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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8日,由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和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联合举办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讨论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政府官员,国际劳工组织及三方机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的代表,还有来自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预防医学会的专家学者以及全国妇联相关部门的同志等六十余人出席了会议。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康妮局长和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所长谭琳教授,国际劳工组织性别平等局原局长、中国就业促进会副会长张幼云女士出席会议并致辞。
此次研讨会是在纪念国际劳工组织成立90周年、国际劳工组织性别平等行动计划实施10周年之际召开的,是国际劳工组织在全球发动的关于就业与性别平等运动的主题活动之一。此次研讨会也是在中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之时召开的,对《条例》的修改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在本次研讨会上,国外专家探讨了国际视野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原则,国内专家和政府官员讨论和介绍了《条例》修改的中国背景、修法原则、成果和争论,并共同就实现性别平等的策略、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条例》的进一步修订进行了具体而热烈的讨论。
一、国际视野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
在本次研讨会上,张幼云女士介绍了国际劳工组织性别平等局十年来在推动性别平等方面的进展和努力,国际劳工组织亚太地区局高级性别专家娜琳女士和劳工标准及劳动法专家德梅尔先生结合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标准介绍了国际视野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最新理念,为《条例》的修订提供了国际视角和框架。
1 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放到发展模式的高度来考虑
张幼云女士结合国际劳工组织的经验,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性别平等应放在一个国家的发展模式的高度来考虑。她指出,国际劳工组织一直致力于维护男性工人和女性工人的权益,将经济全球化的过程视为社会进步全球化的进程。因此,它将性别平等作为发展模式的核心来谈,作为应对全球化挑战的策略高度来谈,并制定了非常明确的战略目标和工具。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推动《条例》的修改和其他社会性别问题一样,不是简单的技术修改问题,不是个别组织领域的专利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发展模式的问题,跟我们现在面对的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紧密联系,也是国内推动的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
2 国际劳工标准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性别平等
德梅尔先生认为,保护性法律是机会和待遇均等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况,是暂行措施。保护的结果应该是性别的平等、社会的平等。尽管女性由于生殖的生理特点需要更多的保护,但劳动保护不应仅对女性,而是应注意到两性的职业场所健康和安全面对不同的挑战和需求,使男女两性都从科学和医学的角度得到保护,不受某些有害因素的危害,比如高污染环境下的作业、井下作业不仅不利于女性健康和安全,也不利于男性的健康和安全,因此,要保护男女两性的健康和安全,致力于改善劳动条件。但是,同时也要避免过度保护。现实中,对女性的过度保护以及将这种保护的责任全部转嫁到企业身上,可能导致女性就业机会的丧失。而当男性/女性无法保护自己因而其生活质量受到挑战时,保护永远不是首选的干预手段。娜琳女士认为,政府应该为所有公民和工人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提供生育保护并为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提供各种帮助,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面临更严重的性别歧视。
二、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刘伯红研究员介绍了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她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全球化的挑战,给新时期劳动者权利的实现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带来新的挑战。
计划经济时代,为育儿和家庭照顾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实际上由政府承担。市场经济改革后,政府无形中从公共服务中撤退出来,提供职业安全保护和卫生的责任转到了企业,原有的保护性的干预措施造成用人单位排斥女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遭遇歧视,甚至是要求保护的内容越多,女工就业的机会越少,就业越困难。不过,她也指出,在理论上存在保护过度的同时,实际上还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不足,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
对此,刘伯红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一是政府应更多地承担起促进有家庭责任的男女职工就业平等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责任;二是坚持社会性别平等的方向,逐渐消除传统角色定型;三是继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有家庭责任的男女职工提供生育保障和家庭照顾的设施;四是建议政府建立和健全女职工生育保险法律规定,使之更为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中国社会转型的复杂要求。
三、对《条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88年颁布以来,为保护妇女权益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原有《规定》中确立的原则和适用性受到挑战,这就为进一步修订提出了要求。《条例》(修订草案)是经过反复讨论,在其适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标准、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重要修改,以进一步保障女职工平等的就业权利、生育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和法律权利等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本次研讨会就是对现有修订草案的讨论。
研讨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代表和全国总工会的代表介绍了修订的基本原则和进度;专家们针对促进性别平等、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提出了或宽泛或具体的建议,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具体而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关于《条例》修改的原则
一是要体现立法的前瞻性与现实性的结合、国际形势和国际理念与中国国情的结合。既要参照国际公约和劳工标准,立一个具有前瞻性、突破性也比较到位的法律,又要充分考虑中国具体国情,在中国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二是两性平等权利和女性特殊权利的结合。既要考虑女性特殊的生理需求,又不应用过度的“照顾”措施限制她们的就业和发展。三是要注意在人权框架下进行修改,如原《条例》第23条中关于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从如今的认识框架来看,有侵犯人权之嫌。
2 关于《条例》修改的依据
一是调研依据,包括各种立法资料的收集、整理、说明,如事实依据或科技依据。二是国际公约的依据,应考虑我们的修改意见是否符合国际公约的基本理念、基本要求。三是与国内现有法律的衔接问
题。《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既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基本法相衔接,又要和一些新颁布和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相一致,不能违背和抵触。
3 具体的修改建议
关于适用范围,应考虑到自1988年《规定》颁布以来中国劳动力市场发生的深刻变化,如非正规就业的扩大,同时参考国际公约,尽力囊括在任何公共或私人领域的妇女,以及非工业和农业岗位的妇女。因此,建议对“女职工”一词进行科学定义,并将本条例的调整范围扩大至全体女职工,以增加该《条例》的适用范围。
关于公平就业。应强调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公平就业,建议将促进就业公平写进总旨。同时应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和标准,举证责任的负担等规定,否则,《条例》就没有可操作性。另外,建议新修改的《条例》中增加消除隐性歧视的内容。
关于保护程度。目前,中国在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保护不足,特别是对非正规行业和农业岗位的妇女,有关条例没有覆盖到这些人群;另一种是“保护”过度,主要是有关劳动禁忌条件实际上限制了女工的就业。因此,建议在修改条例过程中,对原有禁忌的规定进行研究,相应地缩小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将重点放在督促企业为男女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上,而不是单单用禁忌限制妇女就业机会。同时,在禁忌条件的设定中,需参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及其发展。如禁止女性从事夜间工作和井下工作的规定已经过时,女性经期的限制也已过时。
关于生育保护。生育保护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专家们就有关孕产假的规定、防止孕产假后企业间接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原则、工作场所哺乳设施的设立以及女职工妇科疾病及乳腺检查的全民化问题等内容进行讨论,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建议。
应增加的内容:一是增加有关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条款,并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二是应强化对劳务派遣工中的女性的保护规定,以解决突出的现实问题;三是应增加有关法律适用时间段的规定,强调法律的阶段性,以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
此外,专家们还就《条例》的可操作性和集体协商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应强调将维护女职工权益纳入到工人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的主流,而不是单独地就女职工劳动保护开展孤立的、专项的集体协商。同时,现有的条款中具体的措施和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得还不够详细,不具有操作性,应加以强化。
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假作明确规定,并且怀孕女职工的产前假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在适用相关休假制度上具有了很大的随意性。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怀孕女职工孕期请假方面设定种种限制条件,因而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在这一特殊时期难以受到很好的保护。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前假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笔者从我国关于产前假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外的相关规定等方面论述了我国关于产前假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相关完善措施。
【关键词】
产假;产前假;立法完善
由于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点,其在劳动过程中将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些特殊困难,最典型的就是生育和工作的两难选择,因此,对怀孕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其自身的健康和安全,而且会对下一代的健康和安全产生影响。对此,世界各国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对女职工的孕期保护,普遍给予怀孕女职工产假的权利。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
现阶段,我国关于产前假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地方立法中,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15天产前假的规定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劳动法》第61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问题解答以及北京市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6条均规定:女职工怀孕享有90天的产假,其中15天产前假,75天产后假;如遇难产则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的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而最近通过实施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将产假延长至14周,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然15天的产前假难以有效保障孕妇和胎儿健康。相比国外发达国家,我国产前假明显过短。国外许多国家普遍给予女职工较长产假的同时,赋予女职工较长的产前假,如俄罗斯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前享有70天的产前假;法国和德国则法国则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前6周的产假。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关于15天产前假的规定并不能满足保障女职工和胎儿健康的需要,与国外许多国家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现行立法缺乏强制性就业禁止的规定,产假及产假待遇如同虚设
虽然法律规定了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然这些并没有做硬性规定。即女职工无论怀孕多久都可能要继续工作。至于产前假则以“可以”或“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等字眼来严格限制。如《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也使用“可以”。同时,由于我国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是由职工所在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投保,个人和国家并不分担相应的费用。在缺乏法律有效保障的前提下,为减轻负担,很多单位经常做出违法辞退女职工的事。可见,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对女职工产前假的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生育保险的保障力度不够
在现有二元户籍制度的影响下,生育保险实行的是差别对待原则。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怀孕妇女,其生育保险权受到了充分的保障,她们能够享受到充分的产假;然在广大中小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女职工的产前假面临严重被损害、被剥夺的境况,对很多怀孕女职工来说,她们要么要求获得应有的产假,要么失去工作。即使通过自己的申请,用人单位批准了,但是她们也不可能享受法律所规定的享有不降低工资的权利等生育保险权。虽说用人单位方面负有很大的责任,但更应看到,法律的漏洞却是促使用人单位如此作为的温床。生育保险资金来源单一,这是造成我国目前女职工生育权被损害、被剥夺的重要原因。我国采取的是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制度,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所在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投保,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或单位,要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也是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总是试图通过限制雇佣妇女来规避可能的负担,如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种种限制条件,这也就成了头等问题,对此需要赋予国家更多的义务来保护和照顾怀孕女职工。
二、域外法规定
由于国外发达国家拥有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及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在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下,为了后代的延续、人口素质的提高以及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在生育保障方面给予了高度重视。无论是在劳动立法还是在相关的社会保障立法中,均建立了包括产假在内的较为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具体概括如下: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安康市的非公有制经济依靠党的富民政策,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过程。到20__年底,全市个体私营企业总数已达到29800多户,从业人员达到19.62万人。20__年,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实现税金20668万元,占全市财政收入的46,为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贡献510元,占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4.2。
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女职工集中在商贸流通、餐饮、美容美发、出租车等第三产业,占职工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是一支重要的力量,重视了这支队伍的工作,就可以大大的提升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率,因此,各级工会组织十分重视非公有制企业的女职工工作。
1、女职工组织逐步开始建立。组建工会女职工组织是搞好女职工工作的前提条件,近年来,全市各级工会组织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工会,哪里有女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的要求,克服一切阻力,排除种种困难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组建工作。在今年三月初由市总工会女工委主持召开的“全市女职工工作会议”上将此项工作作了重点安排,并列入20__年重点工作之一。为了加大工作力度,市总工会女工委印发了全总女工委新修改的《女职工工作条例》,使业主和职工从思想上认识到建立工会和工会女工组织有法可依。截止现在,已建立了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会女职工委员会,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女工委105个,发展女职工会员20__余人。女职工会员的不断发展壮大和女职工组织的不断建立和完善,为开展非公有制企业的女职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女职工组织开展的维权活动初见成效。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女职工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各级工会组织一是利用各种会议、“三八”妇女节、安全执法检查、创建“安全杯”活动等机会,向广大女职工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女职工维权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二是在女职工中推行特殊疾病保险、互助保险以及其它保险。为使女工干部了解和熟悉上述保险业务知识,今年利用“全市工会女职工工作会议”,特意安排市总工会维权部的负责同志进行保险业务知识辅导,通过耐心讲解和思想发动,全市有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为女职工购买了个别险种。如我市规模较大的南方商务公司为长期在该公司工作的已婚女职工购买了计划生育保险,全市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兴科房建集团为全体职工购买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旬阳县16个非公有制企业,123名女职工参加了特殊疾病保险,白河县大部分企业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等。三是积极参与源头维权工作。近年来,各级工会积极参与《集体合同条例》和《最低工资规定》的制订,要求坚持将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写进法规中。在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能够按照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我市规模较大的餐饮业——莲花池饭庄,女职工占75,他们与职工劳动合同的签约率达到100。而且根据女职工较多的特点,修建了男女分设公寓,配备了浴池,使女职工的生活环境得到了改善,安全措施有了保证。同时,调查了解到女职工的“四期”在个别企业得到了保护,如南方商务公司,女职工的孕期基本都安排在站立蹲卧较少的收银台,女职工把“收银台”戏称为“孕妇台”,并能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足够的产假和哺乳时间,按比例发给一定的工资报酬。在我们的调查了解中,有40的女职工认为“四期”的保护得到了部分执行。四是加大了个案查处力度,各县区总工会还真正从侵害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的个案入手,维护她们的正当利益。如今年八月,市总工会女工委为缫丝一厂女工追讨回了六年来未执行到位的人身伤害赔偿费。此案经《华商报》等新闻媒体报道后,在社会引起了较好的反响,认为市总女工委为困难女职工做了一件实实在在的好事,缫丝厂为工会送来了锦旗,当事人还以个人名义为女工委赠送了一面锦旗。岚皋县女工委为一名女工追回了企业恶意克扣的1000多元工资和押金。白河县总工会女工委在配合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查出了违法使用女童工现象,现场责令部分企业退回了14名女童工。以上措施有力地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五是积极开展女职工心理、生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工作。针对现在女职工工作压力大,妇科患病率高的特点,市总工会女工委从20__年开始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女性心理、生理健康知识教育普及”活动,今年市总工会女工委将活动延伸到非公有制企业,截止目前,全市已有近千名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受到教育。
3、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女职工典型。为使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各县区总工会女工委立足本地实际在女职工中开展评优创先活动,涌现出了一批女职工典型。如汉滨区南方商务公司 董事长、省级劳模、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云,平利县全国“三八”红旗手刘代存,岚皋县纳税大户湛永成,旬阳县受到全省表彰的再就业明星喻红芳等,这些女能人在当地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作用。今年全市总工会女工委为了鼓励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争当创业有为标兵”活动,同时,还与市乡企局等四个单位联合开展了评选“巾帼风采在乡企”活动,这些活动为发现更多的典型拓宽了空间。
二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新型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与其匹配的相关政策和法律也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虽然各级组织倾注了大量的精力解决非公有制经济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但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就工会女职工工作而言,主要问题是:
第一,工会女职工组织组建步履维艰。据调查,全市虽然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猛,但工会组建率低,与此相对应的女职工组织的组建更是困难重重。初步测算,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率不足40,仅市直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金超过50万元以上的有80多家,而组建工会的只有22家,工会组建率仅只有26。究其原因,一是业主认识上的偏颇,认为组建工会就是交会费,加大了企业的运行成本。还有一种认为成立工会是一种形式,是政治需要,给企业带不来实惠,一户企业业主这样对我们说:“我不成立工会的原因是我是私营企业,既然是企业就要追求利润最大化,我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是为员工考虑,无需要员工对我的监督”,由此可见组建工会的难度不同一般。二是企业职工对工会组织的认识肤浅,在对一家企业女职工发放问卷调查表中“对组建工会和工会女工委的认识时”有50的人认为“无所谓”,有10的人认为“没必要”。三是工会组织对《工会法》的宣传不够,在所收回的问卷调查表中回答“不知道有《工会法》”的占有相当一部分比例。
第二,权益保障状况令人堪忧。女职工已成为全市餐饮业、宾馆服务业、商贸流通等第三产业的主力军,但她们在劳动关系中依然处于弱势地位,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首先是劳动关系不规范、劳动合同签约率、履约率低。据某县总工会统计,有70的非公有制企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由企业主确定。一些企业虽然与职工有劳动合同,但内容很不规范,往往是对务工人员规定的责任多、权利少、义务多、报酬少。许多企业采取口头劳动协议,有的甚至连口头协议也没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与纠纷,由于缺乏必要的书面合同依据,女职工往往处于吃亏受损境地。其次,工作时间长且不能依法得到加班工资,特别是在餐饮业和美容美发业等女职工劳动密集型行业,调查发现,这些企业主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往往采取延长工时、增加劳动强度、减少职工工资福利等办法降低成本,女职工工作时间普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天8小时,问卷调查表明,工作在10小时以上的占30以上,有70的女职工每天工作10小时。第三,工资水平低且有拖欠的现象。通过在餐饮、商业等女职工集中的行业调查,这些行业女职工的工资大都分在400元左右,除去吃、租房费,所剩无几。第四,社会保障缺失。据调查,绝大多数女职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我市某县总工会女工委对该县的非公有制企业调查显示,职工参保率不足10,除经济条件较好的女职工自己加入商业保险外,在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方面无基本社会保障。第五,女职工“四期”难以得到保护。调查发现,除个别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有较高声望的业主能重视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外,大部分业主未采取保护措施,特别是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随意辞退和停发工资已是常事,还有的业主在用人条件上干脆不要这三期时段的女职工。
第三,女职工素质难以适应竞争激烈的市场。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女职工基本上是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而以初中文化为主。低文化水平与高要求管理形成一对矛盾,因此,女职工就很容易再一次失业。同时,这部分女职工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应当享受的权力知之甚少,如市总工会女工委在市直非公有制企业调查中对“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了解的程度,有90的女职工回答“部分知道”,然而,再详细询问具体内容则是零星点点。旬阳县总工会女工委在该县了解的情况是对女职工权益全面了解的只有19,不知道的还有4。同时,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差,由于这部分女职工缺少法律知识,接触社会不多,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如何处理时,显得无可奈何,她们不知道有工会女工委这一级组织,不知道工会女工委有维权职能,不了解打官司的基本程序。
第四,严峻的就业形势造成女职工心理压力增大。全市的就业形势同全国其它地区一样,劳动力供大于求,因此,已经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女职工心理有着沉重的压力,经常担心害怕自己失业。由于有这种心理负担,当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敢说,面对危险作业只有强压着心理恐惧去承担。
三
1、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工作的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方向,而承担人类生产和物质生产两大重要任务的女职工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在安康这样经济落后的地区,农业靠天吃饭,而且自然灾害频发,国有企业逐步退出,非公有制经济主导着经济发展的命脉,而在以女职工为主体的第三产业,支撑着经济的发展。重视了女职工工作,就重视了非公有制经济。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工作,将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作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营造重视、尊重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关心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社会氛围,促进全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和人的全面进步。
2、修改相关法律,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现行法律法规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实工作需要,呼吁上级工会组织和人大立法机关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工作的管理、维权保障机制、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3、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探索组建工会的方法。非公有制企业具有经济成份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灵活化和劳动者择业自主化以及从业人员众多、来源各异、劳动关系复杂等特点,各级工会组织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探索组建工会的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与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不断地提高“服务型工会”的能力和水平,用实绩增强自身的感召力和凝聚力,使非公有制企业主和全体职工看到组建工会的意义所在,增强入会的信心。同时,要积极动员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加入工会组织,通过集体力量来改变自身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和失衡状态。
4、努力探索,积极寻找女职工工作的切入点。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女职工工作,目前 还在探索阶段,根据目前工作的实际,建议采取以下途径寻找工作的切入点:一是在组织设置上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方便工作”的原则,可以采取独立、联合、挂靠、临时等多种形式;在管理关系上,实行属地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在活动方法上,坚持相对集中与分散活动相结合;在工作内容上要围绕女职工学习、婚姻、参与维权等基本需求,加大服务力度,拓展服务领域,通过开展“创业有为”等活动,使女职工工作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结合,真正做到企业需要,业主支持,女职工欢迎,以此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工作的发展。
【关键词】:电供电企业工会 女工工作 现状 解决措施
一、供电企业工会女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供电企业管理者对于工会女工的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电力系统的改革不断深入,使得电力系统的管理者更多的注重于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对于工会中女工的工作。例如,电力企业管理者对于工会女工工作不够支持,对于工会中的政治教育活动开展力度不够,对于女工工会工作中的地位保护力度不够。在场地和资金上面的资助都不是很充足,尤其是女工主办或参加的活动。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电力行业管理者对于企业经济发展投入了较大的精力,而在工会女工的工作方面投入精力较少,仅仅只停留在表面对工会女工进行形式化、表面化的支持。对于女工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够重视,导致女工的专业素质得不到提升,往往使得工会中优秀的女工失去发展的机会。
(2)工会女工干部素质需要提升
由于电力系统工会的发展之中,工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尤其是工会中女工干部的综合素质。女工干部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着工会的发展和壮大,但是现如今我国电力行业的工会女工工作开展仍存在着很多的问题:(1)女工工会干部组成不够合理,女工干部人员存在工作经历较为单一、年龄偏大、学历较低、专业技能不强等问题。(2)工会女工干部的政治思想不坚定,随着电力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女工干部开始关心自己的前途,由于社会外界对于工会成员的诱惑较大,加上电力企业往往对于工会女工的待遇和福利等不够重视,这就导致有一部分女工干部抵挡不住外界的诱惑,放弃从事工会女工工作,使得工会女工工作的困难增大。
(3)女工的整体素质较低
由于电力系统工会中的女工整体素质不高,导致工会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女性不同与男性,工会女工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企业工会成员,另一方面还要处理家庭的琐事。由于女性在家庭中承担更多的较色,导致其在工会的工作中无法像男性一样有突出的表现。特别是电力行业的工会女工,由于电力行业工会的工作量较大,对于专业的技能和素质要求较高,这使得女工在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培训和学习,就算有时间,由于企业重视程度和女公自身情况,最终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女工人数也较少,给工会女工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的困难
(4)女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虽然我国对于企业工会中女工的权益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了明确,但是由于电力企业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受到工作性质的影响、企业管理者对女工权益保护意识的缺乏等因素,女工的很多权利得不到保障,比如铁路企业要求未满哺乳期的妇女上班,同时女工的参与企业管理权在实际中也被剥夺,女工在企业决策中几乎没有任何决策权。
二、加强电力企业女工管理的有效措施
要加强电力行业的女工管理工作,就要不断完善工会女工委员会的职能,充分发挥女工委员会在工会管理中的作用。下面将对加强工会女工管理的措施进行详细描述。
(1)重视工会女工管理工作
电力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加强对工会女工工作的管理,积极支持和相应工会女工委员会所组织和参加的活动,协调企业各部门之间职能分配。首先,电力企业领导者应在思想上重视女工工作,加强工会女工委员会建设。其次,电力企业应充分调动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积极支持女工工会的工作,逐级实现工会管理,同时进行监督和考核。最后女工管理要做到与时俱进,通过培训和学习不断对工会工作进行改革和完善,提升管理方法,从而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全面提高女工综合素质
电力企业应全面提高工会女工的综合素质,由于企业女工在社会和家庭中所具有的多重身份,使得女工在企业工会工作的同时,在家庭中也承担着重要的角色。考虑到生活压力等因素,使得女工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并且由于企业的重视程度不够和女工自身的特殊情况,使得对于电力企业女工的综合素质好的培训和学习程度远远不够。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尽可能的对女工进行培训来提高工会女工的综合素质,以便于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工会女工委员会要定期组织女工学习党的相关政策,切实提高女工主人翁意识,鼓励女工进行职业规划,树立伟大的职业理想,并为理想而不断奋斗。其次,电力企业应按时对工会女工进行技能培训,组织工会女工参加企业文化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在了解企业文化的同时,掌握专业技能更好的为企业工作做贡献。此外,还要不断培养工会女工的创新能力,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对工会的建设和发展进一步的完善,保障工会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3)充分保障工会女工合法权益
由于在企业中女工的权益容易受到其它问题的影响,使得女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受到及时全面的保护,因此为了保障电力企业工会的顺利发展,女工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是重要的环节。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在与女工签订合同的时候,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将对女工权益的保护写入合同之中。此外要加强女工权益维护的宣传,让女工从思想上认识到维权的重要性,并掌握维权途径。与此同时,完善参政议政机制,增加女工参政议政比例。真正做到对女工权益的保护,增加工会女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电力企业工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入,女性员工在大多数行业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在电力企业中,女性职工在工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工会活动的正常开展和企业工会的快速发展。电力企业应在思想上对女工工作予以重视,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女工文化和思想建设,保障女工合法权益,让女工对于企业有责任感和归属感,促进电力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
四、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