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工作
党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关键时期的纲领性文件,是我们行动的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特别是文化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和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的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营造人人保护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创造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环境,促进文博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护规划工作,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护工作打下基础。
2、稳步推进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办好文物普查培训班,抓好普查工作简报、月报工作。在全省的三普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省级验收工作中,我市三普工作截止12月31日,我市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724处,其中新发现1966处,目前居全省9个地(州、市)第一位。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认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尽力排除隐患,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4、开展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组织市文物收藏协会和市文物收藏协会开展互动,普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加强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文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认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灾和损坏的情况调查,做好抢救维修方案,积极抓好抗灾救灾工作。
四、加强博物馆工作
各博物馆、纪念馆要把广大公众的文化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文化生活的新特点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在内容设计、形式设计上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尽力办出陈列展览精品,使博物馆、纪念馆成为文化教育和传播中心,成为公众流连忘返的文化园地。
认真贯彻、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安全措施,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已经免费开放的工作,逐步实现文物系统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的全面免费开放。纪念馆、市博物馆、战斗遗址陈列室、习水四渡赤水纪念馆、黎庶昌故居陈列室、市博物馆获得中央免费开放经费,已经面向公众免费开放。
五、抓好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由于文物工作的业务特殊性,抓好业务学习与培训工作十分重要。我市拟聘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专家在市博物馆举行专题讲座,对全市基层文物进行短期专业培训,以便为下一步培训专业人员打好基础。
六、下半年文化遗产工作思路
1、继续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工作,清理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3、继续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阶段性工作。
4、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关键词: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思考
中图分类号:K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7-0134-03
0 引言
文物由人类创造或与人类活动相关,经过百年以上的历史,非可生的历史遗存物,是我们精神生活的一部分重要内容。如古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等,经过历史遗留下来,不仅在文化发展史上具有价值作用的永续性是我们文化生活中的重要资源之一,跟旅游事业以及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有着重大的关联。
文物保护就是防止这些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产损坏而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是对我国的重要文化遗产和人类的重要文化财富的尊重与支持,也是对民族尊严与个人利益的维护。不仅能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基石。然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不仅取决于政府的投入,也取决于人们的观念及相应的文化设施。
对文物保护好、管理好以及良好的利用好是时代赋予的我们历史责任,然我国是个文物大国,对于文物保护工作很难达到面面俱全,也因国人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足,致使文物资源未能得到有效的、应有的重视和保护,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只有通过了解我国目前的文物保护管理,进一步思考如何去推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才能实施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1 目前文物保护管理现状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文物工作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队伍中人才的缺乏,我国的文物保护管理措施不够完善,根本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可以说不对文物保护管理现状的思考,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我们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本人认为,我国目前文物保护管理现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 文物保护机构的不健全及国家经费短缺 虽然近年来,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形成基本框架,然我国是个文物大国,文物法规赋予的执法权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于文物保护工作不能面面俱到,因各地方的整体经济实力不同,也因各地区的部门领导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同,致使文物管理机构的任务繁多,从而引来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然而因某些地区的领导,把文物跟革命传统教育相结合,文物管理机构未能被重视,文物保护经费仅仅只能够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一些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甚至连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都难以保证,更别说能有更多的经费来采购先进设备来保护文物。经费短缺的问题直接扼制着文物保护机构健康成长,使文物保护机构属于薄弱气势,比如博物馆的被盗,就是因为没有良好的防盗系统以及没有健全的保全力量。经费的短缺也使文物管理机构无法及时收回许多民间流散的文物,许多有价值的文物得到保护,造成文物的流失,甚至为了更值钱的文物而出现一些非法的决策,文物保护经费的严重匮乏是长期影响和制约我国文物保护的主要矛盾。
1.2 宣传力度与重视程度不够 近几年虽然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但由于经费的严重短缺,在《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力度不够,从而未能引起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往往对于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相冲突时,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混乱,难以把关;优先选择了城市建设,使文物资源被挤占或破坏,也有对文物出现时在没有经过文物保护和勘探调查前提前动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被侵占和破坏。宣传力度和重视程度不够,也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不重视,没有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
1.3 文物价值认识不足 文物价值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历史进步的标志,凝结在一般人类劳动的历史遗迹、遗物中,具有明显的双重特性,即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不仅是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的保障,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有力依据。
其一,因国家对于文物价值的宣传力度不到位,老百姓对于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对文物保护的概念。也不懂尽自己保护文物的义务,容易出现盗墓事件的发生,甚至对出土文物的哄抢以久倒卖文物等现象的出现,文物行政执法难以有效开展。即使现场对其进行宣传教育时,表示不了解,更别说在发现文物时能及时主动的向文物部门报告,从而新出土的文物不能受到文物部门的专业保护而造成文物资源的破坏。
其二,某些部门对于文物与城市建设没有和谐统一的概念,认为文物的存在有损于城市建设的整体形象,未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未能对城市历史文物形成强有力的保护意识,出现规划不当或失误决策,而导致珍贵历史古迹遭到破坏或消失,甚至有个别地方的领导,因为自己的私心本着对文物的收藏,目无法纪,利用手中的权、利做一些国家利益的违法行迹,使文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司法部门未能有效配合打击文物犯罪的行为和活动等一系列的问题。
1.4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队伍缺乏专业性、高素质 文物工作队伍的任务繁多,基本大部分时间需要长途跋涉,比如对文物的调查及资料的整理、对野外或地下文库的钻研以及对文物遗址的抢救性发掘,这需要一支强大而专业的队伍,然而某些部门的不重视,以及资金的短缺,导致文物工作队伍人员结构复杂,文化程度不同,又无法进行文物专业的知识的学习、培训,业内素质参差不齐,不利于当前的文物保护管理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其工作环境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文物保护管理存在着不完善性、不规范性、不科学生性。其在人才方面的缺乏直接制约着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1.5 开发与保护失调 文物保护是一项既复杂又困难的工作,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是体现文物价值的重要内容。因为某些部门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让文物资源为经济建设服务,使文物保护很难真正有效的落实。比如旅游事业的掀起,受政府部门的规划与干预,对于文物古迹的开放,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只能为经济建设的开发让道,使文物法规难以有效实施。尽管国家在文物保护工作上制定了许多政策,但现实操作时只能大打折扣,不能被有力的执行并开展。
2 针对我国文物管理工作现状进行的深度思考与对策
2.1 加大文物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学习、宣传力度 文物保护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仅靠文物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是能力有限的。必须加强对领导者、执法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文物法律法规。并对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宣传,体现其不可再生的属性,使各地区的政府部门意识到文物不仅是爱国主义与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更是祖先遗留下来不可再造的宝贵财富,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地了解保护文物的重要性,提高文物工作者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素质,这是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保证。
只有各地的政府部门及广大群众尽其义务,参与到对文物保护的工作中,自觉自主的产生对文物的保护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才能真正搞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实现文物不被破坏不被侵占。
2.2 加强文物法制建设 文物法制的建设是各级文物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有力武器。《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取得了明显有效的成功,但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毕竟其法制是比较原则性的理论,缺乏可操作性、灵活性、变通性,在文物保护管理执法部门进行现场执法时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其发挥法律效力,不能根据不同的情况,科学而有效的解决问题,使管理者光持有法律依据,却无从下手。根据市场的不同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文物保护工作会面临各种错综复杂的新问题和挑战,执法部门只有进一步加强文物法制建设,才能使文物法制更好的发挥其法律效力,让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
2.3 完善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执法权 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文物行政管事理部门只承担了保护文物的责任,法律并没有赋予其应有的执法权和执法力量。有些地方甚至将文物管理职能单列,可操作性不强,不能采取主动性。比如旧城改造、农村城市化进程、各种大型基础性设施建设、旅游全方位发展对文物的造成破坏时,文物管理部门不能没有权力去干涉或阻止,只能通过调节或上报相关执法部门,对文物保护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又如文物被盗掘、盗窃、走私等现象出现时,文物管理部门没有权力对其扣留,只能通过工商部门解决,可能在这被动的等待过程中,文物已经造成了破坏或流失。更有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对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深远,对文物保护的不重视,对文物保护未能采取优先行动,甚至不采取相应的行动,导致了文物被拍卖或被个人收藏。
可见,文物保护需要提高相关部门的主动性、积极性,对文物流通秩序进行整顿和规范,增强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执法督察力度,加强其执法形象。在不削弱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法权下,加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拥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减少法人违法或对文物破坏行为的发生。
2.4 提高文物行政执法水平 加大文物工作者对文物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学习,提高文物行政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建立一支对宣传、执法、管理专业性强,高素质的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因为资金的缺乏,文物保护工作人员文化受限,在团队方面也缺乏太多的专业人士,更无法建立健全的保全系统,无法适应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无法完成对日益增多的文物保护任务,造成了文物的流失与破坏。我国是个文物大国,在新形势下,需要一支具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又懂法知法守法的高水平政治素质的队伍,并随着社会主义发展的脚步,不断加强他们的文物业务知识培训,在执法中牢固树立职权法定意识以及权职统一意识,充分发挥自己文物保护专业水平。
文物管理部门需要提高执法形象和地位,积极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扩大其影响,才能积极争取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理解与支持,才能让文物管理部门在明确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条件下,才能加大依法行政的工作力度,才能为落实执法岗位责任制提供更多的操作规程和行动指南。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做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对违法案件或违法行为适时依法处理,以法律为主,以教育、行政、经济等为辅,对违法者进行教育、行政、经济等方式,使其得以警醒,促使文物管理逐步走上法治的轨道,为依法保护文物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5 完善“四有”与“五纳入”工作并正确处理拓展经费来源 “四有”是指: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或管理人;“五纳入”是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五纳入”应该是实现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四有”应该则完善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标尺。由于文物古迹在旅游中起着重要作用,文物管理部门可经过实地考察、讨论研究、精心设计,变被动为主动,讲究科学方式方法来规划旅游资源,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为原则,利用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协调发展,在做好文物的抢救保护清洁工作的条件下开发文物古迹是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不仅不会造成文物的损害损坏,还能推广好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影响,同时解决了因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的经费短缺,并能促进社会经济建设的和谐发展。
3 小结
文物是先人留给我们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属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是我国传统文化的载体和历史的见证,与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是一个和谐的整体,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的生活息息相关,文物保护不仅是国家的责任,更应该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人民群众要增强的文物意识,丰富自己的历史知识,自觉自主参与到文物保护的义务中来,弘扬中国的传统文化。多元经济并存使文物保护的难度越来越大,保护、管理、利用好文化遗产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责任,是功在当前、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
参考文献:
[1]常欣.关于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几点思考,中国紫禁城学会论文集(第二辑)[C].1997.
[2]孙启康.关于文物保护管理的几个问题[J].江汉考古,1986.
关键词:城市发展;文物保护;分析
Abstract: The authors analyz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urban development and heritage conservation; heritage conservation measures in urban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do a good job.Keywords: urban development; heritage conservation;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TU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在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相关城市建设单位应与有关文物保护部门有机结合,互相勾通,有较地保护及利用好祖国的珍贵文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涉及到文物保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发之前,应听取有关文物部门的意见,杜绝后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现代化城市发展建设与文物保护应互相兼顾,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发展与文物保护两个行业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城市发展热遍及全国各地,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人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正是由于这股热浪及经济利益的驱动,对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巨大压力。原国家文物局局长张得勤在《纪念〈文物保护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指出:“在最近兴起的房地产热当中,出现了不经文物部门审批就擅自把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或者是带有文化遗址的土地,以批租转让的形式间接地卖给了开发商的情况。 例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北京圆明园”保护范围内的200亩土地,租给了香港某公司,租借期为40年;洛阳批租了大约20平方公里的土地,里面含有一大块隋唐时期的文化遗址;在厦门、福州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不难看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城市发展对文物保护有着极其不利的一面。 随着建设规模的日渐增大,破坏文物的事件时有发生,令人痛心和惋惜,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众所周知,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民族文化瑰宝,是社会文明和民族精神的物化载体。现在的文化遗产,都是千百年来我国传统文明的结晶,反映了当时的文学、艺术、建筑、伦理和风尚,显示了历史脉络和传承关系。 这是我们的根,是我们今后生存发展的文化基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文明内容。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两者是可以兼顾并重的,完全可以有机结合、协调发展。试想,一座城市如果没有相匹配的文化基础设施就没有生命内涵,没有情趣,也没有韵味。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发展中理应得到重视,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内容,在城市发展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国家早在 1982 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国家文物局、建设部、土地局下发了《关于在当前开发区建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通知》,从政策和法规方面对文物保护做出了明确的指示《文物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在深入开展城市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增强各级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充分认识城市发展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于城市发展的管理体系,纳于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充分发挥文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消除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有法而无法依法办事”的怪现象。
日前,河北省保定市实行了文保“乡长追责制”,乡长与县政府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因工作不到位和措施不力出现问题,乡长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人民日报》2009 年 2 月 18 日)。
文物保护事业必须得到领导的大力支持,如山东省即墨市的领导,指示在城市发展中,要首先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搞好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亲自带领开发商多次到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即墨县衙进行实地调研。 在修复旧县衙大堂的过程中,市领导多次到博物馆看现场、听汇报、提建议,并解决问题。《文物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实行。”要确定保护标准和范围, 把保护内容纳入到城市发展中,同步协调发展。
2、文物保护工作不只是文物保护部门自己的事情,它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作。
《文物法》第八、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势必涉及旧城改造及土地出让等种种问题,必然会遇到一些文物和遗址,解决这些问题只靠文物部门是绝难胜任的,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参与,以各级政府带头,有关部门(财政、城建、海关、工商、公安、房地产开发等)参加的文物保护新体制。
《文物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由于规划等部门对各项大小项目有一定的具体审批权,掌握相关资料,因此确需相关建设单位与文物保护部门相互配合协作,做到要按步骤、有重点地摸底排队,分门别类地搞好调查,加强分工协作,从源头上规范文物保护工作,使其危害降到最低。在征求文物保护部门意见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相关规划。对于即将消失的遗迹,要做好拍摄、绘图、记录等工作,保存资料。再次,要处理好保护与利用、重点与一般的关系。旧城改造与文物保护是一对矛盾,不能只讲服从于经济建设,一切文物给其让路,也不能只强调文物重要,搬动不得。毁掉一个文物非常容易,但要重新修复,不但浪费财力、物力,而且也不是原来的风貌了。风格各异的古代建筑, 构成了各个历史时期的文化景观,体现了昔日的古朴风貌和历史文化传统。 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对有价值的文物古迹严加控制,加强管理,及时维修。 旧城改造,并不是非改旧如新,也不是保持旧貌,而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旧城保护和新城开发有机结合。 这样既保护了文物景观,又推进了城市发展步伐,形成一个既有历史渊源又有现代风韵的现代化大格局,从而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在城市发展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都应立即保护现场,迅速报告本县(市、区)文物部门进行处理,对地下出土文物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公安、工商、环保、规划、建设、文物等部门要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分别担当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对盗窃、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和盗抢文物以及文物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我们要加倍珍惜祖辈留下的遗物, 在保护好的同时,充分利用这些文物资源,丰富文化内涵,进行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使全社会认识到文物在精神文明建设及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充分利用独特的历史人文景观,整合文物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及土特产品,拉动旅游、经济发展;还可增设纪念标志,让古老的历史文化焕发新的生机。
3、结束语
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业,但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城市发展热遍及全国,为经济建设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对文物保护造成巨大压力,因此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下,应有机结合,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及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关键词】 历史建筑 法律法规 机构设置 保护制度 全民参与
前言
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的载体,历史建筑的保护是城市文化传承的重要环节。然而大规模的城市开发活动在不断创造新的城市形象的同时也带来了众多具有珍贵价值的历史建筑的破坏和传统风貌的丧失。对于正在进入城市化快车道的中国而言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经过不断的完善,我国历史建筑已经形成了以核定制度、保护规划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保护资金制度、激励制度和责任制度为主的保护体系。但是,该体系在现时运作中仍存在缺陷,需要我们从组织结构,法律体系等多方面进行不断完善。
1 明确“历史建筑”概念,健全法律体系
我国的历史建筑的法律保护体系由各级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职权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与中国历史建筑保护密切相关的两部国家法律。
但是名人故居被拆等一系列问题引发了人们对于如何界定“历史建筑”这个问题的关注。看似明确的概念,实则含混不清,这也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管工作带来困扰。历史建筑的广义概念应当指历史上遗存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而在保护和监管过程中,历史建筑的法定概念只是其广义概念中数量极少的精华部分。这给人留下了相当大的选择空间和争议空间,同时也给保护历史建筑留下了相当大的漏洞。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
要消除这一障碍,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暂未修订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诠释说明,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地方性法规,促使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明晰化。
2 完善组织结构,加强制度建设
我国历史文物保护的组织机构总体上由中央—省—地方三个级别构成,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于权利分配和责任承担不够明确,例如一个重点保护文物,它涉及到的影响单位可能包括国家文物局、地方文物保护单位、省政府、地方政府,甚至项目开发商。而这三类单位有着完全不同的利益诉求。在实际保护工作中,由于三类单位目标迥异且责权分工模糊,可能导致项目所涉及的文物得不到有效保护。
对于这个问题,可参照美国的组织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可分为直属的三个级别,它们作为历史建筑保护的主干全权负责全国历史建筑的保护项目。通过规划阶段的三方听证会以及结束后的复核制度来保证各单位主体目标统一明确。
其次,建立文物保护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文物事业社会化、公益化的特点,决定了文物保护由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特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拓宽文物事业经费的筹集和投入渠道,文物部门要通过对文物的合理利用,增加事业收入;各级政府要通过制订和完善政策,鼓励社会、个人捐赠和筹集社会资金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
组织的完善还在于人才的培养。虽然目前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和工作队伍正在不断加强,但是仍和法律赋予的执法职责和规定的任务有较大差距, 存在着文物执法机构不健全, 执法力量薄弱, 执法水平偏低等现象。而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不仅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有要求,也需要他们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因此培养具有建筑遗产保护理念、又具有保护工程实践的专业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也显得尤为重要。
3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加强社会参与
在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社会参与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以英国为例,在英国,公众参与是全部规划过程中的重要部分,并有公众参与规划委员会这样的机构,他们积极引导、帮助社区居民关心社区建设,学习有关社区建设的知
识与技术,在规划中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在”自下而上”的体系中工作。在保护规划工作中也不例外,通过公众参与,不仅可以提高居民的保护意识,沟通思想,帮助政府决策,且使得保护工作超过了重点保护范围,延伸到每一幢有历史价值的建筑、每一片有历史价值的城市空间中,遍及全国。
实践证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从来不能被束之高阁,在文物保护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公众参与”与规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都是必要的。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为例,历史文化街区往往是大量历史建筑的集聚地,然而也是当地居民的生活住所,更是是社会公众的文化教育基地,是我国宝贵的文化财富。只有通过法律规定,使公众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拥有发言权,通过公众的保护要求和国家公权力的保护约束,最终达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共识,才能使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最大保护。
4 结语
我国的历史建筑保护起步较晚,并且中国历史建筑特殊的木结构使得照搬西方国家保护经验变得不切实际。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其关键还是要与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的国情结合。但无论修复更新方式如何,都要遵循历史建筑保护体系的理念和目的;要从保护城市历史文脉的角度、保护历史建筑的角度,以及满足当代人生活对建筑需求的角度作多方面考虑,把新的生命力注入这些旧建筑和旧街区,重现历史,传承文化,焕发新生。同时处理好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面临的基本矛盾,文化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矛盾,包括文化环境利益与居民群体利益的矛盾,文化环境利益与开发商追求经济利益的矛盾。
参考文献:
[1]曹昌智.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J].城市发展研究,2012,19(8):36-40.
[2]龙灏.美国历史建筑保护体系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D].重庆大学建筑城轨学院,2011.
[3]梁建宝.论我国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律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1.
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了社会参与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意义,明确了社会公众具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权力和义务。
尽管我国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都已经认识到了社会参与的重要性,但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工作中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度非常之低。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的权力无限延伸,管的理内容包罗万象。受这种“万能政府”的体制惯性影响,我国建立起的文化遗产管理制度是一套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政府包办了几乎所有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很难得到保障。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社会公众脱节,造成了公众保护意识的淡漠,文化遗产保护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历史文物的保护与利用过程中更多见到的只是官员、专家、商家等,而根本见不到当地草民介入的身影。尤其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在处理文物保护事务中往往都是一言堂,没有予社会公众应有的权利,这导致了社会民众在文物保护事务中缺位现象的发生。……历史文物保护丧失了最根本的依靠力量,因而国家投人虽然增长迅速,破坏事件却频频发生,文物保护依然危机重重”。非遗保护工作由于缺乏社会参与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如民众缺乏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同,“非遗的代表性传承人容易产生依赖心理,养成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习惯,甚至出现政府不给钱、不给政策就无法生存的现象”,一方面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投入了大量资金,另一方面文化遗产在民间的传承却越来越困难。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需要社会公众的普遍参与,仅靠政府管理部门和专业工作者很难将这一工作真正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如果没有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也就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
二、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路径
要做好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必须改变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度过低的局面,真正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主体保护新格局。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由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组成,其中政府是最基本的保护主体。政府应当从宏观的角度对文化遗产工作进行全面的协调与规划,主要通过提供科学合理的保护政策、健全的保护组织机构、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充足的资金保障与科学的运作机制等来实现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避免介入具体的技术性操作层面。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组织、整合社会力量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来。
第一,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技能。在“政府主导”的体制下,我国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较低,很少主动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多数情况是被动地参加各级政府部门和团体组织的活动。面对这种情况,政府要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加文化遗产保护,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政府可以通过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加大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如举办学术活动、开办专题讲座、开设免费专栏等,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增强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参与意识。政府应充分发挥媒体的社会舆论导向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媒体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过程中,发挥其普及教育和宣传动员的作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性较强,社会公众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素养才能真正地参与其中。我国民众整体文化素养较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知识严重匮乏,这一方面降低了民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度,另一方面也阻碍了民众直接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中去。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在社会上大力普及文化遗产知识,用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免费的文化遗产教育,提高公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美国的遗产官方管理机构国家公园管理局明确规定:所有的重大事物在决策过程中必须让公众参与,开通网站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规划,决策在正式出台之前举行多次公开会议向公众征询意见,在一定范围进行全民公决,这让社会公众在文化遗产保护中拥有较强的话语权。借鉴美国的经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首先政府要公开文化遗产和相关工作的信息,加强与民众的沟通。把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政策和信息传递给公众,让公众及时了解文化遗产方面的最新动态。其次,在政府决策过程中,提供各种媒体渠道让社会公众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或批评,并对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反馈,根据社会公众的意愿修正政府决策。再次,政府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重视并及时将处理公众的举报,将处理结果向公众公布。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政府应根据国家法律和实际省情来制定地方法规。虽然我国政府从法理上赋予了社会公众民间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权力,但缺乏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详细的地方法规,划分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在参与保护管理工作时各自的权责,明确相规定关工作程序,用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权力。
第三,建立科学的专家决策制度。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应与大学等相关科研单位密切合作,避免因政府缺少专业知识而给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负面效果。我国政府通常采用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专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这种形式只能解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还有更多的具体工作无法得到专业的技术支持。为更好地推进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地方政府可设立专业的文化遗产咨询委员会,成员由来自相关科研机构、高校的专家学者组成,为各级政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减少政府的决策失误。
第四,积极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在西方国家,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多是以民间社团的组织形式进行。组织分布在全国各地,使社会公众能够广泛地参与到当地的文化遗产保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