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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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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问责办法

耕地保护问责办法范文第1篇

一、强化耕地保护的行政主体责任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制度,依法行政,依法查处耕地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耕地保护资金投入,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基本稳定,确保按年度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二、明确耕地保护的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各部门都负有参与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要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耕地保护取得实效。区国土局要认真执行耕地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区发改统计局、建设局、交通局、农委等部门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高度重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区农委要强化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引导和规范耕地承包、流转及利用行为,加强耕地质量监管,防止耕地闲置、撂荒和过度利用,引导农业内部结构合理调整,稳定粮食、蔬菜等作物播种面积,确保粮食和其他关系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供给。区财政局要管好用好保护耕地的资金,确保耕地保护的投入。区司法、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要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三、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

依法享有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依法取得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是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负有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承包农户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制止撂荒、闲置、转变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承包农户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维持农业用途,对耕地撂荒、闲置或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应予以抵制、制止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部门举报。

四、明确耕地保护的社会监督责任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所有公民、法人、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都负有保护耕地的义务,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关心、支持并以多种形式参与耕地保护工作,加强耕地保护的社会监督。对各种破坏耕地的行为,应积极抵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建立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和公开信箱,形成全社会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

五、广泛开展耕地保护的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宣传耕地保护政策,公开耕地保护信息,宣扬耕地保护典型,通报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保障不同责任主体对耕地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不同责任主体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在组织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各行业、各区域用地,尤其要明确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和布局,落实到图斑地块。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必须符合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七、构建节约集约的科学用地管地机制

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供给制约、引导需求的要求,构建节约集约的科学用地管地机制。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落实“先补后占”制度。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减少对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的占用。健全完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严格按照集约利用标准管理和使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益,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标准。

八、建立完善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的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规定,自上而下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保护责任,严格考核标准。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内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较多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启动问责制,对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实行问责。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与领导班子绩效评价、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建设用地审批挂钩。完善建设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占用耕地消耗、人均城镇用地、单位建设用地产值等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对行政责任主体进行考核。

九、加大耕地保护投入

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基础工作投入,稳步提高耕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专项资金的筹措和管理,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工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土地经营者加大耕地保护投入。进一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耕地保护筹集资金。整合有关涉农资金,形成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建设合力,集中使用,扩大资金投入规模效益。

十、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

根据统筹城乡发展要求,运用市场手段,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利益补偿。整合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资金作为用于耕地保护的相关资金,探索建立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对承担并行使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和村委会进行直接补贴,提高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十一、加强耕地保护的基础工作

耕地保护问责办法范文第2篇

一、切实提高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

加强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

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解决耕地保护和用地保障矛盾,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切实加大了依法用地、依法管地的宣传教育力度,违法违规用地得到有效控制。各行政村要充分认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为保障我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千方百计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积极推进土地执法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各行政村和综合执法的作用,加强村级土地协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土地管理行政村为责任主体,筑牢违法违规用地第一道防线。各行政村不得随意审批土地,对村乱批土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作出组织处理。乡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上报乡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三、建立完善土地执法联合查纠机制

各行政村要建立健全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查处领导小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为总责任人,村委会主任为主要负责人。各行政村在日常管理中,一经发现企业、村民违法违规用地,应在第一时间上报乡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应当复耕的土地,应责令当事人限期复耕;对拒不拆除或复耕的,由各行政村牵头,组织国土资源、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或复耕。

四、强化考核考评,严格落实问责制

(一)建立土地执法考核制度

乡城建、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号令)等有关规定,制订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考核办法,严格实施考核。考核结果要与村级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优评先挂钩。

(二)建立违法用地问责制度

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对违法用地整

改不力和土地违法行为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村和单位,在实施土地行政处罚同时,必须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行政村总负责人实行问责:

(1)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村区域违

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以上的;

(2)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不制止的、隐瞒不报的;

耕地保护问责办法范文第3篇

一、巩固百日行动成果,严防违规违法用地行为反弹

(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逐案做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案件的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未批先用整体性处理意见落实到位,重点整改地区和典型案件整改查处到位,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和扩大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果。按期完成对省(区、市)百日行动工作总体评价。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精神,继续加强对“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问题的监督检查,遏制土地违规违法行为。

二、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方针,监督土地调控政策落实

(三)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结构、节奏、分布和时序等情况的督察,严守土地调控闸门。加强对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四)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有关任务,开展重点地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土地出让制度实施、供地政策执行情况等督察。

三、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督察,落实共同责任

(五)积极参与对省级人民政府2007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开展对耕地保护突出问题的督察整改。

(六)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年土地利用计划为依据,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七)按照修订后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土地管理问责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考核目标,建立奖惩机制。

四、加大专项督察力度,探索督察工作新方式

(八)继续开展对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未批先用、违反土地供应政策、侵害群众利益等影响耕地保护和土地调控政策落实等突出问题的专项督察。进一步完善对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九)以市级行政区为单位开展土地利用与管理例行督察工作试点,总结各地典型经验,及时发现纠正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五、深化制度建设,创新督察工作机制

(十)抓紧起草《国家土地督察条例》,继续开展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工作规范和业务制度建设。创新土地违规违法发现机制,提高运用先进技术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能力。完善审核机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和省级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审核办法。强化纠正工作机制,落实土地督察责任制。

(十一)深入开展区域土地管理热点、难点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改革土地管理工作的政策建议。建立土地利用和管理季报制度,加强区域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分析。

(十二)主动沟通协调,争取省级人民政府对土地督察工作的支持。开展建立与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之间工作磋商机制的试点。

(十三)建立土地督察工作联系点,及时掌握基层土地管理情况。与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共建保障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试点,探索研究依法依规用地激励机制。

六、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督察工作能力

(十四)充实督察干部队伍,健全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领导班子。开展督察专员驻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作制度试点,建立派驻工作规范。建立督察工作人员整体培训制度,提高督察干部业务素质。

(十五)完成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办公用房的基本建设立项工作。加强土地督察技术装备建设,提高预防和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能力。推进国家土地督察信息化工作,争取纳入“金土工程”。深入开展国外督察制度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强土地督察工作信息交流。

耕地保护问责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耕地保护 法律制度 问题 建议

一、耕地保护制度现状

(一)用途管制制度

耕地数量减少,主要源于各项经济建设对耕地的占用以及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对耕地的占用,因此,保护耕地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对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严格的限制。首先,国家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定建设可以占用土地的区域。其次,通过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再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这些具体的制度把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降到最低程度。

(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者负责开垦出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三)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需要重点保护的耕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四)退耕补贴制度。

对于因生态建设退耕和灾害毁损等原因减少的耕地,国家从中央收缴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对退耕和灾毁耕地较多的省、区予以开垦耕地经费上的补贴。

二、耕地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护耕地的决策存在很大局限

目前,保护耕地决策基本上沿用计划经济年代的决策模式,保护耕地的目的还是局限于解决土地资源短缺问题,所以,多年来保护耕地工作一直围绕“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思路来开展。伴随这一思路,土地规划、计划管理、占补平衡等举措应运而生,这些措施对保护耕地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并未能从根本上遏制住地方政府违法的冲动,甚至还出现了诸如土地投资强度不高、土地投入产出比严重失调、水土流失严重、土地荒漠化加剧等问题。

(二)保护耕地的目标体系没有完全建立

目前,我国已经颁发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规定,建立了一定的保护耕地的目标体系。但是长期以来,地方党委、政府的考核主要是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这一考核体系明显缺乏保护耕地因素,导致耕地的粗放利用,各种建设项目大量占用耕地,退耕还林也占用耕地,耕地保护责任难以得到有效落实,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三)保护耕地的规划不够科学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较为科学的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不管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都不切实际地一味发展工业,而不考虑是否利于生产要素的科学、合理、高效配置,更不利于耕地保护。由于目前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相对封闭,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够完善,不发达地区还不能分享发达地区工业化发展成果,因而不得不走工业化发展道路,导致产业结构雷同、发展层次低、恶性竞争等问题接踵而至,浪费土地也成为难以避免的事实。这样就直接影响了土地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导致出现土地规划与其他规划相互不能衔接的问题。

(四)对已发生的土地质量退化和土壤污染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和治理措施

据有关资料,近年来,我国普遍性的耕地质量下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水土流失严重;第二,耕地沙化、盐碱化严重;第三,耕地污染严重;第四,掠夺式土地利用。

三、保护耕地的建议

(一)建立完整的保护耕地法律体系

首先,要制定更加严格的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修改和补充耕地保护的法律条款,在加强保护耕地数量的同时,加强对耕地质量保护的力度,增加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治理的规范,将现在耕地保护以数量保护为主的做法变为数量保护与质量保护并重,为今后耕地的质量保护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主要是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均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三)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坚决守住18亿亩这条红线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一是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二是不准以生态建设、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地区等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其他种植业;四是不准以农业结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养殖畜禽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制度加强土地变更调查和卫星遥感检测,加大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的力度提高耕地质量。严格按照“谁破坏、谁复垦”,加大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的力度,稳定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四)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坚守耕地红线,必须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节约集约”的原则,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必要的建设用地。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标准体系,认真落实土地管理经济调控政策。全面落实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等各项规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五)提高技术手段,加强耕地质量保护

耕地质量保护和数量保护密切相关,在农产品数量既定的情况下,耕地质量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农业生产对耕地数量的需求,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为了保护耕地,防止土地质量下降,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是防止水土流失;二是防止耕地盐碱化;三是防止耕地污染;四是保护耕作层。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土地问题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保护耕地是我们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国策。“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作为国民一份子,本文仅以一己之见对保护耕地谈谈想法,还需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共同举力,谋划、保护好我们仅存的耕地资源,更好地开发利用我国的耕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尽早实现国家强盛、人民富裕。

(作者单位为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参考文献

[1] 鲍海君.土地整理与耕地保护[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6).

耕地保护问责办法范文第5篇

加快机制创新 推进节约集约

党的十提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对国土资源管理更是明确提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要全面促进资源节约,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要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这些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国土资源管理指明了方向,赋予了新的使命,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何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精神,推动国土资源科学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添砖加瓦,就要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切实以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冲破当前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重眼前,轻长远;重建设用地,轻耕地保护;重圈地扩张,轻节约集约利用等落后思想观念的束缚,科学处理好当前与长远、保障与保护、速度与效益、建设与生态的关系,使国土资源各项工作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加快创建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管理新机制,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机制的转型。

就当前土地管理的实际,应着力建立健全好以下六个方面的机制。

一是积极有效的土地调控机制。宏观调控主要靠规划、计划、审批和市场等手段来实现。一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土地利用和管理过程中,必须首先考虑是否符合规划,凡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必须要在严守本地区耕地红线的前提下,突出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科学发展的功能,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紧安排建设用地增量。二要合理分配年度用地计划,发挥计划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当前用地计划普遍比较紧缺,为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要科学编制和使用好有限的用地计划。要在盘活存量用地指标上下功夫,把盘活存量用地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不能把存量土地只作临时性调剂使用。三要严格土地审批,调控土地供应总量、优化供地结构、调节供地节奏、调整用地布局。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依据规划和计划调控建设用地总量、速度和布局,严格执行《禁止项目用地目录》和《限制项目用地目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门槛,优化供地结构。依据定额标准,核减超标准用地,核消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加快改进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简化程序和环节,为建设项目提供优质、快捷的用地服务。四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基础上,推进国家机关和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以及部分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健全和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地价监测网络,加强数据分析,科学利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二是有保有压的用地供管机制。始终坚持“有保有压”的供地原则,推进以“工业向开发区集中,居住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耕地向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不合理建设用地要调整使用”为总体思路的土地利用工作,按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基础设施项目优先、主导产业建设项目优先、生态建设项目优先、民生建设项目优先的“五优先”供地制度,妥善解决优势产业开发、重点基础设施、招商引资项目及解决民生问题的合理用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坚决不予报批。要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加强用地预审管理,落实设计审查,合理核定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切实改变一味按项目投资者要求供应土地的做法。在用地管理上,要从注重审批向批前介入、批中把关、批后监管并重转变。要提高项目建设效率,缩短开发建设周期,确保项目早开工、快建设,坚决杜绝一方面争取用地指标,而另一方又将批回和推出的土地闲置浪费。

三是节约集约的土地利用机制。面对“地根”紧缩,土地供需矛盾不断加剧的严峻形势,要狠抓内涵挖潜,拓展用地空间,致力寻求突破土地资源瓶颈制约的新办法,开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新路子,解保护与保障“两难”之困,走“双赢之路”。一要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从源头上抓好节约集约。严格规划计划管理,禁止超计划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在标准上,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行业用地定额标准的同时,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特别要对交通、工业、城建等占地量大的行业,细化用地标准和控制措施,严禁超标准批地、用地。在项目上,对国家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要严加控制。在布局上,引导企业向园区集中,以集中促节约。在空间上,适度发展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向天上要高度,向地下要深度,大力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二要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对城镇建设用地中批而未供、空闲和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建立“可利用土地数据库”,狠抓闲置土地处置 ,依法查处闲置囤积土地现象,严厉打击炒地行为。对批而未供的土地,要加大工作力度,限期供地,超过规定期限的,宣布文件作废。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对批而未建或建设周期过长的,督促企业加快建设进度、收取土地闲置费或依法收回土地;对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开发能力的,有偿调剂给急需用地的项目或坚决收回。促使用地大户开展“零地技改”,原地提升发展能力,充分利用多余土地和厂房,实行“一厂多企”。坚持“剩余归公”,对党政机关因搬迁、撤并而腾出的空闲土地,由政府统一收回、统一管理和统一重新处置。鼓励公开交易、合理流动,采取灵活的利益分配办法,促进事业单位将老宅院或超规模用地公开出让,支持企业“退二进三”、“退市进郊”。加大“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力度,在城市中心区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加快开发区、城区低效工业用地的二次开发和再利用,对低效利用土地要限期增加投资、核减用地面积和易主置换,同时建立落后产业退出机制,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实现“腾笼换鸟”。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推进农民有规划的集中成片建房,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三要大力总结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典型经验。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节约集约用地的控制标准和激励政策,探寻因地制宜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思路与新方法。

四是打防结合的执法监管机制。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做到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把强化执法监察作为加强监管的一个重要措施来抓。一要完善违法用地防范监管体系。健全市、县、乡三级动态巡查防范机制,落实动态巡查考核监督和登记通报制度,开展上下联动、左右联动的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从项目建设初期加强监控,做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时发现、有效制止,把违法用地遏制在萌芽状态。二要强化违法用地案件联合查处机制。加强与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手段,从严从紧管好国土资源,切实加大案件处理力度,公开曝光一些重大、典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三要实行用地指标分配奖罚挂钩制度。对年度的用地计划指标分配,采取与各地土地管理绩效挂钩制度。对土地管理绩效好、违法用地现象少、用地潜能挖掘多的地区加大计划指标奖励力度;对土地管理绩效差、和违法用地现象高发、发展主要靠粗放式供地的加大惩罚力度,相应扣减当年的用地计划指标;情节特别严重的,采取限供或停供措施。

五是共同参与的责任落实机制。保护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么多年来,国土资源部门一直有种感受,就是费了很大劲也没能很好地管到位。这就是责任机制出了问题,大家的事,总是由一家承担。必须建立共同责任机制,严明责任,严格检查,严格考评奖惩,变“一管多用”为“多管多用”,变“一家责任”为“共同责任”,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要把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落到实处,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层层量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强化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的职责;落实政府相关部门保护耕地共同责任,加快建立相关部门耕地保护绩效考评、失职问责、渎职追究制度,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力度,明确土地权利人保护耕地的义务,通过建立农民耕地保护协会等形式,增加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增强全社会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意识。通过构建共同参与的责任落实机制,促进各级政府树立科学发展理念,促进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普遍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