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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信息披露;新企业会计准则
一、衍生金融工具概述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工具越来越多地运用于资本市场,金融风险急剧加大。衍生金融工具存在价格波动较大及在未来交割的特性,如何确认、计量它的价值对传统的会计理论产生了很大冲击,使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衍生工具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可。
与旧企业会计制度相比,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有了较大的改变和突破,其中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保值”和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填补了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规范许多空白,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实务产生深远影响。在会计确认方面,将金融衍生工具从表外确认转为表内确认,使报表内容进一步完善,增强信息决策相关性。在会计计量方面,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有利于财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提高。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同时披露数据信息及描述性信息,使得会计信息反映的更加全面,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了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一)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的相关规定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第四章部分的规定,对衍生金融工具应该分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
初始确认时,应该按照衍生金融资产及负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实质上已全部转移来判断确认与否,而不是来自过去的交易事项。
终止确认时,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合约在初始确认后至交易履行之前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在这期间必定会发生变化。为了体现合约签订后产生的价值变动,在交易完成时,应进行终止确认。
(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计量标准的完善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相关交易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衍生金融工具在计量时需要对权利和义务合约及合约标的物进行计量,而不是进行实际交易,它的标的物都是价格波动很大的商品,从而使其价值处于持续变化中,这就需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通过不断调整其公允价值的变动,以真实反映其变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衍生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也应考虑计量成本的取得问题。公允价值跟历史成本相比,为信息搜集、处理和审计,其计量需要大量费用,取得成本过高,但与其风险性相比,成本较高也是恰当的。
(三)衍生金融工具披露标准的制定
在目前会计准则基础之上,改进衍生金融工具披露方式可运用下列方法:
表内披露: 按流动性划分资产与负债项目,表内增加“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并按风险大小设置细目,细目下接着划分“公允价值计量”和“历史成本计量”,使计量方式清晰的反映在报表上,利于报表使用者获取相关信息。
表外披露: 在报表附注中增加了一张“衍生金融工具明细表”的附表,并在其中详细说明企业持有各个衍生金融工具情况,以使投资者作出正确判断。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影响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突破了传统界限,有利于保障金融安全
引入公允价值是新企业会计准则最大的亮点,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新企业会计准则里,遵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把大部分衍生金融工具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纳入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突破了传统资产和负债的定义限制。公允价值是衍生金融工具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的引入为衍生金融工具在表内反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新企业会计制度中,对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并纳入资产负债表反映,为金融机构衍生金融交易的会计处理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增加了金融机构运作透明度,使得被监管对象的财务状况更加明了, 便于管理当局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管理政策。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内确认和计量,对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金融工具估值技术等产生了需求,在客观上促进了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有利于及时充分地反映衍生业务所引起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防止金融机构通过操纵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处置的时机来影响业绩。
(二)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准则的负面效应及规避路径的选择
1.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准则的负效应
很显然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波动性远高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同时纳入表内反映会加大资产负债表的波动性,随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广泛应用及财务报表充分披露,容易使企业的资产负债价值产生过度波动。企业资产负债表经常波动会给资本市场带来不良的预期,从而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对于一些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该采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只有少数商业银行有运用估值技术的能力, 估值技术的大量推广也将增加企业运营成本。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里,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利得或损失应该记入当期损益中。但是据税法规定,不确定的收入或费用是不能在报表中予以确认的,所以造成了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在计算所得税时企业应当剔除衍生金融工具因公允价值变动所引起的损益,从而进行合理的纳税调整。
2.规避负效用的路径选择
(1)企业本身采取的对策
①改革已有会计核算体系。企业应该改革已有会计核算体系,建立以追求价值最大化为核心的管理会计体系,变“分层核算、逐级考核”的粗放式管理模式为以产品和客户为核心的精细化管理模式。
②加大技术开发力度, 引进先进的评估手段。企业应在努力学习国外已有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引进资产负债管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专业化系统,并加快市场信息及相关历史数据的搜集与整理,加快本身公允价值、产品定价模型等系统的开发建设。
③改善企业的组织结构,招聘高层次的人才。企业应该依据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规模设置相应部门,并引进高层次人才对衍生金融交易加以管理,同时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2)监管当局的应对措施
①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创建良好的经济环境。监管部门要加强与会计准则制订部门、税务部门和企业的沟通协调,实现监管标准和会计标准的良性互动。
②加大对企业监管和指导力度。监管部门应当坚持信用监管、市场监管、风险操作防范并重,形成完整的市场化监管体系,并对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和市场退出实行全过程、可持续的监管。
③创新监管方式,确保公允价值计量的客观性。要剔除会计人员主观因素影响,加强对相关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的管理,使公允价值得到如实反映,切实防止会计核算方法的滥用。
【参考文献】
[1]陈小锐.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张春子.金融控股集团组建与运营[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3]白钦先.对金融结构、金融功能演进与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历程[J].经济研究,2005(3).
关键词:股票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并鼓励微型企业参照执行。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不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照国外法律设立的企业。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1)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三种例外情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者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是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采取“自由选择、单项标准、一以贯之”的原则。大中型企业则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 投资股票的不同划分
本文所论述的购买股票,是指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股票。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投资股票的划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投资股票的相关账务按照短期投资计入。
(二)《企业会计准则》对投资股票的划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九条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投资股票的相关账务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计入。
三、购入股票和收到现金股利的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息投资的成本。”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
六、其他
(一)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
企业投资股票,在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无论是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因账务处理都相同,所以在此不做详述。
(二)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
1.如果企业购买股票、处置股票在同一个会计分期,则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利润总额的影响相同。
2.如果企业购买股票、处置股票不在同一个会计分期,则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利润总额影响有差异。(1)期末股票价格上涨,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相比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会增加利润。因为股票价格上涨,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会增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利润总额;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做账务处理,不影响利润总额。(2)期末股票价格下跌,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相比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会减少利润。因为股票价格下跌,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会减少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降低利润总额;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做账务处理,不影响利润总额。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2011[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关键词: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同;措施
一、目前会计国际化的趋同情况
自从2008年爆发了国际范围内的金融危机之后,国际上一些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都建议应该构建国际上统一标准的一套会计准则。目前,国际上正在构建最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例如,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建立就促进调整了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督。另外,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层面上,我国等一些新兴经济国家都通过跟踪研究国际化会计准则内容中的金融工具以及公允价值等项目,以此来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调整,实现国内企业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积极互动。与此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也正在非常积极地开展其结构的改革与管理,以促进国际会计准则的全球公认性,提升其透明度和以及程度。因此,目前国际上的会计格局也在不断地进行会计准则的调整,会计国际化趋同形势,既有好的势头,也同时面临一些困难与挑战。
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同的新变化
在国际化会计准则的影响下,我国企业的会计准则面临了一些新的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对企业有好的影响,也可能是负面影响。首先,完善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估值方法。使目前公允价值计量中的主要有三种固执方法: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在公允价值估价过程中,应用这三种方法估计出来的价值可能会出现差异,但是增添了方法,就增添了选择,完善了方法体系。我国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最适合的方法。其次,国际会计报告准则重新界定了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将四类资产中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归为一个大类,并规定所有不符合其他三类金融资产的都归入该类别,这样可能会难以细致、准确地进行会计的明细处理,不能达到通过分类准确反映企业金融资产及收益的目的。另外,国际会计报告准则更新了金融工具收益确认的方式。通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的变动是需要计入损益的,如果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变动损益,就可以先计资本公积,等到处置的时候再转入相关损益。而国际上的会计报告准则并没有明确指出该如果确认以及处理金融资产的变动损益,其建议的主要思路是将金融资产取得的股利及其累计公允价值的变动额均先不转入损益中,旨在努力避免金融工具的处置对损益的过分操控。
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同成果
近年来,为了更好的可持续发展以及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我国不断积极地鼓励企业进行其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同工作。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总结如下。
1.我国企业会计构建了有效的趋同机制,推进了我国保险行业转型以及结构调整。同时,欧盟等充分承认了我国企业的会计准则,认为我国取得的成果值得很多国际上其他国家或地区借鉴。
2.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同进程很好地与国际财务报告的准则进行了互动,也同时维护了我国的利益。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进程中,我国根据自身事情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积极地提出反馈意见,并最后推进了一些相关准则的修订和调整。
3.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我国企业进行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这对我国会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同时更为我国不断促进会计准则国际化造就了一支支综合素质非常高的国际人才队伍。其更加了解国际、国内会计知识,并且具有更加广阔的国际视野。
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同战略措施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以及我国的国情,来选择如何与国际化会计准则进行趋同,以及怎样趋同。由于我国的经济、政治结构以及体质与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有很大的区别,所以我国的企业并不应该完全照搬国际上的会计报告准则。首先,国际化趋同战略需要符合我国的国情,以及法律环境。并且,中国需要进一步制定更加完善的会计准则相关法律。其次,虽然规范企业会计准则、推进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是我国会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根本目的仍然是为了促进我国企业更好的进行会计实务处理,来为我国企业解决会计相关问题。因此,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同战略需要注重及时地解决我国国内自身的会计实务问题,并在国际会计准则不断变化更新的过程中,保持应用和更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灵活性。与此同时,由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最终决策及其影响有一些不确定性,因而,在此背景下,我国需要在面临国际会计准则的不断变化的时候,与时俱进,并灵活、理性地做出最适合我国企业的决策,避免国际会计准则的变化对中国企业以及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冲击。
参考文献:
[1]刘玉廷: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走向纵深发展阶段[J].财务与会计,2010(6):8-11.
从1993年基本会计准则实施至今,财政部已完成了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至此,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在数量和质量上均与国际会计准则看齐的准则体系。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推行,以后会逐步向非上市公司推行。
在1992年底我国财政部陆续颁发了“企业财务准则”和与之相配套的行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准则”是在1993年7月1日实施,以后又相继制定和修订了38项具体会计准则,而行业会计制度又演变为三大体系的会计制度。那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会计准则是以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为支撑的规范的会计工作系统,是对会计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所进行的阐述,会计准则是由基本准则和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于1992年11月30日,1993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于1997年5月22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个《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于1998年5月12日,2001年1月18日修订,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个《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998年5月12日,2003年4月14日修订,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会计制度是有关会计记录环节的规定,目的是帮助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和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并不象会计准则那样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企业会计制度主要由三大体系构成,即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是2000年12月29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除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所有企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是2001年11月27日,自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呈2004年4月27日,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执行。
我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主要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因此,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实际上是会计规范本身的结构问题,广义上讲,会计准则是会计制度的一种形式,就象会计制度以外还有会计规章、会计规则、会计规定等多种法规体例一样。
实际上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有一个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在1993年以前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只有会计制度,从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出台开始,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是实施“两则两制”时期。1997年后陆续出台了具体会计准则,是基本会计准则指导下的具体会计准则在部分企业和上市公司实施,其他企业依然是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并存。2001年起逐渐将13个行业计制度规范成为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这三大会计制度,笔者理解为这个过程应概括为:我国首先是建立起了基本的会计准则,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一整套的会计准则体系,而这又是一个比较缓慢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因为会计制度较准则在会计实务中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指就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会计业务水平而言)。因此,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仍将持续一定时期。
我国上世纪80年代末财政部就已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当时,按行业和所有制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基本上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为框架的。但是,1985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1992年初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传统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方面的内容外,也规定了一些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政策。而实施“两则两制”时,因为《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一个基本准则,不能满足具体指导企业会计实务的需要,所以根据基本准则按行业制定了13个会计制度。这些行业会计制度也相应地充实了一些会计政策的内容,即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方面的内容。因此,随着具体准则陆续出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重叠之处也越来越多。
而分会计要素、分经济业务制定会计准则,可以将会计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阐述得比较全面清楚和逻辑严密,这已成为国际公认的规范形式;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逻辑结构,其核心是账户设置、记录内容和借贷规则,它不可能象会计准则那样根据特定要素或业务的需要灵活组织其结构和内容。因此,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的模式可以概括为,会计准则主要规定确认、计量和披露标准,而会计制度则主要提供会计记录指南。
一、对《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误读
对于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很多人未能反复、深入、认真地通读,明确各个准则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各自的规范范围,准确、全面、正确的理解和运用会计准则;而是断章取义,片面理解某一章节、条文,导致一些不准确的说法甚至误解广为流传,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尤其是对资产减值能否转回的问题上,很多人直接引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并据此得出“上市公司在新准则实施前的2005年、2006年度将大规模转回以前计提的减值准备导致这两年利润非正常增加”的结论。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的真正含义
从字面看,似乎所有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资产处置前都不得转回,实际上并不是这样。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明确指出:存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未探明矿区权益等八项资产减值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等其他准则,而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由此可见,《资产减值准则》仅规范以下资产的减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金融工具准则规范范围以外的长期投资、已探明矿区权益等长期资产。所以,《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的规定仅适用于以上六项长期资产,不适用于前段所说的八项短期资产。
参阅其他相应准则的规定,可以转回的资产减值项目有: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等短期资产。其中金融资产仅有符合某些条件的可以转回。其他不属《资产减值》准则规范的资产减值的处理参见其适用的准则,不能简单地说能否转回。
总而言之,《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资产”有特定的含义,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资产,其外延只是普通意义上的“资产”外延的一部分。如果在引用和推理时不说明、不注意这一前提,就很容易误导别人或得出错误的结论。
三、现行八项减值准备与新准则的对应关系
(一)我国现行的八项资产减值
根据1998年开始执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财政部的三个文件([1999]35号文、[1999]49号文、[2000]14号文):“公司(无论是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还是其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均应计提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001年,我国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制度中除要求上市公司继续老四项计提外,还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新四项准备。
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资产减值扩大到了所有资产。
(二)现行八项计提与新准则的对应关系
与新准则的规定相对应,现行八项计提允许转回的有:
1.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这四项属于“金融资产”,除《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允许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2.存货跌价准备。这项减值准备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范,允许转回。不能转回的减值准备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不得转回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四、新准则的影响
实施新准则后,企业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行为会受到限制,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计提时间;二是规定了减值迹象;三是明确了比较的标准(如可收回金额);四是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在处置资产之前不得转回。
如果抛开前三个原因的影响,仅就是否可以转回而言,新准则的影响实际是很小的。因为企业运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时,主要运用的是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等,这些减值准备新准则依旧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等减值的运用无论从频率还是金额比例上来说都比较小。
五、我国资产减值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区别及原因
(一)相同点
广义的“资产减值”应当包括所有资产的减值。
我国对资产减值的规定分两部分:一部分由资产所属的有关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范;一部分由专门的减值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是这样规定,一部分由资产所属的有关准则(如《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准则)规范;一部分由专门的减值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规范。
(二)不同点
我国由《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的资产减值不得转回;由相关资产准则规范的减值(不包括资产准则中规定:“本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的情况)一般可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规定除商誉减值不得转回以外,资产减值可以转回。
(三)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可以转回的理由
1.允许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理由。(1)反映资产预计未来经济利益;(2)只要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原始成本,与历史成本会计仍然是一致的;(3)减值是一个计量问题,减值转回类似于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进行处理。
2.禁止转回的理由(允许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问题)。(1)偏离了历史成本基础;(2)在实务中会导致滥用;(3)会增加报告利润的波动性;(4)会导致确认自创商誉。
3.中国的考虑。(1)允许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容易导致企业借此操纵利润,扭曲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已成为中国过去几年证券市场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监管的难点;(2)从国际范围来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4号规定,前期确认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3)综合权衡利弊,中国决定效仿美国的做法,短期资产减值损失允许转回,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
六、关于资产减值的最新动态
2006年4月23日,财政部会计司刘玉亭司长在宜昌召开的中国总会计师年会及“科学发展观与总会计师”论坛上发表演讲时透露:资产减值转回问题,国际准则可能与美国趋同,即前期确认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