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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博弈效用
一、各方博弈与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信息失真究其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会计差错和舞弊。会计差错大多由于财会人员粗心大意或业务水平有限所造成,现在纯粹意义上的会计差错将越来越少。会计舞弊说到底也是一种会计差错,但这种会计差错是会计人员“有意”造成的。会计舞弊是财会人员出于自保或获利目的,违反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规定但规定具有较大弹性的情况下,财会人员利用法律空白或漏洞,通过内部串通,编制和提供具有合法外衣的虚假会计信息。
一直以来,遇到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人们往往将目光投向财会人员,似乎财会人员就是罪魁祸首。会计失真仅仅是因为财会人员未遵循职业操守所致。这是假设财会人员天然地具有职业操守。事实上,随环境的变化而改变是人与生俱来的天性,财会人员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妥协性。那么谁能令财会人员产生妥协呢?显而易见,谁能左右财会人员的损益,谁就能对财会人员施加影响。损益包括经济上的得失,具体如雇佣者对财会人员聘用或解聘;损益还包括名誉上的褒贬,具体如政府有关部门对财会人员的奖惩以及舆论监督使财会人员受到道德的内外谴责等。
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告诉我们,任何经济行为都以成本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基本准则,因此,会计行为从某种角度上也可以视为一种受制于投入产出规律的经济行为。会计行为的最终结果是报告会计信息,而会计信息是利益分配、财富转移以及绩效考核的数据基础,具有利益协调功能,也正是它的这种功能诱导人们去遵守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然而,经济或政治利益驱动并不必然产生会计舞弊,因为各个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或政治利益或许并不一致,在他们之间还可能存在着利益博弈关系。如果以财会人员作为会计信息制作者,那么能够对财会人员施加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用下图表示:
为了便于用博弈论的方法对会计信息失真背后的各方关系进行分析和讨论,我们假定:财会人员有胜任的业务能力,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能够保持会计职业操守,与以上关联各方不存在特殊关系;监事会、董事会代表着持有绝大多数股权股东的利益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互相独立;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由此形成影响财会人员制作会计信息的四个决策主体。
1、外部监管者。从外部监管者设立使命来说,宏观上应该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微观上强调为企业创造合法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理论上来说,在法制完善,外部监管者依法积极作为的情况下,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该是真实可靠的。但事实上,一方面,行政管理体制还远未理顺,“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包括GDP、财政收入在内的一些经济指标,对政府行政部门既有政绩考核的作用,又符合“吃饭财政”的现实需要,客观上存在着纵容企业做假账粉饰报表的内在冲动;另一方面,监管力量与全体被监管对象在数量上对比悬殊,且监管技术手段有限,全面监管难度很大,从成本效益角度考量,只能以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管手段,因此也给有意造假的企业以可乘之机。
2、内部监管者。主要指股东、董事会,外部投资者的目标是确保资本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在企业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一致的情况下,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其内在必然要求,但在企业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或市场环境存在不公平竞争时,外部投资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可能会容忍和默许一定程度上的会计信息失真。
3、内部人。指接受董事会或上级部门聘用或委派,对经济单元进行具体经营管理的人员,企业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财务总监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单位负责人以及能够对财会工作进行干预或有重要影响的各类管理人员。内部经营者在与内部监管者利益一致且内部监管者与国家和社会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将可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而当内部管理者与内部监管者利益不完全一致或虽然一致但与国家和社会利益有冲突的情况下,将可能授意或指使财会人员隐瞒或编造虚假的会计信息。
4、利益相关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其他利益相关者都将要求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但某些时候企业对外公布的会计信息不利于债权的收回或投资成本最低的情况下,其他利益相关者亦会对企业施加影响,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根据以上四类决策主体各种可能的“效用”要求,我们简单地将其策略集设定为“积极作为”和“消极作为”。“积极作为”指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起到正向作用,“消极作为”指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产生反向作用。满足了决策主体、策略集、效用三个基本要素,与企业会计信息有关存在四种博弈关系:(1)外部监管者与内部人之间的博弈;(2)外部监管者与内部监管者之间的博弈;(3)内部人与内部监管者之间的博弈;(4)内部监管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债权人)之间的博弈。其中,前两个博弈是非合作博弈,后两个是合作博弈。
以外部监管者与内部人之间的博弈为例,对于经营者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外部监管者要进行监督管理。如政府税收部门要征收税款,而企业则千方百计想要合理避税甚至编造虚假会计信息,以少交税不交税。因此,经营者与政府之间进行着博弈,双方的混合战略对策矩阵可用下表表示:
那么可以推知经营者的考虑就是:如果政府部门监督的概率很小(政府行政管理效率很低),经营者的最优选择是消极作为(HF);如果政府部门监督的概率处于一般水平,经营者随机地选择消极作为或积极作为。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出于长远利益考虑,以及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审计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存在,一般不会过分消极作为。然而无论如何,经营者在财务会计方面的消极作为对经济发展显然具有很大的负面效应,将会造成投资者利益和政府效益的大量流失。
二、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解决对策
1、制定具体的行业(业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行业特性制订具体的行业(业务)会计制度,便于同一行业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同时减少企业内部监管者和内部人有目的地选择会计政策的自由度。同时,建立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方法备案制度:在新办企事业单位登记备案或已有企事业单位年检备案时,要求各单位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制订本单位具体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在进行登记和年检时,随同有关材料一并交由工商、社团管理、税务部门留作备案,在企事业单位存续期间,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制度和方法送交有关部门备案。还要补充和完善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监管部门和企业法人的会计责任,加大对会计信息监管强度,加重对虚假会计信息提供者的惩罚力度,进一步提高财会人员的从业门槛。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必须完善公司内部的监控机制,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建立经理人员与董事会之间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关系;建立完善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等。此外,在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博弈过程中,所有者可通过采取让经营者的报酬等于固定底限薪金与超额完成利润的一定百分比及公司的一定股份之和的对策,以达到纳什均衡。要使债权人与所有者的博弈达到均衡,可由前者制定符合双方利益的合约,限制股利发放水平的高低,限制企业的高风险项目投资;对企业有关融资政策加以规定,不得任意借入具有优惠条件的款项;要求企业定期向债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从而评价企业是否具有违约事项。
3、建立外部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职能。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构成。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监督的职能,使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成为中小企业外部监督的主导力量。因此,应该大力推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际惯例,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其运行成本低,而其审计结果却具有相当大的社会性,为了有效提高其成本-效益原则,国际上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采用负无限责任的合伙制。我国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重新倡导并支持事务所采取合伙制形式,明确规定:只有合伙制事务所才有资格负责上市公司的审计,以增强会计事务所的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使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与其风险相对应。政府部门今后可以逐渐脱身于直接监管企业会计信息,通过对中介机构加强管理,继而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其对企业会计信息进行监管。当然,外部监督是促进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同时也不能忽视企业自身制度的建设。
4、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不进行严格的民事处罚,对审计部门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就没有落到实处。另外除了从法律规范上制定更加严厉的法律责任外,更重要的是在法律程序上让法规能够行之有效地执行。目前,我国法律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证券犯罪的诉讼机制、举证责任和法律审讯人才的培养,只有真正建立起一套严格执行的法律程序,才能让企图违规犯罪的人不敢以身试法。
【参考文献】
[1]黄宏勤:会计信息失真治理失效的博弈分析.市场论坛,2006,9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的问题。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该制度在适用范围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未做出标准规定的小企业是否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仅仅对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小企业规定了标准,对于其他未做出规定的小企业是否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第二,外商投资的小企业、金融行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小企业是否需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准则),于2007年1月1日正式首先在上市公司实施。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关内容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比如《小企业会计制度》仅要求对日后事项期间涉及的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按照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对于其他的发生于日后事项期间可能对小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仅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不要求小企业调整尚未报出的报告年度的会计报表。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完善建议及对策
向管理型转变,有利于我国会计制度跟国际接轨,对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小企业会计制度》也存在适用范围不够明确、与税收法律制度的差异等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适用范围
(1)《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对象需要扩大。对于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规模企业,由于权益方面的特殊性,既无法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又无法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这类小企业的会计规范目前处于“真空”地带,没有适合自身的会计制度。因此,可以把它们纳入《小企业会计制度》调整范围,完善《小企业会计制度》体系。
(2)明确外商投资的小企业、金融行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小企业是否需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外商投资的小企业、金融行业和股份公司的小企业是否需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强制性执行还是备选性执行等问题,《小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都没有明确。《小企业会计制度》应该进一步明确相关问题,才能更好地促进《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
(二)尽快明确《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
有关专家指出,新准则所带来的很多理念和做法与中国目前的会计规定和实务有相当大的差异,有的可以说是根本性的改变。如果在小企业中实行新准则,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要上一个新台阶,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所以有些小企业呼吁能够推出适合小企业的简化会计准则体系。小企业究竟是适用通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应独立制定适合小企业的简化会计准则体系?当具体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关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小企业应以制度优先还是准则优先?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对上述问题尽早作出明确规定。
(三)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的协同
(1)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由于小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密切相关,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相对较少,主要就是税务部门及债权人,这便使小企业会计核算对外报告的职能处于从属地位。另外,税务部门是小企业会计信息最主要的外部使用者,所以,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是符合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目标与特点的,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2)尽可能减少《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的时间性差异。试图找一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相一致的捷径是不现实的,只有尽可能减少时间性差异,并简化时间性差异的会计程序,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能够一致的尽量保持一致,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备选方法。
(3)改进《小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利润表的编制要求。《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利润表的编制未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要求,仍然采用通用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所要求提供的数据很少涉及。
(三)进一步改进《小企业会计制度》部分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小企业会计制度》所存在的脱离小企业的实际或欠妥的部分会计处理方法,应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使得《小企业会计制度》既能简化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又更符合小企业的实际,以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和实施,更好地促进小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 小企业会计准则; 范围界定; 税法协调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四部委联合印发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新的企业划型标准,同时废止了四部委在原2003年颁布的企业划型标准。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制定并《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在这一良好的政策环境下,研究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更具有实践意义。
一、小企业会计标准制定与实施的必要性
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并不是缺少标准,财政部早就意识到了小企业会计的核算特点有别于大中型企业,并于2004年6月正式颁布,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制度实施直至今日,效果仍然不甚理想。
造成该制度执行情况不理想的原因有很多,诸如小企业财会人才匮乏;制度转换不具有强制性;小企业本身缺乏执行的内在动力;税务部门的低关注度使执行动力不足;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影响实施等。
然而伴随着与国际会计准则的逐步趋同,我国在2006年颁布,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简称新准则,截至2011年底已经在不仅限于上市公司的全国大中型企业逐步运行平稳,同时针对准则运行中的调整问题,每年以解释公告的形式逐步完善,可以说对于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标准已经进入了一个良好的运行平台,而与之对应的小企业则不然,会计标准的执行相对滞后,不能很好的为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提供服务。
小企业会计标准执行现状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不相符合的。以天津为例,天津市随着滨海新区的崛起,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据天津市中小企业促进局的统计,截至2011年2月底,全市中小企业数量达到16.67万家,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创造了天津市60%以上的税收,70%以上的GDP,80%以上的就业机会,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扩大城乡就业的重要力量。就是这一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它的会计核算体系还处于非常不规范的水平。因此如何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如何保证小企业会计标准的合理实施,是目前在大中型企业会计规范国际接轨之后,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二、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
小企业的重要地位逐渐显现,关于小企业会计标准的制定也一直在研究中,2010年11月4日,财政部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拟在原《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之上进行调整,借鉴大中型企业会计改革的经验,以准则代替制度,并在内容和体例上做了修订。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制定并《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此次修订使得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得到了解决,诸如:为小企业成长为大中型企业的会计转换提供了转换方案,但是,经过笔者的实地调查研究发现,准则中仍有以下问题未能很好的得到解决,并因此影响该准则拟在2013年实施的执行力。
(一)范围界定进一步清晰,但执行存在阻碍
小企业会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中的首要问题就是确定其适用范围及其适用性,目前准则中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同时以下三类小企业除外: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从适用范围的表述变化中可以看出,目前对于小企业的划型,准则更偏重采用定量的标准。
目前的准则中结合新企业划型标准(2011)解决了原制度和标准模糊的几个问题:1.个体工商户的适用问题。原制度下,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是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这样使得规模相似但性质不同的企业不具有信息的可比性。而目前按照四部委企业划型标准(2011)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小企业进行,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就同样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从而解决了信息的横向可比问题。2.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适用问题。原《小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中不包括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这使得这两种企业一度陷入比个体工商户更尴尬的境地,即无适用的会计准则或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解决了这一问题,使得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同样适用这两种企业,从而进一步完善信息的可比性问题。
虽然新标准给小企业提供了更为合理的界定,但是仍有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1.范围不明确只是小企业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一部分原因,正如前面分析的,一些企业出于转换成本所带来的短期利益受损考虑或者会计人员的行为惯性等原因,加之新准则仍没有强制执行的要求,可能仍不能启用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这样使得新准则的好处仍不会被发现,政府的规范努力也会大打折扣。2.目前对小企业的界定只有上限,即一定规模以下为小企业,而小企业规模的差异使得其具有的会计核算能力和核算要求其实并不相同,统一适用一致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也会加大一些规模小的小企业的制度执行成本,使得该准则不能很好的执行。
(二)与税法存在进一步协调和分离空间
《小企业会计准则》针对原制度本身的缺陷进行了一定的修改,简化了部分核算程序,在对与税法的协调上,基本的态度是尽量协调一致,诸如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收入确认基本采用税法的确认条件和方法等,这样可以依靠税务机关的推动力量更好的提高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力。
与税法的协调一致,可以简化企业会计的核算,但是笔者认为,会计与税法出于信息使用目的的不同,并不应该完全协调一致,更不能为了简化核算程序而使会计信息失去相关性这一基本质量特征。
笔者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有些可以和税法相协调,诸如:1.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从而使其收益确认相对简单,同时也使其与税务处理相一致。毕竟笔者调查的小企业中发生此业务的并不多,而且达到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更不多,同时准则也指出不适用于拥有子公司的企业。2.收入确认基本采用与税法相同的确认条件和方法,这使得核算时降低了对小企业会计职业判断的要求,使得其提供的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另外,笔者认为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和计提方法上应该可以和税法相协调,但目前的准则并未协调该部分。
与此相反,有些准则中的协调笔者是不赞同的,如:不要求资产计提减值。虽然这种做法可以简化核算,对于仅以报税为目的的小企业比较适用,但是,这一做法,使得会计仅作为了纳税计算的工具,有悖于会计的基本目标,同时也不符合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要求。
三、我国小企业会计标准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适用范围的阶段性构思
1.由强制性实施过渡到自愿进行
《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虽然有其自身的制度缺陷,但是为小企业的简化核算做出了尝试,然而经过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出于转换成本或行为惯性的原因,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笔者认为,既然各部委经过22个月的调研出台了新的企业划型标准,我们就应该联合各部门使其得以推广,会计方面就是其一。同时,为了避免当初制度执行的尴尬,笔者认为,可以先联合各部门强制性的使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具体做法是:(1)与工商部门联合,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根据标准为企业划型,并在营业执照上明确标明是否为小企业。(2)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联合,使在营业执照上被确定为小企业的企业,必须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3)财政部门加大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辅导其执行该准则。(4)财政部门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经验,对于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当中存在的问题,以解释公告的方式对准则不断加以调整,完善。(5)等到小企业会计准则运行比较平稳之后,可以再使该准则的实施由强制转为自愿,即小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情况自愿选择是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采用企业会计准则。
这样,才可以使政府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努力落到实处,才能使占我国99%数量的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方面有真正的提高,为小企业的国际接轨提供帮助。
2.微型企业使用简化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
新企业划型标准(2011)中增设了微型企业,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2008)中也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可见各部门开始重视小企业当中的一个群体――微型企业。笔者认为,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也应该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当中增设微型企业的简化规定,从而降低微型企业核算成本,并将其作为扶植微型企业在会计方面所作的努力。同时,对于简化版的内容,也可以参考《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制度》的做法。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实现协调与分离相结合
正如前面所述,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提供信息的目标并不应该完全一致,两者之间应该是协调与分离相结合。
笔者认为,在目前小企业会计准则已对原制度进行调整的基础之上,仍有下述内容可以进一步协调或分离:(1)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和折旧方法仍可进一步与税法相协调。目前准则当中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范围小于税法要求,笔者认为,这一点可以与税法相统一,从而减少纳税调整。(2)不能完全取消资产减值的计提,对于小企业的经常性资产,诸如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不能完全遵从税法规定,为了使小企业会计信息提供的更加真实可靠,符合相关性要求,应该对上述资产规定易于操作的减值计提方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S].2011.
[2]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S].2010.
关键词:财务管理 措施优化 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经济浪潮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强而越演越烈。以面向市场为导向,以生产经营为依附,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发展的共同点。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不仅要求企业管理人员洞悉市场发展规律,能科学地进行投资决策,更要求企业内部不断优化与改善企业的财务管理措施。然而,如今很多企业在财务管理上,普遍存在会计基础薄弱、内部制度不全,投资决策不严谨、资金缺乏科学管理,产权不明确、结构单一,企业管理人员财务风险意识较差等现象。这些问题极大的影响着企业的发展,需要相关人员做出探讨研究,采取适当的解决办法,努力从各方面优化财务管理措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一、当前财务管理措施在企业中应用的现状
(一)会计基础薄弱,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全
很多企业由于受到宏观经济调控体制下的影响,片面的追求生产经营下产品的销量和所占的市场份额,财务管理思想落后,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理。财务管理人员“有章不循”,不能做到账实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帐表相符。要知道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财务管理就是一纸空谈。很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对原始凭证的监督管理不严,导致下面的工作人员钻了管理上的漏洞,变更发票、伪造发票到企业财务中进行报销,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管理。还有一些中小企业,甚至出现财会人员无证上岗,会计核算过程中记账、算账、报账等过程不按程序与规定办理,会计基础薄弱。这些问题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影响也会逐步增强。
(二)投资决策不严谨,资金缺乏科学管理
受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许多企业甚至那些大型的名企,在投资决策上仍然没有科学化的进行投资决策的理念,投资决策中缺乏数据理论依据。许多企业之所以会陷入发展的泥沼,出现生产效益下降,产品销售不畅,公司外债不断增加,资金不足等现象。深究其原因,企业管理人员在投资决策上的不严谨是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关键。另外很多企业还存在资金缺乏科学管理的现象,单方面的注重投入,一味的扩大项目数量与市场份额,导致企业资金周转不来,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增加了承重的负担。例如曾经某知名企业,在没有充足的市场调研的情况下,将公司本来不充足的资金投入一个不熟悉的领域,由于短期内难以有经济效益回收,导致整个企业陷入运营困境,严重影响到该企业的生存。由此可见,投资决策不合理,资金管理不善,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甚至致命的影响。
(三)产权不明确,结构单一
在我国,很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企业成立初期都是朋友、家人合伙经营,导致企业产权在企业成立初期就出现划分不明确的现象。此外传统的合伙制导致产权结构单一,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过程中,会出现权力集中,公司决策主观随意,对财务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和缺乏有效认识和研究。公司高层领导越俎代庖,跨权行事,干涉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造成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不真实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加重了企业自身的负担,也限制了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
(四)企业管理人员财务风险意识较差
很多企业的管理人员,普遍存在财务风险意识较差的情况。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各国之间经济相互牵制,互相影响。以2007年8月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为例,对欧美乃至全球各地的实体经济的产生了重大影响,此类大型的经济危机,更为市场的不可预见性增添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市场多变,使企业的财务风险成为客观存在。一个企业如果不能积极有效地规避各类市场风险因素,企业人员没有良好的财务风险意识,必然会遭受市场经济大潮流的影响,导致公司的财务危机。
二、企业财务管理措施优化的相关策略及具体应用
(一)改善企业管理理念,健全会计制度
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成长并适应市场,是一个企业能够长远并立于不败之地的必要条件。这就要求企业与时俱进,不断优化企业财务管理措施,改善企业自身管理理念,树立现代财务管理理念,健全会计制度。因此,企业在遵循国家法定的财务管理体制之外,要根据公司自身的情况,制定出符合公司发展的财务管理机制。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上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理,对于变造会计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情况,要加大惩罚力度。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企业的内部审计的作用,对企业的财务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地清查,争取在问题出现之前或者处于萌芽状态时将其解决。同时,还要保证财务人员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正常的对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当然一个健全的会计制度,离不开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机构,所以在公司财会人员的选用上,要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更不应该任命无证人员从事相关的财会工作。
(二)重视企业投资决策
一个好的投资决策,是企业能够良好向前发展的指明灯,有时候甚至能挽救企业与危难倒闭之中。在管理学原理中有一个关于“准确决策与盲目投资”的经典案例。在案例中,由于河南省洁达陶瓷公司(以下简称“洁达”)与禹州市建筑卫生陶瓷厂(以下简称“建卫”)双方领导的决策不同,对两个厂的命运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影响。洁达的领导在企业陷入困境之时果断作出决策,通过全方位的人士组选,产品优化,股份改造等多方面的手段,使企业又回复新的活力与生机。而建卫的领导为了追赶市场潮流,在既没有详细的数据支撑,也没有严格的市场调研情况下,盲目扩大公司的投资经营规模,最终导致公司破败。由此可以看出,投资决策对于一个公司的重要性。因此公司领导在投资决策过程中,要做到决策和执行程序明确化,做到制度规范化,采取科学化的管理决策,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
(三)科学管理资金动向,优化企业财务管理结构
资金,是一个企业的自身的“血液”。只有科学的管理企业资金,才能保证企业健康长远的发展。财务管理人员要以市场为导向,对市场进行深入研究,在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综合方面的信息与理论数据,考虑资金投入与可回收的价值,做好公司的财务预算,使资金的运用达到最优化。同时,要优化企业财务管理结构,这就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做到隐蔽权利和集中权利合理利用,避免财务管理中出现暗箱操作,并且能根据经营环境,不断对资本、负债、资本和投资的比例进行优化,使企业财务管理体系能够平稳健康的向前发展。
(四)强化企业财务风险管理
一个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能力决定了企业在动荡不安的市场中的生存能力。为了增强企业的生存能力,就要强化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由于市场的变化莫测,现代经济的财务风险管理也日趋复杂。因此,在很多大型的企业,他们单独成立的一个财务风险管理团队,团队里面的人员及时更新市场信息,洞悉经济动态,对公司的所存在的财务风险及时进行预测与分析,发现找寻公司发展中的隐藏问题,使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能够有效地规避各类风险。这种方法,要根据各企业间自身情况与环境的不同,不断改进,积极采取符合自己的良策,加强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
三、结束语
总之,财务管理对于一个企业的长期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全球化的经济体制,对于企业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对于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的财务管理上的问题,各公司的相关人员,要积极发现问题,在国家财务管理大的规则下,不断地改进与优化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体制,提高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使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之道上,渐行并远,争取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余佳霖.财务会计信息规范之研究[D];厦门大学;2001年
我国学术界定义盈余管理是指公司管理当局为实现自身的效益或公司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目标,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从而调节公司盈余的行为。盈余管理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影响有利有弊。目前我国盈余管理的负面作用远远超过了其正面作用,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误导了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信息使用者,影响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必须对其加以治理,将其置于一定的控制之下。笔者将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审计监督和证券监管的加强与改善等方面提出治理对策。
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
特点
1.就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来说
现代企业中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协调各种契约关系的监控机制,它由内部和外部监控机制构成。内部监控机制主要是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监控的机制。外部监控机制主要是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在一定情况下,内部监控机制是公司治理的主体,它对企业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激励。
大股东控制与关联交易股份制改造已成为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有许多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转变而来的,国有股在上市公司中占较大的比重。尽管我国的国有股减持计划已部分降低了国有股在上市公司中的份额,但国家股和法人股仍占绝对多数。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条件下,我国上市公司的矛盾已经发生了转移,大股东可以有效地控制公司,问题从股东和经理的冲突转向控股股东和小股东间的矛盾和冲突。
从法律上讲,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由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选举产生。在大股东控股的格局下,大股东通过委派代表参加选举程序,结果是大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最高管理人兼任更进一步保障了大股东在上市公司的利益,加剧了大股东和小股东的矛盾和冲突。可以说,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具有与上市公司更大的利益一致性。
关联交易本身是一种中性的企业内部交易行为,它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中国特殊市场环境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往往缺乏规范性。一方面,上市公司作为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为了帮助上市公司达到配股、保牌、扭亏及摘帽的目的,大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会通过关联购销、委托经营、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甚至直接馈赠等手段对上市公司给予支持;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利益又屡遭关联企业特别是大股东的侵害,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较为突出,从而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甚至危及到了上市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导致这些上市公司有的经营业绩大幅滑坡,有的出现连年亏损,有的甚至到了破产的边缘。在大股东控制的制度背景下,由于投票权的绝对优势,公司更加有可能出于扭亏或避免亏损的目的而进行盈余管理行为。
2.就外部治理结构来说
(1)资本市场不健全。一方面,国有股权主体缺位造就了一种僵化、低效的产权结构;另一方面,流通股在总股本中比重较小,即便购入全部流通股也不能形成对企业的控股权。这样,资本市场丝毫没有起到约束经理人行为的功效,而仅仅成了企业的一个免费融资场所。(2)经理人市场也尚未形成。由于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企业经理人几乎全部由政府部门任命,对其进行的业绩考核也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经理人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缺乏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因此也感受不到来自市场竞争的压力。
(二)鉴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盈余管理的治理对策
1.解决委托人缺位问题
资本市场上“一股独大”的国有股权“所有者缺位”是外部治理不力的最主要原因。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办法是进一步进行国有股减持,改变股权结构过于集中的局面,形成国有股权适当分散持有、国有股权人之间有效竞争、相互制衡的国有股持股结构,并放宽对私人持股的限制,用企业盈余来监督和约束经理人。同时,为避免股权高度分散造成的小股东势单力薄以及“搭便车”心理,在国有股减持的过程中应注重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包括国内社会保障基金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2.完善报酬契约
我国上市公司中经理人收入普遍偏低且与业绩不挂钩,使经理人与股东的利益发生背离,从而降低了经理人搞好公司的积极性。经理人往往热衷于高额的在职消费,盈余管理也出现了短期利润最大化的倾向。西方发达国家解决这种利益不一致的办法一般是通过年薪制和股票期权之类的手段,激励经理人致力于提高公司的真实绩效。这一做法现在已被我国的一些企业所采用。但考虑到年薪制还只是经理人与股东之间的一次性博弈,短期行为难以避免,因此,一个改进的做法是将经理人超出生活必需的一部分奖金收益留存于公司,在其经营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内一次性返还。这样就避免了经理人的短期化盈余管理行为,同时这部分留存于公司的奖励收益还构成了经理人行为不当的风险抵押基金。
3.建立经理人市场
经理人市场上的声誉机制也是激励和约束经理人行为的一种有效机制。为提升自己在经理人市场上的价值,经理人一般会用心经营公司,盈余管理的受益者也是公司整体。我国由于经理人市场的缺乏,企业经理的任命和考核由政府负责,经理人利益与企业利益脱钩,导致其盈余管理行为往往会以牺牲公司利益为代价来谋求个人利益,危害极大。建立经理人市场、充分发挥声誉机制的作用则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
4.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均来自公司内部,由此引发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在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中引入外部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加强对经理人的监督。同时,授权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外部审计师的选聘工作也可保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从而发挥出外部审计师在揭发公司经理人不当盈余管理方面的效力。
二、完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应从《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制定层面对盈余管理予以足够地重视。会计准则与制度的制定者应及时调查并关注盈余管理对会计信息的影响程度、盈余管理的动机、被用来进行盈余管理的具体应计项目和会计方法、以及各种盈余管理手段的使用情况,以便通过更清楚地设定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估计方法的运用条件,及时修订准则与制度。同时,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会计信息披露数量,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盈余管理。应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加以完善,以防范盈余管理。现针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的缺陷提出以下对策:
(一)兼顾会计政策的统一性与灵活性
会计政策的灵活性给了盈余管理可乘之机,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比和不一致;而过分强调会计政策的统一性,又会损害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使其变为对决策无用的信息。因此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应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在保证会计信息相关、不降低会计信息质量的情况下减少备选会计程序,并且尽可能地对每个备选会计程序的应用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对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量原则应当明确规范,减少上市公司利用盈余管理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二)具体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尽量避免会计处理中无法可依的现象
对一些诸如衍生金融工具等会计处理问题,应尽快制定会计准则进行规范,填补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空白,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对上市公司在执行制度和准则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通过修订有关的制度和准则加以解决。如《债务重组》准则,将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列入资本公积,对遏制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来虚增利润有着较好的效果。
(三)会计准则的制定要有一定的前
瞻性
前瞻性要求在制订会计准则时适当具有超前意识,制定的会计准则应对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具有一定超前的分析和预测,对于即将出现的新的经济业务,应纳入预先考虑中,不能等到其已出现、会计人员手足无措、媒体千呼万唤时,才救火式地拿出征求意见稿。要知道,盈余管理甚至利润操纵者们总在伺机守候,法规不出台,他们就要上台。
(四)增强会计准则制定的科学性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人员组成应选择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群体,如引入会计实务界和银行界人士;对于准则中的某些定义和解释尽量做出详细地阐述,避免造成多种理解。
(五)减少会计准则中的模糊性语言和概念
不当盈余管理的普遍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会计准则的理解不准,或故意曲解以及执行不力所造成的。因此,应当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的模糊性语言和概念,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
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加大对盈余管理的外部监控,要特别研究并解决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的制度安排问题。在加强对外部审计机构审计责任的管理和监督的基础上,通过审计准则的安排,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被审计企业盈余管理的评价报告,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减少企业的盈余管理。注册会计师应当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在目前的公司治理下,注册会计师的聘任事实上掌握在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手中,从而侵蚀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使得注册会计师难以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笔者认为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此问题: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聘任机制
1.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负责注册会计师的聘任、解聘、报酬,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管理当局的介入
审计委员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应将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的评估报告交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同时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并接受关于外部审计师独立性的质询。
2.实行定期强制轮换制度
规定一定期限后,必须要变更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于强制变更合伙人还是变更事务所目前存在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可以要求一定期限(如3年)后则必须更换合伙人,较长一点的期限(如5年)则必须更换事务所。
3.引入同业复核制度
对于利润操纵动机强烈的公司(比如ST公司、有关指标处于资格线附近的公司),证监会可以委托其他事务所进行复核。
4.允许公司监事会代表公司委托其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和查核,并规定相关费用可以计入公司经营费用
监事会聘请注册会计师不是常规的审计业务,而是为了避免由审计委员会聘任的注册会计师发生舞弊和过失,是在审计可能存在问题时才进行的。这也可以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注册会计师聘任方面进行协作。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的关键是要改革审计聘任机制,将注册会计师的聘任权交到投资者手中,或起码是交到一定程度上代表投资者利益的、独立于管理当局的机构手中,以减少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聘任过程的干预。笔者认为,目前应当以独立董事为主组成审计委员会,由其具体负责聘任注册会计师,同时引入同业复核、强制轮换等制度,并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聘任过程的监管。最后,应提高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成本,设置必要的申报批准程序,而不仅仅是备案、公告而已。
(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教育
注册会计师要提供高质量的审计,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不但要熟悉会计、审计、法律、税务、企业管理等领域的标准与实务,还应具备高水平的职业判断能力。
1.加强在校会计和审计专业学生的教育。
2.加紧修改制定《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准则》,开展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会计师的业务水平,增强其解决新问题、应对新事件的能力。
3.改革注册会计师的选拔办法,增加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外语水平要求,增加非会计审计专业毕业生报考注册会计师的加试科目,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涉外业务的能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增强在国际会计市场的竞争能力。
四、改进证券市场监管的制度安排,消除诱发盈余管理的政策因素
(一)完善股票发行制度,减少公司盈余管理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动机
在现有的股票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下,极易诱使公司进行盈余管理。为解决公司为了股票发行而进行的盈余管理问题,需要对现有的股票发行制度进行调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放弃原有的连续3年盈利的要求,改为累计3年盈利,将改制进行一年的要求过渡为国际通行做法,即要求股份公司成立三年以上;2.修改现行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逐步过渡到由市场确定价格的定价模式。
(二)应对配股资格的控制参数实行多维考评、动态调整和分类设计,减少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配股动机
配股资格以净资产收益率作为惟一控制参数,容易造成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弊端,所以应设计一套包括公司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偿债能力的多参数考评指标,综合评价公司经营业绩;控制参数应随着经济景气指数、市场环境和公司业绩的整体波动状况适时加以调整,不能一定几年不变;对不同行业和类型的公司设计不同的参数控制标准,不能对所有公司实行统一标准,以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与资源优化配置功能。
(三)根据需要及时调整监管政策
一方面,监管政策中的具体财务指标需要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因为在经济景气的年份,上市公司盈余水平从整体上说,一般要好于经济萧条的年份,若不区别对待,固守标准,不利于监管政策发挥作用,易造成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另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和改革趋势及时调整政策,以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