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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机制,规范管理,不断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
认真贯彻土地管理基本国策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务院“15号”令)精神,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严格落实土地管理责任,将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入乡镇政府任期目标指标,建立县、乡镇、村三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体系,实行耕地保护的任期目标推进和层级管理负责,从严抓好落实。每年初,组织召开全县耕地保护暨治理违法用地工作会议,各乡镇主要领导向县政府递交耕地保护责任书。在严格属地管理、加强执法检查的同时,在24个乡镇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2041块,建立基本农田无线视频监控网点27个,全县85%的基本农田实现了24小时全天候监控。确保了71.3万亩耕地、66万亩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
为确保耕地保护责任落到实处,制定了《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成立了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国土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建委、规划局、农工委以及公检法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双保行动”领导小组,切实把“保发展保红线”活动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落实到各项决策部署中去,力求有序推进,取得实效。近年来,圆满完成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监察部、国家审计署、国家统计局五部门对蓟县耕地保护工作的核查,以及天津市政府对蓟县历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验收,有力地促进了保红线保发展工作的开展。
同时,紧紧围绕土地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积极探索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土地管理的新机制、新途径、新方法,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11项,基本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土地执法机制、土地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和土地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形成了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工作新局面。《中国国土资源报》、《双保工作快讯》、《国土资源网》等媒体均对蓟县国土分局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进行了报道。此外,蓟县国土分局还多次被国土部命名为“双保工作”先进单位。2009年,蓟县被天津市政府评为“耕地保护模范县”。
二、开源节流,集约利用,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坚持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放在土地管理工作的首位,深入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应保尽保”的原则,紧紧围绕大项目、好项目、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建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大力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建设项目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是破解土地规划计划瓶颈制约的有效途经,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蓟县国土分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洇溜镇、穿芳峪镇毛家峪村、官庄镇玉石庄村、许家台镇田家峪村,积极开展“一镇三村”增减挂钩试点。按期归还周转指标28.39公顷,超额完成耕地复垦6.05公顷,为推动全县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2012年,被天津市政府评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先进单位”。
二是大力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坚持“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多元投入、规范管理”的工作思路,不断完善土地开发整理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群众垦造耕地的积极性,着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2008年以来,实施土地整理项目24个,涉及26个乡镇、1121个地块,平整土方275.6万方,修复田间道路266公里,架设低压线3.7万余米,安装变压器35台,新打机井195眼,铺设管道10.2万米,开发整理土地3400公顷,新增耕地面积3356公顷,为市县重点工程提供占补平衡指标2240公顷,连续11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三是大力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县安排亿元以上重大项目上百个,总投资2340亿元,建设用地需求5万亩左右,其中2013年安排建设项目近200个,年度计划投资340亿元,建设用地需求近1万亩。为保障用地需求,从北部山区工矿、南部平原砖厂腾出建设用地指标3000余亩。另外,积极协调上级部门争取建设用地指标6000亩,分别落实给上仓、汽车产业园及蓟县新城项目。并协调解决了金鹏管业2000亩的用地需求。
三、多措并举,强化监管,着力提高国有国土资源利用效率
严格执行土地批后监管制度,着力在土地出让后跟踪、检查、竣工复核验收等关键环节下功夫,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的供应和监管,有效地规范了蓟县土地市场管理秩序。
一是建立联动巡查机制。采取定期巡查、随即抽查、专项检查的方式,与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对已出让地块逐一进行实地巡查,对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开竣工监管,做到专人负责、专线管理、系统分析、拍照存档,确保对项目用地开竣工巡查做到全覆盖。
二是建立联席汇审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联席汇审会议,对问题地块进行研究讨论,寻求解决办法。对申请延期地块,制定解决方案上报县政府审批,想企业之所想,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
三是强化网络监测监管。依托国土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平台,对已供应的各类项目用地情况进行适时监测和动态分析,着力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水平。对系统亮灯的地块,依据相关程序进行核查处理;对处理完毕的地块,在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进行及时更新。
四是建立跟踪管理台账。严格落实土地出让监管制度,对已供土地情况进行电子登记,并予以及时更新。对已成交未签合同的地块,进行土地出让金监控;对已出让的地块,进行项目用地的开竣工情况监测。对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地块,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对疑似开竣工超期的地块,依据相关规定和出让合同进行处理。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有效保障了项目用地监测监管。
自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以来,共计出让国有土地215宗、1748公顷;处理延期地块74宗、916公顷;完成现状补办出让304宗、156.15公顷;划拨用地83宗。
四、依法行政,改进作风,着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努力践行“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不断强化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服务经济发展。
一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完善窗口受理、首办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和责任追究制度,主动公开办事指南和收费标准,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结时限,不断提高业务审批效率,着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是开设“直通车”,搞好“一站式”。对项目用地实行提前介入、跟踪服务,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准备报批资料,帮助协调相关单位办理用地手续,现场解决报批中的实际困难,实行“一站式”报批服务。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建立用地报批“绿色通道”,对重大投资项目、工业项目和民生项目用地申请,实行及时组卷、市局盯办,确保项目用地及时批准、供地。对受理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倾斜政策,组织专门班子对建设单位专项服务,对项目的立项、预审、地籍测绘、地价评估、规划选址等工作进行集中办理,一次完成。
三是创优政务环境,打造服务亮点。定期召开重点项目审批例会,集体酝酿讨论,着力提高业务审批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严格执行领导带队上门现场办公制度,强化“一对一”服务,对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从用地预审、资源配置到上报审批、批后供地,一律专班承办、特事特办、全程督办,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建设,着力打造国土部门服务新亮点。
前些天和老家县城的同学聊天,他说豪华气派的大广场如今在县城里越来越多了,可是人们一谈起大广场,腹诽的多是这样的形象工程花费了城市纳税人多少血汗钱,却很少有人提起它占用了农民多少耕地。
类似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谈及教育改革时常常谈及“特长生”问题,“弹钢琴”算不算特长,争论得沸反盈天,却没人议论“会养猪”算不算特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了,在厘清了城市夫妻双方财产保护的同时,却没有人考虑,这样的解释很可能导致农村妇女“净身出户”。社会治安需要加强了,城市开始布控摄像头而农村村口,连最基本的警务亭都看不到。发达城市中的小夫妻们生育不积极,城市人口开始老龄化了,专家们呼吁放开二胎,却看不到农村有多少“偷生”的孩子还没上户口。空气质量不好了,城市人开始关注PM2.5,而土地的污染其实更严重,农村环境却很难形成公共议题……长期以来,我们已经习惯了从城市人的角度来解决中国社会问题,而更多发生在农村的社会问题反而成了“盲区”。
其实,中国的社会问题远远不全是城市问题。遗憾的是,除非单纯的农村问题,否则只要社会问题和城市沾点儿边,哪怕它主要发生在农村,也会演变为“城市问题”,并以城市的思路寻求解决方案。而在“城市人思维”的影响下,把问题从城市转移到农村也是常有的事――把污染源从城市搬到边远乡村,就是突出的例证!
期待更多法院对违法强拆说“不”
2010年4月8日,丰台区苇子坑199号居民谢常福家遭遇强拆,9间房被全部推平,谢常福以违法行政,将组织拆迁的丰台南苑乡政府告上法庭。目前,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南苑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谢家房屋强拆的行为超越职权,确认违法。
拆迁事关民众切身利益,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违法的借口。地铁亦庄线宋家庄停车场项目建设固然与公众利益有关,涉及的拆迁民众,应尽量配合这一项目的建设。但是,这种配合并不等于无条件出让自己的利益,更不意味着基层政府部门在双方谈不拢的情况下,可以出动“迷彩男”强拆。谈不拢还可以继续谈,直到双方均无异议为止;哪怕最终无法谈拢,也要按法定程序处理,民众不同意也并非就是有意对抗,不过是在利益上存在不同意见而已。
为更好地保障民众利益,今年实施的“新拆迁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的作用,取消行政强拆,规定只能“由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次丰台法院的判决也证明,法律是解决拆迁纠纷、维护民众利益的有力武器。期待在面对拆迁纠纷时,更多法院能严格依法裁决,而当法律执行有力,也就可以避免一些民众采用激烈方式维权,减少各种悲剧的发生。
“局长醉驾,公帑埋单”的可憎与可怕
广西临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局长李富得去年10月醉酒驾公车交通肇事将阳某父子2人撞伤,父亲被撞成植物人,临桂县财政“借款”133万多元给县住建局,帮李富得交通肇事“埋单”。12月19日,临桂县财政局相关部门负责人称,借款尚未归还县财政。
未归还欠款,只是这幕“局长醉驾,公帑埋单”荒诞剧的一个场景,这起事件的可怕之处还在于:
其一,李富得涉嫌享受特权。李富得醉驾肇事,但警方验酒精浓度后,居然没对李富得采取任何措施。其二,李富得为何轻易借到公帑?县长彭代元写个说明,县财政就拨付133万元用于李富得的民事赔偿,现行的预决算制度哪去了?
关键词:耕地抛荒;治理;制度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以来,耕地利用和保护得到加强,农业生产获得了飞跃式发展,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过程中,鄙视农业生产之风潜滋暗长,农民前赴后继进城务工,由此出现了耕地大面积抛荒的现象,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为此,笔者利用暑假回故乡湖北省阳新县排市镇垅口村的时机,开展农村耕地抛荒情况的调查,实地察看抛荒情况,访问镇村负责人和农户,然后咨询该省农业厅,从中了解到该省红安县耕地抛荒的整治典型经验,获得了治理耕地抛荒的第一手材料。笔者采用实地调查法和文献分析法,对农村耕地抛荒的治理和制度完善进行研究。
一、农村抛荒地的现状和危害
阳新县地处鄂东南,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排市镇垅口村处于丘陵地带,面临湖区,小河穿越,交通不便。现有人口1800余人,耕地3500余亩,农业生产条件较差,全靠人工和畜力耕种。该村青壮年基本上外出务工,留下老年人和留守少年儿童,仅耕种门口田,湖区等条件较差田地荒芜。据村负责人介绍,该村耕地近半抛荒,其原因为耕种不赚钱,大多数村民只求种点口粮,一家人不买粮就行了。
红安县也是山区农业大县和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县去年户籍总人口为64万多人,全县耕地总面积50.05万亩,全县耕地抛荒面积21万多亩(常年抛荒面积8万多亩,季节性抛荒面积13万多亩),占耕地总面积的41.58%,荒山荒滩面积8.75万亩(其中宜林荒山面积8.73万亩)。为此,该县举行了耕地抛荒整治专项行动,通过大规模的土地抛荒治理,减少季节性抛荒,根除长年抛荒,去年全县80%以上的抛荒面积得到复耕,今年全面完成土地抛荒整治任务,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耕地抛荒之风向全国蔓延。据国土资源部统计,全国每年抛荒的耕地近3000万亩,约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48%。
大量耕地抛荒造成的危害显而易见:一是直接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1.48亩,还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2,却养活了占全世界20%的人口。我国耕地承载的压力非常之大,耕地抛荒加速了粮价上涨,提高了城乡居民的生活成本。国外低价粮油乘虚而入,每年我国不得不花掉大量的外汇进口粮食和食用油,仅2014年进口谷物1951万吨,大豆7140万吨,食用植物油650万吨。二是大量抛荒耕地被改变用途。笔者在排市镇发现一些村民私自将承包地用作建住宅。还有一些企事业单位趁机圈地,占用抛荒地搞建设,大量水田和旱地被改变了性质和用途。三是耕种能手大量流失,生产后继无人。农村青壮年以外出打工为生,有知识、有文化优秀青年纷纷跳出农门,造成农村人才短缺,农业无人接班。
二、耕地抛荒的原因分析
近来,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离乡别土,进城务工,至去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6782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为74916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54.77%。许多乡村成为“空心村”,土地荒芜,农事遇冷。
本人根据调查材料将农村耕地抛荒的原因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种植成本居高不下,农民种田难养家。近来,农资价格和人工工资上涨较快,但是谷物等价格上涨幅度较小,农民种田收益不大。以农户自种自管一亩水稻为例,收成好的年景,满打满算亩产1200斤稻谷。收购价1.5元/斤,毛收入1800元,除开种子100元、肥料160元、农药60元、农膜100元、水电费50元,每亩水田收入不过1300余元(自家劳动投入未扣除)。农户以种植经营5亩水田计算,半年时间收入不过六七千元而已。倘若外出打工,一个劳动力月工资收入3000余元,除去房租300元、生活费800元和交通费100元,半年收入有1万多元,一家两口打工收入超2万多元。农民外出打工远比在家守着几亩强。事实上,农民基本上靠外出打工挣钱回家盖房、娶妻生子,种田根本不能养家,有的农户干脆举家外出打工。
二是农业劳动强度大,耕种受人鄙视。在农村种田体力劳动强度大,一家一户的耕作模式难以进行集约化经营,且受陈旧的观念影响,大多数青壮年鄙视农业生产劳动,不愿意在家劳作,过贫困的日子。如,排市镇垅口村土库组是自然村落,本有110多户,现在只有近50户人家在世族地居住,大量人口外出务工,脱离了世代耕种为生的职业。当前,农村留守的是“386199”部队,农田无力耕种,大量荒芜。
三是农业生产条件差,造成抛荒。农业是靠“天”的行业,在农业收入较低不受重视的情况下,农田水利设施老化,不能及时修复,未能发挥抗旱防涝的作用。时常受灾的耕地,农民视之为“鸡肋”,干脆将之抛荒。
四是乱征滥占,造成抛荒。在一些地方违法征地现象比较突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擅自批地搞项目,结果造成耕地荒芜。如,阳新县浮屠镇华道村7年前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与开发商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占用耕地32亩建设中央新城。2012年工程完工,开发商发现房子卖不出,资金链由此断裂,便弃城而去,致使土地荒芜至今,该村农民有地不能种。
五是城镇化建设造成耕地抛荒。城镇化进程中,许多农民洗脚上岸,进入城镇工作,完成了农民向居民的转化,耕作成为过去时,但是承包地流转未能及时跟上,造成大面积抛荒。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李桥村与市区毗邻,5年前实施“迁村腾地”工程,全村绝大多数农户搬进了新农村还建小区,村民不再为种地为生,抛荒地达到千亩以上,长期无人问津。
三、耕地抛荒的治理与制度完善
大量耕地荒芜,落后的耕作模式,致使我国粮价虚高,直接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猛药治沉疴”,治理耕地抛荒既要有一时一事的应对措施,还要完善相关的政策,健全制度,以制度保证耕种事业流芳百世。一时一事的应对措施,可以解决一村一组一户,乃至一块地的抛荒问题,而最根本的要转变政策思路,建立健全相关的土地承包、流转和补贴的制度,推广新技术,培育新型农民,以制度保障农村耕地在国家粮食安全中的作用。
(一)建立规范的耕地流转市场
当前,政府提倡耕地流转,但是离乡弃地的农民并不能通过正规的渠道对承包的耕地进行适时流转,外出时承包的耕地不得不抛荒。为此,县、乡镇都因建立规范的农村耕地流转市场,为有流转需求的农民提供耕地流转的场所,将有力地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大量抛荒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实现农业规模化种植,发展现代农业。湖北省红安县整治耕地抛荒措施有力,走在全国前列。事先对土地资源和土地流转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各乡镇发动土地抛荒整治宣传功势,向抛荒农户下达限期复种通知书,督促其作出耕种或同意流转书面承诺。对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将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由原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对因外出打工、缺乏劳力而无法耕种、可能抛荒的土地,要运用土地“托管”模式,引导农民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委托管理、保姆式服务。村委会还可安排村民种植零星抛荒地。在此基础上,该县各乡镇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流转价格由县农经局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土地类型、地力和市场需求进行市场评估,分级分类确定土地流转指导价,供流转双方参考。该县充分发挥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土地抛荒治理中的作用,通过成立红安县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引导土地向新型主体流转,培育一批新的农业经营主体。
(二)完善农业耕地补贴制度
我国实行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政策和制度。该制度按照耕地面积直接补贴到户,耕地补贴制度让广大农民得到了实惠,调动了种地农民的积极性。但是该制度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不管种粮与否,都按户头和耕地面积发放,一些耕地抛荒多年,但是良种补贴、种粮直接补贴照领不误。由此造成没有种粮的农民倒有了“福利”,对真正种粮的农民补贴不够,补贴制度无形中在种粮农民中产生了惰性心理。因此,应积极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没有种粮的农民、抛荒的耕地不应补贴,新增的补贴应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实现多种粮多领补贴,不种粮不得补贴,切实让党和政府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三)建立承包耕地督察制度
土地承包后,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不可忽视的是,当地政府和村组织往往对发包的土地不闻不问,甚至对耕地被承包户改为宅基地等改变用途的违法行为,也熟视无睹。对耕地的失察成为耕地管理的“软肋”。鉴于当前耕地管理的混乱状况,建议政府应尽快建立耕地督察制度,各级政府农业部门乃至村组织应设立耕地督察机构,定期检查耕地承包权的落实情况,加大抛荒耕地的检查力度,对长期抛荒的耕地及时进行登记、清理,帮助抛荒户做好流转工作,甚至收回承包权,重新发包给种地的农户。
(四)加大基本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夯实农业基础
水利是农业生产的命脉。治理耕地抛荒,必须抓好农田水利建设,修复毁损的排灌站和渠道,让农业淹不了、旱不死,给广大农民一个放心的种田环境,提高种田的积极性,保证耕地的产出力。
(五)培育新型农民,推广新技术
农业的发展根本动力在人,解决耕地抛荒的决定性因素在于培育新一代农民。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为农村集约化经营创造了条件。国家应重视对农民的教育培训,高等院校涉农专业扩大对农村生源的招生,加强对有志从事农业学生的教育,发挥优势做好农民的培训,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国家大力推广绿色证书制度,培训有知识、有技术的农民,使大批种田能手扎根农村。与此同时,推行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农业生产的吸引力,促进农业生产向工厂化转变,为发展现代农业奠定基础。
治理耕地抛荒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完善耕地流动的机制,保证耕有其田,田有所耕,彻底杜绝耕地抛荒的不良现象。
参考文献:
[1]曾志勇.关于将乐县农村土地抛荒问题的调查与分析[J].农民致富之友,2014(02).
[2]李文辉,徐邓耀.一个耕地抛荒的解决方案:农民工回乡创业[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4(06).
[3]李维.我国农村土地抛荒的主要影响因素研究[D].湖南科技大学,2011.
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政策;小产权房买卖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9)08-0130-04
引言
房屋产权本无大小之分,如果从法律上来评价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就是无产权房。小产权房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一个描述性的词语,是人们用于区分在国有土地之上建立的房屋和在集体土地上建立的房屋,是一种社会现象而已。简要概述之,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如开发商在办理合法的立项开发手续、土地出让手续等并按规定上缴国家土地出让金和使用税(费)后,由国家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这样的房屋称为大产权房屋。大产权房购买者享有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而小产权房,使用的是集体建设用地,国家并不发产权证,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并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盖章,甚至没有任何证书而只有当事人交易的一纸合同。
近几年,随着商品房价的大幅涨价,小产权房不仅未随着政府的禁令销声匿迹,反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不少学者都在呼吁要从法律上赋予小产权房平等的权利,但是中央政府却一直裹足不前,而这种权利的模糊更使得农民与购房者权益皆无法获得有效保护,滋生了大量冲突,无论是各级政府还是司法实践都难以做出折中的妥协处理策略,而现有的法律政策规定与法院判决更受到学者的强烈批判,这就需要我们讨论小产权房究竟可否入市流转?法院应如何处理与小产权房相关的纠纷。
一、小产权房的尴尬现状与司法困境
相比商品房,小产权房往往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因此价格便宜得多,这也正是购房者宁愿冒其权利缺乏法律保护也要购买的重要原因。但由于小产权房缺乏法律保护,在小产权房买卖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时,法院无法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通常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而无法获得房价上涨带来的好处。此外,由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无法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乃至房屋建设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成为难尾楼时,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同时,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得到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难以转让过户。
由于小产权房权利本身的不清楚、不充分,小产权房买卖协议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农村土地(房屋)大幅度增值的背景下,许多已出售小产权房的农民纷纷反悔,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收回原有房屋。这也使得小产权房纠纷成为全国性的司法难题。不少法院都受理过“小产权房”,一般都是判决合同无效、原房主收回房产。比如200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同时,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要根据拆迁补偿所获利益,和房屋现值和原价的差异对买受人赔偿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北京宋庄画家村曾经一度以小产权房闻名全国,但也发生了不少纠纷。在媒介所普遍关注的李玉兰和村民马海涛的房屋买卖纠纷中,李玉兰于2002年7月在北京宋庄辛店村与村民马海涛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马海涛将正房五间、厢房三间以及整个院落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玉兰,并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了她。买卖合同上除双方签字外,还有辛店村大队的盖章,以及见证人签名。但2006年12月,马海涛一纸诉状将李玉兰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李玉兰返还房屋。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玉兰是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住房,因此判决李玉兰和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责令他们在判决生效90天内腾退房屋;与此同时,马海涛要给付李玉兰夫妇93808元的补偿款。2007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做出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判决,李玉兰必须在90天内腾房。但二中院同时认定,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农民反悔,画家可另行主张赔偿。2008年1月,李玉兰依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所确定的索赔原则,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被告马海涛按照2004年的拆迁补偿标准赔偿其经济朴偿金共计48万元。经审理,通州法院认为,李玉兰作为买受人的经济损失,其金额的计算应基于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的利益,以及房屋现值和原价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因素予以确定。该房屋的市值评估约为26万元。最后,法院判房屋所有人马海涛赔偿买房李玉兰经济损失185290元,约占房屋市值的70%。
法院的判决是否合适笔者暂不评价,此案例中各级法院虽然都普遍认定合同无效,但实际上都倾向于保护购房者的权利。比如,北京二中院认为造成合同无效的理由在于农民反悔,但合同无效是自一开始就无效,农民是否反悔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法院一方面不想与政府政策发生冲突,另一方面又似乎认为应当保护购房者的权益,而做出折中的判决。但是该判决明显存在法律上的漏洞,也有损于法律的统一与权威。
上述案例是单个农民将原有农村房屋出售后,因为房价变化或者政府拆迁等一方可能违约。而违约方既可能是售房人,也可能是购房者。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焦点在于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这一问题之上。但这类案件还不是争议更多、也更普遍的小产权房纠纷。由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出售的小产权存有更多争议,因为其涉及的权利主体更多,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与购房者、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地方政府等等之间都可能发生争议。不少政府都严格限制小产权房,对已修建的小产权房甚至进行摧毁。比如2001年,王府家庭农场二期因“土地占用耕地”而被违法公示,建筑面积约3万平方米的174栋别墅二期工程被当即拆除。在这类案件里面,购房者与地方政府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地方政府之间都存在异常尖锐的矛盾,各级法院很难处理这些争议。
此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矛盾也一直不断,特别是在收益分配与民主决策等问题上存在不少问题。有学者对各地实践的研究发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权益分配是最为棘手的问题。尽管集体经济组织从小产权房流转中获得巨额收益,但村民所获不多,一些村民在丢失宅基地和责任田后,除得到了或大或小的筒子楼外,所得无几。
这些案件至少反映了以下信息,首先,由于小产权房买卖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也无法给购房者以充分的法律保护;其次,从事后看,农民当时做出小产权房买卖的决策是不理性的,农民很容易反悔,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表明在小产权房合法化以后如何确保村民利益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再次,小产权房买卖中牵涉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购房者、地方政府等主体的利益,如何协调各个权利主体的利益。如何使农民能从小产权房买卖中获得更好的利益是非常关键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并不是仅仅通过承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就可以解决,而需要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二、小产权房的“合法”之争与法律症结
政府禁止小产权房买卖的理由在于,首先,保护耕地持有量及粮食安全;其次,防止土地兼并与社会动荡;再次,保护农民不受房地产商的剥削。与国家政府政策明确禁止相反,不少专家学者以及媒体都要求小产权房能够合法化,他们反驳了禁止小产权房的观点,首先,“法无禁止则为许可”,如果没有禁止郊区农民建房售房的法律条款,就不应当认为是禁止的;其次,粮食安全与耕地占有量无关;再次,小产权房合法化可以增加农民收益。
小产权房是否应当合法化不仅是媒介、学术争议,同样也是立法上的争议。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这种争议也存在过。起草过程中,曾围绕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进入土地一级市场自由流转、国家垄断土地交易一级市场是否有正当性等问题,出现了重大的意见分歧。最后由于分歧过大,才不得不按照现有模式进行了授权立法。
《物权法》第13章第153条没有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行直接规定,而是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许多学者认为《宪法》、《物权法》并没有限制集体土地流转,也未限制小产权房。但是《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土地管理法》第63条进而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等情况之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话,在有三个例外的规定:建乡办镇办企业、集体成员建住宅、建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等。《土地管理法》严格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要想专门修建小产权房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确实存有障碍。但是对农民个人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进行出售的行为是否需要限制,现有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
严格限制小产权房买卖的规定出现在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中,特别是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39号)明确限制了小产权房买卖。该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正是该通知使得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的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而成为“小产权房”。2007年,建设部风险提示,申明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将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如果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了这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这当然包括小产权房买卖。而在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也再次申明,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开发。尽管不少学者对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土地制度上的改革寄予厚望,但是这次会议也没有完全放开,而仅说明,城镇规划范围外的非公益性建设项目,农民可“参与开发经营”,而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进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这已为未来的土地制度改革埋下了伏笔。但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后不久,国务院有关负责人再次强调,小产权房违法,绝对不允许再建设。对于那些已经在农村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者,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
现行法律确实限制了在集体建设用地上不能修建小产权房,但是小产权房买卖行为本身的效力并未有法律明确规定无效。现有法律政策禁止小产权房买卖的规定出现在国务院制定的文件之中,但是从法律上讲并非意味着小产权房买卖行为本身的无效。政府应当是通过惩处小产权房修建者而非否认小产权房买卖行为的合法性来规制集体土地的使用,但是正如前面所提到的,不少政府部门以及法院都简单地将小产权房买卖协议认定为无效。
三、小产权房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处理路径
小产权房合同纠纷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以现有法律为依据。按照《合同法》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现有法律普遍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当然,由于小产权房本身更多是一个政治问题,要指望法院从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来推动土地制度变迁并不现实。小产权房本身的处理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需要我们从更加务实的、细致的角度进行处理和妥协。
1 集体土地使用需要进行限制,但小产权房买卖行为却是有效的
从法律上讲,政府禁止小产权房买卖是有法律依据的,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43条、63条;而我国也是一个人多地少,人均耕地持有量非常少的国家,因此保护耕地是必须。但是,小产权房流转与耕地破坏并无必然联系,如果农民将已有宅基地、已有房屋用于流转并不影响到耕地保护;同时,现有的法律安排并不一定就合理,从长期看,法律是可以修订的。基于这些理由,从长期看,小产权房应当可以流转。
就算小产权房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合同效力具有相对性,农民未按照法律要求的审批、许可程序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建筑物确实是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惩处。但是这并不影响小产权房买卖行为的效力,房屋买卖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无法律明确禁止下应当认定为合法。
2 已经建成的、出售的: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税费
尽管现有法律政策禁止小产权房买卖,但小产权房已经建成的事实并不能简单通过拆除进行解决,尽管这些房屋不符合土地利用、建设规划,也没有上缴土地出让金等税费,但这些都已经是社会存量财富,而且不少小产权房已经出售,住满了居民,强行拆除势必影响稳定。笔者认为,应当认可这些小产权房占有的合法性,但是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当然,谁支付土地出让金等税费、以及这些税费是否收得回来同样牵涉到大量细致的问题。
3 逐步允许流转
对农民单独拥有的农村住房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农村宅基地后修建的“小产权房”应当逐步运行流转,其方式可逐渐从租过渡到卖,从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税费过渡到政府收取资源税。笔者之所以建议事先推行小产权房出租的原因在于,首先,这可以作为政府廉租房的一种补充制度;其次,更重要的理由在于,当小产权房市场尚不规范的情形下,为避免由于购房者、售房者在买卖决策时考虑之不充分以及分散市场风险,以租代售不失为一种折中;再次,由于农民的承包权是有年限的,如果允许所有权买卖(永久性出售)会要求我国土地制度的根本性变化。
4 严谨滥占耕地
正如有学者所说,“土地私有化不能遏制土地流失”,与那些声称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无关的论点相反,笔者认为,耕地保护政策是必须尊重的政策,我们需要“在立法取向上采取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兼顾的具体制度”;更何况,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土地对于中国农民而言除了生存权以外,还承载着发展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功能”。因此,那些破坏耕地修建小产权房的违法行为应当坚决禁止,而对于已经滥占耕地修建房屋的,如果能够退耕的应当退耕,不能退耕的在补缴所有税费的基础上再进行处罚。而对建设用地指标内的农用地转换只有在实现占补平衡等前提性条件后可以流转。
5 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小产权房应认定为违章建筑
包括发达国家在内,土地或多或少有限制,而土地规划是最主要的手段之一。政府应当将土地规划与建设用地指标相结合对城市建设、土地使用等进行规划。而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小产权房,属于违章建筑,原则上应该拆除。
一是农业现代化进程继续领先全省。刚刚公布的全省农业现代化进程监测数据显示,我市20__年6大类21项指标平均综合得分达到84.46分,比全省平均高9.57分,比第二名无锡高0.85分,常熟、张家港、太仓、昆山、吴江五个市、区全部进入全省前十。
二是夏粮生产实现历史新突破。夏收夏种抓得紧、进度快、成效大,为全年粮食增产增收奠定了扎实基础。全市104万亩小麦平均单产达到348公斤,14万亩油菜平均单产达到174公斤,分别比去年还增产2.3公斤和3.4公斤,均创出历史最高水平。
三是农业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优化。秋熟水稻种足种好,种植面积达到120万亩,建立水稻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33个。水产养殖面积111.23万亩,水产品价格比去年上升10%左右。蔬菜播种面积80.55万亩次,同比略有增加,枇杷、杨梅、春茶、果品等特色农产品普遍增产。上半年出栏生猪55.6万头、出栏家禽1328万羽。
四是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良好。全年确定的五大类28项重点工作推进顺利,基本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完成幅度较为明显的有:新增农业园区7.5万亩,完成率75%;新增高效设施农业2.92万亩,完成率91%;新增造林绿化面积6.61万亩,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完成农产品检测956批次,完成率87%;引进农业外资1.82亿美元、农产品出口2.4亿美元。
五是政策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上半年编制完成了《____-2017年苏州市区“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规划》、《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制定了“苏州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意见”、“(沉尸井)建设与补助标准”、“阳澄湖生态保护”等政策意见,完善了农委重点考核工作、粮油高产创建考核办法、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等工作机制。
在具体工作中,各级各部门按照年初的总体部署,思路高度统一,行动步调一致,着力聚焦“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和民生热点”三大任务,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聚焦现代农业,创新经营方式。上半年,省委常委、市委蒋宏坤书记多次考察调研现代农业,对落实“四个百万亩”、发展家庭农场、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市政府周乃翔市长、市委陈振一副书记、市政府陆留生副市长以及市人大、市政协等领导,也多次督察指导城乡一体化、农业现代化、夏收夏种、农业生态保护、农业经营机制、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农产品现代物流建设等工作。全市农业现代化典型和亮点不断涌现,各级各类农业园区总面积达到78万多亩,5个国家级园区、8个省级园区和一大批千亩万亩示范区的集聚能力、示范功能、引领作用不断增强,越来越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生力军和主导力量。农业机械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市新增高速插秧机141台,小麦收脱机械化达到100%,水稻机械化种植达到95%,夏熟秸秆机械化还田率超过94%。农业科技发展进一步增强,申报实施农业、水产、林业等三新工程项目33个,开展高效园艺、规模种植等科技入户项目24个,制定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方案,选择备选项目11个。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培育,农业龙头企业上半年实现销售收入535.7亿元,同比增长9.15%,培育和注册了一批家庭农场,注重发展以本地农民为主的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
(二)聚焦生态文明,推进“四个百万亩”。蒋宏坤书记在“两会”期间指出,苏州如果没有“鱼米之乡”、苏州就不能称其为“苏州”,如果没有良好的生态宜居空间、苏州就不能被称为“人间天堂”。全市坚持把“四个百万亩” 作为优化生态环境的重要资源、彰显“鱼米之乡”特色的重要载体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农业部门积极与国土、规划等部门协调配合,联合各镇和村,加大摸底调查力度,逐级分解任务,逐块踏田核实,上半年先后完成基础数据的采集、整理和核实,大范围开展试点推进,截止到目前数据信息录入进度已超过90%。加快制订起草“生态补偿条例”,目前已经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坚持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建成64个各具特色、生态优美的省级绿化示范村和52项市级工程,全市陆地森林覆盖率达到28.67%,为打造“美丽苏州”添彩增色。持续加大湿地保护与管理力度,在全省率先公布了第一次102个市级重要湿地保护名录,自然湿地保护率增长到30.7%。继续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化学农药继续减量使用,生物农药占比45%,启动规模畜禽养殖场治工程6个和一批大中型沼气工程,粮油主推品种覆盖率90%、蚕种良种覆盖率95%,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98%,推广粮食作物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覆盖率90%、新增池塘循环水养殖面积8800亩、新增生猪发酵场养殖工程20个。
(三)聚焦民生热点,争创服务品牌。着力围绕农民、市民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为民服务力度,提升服务能力。不断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制订监管方案,开展专项整治,上半年全市新申报无公害农产品72个、绿色食品53个,上报省、市级农业地方标准18项,开展执法检查3121人次,完成部、省、市级农产品抽检1744批次;深入开展“菜篮子”工程、农资打假、H7N9禽流感防控、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等重大民生活动,稳定市场情绪,保障质量安全,努力让老百姓放心、安心;切实做好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重大农作物病虫危害、重大植物疫情以及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控,确保没有发生重大疫情;加大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力度,规范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注重渔业(包括远洋捕捞)作业安全、阳澄湖渔业作业安全、农机作业安全,监测和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确保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件;大力组织“绿色风”系列优质农产品进社区活动,举办了____海峡两岸(苏州)农交会暨“高新区杯”苏州果品节,开展了优质果品评比,多形式的惠民服务活动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大力开展政风行风评议,组建7个工作组,着重围绕服务发展、纪律执行、作风效能基础性工作等,在全市农业系统和所属事业单位内开展督查调研,走访基层服务对象52个,召开座谈会21场;配合市纠风办和评议员进行明查暗访,主动邀请政风行风评议员实地调研,更加客观、全面、深入地开展评议;积极创建省级基层服务满意窗口,深入田头地块,开展蹲点挂钩对接,有效服务广大农民、种养大户和企业;加大信息服务力度,在网络、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介上广泛开展宣传,加强信息监测,建立了首批8个蔬菜基地产销信息实时监测体系。
上半年我市现代农业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这次全系统开展的政风行风督查和重点工作调研中,就征求和收集了大量问题和建议。如:在发展现代农业上,实现“四个百万亩”动态平衡的难度大,保障粮食生产与发展高效农业的矛盾大,农业基本建设用土的困难大。在管理和服务上,外来承包户管理难度大,存在一定短期行为;农业的行政执法监管与日常检查监督压力大,还缺乏长效监管机制;农产品质量检测的能力与需求还不匹配,人员素质急需提高;部分过户渔船难于划归户籍地(浙江)管理,渔船安全作业和安全管理压力大。在政策与制度设计上,面对十分紧缺的农业劳动力,如何研究和推广更加有效的省工节本高效生产技术;面对外来承包户自带自购农药、化肥等现象屡禁不止,如何在全市范围内制订出台统一的农业投入品准入办法,杜绝扰乱投入品市场;在“三网”整治后,如何建立一个“水体保护和渔业发展”最佳配置的科学养殖模式;面对复杂多样的农业生产主体,如何完善农机补贴、渔船柴油补贴等政策,克服制度设计缺陷。在政风行风建设上,工作作风还需要更加务实,少一点形式,多一点实在;农业项目管理等一些制度设计还有待规范,制度的执行力度还需要加强;还需要更多的开展下乡调研,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出台一些更加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等等。这些问题都实实在在存在,有些问题还一时难以解决,还需要全系统共同出谋划策,攻坚克难,开拓进取,着力加以解决。
下半年,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坚持以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围绕现代农业中心工作,主动适应形势变化,加快转变工作职能,在工作上善打硬战,在作风上磨练意志,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着力打造现代农业服务品牌,全力推进现代农业实现新跨越。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着力推进“四个百万亩”落地上图、依法管理。重点处理好保护“四个百万亩”与留出发展空间的关系,发挥好“四个百万亩”的生态、经济、社会功能,实现好水稻规模化、水产标准化、蔬菜设施化、林业生态化。要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序要求,加快数据上图工作。要对各地“四个百万亩”落地上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核实,确保图实相符,做到产业面积计算不重复、不交叉,不打折扣、不留缺口,力争9月份完成数据核查调整,10月份全面完成数据汇总分析和“四个百万亩”落地工作。要及早出台配套政策与管理办法,实施动态跟踪与信息化管理,做到“有多少、在哪里、可跟踪”。同时,要进一步加快《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的修改和完善,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早上报市委市政府。
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进程、提升水平。一要培育一批经营主体。要不断总结和完善现有经营模式,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专业大户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家庭农场的规模适度原则上粮食作物为100-300亩、水产养殖50-100亩、蔬菜园艺30-50亩、标准化大棚10-30个、生猪年出栏500-1000头为宜,精耕细作,体现江南水乡特色,防止粗放经营。二要突出两个重点。一是提出培育职业农民,特别是本地农民,通过加大对务农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吸引农村青壮年和农业院校毕业生从事农业等方式,大力提升生产技能、经营管理、法律意识、市场观念等。二是突出社会化服务,大力发展农业的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组织,为经营主体提供科技、植保、质量、加工、营销等方面服务。三要提升三大水平。一是提升规模高效农业水平。进一步加快建设高标准现代农业园区,推进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大力发展蔬菜、花卉苗木、果品设施栽培和特种水产设施农业,发展农业品牌,提高农业种养效益;加快推进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科技在农业上的应用,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二是提升生态循环农业水平。加大土地整理力度,以建设“四个百万亩”为抓手,加强耕地质量监控,实现耕地高效利用。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广粮食测土配方生产、蔬菜节水灌溉和防虫网栽培、水产循环水养殖、生猪发酵床养殖等模式,提高生态养殖覆盖率。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通过产品结构优化、标准化种养模式推广,建设绿色农业生产基地。三是提升农产品现代营销水平。积极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确保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销售年均增长10%以上,带动农户增收10%以上。积极推广农超对接、农社对接、直供门店、物流配送、展示展销、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新模式,提高农产品现代流通业态销售率。
三、着力推进农业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近年来,全市农业项目数量不少、资金不小、责任不轻,各级农业部门要不断完善农业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农业项目的有序有效 实施。一要切实加强项目研究和储备。将更多精力放在农业项目的谋划和储备上,结合本地农业发展实际需求,坚决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农业项目的前期工作,科学论证,规范设计。要切实做好农业项目储备工作,积极推进农业项目储备的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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