素。第二,即使会计只在年末结算结余,但结余在会计年度的任何一个时点上都客观存在,且为各方所关注,将其单独规定为一个会计要素,有利于加强收支及其结余的财务管理。
(3)从会计等式看,这样调整才能得到改进。要素调整后的会计等式可列示如下:①资产=负债+基金为资产负债等式,是编制资产负债表的依据;②收入―支出:结余为收入支出等式,是编制收入支出表的依据;③资产:负债+基金+(收入―支出)为总等式,是据以分析各要素之间联系的依据。
中国迄今没有一部统一的非营利组织法典,但是也许拥有全世界数量最多的非营利组织,其中主要是政府和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出资举办的非营利组织,称为“事业单位”。根据非官方统计,中国事业单位的数量大约在125万-135万家左右。
基于自身的基本社会制度,在国有资产存量结构方面,中国的国有企业所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比重高于其他国家,其余国有资产(主要是财政资源)一部分用于支撑政府、政党、军队等国家机器和规模庞大的社会服务体系的运转;另一部分投入诸如基础设施建设、扶植培育优势产业(例如新能源及环保科技)以及补贴社会保险基金等。其中,事业单位是社会服务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中国拥有非常严格和复杂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任何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均需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受到严格的控制。目前大部分事业单位都实行自收自支,只有少数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拨付经费。受制于政府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严格控制,这类事业单位为维持经费自给,必然从事经营性活动。实际上,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大量的事业单位在享受名义的或实际的税收优惠待遇的同时,从事各类营利性商业活动,内部运作机制无异于企业;也有部分事业单位实际承担着政府行政职能。
面对这一局面,中国政府自2003年以来,先后选择文化、教育、医疗等领域逐步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又自2011年以来,全面推动旨在使所有事业单位明晰定位的事业单位改革。改革的原理是“分类转制”,对于主要从事营利活动、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称为“转企改制”;对于实际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变为政府行政机构;而真正从事非营利活动的事业单位才被保留下来。
事业单位改革可谓正逢其时,但目前的事业单位改革仍然是在既有的制度架构下推进的,笔者认为,事业单位改革应当从相关的顶层制度改革入手。
1 应建立或承认事业单位法人财产权制度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是法人,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根据中国颁布时间最早、目前仍在实施的统一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来源。《民法通则》是在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代制定的,出于稳定当时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部分内容是依据当时社会经济形态“量身定制”的,随着中国经济全面转型为市场经济,一些内容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形势和需求。就事业单位而言,无论是自收自支型事业单位,或全额/差额拨付型的事业单位,都属于一个普通的社会经济实体,都需要与第三人发生经济或民事法律关系,都需要具有偿债能力。而仅有经费来源,而且对经费提供方也许并不具有约束力,并不足以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任何法人都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据此,有必要对《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条件进行修正。
实际上,依据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原理,如果不承认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财产权,事业单位则根本无法形成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因为无资产可以入账。因此,建立或承认事业单位法人财产权制度,不但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解决权责利相统一问题,理顺事业单位物权制度和会计政策;同时,也有利于赋予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运用的自。毕竟,事业单位改革的目的在于巩固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这与赋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用的自并不冲突。
只有建立或承认事业单位法人财产权制度,才能彻底理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产权制度。
2 应明确法人可以在不中断主体资格的前提下跨类型转变
事业单位改革的模式和路径大致包括:(1)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为公司等企业;(2)事业单位转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3)事业单位改制为行政机关;(4)事业单位吸收社会资本实现产权多元化。由此可见,跨类型、甚至跨所有制转换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方式。
《民法通则》对法人跨类型转换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即便是对于上世纪90年代出现的国有企业改制,学术界、行政部门及律师界对于法人能否在不中断主体资格的前提下,通过转换组织形式、资产及权益的存在或表现形态变更为另一类别的主体(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变更为股份制企业)也莫衷一是。
笔者认为,如果转制单位的法人主体因转制而发生终止,则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该转制单位应当履行解散清算程序,这将实际给法人转制划上句号,同时将使得社会经济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状态。因此,法律应当明确法人可以跨类型转变,法人主体不因转制而终止。只有明确这一法理前提,才能确切回答如下问题:(1)物权法层面,转制前主体与转制后主体之间是否因转制而发生财产物权流转;(2)劳动法层面,转制前主体是否因转制而应向职工承担解约经济补偿责任;(3)商业组织法层面,是否“净资产”可以作为商业组织的出资或开办资产形式。只有明确这一法理前提,才能进一步解决不同类型法人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衔接的问题,从而为实现事业单位的改革模式扫清操作障碍。
3 改革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及管理体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与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收益权、处置权,并依法授予事业单位占用。如第1条所述,《民法通则》及《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并未要求事业单位有独立的资产,而仅赋予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权力。
在实践中,前述国有资产授仅使用体制,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虚位化”,实际上多数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国有资产所拥有的财产权益,已无异于所有权,政府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甚至处置几乎无法直接施加管控,仅能通过事业单位间接监管。而对于大多数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于并不依赖财政拨款维持运转,政府几乎无从对其国有资产使用进行有效监管。另一方面,前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将物权设置引入误区,一个生动的例子是:事业单位对政府核拨使用或以财政拨付经费建造的房屋,是否应该登记在该事业单位名下;事业单位是否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拥有所有权。而且这些制度与传统民法物权理论在一些层面也存在冲突,例如,货币作为种类物和一般等价物,其所有权是随转移占有而流转的。
针对前述弊端,在建立事业单位法人财产制度的基础上,完全可以比照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赋予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国有资产的支配权(实际也就是所有权),但可限定该等财产的使用、处置均不得抵触公益性宗旨,并可对事业单位拥有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活动设置必要的审核制度。对于由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而言,其开业时获得的初始国有资产可列作开办资金(出资额),而后续拨付的事业经费可以考虑按照“收支两条线”作债务或往来处理,对于专项拨付也可列作增加开办资金(增资)。
4 明晰事业单位产权制度
这是目前事业单位改革顶层制度设计的核心命题。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肯定,也未明确否认事业单位是否存在产权。政府在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认知和监管立场也不完全一致;而多数国有企业则认可事业单位存在产权概念,例如,国有企业举办的职工医院,通常被记为国有企业的长期投资,并纳入报表合并范围。
如第3条所述,在建立或承认事业单位法人财产权的基础上,且在事业单位取得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基础上,政府由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直接所有者代表成为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出资人,政府拥有的国有资产形态也自然转变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产权(所有者权益),即形成政府拥有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拥有国有资产并运用国有资产从事公益事业的国有资产分布格局。这实际上更有利于改变政府审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价值的视角,同时改变政府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角色,重新树立一个公益资产价值参照系,真正实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用方向由“养人”到“办事”,真正实现“管办分开”。
如第2条所述,事业单位改制模式多数涉及不同类型的法人主体之间的转换,如果不承认事业单位存在产权概念,也就不存在事业单位产权转让或重组的改革路径,不存在事业单位吸收社会资本形成多元化产权格局的模式。这将对目前的事业单位改革凭添障碍。
另外,在建立或承认事业单位法人财产权的基础上,需要改革目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建立事业单位物权登记制度。
5 改革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目前事业单位举办人(通常是政府)对事业单位法人财产价值核定采取的办法是,事业单位净资产每增加一定比例,即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增加的变更登记,同时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而依据目前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是不核算固定资产折旧的,这不利于政府(举办人)恰当评估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和运用效率以及资产的客观价值。一旦承认事业单位法人财产权,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也应朝着企业会计准则靠拢(无非损益核算方面,仍保持“收入”、“支出”、“结余”)。
6 改革事业单位资产保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