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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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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年利率

农村商业银行年利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高利贷;金融改革

活跃的民间金融对社会经济起到了正反两方面作用:一方面是民间金融对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帮扶地方民营经济起了非常大的正面作用;另一方面是滋生了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起了侵害公众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负面作用。如何让民间金融发挥正面作用、杜绝负面作用,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应通过治理和规范,才能更好地发挥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而且迫在眉睫,否则新的民间借贷危机、非法集资大案还会发生。因此,笔者对如何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提出相关建议以供参考。

一、分层治理,规范民间金融市场

民间金融的自由性和主体多元化特点决定了民间金融市场的多层次,有学者把民间金融分为正规和非正规的民间金融。正规的民间金融是指已纳入我国正式金融体制内并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活动,如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活动。非正规民间金融主要是指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和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灰色金融”包括互助基金会、社区性融资组织、标会、地下钱庄等,它们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不符合目前的法律规定。“黑色金融”是指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针对以上民间金融的层次划分,需采取分层的治理和规范措施:

(一)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正规民间金融

将农村信用社等民间金融机构转化为大型的农村银行,在城镇农村增设银行机构网点,增加贷款规模,引导民间资金流向正规金融体系。农村银行应在广大乡镇建立营业网点,专门为乡镇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服务。

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和规模,放开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限制。对已具备较大规模和规范运作条件的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应引导其向农村银行方向发展,逐步开放存款功能,允许吸存,增强其贷款能力。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正规民间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业向民间资本开放,降低金融业准入门槛。

鼓励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进行业务合作。正规金融应放下架子,有义务帮助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转化。

(二)规范“灰色金融”,应阳光化,并引导其向正规民间金融发展

对互助基金会、社区性融资组织、标会、地下钱庄等地下金融进行“招安”规范,对有一定规模的互助基金会、合作基金、社区性融资组织等可以规范发展为社区银行、小贷公司和村镇银行等小型民间金融机构,将其从“地下”引到“地上”,并规范其经营行为,让魔鬼变成天使,促使其向社会提供合法的金融服务。

将大量的“灰色金融”阳光化之后,可以弥补金融机构数量和金融服务的不足。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小金融机构,是组成中国金融最基本的细胞,它在县级以下的地域运营,风险是可控的。

(三)治理“黑色金融”,斩断其黑手

“黑色金融”是导致民间金融乱象的根源,高利贷、非法集资等已经明确界定为违法犯罪的金融活动应当禁止并予以严刑峻法。

高利贷的危害是致命的。高利贷年60%以上的利率与银行7%年利率的巨差诱惑,不仅使实业资本、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这个市场,而且让部分官员、公务员、银行职员等人员也不惜知法犯法、亦趋亦从。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按银行年利率7%来计算,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可以达到28%。请问有什么行业的利润可以承受这样的受到法律保护的高利率?何况高利贷利率还要高得多。笔者认为4倍的标准应该要修改,降低到2倍,甚至可以更低,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超过的就属于违法的高利贷,我国香港地区的《放债人条例》中就规定了放债利率不得超过规定年息上限6厘以上。对高利贷的治理光靠修改法规是不够的,还要从增加金融服务供给、利率市场化等层面去采取措施,以根治高利贷。

我国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有两个罪名: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非法集资的定罪标准目前也更加客观,也更具可操作性。从2008年到现在,已有不少非法集资主犯已享受了严刑峻法。当然,有关部门也提出,处置非法集资要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实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二、加快立法,净化民间金融环境

立法和法治,确认民间金融合法地位,把民间金融应纳入法制和金融监管体系,是发展民间金融的必要条件和保障。立法滞后造成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畸高,使民间资金投机盛行。高利贷的肆虐,使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上升。通过专门立法,有利于规范和监管民间借贷行为,有利于降低民间借贷潜在的信用风险,有利于依法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环境的稳定。

(一)中央政府部门加快民间金融法制建设

尽快制定颁布实施《民间借贷法》或《放贷人条例》,使民间融资行为有法可依。指定或新设民间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开展全国范围内民间金融的治理规范行动,监管各民间金融机构监控和引导民间资金流向。规定好贷款利率的限制条件及放贷人准入门槛的限制条件,使《民间借贷法》或《放贷人条例》真正适用,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改进修正。

对原有的严格管制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我国管制民间金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贷款通则》、《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认定主要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否”为标准,从而使绝大部分民间金融被定性为非法机构或非法金融行为。以上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的严格管制,使其失去了阳光化和合法化运作的空间,迫使民间金融进入地下以非阳光化形式运行。要实现民间金融阳光化发展,就必须对以上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重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认定标准,为其阳光化发展留出法律空间。

(二)地方政府部门积极推出民间金融管理规章制度

2011年12月,浙江出台了国内首个《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引导热衷“炒钱”的民资回归实体经济,进入正规金融体系。今年1月,温州出台了《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其中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十条措施包括: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规范民间借贷中介行为、规范中介机构自身借贷行为;规范寄售行、旧物调剂行(店)业务经营、规范注册登记程序、严防超范围经营;规范账户结算,强化资金监管;建立分类综合评价激励机制,完善扶持政策;理顺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力度;健全应急预案,做好风险处置等。这些制度体现了民间金融法治化的实践,促使民间金融治理进程的加速。

三、改革创新,发挥民间金融作用

在金融危机和信贷紧缩的大背景下,中国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出现了这样的悖论:急需资金救命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合法的主流金融体系获得资金,而那些大企业(上市公司)却能轻易地获得信贷资金,并将其投入民间借贷市场,充当二道贩子,获取暴利;小企业只能通过利率高达60%以上的民间金融市场,获取成本昂贵的资金。这种金融短缺不仅意味着大企业获得了信贷资源的“先占权”,也意味着民间金融本身的存在是有巨大的市场的。

(一)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对国内民营资本开放金融市场

要彻底治理规范民间金融、解决信贷资金套利和高利贷的问题,根本路径是对国内资本放松管制、对民营资本开放金融市场。开放金融需要打破中国金融业垄断的局面,让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民营资本设立专门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资金供给。民间金融的存在,填补了我国金融体系架构中缺失的部分,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应将民间金融的发展融入到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中去,使民间金融发挥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对农村金融市场投入少,且不断关闭撤出农村亏损网点,农村金融网点及设施普遍匮乏。而外资银行却积极在我国乡镇布点,积极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笔者认为,与其把前景广阔的农村金融市场拱手相让给外资银行,不如鼓励国内民营资本进入。国内民营资本通过设立大量的农村银行、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型金融机构,一方面向乡镇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的重要途径。

(二)放开存款利率上限、贷款利率下限,推进利率市场化以遏制高利贷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进行了将近20年,已经基本完成了除存款利率上限、贷款利率下限外的其他所有利率市场化改革。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有利于吸引民间资金流入正规金融体系,也可提高居民的利息收入;放开贷款利率下限有利于降低企业的利息支出,平滑实体经济利润下滑的冲击。

目前的利率双轨制使商业银行可以获得较高的存贷利差,安享垄断利润,实际不利于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培育。因此,必须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尽快取消存款利率限制,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和信贷风险的补偿能力,并实行存款浮动利率,建立新的市场竞争体系,使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合理分布,用市场手段优化资金这一稀缺资源的配置,提高其使用效率。建立统一的市场化利率体系,民间金融利率才能与整体市场利率相接近,才能有效遏制高利贷现象。

因此,通过改革创新,治理和规范好民间金融市场,才能把系统性金融风险降到最低,才能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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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年利率范文第2篇

民间借贷市场的供给能力通常依据民间借贷规模的大小来进行衡量,我们通过测算民间借贷规模的大小及利率对其作用和影响来分析民间借贷对小微企业的资金供给能力。1.民间借贷规模测算采用居民部门收支差异法对地下经济规模进行间接估计,经济主体的实际总收入与总支出是相等的。经济主体的实际收入包括来自公开经济部门的收入和来自地下经济部门的收入两部分。其中,来自公开经济部门的收入由统计年鉴中城镇、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分别乘以城镇、城乡人口再加总获得;总支出由消费(统计年鉴中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付分别乘以城乡居民数量再加总)、实物投资(全社会投资中个体经济个私营经济的固定资产合计表示)、净金融资产投资(住户部门资金流量表中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余额)表示。经济主体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通货(持有现金)、存货、证券投资、保险准备金。所以,地下经济部门的收入就等于总支出减去经济主体来自公开经济部门的收入,由此间接获得地下经济规模。然后再由地下经济规模测算民间借贷规模。假设如下:假设1:地下经济与公开经济有相同比例的借贷融资需求假设2:民间借贷都是短期借贷行为假设3:地下经济与公开经济相互提供融资金融相等可以相互抵消假设4:经济主体从地下经济部门获得的收入总量等同于地下经济规模地下经济中民间借贷规模所占比重等于公开经济(正规金融)的短期信贷规模占GDP的比重,由此得到民间借贷规模的数据。2.基准利率调整对民间借贷规模的影响基准利率与民间借贷规模之间正向相关。由下图可见,民间借贷规模与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之间有一定的相关性,当央行上调贷款利率,紧缩银根,货币市场中资金成本上升,需求者会寻找民间资本进行补充,导致民间借贷规模的上升,如2008及2010年。而当央行下调贷款利率放松银根时,需求者从银行类金融机构更易获得低成本的融资,则民间借贷规模随之下降,如2004、2009年。虽然有2002年及2007年两者之间反向变动情况出现,但从整体发展趋势来看,两者一直保持的是同向变动关系。数据来源:2001~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经济年鉴,中央人民银行年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3.民间借贷利率对民间借贷规模的影响鉴于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没有官方数据可以获取,此处选用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作为指标来分析其对民间借贷规模的影响。由下图可见,民间借贷利率变化浮动要大于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从理论上看,民间借贷规模的大小显示出民间借贷能力的大小,而民间借贷利率正是这种能力价格的体现,民间借贷利率的高低应该能够衡量出民间借贷规模的多少,当民间借贷利率较高时,需求者增加额外的融资成本,不容易获得资金,造成民间借贷规模随之收紧。反之,当民间借贷利率较低时,需求者往往更易获得低成本的融资,借贷规模也会随之增大。图2民间借贷规模与温州民间借贷利率数据来源:《正规金融信贷对民间金融利率的影响分析》。综上可知,民间借贷规模的大小受到基准利率和民间利率的双重影响,这也正是由于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之间的主要矛盾所形成的。而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的大小也决定了小微企业获取融资渠道的难易,当民间借贷市场得以正规化营运并与正规金融市场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后,民间借贷利率才能更好的作为民间借贷市场的晴雨表,作为资金需求者参照标。2012年4月26日温州金融改革试点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挂牌成立,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宣布,从5月开始正式对社会公布温州市民间借贷检测利率。据该行的数据显示,当前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正在有阶段性的高位回落,其中2011年下半年的民间借贷风波对借贷市场和利率走势影响较大。2011年上半年,温州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仅次于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中期,是新世纪以来的最高水平,其中风波爆发前的2011年8月份,民间借贷综合利率(年利率)达到25.4%的峰值。民间借贷风波发生后,利率逐步下行,2012年4月份为21.58%,同比下降3.02个百分点,环比下降0.08个百分点,比峰值下降3.82个百分点。

小微企业发展中民间借贷需求分析

1.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分析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来源于很多方面,一部分来源于自有资本,其财务成本低容易获取但受到企业自身财务状况的限制;一部分来源于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等,但也都因贷款数量及资格限制较多以及缺乏足够的担保抵押物而被拒之门外。近几年,全国银行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规模在逐渐上升,据中央银行数据统计显示,我国银行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从2008年底4.4万亿增加到2011年底的10.8万亿元,年均增幅达到35%,均高于大中型贷款余额增幅。由下图可见,国家的信贷政策也在逐步向中小微企业倾斜,不论是短期贷款余额还是小企业贷款余额都在逐年增加。尽管存款准备金率在整体处于上升的趋势,但并没有过多影响贷款余额的增加。图3我国金融机构短期贷款余额(亿元)与小企业贷款余额(万亿元)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2001~2012年6月)。成都2011APEC中小企业峰会得出我国中小企业10%能得到银行贷款,其他只能靠缺乏监管利率较高的民间借贷,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只有10%,那么小微企业更是少的可怜。这也就是小微企业除以上两种融资途径之外,偏向于选择民间借贷市场。首先,民间借贷一般是出现在亲朋好友或熟悉的业务客户之间,基于信任关系而产生,特别是处于创业期的小微企业,发展急需资金,通过亲友筹集发展资金是最好的选择。其次,民间借贷比银行信贷融资手续简单灵活,只需要借贷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借贷合同,贷款选择自由、借贷数额自由,期限灵活,利率定制灵活,借贷手续简便。此外,民间借贷融资由于是依托社会关系,所以在担保方式和担保品种上能够灵活多样,交易过程快捷,大大降低贷款契约的执行成本。可见,在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中民间借贷市场是其选择面最宽最便捷的手段。2.利率对小微企业民间借贷需求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偏高成为小微企业寻求民间借贷融资的一个难题。我们从下图中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余额数据可发现,通过贷款余额的增加显示出小微企业对资金需求的强烈愿望,不会因为基准利率的上下调整而缩减。在2008~2009年间,由于国家制定宽松货币政策刺激经济发展,使得基准利率一度下降,此时不论是短期贷款余额还是小企业贷款余额都随之增长,直至2009~2010年间,贷款余额仍在增加,同样未受到贷款利率上调的影响。因为基准利率较低,其上下浮动造成的利息差跟企业贷款金额相比差距较小,再加之国家信贷政策的倾斜,所以全国银行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规模很少因为基准利率浮动受到较大影响。图4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与利率比较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正规金融信贷对民间金融利率的影响分析》。但是民间利率的变动针对小微企业对于民间资本的需求却呈现较大的波动。同时期民间借贷利率比基准利率要高出3~4倍,有时甚至高出10~20倍,如此巨额利息让小微企业望而却步。而同样在2008~2009年间,随着基准利率的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也呈现出下降趋势,从理论出发,民间借贷利率下调意味着民间借贷成本随之降低,但民间借贷规模并未增加反而却随之下降(见图2和图3)。这说明基准利率的变化浮动不足以引起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供给的降低,而民间借贷市场利率的下降却使得小微企业寻求民间融资的需求随之下降。在2009~2010年间,随着基准利率和民间借贷利率的上升,小微企业对于民间融资的需求却也逐渐增加。由此可见,小微企业对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实际融资行为并不完全受到民间借贷利率的左右,民间利率的浮动变化并未真正体现出民间借贷市场的供给与需求。相反,正规金融信贷利率的。调整却影响着民间借贷规模的变化,快速反映出资金供求状况。

回归民间借贷市场利率理性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