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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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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企业经营;电力安全

作者简介:洪启武(1977-),男,福建闽侯人,福建省福清供电有限公司,技师。(福建?福清?350300)

中图分类号:F2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24-0068-02

近年来,电力系统单位都在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寻求与公安部门大力合作,利用政府职能部门的威慑力来规范电力市场的规范运作。各电力公司也都加大了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反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警企联合和政企联合机制在其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部分电力企业在打击涉电犯罪工作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当前涉电犯罪形成的原因

从涉电犯罪违法犯罪活动的出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窃电,二是盗取电力设施。从查阅的相关案例以及结合工作实践,认为涉电犯罪的形成原因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驱动下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由于电力作为一种消费品,容易导致不法用户产生窃电的念头。对于电力设施而言,由于部分设施设备在外监管力度较低,那么一些不法分子把盗窃电力设施视为致富的门路。有的甚至在利益驱动下,不惜铤而走险,牺牲生命。近年来关于盗取电力设施设备而触电死亡的报道屡见不鲜。

2.防范手段落后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输电线路设施容易遭到犯罪分子侵害的主要对象是塔材、拉线等,配网线路设施则主要是导线、变压器等。由于输配电线路设施分布广、范围大,宁夏全区35kV至330kV线路共8000km10kV及以下的配网线路约5万km。输电线路的铁塔和拉线主要是安装防盗螺帽和浇筑拉线棒配网线路设施主要安装变压器防盗锁或防盗螺帽,其他的防范工作都是靠人工巡护,客观上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3.查处难,打击力度不足

从电力设施架设的特点来看,一般是分布在野外,往往地处人烟稀少之处。因此,犯罪分子作案容易得手,痕迹物证少。这就为查出案件,打击犯罪带来了难度。同时,由于为了保障电力的稳定运行,不影响到社会的生产和人们生活。一旦发生电力设施被盗或破坏后,电力部门会积极主动采取应急措施。因而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成本都由电力部门自己承担,更加助长了犯罪分子得逞的心理。

4.收购渠道畅通助长了犯罪活动

从破获的涉电犯罪案件来看,犯罪分子所盗取的电力设施设备一般是销往废旧金属收购站。而且电力导线交易价格现场交易价与收购站的收购价差异很大。这种回收可以短期内获取现金,利润巨大。另外自从取消公安机关对废品收购行业的审批权后,监督力度下降,部分地区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成为了涉电犯罪分子销赃的场所。

5.电力企业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困难大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企业由原来的行政执法主体变为行政执法相对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给电力管理部门(政府经济综合部门)赋予的职责在实践中很难履行,大量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际由电力企业承担,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仅在第4条第2款、第24条第2款赋予电力企业一些有限的权力。电力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4条、第24条以外所进行的一切保护工作都无法律依据。因而给遏制涉电犯罪活动在制度层面形成了一定的障碍。

二、盘活外力,提高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的对策

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工作仍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们要认真落实全国“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具体部署,按照“巩固成果、落实责任、夯实基础、推进长效”的原则,加强领导、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紧密依靠各级政府和公安部门等外力作用,推进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和反窃电工作深入开展,具体办法如下。

1.违法信息三方通报,防控责任三方落实

供电部门要与政府职能部门、公安部门建立三方治安信息通报制度。电力公司相关部门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推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规划。规范警企协作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扎实开展电力公安联合办公室创建活动,切实提高防范打击涉电犯罪的快速反应能力。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对外信息交流平台”发送涉电案件信息给政府、公安等部门。尤其是在反窃电管理工作方面,要求用电检查各部门、基层供电所要建立健全反窃电工作组织机构。重心下沉,由供电所所长为第一责任人,明晰职责、确定办事人员和工作协调机制,发现的不稳定情况和隐患苗头及时向当地派出所反馈。并在办案民警指导下进行取证和查处工作,将查处结果反馈给当地政府。形成了畅通高效、贴合实际的三方信息交流和工作联动机制。

2.管理服务主动出击,打开信息来源屏障

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活动。

第三条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质监、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范围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等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下穿越物体的限制高度;

(三)地下、水底电缆铺(敷)设后,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同时将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第九条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消除危害,避免和减少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故意延误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进行抢修。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的生产和安全设施、器材、标志;

(二)损坏、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水、供热、排灰、送汽等管道;

(三)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

(四)在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取水口100米水域范围内游泳、炸鱼;

(五)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六)截断、拆卸使用或者备用中的电力线路、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攀登电力杆塔或者在电力杆塔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

(八)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四)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五)在发电设施附属的管道保护区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等,或者倾倒酸、碱、盐等可能危害管道的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六)垂钓、放风筝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休闲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

(二)损坏、擅自涂改、移动、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第十四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

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企业应当查验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和规格,并保存一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乡电力设施建设、改造规划和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已批准的城乡电力设施建设、改造规划和计划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在电力设施以及规划中预留的电力建设用地周围,建设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需要迁移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电力企业应当与其他设施所有人协商,就迁移、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电力企业承担。

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达成协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房屋所有人达成有关安全和补偿的协议。

被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与农作物、树木、竹子互相妨碍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作业中,损害农作物或者树木、竹子的,电力建设企业应当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砍伐树木需要办理采伐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二)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需跨越林区的,电力建设企业应当依法办理采伐手续,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计规程砍伐出通道。对砍伐的树木,电力建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树木所有人经济补偿,并与其签订不在通道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的协议。

(三)根据城市绿化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园林部门在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使树木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危害,在24小时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章电能保护

第二十一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电能资源配置,防止电能资源浪费,协调供用电关系,维护安全有序的供用电秩序。

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加大对电能保护的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措施,降低电能损耗,优化供电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引导用户安全、合理使用电能。

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保障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故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二十四条供电企业安装在用户处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加封。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检查、校验或者更换。

用户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损坏、丢失或者发生其他故障的,应当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检查处理;因电能计量装置失准造成电费差错的,应当予以退、补。

因电能计量装置失准发生争议的,用户可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仲裁检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盗窃电能(以下简称窃电)行为:

(一)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五)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

(六)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窃电装置。

第二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配备查电人员,对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查电人员依法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对用电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窃电行为,有权制止和保护现场;对现场的窃电装置及相关事实,可以录像、拍照,并立即向供电企业报告,由供电企业及时提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八条供电企业可以依法对窃电用户中断供电。中断供电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事先通知;

(二)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三)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

窃电用户接到中断供电通知后,应当在通知限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

窃电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一)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已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恢复供电决定的。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户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照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二)以其他方式窃电的,所窃电量按照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照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180日计算;对于用电时间不足180日的用户,其窃电日数按照实际用电日数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用户按照6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照12小时计算。

第三十一条窃电金额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电价乘以窃电量计算。

执行分时电价的,窃电时间段无法查明时,居民用户按照平段的电价标准计算,其他用户按照高峰时段的电价标准计算。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第三十三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破坏电力设施或者窃电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调查处理。

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反映有关情况。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法对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5%至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清除或者砍伐。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出售或者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窃电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窃电装置,予以没收。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或者制造、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供电企业的职工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勒索用户的,用户有权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电企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窃电行为造成供用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窃电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窃电行为认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批准行为的;

(二)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从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范文第3篇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电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加快电网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近年来,我县加大投入,电网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电网的供电能力显著增强,为我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在快速发展的*经济情况下,电网结构落后、变电站布点过少、配电网不完善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已逐步暴露,难以适应当前用电负荷快速增长的要求,势必阻碍我县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电网必须同步快速发展和建设,才能适应我县社会经济快速增长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快电力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关心和支持电力电网建设,积极解决电力建设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为加快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完善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电网规划是我县"十一五"经济社会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同步规划、有机衔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电网"十一五"计划和2020年远景发展规划》要求,认真组织编制并落实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和用地规划,严格保护变电所(开闭所)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包括电缆)走廊,电力线路规划范围内不得再批准影响电网建设施工、安全运行的其他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已经规划审核、审批的线路路径、变电所址。要统筹兼顾"十一五"电网建设和远景电网的可持续发展,为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电力保障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建立绿色通道,将电网建设项目作为外来投资项目,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的配合协调,切实加快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供电部门要提前计划电网建设项目,及时将滚动修改的电网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报送有关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四、将电网建设项目列入县重点建设工程

电网建设项目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纳入我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统一管理范畴。220千伏以下电网建设项目,要尽可能减少电网建设项目的土地带征,对于征用集体土地的电网项目,要视具体情况划定少量带征土地。对电网建设项目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垃圾费(自行清运)、城市道路占道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施工中造成绿化或林木损坏,费用根据实际损坏情况予以补偿。

五、严格按规定做好政策处理工作

电网建设工程的政策处理工作,既要依法保障当地群众的正当权益,又要着眼电网涉及的公共利益,着眼大局,着眼长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电网建设政策处理工作实行政府属地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协助配合,政策处理费一般按供电部门的补偿标准由乡镇、街道包干使用。电网建设工程的输电线路走廊不征地,走廊范围按电力行业标准执行,施工涉及的林木砍伐和林地补偿按有关法律执行。政策处理费用标准按本文下发的附件执行。

六、营造支持电网建设的社会环境

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范文第4篇

责任分工

1、区“平安电力”创建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多部门协调工作的有利条件,形成每年不少于2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保障措施,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协调解决本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矛盾和困难,检查、指导、督促本地区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2、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做好“平安电力”创建活动的组织、宣传、督查、指导、协调和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要加强电力行政执法管理,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建立综合执法体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破坏电力设施的危害性;3、区综治办要将“平安电力”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目标,将电力设施保护任务和责任落到实处;4、区发改部门要做好各供电区域内的电力布局规划和协助推进电力设施建设,负责电力投资项目的管理以及相关安全工作。5、区安监、住建、建工部门要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行业和吊车等特种车辆驾驶员的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培训;同时,安监部门要加大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积极协调和处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各类问题,严防发生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故,确保电网安全;6、区住建、建工、规划部门要根据省经信委和建设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确保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危险源的事前控制。住建、建工部门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宣传力度,严防发生外力过失破坏电力设施事故;7、区农业、旅游管理部门和各街镇、园区应与电力企业加强沟通,及时修剪电力线路下的树木,以保证符合电力线路安全距离的要求,要引导群众避开电力线路植树造林,科学规划农作物的种植,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以种植低矮树种为主并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安全距离;8、区公、检、法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大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破力度,尽快破案;检察院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准确打击破坏电力设备与盗窃电能等犯罪活动,为打击涉电违法犯罪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9、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对非法收购电力物资及器材的废品收购站点要坚决查处;要全面清理整顿废品收购站点,依法打击收脏、销脏行为,坚决扭转废旧物品收购站点泛滥的局面;10、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域的有关土地征用和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房用地等申请,应严格把好审批关;对单位或个人申请用地的范围不得超越有关重点电力工程规划范围和已经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11、区政府法制办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区实际,在制定涉及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时负责审核把关,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受理有关涉及电力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12、区城市管理部门在批准设置渣土弃置场地前应考虑周围的电力设施安全,必要时应和供电部门采取会签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及时取缔;要加强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设置广告牌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不予审批,对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广告牌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及时拆除;13、区供电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要加强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确保内部稳定;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队伍建设,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巡视力度,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严防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发生;要进一步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建立人防、技防、设施防相结合的综合防范保护体系;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作;要认真探索构建和谐社会下群众护线的新路子、新方法,总结推广新经验,充分调动群众护线员的积极性,真正使群众护线组织的作用得到正常发挥;14、区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通讯等新闻媒体,多渠道进行宣传。针对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形成系列专题报道,营造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氛围;15、区司法局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将《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平安电力”创建是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以分管区长为组长,各街镇、园区和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平安电力”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全区平安电力创建活动。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平安电力创建活动,成立“平安电力”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落实创建“平安电力”活动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本部门、单位平安电力创建活动的开展。(二)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合力。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联席会议,加强信息通报和矛盾、困难的协调解决;建立责任分解机制,实行平安电力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宣传培训机制,广泛开展平安电力宣传,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特种车辆驾驶员的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培训,提高全民电力保护意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制定电力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自查互查机制,每年组织各成员单位自查互查不少于2次;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加强电力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完善保护电力设施的内部协调制约和外部协作监控制度,确保物防、人防、技防等措施保障到位。(三)强化督查指导,严格考核奖惩。区“平安电力”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平安电力创建活动的督查和指导,形成推进工作的良好机制和氛围。同时注重对各成员单位的考核奖惩,把开展平安电力建设工作列入党政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作为评先受奖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因工作不力导致辖区内电力设施被盗窃、破坏并造成重大事故和社会影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相应责任;对完成年度电力设施保护任务,未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街镇和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电力设施保护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实行专项表彰奖励。

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范文第5篇

一、电源层面

电源是根本,必须保证电源能够源源不断地供应。如何保证?关键抓好三个环节:确保安全、控制成本、服从调度。

确保安全。电源层面在确保安全方面主要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确保发电生产所需的燃料及各种辅助材料(含备品备件)能够按时保质足量地进行供应,不耽误发电生产。二是确保发电生产过程中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因此,发电企业必须狠抓这两个关键问题,与此同时,还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控制成本。近年来,发电企业所需的燃煤、燃油价格(含运输成本)大幅度上涨,对于发电企业来说,这是一个直接影响企业生存的重大问题。因此,成本控制和资金运作的处理极为重要。为防止和避免出现这一严重后果,必须千方百计地挖掘潜力、节能降耗、控制成本,确保资金正常运作。

服从调度。电力调度担负着调控电力供需的重要职能,因此,调度命令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决执行,这是一项铁的纪律,同时,也是发电企业必须承担的一份社会责任。

二、电网层面

电网是实现保供电最重要最关键的载体,专门负责电力的传输,载体出现问题,保供电必然随之出现问题。因此,电网是关键,必须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地运行。如何保证?关键抓好四个环节:确保安全、科学调度、优质服务、加快建设。

确保安全。电网的功能是输配电,要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必须在狠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建立健全电网各种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千方百计地提高处理电网事故和驾驭大电网的能力,努力提高安全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正确动作率,不断完善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确保电网重点和重载设备的安全运行。

科学调度。调度是连接发、输、用的中心枢纽,调度能否做到科学、经济,直接影响供电质量和效率,关系到电力能否实现有序有效地供应,关系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关系到发、输、用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直接体现了电力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必须以科学、经济的方法、方式进行电力调度,实现在保证电力有序有效地供应的同时,平衡发、输、用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地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优质服务。如何做到优质服务?关键在于针对不同类型的用户,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准确掌握用户的客观需求,以最大程度地满足用户的思想和态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供电方式并予以实施。

加快建设。电力建设包括电源建设和电网建设两大部分。电源和电网的建设,要根据现实需求、增长预测和适度超前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三、电力需求侧层面

保供电的目标就是要最大程度地满足用户的电力需求。但是,不管任何时候,特别是在当前电力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保供电不只是电力企业的责任,对电力需求侧来说,也有保供电的责任和义务,其责任和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自觉执行错峰用电计划;二是千方百计节约用电;三是努力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四、政府层面

制定政策。制定保供电政策是保供电工作的具体化,因此,必须形成政策体系,涵盖整个保供电工作。政策体系的构筑和政策的制定必须遵循的原则是:目的明确、系统性强、合法合规、实事求是、引导性强、可操作性强。从保供电的实际需要出发,必须制定的政策应包括:年度错峰用电实施方案;峰谷电价政策;燃料价差补贴政策;节约用电实施意见;处置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电力公共安全体系等。

协调指导。在当前电力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发电企业与供电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矛盾、发电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的发电生产计划分配矛盾、企业生产用电与居民生活用电的矛盾、错峰用电与扩大再生产、国民经济保持快速稳定发展的矛盾、电力供应紧缺与创造良好投资环境进行招商引资的矛盾、电力供应紧缺与浪费电能和电能利用效率低下的矛盾等各种矛盾随之而来。然而,很多矛盾都需要政府进行协调方能解决。所以需要政府进行科学指导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