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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切实保障铁路交通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和铁路提速,铁路交通安全更加突出和重要。保障铁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级、*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及管理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保障铁路交通安全。
二、明确安全责任,密切协调配合
*级、*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配合。要定期召开由经贸、铁路、交通、公安、安监、广播电视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铁路交通安全情况,查找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铁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管理机构要对有关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要害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安全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认真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隐患治理等工作。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地方铁路部门负责省管地方铁路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地方铁路安全畅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开发等作业的监督检查,避免此类活动影响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桥梁跨越河道的安全监督检查,制止在铁路桥梁安全保护区涉及河道内从事违法作业等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的活动;公安、安监、环保、国防科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铁路沿线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在铁路线路及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加工以及爆破作业等活动;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损坏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以及破坏和非法收购铁路设施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贸等部门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埋设、敷设、架设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接受通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铁路管理机构与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管理机构通报。
三、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标桩埋设和管理工作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制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和埋设标桩工作。铁路管理机构提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并报送铁路沿线县(市、区)政府后,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经贸、安监、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利(河道)等部门进行审定,审定后要加盖县(市、区)政府公章,依此作为划定安全保护区、埋设标桩以及对安全保护区进行管理的依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交通(公路)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对铁路管理机构提交的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由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埋设保护区标桩。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自职责,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加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规划和批准实施*种建设。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确认安全或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实施。对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违章建造的已有建筑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拆除,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但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道口标志的移交工作,严厉制止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盗窃铁路物资、破坏铁路设施等现象。
四、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一是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铁路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护的规章制度,确保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要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铁路线基础设施是否稳固、行车设备是否完好、职工是否按标准化作业、雨雪中行车是否按规定提前对线路进行预检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二是认真排查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及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安全的取土挖砂、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生产储存危险品等活动,对存在的问题要制订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对拒不整改或故意拖延的,要依法处理。三是加强道口的日常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掌握道口情况。要做好道口铺面、预报警设备、通讯工具、工具备品等设施设备的养护,以及道口警示标志标线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道口设施设备和标志标线完备,运行状况良好。四是认真做好恶劣天气抢险准备工作。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要和当地气象部门建立防范自然灾害引发铁路安全事故的机制,做到气象部门的预报、预警与铁路方面的预警预防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制定和完善恶劣天气抢险预案,建立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对铁路线基础薄弱地段、高路基地段、易塌方和滑坡地段,要加大资金投入进行加固,并加强巡查,一旦遇到险情做到快速反应,靠前指挥,确保万无一失。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
五、加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于20*年*月*日起施行。铁路沿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铁路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铁路管理机构和*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治理等工作。
发生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时,铁路管理机构要及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时,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关键词】 专用航标;公用航标;维护费用
1 航标及其管理主体概述
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的定义,航标是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根据属性来划分,一般包括公用航标和专用航标。公用航标是指为保障公共航行安全,根据航道通航情况,由航标管理机构设置、维护、管理的航标。目前负责公用航标管理的机构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统称航标管理机构);专用航标是相对于公用航标而言的航标,一般是指涉航管理对象基于其涉航行为的影响,为保障涉航行为安全和通航安全而设置的航标。桥梁专用航标是因桥梁建设对航道通航造成影响而需要设置的航标,主要包括设置在桥体上的桥涵标、桥柱灯以及设置在桥梁所在水域的水上航标等。
按照航标管理的实际,桥区水上航标的管理主体主要包括设置主体、维护主体和行政管理主体等,即桥区水上航标由谁负责设置、由谁负责维护、由谁履行政府管理行为,其管理涉及桥区水上航标的建设、维护、管理资金投入等问题。
根据当前的法规、规章规定和工作实践,桥区水上航标设置和行政管理二者主体较为明确,即桥区水上航标一般由桥梁建设或管理单位(统称桥梁业主)负责设置,其是桥区水上航标的物权或物权管理主体;桥区水上航标的行政管理主体则是航标管理机构,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明确专用航标需接受航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桥区水上航标维护主体的界定因法规与规章间规定的不一致、主体间对桥区水上航标认识理解的分歧以及相关规范的缺位,从而出现维护费用由谁来承担的争议问题。
2 现行法规和规章对桥区水上航标 维护主体的界定及费用承担问题
2.1 现行法规和规章对桥区水上航标维护主体的界定
现行国家层面的法规和规章对桥区水上航标维护主体的界定,主要包括专门的航标管理法规 和规章,以及其他法规和规章中涉及的航标管理规定。
2.1.1 航标管理法规和规章
2011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第9条规定:“航标管理机关和专业单位分别负责各自设置的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1996年原交通部的《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专设航标的管理应按本办法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执行,并接受航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35条规定:“委托航标管理机构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时,委托方必须提供与设标有关的技术资料,签订委托代设、代管协议,负担航标设施和维护管理的费用。桥区水上的航标,其维护费由桥梁管理单位和航标管理部门各负担全部维护费用的一半。”第37条规定:“桥梁施工期及桥梁建成后,桥区水上航标的维护管理,桥梁建设、管理单位宜委托航标管理机构负责。桥涵标及桥柱灯由桥梁管理单位自行维护管理,也可委托航标管理机构维护管理。”
2.1.2 其他法规和规章的特别规定
2011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2014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船舶通过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对于上述桥区水上航标涉及的管理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第80条、第83条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公路、铁路桥梁涉及的桥区水上航标的维护主体问题应适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即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这种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较当前航标管理立法更为严格,客观上能够更好地发挥航标管理机构的专业养护优势,保障航标维护质量,提高航标管理水平。
2.2 桥区水上航标维护费用责任主体界定
笔者认为,在立法规定公路、铁路桥梁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的同时,应延伸考虑其维护费用的相关问题。
2.2.1 维护责任主体与物权的关系
按照公用、专用航标的分类,航标的维护费用一般分别由航标管理机构、专用航标的业主承担。专用航标虽可委托航标管理机构代为维护,但这不改变专用航标的维护责任主体属性,航标管理机构执行桥区水上航标维护事权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专用航标业主对于专用航标仍然承担当然的航标维护法律责任。但是,根据上述公路、铁路安全保护立法规定,公路、铁路桥梁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其维护责任主体已通过立法由桥梁业主变更为航标管理机构,应由航标管理机构承担当然的航标维护法律责任。此种情况下涉及的维护费用承担可能出现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立法明确桥区水上航标由公路、铁路业主设置并由航标管理机构维护的,可理解为专用航标物权的一并转移,理所当然由航标管理机构承担维护费用;二是从立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桥区水上航标的维护责任主体发生改变,但专用航标属性没有改变,其物权仍属于桥梁业主,可以理解为物权与维护责任主体的分离,维护工作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并承担当然的法律责任,维护费仍由物权业主承担。对此,应进一步明确有关物权与维护主体责任的关系、桥区水上航标物权是否全部移交航标管理机构、费用是由航标管理机构全额承担还是部分承担等问题,以利于操作。
2.2.2 航标管理机构承担桥区水上航标维护费用的合理性
假设由航标管理机构承担桥区水上航标维护费用,那么对于其合理性问题应加以考虑。
(1)桥区水上航标的专用航标属性问题。桥区水上航标是因桥梁建设运营对航道通航造成影响而需要设置的航标,亦即桥梁的建设影响了航道的通航而由桥梁业主采取的通航保障措施,其与桥涵标、桥柱灯等助航标志同属于专用航标。铁路、公路安全保护立法要求桥区水上航标由业主设置、航标管理机构维护的,并未改变专用航标的属性。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物权法尊重在先的权利,在桥梁未建前该航道段并不存在影响通航的情况,因桥梁建设运营而影响通航,由桥梁业主承担由此涉及的助航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费用是合情合理的。同时,现行立法中也明确桥涵标等桥梁航标由桥梁业主设置、维护,即使是当时负有争议的桥区水上航标也明确由业主设置,这从另一侧面证明了桥梁所涉及的航标具有专用航标属性。
(2)公共产品服务补助的均等性问题。铁路、公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具有公益性特征,而公益性的大小受铁路、公路所处的社会发展环境和发展需求、项目类别等因素的影响。总体来说,铁路、公路属于公共产品中的准公共产品类,对于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应给予铁路、公路的建设和运营企业以一定的补助,但同时应考虑准公共产品补助的均等性问题。一方面,基于公益性的涉航行为专用航标不应局限于铁路、公路,公共港口码头、渡轮码头、供水管道、燃气管道、水利(水文)设施等,涉航行为专用航标的服务载体也属于准公共产品或具有较为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也应考虑是否给予补助;另一方面,因公路、铁路投资的多元化,对于其涉及的经营性收费公路、民营铁路的桥梁专用航标应如何补助等问题应加以考虑。
2.2.3 航标管理机构负责桥区水上航标维护的 有关范畴界定
(1)应界定设置和维护的实体范畴。桥区水上航标由公路、铁路业主设置,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的,应界定桥区水上航标这一实体在设置、维护间的转换,以明确其存在与否对设置、维护责任的划分。根据航道通航实际,设置的桥区水上航标一般为浮鼓、灯艇等浮标,此类航标易出现受洪水水流湍急影响而漂失、受船舶碰撞损毁不能修复等情况。因此,业主设置的桥区水上航标并交由航标管理机构维护的,航标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维护航标;但当航标因非维护原因漂失、损毁不复存在时,桥区水上航标由桥梁业主重新设置还是由航标管理机构设置,应当予以明确。
(2)应界定航道载体范畴。按照使用功能,航道可分为公用航道、专用航道。专用航道及设施的维护由开设该航道的业主承担,公路、铁路安全保护立法明确桥区水上航标由业主设置、航标管理机构维护的,当此类桥梁跨越专用航道时,专用航道业主是该航道及设施的维护主体,但是否由专用航道业主承担此类航标的维护,也应当予以界定。
3 桥区水上航标维护及费用承担的建议
3.1 基于维护质量的提升看待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的问题
根据以往的航标管理立法,公路、铁路桥区水上航标由桥梁业主设置、维护,而公路、铁路安全保护立法明确桥区水上航标由业主设置、航标管理机构维护。安全保护立法规定较航标立法规定更加严格,一方面可解决缺乏专业技术力量的桥梁业主因桥区水上航标维护作业的专业性、复杂性而难以自行维护的现实问题,从而减少因航标维护的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几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航标管理机构的航标维护专业优势,实现公用航标、专用航标的统一维护、同步维护,提高航标的维护质量,更好地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3.2 基于桥区水上航标专用航标属性和载体的准公共产品属性看待费用承担问题
航道作为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体现的是公共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具有“业绩隐性化”的特点,难以像公路、铁路等陆路公共基础设施和水利等涉水设施建设采取收费等形式进行投资“回报”,其主要是通过财政投资进行建设和养护,由政府所属的航道部门等公共服务部门负责养护。桥区水上航标作为专用航标,理应由桥梁业主负责维护并承担维护费用,但其服务的公路、铁路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也理应予以政策扶持。因此,对公路、桥梁建设运营涉及的专用航标维护费用可采取由财政予以补助,并基于航道部门等公共服务部门负责公共航道航标维护的实际,将专用航标交由航标管理机构维护的补助模式。
3.3 其他建议
(1)由航标管理机构承担全部桥梁专用航标的维护。桥区水上航标、桥涵标、桥柱标等均属于桥梁的专用助航标志,是保障桥梁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且具有衍生一体性、密切关联的助航标志组合。既然立法规定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桥区水上航标维护,为提高安全保障,基于航标维护管理的专业性、复杂性,桥梁专用航标服务载体的准公共产品等因素,并发挥航标管理机构航标维护公共服务部门的专业优势,可将桥涵标、桥柱标等其他桥梁专用航标一并交由航标管理机构维护;同时根据发展实际和均等化要求,逐步扩大航标管理机构承担专用航标维护范围,将具有公益属性的涉航行为专用航标的维护工作交由航标管理机构承担。
(2)合理确定桥梁专用航标维护费用补助标准。基于桥梁助航标志的专用航标属性及其服务载体的准公益产品属性等因素,应合理确定政府财政对桥梁专用航标维护的补助。如1996年原交通部的《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确定桥区水上航标的维护费由桥梁管理单位和航标管理部门各自承担一半维护费用的要求,是体现政府财政补助的一种形式。
(3)加大政府财政对涉航准公共产品专用航标维护的投入。桥梁专用航标等涉航准公共产品专用航标交由航标管理机构维护,并由航标管理机构承担费用(全部或部分费用),基于此,应明确加大政府财政的投入,以确保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质量的提升。
(一)执法机构及人员
县地方公路管理站行政执法人员编制8人,实际在岗8人,平均年龄43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人,占62.5﹪。
(二)执法权限和依据
1、行政执法权限
(1)行政许可。主要是: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行为;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审批;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行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行为;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审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审批;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的审批。
(2)、行政处罚。主要是:占用公路、损坏公路、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3)、行政强制。主要是: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或者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采取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省公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路政管理工作中超限治理受到的压力与日俱增,在我县农村公路没有设置国定的检测站点,由于农村公路线多面广,无法同时满足不同路线、不同路段的治超需要。对策:对解决大型车辆绕行逃避检测现象,可采取以流动检查检测的方式,既可以扩大路面治超范围,灵活控制治超时机,也可以很大程度减少目前治超人员的安全隐患,超限比率降低,使运输经营者的行为归于理性,逐步形成超限治理长效机制。
2、路政管理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对路政管理带来一定难度,管理盲点也相应增多,造成执法难、处理更难,在调查处理时,往往遇到许多干扰和阻力,一是说情风严重;二是无理取闹,纠缠执法人员;三是威胁、恐吓执法人员,这些都不同范围的影响了规范执法,并造成不良影响。对策:(1)认真宣传贯彻《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公路法律法规,为路政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向公路沿线乡镇、村群众宣传公路法规,宣传形式要丰富多样,讲究实效,取得沿线乡村领导和群众的支持与配合。(2)强化沿路环境管理。有关乡镇要把路政管理纳入政府管理责任范围,明确乡镇管理职责,自上而下建立路政管理组织网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县镇两级协调市容、国土、工商等部门,以建设文明路活动为载体,结合乡镇文明创建,着力整治沿路逢集和“脏乱差”现象,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3、涉路行政许可或有关手续时,水电等有关部门未考虑或不按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将公路管理部门置于尴尬境地;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项目规划、实施或基础设施建设中无视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堵塞边沟,在公路上乱开挖埋、架设管线,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行为较为普遍和严重,不但不衔接沟通,违法强行施工,公路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时,对方反而到上级去先叫委屈先告状,而公路管理机构对行政干预问题又束手无策。因涉及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部分案子无法处理,群众相互效仿和抵触,导致普遍存在执法难的现象。对策:加强管理,控制农村沿路建房。沿线各乡镇在新农村规划时,须垂直于公路建设,要坚决避开沿路封沟建房,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通行安全与畅通。严格对沿路建房有关手续的审批,由政府出台相应的管理办理,由城建、国土、公路管理等部门联合审实施源头政策控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实施源头政策控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4、部分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淡薄,占道堆物、堵塞边沟、蚕食公路、乱搭乱接的行为普遍;公路用地权属不清。在公路建设时,由于征用土地涉及巨额的赔偿费用问题,许多承担征地任务的地方政府,往往变通处理,并不办理正式的土地征用手续,这就造成我们众多公路部门路产路权的“虚名”。从法律上讲,我们对公路的管理权几乎要大打问号。至于路边的开挖填土、搭建,由于我们常常连最基本的土地使用证书都拿不出来,在法律上,本身就处在不利的位臵,要进行阻止,谈何容易。对策:(1)加大对公路红线控制区管理。对在公路红线控制区的违法建设,进行加大宣传和巡查的力度,消除公路红线控制区内新增违法建设,相关部门互相协作,有重点的进行联合执法,清除沿路违法建筑。(2)要完善公路绿化。乡镇政府要把公路用地按照公路部门的部署统一规划、绿化,使公路两侧呈现绿色长廊,可以美化公路净化环境,还能提升蒙城整体形象,给司乘人员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更重要的是可以为蒙城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并给沿线群众带来很高的经济效益。
(四)行政执法查办案件情况
2011至2013年路政执法查办案件611宗。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许可案件18宗,行政处罚案件578宗,罚款28.77万元,公路赔偿案件15宗,赔偿款19.82万元。
二、运政行政执法
(一)执法机构及人员
县交通管理总站行政执法人员编制22人,实际在岗21人,平均年龄44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5人,占71﹪。
(二)执法权限和依据
1、行政执法权限
(1)行政许可。主要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和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2)、行政处罚。主要是各类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
2、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运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三)存在问题及对策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存在不足。县级交通运输运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执法证件管理一直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和监管,应多进行经常性和针对性的执法培训与学习,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条件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我县交通执法的办公条件、执法装备建设等较差、建议省、县两级大力支持,逐年解决我县运政大楼建设和购置现代办公设备,配备必要的执法工具。
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急需优化。交通运政执法队伍由省一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系统化管理,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系统化监管方面由于人力、设施不足,管理力度不够,应建立省、县级联体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优化管理。
(四)行政执法查办案件情况
为全面提升我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提高农村公路路况质量和路网服务功能,服务全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公路管理所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和县交通部门的指导下,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统一领导、分级责任,较好地完成了农村公路管理任务。现将2020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
全镇12个行政村1个社区92个村名小组,共有硬化路83.2公里,未硬化交通优先通达道路200.32公里。
抓阵地,投入资金,突出有力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交公路发〔2017〕39号)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镇实际,镇党委、镇政府积极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计划,对全镇农村公路因“7.9”、“8.15”、“9.5”强降雨造成的道路坍塌、损毁等路段20公里进行了维修,同时在隐患易发路段组织群众进行了应急演练,加强安全防范,有效推进了村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开展农村公路安全监督管理提供基本保障,确保能够管。
抓机构,配备人员,突出有人管。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形成了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抓总责的工作机制。同时镇上成立了以分管副镇长任组长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由农村公路管理所副所长负责具体抓,各村村委会主任为成员,具体负责监督并及时报告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明确1名村干部作为兼职农村公路管理协管员,并配备了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络员。全镇上下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管理网络,做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人管、政策法规有人讲、事故隐患有人查、整改措施有人抓。2020年,全镇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12份,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行驶合同2000余份。
抓培训,提升素质,突出管的细。为提高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突发应急处置等课题,镇上采取以会代训对镇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增强依法处置道路安全事故的能力,提升业务素养。截至目前,共培训2期38人,在县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分类建立了农村公路养护台账、农村公路巡查台账和农村公路劝导台账,对辖区范围内的三轮车、摩托车、汽车以及车主信息都进行了登记备案,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基本路况进一步摸底,对辖区隐患路段进行了排查和标识,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公路管理所基础资料。
抓宣传,多措并举,突出管的稳。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多种渠道深入村、组、学校配合相关部门讲解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联合交管站、司法所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利用村民赶集向群众散发宣传资料;镇教管中心开设了交通安全课,邀请交警向全镇师生培训了交通安全知识,将交通法制教育辐射到每一个家庭。各村交管室、劝导室利用“大喇叭”和村民举办“红白喜事”的机会,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
抓落实,完善制度,突出管规范。为确保农村公路安全能够管得住,管得好,管出成效,先后制定了《****汛期农村公路保畅应急处置预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制度,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情况,预案演练。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巡查定期例会制度,明确农村公路管理职责,采取包片、包路段落实监管责任,细化了工作责任,明确了责任区域,做到农村公路安全监管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确保监管到位。今年以来,共召开相关安排部署会议11次,安排部署农村公路养护专项活动3次,安排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4次,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9处,维修水毁路段32处20公里,设立道路安全警示牌5处。
抓整治,加大劝导,突出管的好。为落实安全管理目标配合交管部门的劝导作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相结合方式,加大对重点路段、路口的交通安全检查,重点对三轮车载客、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驾驶人未戴头盔等方面的进行检查,及时进行劝导,对有违法行为的,及时上报县交通管理部门,并建立工作台帐。同时,加大对全镇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汽车的排查摸底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由于农村公路线路多、里程长,养护工作量多、难度大,特别是遇到水灾等自然灾害,时有塌方、水毁等发生,养护工作难度加大;二是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重型车驶入农村公路,造成路面损坏严重,加大了农村公路的养护压力,还给行人和车辆出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三是公路沿线的群众,有的公共服务意识、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只图自家晾晒粮食的方便,把公路作为临时打谷晒场,经常把各种堆积物堆放在路边,影响道路畅通及公路养护。四是财政资金困难,投入不足,很多危险路段还没有实施安保工程,村道的路肩完成率偏低。五是部分村没有把村道养护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没有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开展雨前查隐患、雨中查排水、雨后查修复“三查”工作,完善汛期应急保通预案,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及时抢修水毁受损公路;二是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危险有隐患的路段设置安保标志;三是引导宣传教育村民增强爱养公路的意识,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作用,共同做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通过深入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善了我镇农村交通状况和投资环境,促进了农业发展、农村富美、农民增收。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加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力度,全力促进我镇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再迈新台阶。
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货车违法治理工作计划,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货车违法治理工作计划范文一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从__年8月18日开始至__年8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__年8月18日至9月20日)。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健全完善联动机制,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加强舆论宣传,为专项行动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整治阶段(__年9月21日至__年7月31日)。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三)总结完善阶段(__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系统总结有关经验做法,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自__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详见附件),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超限检测站,以三轴及以上货车为重点,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罚款、记分处罚时,应以附件所列标准计算超载比例。
(三)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四)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五)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积极会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工作方案,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实施重量检测,并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管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要积极争取创造条件,逐步完善检测设备,同步实施重量和外廓尺寸检测。
(六)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公路站点近期发生的车辆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建立突出违法行为登记台账。在此基础上,要会同公安部门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从严查处和打击;对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追究处理;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迅速成立由有关负责同志牵头,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警种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配合事项和工作流程,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已经开展整治的地区,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根据本方案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地整治方案,继续巩固并不断扩大整治成果。
(二)严格规范执法,加强检查督导。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和统一执法标准,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坚决杜绝随意增加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只罚款不卸载、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固化协作措施,完善长效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次专项行动实践情况,进一步深化两部门路警联勤联动机制,健全完善货车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推动联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加强和创新公路执法管理,着力提升公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精心策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形式进行集中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重点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加强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解读,充分认识调整和规范治超标准的重要意义。要利用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突出违法行为。深入货运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引导货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货车驾驶人,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关注本地区工作进展,出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政府报告予以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抄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专项行动期间,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务必于__年9月10日前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报送工作总结。
货车违法治理工作计划范文二
一、工作目标
坚持“立足源头、标本兼治、依法严管、长效治理”的原则,通过专项行动,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1 X 2”治超工作体系,深化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巩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成果,构建长效机制,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三)货运源头违规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上路的行为。
三、整治内容及安排
(一)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和执法标准
1.自__年9月21日起,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__)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详见附件),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营运高速公路公司负责于__年10月20日前全面完成入口计重检测设备超限超载认定参数的调整工作,参数标准为: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18000千克;三轴货车、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27000千克;四轴货车、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36000千克;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43000千克;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49000千克。
(二)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入口管理
3.营运高速公路公司负责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进行入口计重检测,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要积极争取创造条件,逐步完善检测设备,同步实施重量和外廓尺寸检测。
4.专项行动期间,如有必要,高速公路入口可采取24小时联勤联动管控,其中,省管高速公路省界和成都主线收费站由高速交警、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和营运高速公路公司负责;其他高速公路入口由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所在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及营运高速公路公司负责。
(三)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5.专项行动期间,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托超限检测站,以三轴及以上货车为重点,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罚款、记分处罚时,应以附件所列标准计算超载比例。
6.各地可结合地区实际,组织开展流动联合治超,试点推进非现场执法,构建普通公路网格化治超格局,深入推进普通公路治超工作。
(四)加强重点道路货运源头装载管理
7.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相关规定,健全完善“1 X 2”治超模式和责任体系,切实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8.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路沿线货物装载(分装)站场的监管,清理取缔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五)严格实施违法超限超载处罚和惩戒
9.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相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实施处罚。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罚等相关信息记入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
1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企业、车辆及驾驶员违法信息纳入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六)从严查处和打击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
1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近期公路站点发生的车辆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建立突出违法行为登记台账,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从严查处和打击;对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追究处理;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将专项行动作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年行动的重要内容,特别要结合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实施专项行动方案,继续巩固并不断扩大整治成果。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健全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
(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策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形式进行集中宣传,重点宣传调整和规范治超标准、实施“全国一盘棋”的重要意义,引导货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货车驾驶人以及货运源头企业相关人员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三)严格规范执法,加强监督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坚决杜绝随意增加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只罚款不卸载、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检查督导,对整治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通报和考核;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及时固化成果,构建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1 X 2”治超工作体系,继续坚持高速公路入口管控模式和“一路四方”协调机制,及时固化普通公路联勤联动和联合执法机制以及非现场执法工作模式,强化落实货运源头治超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推动货车超限超载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构建长效机制,着力提升公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完善应急机制,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输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灵活的应急机制,正确处理好治超工作与保通保畅的关系,防止出现路面阻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关注治超新标准实施工作进展,出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政府解决,并将相关情况抄报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专项行动期间,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月底向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货车违法治理工作计划范文三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为指引,结合全市城乡道路交通实际,着力解决当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提高道路运输综合服务水平和综合治理能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重中型货运车辆通行秩序,严厉打击货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营造集中整治强大声势,提高货运车辆驾驶人安全守法意识,推进货运车辆违法问题的源头整改,有效预防和减少重中型货运车辆因交通违法行为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三、工作安排
(一)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告此次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内容、措施、要求和意义,使专项整治行动广为人知。
(二)开展集中整治(__年3月1日-10月30日)。
1.集中整治货运车辆改变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私自增加货箱高度、增加弹簧片数、加长等,货运车辆擅自改变外廓尺寸和其他登记技术参数的,一律视为非法改装,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依法进行处罚。
2.集中整治货运车辆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上道路行驶的大型货车未悬挂、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驶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进行处罚。
3.集中整治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对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集中整治货运车辆超载运输违法行为。对于超载违法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进行处罚,对超限运输货物的由交通部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依法卸载、处罚后放行。
5.集中整治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液体和散装货物运输车辆遗洒、不按规定加盖苫布等违法行为。对于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洒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纠正;对于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吉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法处罚。同时,交通部门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整治措施。
1.成立联合执法小组。为加大整治力度,由公安、交通、城管、国土和住建等部门共同成立联合执法小组,落实24小时执法制度,在市区主要出入口对过往的货运车辆逐一检查,从严管控。
2.成立流动执法小组。由交警、运管、城管等部门组成市区流动执法小组,深入市区街路开展流动执法,对货车各类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3.设置治超站点。
(1)洮瓦路北大桥治超站:
负责人:王晏 农村公路管理中心主任
洮瓦公路2公里处(北大桥南侧),由交通部门负责安排临时执法站(或移动房屋),负责移动检测设备的配备,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负责安排执法车辆。执法人员白班:公安交警2人、交通路政2人、交通运管2人。夜班:公安交警2人,交通路政2人,交通运管2人。
2.洮突路治超站:
负责人:任承栋 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
洮突公路5公里处(公安交警洮府中队处),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安排临时执法站(或移动房屋),交通路政部门负责移动检测设备的配备,公安交警、交通负责安排执法车辆。执法人员白班:公安交警2人、交通路政2人、交通运管2人;夜班:公安交警2人,交通路政2人,交通运管2人。
四、组织领导及部门分工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确保此次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成立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张国栋兼任,办公室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情况反馈等工作任务。
(二)部门责任分工。
1.市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协调等工作,推进全市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2.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协调交通、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设置洮突路治超站,并组织实施好治超站点的执法工作,从严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负责对疑似违法车辆进行拦截、初检,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证件、牌照齐全的车辆引导至执法站进行称重;负责对超出栏板高度的货运车辆,按照规定责令其恢复,对拒不恢复消除违法行为的,强制恢复后按法律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3.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路政、运管等单位同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设置洮瓦路北大桥治超站,组织实施好治超站点的执法工作;交通路政部门负责查处营运证照不全、从业资格证照不全等违规运营行为,安排设置称重设备,对疑似超载货运车辆进行称重,对超载、超限的车辆进行处罚并负责卸货转运工作。
4.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负责会同公安交警、交通路政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市区路面检查工作,对建筑工地车辆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对运输车辆的监管,严厉查处带泥上路、不覆盖、遗洒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5.市国土局负责对辖区内沙石厂矿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和排查摸底,做好宣传告知等工作,严格禁止沙石厂矿企业在销售沙石时超载、超限装载,从源头整治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营运行为。
6.市住建局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进行安全宣传教育,严格禁止超载车辆、不加盖苫布车辆参与建筑材料的运输。同时,负责督促建筑工地配备高压水枪,对驶出工地车辆轮胎进行清洗,确保轮胎清洁后上路行驶。
7.市监察局和检察院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8.市宣传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提高认识。此次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部门多、持续时间长、整治任务重,整治成果事关城市形象提升,事关百姓出行环境,事关货运市场营运秩序,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身作则,建立包保制度,将此次整治行动落到实处。
(二)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全市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治的良好格局。
(三)文明执勤、规范执法。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执法,执法过程中采用执法记录仪摄录取证,充分利用执法终端设备,将货运车辆号牌、货箱尺寸等相关信息核对到位,做到执法规范、查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