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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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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保护条例

小微企业保护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犯罪 防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逐步渗透进经济、金融、社会、民生等领域,改变人们的思维、行为习惯及投资、消费方式。与其他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行业革新的领域类似,互联网金融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演进,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从最早的各大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到如今以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全面勃发,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从单纯的互联网技术支持到互联网业务的转变。

可以预见的是,在国家战略层面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驱使下,具有人群覆盖优势、数据挖掘、分析优势和平台操作便利、无门槛等优势的互联网金融将实现进一步的发展,并迫使传统金融行业进行革新。同时,由于自身处于方兴未艾的探索阶段,存在着从运营到监管层面的诸多风险。近来频发的泛亚、e租宝、大大集团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著名案件,只是互联网金融存在风险的冰山一隅,全国3464家被监测的P2P借贷平台,正常运营的仅有1876家,问题平台约占46%,加之网络金融诈骗手段翻新,案件层出不穷等现象,则为加强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敲响了警钟。

一、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

所谓大数据,是指对信息爆炸时代产生的海量数据进行数据挖掘、分析,并为之所用的技术革新,它所承载的平台主要集中于互联网平台。互联网金融是最为典型的数据驱动型产业,它通过大数据实现信息挖掘、信用风险管理和资金转移管理上的需求。但由于信息的无界性,一旦使用大数据的用户怀有恶意目的,那么很可能酿成金融犯罪,目前我国典型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主要有以下3种:

一是金融诈骗。互联网金融诈骗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网络钓鱼诈骗。这是互联网金融犯罪最传统也是最常见的犯罪方式。不法分子利用大数据盗取、收买用户信息,通过传播木马、伪造钓鱼网站、发送含有欺诈信息的电子邮件等引诱上当的方式,采取诱骗用户自己划转资金或盗取用户的账户密码划转资金等手段对用户实施网络诈骗。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社会层面的广为运用,目前,第三方支付已取代银行卡诈骗成为网络诈骗的最新作案工具。第二类是假造借钱行为。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审核不严的漏洞,通过伪造个人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交易流水、资金用途、联系方式等手段骗取借款,然后携款潜逃。第三类是信用卡金额套取诈骗。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信用卡内金额。这两类案件也层出不穷。

二是网络洗钱。不法分子一方面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进行洗钱和转移赃款,而由于基于大数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门槛低、高频交易的特点,使赃款可以通过一系列复杂、快速的往来交易与资金转移,混淆资金来源,实现资金的快速洗白;另一方面利用大量p2p借贷平台对出借人审查不严格、游离于主流监管体系之外的漏洞,向p2p平台大量出借赃款,再借由p2p平台之手,将赃款转移,脱离监管视线。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家有关部门逐渐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不法分子p2p网络借贷平台正在成为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

三是非法集资。随着p2p借贷平台的纷纷涌现,以p2p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近来呈高发态势,主要表现为擅自成立金融机构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一些不法分子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组建p2p网络借贷平台,擅自开展向社会公众融资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伪造信用评级和资金托管平台,许以高额利润回报,吸取大量公众资金,进行自我融资或期限错配吸储放贷,且产生的信贷存量没有存贷比、准备金等“防火墙”设置,杠杆极度放大,一旦投融资失败或发生客户大量挤兑,大量客户的资金血本无归。2014年及之前的杭州国临创投、深圳中贷信创、上海锋逸信投,2015年的E租宝、大大集团,均因涉嫌非法集资而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二、引起犯罪的风险原因

一是隐私风险导致用户信息容易泄漏。“大数据时代没有隐私”,虽然是一句夸大的用语,但却真实反映了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在增加便利的同时给个人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由于当前互联网与现实世界的无缝衔接及网络信息扩散的迅速化和无界性,用户在现实世界及网络上的每一次消费行为及个人所在地、行径位置、健康和财务情况等基本信息都可以被挖掘和利用。而在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中,隐私问题远远超出了常规身份确认风险的范畴,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攫取,就可能为实施网络诈骗提供前提条件。

二是安全风险导致金融系统易受攻击。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基本上是利用计算机程序和软件系统在万维网平台进行控制的,因此一旦承载网络的物理平台或网络本身出现安全漏洞,就可能对金融系统或用户财产安全造成致命影响。事实上,当前互联网安全技术虽已趋于成熟,但远不完美,加之网络黑客活动的增长率居高不下,使得包括恶意攻击和木马病毒等其他安全隐患仍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系统的主要风险之一。在网络黑客的攻击行为中,既有针对用户个人的盗取账户、密码等犯罪行为,也有针对金融系统的入侵行为,轻则损失钱财,重则对金融秩序稳定造成危害。

三是平台风险导致金融行为缺乏规范。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中,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代表的小微企业占据了半壁江山。这些企业普遍存在法律意识不强、运营管理不规范、信用不高等问题。很多企业由于没有足够的底线意识,在资格条件不具备、各项配套措施不完善的前提下,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游走于非法集资的边缘,较易构成犯罪,大多数小微企业在用户信用审核上做得不够,为了迅速达成交易,缺乏正规的审查流程,合同的签订也不规范,而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又未覆盖到位,使一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进行网络洗钱和恶意借钱的犯罪行为。

四是监管缺位导致金融风险缺乏监控。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行业准入的标准不清晰,金融监管的部门和相关权力不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具体金融业务的规范性要求也不明晰,导致违法边际过大,产生了大量灰色地带。这些灰色地带由于监管缺位,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不仅纵容了网络洗钱、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而且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了大量乱象,互联网金融企业信誉、资质良莠不齐,影响了金融秩序的稳定运行和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对策

一是加强立法立规,完善监管、树立标准。梳理完善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国家层面出台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省级层面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接各类金融资源,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打造互联网金融品牌的同时,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准入门槛、运营规范、进出机制、监管主体及职责等问题,并构建多部门联动的互联网金融协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监管。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对互联网金融在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理财、p2p网络借贷、众筹可能触犯法律的行为特别是对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创新抵触现行法律的行为,如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交易等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出台司法解释。同时,修正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包括合同签订规范等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和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范资本运作,保障金融秩序。

二是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发与管理。修订完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控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网络安全法律,扩大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使之与大数据时代下的互联网环境相适应,同时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网站规范管理,保障互联网金融环境安全。进一步加强网络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以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加强网络安全系统的开发,以监测、预防、查杀可能的黑客攻击行为及病毒程序,并在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强制安装。此外,还要做好网络安全及网络行为风险的社会宣传与教育,使社会公众逐步建立良好的安全意识。

三是利用大数据构建完善的信用风险机制。人民银行利用大数据技术,进一步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扩大人群覆盖范围,特别是对小微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对象的信用评级覆盖。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利用大数据的挖掘、分析,对客户的社交网络信息、用户申请信息等网络行为进行深度的信息调查,同时加强客户的信贷历史挖掘,加强客户信用数据的审核,对于有网络洗钱、恶意借贷行为的对象,进行有效拦截。同时,要打通线上线下,采用先进的预测模型等策略,进行数据挖掘和信息分析,提高信用评估的决策效率,建立完备和科学的风控体系,降低违约风险,为客户投资安全提供坚实保障,解决国内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管理问题。

四是加强行业自律。建立遍布各省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吸收省内有一定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成为会员,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行业规范与自律作用,构建约束机制,组织会员签订行业自律公约,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准入退出机制,一方面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定期向社会、投资人信息披露制度,公布恶意行为人的黑名单,并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制定经营管理规则和业务标准,开展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公示工作,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对违法违规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社会公示并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在此基础上,互联网金融企业树立底线思维,深入了解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不触及,并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运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共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五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侦防。公安经侦部门要跟踪了解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主要类型和发展动态,对互联网金融体现出来的涉案人员范围广,涉案金额高,犯罪主体专业化、手段智能化、反侦查意识强,电子数据成为主要的证据形式,衍生犯罪特点显著等特点予以警惕,建立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监测、预警和管控工作机制,利用大数据等新型技侦手段,努力发现、挖掘、提炼深层次、预警性信息,及时提出防范涉及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活动的工作意见,助力犯罪防控。同时,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判,做好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网络信息查证和犯罪嫌疑人员追踪等工作,打击具体犯罪人员。此外,要对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的常见类型、惯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醒公众理性投资,提升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1]刘坤,高春兴.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与侦防对策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2015(9).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EB/OL]. http:///a/20140429/1320967.shtml.

[3]姚国章,赵刚.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研究[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2).

小微企业保护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内在机理;经济逻辑;演进安排

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1-0037-07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悄然而迅速改变着寡头金融竞争版图。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度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基层推动的金融创新,需要未雨绸缪、趋利避害,做出前瞻性、富有逻辑性的演进安排。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及基本模式

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Internet of Finance,简称IOF)实质是搜索引擎、大数据、移动支付、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渗透应用。近年来,层出不穷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刷新公众视野,不同模式之间没有清晰界限、呈现动态融合的特点。

(一)支付清算渠道

第三方支付是指采用与商业银行签约、在商户和消费者之间设立过渡账户,充当结算资金托管中介、解决电子商务梗阻的支付结算方案。具体运营模式分为2类:一是依托自营 C2C、B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资金托管、支付结算、信用担保等多项功能,以支付宝、财付通等为代表。二是独立电子商务网站仅提供支付产品或支付解决方案,其中以易宝支付、汇付天下等为代表。央行2010年6月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纳入牌照管理。目前,获得央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共有250家,其中直接从事支付企业97家、预付卡公司150多家,业务量约占传统支付体系的2%。

(二)理财产品渠道

表现为货币基金等理财产品实现互联网络销售,其中以阿里巴巴的余额宝为代表。2013年6月17日正式上线的余额宝,将天弘基金直销系统创造性内嵌到淘宝网支付宝,首期发行增利宝货币基金。众多淘宝用户将由于购买时间差而沉淀在支付宝账户的余额转移到余额宝,一站式、零费用完成开户、购买货币基金过程;反之,余额宝内资金可以随时赎回到支付宝,用于购买支付。余额宝同步实现支付结算、流通、余额增值等多项功能。

(三)网络融资渠道

众多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旺盛与闲散民间资金投资渠道匮乏并存,为网络融资提供了广阔的蓝海市场。目前,网络融资渠道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1. 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模式。借贷双方通过社交网络平台筛选融资信息、识别评估资信状况,竞拍自动形成彼此接受利率,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其运营模式有两类:(1)提供担保交易模式。网贷平台仅仅作为金融信息中介,不从事吸储、放贷行为,参与合作的担保机构、小贷公司提供双重偿还担保,一笔借款需求可对接多个贷款人,即“一对多”交易模式,其中以“人人贷”为典型代表。(2)直接债权转让模式。国内普遍采用的模式,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由第三方(专业放贷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然后将债权按照金额、期限拆分并转售投资者,即“多对多”模式,其中以“宜信”为典型代表。国外成熟P2P模式有Zopa、Prosper、Lending Club等。据iResearch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月,国内活跃的P2P网贷平台超过350家,交易规模约1000亿元。

2. 电商金融模式。凭借电商平台拥有用户交易行为数据天然优势,通过数据挖掘、云计算分析等信息技术支撑的小额贷款信用评级系统进行评价,通过标准批量筛选,实现动态风险定价,形成自动贷款机制。运营模式有两类:(1)平台自营模式。依托电商平台积累的交易信息、第三方支付形成的行为记录等外部数据,审核评估电商用户信用状况,据此发放小额“订单贷款”或“信用贷款”,运用大数定律控制贷款违约风险。其中以阿里小贷为典型代表。(2)供应链金融模式。凭借电商核心企业在物流、支付等供应链环节的数据凭证,化解上下游小额融资信用凭证缺失难题。其中,以京东、苏宁为典型代表。

3. 众筹融资(Crowd funding)模式。初创小型企业借助众筹平台面向公众融资项目创意或计划,众筹平台提供项目推荐、撮合交易的信息中介功能,构建“多数人资助少数人”融资模式,具有“大量、小额”募集特点,拓展低门槛融资渠道。众筹融资投资回报一般分为股权、债权、奖励和捐赠等类型。2012年4月美国通过《JOBS法案》,建立众筹融资小额豁免制度,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募集股权资本,目前Kickstarter是全球最大的众筹融资平台。目前国内尚未提供众筹融资的法律保障,但众筹模式雏形已经出现,例如2011年上线的点名时间、追梦网等是国内最早的众筹平台,仅仅为一些创意小店、小发明等提供项目融资。

(四)网络虚拟货币

互联网金融顶级层次,处于严格控制期。网络虚拟货币是网络社区成员普遍使用、实现网络经济数字化的一般等价物,以补充与替代现实货币。2009年出现的比特币,采用遍布P2P网络节点分布式数据库记录货币交易、使用密码学设计确保货币流通环节安全(贾丽平,2013),比特币支付开始被线上电商用户使用,后来一些线下实体商户相继接纳,只在特定网络社区的适用范围被打破。但2013年12月央行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接受比特币,拒绝给比特币背书,不承认比特币货币地位。目前,国外知名网络虚拟货币包括Litecoin、Ripple、Freicoin、Amazon Coins等,国内网络虚拟货币主要包括Q币、百度币、新浪U币等数种,仅限特定网络社区使用,对现实货币体系影响有限。

二、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内在机理

我国长期处于金融抑制的宏观背景,银行信用作为唯一信用创造机制,城乡居民投资渠道、实体经济融资渠道单一。互联网金融凭借迅速普及的互联网技术和目不暇接的智能移动终端,突破传统金融束缚环节,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客户体验至上”理念,开辟支付汇兑、融通资金和信息处理的全新渠道。

(一)大幅提高市场透明度,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

传统银行授信模式依赖借款人完整的财务报表、详尽的信用记录等作为信用风险识别评估机制,而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等则缺少信用记录和不动产抵押等信用风险缓释机制,自然形成贷款“垒大户”的潜在逻辑。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社交网络记录交易轨迹、获取丰富信用数据,搜索引擎和金融App内嵌智能大数据分析工具,动态、直观反映信用主体履约能力,信用甄别技术优于信用评级机构(谢平,2012),为缓解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贷配给”经济学难题提供了前提条件,覆盖了传统金融服务放弃的弱势组织和草根阶层。例如阿里金融引入在线资信审查模式和自动信用评级系统,目前不良贷款率仅为0.87%。

(二)有效减少运营交易成本,拓展客户边际成本趋近零

商业银行发放信贷业务需要履行烦琐的审报流程和严格的审批手续,不同规模客户的风险评审程序类似、交易成本相差无几,自然排斥小企业、青睐大客户。互联网金融借助云计算技术处理客户大数据,大幅降低信息搜寻成本、信用评级成本、签约成本和风险管理成本,单笔小额信贷发放成本成倍下降;通过在线批量审批、集中处理业务,拓展客户边际成本趋近零;互联网金融采用网络与终端设备实现虚拟运作,无须购置豪华办公场所、设立大量物理网点和雇佣众多员工,大幅减少固定成本、运营成本和维护费用。据Lending Club估测,P2P网贷运营成本仅有2%,而商业银行则需7%。

(三)提高信息搜集处理效率,操作流程畅快便捷

传统信贷流程通常包括借款申请、资信调查、信用评级、逐层审批、签订合同等多项环节,贷款周期较长,且多采用人工审核、效率低下。互联网金融通过社交网络记录海量数据、搜索引擎检索所需信息,自动实施信息甄别、期限匹配、风险定价和交易磋商,提高交易效率;依赖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处理能力,由纵向多层决策链条演变成横向扁平功能制衡,简化业务流程;互联网金融依赖参数设置标准化放贷模型,弱化专业化分工,批量发放“小金额、短期限、随借随还”小额贷款,大幅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例如阿里小贷流程仅需网上申请(约3分钟),1秒钟即可放贷。

(四)降低金融服务门槛,集聚零散资金形成规模效应

传统金融秉持客户“二八定律”,碎片化且庞大的理财融资需求被选择性放弃。互联网金融具有“长尾效应”基础,瞄准传统银行忽视的客户群体。金融服务准入门槛大为降低,财富管理实现自助化,例如余额宝购买金额下限为1元,满足普通大众碎片化理财需求,具有“小微单笔金额、海量交易笔数”特征,达到聚沙成塔效应。互联网金融具有平台经济(Platform Economy)基础,表现出边际成本递减、边际效应递增的经济学特征,有效拓展潜在小微客户群体,集聚小额、零散的存量资金,达到规模经济效应。

(五)跨越时间地域限制,拓展金融交易可能性边界

传统金融机构的物理网点、自助设备等受时空约束限制,无法适应移动化金融服务需求。搜索引擎有效检索整合交易信息流等大数据,云存储技术使得大数据保存与传递不受任何限制,具备突破传统金融服务地域、时间约束限制的基础条件,有效整合交易、支付和理财等业务,覆盖被传统金融忽视的弱势客户群体,大大拓展金融交易可能性边界。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济逻辑

金融制度变迁实质是通过金融资源趋于均衡优化配置、提高经济体运行效率的过程。毋庸置疑,互联网金融通过“鲶鱼效应”和“倒逼机制”,对撼动垄断压抑金融体制起到催化作用。无疑,互联网金融对于形成富有弹性的金融市场体系、推动普惠金融帕累托改进具有重要作用。

(一)具备“草根金融”典型特征,大幅增加微型金融供给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使得晦涩生僻的金融术语变得通俗易懂,普通大众也被赋予信息知情权和金融选择权,传统金融排斥的弱势群体同样可以享受简单便捷、费用低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而进入“自金融”时代。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提供“拾遗补缺”的微型金融功能,弥补了传统金融忽视草根群体金融服务的空白。例如,余额宝类互联网货币基金专注于“草根理财”、“零钱理财”,惠及大量中低收入群体,人均投资只有数千元也可获得真实市场收益率,享受“人人理财”的增值魅力,引发聚集小额闲散资金的“蝴蝶效应”。

(二)发挥价格发现功能

当前,央行出于审慎考虑对存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管制下银行存款低利率与市场化同业存款高收益形成“双轨制”。2014年春节前夕,适逢货币资金市场“钱荒”特定时期,根据货币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参照SHIBOR协商决定存款利率,银行间市场短期拆借利率大幅走高。支付宝衍生的余额宝借助天弘基金牌照,便捷打通管制活期储蓄低利率和非管制货币基金高利率的壁垒,7日年化收益率屡创新高(一度高达7%),数千亿活期储蓄被余额宝“虹吸”,引发存款理财市场“鲶鱼效应”。不少商业银行竞相上浮存款利率,纷纷推出“银行宝”类理财产品,自下而上倒逼存款利率放松管制。

在此需要强调,余额宝“虹吸”活期存款、“回流”协议存款的盈利模式,只是货币市场利率的追随者,增加银行存款成本,但不一定推高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主要取决于资金需求者的风险偏好),原本轻松坐享管制优势的利差将会收窄。

(三)改变商业银行传统盈利模式,倒逼业务转型升级

商业银行依赖利率管制坐收巨额垄断利差的盈利模式遭受强劲挑战。目前,商业银行在优化自身网上银行系统的同时,纷纷进入电商运营领域。一是采用自建电商平台模式。目前,大部分全国性商业银行采用自建电商平台模式,纷纷效仿淘宝、阿里巴巴等电商模式(李博,2013)。例如,交通银行2012年底推出了自有电商平台“交博汇”,提供账户结算、在线融资、资信认证、行业资讯等差异化服务;建设银行2013年初正式推出旗下电商平台“善融商务”,免费吸引商户入驻提高平台活跃度,提供支付结算、担保、托管、融资等创新服务。二是加强与电商合作模式。目前,商业银行既联合中国银联推出网银支付业务、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又加强与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借此进入移动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等支付领域。例如,平安银行凭借eBay商户交易信用数据资源,推出以无抵押担保、小额信用循环贷款为核心的“贷贷平安商务卡”;广发银行“智能金账户”和交通银行“快溢通”业务,具备自动偿还信用卡、余额理财、申购赎回货币基金等功能。

(四)弱化金融中介功能,呈现金融脱媒趋势

金融中介存在的前提是运用专门技术缓解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运用规模经济降低资金融通交易成本。而互联网金融突破传统金融中介(信用中介),较好实现资金融通与实体经济的有机链接。一是在融资领域,互联网络平台资金数量、利率价格、时间安排等信息,双方直接进行甄别信息、匹配交易,无须经过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机构撮合,例如余额宝、P2P网贷、众筹融资等呈现去中介化特征,部分替代银行信用中介功能。二是在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支付等)提供收付款、自动分账、转账汇款以及代购代缴等支付结算业务,部分替代传统支付结算功能。三是在货币领域,网络虚拟货币典型代表比特币暂未获得货币当局承认,但其通过特定算法产生、受到严格控制,尤其不依赖货币发行当局,政府难以施加干预。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着影子银行“资本性”脱媒和互联网金融“技术性”脱媒的双重冲击(廖岷,2014)。当然,互联网金融并非消除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无法达到经典一般均衡理论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

四、互联网金融隐含的潜在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性、跨界性等特点,增加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复杂程度。

(一)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缺乏法律保障依据

当前,互联网金融超常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策默许与监管边界。虽然我国相继颁布《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法律定位、市场准入、资金监管、身份认证、电子合同有效性、隐私信息保护等存在立法空白。

(二)信息技术存在缺陷,突破传统实名制规定

一是信息技术存在漏洞。移动支付普遍采用短信认证、预留信息验证、预约码验证等技术,不法分子诱骗客户登陆钓鱼WiFi网站、假冒短信提示密码器升级等手段,套取或篡改客户资料、证件号码、账户密码等敏感信息;海量数据集中存储互联网云服务端,存在客户资料泄露或交易记录截获等风险;二维码技术尚无统一检测认证标准,扫描二维码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盗取账户资金等隐患。二是突破传统实名制规定。互联网金融无法现场验证客户真实身份,没有采用传统签字盖章、“个人同意原则”,突破银行开户面签、存款实名制、理财产品协议面签等限制规定。例如, “虚拟信用卡”突破现有发卡面签审核等基本要求,开立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无须签订跨行身份识别协议,从源头省略风险控制关键环节。

(三)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蕴含流动性风险

“余额宝”、“理财通”等产品账户是“实时期限”、承诺“T+0”赎回,而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却有相对“固定期限”、同业存款久期化,存在资产与负债之间期限结构性错配问题,余额宝对接货币市场基金超过90%配置依赖银行协议存款。目前余额宝涉及8100万散户,数量庞大的投资者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大数定律意味着日常较难发生流动性波动概率;另一方面,众多散户一旦受恐慌情绪影响,引发非理性的流动性“挤兑”效应。一旦放弃“T+0”赎回机制和提前支取不罚息承诺,或者出现极端“小概率、大损失”黑天鹅事件,将面临大规模集中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四)第三方托管制度缺失,资金安全存在隐患

一是普遍未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P2P网贷平台自有资金与贷款人账户资金没有完全隔离,沉淀大量在途资金,若没有相应条款控制时间差,极易发生“挪用资金、携款潜逃”的道德风险,例如2011年贝尔创投、2012年淘金贷等先后曝出“卷款跑路”事件。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80多家P2P平台发生倒闭、跑路或兑付危机。二是涉嫌非法集资风险。P2P网贷平台原本承担居间交易“信息中介”功能,但部分P2P网贷平台涉及担保、债项分拆和资金池业务,逐渐演变成“信用中介”,极易引发“羊群效应”。

(五)信用信息交换困难,缺乏信用评级标准

互联网金融独立采集客户历史行为及交易记录等信用信息,完全依赖自身技术甄别评估借款人信用水平(李博,2013),有效控制信用违约仍有难以逾越的障碍。互联网金融作为非金融机构无法加入央行征信系统、解决信用信息缺失问题,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管理办法》,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仅限于商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查询使用。互联网金融对实现与央行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有着迫切需求,但存在一些障碍:没有相应法律地位,缺乏统一征信标准,存在交互技术困难,数据规范性、客户隐私保护存在差距。

(六)日常反洗钱机制无法落实,预留洗钱犯罪漏洞

互联网金融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机制,客户身份的审查识别、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等缺少有效验证手段,日常反洗钱机制无法有效落实,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账户之间藏匿大额转账、套现、洗钱等潜在风险。例如,央行勒令8家第三方支付机构2014年4月1日起停止收单,主要由于部分收单机构未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交易监测不到位等问题。

(七)货币政策中介指标失真,影响货币政策调控效果

中央银行通过调节基础货币供应量、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达到控制货币供给的目的。互联网金融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约束,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基础货币、M1增速以及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的可测性、可控性下降,削弱货币当局通过传统数量工具调控基础货币供应量的效果。在货币供给方面:第三方支付提高资金支付结算效率,一定程度上替代M2中的现金和活期存款,减少现金漏损,创造、派生货币供应。在货币需求方面:第三方支付和网络虚拟货币降低货币、非货币资产转换成本,减少交易性、预防性货币需求;余额宝类“T+0”货币基金增加货币需求对利率的敏感性,减少投机性货币需求。

五、互联网金融演进的路径安排

当前,既要包容和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防范和避免自由放任的潜在风险、做出理性而适度的监管安排,在普惠金融的金融创新与规避风险的适度监管之间寻找均衡点,实现提高金融效率与维护金融稳定之间的辩证统一。

(一)理性认识层面

1. 辩证看待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定位。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各具比较优势、并非相互排斥,无法在对方绝对优势领域颠覆扩张。互联网金融优势在于大众化、标准化的金融长尾市场,专注于小额支付、零售业务等弱势群体;商业银行优势在于个性化、定制式、专业性的金融服务领域,集中在大额支付、批发贷款、财富管理、顾问咨询等高端客户。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难以相互替代,可以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共同构成兼顾“私人定制”与“大众服务”的多层次金融体系。

2. 客观看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征。标准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构建的具有独立生存空间的完整金融功能链(吴晓求,2014)。“支付宝”只具有支付清算功能,自身没有独立资金来源,上游资金源自客户银行卡存款;“余额宝”集聚闲散小额资金团购银行协议存款,只是基于金融垄断和利率管制引发的渠道创新;“P2P网贷”在信用评级、风险对冲机制上没有突破,评估信用风险技术与商业银行并无显著区别;“阿里小贷”具有互联网金融基因,但受制度规则和信用瓶颈制约,只是特定范围、片段式互联网金融。

(二)宏观调控层面

1. 扎实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毋庸置疑,余额宝对存款利率市场化起到基础推动作用。作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后攻坚环节,央行已经列出时间表,预期两年内逐步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管制。随着存款利率管制放开,商业银行具有资金价格制定权,金融要素价格彻底市场化,届时资金价格“双轨制”得以扭转,形成完整的无风险收益率曲线,普通存款利率水平与货币基金投资收益最终达到市场均衡状态,银行同业异化的制度缺陷得以弥补,“余额宝”类超高收益率的特殊因素将不复存在。

2. 有效推进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工作。明确互联网金融相关指标定义、统计范围、监测时机等技术标准,加强支付、融资、理财等交易规模、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统计分析,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形成全覆盖统计体系。一方面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反洗钱等提供技术手段,另一方面为数量型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应量)转化为价格型货币政策(调节利率)提供政策依据。

3. 构建覆盖互联网金融的征信系统。构建包括互联网金融征信子系统的发达社会信用体系,弥补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不足。一是开放央行征信系统,允许互联网金融接入客户身份识别系统,查询、使用现有小微企业、个人信用记录。二是扩充央行征信系统信息来源,统一互联网金融采集信用数据口径,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例如直接并入2013年6月上线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三是注重客户隐私权保护,互联网金融信用数据采集范围限于识别信息主体、判断信用状况,使用私人信息须经本人同意。

4. 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作出相应详尽制度安排。普及互联网金融消费知识,维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互联网金融私人信息保护制度;要有相应的审慎信息披露和业务风险揭示,杜绝以任何方式承诺无风险、高收益的误导性宣传;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纠纷投诉受理机制,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5. 加强日常流动性管理。一是建立科学量化流动性动态评估模型,准确预测流动性是控制流动性风险的首要因素。二是做好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匹配,“余额宝”类货币基金要配备相当数量的国债、金融债、信用债券等高流动性债券,一旦发生超预期赎回事件,即时卖出债券或质押式回购等向银行间市场融资。三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对货币基金投资的协议存款实施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管理,参照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障基金,为抵御大规模赎回提供流动性保障机制。

(三)金融监管层面

根据互联网金融特点,采用前瞻性、动态调整的监管思维,监管制度设计要有效平衡硬监管、软约束,实现监管成本最小化、监管效益最大化,构筑起外部金融监管、行业自律约束和内部风险控制的多层次、差异化、有弹性的防控体系。

1. 加强法律框架顶层设计。研究出台互联网金融框架性、原则性的法律,制定涉及网站认证、身份认证、数字签名、个人信息保护等项技术标准;加紧修订《票据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征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适应互联网金融特征;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电子商务管理条例》、《网络支付管理条例》、《网络融资行为规范》等配套法规规章。

2. 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一是制定市场准入标准,互联网金融企业颁发特许经营牌照制度,从源头防范系统性风险,对互联网金融从业资格执行审批,包括具体业务范围、内控机制是否完善、是否掌握关键技术等等。二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必要的预警监测、风险处置机制,一旦发生较大风险损失或涉及挪用资金、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存款等违规行为,应实施强制性市场退出处置机制。

3. 强化金融功能监管机制。应从传统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逐步转向“功能监管”、“行为监管”,避免监管不规范领域与灰色地带。首先,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在监管职责分工(涉及支付类归央行负责、信贷类归银监会负责、证券类归证监会负责)基础上,对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创新产品,明确牵头监管主体、加强分业监管协调,避免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其次,统一金融监管标准。无论“线上”金融业务还是“线下”金融业务,必须遵循“一致性”原则,统一制定“负面清单”,既要纳入统一监管范畴、避免监管制度套利,又要制订统一技术标准、降低技术选择风险。再次,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定期量化评估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动态进展、复杂程度及风险特征(张晓朴,2014),合理把握“适度监管”界限:对于风险低、影响小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以采取自行注册、市场自律;对于风险高、影响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必须纳入登记备案、审慎监管。

4. 培育行业自律组织。2014年3月26日,筹备多时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2014年4月3日,国务院正式批复成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构建行业自律与行政他律相互补充、协同的行业秩序,发挥行业沟通协调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约束,推动互联网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惯例、行业公约、行业标准,实现自下而上的良性互动,最终提炼成为法律。

5. 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一是加强数据信息安全管理,加紧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防范软件,构筑交易平台和信息传输的防火墙。二是推行实名登记认证制度,强化借款者的身份审核、信用审核、风险防控等执行力度,推广网站认证、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关键技术,审慎推出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等创新业务。三是构建第三方托管机制,可以建立商业银行第三方账户资金托管机制,规避网贷平台挪用资金风险。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3]贾丽平.比特币的理论、实践与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13,(12).

[4]廖岷.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考[J].新金融评论,2014,(2).

[5]四川银监局课题组.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影响研究[J].西南金融,2013,(12).

[6]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2).

[7]吴晓求.互联网金融的逻辑[J].中国金融,2014,(3).

Economic Logic and Evolution Arrangement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Chen Hongxiang

(PBC Yancheng Sub-branch,Jiangsu Yancheng 224001)

小微企业保护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火灾;技防

近年来我国乃至全球都发生了多起古城、古村落以及古建筑火灾,损失惨重。多发、频发的火灾形势将古城消防安全问题重新带回人们关注的视线,为我们敲响警钟。2019年4月6日,法国巴黎地标建筑巴黎圣母院突发大火,建筑损毁严重。2019年1月11日,云南省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火灾,烧毁房屋343栋,受灾群众335户。同年1月25日,贵州报京侗寨发生火灾,烧毁房屋148栋,受灾群众296户。2020年5月4日,浙江温州永嘉县芙蓉村古建筑群之司马第大屋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246平方米。无情的大火不仅给当地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还给传统文化保护造成严重威胁。绍兴古城是一座2500多年的历史名城,是中华民族的文明载体,是绍兴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古城是以活态的、文化空间的形式存在,房屋耐火等级低,建筑内可燃物多、火灾负荷大,房屋布局密集,还有相当数量古村落、古建筑电源线路严重老化,村民缺乏必要的用电安全知识,大量存在私拉乱接电线,极易引发火灾,提高古城消防安全等级刻不容缓。

一、绍兴古城基本概况及火灾形势分析

绍兴是中国第一批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包括越子城、石门槛(古越文化展示区)、八字桥(南宋文化遗产保护区)、嶯山(东晋民俗文化遗产保护区)、鲁迅故里(近代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历史文化街区、90多处文物保护单位和近百处文物保护点,常住人口约为14.4万。(一)古城特点。古城有着“两多一高”的特点。一是文保和历史建筑较多。古城内有国家级文保单位17处,省级文保单位7处,市级文保单位71处,文保建筑密度高,木结构建筑多。二是新建大型综合体、高层建筑多。与国内其他传统古城不同,绍兴古城内有新建大型商业综合体银泰城、咸亨新天地等,其他新建高层建筑超过30幢。三是社区人口密度高。古城内有百草园、花园、西小路、燕甸园、北海、罗北、铁甲营等七个社区人口密度超过200人/公顷,人员活动、居住较为密集。(二)古城火灾统计及原因分析。笔者统计近五年来绍兴古城内发生的火灾共90起。从起火时间来看,早上7点到8点,中午11点到12点和晚上18点到20点这三个时间点起火风险较高,起火次数占总数的52%。上述三个时间段为用火用电高峰期。从火灾发生地来看,住宅火灾起数43起,占总数的48%;商业餐饮类场所火灾起数19起,占总数的21%。商业用地集聚区和老旧小区火灾发生频率明显高于新建小区和其他地区,历史街区嶯山街明显高于其他街区。从起火原因来看,电气火灾39起,占总数的43%,用火不慎引起的火灾29起,占总数的32%,用火用电引发的火灾占起火总数的三分之二。综合分析,古城内居民用火用电不规范,电气线路敷设年代久远,不能及时维护更新,并且用电设备在原基础上大量增加,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托古建筑开设的餐饮场所用火用电量大,日常管理不规范,也是古城火灾的另一个集中点。

二、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现状

(一)消防基础条件差,先天性不足较多。古城历史街区内长街窄巷分布较多,空间以人行交通为主,道路宽幅多为2.5-3米,不具备消防车辆通行条件。街区内以木材构建筑为基本元素,各类木构件年代久远,致使先天易燃的木材成了“全干材”,易燃性提高。古城有众多保留完整的特色台门建筑,宅院四面围合,建筑相互依附,防火墙隔断空间有限,一旦发生火灾易形成连锁效应,造成火势蔓延。历史街区内消防设施以室外消火栓为主,但古城内460个室外消火栓多数集中在新建道路两侧,街区内分部较少。(二)建筑产权和功能复杂,火灾隐患突出。除面向公众开放参观的景点建筑和新建的建筑外,古城内多数老旧建筑、文保建筑仍为居民居住使用。一是违建普遍,违章建筑遮天蔓延。在日常生活中,台门建筑出现较多违章建筑用来遮阳挡雨,进一步压缩建筑开敞空间。二是生活杂物堆积多,走廊过道空间狭窄。三是各类线路交织分布,线网安全隐患大。早期建筑内部设计没有独立水电设计,走线相对随意,随着用电电器增多,线路铺设越发密集。四是日常用火条件较差、使用方式不规范。古城内老年人较多,日常用火习惯不规范,有部分居住老人还在使用蜂窝煤。(三)责任主体欠明确,日常管理松散。绍兴古城文物建筑多,又是一座旅游名城,属地街道、社区以及文保、旅游、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政府职能部门职责交叉,呈多头管理的态势。对历史街区内老旧建筑出租用于经营餐饮、娱乐、住宿等部分高危场所,不能明确管理主体,不能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消防管理人员,场所也未按照要求落实日常巡查检查、消防宣传、灭火疏散逃生演练等工作制度,消防安全设防等级不高。(四)应急处置力量不足,处置能力欠缺。除3个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站覆盖古城以外,古城也已经结合社区办公用房、老旧小区车库等空间建设了一批微型消防站,历史街区所在社区基本都配备有社区微型消防站,但这些站点并未派驻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值守,且值班人员缺乏专业的消防技能培训,普遍不会使用消防水泵等设施,对比历史街区内古建筑群的火灾危险性、蔓延速度,应急处置力量人员、装备以及处置能力仍有所欠缺。

三、从加强技防措施作用入手,提出加强古镇消防工作的措施

古城消防安全具有其自身特点,其火灾不仅以扑灭火势为目标,更是要最大限度保护其文物建筑、最大限度减少文物损失。因此,古城消防工作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治理责任体系,制定各级政府、部门、街镇、行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清单”,实现消防管理社会共治,重点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古城内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风险报告和管控承诺机制,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基层监管人员岗前培训和业务知识更新培训。除了以上人防手段以外,笔者从加强技防措施入手,合理利用现代消防技术成果,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一)深化源头快速预警,建立智能防控体系。1.利用物联网技术精准排查火灾隐患及时预警。建立古城“智能预警”系统,针对古城内部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独居老人住所、电动车停放点、厂房仓库、沿街商铺、集体宿舍等关键领域“小火亡人”问题,通过安装无线智能感烟探测器、无线手动报警装置、无线声光报警器、电气监控设备、智能充电桩和可视监测系统,实现实时探测烟气、高温、燃气以及监测记录电气线路及设备的电流、剩余电流和温度等数据,一旦采集到异常信息,系统自动通过声光、手机向承租户、房东、基层网格员发出警报,并同步将报警信息发送至附近微型消防站、消防队,实现火灾自动多级报警。2.利用“掌上”单位自主管理系统强化责任落实。可以运用RFID,无线传感等技术,依托无线、移动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技术,破解单位自我管理难度大、人员管理更换快、管理模式不一致、“四个能力”知识不熟悉、演练演习情况不及时、隐患排查情况不透明等问题,建设统一的“掌上”单位自主管理系统,通过实时掌握单位基本情况、地理信息、消防设施、消防巡查、消防评估、演练培训及宣传等基本资料,实现对古城重点单位日常管理、培训指导、交流学习“指尖化”,进一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二)创新监管手段,建设古城特色消防管控模式。1.实行消防基础信息循环采集。落实古城网格员每月对辖区小微企业、文保单位等重点建筑进行一次全面走访,重点采集员工数量、消防安全状况等动态信息,实现动态信息每月循环更新。落实镇消安办和村社区等组织每季度对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通道和微型消防站等进行一次核查,重点采集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布局、智慧消防物联网终端设施、微型消防站执勤力量等基础信息,实现基础信息每季度循环更新。依托当前镇街均已建成的基层管控平台,所有消防元素信息在平台的城镇地图上集中展示,着力提升数据和信息分析研判能力。2.推行消防隐患检查督改外向循环。落实政府部门相关科室和网格员实地检查、督改等信息通过消防监督管理手机app上传隐患检查、整改照片至平台,由平台值班人员根据隐患照片情况进行分工和销案确认,实现隐患督改机制循环落实。为确保信息真实,可由平台自动定位检查人员手机位置,上传照片自动添加检查单位名称和拍摄地址水印。古城所有智能烟感温感、智慧用电终端传感器和相关视频监控信息和实时状况,定时在镇街基层指挥中心循环滚动直播,实现重点部位循环管控。(三)开拓宣传途径,加强消防安全教育。1.建立科技化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充分利用上大路望火楼等历史文物建筑,将其提升改造为宣传教育基地,设置知识学习、技能实践、隐患排查、逃生体验等区域,融入VR、AR等高新技术手段,以互动式的答题和体验式的游戏设施,打造展示古城消防文化的体验区。将基层网格员等一线监督人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安保人员、学生、游客等请进来,让群众掌握更多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防灾避险能力,推进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逐年提升。2.建立重点区域消防安全自动提示系统。在古城的文化旅游景区、历史街区、大型公共互动中心、轨道站点等消防安全重点场所建立以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为基础平台的安全风险提示短信系统,平时向进入该区域的人员安全防范和逃生知识等消防短信,重大火灾发生时及时消防逃生信息,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四)集成精准数据,加强灭火救援“精确指挥”。1.充分采集共享各类数据资源。加强5G通信和传感网络相融合的消防信息化运用,建立古城消防指挥辅助平台,通过采集古城内智慧消防物联网终端设施、社区消防站值勤信息、消防队站地理位置、重大危险源参数指标和作战对象灭火预案等消防基础信息,实现消防资源集成共享,为政府调动力量提供辅助决策。采集道路视频监控系统,汇接实时路况、周边水源、视频监控等数据资源,建立多维度分析评估模型,全面提高接处警准确性和针对性,构建以大数据为支撑的全过程、全要素指挥体系。2.建立高效精准联勤体系。在建强古城小型消防站和微型消防站的同时,打破传统调度模式,建立古城微型消防站联勤联动平台,利用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一键式调派火警500米范围内所有微型消防站,第一时间形成预警点位与各级响应单位的工作合力,有效提升各应急救援力量之间的联动处置效率,达到“反应迅速、覆盖全面、多方支援”的目标。同时,可以通过开发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实现国家消防救援队伍与微型消防站互通互联,实时掌握队伍动态,形成网上网下结合的立体化微型消防站联勤联动体系,真正做到“小火不出社区、大火不出街道”。

以上提出的各项措施,对运用科技手段解决古城消防工作中大量人力难以解决的问题,是一次很好的探索,对政府和职能部门加强古城消防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开展古城消防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结合所在地区突出问题,在积极督促有关单位压实主体责任的同时,结合旧城改造、文物修缮同步增设智能消防设施、设备,在实战性、实用性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合理运用科技力量来做好古城的消防工作。

参考文献:

[1]白铁柱.浅议历史文化名城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以大理古城为例[J].北京:经济日报社,2016:39-41.

[2]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N].四川日报,2019-05-28.

[3]陈成.历史街区中古建筑的火灾隐患及预防措施分析[J].深圳住宅与房地产杂志社,2020:259.

[4]张庆顺,赵柯,马跃峰.基于安全街区理论的历史古镇防火设计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2019:146-151.

[5]王刚.互联网+古建筑智慧消防系统[C].杭州:事故预防与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践——2018安全科学与工程技术研讨会论文集,2018.

[6]曹洪斌.历史街巷消防安全适应性研究[J].北京:中国房地产研究会,2018:35-36.

[7]王久平.提高智慧消防技术创新能力人防技防共护安全[J].中国应急管理,2019,(11).

[8]浦天龙,鲁广斌.现代城市智慧消防建设探讨[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5):5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