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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大及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县联动,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群众积极参与,按照“组织到位,职责到位,措施到位,奖惩到位”的工作原则,采取宣传发动、集中整治、重点清除、组织督查等工作方法,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整治电力线路通道内违章现象的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营造优良的安全供电秩序,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治理我市电力线路通道内的违章障碍物,特别是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超高树木、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等,消除线路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电网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标准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要求规定如下。
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要求
注: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四、处理原则
1.对于线下违章树木,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予以砍伐,电力部门不予任何费用赔偿。
2.对于有异议的线下树木,根据线路架设时间,由林业部门鉴定树龄后,若线路架设在前,植树在后,则进行砍伐并不予赔偿任何费用;对于植树在先、电力线路建设在后,应修剪、移栽或砍伐的树木,由电力线路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和修剪、移栽或砍伐手续,并按照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对树木所有者予以补偿;
3.对于线下景观树木,确属不能砍伐的,必须修剪,确保安全距离。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5月20日——6月20日)。召开全市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动员大会,全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在本系统内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供电系统充分利用媒体、流动宣传车、散发传单等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植树、违章施工、吊车碰线等行为的危害性。
(二)专项治理实施阶段(年6月21日——9月21日)。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各级供电系统对本辖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违章建筑、违章植树、违章施工点等进行认真登记,提供给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各县(市、区)政府动员违章单位或个人自行清除。经动员后仍不清除的,各县(市、区)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进行强制清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检查验收总结阶段(年9月22日——10月20日)。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治理不彻底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专项治理达到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总结经验,奖优罚劣。
六、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本辖区内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工作。成立县(市、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动员会议;组织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落实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督查、督办本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度;定时上报专项治理工作信息;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落实群防群治护线机制,指导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电力设施保护联合执法活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研究、部署严厉打击涉电犯罪活动,完善市县公安和供电企业打击涉电犯罪长效工作机制。组织专门力量,严厉打击阻碍专项治理行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处理,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电力线路通道内违章障碍物对电力线路造成安全隐患的综合监管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将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消除纳入到各县(市、区)安监部门日常监管工作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电力通道内的各种建筑施工行为,统筹考虑电力设施保护问题,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防止挖掘机、吊车等大型机械设备施工作业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电力线路通道内违章树木修剪、砍伐的协调工作,督促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及时办理砍伐手续。在制订林业发展规划时,要依据电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考虑保护电力线路通道,避免在电力线路通道内种植树木。
市规划局:负责依法查处电力线路通道内无规划手续,影响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违章建筑,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把好规划关,防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规划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种植植物。
市城市管理局:做好城市园林绿化范围内电力线路通道内所有树木的修剪、砍伐工作;电力线路通道内种植景观植物时,事先和供电部门协商,保证种植景观植物的最终自然生长高度符合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距离。
市水利局: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电力线路通道内所有树木的修剪、砍伐工作,严格电力杆塔周围采沙的审批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沿线电力通道内树木的修剪、砍伐工作;规划公路沿线种植绿化带和规划道路、桥涵时,提前留出电力线路安全通道;加强道路施工大型机械作业管理,防止机械设备误碰高压线和损坏电力设施。
市供电公司:充分发挥专项治理的主体作用,打好“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攻坚战。协调各县(市、区)电业局摸底排查,掌握实情,积极主动将存在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情况及时通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尽快处理。对电力线路通道内危及到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违章建筑,告知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停止供电。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要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违章、谁整改的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保障。
近年来,我市电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电网规模不断扩大。目前我市境内现有660千伏银东直流、500千伏等高压过境电力线路27条。市政府和市政府多次下发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严格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禁止在线路防护区内违章施工,彻底清除线路隐患,确保电网安全运行。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各类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在建项目施工与线路防护区规定产生的矛盾日益显现,部分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高压线路安全运行构成较大威胁,多次造成线路跳闸事故,给沿线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了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治理的通知》青政办发〔〕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架空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和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向外侧平行延伸的安全距离为:1—10千伏线路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2)不得烧窑、烧荒;(3)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4)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禁止在距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5米的区域内和距35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10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二、明确工作职责
经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依法搞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树作业、建筑等行政许可工作,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植树、作业、建筑施工,必须到人民办事中心经信局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对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执法的支持力度,配合做好电力执法工作。园林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园林绿化方案确定前及时与电力设施保护部门沟通,合理规避保护范围,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要及时进行移栽、修剪或砍伐,对城区范围内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组织实施树木修剪。国土、规划和建设部门要严格规划和审批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并依法查处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占地、违法建设等行为。各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建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在规划项目、开工建设和道路绿化实施中,要注意掌握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安全距离规定,有效防止各类安全隐患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供电部门在电力线路架设前,要提早与规划部门和沿线镇、街沟通方案,做到走向和线径合理,避免以后线路二次搬迁带来的损失;要进一步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加大资金投入,增加对重点电力线路的巡视力度,缩短巡视周期,发现线路保护区内有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隐患,要及时向电力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会同公安、安监、建设、规划等部门联合采取措施,彻底清除安全隐患。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各镇、街道、市属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辖区内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整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对电网安全运行构成威胁的安全隐患,杜绝因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隐患清理不彻底发生电力线路跳闸停电和人身伤害事故。凡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建设或种植高杆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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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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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第一条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电力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四)会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六)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省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七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条例》第八条规定外,还包括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各种专用船舶停泊区及其有关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米
110千伏4米
220千伏5米
500千伏8.5米
第九条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
(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
(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设施的规划和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电力设施所在地的城乡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规划和计划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电力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电力设施建设,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二条各级规划、林业、交通、城市绿化、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规划定点、植树造林、城市绿化或发放采矿许可证时,凡涉及电力设施的,应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主要区界,应设立由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志牌。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物;
(二)在发电厂用于输水、排灰的管道,或者沟渠外缘向两侧延伸5米的区域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和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或者倾倒垃圾、矿碴和含有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及其它废弃物;
(三)在发电厂冷却塔水池、冷却池、用于输水的管道、沟渠的取水口向周围延伸1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四)擅自截用发电厂水源,或者向水源内倾倒垃圾、矿碴、含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它废弃物;
(五)影响发电厂、变电所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厂的水库内,进入水工建筑物向周围延伸3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在变电所围墙向外延伸5米的区域内堆放或焚烧谷物、草料、木材、稻秆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在变电所、发电厂附近从事污染电力设施作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利用杆塔、拉线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作起重制动和牵引地锚;
(四)在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内从事围(挖)塘及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五)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之间或者杆塔内修筑道路;
(六)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上的器材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和标志牌。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是:35千伏及以下的,杆塔、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5米;110千伏及以上的,杆塔、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10米。
第十六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堆放垃圾、矿碴等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烧窑、烧荒、打场,或者焚烧秸秆等;
(三)兴建建筑物;
(四)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竹子、树木。
第十七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竹子、树木或者其他物体之间的垂直安全距离,应与在计算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大弧垂后,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1—10千伏不少于3米
35—110千伏不少于4米
220千伏不少于4.5米
500千伏不少于7米
第十八条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七)项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经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打桩、钻探、挖掘作业,《条例》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三)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车辆及其运载物体或者其它物体,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内作业;
(五)攀登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上联接电器设备、架设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以及放置其他设施;
(六)保留或者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符合垂直安全距离的竹子、树木等作物。
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3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侵占依法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或者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发电厂、变电所及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专用铁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坝、桥梁、码头,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气源,或者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人员和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入施工现场;
(四)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或者破坏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一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依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末将收购企业的核准登记情况抄送当地电力管理部门。
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企业等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购和销售台账,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规格、数量、来源和出售等情况,以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的专用通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电力线路与通信线路和其它线路、管道不得相互妨碍。新建线路、管道与原有线路、管道不可避免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时,新建线路单位应与原有线路单位协商,并按照原电力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通信兵部和广播事业局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位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的树木等植物,对电力线路安全造成危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应通知产权管理部门或个人限期予以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未在限期内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必须拆迁建筑物、砍伐林木和拆除其它设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协商,签订协议,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妥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因受地理条件和进出线走廊的限制,无法避让,必须跨越建筑物或其它设施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线路走向图,与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被跨越建筑物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危及电力设施的,经制止无效或限期内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尚未损坏电力设施器材,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强制砍伐、修剪树木、竹子。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架空电力线路上联接电器设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停止供电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规定处罚:
(一)破坏或扰乱电厂、变电所(站)、调度所(室)、电力建设工地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拒绝、阻碍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三)破坏、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发电厂燃料、在建电力设备和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器材的;
(四)明知其是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器材而窝藏、销毁、转移、收购的;
(五)偷窃路灯附件或故意破坏路灯的;
(六)故意损坏电力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处以罚款和责令支付赔偿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接到罚款或支付赔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和赔偿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罚款和赔偿费总额3%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赔偿费作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的补偿;罚款的管理和处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11月12日,年过半百的张长霞坐在法庭的被告席上,情绪激动。她一直觉得自己是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从不给国家找麻烦,却没想到“麻烦”自己找上了门。为了能“讨个公道”,张长霞第一次走进法院,将电力公司告上了法庭。
她认为,“自己买的树苗种在自家合法的口粮田里,不偷不抢的碍着谁了?电力公司连个招呼都不打,不声不响地把我的杨树给砍了,凭什么?电力公司怎么能随随便便地砍了老百姓的杨树还不给赔偿?”
高压电线下种植杨树
张长霞生于1959年,一直以务农为生。2006年,张长霞的独生子大学毕业后留在城里工作,不仅不向家里伸手要钱了,还能时不时地贴补家用。张长霞和丈夫决定不再按照时节种植各种农作物,而是在自家门口的粮田里种些杨树。作这个决定的原因:一是种树好养殖,二是杨树长成了不愁找不到买家且价格也高。这事唯一的缺点是等待杨树长成的时间比较长。
2006年3月22日,张长霞购买了50棵杨树苗,栽种在口粮田里。忙活完之后,她看着一排排的杨树苗,满心的成就感。此时的张长霞想不到,她种的杨树没能等到“十年成材”就被砍掉了。
2014年3月,正在家中做午饭的张长霞听到敲门声,来访者是该辖区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明强。面对张长霞的疑惑,张明强先是出示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之后说出来意。原来,张长霞种在自家口粮田里的杨树苗有一部分处于高压电线下。如今,杨树的高度快触及高压电线了,如果遭遇雷雨天气,很可能会因为杨树导电而发生事故。因此,张明强要求张长霞将长在高压电线下的杨树移植到其他地方。
听完张明强的陈述,张长霞有些懵。虽然她也觉得张明强说得有道理,但她表面上没有动声色,在脑子里不停地盘算着:把杨树从我家地块上移走,我还要租别人家的地块将其种上,这要雇工人移植树木,需要费用,电力公司得给我一定的赔偿。于是,张长霞向张明强提出赔偿要求。对于张长霞提出的赔偿要求,张明强表示会向领导请示,日后再给张长霞答复。
拒不移植杨树被砍
当天晚上,张长霞与丈夫商量电力公司让他们移植杨树的事情。两人计算了一下后,觉得电力公司怎么也得拿出三五万元,否则他们坚决不能移走杨树。在张长霞的意识里,这是一场必赢的战争。
张明强向电力公司请示后,得到的回复是除了移植树木必须的人工费用外,其他费用电力公司不会承担。张明强将电力公司的意见转达给张长霞后,她当即表示,除非对方拿出让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否则休想移走杨树。谈判陷入僵局。尽管张明强几次三番地来找张长霞做工作,但得到的回复都是“免谈”。
眼见雨季临近,高压电线下的杨树越长越高,电力公司一方开始坐不住了。一旦出现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2014年4月下旬,张明强向张长霞转达了电力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自己移植,公司出于安全考虑,将组织人员将可能引发事故的杨树砍伐。
此时的张长霞并没有将张明强的警告放在心上,她觉得“组织人员砍树”只是电力公司为了让她移植树木的一种威胁和手段。但事实证明,张长霞想错了。
2014年6月12日,当地下起了瓢泼大雨,电闪雷鸣,周边的几个村子出现大面积停电。此时坐在家中看电视的张长霞并不知道,当天停电事故发生后,电力公司为了抢修电路,排除正常的输电障碍,保证居民的正常用电,已经将张长霞家种植于高压电线周边的杨树砍伐。
事后,在电力公司工作人员的通知下,张长霞来到种植杨树的口粮田里,看到的是堆放在田地里的一摞摞杨树枝干。此时的张长霞除了无奈,还有愤怒。当天,她找到电力公司的负责人,质问其凭什么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砍伐杨树,并提出10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
电力公司拒绝了张长霞的索赔要求,并表示当时突发电力事故,他们来不及通知张长霞。同时,电力公司表示他们砍伐树木的行为是合法的,无须赔偿。
因为赔偿一事始终没能得到解决,2014年7月16日,张长霞将电力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电力公司赔偿自己因杨树被砍伐的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并要求电力公司公开道歉。
违反电力法规终败诉
在庭审中,电力公司的诉讼人张明强表示不同意张长霞的诉讼请求:“我们曾多次找张长霞谈及杨树可能会引发电力事故的事情,并要求张长霞将杨树移植到其他的地方,但遭到拒绝。事故发生时,我们为了保证相关用户的正常用电,排除妨碍而砍倒张长霞家的杨树是合理、合法的。”同时,张明强还当庭出示了《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架设在张长霞家口粮田上空的10千伏高压线于2003年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而张长霞家被砍的杨树是2006年才栽种的。杨树本身属于高大树木,其长成后必然会对口粮田上空的高压线路形成安全隐患。作为栽种杨树的行为人,张长霞理应明知这些情况。在电力公司几次劝告下,张长霞仍旧不移植可能引发事故的杨树。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应当由张长霞自行承担,电力公司不应承担对张长霞的赔偿责任。
面对张明强列举出的法律规定,张长霞表示自己是一个普通农民,根本不可能了解这些规定,而且这些杨树是2006栽种的,如果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电力公司应当在其种植杨树时就通知自己,而不是非要等到杨树快要成材时以可能会引发电力事故为由擅自砍伐树木。而且,6月12日发生的停电事故是电力公司工作失误导致,不应该让她一个农家妇女来承担后果。
最终,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张长霞于2006年在自家口粮田上栽种杨树时,就应当预见杨树长大后会对上空的高压线路造成影响。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第15条规定,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第18条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