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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相关探讨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2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新旧版的不同
相对于旧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来说,新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预期在资产核算、利息的计算、资金公积核算这三个大的方面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和差异,这不仅仅是我国在法制上的不断完善,还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必然要求。
会计要素的计量、确认、记录和报告的过程就是会计核算的过程。准确的会计的核算对提高会计的信息的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旧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所包含的内容是存货、短期投资和应收账款。新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对小企业的资产计提准备有明确的要求,这就表明小企业在今后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资产的实际损失,可以参照企业的税法中的认定标准,当资产发生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归于当期损益之中。新旧两种版本对小企业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影响和结果。其次就是在新《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确定了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和先进先出法等,这种做法可以防止人为的调节了利润。此项存货计价方法与国际准则还有《企业会计准则》是相同的。最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在新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比旧版也有所改变,新版中规定小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论是何种情况,都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在利息的计算上,新旧两版也有着差别,新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小企业利息按照合同利率或者票面利率进行计算,这相对于老版的规定操作更加的方便快捷,减轻了小企业会计的核算的工作任务量,也使计息的计算更为简单化。
在资金公积核算方面,新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只是资本溢价的部分。新旧两版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对接受捐赠的资产的收益处理上,新版中是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这区别于旧版作为资本公积的处理方式。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可以大致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主要是一个体系的形成,一个范畴的统一,确定服务的对象主要有两个,三大关系的协调。下面就这四个方面来一一进行阐述。
第一,一个体系的形成,其主要的要求就是“内容完整,通俗易懂,便于操作,强化监管”,借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制定的经验,其主要是由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两个大部分组成,全文采用的是章节体例,共计十章90条。
第二,一个范畴的统一,此准则采用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小企业的划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标准的小企业都要遵守《小企业会计准则》,但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服务的对象主要有两个,小企业的外部信息的主要服务对象为银行和税务部门,银行主要是依靠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作出贷款的决策,而税务部门主要是根据小企业会计信息来作出税收的决策。
第四,三大关系的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协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中所遇到的困难
新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在我国实施,虽然上文中已经陈述了其改善的地方,虽然在核算方面有了简化,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依旧会遇到一些问题。
第一,小企业的会计工作的基础相对薄弱,这会影响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效果。在当前的小企业的会计工作中,往往就是会计根据业主的需要来进行工作,在企业的管理中没有严格地执行成本核算方法和会计制度。小企业往往就是只关心企业的盈利指标,这主要是因为小企业的经营者和所有者是同一人造成的。
第二,新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增加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难度,这主要是因为在新的准则中,有一些相关问题的操作和转化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的,这对小企业的会计人员的要求就相对提高,但是在工作中,小企业的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都相对较差,其判断力也不强,复杂的核算差异,这就会造成小企业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的加大。
第三,会计准则的过多过细。我国对小企业的界定并没有十分严格的标准,《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往往出现了一些规定有滞后的现象,这就难以适应企业的发展的需要,新会计准则中的第一项所规定的基本会计准则和第三十八项所规定的具体会计准则,这对一些小企业来说,就等于形同虚设,还有债务重组、所得税、长期债券投资和资产减值等。过分的强调细节,这会导致小企业在操作的过程中对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够,这就造成了一些小企业技巧性地安排符合规定的交易,同时避免了报告交易的实际的经济意义,这样就造成了小企业轻易地逃避了准则的约束。
关键词:少数股东权益 会计准则 母公司理论 经济主体理论
一、新旧会计准则下少数股东权益的区别
从财务概念上看,少数股东权益,指的是子公司股东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的部分。新旧会计准则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性质在定性上完全不同。旧会计准则把少数股东权益当成一项负债,而新会计准则把少数股东权益列为一项所有者权益。业务操作上具体区别表现如下:
1.对于少数股东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方式,新旧会计准则分别做了不同的规定。旧会计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公司总资产的计算公式为:总资产=负债+股东(指母公司)权益+少数股东权益。新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总资产的计算公式变为: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含并表母公司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
2.在合并的利润表中,对少数股东损益的处理不同。旧会计准则规定将少数股东权益从合并净损益中扣除,在合并损益表中的“净利润”之前单列一项“少数股东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此项变化不只是报表格式的变化,与少数股东权益一样也是内涵的变化。
3.新旧会计准则对会计报表合并基础的指导理论不同。旧会计准则以“母公司理论”为合并报表基础,该理论认为:合并报表按大股东的利益来编制,合并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延伸或扩展,认为合并报表的使用者主要是母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因此合并的基础是从母公司的角度出发的。新准则则以“经济主体理论”为合并基础,该理论认为应对合并主体的所有股东一视同仁,合并报表应反映所有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少数股东权益性质的探讨
新会计准则实施前,资产负债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所有者权益之前的做法,带来了少数股东权益是负债还是权益的问题。事实上,少数股东权益本来就不应被视为负债,因为负债就意味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而少数股东权益并不具有这一特征。从合并的观点看,少数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殊的群体,他们的所有权限仅限于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派的股利,而当子公司清算解散时,他们也只能分享子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满足以后的剩余财产(在有优先股的情况下其受偿顺序还要后于优先股)。在实务中,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并且该优先股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则可以将该优先股权与普通股中的少数股权合并列为少数股东权益,也即根据少数股东是否享有优先权,把少数股东权益划分为优先股少数股东权益和普通股少数股东权益,无论是优先股的少数股东还是普通股的少数股东,在公司清算解散时的清偿顺序都是后于债权人的,因此,总的来说,少数股权益在本质上并非负债,而是所有者权益。新会计准则将其“移位”到所有者权益项下,就是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正名,也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的需要。 三、新会计准则采用“经济主体理论”为合并会计报表基础的意义
1.经济主体观下采用完全合并法,与“控制”的经济实质相符。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不是拥有与被拥有的关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意味着母公司有权决定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分配政策,有权支配子公司的全部资产而不仅仅是所拥有的那部分资产。因此,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就是要反映合并主体所控制的所有资源,即母公司的整体价值和被并子公司的整体价值。子公司的整体价值不仅包括子公司净资产的全部账面价值,还包括子公司资产、负债升(贬)值的全部,以及全部的合并商誉。而在母公司观下,对被并非全资子公司的净资产升(贬)值,以及合并商誉按持股比例予以合并,违背了“控制”的经济实质。因为母公司持股比例以外的那部分子公司净资产升(贬)值以及合并商誉也是母公司可以控制和使用的,也应予以合并。再者,子公司的盈利能力是其全部资产、负债与资产的组合等一系列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若将其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人为地分为合并部分与非合并部分,则所形成的会计信息的令人难解。
2.新会计准则比旧准则更能体现了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旧会计准则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只是按持股比反映了部分少数股东权益,还有部分少数股东权益没有在合并报表中反映,明显忽视了这部分少数股东权益,形成了账外权益,不利于保护这部分股东权益。而新会计准则在企业与其非全资子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将非全资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作为合并所有者权益并以公允价值全额列示,更能体现了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初一:少数股东权益“移位”意在接轨国际.上海证券报,2007
[2]赵迪存:保护少数股东权益[N].财经时报,2000
[3]田东红:新会计准则增厚九成公司股东权益.上海证券报,2007
关键词:会计准则;存货;计价方法
中图分类号:F230.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8)33(c)-0089-01
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是指对发出存货和每期发出后库存存货价值的计算方法,发出存货价值的确定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销售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和有关税金的计算,也直接影响到各期期末存货价值的确定。由于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同、经营规模不一,存货收发的频繁程度以及每次收发存货的数量等都有所不同,因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用也可以有所不同。
一、我国对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规定
我国于2000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旧存货准则),这部准则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制公司施行。旧存货准则中规定: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及后进先出法等。个别计价法的适用对象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为顺应国际经济形势和国内会计理论、实务发展的需要,又于2006年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其中具体准则中的第一号就是新的存货准则(以下简称新存货准则),该准则于2007年1月1日实施。新存货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个别计价法的适用对象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通过对我国新旧准则比较后发现,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在个别计价法的适用对象中,增加了提供劳务这一对象。
二、国际会计准则对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规定
IASC早在1975年就批准了《国际会计准则第二号――在历史成本制度下对存货的估价和呈报》,在1993年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二号――存货》(简称旧IAS2)。在IASC改组为I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之后,为了减少来自国际证券委员会和上市公司的批评,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于2003年末又对包括IAS2在内的13项准则作了更进一步的修订(2005年起,在欧盟上市的公司的财务报告都要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为便于区别,本文称2003年修订后的IAS2为新IAS2。除个别计价法外,旧IAS2将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成本法列为基准处理方法,而将后进先出法列为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个别计价法的适用对象为:对于通常不能直接交换的存货项目以及为特定项目生产和存放的货物或劳务,其成本应按它们个别成本的具体辨认法加以确定。新IAS2要求类似的存货采用同样的发出计价方法,并取消后进先出法可以作为选用处理方法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成本法(相当于我国的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的内涵,与我国基本相同,现对移动平均法的内涵进行说明:移动平均法又称移动加权平均法,其计算原理与加权平均法相同,区别是每购进一次存货就计算一次平均成本,所以,这种方法计算比较繁琐。但是其优点在于可以随时了解存货的成本情况,便于加强存货日常管理。
三、西方国家的发出存货计价方法
目前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国家,在确定存货流动的价值,或分配存货的取得成本给有关产品或服务时,比较常用的计量方法有:1、个别辨认法。以各个“流出”项目的取得成本或价值与其出售收入相配比。当每项存货取得时,直接标注其进货成本,在销售后,成本与售价的差额即为这一项交易的毛利。该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成本与收入的配比十分理想,尤其适用于贵重、价值较高的存货项目,从而可较容易地确定和辨认各个特定存货项目的成本。缺点在于:企业存货的品种、数目繁多,流动频繁,要个别辨认其实物流动与成本流动很困难,而且,很多成本属于共同成本,要分别归属于各个存货项目难免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除那些具有明显的可识别特征,周转不频繁而价值很高的贵重存货外,一般不宜采用。2、平均成本法。利用各批或各个存货的获取或生产成本的平均单位成本来确定期末存货和销售成本的价值。常用的计算方式有:
⑴未加权平均成本:(表示各批存货的取得成本,n表示发出存货的期数)。⑵加权平均成本: ( 表示各批存货的数量)。⑶移动加权平均成本:实际上是多次加权平均成本的运用,即在特定会计期间内,每批存货取得后立即为库存存货算出新的加权平均成本,直至期末确定库存存货和销货存货成本的平均单位成本。3、先进先出法(FIFO)。这一计价方法假定,先取得的存货先售出或先获取的原料先耗用,而库存则是最近取得的存货。4、后进先出法(LIFO)。此方法的假设正好与先进先出法相反,它假定后期取得的商品先售出,或最近取得的物品先耗用。该计价方法的优点在于:有利于把现行收入和现行成本相配比,并使企业的正常经营利润排除持有存货价格变动引起的利得或损失。缺点在于:不能反映现时的存货成本,不能代表企业现行的财务状况,报表中存货的价值远远低于实际,由此会导致未来利润增加。
结论:通过对我国新旧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和西方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对存货计价方法的比较,看出在发出存货计价时我国会计准则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相比,相同点在于都允许采用先进先出法且其内涵相同,不同点在于后者除把个别计价法称为个别辨认法外还增加了后进先出法,且其平均成本法的内涵也有不同,还存在较大差异;而与国际会计准则是相趋同的,但在趋同的同时又考虑到我国市场发育与会计环境等具体国情作了一些变动,从而使我国的会计准则更适用于我国的会计实务。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
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根据合同规定所销售的商品已经发出,当时认为与该项物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货款能够收回,根据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相关成本,并在会计报表上反映;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的有证据证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退回,应作为调整事项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数字。
销售退回如果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则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予以处理,除冲减收入和成本外还应涉及所得税费用与纳税调整问题。由于新准则下,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因应收账款的冲减,使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纳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故调整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至于纳税调整问题,还应视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后而有所区别。如果在汇算清缴之前,因销售退回影响的应纳税额可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故应缴纳的所得税的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该分录实际是为所得税预算清缴之前对预计应缴所得税的调整。
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预算清缴之后,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而不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对此项规定,新旧会计准则的理解是有区别的。旧准则下,由于所得税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不同方法下是有区别的,其中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其调整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这里的调整分录主要强调对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调整。“递延税款”其实是个虚账户,并不代表纳税义务或纳税利益的实际发生,这也是重利润表轻资产负债表的一种表现。
新准则下对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该分录问题颇多,值得商榷。
1.违背了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区别
实行复式预算以来,会计与税法根据各自的性质与特点作适当分离已形成共识。汇算清缴时,如果对企业的调整事项作调整或调减,是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引起的,一般不作账务处理,如果会计人员估错了分录,就要作分录调整,利润总额是不变的。实际工作中,本年度的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都是在次年进行的,这个时候,会计账务已结账封死,对调整补交的所得税在汇算清缴之前要做纳税调整,纳税清缴之后则不做调整,因为汇算清缴之后,纳税义务已经结清,“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是不能调整的,企业也没有这种权利。
这时公司本年度损益表上体现的利润还是调整前的利润总额,纳税调整的部分并不做账务调整。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企业某一时点财务状况的报表,并不能反映企业单独某一时期利润盈亏的情况;利润表的利润额是按会计制度计算出来的,不管税法上做如何规定,如何进行纳税调整,都不调整会计利润。
2.损益的归属不正确
汇算清缴后造成的所得税费用调整,仍是因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报销售退回所致,理应归属于尚未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如果将其列入“所得税费用”则明显有违权责发生制原则,造成同样原因下的损益因汇算清缴前后不同归属于不同年度。其实损益的确认是会计上按会计规则确定的,并不受纳税时间先后的影响。
3.报表项目调整的不一致性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分录一般要作为调整报表项目的依据,该调整分录中的所得税费用分明是强调下年度的所得税费用,既不用调整报告年度的报表项目,这与其他调整分录不一致,又与企业定期核算所得税费用的时点不一致。其实所得税并非按利润总额计征,而是按应纳税所得额定期计征。
4.造成费用归属的随意性
虽然我国近年来,受会计造假的影响,财政部门的会计管制措施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这毕竟是权益之计。权责发生制作为损益确认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计算企业经营成果的主要依据,我们不能违背会计规律,人为地在不同会计期间进行切割。类似地,资产减值损失不能转回也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无奈之举。
正确的调整分录应该是充分认清会计与税法的区别,既考虑纳税调整的时间性,也要考虑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归属,故应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上分录中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较好理解,旨在将所得税费用归属到报告年度。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理由如下:
1.汇算清缴之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已经计征,不得作变动。
2.清缴时计算应纳税额时包含了销售退回商品的利润,致使企业提前缴纳了所得税,可作为税收抵减在上年度纳税时予以考虑。
一、 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1、 借款费用的概念: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着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2、 借款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确认计量借款费用时,是否为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是一个重要的条件。符合资本化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资本化期间,是指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着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1)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借款费用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开始资本化:
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须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区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①如果该借款费用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②如果该借款费用属于在生产经营期间、为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3)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①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根据下面公式(1)计算:
公式(1):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②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下面公式(2)计算:
公式(2):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累计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3、借款费用的披露:披露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二、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对新旧会计准则相比较,差异如下:
(一)、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了
旧准则第七条指出: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新准则第四条指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
可见新准则比旧准则对于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界定扩大了。
(二)、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
旧准则第三条定义中指出: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新准则第六条对于借款的范围说明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包括一般借款。
可见新准则比旧准则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
(三)、计算内容有所差别
新、旧准则对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基本不变。所不同的是新准则对借入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中可以资本化的金额进行了单独规定(具体规定见公式(1)和公式(2))。
(四)、计算借款费用扣除项目不同
旧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扣除项目未做说明。
新准则第六条对于借款费用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扣除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五)文字表述更加明确、洗练、规范
新、旧准则在文字表述上更加规范,如新准则中第四、五条中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不仅包括购建的资产,而且包括生产的资产,这样文字表述更加完整。
另外,对于溢折价的摊销,旧准则在第十一条规定:可以采取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取直线法;而新准则第七条规定:溢折价的摊销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新准则文字更加规范、明确和洗练。
三、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
(一)、会计科目的变化
由于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对于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对借入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中可以资本化的金额进行了单独规定、对借款费用扣除项目做了明确规定,所以在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应当增加与核算存货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关的科目、增加与核算一般借款资本化相关的科目,如生产成本、开发成本等。
(二)、在会计处理上的变化
新、旧准则的变化,在增加了相应科目的同时,就需要增加与其相对应的会计核算业务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有些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产品,如成套设备、船舶、建筑产品等存货的核算就要加入允许将借款费用转增存货价值的核算内容。
(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
由于新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一般借款也可以资本化、且借款费用增加了扣除项目,这些变化都会增加企业的资产价值,减少当期财务费用,进而增加当期利润。但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得进行追溯调整。
四、实行新准则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公式
实行新准则后,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公式:
(一)、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或生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1、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
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
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累计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二)、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公式: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三)资本化率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为购建或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2、为购建或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3、借款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四)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分析》 主编:郑庆华、赵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